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 乙方每月 3 日前需將前一個月甲方至乙方各加油站之加油/尿素紀錄以加密檔案由甲方自行上網擷取並 MAIL 給甲方,所需提供之資料包括:加油日期、時間、地點、車號、數量、單價、金額、車輛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