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tanix 超融合虛擬平台軟硬體維護招標公告(第五次)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Nutanix 超融合虛擬平台軟硬體維護招標公告(第五次)
一、公告字號:國證行字第 22062130120001349 號二、公告單位:總公司管理部。
三、公告內容:Nutanix 超融合虛擬平台軟硬體維護。四、維護內容:如投標單。
五、維護地址:依本公司指定地點。
六、聯絡人:林業程 00-0000-0000 轉 7707。
xxx 00-0000-0000 轉 7798。
七、公告日期:自 111 年 6 月 28 日至 111 年 7 月 1 日 12 時止。
八、開標日期:111 年 7 月 1 日 15 時。
九、(一)請於 111 年 7 月 1 日 12 時前,將「投標資格」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單」(如有塗改,
須加蓋公司章)分別密封,一起放入大信封xxx,xxx:xxxxxxxxx 00 xxx,x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收,並於信封封面旁註明「Nutanix 超融合虛擬平台軟硬體維護招標作業」逾時寄達者不予受理。
(二)「投標單」請以本公司指定之格式為限,本公司不返還廠商參與本次投標之任何文件。十、開標地點:xxxxxxx 000 x 0 x會議室。
十一廠商資格:
(一)經政府立案,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本額兩千萬元(含)以上。
(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定與本公司具有利害關係人之廠商,不得參與報價。 (三)需為 Nutanix 原廠授權經銷商。
十二、決標規則:
(一)本案設有底價,底價不公開,投標廠商之出價須低於底價。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三次比減價格仍高於底價則本案流標。
(三)以投標廠商之出價低於底標最多者,優先議約。
(四)得標廠商需經本公司內部作業核定後,簽約完成始得成立生效。十三、其他事項
(一)廠商對招標公告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
(二)如有補充事項,本公司得於開標前,由開標主持人當眾聲明並列入紀錄,但補充事項應不違背本須知之規定。
(三)本案需依照本公司所列之招標公告、投標單內容投標,廠商得標後當負責履行無誤,不得追加費用。
(四)其他不足事項請詳參「資訊維護服務契約」。
十四、本招標公告,可於相關網站查詢: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Nutanix 超融合虛擬平台軟硬體維護合約設備維護投標單
廠商名稱 | (全名,並加蓋公司章) | 廠商聯絡人及電話 | |
投標總價 | 新臺幣 元(含稅) (金額,請以國字填寫) | ||
項目 | 品名規格 | ||
1 | 一、維護項目:Nutanix NX-3260-G 7node二、維護內容: 1.維護時段為星期一至星期日 00:00-24:00,提供設備維護服務及相關技術諮詢,含人力服務及相關設備零組件。 2.維護內容含一年四次季維護檢查服務,並提供季維護檢查 Report。 3.設備維護期間含軟體版本或硬體韌體更新或修正服務,由客戶指定平日或假日進行更新或修正作業。 4.設備故障報修服務等級為 7*24 NBD,須於 4 小時間到場或提供電話支援服務,並最晚於隔日 1800 前修復。 三、維護時間:2022/05/07-2023/05/06 為期一年。 7 台 Nutanix 主機序號 LIC-00513673 LIC-00513674 LIC-00513675 LIC-00513676 LIC-00513677 LIC-00513678 LIC-00513679 | ||
維護條件 | |||
1 | 合約期間:一年 | ||
2 | 維護時段:每週星期一~星期日,每天 24 小時(00:00 ~ 24:00),需配合非上班日維護。 | ||
3 | 本維護提供故障檢修及線上免費諮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服務。 | ||
4 | 本報價含每季一次例行保養,並每季說明維護設備使用(含韌體說明)狀態報告。 | ||
5 | 付款方式:共分四期支付,於合約生效日起第一、四、七、十個月付款。 | ||
6 | 相關條款不足部分,以正式合約為準。 | ||
7 | 維護期間如因標的物設備汰換,經我方通知後於下一季記起終止維護該設備並扣除維護費。 |
111 年 1 月版
資訊服務維護契約
立契約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緣乙方為甲方提供「○○設備維護服務」,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x契約包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文件或資料。
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或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外,依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合理解釋為準。
第二條 乙方履約標的(可依實際需要自行填寫,下述項目為範例)
□ 乙方應提供以下之服務,為甲方維護軟體系統(含套裝軟體): 1、 應用軟體系統瑕疵與錯誤之修正。
2、 與標的物有關相串聯軟體之安裝設定與建置。
3、 提供電話傳真諮詢及線上偵錯維護,必要時提供到場維護之服務。
4、 因法令或作業方式修改,所引起之系統或程式功能之變更。
5、 因作業需要需新增之電腦報表、螢幕查詢功能。
6、 維持系統功能不中斷、中斷後之恢復、故障修復。
7、 作業諮詢及疑義解釋。
8、 其他:
□ 乙方應提供以下之服務,為甲方維護硬體設備:
1、 硬體設備功能檢測維護保養及紀錄檔檢視。
2、 經常保持良好而可用之狀況。設備故障時,須負責修復至正常運作。
3、 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4、 提供同級(含)以上備品替用。
5、 硬體設備免費協助遷移。
6、 其他: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x契約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稅),給付方式如下(以下均含稅):
□甲方應於簽約後,一次全部給付予乙方。
□甲方應於簽約後,按月給付予乙方,每月金額為○拾○萬○仟○佰○拾○元整。
□甲方應於簽約後,按季給付予乙方,每季金額為○拾○萬○仟○佰○拾○元整。
□甲方應於簽約後,每半年給付予乙方,每半年金額為○拾○萬○仟○佰○拾○元整。
辦理請款時,乙方應同時備齊發票及必要文件後送交甲方請款;甲方於收到發票及必要文件後三十日內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乙紙給付之。
乙方履約有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履約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或不符契約規定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或已預付致無從扣抵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第四條 履約期間
維護期間自民國(下同)○○○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契約內各項期日,均以日曆天計之,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履約管理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第三人承包時,乙方有與該第三人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若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
乙方提供服務之團隊,應按下列約定辦理:
1、 乙方人員應x遵甲方規定,如甲方認為乙方人員有違背本契約約定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後立即更換人員。
2、 乙方依約定提供服務,應對其人員善盡監督責任,並應自行負責相關法令所規定雇主對員工之責任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責任。如非可歸責於甲方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概由乙方負責。如因此致生損害於甲方或致甲方受相關處分時,應由乙方賠償之。
雙方配合義務如下:
1、 雙方應按本契約有關條文規定,於時限內回應他方所提出之請求。無約定時限時,於合理時限回應。
2、 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分別指派聯絡人。任何一方聯絡人因故離任者,皆應於離任當日補實。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若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本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甲方得對乙方作業進行下列之檢查與稽核:
1. 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契約之規定,乙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約談相關當事人。
2. 乙方作業經甲方檢查或稽核結果不符合本契約約定者,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期限內改善。
第六條 維護
契約期間,乙方應對履約標的負維護之責,使其能經常保持良好而可用之狀況。履約標的故障時,須負責修復至正常運作並遵守下列約定:
1、 契約期間,乙方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時○○分起至下午○○時○○分止,提供維護服務及有關之技術諮詢服務。
2、 契約期間,甲方發現履約標的突有故障致不能運作時,得隨時在服務時間內以電話通知乙方維修,乙方於接到電話叫修服務後,應依下列約定辦理:(可複選)
□ 乙方應於接到電話叫修服務起○小時內,立即以電話回覆或遠端連線方式進行維修。
□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要求後,須於○小時內到達甲方指定地點,並於到場後○小時內修復完畢。
□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或到場後○小時仍無法修復而影響甲方正常作業,xxx於接到電話叫修服務之翌日開盤前修復完畢並正常運作。甲方當日若有帳務問題,乙方應於叫修當日將問題排除完畢,或協助甲方處理結帳。
□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或到場後○小時仍無法修復但不影響甲方業務單位運作時,乙方應於接到電話叫修服務之翌日起 3 日內修正更新完成或提出修正時程,但以不超過
7 日為限。
□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或到場後○小時仍無法修復完畢時,乙方□必須 □無須 提供同級 (含)以上備品替用,使甲方業務暫時回復正常運作,至故障設備修復完成。
□ 其他:
3、 若甲方問題通知之時間已接近使用單位下班時間,而使用單位無法配合指派人員留守,以配合維修作業時,乙方在獲得使用單位同意後得於次營業日上班時間到達現場維修
(以次營業日上午八時作為甲方通知時間)。
保養維護週期為 □每月 1 次∕□每季 1 次∕□每半年 1 次∕□由雙方協議排定,但以甲方上班時間為原則,且不影響甲方正常作業。
乙方人員於保養各項軟硬體設備時應依約定辦理各項檢測,且維護服務完成後須填寫維護及維修紀錄,紀錄內容包含維護情形、設備狀況、故障時間、處理方式及復原時間等。
履約標的因需搬遷異動(硬體設備屬之)或因故需重新載入硬體設備(軟體設備屬之)時,乙方應配合甲方提供遷移、環境設定調整及重新載入硬體等人力技術支援及安裝服務。如必須停機進行維修時,應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始得實施之。
為了確保系統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如有必要,乙方應協助甲方製作系統之備份,但甲方需提供必要之備份設備(磁帶,磁帶機,連接磁帶機之設備),若甲方無此設備,乙方願意提供該項設備,並向甲方酌收備份設備之使用費用。
其他事項:
□維護期間內如履約標的(軟體設備屬之)於一個月內發生二次系統失能,乙方應派員駐點解決,不得異議,且甲方不另計付費用。
□乙方應於維護期間內,配合甲方相關伺服器或作業系統提昇時,應修正或升級本案之作業系統,使履約標的能繼續正常運作。
□乙方應協助提供每年○次系統上弱點更新及維護,每一次由甲方於維護前○工作天向乙方由電話或 mail 提出及告知。
□其他:
第七條 遲延履約
維護期間內辦理維護業務,乙方每次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履約標的故障後○小時內立即與甲方聯繫,如果乙方無法透過電話或遠端維護等方式解決問題時,經甲方要求後,乙方應於○小時內派遣人員到達指定地點維修。乙方每次遲誤前述時數,每逾一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應按下列方式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每小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分級標準 | 每小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
契約總價金在 10 萬元(不含)以下 | 為契約總價金之 1‰或 200 元,以孰高者為 準 |
契約總價金在 10 萬元(含)以上,30 萬元(不 含)以下 | 500 元 |
契約總價金在 30 萬元(含)以上 | 為契約總價金之 1‰或 1000 元,以孰高者 為準 |
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但以經契約履行地所在地當地縣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者為限。
前項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不可抗力事故之處理:
1、 雙方應於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後 24 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他方。受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影響之一方,依其受影響程度,在不可抗力因素持續期間,得暫緩履行其與本契約相關之義務。但無關之部分仍應繼續履約,該等暫緩履行應不被視為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依本條暫緩履行義務之一方,於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後應即恢復履行。
2、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有義務提供災害復原服務者,除應提供災害復原服務之地點,亦受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致無法提供服務者外,在未受影響範圍內,乙方不得主張因不可抗力而免除或暫緩履行部分或全部義務之權利。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所取得或持有甲方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甲方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或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乙方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甲方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乙方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甲方因此而致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
第九條 瑕疵擔保責任
x契約屬承攬性質,乙方保證所提供之維護服務符合契約預定之目的,並使履約標的處於良好之運作狀態,且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其正常之效用,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正常使用之瑕疵。
第十條 保密及安全需求(含個資保護)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服務時,所取得或持有甲方關於本件建置計劃、營業計劃、營業資料、甲方之現況與策略、員工資料、客戶資料(含客戶識別碼及密碼)、全公司各主機設備、網路架構、通信協定、相關連結資訊資料、軟體程式、與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文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圖說、報表、數據等),及其他經適當標明為機密之資料,且不論係以何方式儲存之資料(以下簡稱機密資料),乙方均應保密;但機密資料不包括下列資料:
一、 非因雙方之故意或過失而成為公眾可得而知者;或
二、 自甲方獲取資料之前,乙方已從其它來源正當取得該資料;或三、 該機密資料依法令業已解密或依契約乙方業已不負保密責任。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履行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甲方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機密資料,以及甲方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機密資料,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於甲方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除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法令規定或司法檢調機關之要求提供外,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機密資料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資料,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甲方或甲方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乙方知悉及取得甲方第一項資料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需,且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乙方人員,同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要求該等人員均應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於甲方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
二、 要求該等人員承擔與本條款內容相同之保密義務。
乙方應採行適當之保密措施,保護甲方機密資料不致遭他人竊取、刺探、未經授權存取、擅改、破壞或不當揭露,如發現有他人竊取、刺探、未經授權存取、擅改、破壞或不當揭露機密資料時,應立即向甲方之權責人員報告並採行積極之補救措施,同時合理地配合甲方之權責人員處理相關事宜。乙方就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因履行本契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時,亦同。
乙方同意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條或其自行簽署之保密同意書者,視同乙方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
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因履行本契約已取得甲方之機密資料,應即予刪除,並出具已確實刪除該資料之證明書交付甲方,或返還含有上開資料之儲存媒體予甲方,或在甲方監督下以自己之費用銷毀已取得甲方之上開資料,不得自行留存。
如乙方及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條者,乙方應於發現後四個小時內立即通知甲方違反情形及所採行之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及損害賠償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2、 違反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者。
3、 乙方給付不符債之本旨。
4、 違反本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間內改正完畢。
甲方無故不依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給付價金予乙方時,乙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但損害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契約總價金為上限。
有本條第一項之各款情形時,甲方得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契約,而要求乙方仍應依契約約定繼續履約並於甲方指定之期日內改正。但乙方應給付相當於契約總價金 30%予甲方以為懲罰性違約金(按實際剩餘日數依比例計算之,但不得扣除第七條之罰款)。
本契約依第一項約定終止後,甲方得請求以不超過契約總價金為上限計算之損害賠償及負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酬金及訴訟費)。但乙方違反第八條及第十條約定者,不在此限。
本契約依第一項約定終止後,甲方除前項權利外,另得請求相當於契約總價金 30%以為懲罰性違約金(按實際剩餘日數依比例計算之)。
本契約終止前甲方已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不因契約終止而失效。
甲方依本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後續事宜處理如下:
1. 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第三人完成本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得自尚未給付之契約價金中扣除。如甲方已給付者,乙方應按比例無息返還已預收之價金。
2. 乙方已先行預收之價金應無息返還予甲方或依甲方同意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致甲方遭該第三人訴請承擔法律責任時,乙方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最終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發生之律師費及訴訟費。
乙方同意配合遵守相關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及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所發布之相關行政命令或行政解釋)及甲方內部之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其他政府機關、甲方之內部稽核人員及甲方之母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進行檢查或稽核時,乙方除應配合並依指示於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及說明外,如認有必要對乙方進行實地查核時,乙方亦不得拒絕並應配合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提供之履約標的中安裝或植入任何遠端遙控、惡意攻擊、病毒、系統監測、蠕蟲、收集數據或其他足以損害正常作業與保密功能程式或物件,或於履約標的上作
任何不正當作業之行為,或惡意破壞。乙方或其董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代理人或使用人亦不得傳輸、截取、複製或變更任何甲方電腦系統設備上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利用程式或物件方式)。
就本契約之履行,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複委託予他人代為履行。
除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外,甲方亦得因業務考量緣故,逕自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並應按比例無息返還已預收之價金。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合併、營業讓與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違反本契約第六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約定致甲方客戶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責損害賠償之責(包括但xxxxxxxxxxxxx)。
xxxxxxxxx,x方驗收前應檢查程式是否含有惡意程式等資訊安全漏洞。
第十三條 誠信條款
乙方及其人員瞭解並遵守甲方之誠信經營政策暨守則等相關規定,並承諾絕不從事任何不誠信行為。
任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
乙方及其人員如涉有不誠信行為,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如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以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自應給付之合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十四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五條 契約文本
x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立契約人:
甲 方: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地 址:
乙 方:○○○○○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