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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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
目 录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及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7
六、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意见 9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10
十一、关于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21
十二、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22
十三、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22
十四、关于公司、主办券商聘请第三方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25
释义
项目 | 释义 | |
玻机智能、挂牌公司、 公司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
x次发行、本次股票 发行、本次股票定向发行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 |
上海建材、建材集团 | 指 | 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晗远 | 指 | 上海晗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国新xx | 指 | 国新xx(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地产集团 | 指 |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农商银行 | 指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x xx报字〔2018〕第 1311 号) |
发行方案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
股东大会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高级管理人员 | 指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股权登记日 | 指 | 审议本次股票发行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0 月 19 日) |
《管理办法》 | 指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股票发行细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 则(试行)》 |
《发行指南》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 南》 |
项目 | 释义 | |
《信息披露细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细则》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细则》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公司与建材集团、上海晗远就本次发行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 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公司与建材集团、上海晗远就本次发行签署的 附生效条件的《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安信证券、主办券商 | 指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锦天城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众华 | 指 |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全国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全国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作为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安信证券现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股票发行细则》、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就玻机智能本次股票发行出具本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为基准日,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 11 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东 3 名
以及合伙企业股东 5 名;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 2 名,其中法人股东 1 名、自然
人股东 0 名、合伙企业股东 1 名,均为在册股东,无新增股东;此外,根据公
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公司股东人数合计仍为 11 名,故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为 11 名,其中
自然人股东 3 名、法人股东 3 名以及合伙企业股东 5 名,公司股东累计未超过
200 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符合《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自挂牌至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
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属于连续发行的意见
根据《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前,不得召开董事会审议下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前款所称股票发行包括挂牌公司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经核查,本次发行系公司股票挂牌以来第一次股票发行,截至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亦未启动下一次股票发行的决策程序。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属于连续发行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一)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后至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股转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股票发行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1、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并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时限内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告。
2、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已取消)》,由于公告存在错漏,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和《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将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更正为 2018 年 10 月 25 日 9 时 30 分。
3、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并在《信息披露细则》规定时限内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本次认购公告根据
《发行指南》相关要求详细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认购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 4、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因部分
认购对象无法在原定认购缴款截止日内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将原定认购缴款截止日 2018 年 11 月 15 日(含当日)延长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当日),该延期公告披露时间符合《发行指南》相关时限要求。
5、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因部分股东无法在原定延期后的认购缴款截止日内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将原定延期后的认购缴款截止日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含当日)再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含当日),该延期公告披露时间符合《发行指南》相关时限要求。
6、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因部分股东无法在原定延期后的认购截止日内将认购资金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将原定延期后的认购截止日 2018 年 12 月 10 日(含当日)再延长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含当日),该延期公告披露时间符合《发行指南》相关时限要求。
7、2018 年 1 月 10 日,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缴款期截止,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披露了《股票发行认购结果暨认购对象变更认购数量的公告》,对本次
股票发行结果作了详细披露:本次股票发行认购方上海建材原拟认购13,016,529
股,实际认购 2,028,549 股,实际缴款金额 4,909,090.92 元,其中 2,028,549 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2,880,541.92 元(其中 2.34 元系认购方多缴纳款项)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认购方上海晗远原拟认购 15,909,091 股,实际认购 2,479,338 股,
实际缴款金额 6,000,000.00 元, 其中 2,479,338 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
3,520,662.00 元(其中 2.04 元系认购方多缴纳款项)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本次认购结果公告披露时间符合《发行指南》相关时限要求。
8、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部分认购对象变更认购数量的议案》、《关于签
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已按照《股票发行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及前一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一)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1、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公告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等要求。
2、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8 年 10 月 25 日,公
司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该专项账户作为认购账户。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发布《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其中,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商银行淮海中路支行 账号:50131000687938178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已开立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平台发布的《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为幕墙管理平台项目、归还公司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公告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公告了《股票发行认购结果暨认购对象变更认购数量的公告》,由于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未全额募满,公司拟将实际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前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本次股票发行为公司挂牌以后首次发行,不存在前一次股票发行。
(四)关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情形的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票发行专项账户的银行流水以及公司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的情况说明》:本次股票发行专项账户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收到 2 名
发行对象缴纳的出资款合计 10,909,090.92 元;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结息 3818.19
元;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和 2019 年 01 月 05 日因银行电子回单箱服务费被上
海农商银行淮海中路支行从专项账户中分别收取了 30 元和 360 元;2019 年 01
月 09 日因打印对账单服务费被上海农商银行淮海中路支行从专项账户中收取
了 1 元。截至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将上述服务费补存入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之前,不以任何用途和名义使用此次募集资金”。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已建立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已履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审议程序;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自挂牌至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前一次股票发行及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除因被上海农商银行收取银行电子回单箱服务费及打印对账单服务费直接扣除专项账户资金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将被扣除费用补存入专项账户。
六、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主办券商通过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信用中国查询系统等网站,截至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墙管家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玻机智能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发行对象均未被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七、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股票发行细则》相关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优先认购权。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章程》未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本次股票发行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已与除本次发行对象外的具有优先认购权股东取得沟通,该等股东已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召开前签署《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声明放弃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对象根据《股票发行方案》的拟发行股份数量按其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对应股份的优先认购权,各发行对象可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份数量及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可行使优先认购权数量(股) | 实际行使优先认购权数量(股) | 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股份比例(%) |
1 | 建材集团 | 13,016,529 | 2,028,549 | 15.58 |
2 | 上海晗远 | 1,880 | 1,880 | 100.00 |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除本次发行对象外的现有股东均已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符合《股票发行细则》、《公司章程》等规范性要求。
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
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为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共计2名,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 | 是否为公司在册股东 | 认购数量(股) | 缴款总金额(元) | 认购方式 |
1 | 建材集团 | 是 | 2,028,549 | 4,909,090.92 | 现金 |
2 | 上海晗远 | 是 | 2,479,338 | 6,000,000.00 | 现金 |
合 计 | 4,507,887 | 10,909,090.92 | - |
1、建材集团
名称 | 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1322213900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3 年 12 月 29 日 |
住所 | 上海市北京东路 240 号 |
经营期限 | 1993 年 12 月 29 日至不约定期限 |
注册资本 | 200,000 万元 |
实缴资本 | 200,0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投资入股控股,兴办经济实体,建筑材料、建材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和技术开发转让业务,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及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为做市库存股 | 否 |
x次认购对象的 证券账户名称 | 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关联关系 | 建材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45%的股份。公司董事长xx系建材集团副总裁,公司董事xx系建材集团副总裁,公司董事xxx系建材集团下属子公司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长xxx系建材集团行政总监、办公室主任。 |
建材集团属于实收资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及截至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并已出具声明,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资资金的情况;亦未将资产委托于第三方进行管理;或有受其他投资企业委托代其
管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投资基金,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的《安信证券投资者适当性资质审核》,建材集团于2016年2月25日开立证券账户,账号为0800287050,其为挂牌公司合格投资者。截至2018年3月27日,该账户为合法有效状态。
建材集团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2、xxx远
名称 | xxx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9MA1G5FJ7X0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国新xx(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 |
成立日期 | 2018 年 1 月 25 日 |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
合伙期限 | 2018 年 01 月 25 日至不约定期限 |
实缴出资额 | 5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会展会务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为做市库存股 | 否 |
x次认购对象的 证券账户名称 | 上海晗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关联关系 | 上海晗远系公司在册股东 |
上海晗远属于承诺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投资者及截至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公司股东,xxx远曾于《股票发行方案》披露前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并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后由于其资金募集延期,故补充出具承诺,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并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xx已于2017年8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登记编号
P1064034。
根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广场证券营业部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的《长城证券投资者适当性资质审核》,上海晗远于2018年8月10日开立证券账户,账号为0800375644,开通交易板块为股转A股。截至2018年8月10日,该账户为合法有效状态。
xxx远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四条、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要求。
(二)关于股票发行新增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x次发行认购对象均为公司在册股东,未新增股东。其中在册股东上海晗远已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并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xx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未新增股东,存在作为发行对象的在册股东承诺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形,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填写的股东调查表、认购缴款凭证及出具的承诺,其用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为其真实、合法取得并拥有的财产,无任何权属争议,其通过本次发行持有的公司股份为真实持有,与任何第三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的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建材集团和上海晗远,建材集团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且为公司控股股东,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入股控股,兴办经济实体,建筑材料、建材设备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从事建筑装饰工程和技术开发转让业务,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及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材集团成立时间较长,其权益持有人未在距今较短时间内持有发行对象权益,经营范围广泛。
上海晗远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会展会务服务,为公司在册股东,且上海晗远出具《承诺函》明确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的时间,其管理人国新xx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
设立且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的情形。
九、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1、主管部门的报批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一级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建材集团之控股股东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对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沪地产[2018]78号),同意建材集团、上海诚鼎新扬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发行人增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次增资属于企业
原股东增资,同意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2018 年 9 月 30 日,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非公开协议增资投资人的批复》( 沪地产 [2018]215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协议增资投资人之一上海诚鼎新扬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上海晗远。
2、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情况
2018 年 5 月 20 日,为本次股票发行,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
xxx报字(2018)第 1311 号”《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370,915,641.81 元。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53,000,000 股计算,每股评估值约为 2.42 元人民币。
2018 年6 月29 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xxx报字(2018)
第 1311 号”《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取得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登记,取得“备沪地产集团 201800009”《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程序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增资凭证(B2 类)》(编号:0000029),确认“各投融资主体实施本次增资行为符合程序性规定”。
4、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
《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两个议案,董事xx、xx、xxx为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该等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全体无关联董事表决一致通过;其他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2019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部分认购对象变更认购数量的议案》、《关于签
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部分认购对象变更认购数量的议案》、《关于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两个议案,董事xx、xx、xxx为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该等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全体无关联董事表决一致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
2018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其中,《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两个议案,股东建材集团、上海晗远系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该等议案已获出席会议的全体无关联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其他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6、协议签署情况
2018 年 9 月 19 日,公司与上海晗远签署《股份认购协议》;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与建材集团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前述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获取国家出资企业的批准后生效。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与上海晗远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与建材集团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协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签署并生效。
(三)认购结果的相关情况
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约定本次发行的缴
款账户及缴款日期(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披露《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将缴款日期延后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披露《股票发行延期认购公告》,将缴款日期
x后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股票发行延期认
购公告》,将缴款日期延后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
2019 年 1 月 14 日,公司披露《股票发行认购结果暨认购对象变更认购数
量的公告》,确认截至 2018 年 1 月 10 日,认购方建材集团拟认购 13,016,529
股,实际认购 2,028,549 股,实际缴款金额 4,909,090.92 元,其中 2,028,549 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2,880,541.92 元(其中 2.34 元系认购方多缴纳款项)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认购方上海晗远拟认购 15,909,091 股,实际认购 2,479,338
股,实际缴款金额 6,000,000.00 元,其中 2,479,338 元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
3,520,662.00 元(其中 2.04 元系认购方多缴纳款项)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公
司本次股票发行实际募集 10,909,090.92 元资金。
根据本次实际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实际发行股票 4,507,887 股,募集资金
10,909,090.92 元,符合本次发行计划,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发行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程序,公司内部履行了审议程序,关联方均已回避表决,发行过程及认购结果合法合规。
十、关于定价过程合法合规性、定价合理性的意见
(一)关于股票发行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定价方式为确定价格发行。 根据《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价格为 2.42 元
/股。本次股票发行定价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在地产集团完成备案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
报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370,915,641.81 元,折合每股评估值为 2.42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价格系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定价公允;
2、2017 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16 元/股,按此计算的本次发行静态市盈率为 15.13 倍(即 2.42/0.16),处于合理水平;
3、截至《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出具日的前一发生交易转让日(2018年 8 月 22 日),公司集合竞价交易收盘价格为 2.42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与之一致;
4、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具备一定的行业竞争优势,在内外部环境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预计未来业务规模将呈现增长趋势。
综上,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评估情况、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定价公允的情况。
(二)关于定价过程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股票发行价格在内的《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并经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后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行价格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定价结果合法有效的说明
发行人与认购方先后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了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支付方式、限售安排、协议的生效、协议的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价格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票发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发行定价过程合法合规、
定价合理。
(四)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现实中常见的情况是,股份支付的授予对象多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
1、股票发行对象
根据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认购对象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等,除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中认购对象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外,认购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业务往来,未来亦无签署业务或服务协议的计划。与认购对象有关联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与公司签署任职合同外,与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未来亦无签署其他业务或服务协议的计划。因此,本次发行不涉及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发行股票而换取服务的情形。
2、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目的
x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原拟用于公司幕墙管理平台项目、归还公司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以增加公司市场竞争力,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现,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增强竞争力,提升市场影响力,优化公司财务状况。
由于本次股票发行未实际募满,因此公司拟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实际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股票的公允价值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2.42 元/股,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主要参考因素详见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十、关于定价过程合法合规性、定价合理性的意见”之 “(一)关于股票发行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结合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目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和股票发行价格综合判断,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的情形。
十一、关于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本次股票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人已与发行对象建材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认购款总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根据
《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建材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发行股票,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已与发行对象上海晗远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认购款总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根据
《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xxx远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发行股票,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除认购人与发行人分别签署的上述《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外,认购人与发行人没有签订其他任何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均未与认购人签订其他任何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第三方均未与认购人签订任何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上述《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投资条款,不存在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列示的以下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投资条款:
1、公司作为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
2、限制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
3、强制要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
7、其他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投资条款。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股份认购协议》及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合法合规。
十二、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经核查《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发行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
经核查,根据公司与认购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无限售安排,亦无自愿锁定承诺,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审查通过并完成股份登记后,新增股票可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合法合规。
十三、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本次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详见本
合法合规性意见之“八、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二)公司在册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情况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在册股东共有 11 名,除去本次发行
对象 2 名,尚有股东 9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网站查询结果并经核查,上述 6 名非自然人股东备案或登记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是否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1 | 上海德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私募投资基金 | 是 |
2 | 上海诚鼎新扬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私募投资基金 | 是 |
3 | 上海振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工商业企业 | 不适用 |
4 | 上海宝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工商业企业 | 不适用 |
5 | 上海润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工商业企业 | 不适用 |
6 | 上海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工商业企业 | 不适用 |
经核查:
1、上海德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诚鼎新扬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上海德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且已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码为 SD7136。上海果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德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并取得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登记编号为 P1011045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上海诚鼎新扬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且已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码为 S84613。上海诚鼎新扬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为上海诚鼎新扬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并取得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登记编号为 P1025559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2、上海振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宝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述两家企业为激励公司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的股份
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上海润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主办券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均不含经纪),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材、石材、装潢材料、家具、灯具、玩具、通信设备、光缆、电线电缆、电子产品、音响器材、电脑及配件、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纺织品、办公用品、工艺品、纸张、五金机电、仪器仪表、橡塑制品、环保设备、劳防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静安
区延长路 152 弄 15 号甲 101-22 室,股东为xxx、xx、xxx 3 名自然人。根据上海润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该单位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亦未将单位资产委托于第三方进行管理;或有受其他投资企业委托代其管理资金的行为。该单位不属于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投资基金,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4、上海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主办券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家电、日用百货、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五金交电批发、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 344.25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环城东路 1001 号 224 室,股
东为上海齐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名法人。
根据上海昊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该单位不存在以非公
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亦未将单位资产委托于第三方进行管理;或
有受其他投资企业委托代其管理资金的行为。该单位不属于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投资基金,也不存在担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十四、关于公司、主办券商聘请第三方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在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主办券商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第三方行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在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公司、主办券商聘请第三
方行为合法合规。
十五、主办券商的其他意见
(一)经核查,公司无外资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不需要履行外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管理程序。
(二)经核查,截至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违规行为;公司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且能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股票发行方案》以及《股票发行认购结果暨认购对象变更认购数量的公告》的约定,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涉及投向房地产理财产品,不涉及购买住宅类房产或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涉及购置工业楼宇或办公用房、宗教投资等用途。
(四)公司在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未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截至本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无正在实施的权益分派计划,不需要对股票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等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六)自挂牌至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完成
的股票发行,故公司不存在前期股票发行事项。
(七)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任何构成收购的承诺、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承诺。
(八)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未披露或未充分披露且对本次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没有需要说明的对本次股票发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问题。
(九)经核查,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x x
项目负责人:
xxx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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