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服務數位網路(ISDN)
使用始創商務中心
敝司為 始創商務有限公司以始創商務中心(以下簡稱「始創」)名義進行交易。閣下(即「客戶」)現同意,以下所載列的業務條款及服務細則均適用於客戶在虛擬辦公室服務協定(以下簡稱「服務協定」)內同意使用的所有設施和服務,並同意協定的業務條款(服務協定連同以下所載列的業務條款,統稱為「協議」)。
設施及服務
1. 當“始創”收訖客戶按計劃收費(詳列於服務協定)的付款後,客戶便可使用本協定所述的設施和服務。
2. 視乎上述第(1)項的規定,“始創”同意由服務協定所商定起始日期起提供設施和服務,直至本協議條款規限的日期為止。
3. 客戶簽署本協議後,即同意在服務合同期內向“始創”支付選購的服務費,同時“始創”將為客戶提供其在合約期內和/或期後延長/續簽的服務。
4. 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讓或轉讓,除非事先獲得“始創”的書面同意。
5. 本協定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受制於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
6. 視乎本協定規定,“始創”同意向客戶提供以下設施及服務:
⚫ 商務地址及信件服務:
⚫ 有權使用“始創”營業位址為客戶公司固定位址
⚫ 接收信件及接待處接待服務
⚫ 通訊服務:
⚫ 專用直線電話號碼
⚫ 共用傳真號碼
⚫ 客戶指定方式的電話接聽服務
⚫ 24 小時話音留言信箱及來電轉駁(不包括通話收費)
7. 我們會按“始創”列明收費提供以下設施及服務,“始創”可隨時更新有關服務收費:
⚫ 停車場服務
⚫ 快遞服務
⚫ 傳真
⚫ 餐飲服務
⚫ 綜合服務數位網路(ISDN)
⚫ 郵件處理
⚫ 會議室
⚫ 留言
⚫ 辦公室用品
⚫ 影印
⚫ 列印
⚫ 秘書服務
⚫ 短期辦公室租約
⚫ 差旅安排
⚫ 翻譯服務
⚫ 視訊會議
⚫ 其他由“始創”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繳款、協定有效期及終止協定
8. 本協定有效期已載列於本協定的「協定期」部分,所有時期的到期日為該月的最後一日,除非另有協定相關屆滿日。續約的所有收費以續約時的列明收費為准。在其他各方面,本協議將以本文所述的業務條款續約。
9. 客戶應該:
⚫ 在到期日前繳付相關帳單上的所有服務費,簽訂協定時的首次付款,應包括由協議生效日起計算的比例收費。
⚫ 向“始創”繳付因使用其他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 向“始創”繳付過期款項的利息(由到期日起至繳付日止),過期款項指在到期日後仍未繳清本協議所列明的任
何款項,利率為每月 5%。如閣下對任何帳單的部分存有爭議,但必須於到期日或之前繳付帳單中不存在爭議的部分的費用。所有帳單收費須於帳單到期日當天下午 5 時或
之前繳清,否則我們將收取港幣 300 元的行政費用。如在
到期日後 7 天及 14 天內仍未收到款項,我們將分別加收
港幣 300 及 300 元罰款。如有任何欠款或違約情況,我們有權暫停提供服務。
⚫ 向“始創”繳付本協議商定的所有費用,不得減少或抵銷。
⚫ 就協定服務繳付所有銀行費用、兌換率差價、外幣價格調整及其他與協定服務相關的收費。
⚫ 客戶有責任在有關發票上所列明的 服務到期前,確保已繳款並須服務提供者所接納以及確認。
⚫ 客戶必需於申請時遞交身份証明及三個月內有效地址證明副本。(如以公司名義申請,則需於三十日內連同三個月內有效之商業註冊證副本以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一併遞交) 否則,客戶所申請之服務將會被終止,並不作另行通知。
10. 首次登記費:
客戶于簽定本協定時,須就本協議所要求向“始創”繳付首次登記費(以下簡稱「登記費」)。登記費不會就協議到期後退回給客戶。
11. 終止協議:
⚫ “始創”有權終止服務而不作任何通知。如有已繳的服務合約款項需要退回,將會在終止服務後退回給客戶。
⚫ 客戶不得終止服務,除非事先獲得 “始創”的書面同意。客戶提前終止服務將不獲退款。
⚫ 客戶必須在協議指定終止日期前至少 30 天向“始創”提 出書面通知(需使用有“始創”公司印章的服務終止表格)以終止服務。
⚫ 客戶於終止服務後如需重新啟動服務,新服務協議需緊接
舊服務協議生效,中間不設空白期。
⚫ 如“始創”終止其中任何一個分行,服務將轉移至並他分行為客戶提供服務,如客戶不接受轉移服務地點,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 支票只會退回予註冊公司名稱。如銀行戶口持有人與註冊
公司名稱不相符,客戶必需填妥授權書授權銀行戶口持有人收取退回按金。
⚫ 客戶涉嫌進行或涉及任何非法、違例或詐騙活動。
⚫ 在暫時中止服務期 間,服務供應者將會拒收所有郵件、包裹或其他寄往服務供應者地址的物件以及無須通知客戶有關的派遞。
客戶的權利及責任
12. 客戶不可:
⚫ 妨礙或干涉“始創”擁有及控制“始創”設施的權利。
⚫ 使用“始創”設施作客戶業務以外的任何用途。
⚫ 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本協定載列的設施和服務作非法用途。
⚫ 在本協定有效期內及本協定終止後 6 個月內,唆使或提供職位予“始創”現時任何雇員或離職不到 3 個月的雇員。否則,“始創”將以該雇員一年的薪金作為客戶違反本條款的損失,客戶亦同意向“始創”繳付此金額以作賠償。
⚫ 破壞任何“始創”設施的裝飾物、固定附著物及裝配物件。
始創商務有限公司
總部:觀塘觀塘道 378 號創紀之城 2 期 22 樓 2203 室
服務地址: 香港區 尖沙咀 觀塘 灣仔 旺角 亞太區 北京 上海 台北 澳門
熱線:(000) 0000 0000|傳真:(000) 0000 0000|電郵:xxxx@xxxxxxx-xxxxxxx.xxx|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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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SA01(06/2018)
⚫ 在下述情況獲得補償:資料安全性及電腦程式受損,以及因任何職員、經理和管理人員的破壞、罷工、拖延或失職,使“始創”無法按本協定提供任何設施及服務。
13. 客戶應該及同意:
⚫ 遵守“始創”就管理相關“始創”設施所制訂的規則及規例。
⚫ 就使用“始創”設施所招致的所有申索、法律責任、損失、損毀及費用,向“始創”及其相關人員、職員及代理作出彌償。
⚫ 就使用本協定列明的設施及服務的風險準備足夠保險。
⚫ “始創”概不負責任何裝備、實產或物品的失竊或損毀。
所有人的權利和責任
14. “始創”應該:
⚫ 在一般辦公時間內,即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 至下午 7:00
(公眾假期及午膳下午一時至二時除外)提供接待處接待。
⚫ 在星期一至五上午 9:30 至下午 6:30(公眾假期及午膳下午一時至二時除外)提供電話服務。
⚫ 無須因客戶未能享用他人正在中心使用的設施而負責。
⚫ 無須因客戶因任何原因而暫時未能使用設施及服務而負責。
隱私政策聲明
常規
15. 客戶不得轉讓本協定。
16. 所有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如客戶職員接收通知,或通知以掛號或記錄郵遞或預付郵資寄往本協定的客戶位址,此通知便視為成功交予客戶。客戶有責任于商務中心更新其記錄。如通知以掛號或記錄郵遞或預付郵資寄往本協議的“始創”位址,或“始創”以書面形式提供的其他地址,此通告便視為成功交予“始創”。
17. 如本協議任何條款證實不可執行或失效,這將不會影響或阻礙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效力。儘管“始創”沒有就上述失責採取任何行動,這並不表示可免除客戶的失責。
18. 如客戶成員多於 1 人,所有成員有集體責任遵守及履行本協定的客戶責任。
19. 本協定取代客戶和“始創”之前的所有協議並代表雙方的所有協定,本協定不可以任何形式修改、更改或轉變,除非雙方另有書面協議。 本協定須按協定設施所在地的國家、地方及地區法例解釋及執行。
20. 所有服務將會不斷改進,因此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價目表將會不斷更新。客戶可向服務提供者索取最新價目表。 服務提供者保留權利隨時更改,修正或刪除部份或全部在此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始創將全面遵守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隱私)條例及個人資料(隱私)(修訂)條例(以下合稱『隱私條例』)規定的責任。始創將時刻尊重以始創名義所收集及/或儲存及/或傳送及/或使用之任何及所有個人資料的保密性,並盡力確保其安全。就本私隱政策聲明而言,『個人資料』一詞的定義以『私隱條例』所載為準。
1. 收集個人資料
a) 為客戶提供有效服務, 我們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個人資料。
b) 我們會要求您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您的姓名,聯絡號碼,電郵地址,性別,生日日期,年齡及通常居住的地區/國家。
c) 我們將按合法,公開及公平的基準收集您的個人資料。
2. 收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始創就以下目的收集並且可能使用您的個人資料:
a) 於始創商務中心內向您提供始創的產品或服務;
b) 進行您的指示或回覆您的查询;
c) 構成因經營時始創業務所需而建設的客戶資料庫的一部分
d) 為達至上述第(a),(b)及(c)項的目的,而需要向關聯公司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經營的始創分店轉移或共用您的個人資料
e) 一般保安原因
f) 與上述任何目的有關及/或為其貫徹之任何目的。
如未經同意,您的個人資料不會用於上述制定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3. 準確性
始創將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以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準確無誤。當您享用始創的服務時,請盡力向始創提供準確的個人資料。如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請儘快通知我們。
4. 個人資料的共用,轉移及披露
始創持有的個人資料將予保密,但為滿足收集資料的原有目的或直接相關目的,而共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乃達致該等目的必要手段時,始創可能向以下人士提供該等資料:
a) 就提供資料的原有目的或直接相關目的而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始創行事的任何人士或公司。
b) 個人資料亦可根據任何法規或香港任何法庭的要求向任何人士披露,惟有關人士須能證明其擁有查閱有
關資料的所需權利/授權。
c) 我們有可能向關聯公司經營的始創分店轉移或共用您的個人資料。
d) 我們不會向任何人或公司出售您的個人資料
e) 我們不會向任何人士或者公司(包括始創的關聯公司)共用,轉移或披露您的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用途。
5. 查閱及更正
您可查核我們是否有您的任何個人資料,如欲申請,可要求:
a) 查詢,方法為(i)傳送電郵至 privacy@startup- xxxxxxx.xxx 與市場及傳訊經理聯絡;或(ii)致函香港九龍觀塘觀塘道 378 號創紀之城 2 期 22 樓 03 室(市場及傳訊經理收)。
b) 更正,方法為(i)傳送電郵至 privacy@startup- xxxxxxx.xxx 與市場及傳訊經理聯絡;或(ii)致電熱線(852)3728 3728 通知我們。為保存完整記錄,您與我們的對話內容可能會被錄音。
批准查閱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前,我們可能採取合理步驟核實您的身份。我們將遵守私隱條例的規定,盡力於 40 天內回覆。為應付查詢個人資料的行政開支,我們將會收取合理費用。我們將在您支付所需費用後,處理您的要求。而更正您的個人資料,我們將不會收取費用。如果我們拒絕您就查詢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我們會提供拒絕的原因。您可就我們提的原因提出反對。
6. 保安
我們十分重視資料的保安問題。我們致力確保您的個人資料不會受到未經授權或意外被他人取用,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為維護此承諾,我們會採取適當的實質,電子和管理措施加以維護和保障您的個人資料。
7. 個人資料的保留
除抵制任何適用法例外,您的個人資料只會保存至收集資料之原來目的或直接有關之目的達到為止。
如本私隱政策聲明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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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地址: 香港區 尖沙咀 觀塘 灣仔 旺角 亞太區 北京 上海 台北 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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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收取客戶郵件及包裹
1.1 郵件或包裹的總體積不應超過 60cm x 60cm x 120cm。服務供應商有權拒收任何超出上述體積的郵件及包裹。
1.2 服務供應商有權拒收客戶任何懷疑危險或非法的物件。
1.3 客戶應存放適量的零用現金予服務供應商,以支付可能因接收或發出郵件時所涉及的郵費或手續費。如沒有存放零用現金,或該零用現金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有關郵費,服務供應商將不會代為支付有關費用,同時亦有權拒絕收取該需要支付郵費的郵件或包裹。
1.4 零用現金必須親身到分行以現金支付,使用銀行轉帳作零用現金須繳付 10%手續費用(港幣 10 元起) 。
1.5 標準郵件(不超重/過大)的寄存費用:
超逾 30 天未領取將 港幣 5 元正(每封/每星期)
1.6 客戶包裹之體積如超過 30cm x 30cm x 30cm 將會根據存放時間釐訂收費,詳情:
- 客戶獲通知後首 2 個工作天內領取 免費
- 於首 2 個工作天後領取 港幣 10 元正(每日/每件)
1.7 超逾 30 天不取,及不能聯絡者,服務供應商有權自行處理寄存物,而不另行通知。服務供應商並不會為此作負上任何責任或賠償。
1.8 若客戶暫存的物件基於任何原因而被盜,違失或損毀,服務供應商不須為此而負上任何責任或賠償。
2.轉寄郵件服務
2.1 轉寄服務[MC4] 20 次/每月 (只限 30 克以下信件),轉寄次數不能累積,若超過以上次數或標準重量/大小將另行收費。
2.2 轉寄服務[MC4]只限轉寄至本地,其他海外地區需另行報價。
2.3 若客戶需要額外轉寄郵件服務,客戶需每次以電郵或書面形式通知服務供應商。
2.4 客戶郵件之每次轉寄或轉送費用根據以下準則:
- 本港郵政郵寄 港幣 20 元正/每封 + 郵費 (只限信件)
- 本地快遞 港幣 20 元正 + 郵費
- 順豐速運 港幣 20 元正 + 郵費
- DHL/Fedex 港幣 50 元正 + 郵費
2.5 服務供應商不會為轉寄郵件而引致的損失、被竊、被破壞、或任何災害,而作出任何賠償及負上任何責任。
3.電話服務
3.1 所有來電轉駁服務只適用於本地電話號碼。
3.2 專線電話服務之用戶數量限於兩位,如需增加用戶,須額外繳付每月港幣五十元正的費用,而上限為四位。
3.3 若客戶須更改系統直接轉駁之指定號碼,必須於生效期前三個工作天向服務供應商以書面形式通知。
3.4 服務供應商不會為系統留言信箱的錄音或留言存取等過程所引致的損失而負上任何責任。
3.5 於辦工時間內,專線電話服務只限代接後留言及轉駁電話,而不包括任何產品查詢,報價及客戶服務的工作。
4.共用傳真處理
4.1 服務供應商會由共用的傳真號碼存取客戶之傳真,並把該傳真發送至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
4.2 若傳真之頁數超出共用傳真號碼的存量,超出的頁數將不會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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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使用共用傳真號碼時,發傳真者須於每張傳真上寫有客戶公司之名稱,否則該傳真會被刪除。
5.水牌租用
5.1 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並連同有效之商業登記證申請。
5.2 水牌名稱必須與公司商業登記證及登記名稱相同。
5.3 租用水牌詳情:
設立費 港幣 300 元
更改名稱 港幣 300 元
5.4 水牌租用必須屬服務供應商之虛擬辦公室地址服務的客戶。
5.5 水牌租用期必須與虛擬辦公室合約期相同。
5.6 水牌內的公司名稱(中文及英文)字數合共不能多於 50 字。
6.會議室租用
6.1 租用必須以電郵或書面形式申請。
6.2 當服務供應商確認有關租用日期及時間,服務供應商會為客戶保留至當日的辦公時間。超過當日的辦公時間而未收到有關服務費用,有關租用會議室的預約將自動取消而不作另行通知。
6.3 租用會議室時段:
星期一至五上午 9:00 至下午 1:00(公眾假期/特別日子除外)星期一至五下午 2:00 至下午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