Contract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葵花种植保险条款
(宁) 地(中国大地保险)(备-种植业保险)【2019】(主) 007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葵花,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葵花”):
(一)属于经过政府农业技术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整块连片种植;
(四)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投保位置。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葵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部
分投保。
第四条 与保险葵花间种或套种的其它作物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葵花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损失率达到 20%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连续降雨、花期沙尘暴;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物体坠落。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保险葵花直接物质损失,损失率达到 50%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四)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保险人查勘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葵花、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导致的损失,但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查勘的除外;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
第九条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葵花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确定为 500 元/亩。
总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xxx的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葵花活苗时开始,至成熟收割完毕时终止,但不得超出保险xxx的保险期间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
分保险葵花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审核确认保险葵花的投保面积。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三条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
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承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葵花的受损情况。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核定保险葵花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在查勘时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应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分户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人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其中,对于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应当按照理赔分户清单直接赔偿到户。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葵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保险葵花种植管理方面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葵花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葵花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葵花权属变更等,导致保险葵花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及技术鉴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葵花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葵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葵花的损失率在 80%以下(不含)的:
赔偿金额=保险葵花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
×受损面积
(二)保险葵花的损失率在 80%以上(含)的,视为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保险葵花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受损
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保险葵花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秧苗期(5 月上旬-6 月上旬)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发育期(6 月上旬-9 月中下旬)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9 月中下旬以后)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观察期结束后再进行第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可保面积的,若可以区分保险葵花和非保险葵花,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若无法区分保险葵花与非保险葵花,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可保面积的,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葵花的实际种植面积。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葵花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平均直接物化成本,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葵花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平均直接物化成本,则以出险时的平均直接物化成本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不当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三十七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
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等不属于洪水及其成因。
(三)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农作物耐淹能力,从而造成农作物减产的灾害。
(四)风灾:指风力达 6 级、风速在 1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六)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
(七)冻灾:指春末秋初,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 0℃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八)旱灾: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多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葵花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的灾害。
(九)连续降雨:指持续 72 小时以上的不间断降雨。
(十)花期沙尘暴:指在农作物花期内,由于沙尘暴或较长时间的浮尘天气等,造成农作物落花严重、授粉不良进而大幅度减产的灾害。
(十一)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三)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四)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五)病虫草鼠害:指农作物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遭受病源生物、害虫、害鼠、农田杂草侵害的灾害。
(十六)故意行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十七)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