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以下簡稱本會)係為音樂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所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而申請人 為就本會已得專屬授權之特定音樂著作於約定期限或場次內作公開演出,是雙方協議如下列約定:
個別授權契約書
107 V1
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以下簡稱本會)係為音樂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所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而申請人為就本會已得專屬授權之特定音樂著作於約定期限或場次內作公開演出,是雙方協議如下列約定:
第一條 契約標的及授權範圍
一、 本會授權申請人在申請人指定之場所內公開演出本會所管理之特定音樂著作(下稱契約標的),該特定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姓名或名稱如申請表及授權曲目清單所示。
二、 本會之授權僅限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不得擴張解釋為默示同意授權音樂著作之其他相關權利。其他相關之權利(包括音樂著作之重製權;錄音及視聽著作之重製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與公開上映權…等),利用人應自行向相關權利人取得授權,概與本會無涉。
第二條 使用報酬之收受
一、申請人同意按本會之使用報酬收受方法支付使用報酬予本會,其計費方式依本會網站(頁)公告之使用報酬率收費標準計算。
二、申請人同意提供下列申請表及娛樂稅申報表(營利性質),並應依前條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予本會,若申請人未依約定時間提供相關文件或給付使用報酬予本會,視為未獲授權。
(1) 營利性質:
將實際使用契約標的之次數、場次情形詳列申請表及曲目清單,於演出前 7 日交予本會,並於
各場次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提供總票房收入、娛樂稅申報表及娛樂稅、營業稅完稅證明等相關
文件影本予本會,雙方依前述文件作結算,並於結算完成後 14 日內付清款項。
(2) 非營利性質:
將實際使用契約標的之次數、場次情形詳列申請表及曲目清單,於演出前 7 日交予本會,雙方
依申請表在活動演出前作結算,並於結算完成後 14 日內付清款項。
如申請人未於演出前 7 日提出曲目清單予本會於演出前完成曲目分析,申請人應自負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責任,與本會無涉。
本項個別授權使用報酬率關於曲目認列暨計算方法均參照實務授權方式處理。
三、利息及違約金約定:若逾期付款本會將依公告費率收取使用報酬、利息、按使用報酬十倍計收懲罰性違約金及相關行政處理費及規費。
四、未經授權或未完成授權逕行使用(演出)本會管理音樂,經本會蒐證後除應支付音樂使用報酬外,另需加付本會蒐證之相關費用,特此聲明。
五、申請人應提供於申請表所示利用契約標的之場所入場券或門票各二張以上予本會,以利本會查核申請人實際使用之次數及情形;申請人應協助本會人員完成上開工作。
六、本條第二項所列之申請表內容或曲目清單如有不完備或不詳之處,申請人應於本會通知後 3 日內補正,雙方並依正確曲目清單結算,如未補正或逾期補正,視為未獲授權。但申請人未列載於曲目清 單或非本會管理之音樂著作,均不在本契約授權範圍之內,申請人應另行申請並依本會公告費率計算使用報酬。非本會管理之音樂著作,應向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申請授權,並自負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責任,與本會無涉。
七、申請人提供任何錯誤、不實或不完整文件,本會有權逕行撤回或終止本契約書或限制授權,本會將不退還已收取之款項,並得追繳申請人所欠之使用報酬並按本條第三項要求損害賠償。
第三條 授權期間 x契約存續期間如申請表所列。第四條 權利擔保
一、 本會擔保其對契約標的確有依本契約約定內容授予申請人公開演出之權利。
二、 於本契約期限內,如有第三人對申請人就契約標的之公開演出主張權利時,申請人應立即將該第三人所發之函件、通知,以書面通知本會,本會應優先釐清相關權利之歸屬,並協助解決申請人與第三方之紛爭。如申請人仍遭受第三人訴訟時,本會負有協助訴訟之義務。
第五條 權利讓與之禁止
未經本會事前之書面同意,申請人不得將本契約授權所得之任何權利全部或一部讓與或再授權予他人。第六條 契約之效力
當申請人簽署申請表時,即視為申請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申請人如違反本契約之條款時,本會得隨時終止對申請人所提供之所有權益或服務。本會保留隨時修改本契約規範之權利,本會將於修改規範時,於本會網頁(站)公告修改之事實,不另作個別通知,並視為申請人已同意並接受本契約該等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第七條 契約終止及損害賠償
x契約訂定後,如一方違反契約任一條文之約定或發生對他方權益為不利行為之事,經他方書面定期催告改正而不改正時,他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契約解釋(本契約之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一、 本契約一切附件,與本契約約定有相同之效力,並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二、 本契約任一部份縱經認定為無效,雙方同意不因此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九條 調解、仲裁及管轄機關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得移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交由仲裁機關提請仲裁或逕自提起訴訟。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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