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鴻基外匯「匯款易」現貨合約條款及條件
(「現貨條款及條件」)
有關詞彙及若干短語的含義於本現貨條款及條件末尾(第 23 條)解釋。
1 本 協 議
1.1 身 份
x現貨條款及條件適用於:
(a) 以個人身份就其個人事務、作為企業的獨資經營者、作為信託的受託人或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交易的個人(為方便參考,稱為「個人客戶」);及
(b) 註冊公司、註冊協會、註冊合作社及法定機構(為方便參考,稱為「法團客戶」),
與新鴻基外匯有限公司(公司註冊號碼:0485958)(「新鴻基外匯」或「本公司」)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本公司的網站、直線電話或電郵指令)者(「客戶」或「閣下」)。
1.2 資金的擁有權
(a) 若閣下為個人客戶,則須為閣下擬轉移的資金的擁有人或受託人。若閣下希望本公司自其他代表閣下行事的人士接收指令,則須簽署第三者授權表格。
(b) 若閣下屬第 1.1(b) 條 所述的法團客戶,閣下則不得代表第三方訂立交易。閣下須為任何交易的任何相關資金的合法擁有人。
1.3 本協議的結構
x協議包括現貨開戶申請表及任何適用的附件、附錄及補充以及/或附錄指明或本公司不時釐定的其他文件(「現貨協議」)。本現貨協議是主協議,適用於閣下隨後與本公司訂立的所有交易。各項交易的具體交易詳情(包括匯兌的貨幣及金額)將於閣下預訂交易時另行協定,其本身將構成獨立的協議,但將包含本條款及條件。
1.4 附錄及其他文件
閣下確認,閣下已獲提供機會查閱以下文件:
(a) 本公司的免責聲明及使用條款(本協議附錄 1)。
(b) 本公司的電子服務附件(本協議附錄 2)。
(c) 本公司的個人資料附件(本協議附錄 3)。
(d) 本公司的風險披露聲明(本協議附錄 4)。
(e) 本公司的現貨開戶申請表。
2 本 公 司 的 服 務
2.1 外 匯 服 務
x公司為香港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本公司並非接受存款機構,並不以信託方式持有客戶資金。
2.2 無保證金或投機交易
x公司並不就現貨合約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或投機交易設施。當閣下訂立交易時,須於交收日期或之前向本公司交付閣下轉移的全數金額。
2.3 無 匯 率 抵 銷
x公司不會同意訂立任何類型的抵銷安排以允許閣下僅向本公司支付任何虧損的金額,或使本公司向閣下支付因匯率變動而於交易結算時可能變現的任何利潤。
2.4 無 財 務 建 議
x公司與閣下訂立交易時,本公司不會考慮閣下的特定財務狀況或需求。若本公司向閣下提供任何建議,該建議將僅涉及閣下擬訂立的交易的細節或公開資料。就本公司的服務是否適合閣下的特定要求,閣下須自行獲取財務建議並自行作出評估。閣下須自行選擇閣下訂立的各項交易的類別及時間。
3 閣 下 的 指 令
3.1 代 理 人
x閣下根據第 1.2(a) 條委任其他人士代表閣下行事(「代理人」),則本公司將按照自閣下的代理人收到的所有指令行事,而閣下將受該等指令約束,直至閣下撤回對該代理人的授權為止。閣下須向本公司作出至少 48 小時的書面通知,通知閣下撤回對該代
理人的授權的意圖,授權將於該 48 小時期間結束後或閣下的通知內指明的較遲時間方會撤銷。
3.2 獲授權簽署人
x閣下為法團客戶,則須委任一名或以上獲授權簽署人(即使閣下僅有一名董事而該董事已以董事的身份簽署現貨協議)。獲授權簽署人可有不受限制的權限代表閣下向本公司作出指令,或閣下亦可指明其獲授權進行的交易階段。閣下同意就每一名獲授權簽署人提供證實授權的證明及簽署樣本。本公司將依賴自閣下於本現貨協議內委任為獲授權簽署人的個人所收到的指令,直至閣下透過向本公司作出 48 小時的書面通知撤銷或更改該授權為止。
3.3 登入識別碼及密碼本公司將
(a) 向閣下(若閣下為個人客戶);及/或
(b) 向閣下的每位獲授權簽署人(如適用,並受本公司的酌情批准限制)
發出登入識別碼及密碼,使閣下及/或(如有關)閣下的每位獲批准獲授權簽署人(始終受限於閣下可能在本現貨協議內設定的授權限制)能夠透過網上、電話或電郵向本公司作出指令。閣下負責安全保管閣下的登入識別碼及密碼。本公司將接納使用登入識別碼及密碼作出的任何指令,而不核實使用者的身份或其授權級別,而閣下將始終受該等指令約束。本公司可酌情向閣下發出額外的密碼供獲授權人士使用。
3.4 無義務接納指令或處理交易
儘管本公司始終努力盡快遵照閣下的指令,但有時本公司可能無法如此行事。因此,本公司始終保留拒絕接納閣下的指令而不向閣下提供任何理由的權利,且不就閣下或任何其他方招致的損失或損害對閣下招致任何責任。
3.5 聯 名 帳 戶
倘若帳戶乃聯名帳戶,除非開戶申請表內另有說明,本公司可以接受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的指令及要約,且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同意與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共同及各別地負責與本現貨協議有關之所有責任。本公司沒有責任查究任何指令的目的或其適當性或留意
就帳戶由閣下或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交付的任何款項之運用。本公司可完全自由免除或解除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於本現貨協議下的責任,亦可以接受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提出的建議或者與其作出其他安排,而同時並不免除或解除其他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的責任,亦不損害或影響本公司對其他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行使的權利或從此(等)人士獲得補償,任何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去世之後,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的責任以及本現貨協議仍然有效,不得免除或解除。
根據本現貨協議向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之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視為已適當地向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除非︰(i)於開戶申請表中已載有閣下的通訊地址,那麼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送往該通訊地址或嗣後按本現貨協議通知本公司的其他通訊地址;或(ii)閣下已要求且本公司已同意,所有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送往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電郵地址而該等電郵地址乃是於本公司記錄上最後通知其的電郵地址,那麼所有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如此發出。本公司按照本第 3.5 條所發出之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將被視為已被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收到並對其等具約束力。
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確認及同意,若其等任何一人逝世,則︰
(a) 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b) 本公司可將存於帳戶或為帳戶持有之任何款項、投資、財產、工具及/或文件支付或交付予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或按其(等)要求而支付或交付但並不損害本公司可能擁有的權利-關於以上款項、投資、財產、工具及
/或文件並因任何抵銷權、反申索、留置權、押記、質押或任何其他情況而產生的﹔亦不損害就第三者之申索及/或為保護本公司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的利益而本公司認為適宜採取之任何步驟,及在發還任何款項、投資、財產、工具或文件予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或按其(等)要求而發還之前,本公司有權要求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給予及/或簽署由本公司規定之一份或多份文件;及
(c)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不會就直接或間接因或關於以下事項而引致任何人士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蒙受或承擔之任何索求、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費用、支出或其他情況負上任何責任:
(i) 本公司按第 3.5(c) 條而作出或選擇之任何行動或不行動;或
(ii) 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違反本第 3.5 條。
4 交 易
4.1 交易具約束力
x閣下希望訂立交易,可透過網上、電話或電郵向本公司作出指令而達成。當本公司收到閣下按照本第 4 條作出的指令時,交易將在法律上具約束力。
4.2 網上交易確認函
x閣下在網上訂立交易,交易將於閣下接納匯率時在法律上對閣下具約束力。閣下預訂交易時,本公司將以屏幕顯示的確認函向閣下提供交易的詳情,其後向閣下的登記電郵帳戶發送標題為「『匯款易』交易確認函」的電郵。交易確認函僅構成錯誤更正機制。若交易確認函與已透過網站議定的交易詳情之間有任何差異,閣下須於收到交易確認函後 24 小時內聯絡本公司,否則交易確認函所載的交易詳情將被視為正確無誤。
4.3 電 郵 預 訂
x閣下透過電郵預訂交易,交易將在本公司處理閣下的電郵時對閣下具約束力。閣下確認,若閣下選擇透過電郵預定交易,則交易未必會即時獲處理。本公司處理閣下的指令
時,將向閣下的登記電郵帳戶發送標題為「『匯款易』交易確認函」的電郵。交易確認函僅構成錯誤更正機制。若交易確認函與閣下的電郵所載的交易詳情之間有任何差異,閣下須於收到交易確認函後 24 小時內聯絡本公司,否則交易確認函所載的交易詳情將被視為正確無誤。
4.4 電 話 預 訂
x閣下透過電話預訂交易,交易將在致電結束時在法律上對閣下具約束力。本公司會對所有該等通話進行錄音(見第 16.1 條)。本公司將向閣下的登記電郵帳戶發送標題為
「『匯款易』交易確認函」的電郵。交易確認函僅構成錯誤更正機制。若交易確認函與致電時議定的交易詳情之間有任何差異,閣下須於收到交易確認函後 24 小時內聯絡本公司,否則交易確認函所載的交易詳情將被視為正確無誤。若有任何爭議,本公司的通話錄音或謄本可用以證明所訂立的協議的條款。
4.5 取 消
在任何情況下,一旦交易已在法律上具約束力,則閣下僅可在本公司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取消交易(且任何該等取消均須按本公司指明的條件作出)或根據第 8.2 條的平倉條文取消。一旦交易已在法律上具約束力,則本公司並無義務同意取消交易。
4.6 閣下須從速履行
閣下確認,匯率波動迅速,故本公司向閣下所報的匯率是基於閣下從速履行閣下的義務而定(包括閣下按時向本公司提供資金)。
4.7 錯 誤 報 價
x本公司合理釐定向閣下所報的匯率有明顯或顯然誤報(包括因本公司的技術或人為差錯導致的錯誤)(「錯誤」),則本公司將不受任何交易約束。若閣下發現錯誤,須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盡快重新報價。
5 向 x 公 司 付 款
5.1 現貨合約付款
閣下須於交易根據第 4 條在法律上具約束力之日向本公司的指定帳戶支付現貨合約的
全數款項(「交易」)。若本公司並未於交收日期前收到資金,本公司保留根據第 8
條平倉交易的權利。
5.2 不 接 受 現 金
閣下確認,本公司不接受現金。閣下同意透過以下方式向本公司的帳戶作出所有付款: (i)以電子方式,閣下確認,本公司將僅以電子方式轉移閣下的資金;或(ii)透過支票存款,並須向本公司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
5.3 收 款 人 帳 戶
閣下須於本公司指定的日期或之前向本公司提供閣下的收款人帳戶的詳細資料,包括帳戶持有人的全稱及地址以及收款人銀行的全稱及地址。若閣下未能遵照如此行事,則本公司保留根據第 8 條平倉交易的權利。
5.4 收款人帳戶號碼
x公司將僅依賴閣下所提供的收款人帳戶的帳戶號碼,而不會核查以確保閣下提供的名稱與閣下提供予本公司的帳戶號碼相符。
5.5 全 數 金 額
x公司收到的所有付款均須為可自由提取使用的款項,並須為所轉移的全數金額,包括任何可能需要支付的交易費用及本公司已要求的任何服務費,其後本公司方會將該款項記入閣下的收款人帳戶。
5.6 不會支付利息
x公司不會就本公司以存款或其他方式持有的任何資金支付利息。
5.7 本公司在無指令的情況下持有的資金
x閣下要求本公司持有閣下的資金,待閣下的進一步指令,閣下應盡快向本公司作出指令;若閣下未於 10 個營業日內作出指令,本公司將不計利息退還本公司為閣下持有的款項。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退還持有待閣下指令的款項而不受限制。
於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閣下承擔的責任不會超過閣下要求本公司持有待閣下進一步指令的款項金額。本公司不就閣下因延遲向本公司作出指令而xx的任何形式的後果性的損害或損失對閣下承擔責任。舉例而言,閣下不得就業務損失、機遇損失或資金利息損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6 誤 轉 資 金
6.1 閣 下 的 錯 誤
x閣下的資金因閣下的錯誤而被轉至錯誤的帳戶,而本公司已按照閣下的指令行事,則本公司並無義務追回資金或將資金重新轉至正確的收款人帳戶。若本公司在此情況下追回資金或將資金重新轉至正確的收款人帳戶,則閣下須負責本公司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溢價、佣金或其他費用。
6.2 本公司的錯誤
x閣下的資金因本公司的錯誤而被轉至錯誤的帳戶,本公司將採取緊急行動追回該等資金並將自行承擔開支,但若錯誤的收款人與閣下有關或在某方面與閣下有聯繫,則閣下須立即採取行動協助本公司追回任何該等資金。
7 限 價 指 令
7.1 在法律上具約束力
閣下可透過電話或電郵發出限價指令。限價指令將自本公司收到閣下的指令之時起具約束力,但閣下有權根據第 7.2 條取消限價指令。本公司收到閣下的指令後,將會向閣下
發出指令確認函。指令確認函僅構成錯誤更正機制;若閣下未於收到交易確認函後 24
小時內聯絡本公司,則交易詳情將被視為正確無誤。
7.2 僅透過電話取消限價指令
閣下可在達到目標匯率前隨時透過電話向本公司作出通知而取消限價指令。若已達到目標匯率,則無論本公司是否已通知閣下已達到目標匯率,閣下均無法取消限價指令。在第 4.5 條規限下,在達到目標匯率時,閣下在法律上受交易約束。
7.3 付 款
於達到目標匯率後,本公司將盡快透過電話或電郵通知閣下。一旦閣下收到本公司的通 知,則須採取行動確保資金於交收日期前轉入本公司的帳戶。若本公司未及時收到資金,本公司會保留根據第 8 條平倉交易的權利。
8 平 倉 、 抵 銷 及 合 併
8.1 平 倉 交 易
在以下情況下,本公司可對閣下與本公司訂立的特定交易進行平倉或所有現有交易而不向閣下作出通知:
(a) 若閣下未能支付任何到期的款項;
(b) 若閣下未能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任何重要資料,或本公司認為閣下提供予本公司的任何資料或保證重大地不準確、不正確或具誤導性;
(c) 若閣下去世或失去精神能力;
(d) 若閣下無力償債;
(e) 若針對閣下或閣下的任何資產展開無力償債程序;
(f) 若履行本公司於本現貨協議下的義務成為非法;
(g) 若閣下與本公司之間出現嚴重爭議;
(h) 若閣下違反本現貨協議或任何交易的重大條款;或
(i) 若閣下根據下文第 10 條終止本現貨協議。
8.2 平 倉 的 後 果
當本公司對與閣下訂立的任何或所有交易進行平倉時,本公司按其真誠選擇的現行市場匯率賣出閣下於交易訂立時買入的貨幣。若閣下要求本公司交易的貨幣價值下跌,則交易會招致虧損,閣下須負責向本公司支付該虧損的金額,連同本公司招致的任何開支、溢價、佣金或其他費用。
8.3 不 支 付 利 潤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不會向閣下支付因平倉交易而產生的任何利潤。
8.4 支 付 虧 損
閣下確認,於平倉交易時變現的任何虧損金額為閣下應付的負債,並同意本公司可立即從本公司為閣下持有的任何資金(包括就閣下為任何交易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項而又待支付至收款人帳戶的任何本公司持有款項)中扣除任何虧損總額(連同任何開支、溢價、佣金或其他費用)。若本公司尋求追回的金額超過任何閣下存入本公司的款項或本公司為閣下持有的其他資金的金額,閣下同意在閣下獲本公司通知應付總金額後 3 個營業日內支付結餘。
8.5 利 息
閣下同意就本公司對閣下的任何或所有交易進行平倉後仍應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項,按日支付自付款到期應付日期起至實際支付日期止期間的利息,利率由本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權參照現行市場利率釐定,該等利息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本公司釐定的日期支付或於本公司要求時立即支付。上述利率可由本公司隨時及不時行使絕對酌情權更改而毋須向閣下作出通知,亦毋須經閣下或任何第三方同意。若根據本第 8.5 條計算的任何利率
超過《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 163 章)下的最高合法利率,則該條例下的最高合
法利率將適用。
8.6 違 約 通 知
x閣下知悉正發生或可能發生上文第 8.1 條所述的任何事件,則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8.7 應付款項通知
x本公司對交易進行平倉,本公司將向閣下發送一份書面結單,解釋任何閣下可能應支付本公司的款項的金額以及本公司扣繳的任何款項的金額。
8.8 抵 銷
(a) 本公司可隨時及不時抵銷或轉移閣下存放於閣下在本公司或其他集團成員處的任何帳戶內不論何種貨幣的任何款項,以清償閣下對本公司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不論任何性質之任何負債(包括以當事人或擔保人身份招致之債務及不論此等債務乃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屬、各別或聯合)。
(b) 在不損害及附加於本公司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及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之情況下,當閣下在任何時候、任何方面對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欠有債務,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有權但無責任(及閣下現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可以全權酌情決定並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
(i) 合併或綜合閣下在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所開立的一切或任何現有之帳戶,不論是否需要通知亦不管帳戶之性質(即不論是存款、借貸或其他性質);
(ii) 抵銷或轉移設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內之任何存款,以清償閣下於其他帳戶或其他方面對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欠債;及
(iii) 從閣下在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所設立的所有或任何帳戶中扣取本現貨協議項下或閣下關於本現貨協議應支付之任何及不論任何貨幣的一項或多項金額(包括但不限於利息);同時如有需要,本公司可以行使絕對酌情權視為合適並決定,按現行匯率(視乎情況而定)並參考以下準則進行貨幣兌換:
(A) 本公司將參考由聲譽良好的財經資訊服務機構向公眾或訂戶公佈及發佈的買入價及賣出價,以選定進行平倉的價格;及
(B) 本公司將參考外匯交易市場主要參與者或銀行業者所公佈的現行利率,以決定用於計算閣下的利息收入或支出的利率。
本公司可行使本第 8.8 條所列權利,即使該扣取可能導致相關集團成員要求閣下支付追加保證金。閣下承諾應本公司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簽署本公司可能隨時及不時要求之行動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項前述之扣除全面生效。
(c) 新鴻基外匯或任何集團成員被授權可以在沒有通知之情況下執行以上行動,不 論帳戶有任何償付亦不受任何其他事件影響。以上提述之負債包括現有或將來、實際的或是或有的、基本或是附帶的以及各別的或聯合的。就新鴻基外匯為抵 銷及償付閣下向任何集團成員履行之責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項而言,該責任存在 與否之問題概與新鴻基外匯無關,只要新鴻基外匯收到該集團成員的要求,新 鴻基外匯即可如數支付。
(d) 再者,對於閣下在任何時候出於任何目的(包括作安全保管的目的)交由本公 司或任何集團成員存放在其任何帳戶(無論是個人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所有)內,或者可能由本公司管有或任何集團成員在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所管有的任何資 金、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的閣下權益,本公司及集團均擁有一般留置權。本 公司同時有權沽售此等財產(同時本公司亦獲授權辦理一切有關此等沽售所需 事項,而毋須對因此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情況下,閣下 不會就此等沽售的方式或時間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償),並有權將所得款項用 於抵銷或償付閣下對本公司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所需承擔之一切或 部份責任,而不論任何其他人士對此等財產是否享有權益,或者本公司就此等
財產是否曾經貸出款項,亦與閣下在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所設立帳戶之數目無關。
9 暫停帳戶及/或服務
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下,本公司保留其權利,可隨時行使絕對酌情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期間,對閣下的帳戶及/或服務施加任何限制及/或暫停其運作(包括進入任何網上平台):
(a) 若閣下違反或未能配合本公司作出的任何合理要求,或就此作出不合理的行為;及
(b) 第 10.2 條指明的情況。
10 終 止
10.1 任何一方終止
閣下或本公司均可透過按照本現貨協議向另一方作出合理的書面通知終止本現貨協議而毋須提供因由。
10.2 本公司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本公司可立即終止本現貨協議而毋須向閣下作出通知:
(a) 閣下向本公司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具誤導性資料或作出不正確或具誤導性xx或保證;
(b) 閣下已違反閣下在第 15 條(反洗黑錢及制裁)下的義務;
(c) 閣下已違反本現貨協議或與本公司的任何交易的任何條款;
(d) 閣下作出欺詐或不誠實的行為;
(e) 閣下被判定犯下稅務或其他罪行;
(f) 閣下去世或失去能力;
(g) 閣下無力償債或閣下的任何資產面臨無力償債程序;及
(h) 法律(包括任何機關的命令、政策或通函)要求本公司如此行事。
10.3 不影響權利及債務
x本現貨協議終止,終止將不會影響在本現貨協議終止前產生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權利及義務。本現貨協議所有關於付款、保證、xx、承諾、彌償、責任限制及資料披露的條文於本現貨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11 責 任 限 制
11.1 概 則
閣下同意,新鴻基外匯或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其等各自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對因履行或不履行本現貨協議或因第三方(不論是否由新鴻基外匯或任何集團成員所委任)之行動或遺漏或不論如何因任何非新鴻基外匯或任何集團成員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可能令客戶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賠償並無任何責任(因新鴻基外匯或該集團成員方面欺詐、故意失責或疏忽而造成者除外)。再者,新鴻基外匯及每一位集團成員及每一位其等各自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將不會對因遵守任何適用法例而負上責任。惟本第
11.1 條款將不會被解釋為以任何方式約束任何集團成員必須遵守本現貨協議的任何條
文除非該集團成員另有明確協定。
11.2 不就延遲承擔責任
閣下確認,付款的傳輸及接收可能會出現延遲。閣下尤其確認,本公司運作的網上平台可能會出現技術或其他問題,而本公司無法控制其性質及持續時間。本公司的服務亦可能涉及適用本公司無法控制的中介人。因此,儘管本公司盡一切在商業上合理的努力確保及時傳輸資金,但本公司無法保證資金轉移始終準時,亦不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資金傳輸延遲而xx的任何損失對閣下承擔任何責任。
11.3 責任以閣下的資金金額為限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閣下承擔的責任均不超過閣下要求本公司轉移的款項的金額。本公司不會就閣下可能因閣下的資金轉移延遲或任何其他違反本公司於本現貨協議下的義務的情況而可能蒙受的任何形式的後果性的損害或損失承擔責任。舉例而言,閣下不得就業務損失、機遇損失或資金利息損失向本公司提出申索。
11.4 閣下確認及同意:
(a) 列載於網站的費用適當地反映本現貨協議列載的風險分配。
(b) 列載於本現貨協議內的保證排除及責任限制條款合理;及
(c) 倘本現貨協議列載之任何保證或責任的排除或限制被視為無效、失效或不具執行效力,或當本公司因或有關本現貨協議或本附錄 2(電子服務附件)而被認為對任何索償有責任,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全部集體責任將不超過閣下於緊接引致索償產生的行為或遺漏或情形之日前一個月中付予本公司的金額之兩(2)倍,
惟受制於適用法例。
12 xx、保證及承諾
12.1 保 證
閣下xx及保證,以下各項聲明均真實、準確且無誤導性(在本第 12 條中稱為「保證」):
(a) 閣下為所轉移款項的實益擁有人,除非閣下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閣下乃以信託的受託人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的身份行事;
(b) 若閣下為個人客戶,閣下年滿 18 歲,且閣下並非代表另一人士行事,除非閣下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閣下以下列身份行事:
(i) 企業的獨資經營者;
(ii) 信託的受託人;或
(iii)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若閣下以信託的受託人的身份行事:
(A) 本現貨協議對閣下以個人身份及閣下以信託的受託人的身份具約束力;
(B) 閣下為該信託的唯一受託人,該信託乃有效成立,閣下根據信託契據的條款有權訂立本現貨協議及任何交易;及
(C) 閣下將遵守信託契據的條款及閣下作為受託人的職責;
(c) 若閣下為法團客戶,則閣下已成立為法團及/或已註冊,並有全面權限以訂立本現貨協議,且若閣下以下列身份行事則會通知本公司:
(i) 信託的法團受託人,並根據有關信託契據的條款妥為獲授權訂立本現貨協議及任何交易;或
(ii) 合夥企業的法團合夥人;
(d) 閣下基於有效的商業或個人理由訂立各項交易,而並非出於投機目的訂立任何交易;及
(e) 閣下在作出訂立交易的決定時,不會依賴本公司或本公司網站或本公司的僱員或顧問可能不時提供的任何市場相關資訊。
保證被視作每日重複作出,直至及包括本現貨協議終止為止。
12.2 確認及同意
閣下確認及同意:
(a) 本公司訂立本現貨協議乃建基於及依賴閣下的保證;
(b) 若本公司在任何時候發現任何保證並不真實準確,則可拒絕訂立、處理或對任何交易進行平倉;
(c) 儘管本協議內有任何其他條文,但閣下確認及同意:
(i) 本公司根據本現貨協議支付的任何款項,將須根據外國法要求(包括但 不限於 FATCA)於目前或將來被征稅費、徵費、稅金、關稅或其他費用,或進行類似性質的扣繳及/或扣減,包括但不限於未能支付或遲延支付 上述稅費而遭致的增值稅、印花稅、罰金、處罰或利息;
(ii) 根據上述第 12.2(c)(i) 條被扣繳的任何款項可於本公司決定的任何帳戶或按本公司決定的任何方式持有;以及
(iii) 本公司毋須對因本公司行使其於本第 4.1 條的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d) 若本公司認為本現貨協議項下的任何指令或服務將違反任何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FATCA)、任何其他法例及/或本公司與之有關的政策,或者與之有所抵觸,本公司有權拒絕執行該等指令或提供該等服務;
(e) 如本公司為履行其義務(包括任何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FATCA)或本公司釐定的任何其他法例項下的義務)而有需要的話,本公司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交易、付款或指令;以及
(f) 若因本公司行使其於第 12 條中的權利而致使閣下遭受損失、損害、成本或開銷,閣下於此放棄向本公司進行索償的一切權利。
12.3 承 諾
閣下承諾:
(a) 始終僅使用本公司的服務作轉帳、付款及貨幣對沖用途;及
(b) 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釐定為履行其於任何法例或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 FATCA)項下的義務而合理要求的資料、文件及證明書。閣下確認及同意,這可能包括與閣下、閣下的代理人、閣下的獲授權簽署人或任何最終擁有人有關的資料、文件及證明書。閣下進一步確認,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則可能會導致無法執行交易、根據本現貨協議提供服務或運作或維持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
帳戶,或導致本公司終止閣下的帳戶,且亦可能導致本公司須根據任何外國法
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扣繳或扣減款項。
13 彌 償
閣下作出承諾以全面彌償基準向本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彌償因閣下未能遵 照及履行本現貨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無論是因第 8 條或因其它方法而產生的) 而招致、承擔或遭受的一切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支出、訴訟、要求、索償、法律程 序、成本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為強制執行本公司的權利或追討閣下所欠本公司 的任何款項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費用)及責任(由本公司的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 除外),確保本公司及前述各人士免受損害。閣下亦同意向本公司彌償第三方就閣下訂 立的交易收取的任何費用、成本、稅項及稅款,包括閣下的收款銀行收取的費用,不論 是否事先向閣下通知該等費用或收費。
14 資料收集及保護
14.1 資 料 收 集
為向閣下提供本公司的服務,本公司須收集若干關於閣下的資料。閣下須應要求向本公 司提供閣下所管有、保管或控制而本公司不時合理要求以及本公司為遵守任何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例或持續客戶盡職審查規定或規例或任何其他適用 於本公司的法例而必需的所有關於閣下的財務及業務事務及/或身份之資料。若本公司 不滿意閣下提供的資料,本公司可要求提供額外資料。尤其是,閣下確認本公司將在收 到足夠資料以充分核實閣下的身份後方會提供本公司的服務。
14.2 資 料 使 用
閣下確認及同意,本公司可使用、儲存、保留及以其他方式處理閣下就本現貨協議(包括附錄 3(個人資料附件))提供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數據。閣下確認,本公司可自第三方獲取數據,並可與新鴻基外匯的任何分支機構、聯屬公司或辦事處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集團成員共用數據,且在為向閣下提供本公司的服務及/或第三方的服務而有必要的範圍內可跨境(包括傳輸至集團的其他地點)傳輸數據。
14.3 使 用 限 制
除獲閣下事先同意外,本公司收集、使用或處理資料將限於根據本現貨協議向閣下提供服務而必要或附帶的用途,且須符合附錄 3(個人資料附件)。
14.4 同意進行公開資料庫查冊
閣下同意本公司進行電子資料庫及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冊,以核實閣下的身份及在必要情況下核實閣下的信用狀況。本公司將根據所有現行及適用法例保留有關查冊的內容及結果的記錄。
14.5 資 料 披 露
(a) 閣下確認,本公司保留其權利,可在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將閣下及閣下的交易之有關資料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b) 閣下同意,在任何法例要求下,或就提供本公司的服務所附帶的任何目的而言屬必要或合宜的情況下,或為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本公司亦可向任何執法機構、監管部門、稅務當局或法庭(不論任何司法管轄區)提供任何與閣下有關的資料。
14.6 資 料 正 確
閣下須確保所提供予本公司的所有資料始終準確且為最新。若有任何變動,閣下須在可行前提下盡快通知本公司。
14.7 個人資料保護
(a) 就本第 14.7 條而言,凡提述閣下者,將包括閣下的獲授權代表。
(b) 閣 下 同 意 :
(i) 新鴻基外匯及其任何聯屬公司為法律、監管、行政及管理目的而收集、持有、使用及處理與閣下有關的數據;及
(ii) 新鴻基外匯向其任何聯屬公司、顧問、主管當局、核數師,或新鴻基外匯、其聯屬公司或新鴻基外匯任何部份業務的買家或潛在買家提供該等資料。
(c) 閣下訂立本現貨協議,即xx及保證閣下已閱讀、理解及同意:(i)附錄 3(個人資料附件);及(ii)新鴻基外匯及其他集團公司的私隱政策,該等政策可於光大新鴻基有限公司的網站(xxxx://xxx.xxxxx.xxx)查閱。
(d) 閣 下 確 認 :
(i) 閣下已向與帳戶有關的各位人士(例如董事、簽署人及實益擁有人)通知可能收集、持有、處理、使用及共用與他們有關的數據,以及第 14.7(c) 條所述的文件;及
(ii) 各該等人士已明確及以書面方式同意按第 14.7(b)條的規定(猶如對「閣下」的提述乃指該人士一般)及根據第 14.7(c)條所述的文件使用、轉移及披露所有數據/資料(包括與該人士有關的個人資料);及
(iii) 閣下將於本公司要求時盡快提供該明確書面同意的副本。本公司已向與 帳戶有關的各位人士(例如董事、簽署人及實益擁有人)通知資料的使 用,而各該等人士已明確及以書面方式同意本公司、本公司的聯屬公司、顧問、主管當局、核數師,或本公司、本公司的聯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 部份業務的買家或潛在買家使用所有數據/資料(包括與該人士有關的 個人資料)。
15 反洗黑錢及制裁
15.1 儘管本現貨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但若作出或遺漏作出任何事情可能會構成或本公司按其合理意見認為會構成違反任何適用於本公司的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例,則本公司概無義務作出或遺漏作出該等事情。
15.2 閣下同意,根據所有適用的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經濟及貿易制裁法例以及持續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及規例行使閣下於本現貨協議下的權利及履行閣下於本現貨協議下的義務。
15.3 閣下同意,若閣下或任何其他與交易有關的人士或實體成為受制裁人士或實體,或符合本公司的制裁篩選準則,則本公司可能會需要足夠的時間考慮、核實或阻止交易。
16 電 話 錄 音
16.1 通 話 錄 音
閣下同意本公司在不播放自動警示的情況下以電子方式記錄閣下與本公司之間的通話。
16.2 電話錄音的使用
閣下確認,當閣下與本公司之間發生或預期任何爭議時,或就閣下與本公司之間的任何往來,閣下或本公司均可使用任何電話錄音作為證據。
17 修訂本現貨協議的條款
閣下同意,本公司有權不時按其酌情決定透過作出書面通知而修訂本現貨協議的條款。任何該等修訂將自有關通知指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該等修訂將被視為已納入本現貨協議並構成本現貨協議的一部份。
18 一 般 事 項
18.1 追討閣下應付的款項
閣下確認,本現貨協議概無任何條款妨礙本公司採取即時法律行動以追討閣下根據本現貨協議應付的任何款項。
18.2 通 知
(a) 向閣下作出或提供之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均將採用書面形式,並可以普通郵遞途徑寄至閣下之地址,或以傳真或電子途徑(包括透過本公司的電子服務(定義見附錄 2 電子服務附件)),傳送至閣下通知本公司之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按照上述方式發出之任何通知書、報告、通知或通訊,若以郵遞方式發出即在郵寄後的 48 小時後被視為已經送達閣下,或若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發出即在傳送時被視作已經送達閣下。
(b) 本公司亦可能按閣下通知本公司之電話號碼,以電話向閣下發出通知。以電話向閣下發出之所有通知即時被視為已送達。
(c) 於所有情況下,若向本公司作出或交付任何通知或通訊﹙不論屬任何性質﹚,其於本公司確實收妥當日才被視作已向本公司作出或交付。
18.3 可 分 割
(a) 在法例許可的前提下,閣下放棄法例所賦予但與本現貨協議不一致的所有權利。
(b) 倘及只要適用法例與本現貨協議不一致,可能導致:
(i) 本現貨協議的條文屬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或
(ii) 本現貨協議的條文與該法例的規定相抵觸或施加該法例禁止的義務或責任,
則在有關抵觸的範圍內,該法例淩駕於本現貨協議,而本現貨協議應視如該條文已作出必要更改(或在必要情況下忽略該條文)以符合該法例的規定及避免上述結果。
(c) 若本現貨協議的任何條款於某個司法管轄區屬無效、不可強制執行或屬非法,則僅就該司法管轄區而言,該條款視如已作出更改或分割(視情況而定)。所有其他條款於該司法管轄區繼續有效。
18.4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聘任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保管人、交收及結算代理人、系統供應商及市場數據提供者(「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在本地或海外市場進行交易。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沒有義務對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就此類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方面的任何行動或遺漏而對客戶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採取任何行動,並契諾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本公司承擔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害的義務或法律責任(因本公司欺詐或故意失責,並且其有助於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行動或遺漏除外)。
19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9.1 本現貨協議、本現貨協議下的所有權利、責任及債務、所有現貨合約及現貨交易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其詮釋。本現貨協議、本現貨協議下所有權利、責任及債務、所有現貨合約及所有現貨交易對於本公司、本公司的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透過合併、兼併或其他方式成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以及對客戶及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繼任人、遺產代理人或獲批准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並使其等受益。
19.2 閣下謹此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然而,本公司可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對閣下提起任何訴訟。
19.3 閣下不可撤回地全面同意就於任何地方提起的法律程序給予任何濟助,或就該等法律程序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財產(不論其用途或擬定用途)作出、強制執行或執行該等法律程序中可能發出或作出的任何命令或判決。
20 交 易 時 間
閣下可於紐約時間星期日下午五時(相當於香港時間下星期一上午)至紐約時間星期五下午五時(相當於香港時間下星期六上午)期間連續進行交易。本公司保留隨時中止或更改本公司交易時間的權利(不論有否發出事先通知)。
21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除任何集團成員和其各自的任何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代理(「合資格第三者」)以外,非本現貨協議訂約方的任何人士不得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下的任何權利,以強制執行本現貨協議的任何條款。儘管本現貨協議或《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有任何相反的規定:
(a) 本現貨協議的訂約方可在未經任何合資格第三者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撤銷或同意本現貨協議下的任何修改、豁免或和解;及
(b) 在未首先獲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任何合資格第三者不可強制執行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
22 語 言
x構成本現貨協議的任何文件的英文版本與中文譯本有任何不同之處,當以英文版本為準。
23 定 義
於本現貨協議中:
「帳戶」指為進行交易而在本公司開立及持有的一個或多個非全權委託帳戶。
「通知書」指任何書寫或打字記錄(包括以傳真或其他電子途徑傳送可製作成印刷本之文件),(a)構成交易確認書;及/或(b)記錄與該帳戶有關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的收受或提取)及/或載有本公司認為恰當之資料。
「獲授權代表」指獲授權簽立本現貨協議的人士(董事或高級人員)或獲授權簽署人。
「獲授權簽署人」指獲閣下委任及授權代表閣下向本公司作出指令的人士。
「收款人帳戶」指閣下向其轉帳資金的帳戶。
「預訂」指透過向本公司提供所有相關交易詳情從而預訂交易。
「營業日」指本公司不時決定進行交易的日子,並且亦是在香港及在相關交易之國家商業銀行開門營業的日子。
「平倉」指於第 4.5 條、第 8 條所載的情況下或本現貨協議規定的其他情況下進行與交易相反的交易或取消交易。
「交易確認函」指由本公司提供、確認閣下透過電話、電郵或網上途徑預訂的任何交易的詳情之書面通訊(無論實際稱謂如何)。
「交收日期」指本公司要求閣下將閣下的資金轉至本公司的帳戶以供傳輸的日期。
「光大証劵」指光大証劵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及於上海証劵交易所
(股份代號:601788)及香港交易所(股份代號:6178)上市,並為光大新鴻基有限公司的大股東。
「光大証劵香港附屬公司」指中國光大証劵(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光大外匯、期貨
(香港)有限公司、中國光大融資有限公司、中國光大資料研究有限公司、中國光大証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光大証劵不時設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在香港營商的受證監會發牌的持牌法團。
「《海外戶口稅收合規法》」或「FATCA」指:
(a)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經修訂)第 1471 條至 1474 條,或其任何修訂或繼任版本;
(b) 政府與規管機構之間就上述(a)項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c) 本公司與美國國家稅務局(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或其他規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上述(a)項訂立的協議;及
(d) 根據任何前述者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詮釋或慣例。
「外國法要求」指向本公司施加任何義務的任何現行或今後實行的以下各項:外國法律(包括本公司認為其受約束的外國法律);
(a) 執行因香港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或規管機構所訂立協議下的義務而產生的香港法律;
(b) 本公司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議;
(c) 本公司與任何交易對手達成的,或者本公司與任何證券或投資產品發行人達成的協議,在該等協議中,本公司應當遵守任何外國法或下述第(e)項中提及的任何指引或準則;或
(d)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上述(a)至(c)項頒佈的指引或準則。
(e) 為免存疑,該定義包含適用於新鴻基的任何不時經修訂或頒佈的義務或規定,包括根據 FATCA 適用於本公司的義務或規定。
「集團」指新鴻基外匯、光大新鴻基有限公司(「光大新鴻基有限公司」)、光大証劵及光大新鴻基有限公司及光大証劵各自的附屬公司及相聯公司(為免生疑問,包括但不限於光大証劵香港附屬公司),「集團成員」應作相應解釋。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無力償債」指就個人而言發生任何法團行動、法律訴訟或以下相關其他措施,或該名人士表示同意或批准:
(a) 中止付款、延期償付債務、破產、清盤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安排;
(b) 已就該名人士或其任何資產委任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或
(c) 任何影響其任何財產的扣押、暫押、查封或執行,
或於任何司法管轄區發生、與任何該等事物產生大致相同影響的任何事項。
「指令」指閣下所作出訂立交易的要求,應包括與交易相關的任何資料、通訊或文件及
/或本公司是否進行交易。
「法例」指一切適用於本公司及/或本現貨協議及/或現貨合約及/或現貨交易的法例、法規、規例以及監管要求。
「限價指令」指以目標匯率格訂立現貨合約的指令。
「登入識別碼」指與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本公司服務的個人身份識別碼。
「密碼」指閣下的個人密碼,與登入識別碼一同使用以取用本公司服務。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匯率」指本公司就交易向閣下所報的外幣匯率。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現貨開戶申請表」指閣下為了開立及維持在本現貨協議條款下的帳戶,按照本公司所要求的格式向本公司提交的申請書;
「現貨合約」指外匯合約,據此本公司同意於訂立合約後 48 小時內按議定的匯率兌換貨幣。
「目標匯率」指閣下於任何指令中指定的匯率。
「交易」指現貨合約。
「最終擁有人」指於本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的任何最終實益擁有人、就發出任何交易指令負上最終責任的人士、代表閣下領取付款的任何人士,或本公司按其唯一絕對酌情權識別為與閣下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人士。
「網站」指(i) xxxx://xxx.xxxxxxxxxx.xxx (ii)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及(iii)本公司所擁有的任何網站。
24 若干辭彙及短語的釋義
24.1 單數詞彙包括眾數,反之亦然。
24.2 本現貨協議的標題僅為方便閱讀而設,不影響其釋義。
24.3 凡 提 述 :
(a) 「人士」(包括閣下)者,包括個人、合夥企業、法人團體、非法人協會、政府、國家、國家機關及信託;
(b) 「人士」(包括閣下及本公司)者,包括該名人士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任人、替代人(包括以約務更替文件進行者)及受讓人;
(c) 「包括」、「例如」或「舉例而言」以舉例時,詞彙的涵義並不限於與該例子或類似例子相關的涵義;
(d) 文件者,包括其任何修訂或替代文件,而凡提述一份文件所載的任何詳情者
(舉例而言,限額、收費、利率或還款安排),均指根據本現貨協議或另行議定者修訂的詳情;及
(e) 任何事情者,包括當中的任何部份。
附錄 1 — 免責聲明及使用條款
重要提示:若閣下進入任何網站(定義見下文)或其任何網頁,表示閣下同意、認可及確認下文所載條款並受其等所約束。
1 定 義 及 釋 義
1.1 釋 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及本附錄另有界定者外,本附錄 1 所定義之所有詞語與現貨條款及條件所述之意義相同。
除文義另有指定外,在本附錄 1 內,(i)凡指單數之詞語,其釋義將包括眾數,反之亦然; (ii)凡指人士之詞語,其釋義包括個人、法人團體或並非法人團體;(iii)凡指任何特定性 別之詞語,其釋義均包括所有性別;(iv)凡指法規或法定條文之詞語,其釋義包括不時 生效之修訂本、續訂本、取代本、替代本或再頒佈本,並亦包括有關法規或法定條文之 附屬條例;及(iv)標題僅為方便,而在詮釋本附錄 1 時應無須理會。
1.2 更 多 定 義
下列詞語具有下列涵義:
新鴻基金業有限公司、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新鴻基外匯、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科網(証券)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新鴻基優越理財有限公司及新鴻基財經資訊有限公司,連同彼等各自的聯營公司及附屬公司,於本附錄 1 及網站內共同及個別稱為「光大新鴻基」或「EBSHK」。
「資訊」指網站所載(不論是由 EBSHK 或任何第三方提供以及不論是否因網站內提供的任何工具而產生的)或 EBSHK 透過短訊服務(「短訊」)(如適用)發出的資訊、數據、訊息、資料及其他內容。
「網站」指EBSHK 的網站。
2 合 法 性 及 概 無 要 約
2.1 若作發佈或使用資訊(或其任何部份)可能有違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或法規,或 可能使 EBSHK 須受制於該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則資訊(或其任何部份)不擬向該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人士作出發佈或供其使用。有意進入或使用網站/資訊任何 部份的任何人士必須確保其無須遵守任何限制或禁止該進入或使用的當地規定。
2.2 資訊概不構成 EBSHK 的游說或要約,以購買、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任何證券、期貨、期權或其他金融工具或其他產品(不論 EBSHK 是以主事人身份或代理人身份或其他情況),或以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服務或建議。
3 免 責 聲 明
3.1 儘管資訊本着真誠提供及自 EBSHK 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取得或編纂,EBSHK 並不聲明或保證(不論是明示或隱含)任何資訊的準確性、有效性、充分性、先後次序、及時性或完整性。
3.2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網站、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 供的服務,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或互動發聲回覆系統裝置)本質上乃是不可 靠的通訊媒體,而該不可靠性乃非 EBSHK 所能控制。該不可靠性可能產生不同的後果,例如:其可能引致任何通訊或資訊傳遞故障或延誤,或影響網站可提供的任何功能或任 何通訊或資訊的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有效性、充分性或完整性,或造成任何通 訊或資訊的丟失或保密性的喪失。上述並未盡列有關不可靠性的所有後果。XXXXX 並
不承擔因該不可靠性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的公開性質或非 EBSHK 所能控制的任何原由(包括但不限於通訊設施的中斷或故障)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費用、開支、申索或責任,即使任何有關的通知已向EBSHK 發出。
3.3 網站內提供的資訊並不構成 EBSHK 的任何建議或推薦意見,以及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不應加以依賴。
3.4 網站內提供的所有報價並不構成EBSHK 的任何承諾。
3.5 儘管資訊可能另有所指,EBSHK 並不作出明確或隱含的保證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可商售性、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安全性、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或免於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成分的保證或聲明),以及不承擔與任何資訊或任何網站部份或網站功能或對任何資訊或任何網站部份或網站功能的任何依賴、進入或使用或無法進入或使用而有關的或因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責任,即使任何相關的通知已向EBSHK 發出。
3.6 閣下可訂購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閣下到訪及使用該等服務須受閣下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協議所規管及閣下必須遵守該協議。儘管該等服務於網站上或透過網站提供或訂購,EBSHK 並不核准或認可該等服務,或由該等服務或透過該等服務提供的任何資訊、數據、資料、訊息或內容,或有關該等服務的任何事宜,或有關由該等服務或透過該等服務提供的任何資訊、數據、資料、訊息或內容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所需的軟件。XXXXX 現在及將來均不會成為閣下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的任何協議或其他安排的一方。因此,EBSHK 概不承擔有關該等服務或由該等服務或透過該等服務提供的任何資訊、數據、資料、訊息或內容或因而產生的責任,即使任何有關的通知已向 EBSHK 發出。此外,EBSHK 概不承擔有關任何第三方(不論該第三方為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與否)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因而產生的責任,即使任何有關的通知已向EBSHK 發出。
3.7 使用網站/資訊任何部份所需的任何軟件可能受特許協議所規管及閣下須遵守其條款及條件。閣下是違反任何該等條款或條件的唯一責任承擔人。EBSHK 概不承擔因閣下下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該軟件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3.8 EBSHK 可隨時及不時行使絕對酌情權,在無須通知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對資訊及/或網站(或其任何部份)作出變動及/或拒絕閣下進入及/或使用網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EBSHK 概不承擔與任何該變動或拒絕有關或因而產生的責任,即使任何有關的通知已向EBSHK 發出。
4 知 識 產 權 及 其 他
4.1 EBSHK 及其他人士擁有於網站上顯示的商用名稱、商標、服務標記及標誌以及類似事物,及除非事先取得 EBSHK 及/或擁有以上所述的人士的書面同意,否則任何人士不能對其等加以使用。
4.2 資訊及由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資訊、數據、資料、訊息及內容均受版權保 護,及除非事先經 EBSHK 及/或擁有以上所述的人士的書面同意,上述各項(或其任 何部份)概不得轉載、傳送、複製、出版、分發、共享、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作其他用途。
4.3 閣下不得弄亂、修改、解體、逆向工程、建立連接或引入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成分於或 未獲授權進入或使用網站或資訊中任何部份或由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任何服 務、資訊、數據、資料、訊息或內容。閣下不得准許或協助他人進行上述事項。未獲授 權使用網站或資訊中任何部份或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任何服務、資訊、數據、資料、訊息或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指基於任何目的在任何其他網絡或在聯網的電腦環境 下使用以上所述。
5 連 接 網 站
5.1 閣下進入或使用連接至網站的任何其他網站(「第三方網站」)或彼等各自的任何內容部份,風險概由閣下承擔。EBSHK 概不負責與第三方網站有關的任何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其內容或其設置)。閣下進入及/或使用任何第三方網站將受該網站擁有人/提供者的條款及條件所規管(包括但不限於該網站的私隱聲明)及閣下必須遵守該等條款及條件。儘管有提供連接至第三方網站的超連接,EBSHK 並不認可、核准、保證或推薦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網站或其任何產品或服務。XXXXX 現在及將來均不會成為閣下與任何第三方網站擁有人/提供者之間的任何協議或其他安排的一方。因此, EBSHK 概不承擔與任何第三方網站有關的或因而產生的責任,即使任何有關的通知已向EBSHK 發出。
5.2 EBSHK 對於與連接至任何第三方網站所需的任何軟件有關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下載有關軟件)概不負責,對閣下下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有關軟件的後果亦不負責。下載或使用有關軟件可能須受特許協議規管及閣下必須遵守其中所載條款及條件。閣下 是違反任何該等條款或條件的唯一責任承擔人。EBSHK 概不承擔因下載或以其他方式 使用該軟件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6 披 露 事 項
6.1 EBSHK、其董事、代表、僱員及/或有關聯人士及/或前述人士的家屬及 EBSHK 的客戶可能不時成為在公開市場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份)出售、購買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在網站或透過網站提及的任何公司、投資及/或工具的交易對手,或直接及/或間接擁有該等公司、投資及/或工具的權益(不論從抵押權益或其他方式獲得)及/或倉盤(好倉或淡倉)。
6.2 EBSHK 積極從事於金融服務業務,並可能在該等業務過程中與包括股份發行人在內的第三方建立或發展業務往來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借貸、存管、風險管理、顧問及銀行往來關係),以及 EBSHK 亦可能(其中包括)成為證券或其他工具(網站內可能述及或透過網站提及者)買賣的交易所或其他場地的成員及/或於當中擁有所有權權益,及/或為證券及該等工具作市場莊家。由於上文第 6.1 及 6.2 段所述,EBSHK、其董事、代表、僱員及/或有關聯人士及/或前述人士家屬可能就網站上所述或透過網站提及的證券、投資/或工具擁有或取得非公開資訊及該等資訊不得提供予閣下。此外, XXXXX、其董事、代表、僱員及/或有關聯人士及/或前述人士家屬的權益可能與閣下的權益發生衝突,及在受制於適用法律及法規下,EBSHK、其董事、代表、僱員及
/或有關聯人士及/或前述人士家屬各自保留採取彼等各認為必要或合適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證券、投資及/或工具的任何出售、處置或強制執行)的權利以保障其權益。
6.3 於網站上可能不時供有風險披露聲明或資料(「風險披露」)。若風險披露張貼在網站之任何部份後或當網站上供有風險披露時,閣下進入或使用或繼續進入或使用網站之任何部份;即閣下將被視為已閱讀、明白及接受風險披露所述之條款及風險。
7 隱 私
閣下同意現貨協議及附錄 3 所載的條款。
8 彌 償
閣下應於被要求時彌償 EBSHK 因或關於閣下進入及/或使用網站(或其等任何部份)及/或資訊(或其任何部份)及/或 EBSHK 依賴及/或作為行動依據看待來自或據稱來自閣下的任何資料、數據、訊息或通訊或閣下違反本附錄 1 的任何條文,而導致 EBSHK 直接或間接合理地遭受或產生的所有責任、申索、費用、開支及損害(不論屬任何性質)並確保EBSHK 免受損失。
9 簡 體 版
EBSHK 在本網站提供一個文字轉換軟件(簡稱「軟件」)。EBSHK 容許使用者利用 軟件將本網站的內容由繁體中文版本轉換成為簡體中文版本。EBSHK 不會就軟件的缺 陷或不足之處向使用者承擔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及不會就其作出保證;在無損前述的一 般性的情況下,尤其是 EBSHK 不會對軟件就某目的之適用性、軟件的準確性、可靠性、可使用程度、可流覽查閱程度或完備性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不論是明示或暗示的或法 定或非法定的聲明或保證。EBSHK xx沒有認可或核准簡體中文版本的網站內容,亦 不會就簡體中文版本的網站內容接受不論怎樣或甚麼原因產生的責任或法律責任。在不 論任何情況下,使用者不可將簡體中文版本的網站內容當成為等同于繁體中文版本的網 站內容。使用者應根據繁體中文版本的網站內容,核實簡體中文版本的網站內容。使用 者亦應該在依靠簡體中文版本的網站內容或根據該內容作出行動之前,自費徵詢獨立法 律意見以了解該內容的法律地位、有效性和效果。
如果閣下將本網站內中文簡體版內容或網址傳送予第三方,閣下同意會將本免責聲明同時傳送與該第三方,並確保該第三方在流覽本網站內中文簡體版內容之前,接受本免責聲明之全部內容。
如本免責聲明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10 概 則
10.1 EBSHK 可隨時及不時在無需發出通知的情況下行使絕對酌情權以對本附錄 1 作出任何修訂,及本附錄 1 的修訂版將於其在網站上張貼後隨即生效。
10.2 本附錄 1 的每條條文均可與其他條文分割及區分。如本免責聲明及使用條款中任何條文於任何時候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乃屬或成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本附錄 1 的其餘條文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或該條文或本附錄 1的其餘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將不會因而受到影響或損害。
10.3 本附錄 1 可能會被翻譯為其他語言。如翻譯版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或衝突,概以英文版為準。
10.4 本附錄 1 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規管及按之詮釋。
附錄 2 — 電子服務附件
1. 定 義 及 釋 義
1.1 除文義另有所指及本附錄另有界定者外,現貨條款及條件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錄 2 所述之意義相同。
1.2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附錄 2 所指的條款指本附錄 2 所包含的條款。
1.3 本附錄 2 中的詞彙與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接達密碼」統指任何密碼及登入識別碼;
「電子服務」指由新鴻基外匯及/或代表新鴻基外匯所提供的互聯網或其他設施,以便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根據本現貨協議條款發出電子指令以及接收資訊及相關服務;
「外匯」指與新鴻基外匯不時接受進行交易的外幣相關的貨幣;
「互聯網交易政策」指與新鴻基外匯不時推出的電子服務運作有關的政策及/或相關條款及條件(如有);
「登入識別碼」指與其他接達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的個人身份識別碼;以及
「密碼」指客戶的個人密碼,與其他接達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
1.4 如果本現貨條款及條件與本附錄 2 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不一致之處以本附錄 2
條款為準。
2. 新鴻基外匯可行使其酌情權,按本現貨協議條款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若新鴻基外匯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則本附錄 2 條款得以適用。客戶同意使用電子服務必須遵照本現貨協議之條款。
3. 客戶明白,電子服務為半自動設施,讓客戶發出電子指令,並接收信息服務。客戶確認,儘管本文或任何其他文件(不論以書寫或其他形式)另有規定,新鴻基外匯有絕對酌情 權決定客戶可取得之電子服務的功能,及新鴻基外匯可隨時及不時更改該等功能並無須 給予客戶通知或獲得客戶之同意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客戶再確認經已收到接達密碼, 並同意作為接達密碼的唯一使用者,並且不會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接達密碼;同時客戶 同意獨自負責接達密碼的保密使用及保護以及所有透過電子服務利用接達密碼輸入的指 令。客戶同意,新鴻基外匯、新鴻基外匯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概無須就任何有關處 理、錯誤處理或遺失任何指令或其保密性,而對客戶、或不論是否經由客戶提出申索的 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
4. 新鴻基外匯可隨時及不時禁止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份)而無須給客戶事前通知或取得客戶任何同意,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5. 客戶須即時通知新鴻基外匯以下情況︰
(a) 客戶經已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指令,但在該指令發出的一個工作日內尚未收到有關收到該指令的正確收條(不論透過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前述之「工作日」指新鴻基外匯於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
(b) 客戶並未發出指令,但收到有關一項交易通知(不論透過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
(c) 客戶察覺其接達密碼明顯未經授權而被使用;
(d) 客戶在通過電子服務進入帳戶時遭到任何問題;或
(e) 客戶遺失接達密碼,或者未能或無法給予對接達密碼足夠的保密。
6 對於因或就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及/或透過任何軟件及/或裝置(無論是由新 鴻基外匯或他人提供)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而產生之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傳送錯誤、傳送失敗、延遲、未經授權進入及未經授權使用的風險,客戶須自行承擔。 客戶須以自負風險及費用的方式,提供並維持進入及使用電子服務所需的連接裝備(包 括個人電腦、移動交易裝置以及數據機)以及服務。客戶須獨自承担阻止任何可能損害 任何該等連接裝備的東西(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病毒、惡意程式、有害成份)進入任何該 等連接裝備,不論該東西是否源自由或代新鴻基外匯所維持或提供的新鴻基外匯網站
(包括但不限於集團網站及包含電子服務之網站)(統稱「網站」),亦(若適用)不 論是否源自新鴻基外匯所提供的任何東西。再者,客戶確認︰電子服務或互聯網乃本質 上不可信賴之傳訊媒介而該不可信賴性乃非新鴻基外匯所能控制的。客戶再確認,該不 可信賴性可能引致各種不同的後果,例如︰其可能導致任何指令或資料不能或延遲被傳 送,或影響電子服務的任何功能,或任何被傳送之指令或資料之及時性、順序、準確性、足夠性、或完整性或令任何被傳送之指令或資料失去或失卻保密性,或任何交易以不同 於相關指令的條款達成。客戶明白,前述並非一份沒有遺漏並列舉所有因該不可信賴性 而引致之後果的清單。客戶同意︰在沒有限制以上本現貨條款及條件第 11.1 條所述的 一般性之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因該不可信賴性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 或網站的任何部份)之公眾性質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支出、費用、索求或責 任(不論屬任何性質),新鴻基外匯將一概不會負責。
7 電子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客戶自身使用,客戶不得轉售予任何第三者、或以其他方式容許他人取覽或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處置該/該等資料。
8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網站、透過或於電子服務及/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所提供之資料及電子服務及/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所包含的軟件均屬於新鴻基外匯及/或其代理人、合作伙伴或承辦商所擁有。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亦不會嘗試)干擾、更改、拆解、逆改設計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或未獲授權進入或未獲授權使用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或透過或於電子服務或網站任何部份所提供之任何資料,或電子服務或網站任何部份裏面包含的任何軟件。客戶確認,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是項保證及承諾,或新鴻基外匯在任何時候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是項保證及承諾,則新鴻基外匯可向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如果察覺其他人士作出或意圖作出於本第 8 條款所述之任何行動,客戶須即時通知新鴻基外匯。
9 客戶確認,新鴻基外匯在提供電子服務時可以使用其認為適合的認證科技。客戶確認,任何認證、核證或電腦安全科技均不可能做到完全可靠或安全,客戶同意承擔未經授權進入/使用、黑客入侵或身份被盜等相關風險。
客戶明白,新鴻基外匯有權制定並不時修訂的互聯網交易政策列明之電子服務操作政策 及程序,該政策及程序可於網站(或於新鴻基外匯不時指定之網站部份)取閱並就客戶 使用電子服務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互聯網交易政策可由新鴻基外匯隨時並不時地更 改,及每一更改版將於網站(或新鴻基外匯不時指定之網站部份)可得到之相關通知書 內所載的生效日期當日起適用。如果本協議的條款與互聯網交易政策之間存在任何矛盾,則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10 客戶確認,網址的任何部份所提供的報價服務(若有的話),可由新鴻基外匯不時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者所提供。客戶確認及同意,直接或間接因或就該服務之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對該服務之依賴)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損害賠償、申索或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新鴻基外匯概無須對客戶或該其他人士承擔責任。價格報價(若有的話)僅供客戶使用,客戶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將該等數據提供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11 客戶明白,網址的任何部份可能提供由第三方刊發有關外匯及/或其他投資數據(僅作為資訊用途)。因市場波動及數據傳送過程的延誤,該等數據可能並非相關外匯或投資
的實時市場報價。客戶明白,雖然新鴻基外匯相信該等數據可靠,但沒有獨立基準可供新鴻基外匯核實或否定該等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客戶明白,不應從該等數據而推斷新鴻基外匯作出任何推薦或認可。
12 客戶確認及同意,新鴻基外匯並不保證任何由或經電子服務或於或透過網站(或其等任何部份)所提供或所載之資料其及時性、順序、準確性、足夠性或完整性,而任何該資料乃以「現況」、「現有」的基礎提供。新鴻基外匯沒有就該等資料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或就某一用途的適合性之保證)。再者,客戶確認,關於由或經電子服務可取得之價格(可作為客戶就外匯而作出的要約價格),新鴻基外匯沒有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證、xx、聲明或承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xx、聲明或承諾該等價格乃實時市場報價或最佳可取得之市價)。
13 客戶接受經由電子服務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法或設施獲得或取得之服務及通訊以及經由電子服務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法或設施進行交易所帶來的風險。
14 客戶須按新鴻基外匯不時之要求,立即向新鴻基外匯支付那些由新鴻基外匯不時以書面 通知客戶關於透過電子服務的任何交易及/或關於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份)之適用成本、收費、開支、費用、稅項、徵費、稅款、經紀費、佣金及其他適用酬金及 款項。
15 客戶同意,可以電子形式在或透過互聯網、電子服務及/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將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知書)、資料、通知或通訊給予客戶或向客戶出示或跟客戶交換。任何如上述給予客戶或向客戶出示或跟客戶交換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知書)、資料、通知或通訊在發出之時將被視為已被客戶接獲。但所有以電子形式在或透過互聯網、電子服務及/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向新鴻基外匯發出或交付的通知及通訊均於新鴻基外匯實際收訖當日才被視作已向其發出或交付。
16 客戶同意,若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遭受任何困難,客戶須嘗試使用其他方法與新鴻基外匯溝通(不論是否為任何交易),並把所遇困難知會新鴻基外匯。
17 客戶明白,就第三方所發佈的市場數據,提供該等數據的各個機構/實体均主張擁有所 有人權益。客戶亦明白到,任何一方均無擔保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訊乃及時、有 序、充分、準確、或完整。如果由於任何該等數據、資料或相關訊息有任何不準確、錯 誤、延遲或遺漏或其等之傳送或交付或新鴻基外匯或任何發佈資料一方之任何疏忽作為,或者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新鴻基外匯或任何發佈資料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 原因,而造成任何該等數據、訊息或資料不能履行或遭受干擾,並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 賠償,新鴻基外匯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均無須負責。
18 客戶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包括任何經電子服務之通訊或指令)均有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該等風險須絕對由客戶獨自承擔。
19 客戶確認及同意,每項指令一經發出,便不可撤銷;若新鴻基外匯按其行事,該指令則會約束客戶。為免存疑,任何經電子服務發出關於外匯的指令將構成一項不可撤銷的要約,而若被新鴻基外匯接受,該要約將成為新鴻基外匯與客戶間一份具約束力的合約。儘管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中可能有任何相反規定,新鴻基外匯可隨時及不時,按新鴻基外匯絕對酌情權及無須通知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接受任何指令。客戶確認,在無損害本第 19 條款之前文下,由或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任何交易確認函僅為相關指令的收條。
20 客戶明白,用以處理客戶的指令的管理器通常是以「先進先出」方式處理指令,新鴻基外匯並不保證任何客戶的指令一定會被成功處理,即使新鴻基外匯可能已收到該指令。
21 若客戶在香港以外地方向新鴻基外匯發出任何指令,客戶同意確保並聲明,該指令嚴格遵守該指令發出時所在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同時,客戶進一步同意,客戶
有疑問時,會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顧問及其他專業人士。客戶接受就在香港以外地區發出的指令,可能需向相關當局支付稅費及/或費用,及客戶同意支付該等適用稅費及/或費用。
22 在沒有限制以上現貨條款及條件第 11.1 條所述的一般性之情況下,客戶同意,新鴻基外匯無須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而產生或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申索或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負上任何責任︰
(a) 客戶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儘管該使用是為了登入由及/或代新鴻基外匯運作的任何網站及/或使用由及/或代新鴻基外匯提供的任何服務;
(b) 依賴客戶透過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而獲取的任何資料,儘管有關資料乃由及/或代新鴻基外匯運作的任何網站所取得;及
(c) 任何非新鴻基外匯可控制或預期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因通訊設施故障或傳送失敗而令傳送、收取或執行任何指令有所延誤。
23 在無損現貨條款及條件第 4.7 條條款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儘管本文或任何其他文件另 有規定,若從或經電子服務、網站、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可取得的資料(包括任何文 件但並不包括任何通知書)(不論該資料是否根據本現貨協議而可取得)與新鴻基外匯 記錄中的資料有任何不同之處,當以新鴻基外匯記錄中的資料為準(重大錯誤者除外),及對因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及網站任何部份)之不可靠性質或其他非
新鴻基外匯可控制之原因而產生之責任,新鴻基外匯概不承責。
24 客戶明白及同意接受以下在使用電子服務之風險︰
24.1 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風險
(a)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若適用)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本質上乃是不可靠的通訊形式,而此不可靠性乃非新鴻基外匯所能控制的。
(b)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若適用)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上的交易可能會遭到干擾(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價格資料有所停頓)、輸送停頓、因大量數據而延誤傳送,或由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公眾性質而導致不正確資料傳達或失去資料或失去保密性。
(c) 由於這些不可靠性,可能在傳達訊息和接受指令時會有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而客戶須獨自承担因任何該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24.2 電子交易系統風險
(a) 透過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之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的結果可能會是︰就客戶的指令而言,可能會有傳送錯誤、失敗或延遲。
24.3 交易設施風險
(a)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之系統所支持的。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24.4 客戶明白及確認,以上所透露之風險並非意圖透露或討論所有使用電子服務之相關風險及在透過電子服務訂立任何交易前,客戶應諮詢客戶本身及獨立之法律及其他顧問之意見。
25 客戶同意並授權新鴻基外匯通過電子郵件(該登記電子郵件地址於現貨帳戶申請中指定)的方式發送密碼(「授權」),並同意承擔與該電子郵件傳遞相關聯的所有風險,包括 但不限於傳輸錯誤、延遲、未經授權的披露和未經授權的使用的風險。客戶同意,一經 寄發,密碼將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取。客戶確認,一旦密碼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取,客戶應 是密碼的唯一用戶,並獨立對保密、密碼的保護及使用及使用密碼而設的所有指令/指 示負責。新鴻基外匯可酌情決定向閣下發出額外密碼供經授權人士使用。新鴻基外匯將
不會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損失、損害、支出、開支、索償或任何性質的責任(無論是 直接或間接因任何該等指令/指示及或處理、不準確或不完整傳輸、傳輸延遲、損失或 保密損失而引致或與其相關)或任何該等指令/指示及/或處理、不準確或不完整傳輸、傳輸延遲、損失或保密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同意任何時候一經要求即履行彌償,並 就所有責任、支出及開支(無論任何性質並由新鴻基外匯合理引致或與新鴻基外匯依賴
及/或依據該授權(包括任何客戶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行動所產生的支出及開支)對新鴻基外匯保持彌償。客戶確認,該授權將於新鴻基外匯批准發送密碼(根據本協議條款發送;視其絕對酌情,新鴻基外匯可以或可以不批准密碼之發送)之日起生效。
26 新鴻基外匯有獨自及絕對酌情權以個別單一帳戶的形式或客戶在新鴻基外匯持有的所有帳戶一拼的形式提供電子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新鴻基外匯有權以信件,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書要求客戶澄清或確認與電子服務或本協議下提供的其他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有關的指令。客戶有責任按該通知書的要求澄清或確認其指令。倘若新鴻基外匯其後在該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內沒有收到客戶作出的糾正該通知書中所述新鴻基外匯對客戶指令的理解的明確書面指令,則客戶會被視作已確認新鴻基外匯就該通知書中所述有關客戶指令的理解及/或新鴻基外匯處理或將處理客戶指令的方式。
附錄 3 — 個人資料附件
1 釋 義
1.1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現貨條款及條件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錄 3 所述之意義相同。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附錄 3 所指的條款是指本附錄 3 所包含的條款。
1.2 如果本現貨條款及條件與本附錄 3 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不一致之處以本附錄 3
條款為準。
2 關於帳戶之開立或延續,或者新鴻基外匯所提供之服務以及一般性於香港客戶與新鴻基 外匯之關係,客戶有必要不時向新鴻基外匯提供資料(包括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 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定義之個人資料)。這可能包括但將不限於所獲 取的與客戶身份(姓名、出生日期、護照/身份證號碼、地址、婚姻狀況、教育水平和 就業信息)相關的信息,以及為確定客戶的財務狀況、風險偏好、收入(包括收入來源)和淨資產而收集的信息。如果無法提供或容許新鴻基外匯使用或者披露該等資料,可能 導致新鴻基外匯無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或為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上述任何設施或服務。
3 新鴻基外匯可能基於下列目的收集、使用、轉移及/或披露資料(不論在客戶終止與新鴻基外匯的關係之前或之後亦然)︰
(a) 處理客戶所提出的服務申請或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常運作;
(b) 客戶關係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忠誠客戶計劃、優惠及獎勵計劃);
(c) 執行、尋求或取得信用審查、核對程序、資料確認、盡職審查以及風險管理;
(d)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審查及追討債務;
(e) 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f) 維持客戶的信用記錄作為現在或將來參考之用;
(g) 改善、加強、設計或發行供客戶使用的現有的或新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財務意見);
(h) 倘客戶在現貨帳戶申請時或在其他情況已同意(包括不反對之暗示)集團成員及/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的用途,藉向客戶推廣下列貨品、產品、服務和設施︰
(i) 金 融 服 務 ;
(ii) 相 關 投 資 產 品 ;
(iii) 金融與投資建議;
(iv) 客戶關係管理服務;
(v) 客戶信用的保護和維護服務;或
(vi) 除非客戶對新鴻基外匯另有指示,新鴻基外匯或集團成員可根據本附錄 3 第 3(g) 條發展任何其他產品或服務,及尋求或取得該等產品或服務;
(i) 決定客戶與新鴻基外匯之間的債務數額;
(j) 向客戶追收欠款;
(k) 滿足法例所提出的資料披露請求或要求;
(l) 使新鴻基外匯在合併、併合、重組或其他情況下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對擬作轉讓的交易進行評核;
(m) 任何其他在新鴻基外匯或集團成員網站上不時披露的用途;
(n) 在任何法院或主管當局展開或進行答辯或以其他形式參與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或訊問;
(o) 遵守證監會頒佈(並不時修訂)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及/或香港及/或世界任何地方有關收購之任何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要求;
(p) 尋求或取得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債務追討或證券結算、託管、提供市埸資料、審計、銀行、融資、保險、業務諮詢、外判服務或其他予新鴻基外匯的與其業務經營相關的服務;以及
(q) 任何與上述直接或間接有關或附帶的用途。
4 新鴻基外匯所持有關於客戶及/或帳戶的資料必須保密,惟新鴻基外匯可以根據其獨有 酌情權向下列人士提供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當客戶同意(包括不反對之暗示)時)或附錄 3 所允許的任何其他用途︰
(a) 任何向新鴻基外匯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追討債務、證券結算、託管、提供市埸資料、審計、銀行、融資、保險、風險管理、業務諮詢、外判服務、客戶關係管理、營銷或其他新鴻基外匯業務運作相關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b)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新鴻基外匯分支機搆、聯屬公司或辦事處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集團成員;
(c) 對新鴻基外匯(或任何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或者經已承諾對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d) 與客戶進行交易或擬作交易的任何金融機構;
(e)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果客戶欠帳,可將資料提供予債務追討機構;
(f)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資料)的付款銀行;
(g) 新鴻基外匯任何實際或提議的承讓人或受讓人;
(h) 與新鴻基外匯經已建立或擬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資料接受人;及
(i) 符合法例(包括通過或根據法院、仲裁庭、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政府、監管或其他實體或機構的任何規則、判決、決定或裁決)的任何人士,不論是 根據法律或監管規則適用於任何集團成員的規例或其他規定之要求或其他情況;或者發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29 條所指通知的任何公司。
5 客戶同意,有關資料可以根據本附錄 3 的條款轉移到海外。
6. 客戶確認並接受,根據本附錄 3 作出資料披露的風險可能包括接收人根據其所在國家之法律向其他人士披露資料。而由於適用法律及規例的不同,與香港的情況相較,有關法律的適用範圍可能較廣,其執行亦可能較寬鬆。
7. 客戶同意容許新鴻基外匯可為本附錄 3 所列之目的及向於本附錄 3 所列人士披露客戶資料及可按本附錄 3 使用該等資料。
8. 當客戶向新鴻基外匯提供任何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時,客戶向新鴻基外匯xx、聲明並保證,客戶經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獲授權可向新鴻基外匯披露及容許新鴻基外匯可按本協議使用本協議該等資料。
9. 客戶可要求確定新鴻基外匯是否持有客戶的個人資料及關於個人資料新鴻基外匯之政策及實務。再者,客戶可以查詢及更改客戶個人資料。客戶亦有權了解新鴻基外匯持有的個人資料之種類及新鴻基外匯常規性地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披露的資料項目,並有權獲得進一步的資料,以便向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作出查詢及更改資料的要求。任何有關要求應提前十四(14)日書面通知新鴻基外匯有限公司個人資料私隱主任,地址為香港銅鑼灣希慎道 33 號利園一期 28 樓或新鴻基外匯日後所公佈之其他地址。新鴻基外匯可能會收取合理費用,以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
10. 就本附錄 3 而言,若適用,帳戶資料可包括帳戶一般資料(即相關帳戶的一般細節,例如開戶日期、還款條款、客戶是借款人或擔保人、批核的貸款金額、還款條款)以及帳戶還款資料(例如已償還金額、貸款未清還餘額,欠款資料包括拖欠金額及拖欠日數)。
11. 在無損新鴻基外匯依賴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原有的條文或豁免,通過同意(包括不反對的暗示)集團成員在現貨帳戶申請時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同意,新鴻基外匯可以透過電話、郵寄、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不時向客戶發送新鴻基外匯認為客戶可能有興趣並且與服務或產品相關的直接促銷材料或訊息。客戶同意,在法律許可的前提下,在此作出的同意即被視為滿足任何適用的私隱規則或規例的特定選擇接收之要求。雖然如此,客戶可以隨時透過書面方式,向新鴻基外匯要求不再接收該等直接促銷材料或訊息,地址為香港銅鑼灣希慎道 33 號利園一期 28 樓新鴻基外匯有限公司個人私隱主任或新鴻基外匯日後不時公佈之其他地址。除非客戶經已提出書寫要求,否則客戶將被視為願意接收任何該等資訊。
12. 新鴻基外匯可隨時就更新本附錄 3 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
附錄 4 — 風險披露聲明
1 釋 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現貨條款及條件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錄 4 所述之意義相同。
2 免 責 聲 明
以下所述並非就外匯交易的全部風險或其他重要方面進行披露或作出討論。閣下不應視此一般性披露聲明為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上的意見或視之為對適用法律之更改。有鑒於所涉及的風險,閣下只應在閣下明白交易的性質,閣下將要訂立的合約關係和閣下所須承擔風險的性質和程度後才進行交易。閣下亦應按閣下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和其他相關條件,去考慮交易是否適合自己。即使新鴻基外匯作出此一般性的風險的警告,新鴻基外匯並不是亦不能被視為閣下的財務顧問。閣下應在進行任何交易前諮詢閣下自己的獨立商業、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並且除非閣下經已完全明白相關交易,包括閣下可能蒙受損失之風險水平,否則不應參與任何交易。
3 與外匯交易有關的一般風險
(a) 交易對手/信貸風險
存在新鴻基外匯無力償債及無法按照協訂時間將協訂外幣金額交予閣下的收款人帳戶的風險。
(b) 交 易 風 險
存在與合約開始及結算之間時間差異有關的風險。任何時間差異可令匯率風險波動及交易成本增加。
(c) 結 算 風 險
存在因不同大陸的不同時區而引起的風險。現貨合約在交易日於不同時間交易,交易價格交易也可不同。當向一名人士付款後,該人士有可能會在執行其自身 的付款前宣佈無力償債或被宣佈無力償債。
(d) 利 率 風 險
x預訂交易未能按時交收,則交收將推遲至下一個交收日並將產生掉期費(其計算方法有可能部份基於就貨幣組合收取的利率)。
(e) 與資料錯誤有關的風險
x閣下提供錯誤的銀行資料予新鴻基外匯進行結算,則相關銀行會將資金退還新鴻基外匯並扣除銀行手續費,該手續費將由閣下承擔。
(f) 與匯率波動有關的風險
匯率於閣下鎖定特定匯率後或會波動。閣下將避免受到不利變動影響,但同樣閣下亦不能從有利變動中獲益。
4 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的風險
(a) 任何經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之通訊或交易或經其傳送之資料(包括任何文件)皆有風險及閣下明白及接受以下風險︰
(i)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本質上乃是不可靠的通訊形式,而此不可靠性乃非新鴻基外匯所能控制的;及
(ii)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由第三方者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上或經其傳送之資料(包括任何文件)或通訊或交易可能會遭受干擾、輸送停頓、因為資料容量過大而導致輸送延誤,或由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公眾性質而導致不正確資料傳達(包括但不限於不正確報價)或提供價格資料有所停頓。由於這些不可靠性,可能在傳達訊息和接受交易指令時會有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或失敗或遺失訊息或失卻保密性,履行交易指令時的價格可能與給予交易指令時的價格有別。
5 其 他 風 險
(a)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新鴻基外匯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b) 未能閱讀交易記錄及通知錯誤的風險
x交易記錄間存在任何差異(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確認函及閣下郵件中載有的交易詳情),閣下必須於收到交易記錄後 24 小時內聯絡新鴻基,否則交易記錄中的交易詳情將被視為正確無誤。
(c) 未能通知提供予新鴻基外匯的資料的變動的風險
閣下必須確保向新鴻基外匯提供的資料始終真實、正確、完整及最新,並且新鴻基外匯未獲得書面通知說明情況相反時,新鴻基外匯有權完全依賴資料以用於所有用途。如果閣下未能通知新鴻基外匯資料發生變動,閣下將面臨向新鴻基外匯提供不正確資料的風險,閣下將負責及承擔因向新鴻基外匯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所有(不論任何性質)損失、損害、費用、開支、訴訟、申索、法律程序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