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G203223511936
南京财经大学
仙林校区人才交流中心电力增容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JG203223511936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2 日
目录
项目概况
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人才交流中心电力增容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e 交易平台
(http://xxx.xxx000.xxx)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3 年 12 月 04 日 14 点 30 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编号:JG203223511936
1.2 项目名称: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人才交流中心电力增容项目
1.3 预算金额:人民币 28.14 万元
1.4 最高限价:人民币 28.14 万元
1.5 采购需求: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因对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改造,用电负荷有所增加,本次磋商拟结合人才交流中心设施设备用电情况进行电力增容,新敷设两组低压电缆至人才交流中心改造区域。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工程量清单。
1.6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 个日历日内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
1.7 行业划分:建筑业
1.8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1.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距磋商时间六个月内任意一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和利润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三个月的可以不提供),或其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①提供缴纳税收的凭证;②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
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供应商须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及安许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供应商须具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承试类五级及以上等级资质(提供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4 第 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 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时,依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时间:2023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3.2 方式:
(1)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须前往 e 交易平台(http://xxx.xxx000.xxx)(以下简称平台)免费注册,注册成功且完善相关信息后,可以及时参与平台上所有发布的项目。
(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费用支付所需时间,务必在本公告规定的采购文件获取时间前完成采购文件服务费支付,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采购文件。
(3)供应商可通过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电子档(采购文件电子档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文件为准)及获取采购文件服务费发票,发票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供应商通过平台 “资金管理”模块进行操作。供应商选择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支付后 3 日内登陆前述模块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开标时在开标现场领取。非因招标代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原因,发票一经开具不予退换。
(4)平台网站首页“帮助中心”提供操作手册,下载者可以下载并根据操作手册提示进行注册、登录等操作。易交易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供应商技术支持热线:000-000-0000(工作时间:09:00-11:30,13:30-19:00)供应商项目参与操作说明:
xxxxx://xxx.xxx000.xxx/xxxxxx/xxxx/0000/00/00/00x0xx00-0000-0xxx-xxx0-x0x0x000xx0 c.pdf 技术支持服务态度不满意投诉热线:000-000-0000 转 0。
(5)联合体投标(如允许)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在平台办理注册、采购文件服务费支付、缴纳保证金等手续,其在平台的办理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磋商文件服务费 500 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 截止时间:2023 年 12 月 04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4.2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xx 0 x
4.3 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所有响应文件均应密封后递交,同时应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电子版须为响应文件正本加盖公章、签字后形成 PDF 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应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完全一致、U 盘形式(单独封装)、随纸质正本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磋商和平台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开启
5.1 时间:2023 年 12 月 04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5.2 地点: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xx 0 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 本项目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发布公告。
7.2 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磋商文件。
7.3 勘察现场或答疑:无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南京财经大学
地址: 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x老师 025-86718097、x老师 025-86718017
8.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 0000 x联系方式:于工 025-86631836
8.3 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于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22 日
一、总 则
1、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供应商”是指参加竞争性磋商,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3“工程”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工程以及与之配套的货物、服务。
2.4“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
3.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
3.3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审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3.4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
评审标准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5 强制采购信息安全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3.6 进口产品政策
(1)除招标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7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二、磋商文件
4、磋商文件构成
4.1 磋商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
5、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5.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磋商响应文件编制
6、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
6.4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5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
7.2 磋商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价格,以及其他部分内容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有关格式按磋商文件“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的要求编制。
7.3 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内容。商务部分内容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6)所述材料,如提供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有权按无效响应处理):
(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见第六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第六章);
(3)申请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4)报价一览表及附表(格式见第六章);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7.5 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内容。技术内容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其他证明文件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项目技术方案或服务说明;
(2)《技术要求条款偏离表》;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7.6 磋商响应文件的价格内容
(1)价格部分内容是对标的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综合考虑清单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管理费、利润、风险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清单报价,无论清单特征中是否描述,供应商综合单价均应包含完成本清单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即为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全部费用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在《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标明标的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等。
(4)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限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低于供应商首次响应报价的话,除特别注明外,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7 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磋商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8、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磋商保证金。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9、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递交
9.1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磋商文件中注明须加盖公章、签字的地方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认为需要时,供应商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9.2 磋商响应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同时加盖供应商公章。
9.3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2)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10、联合体
10.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0.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0.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10.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磋商
11、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90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12、磋商组织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磋商程序
13.1 磋商小组审阅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进入磋商程序。
1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
13.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3.4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响应(或补充)文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3.5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除项目扩大了供货范围,增加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外,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3.6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在认为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或者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具体可落实环节和理由等。供应商不能按磋商小组要求
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将对其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13.7 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或者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向采购人提交“退出磋商函”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或者加盖公章。
13.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不满足“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的;
(2)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用带星号(“*”)、
“须(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3)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3.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4、评分方法和标准
14.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14.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服务、业绩、投标响应性等。
14.3 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
15、确定成交供应商
15.1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5.2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5.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5.4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5.6 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均不退回。
16、签订合同
16.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6.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6.3 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不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为磋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6.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质疑
17、质疑
17.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7.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7.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7.4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7.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7.6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7.7 质疑函的主要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7.8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7.9 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七、诚实信用
18.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8.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本项目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8.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8.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八、磋商费用
19.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9.2 本次采购,成交供应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代理 工程 招标收费基准费率 40 %计算,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费用无需在《报价一览表》中单列。
九、其它
20.1 本项目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
65 号)规定,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 100 分),将全部磋商小组
成员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施工组织设计劣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评标标准 | 分 值 | |
一 | 磋商报价 (60 分) | 本次磋商,以进入详细评审的各供应商最终磋商报价的最低值为 A 值,A 值得价格分的满分,即 6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磋商报价 得分=(A 值/磋商报价)×60(小数点保留两位)。 | 60 | |
二 | 商务部分 (11 分) | 类似项目业绩 (6 分) | 提供自 2020 年 10 月 0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供应商承担过相同或者相似工程项目业绩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最多得 6 分。 (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 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合同需体现相关内容,未体现或材料不全不得分) | 6 |
项目组成员(4 分) | 1、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同时具备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的,得 2 分; 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不少于 5 人的,得 1 分;每多 3 人加 1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提供以上人员证书复印件和由社保机构出具近 6 个 月(自 2023 年 05 月至 2023 年 10 月)内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 4 | ||
供应商资质(1 分) | 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 1分。 (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 1 |
章,否则不予认可) | ||||
三 | 施工组织设计 (24分) | 总体概述(4 分) | (1)总体设想明确,方案针对性强的,得 4 分; (2)总体设想较为明确,方案针对性较强的,得 2 分; (3)总体设想不明确,方案针对性一般性的,得 1 分; (4)未体现总体设想,方案无针对性,或未提供材料的不得分。 | 4 |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4分) |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描述非常详细、完整的,得 4 分; (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描述较详细、较完整得,得 2 分; (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描述一般的,得 1 分; (4)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无描 述的不得分。 | 4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案(4 分) | (1)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非常详细、完整的,得 4 分; (2)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较为详细、完整的,得 2 分; (3)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一般,针对性较差的,得 1 分; (4)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 和解决方案缺项、漏项或没有的不得分。 | 4 | ||
对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4 分) | (1)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十分全面的,得 4 分; (2)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较全面得,得 2 分; (3)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一般的,得 1 分; (4)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少或没有的不得分。 | 4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4 分) | (1)计划描述详细,投入设备材料齐全,样品品质优的,得 4 分; (2)计划描述较详细,投标设备材料较齐全,样品品质较优的,得 2 分; (3)计划描述一般,投入设备材料一般,样品品质一般 | 4 |
的,得 1 分; (4)未有计划描述,设备材料提供较少或没有,或未提供的样品的不得分。 |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安全xx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措 施及环境保护措施、安全保证措施以及与其他各 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4 分) | (1)所述方案非常详细、周全,得 4 分; (2)所述方案较为详细、较为周全,得 2 分; (3)所述方案内容一般的,得 1 分; (4)方案描述较少或没有的不得分。 | 4 | ||
四 | 服务方案 (5 分) | 售后服务方案(2 分) | (1)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及售后服务方案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科学合理的,得 2 分; (2)方案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不高、不够科学合理得,得 1 分; (3)方案针对性差、不具可操作性、不科学不合理的或 没有的不得分。 | 2 |
服务承诺(1 分) | 供应商承诺在工程开工后,在施工工地附近设有项目部,承诺常驻人员至少 3 人,保证工期,方便及时快 速应对突发状况的,得 1 分。 (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 1 | ||
质保承诺(2 分) | 在整体工程质保期 2 年的基础上,承诺每延长一年质 保期的得 1 分,最多得 2 分,不承诺的不得分。 (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 2 | ||
总分 | 100 |
说明:
1.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清晰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原件备查。
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2.1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5%的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
2.2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3.1 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给予 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2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3 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4.1 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 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
5.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一、项目内容
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人才交流中心电力增容项目,仙林校区原车队综合楼改造为人才交流中心,原车队外线供电电缆(电缆规格 95mm²)无法满足改造用电需要,须进行电力增容,拟新敷设 185mm²和 95mm²共 2 根电缆至车队改造区域,满足供电需求。
二、技术标准
1、设计施工图;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配套的费用计算规则;
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配套的费用计算规则;
5、设计费率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 号文执行;
6、施工机械台班费调整执行xx函价[2021]379 号机械人工调整文件;
7、工资单价调整执行xx函价[2021]379 号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文件;
8、材料价格以编制时市场价为参考,有效期为一个月。
9、推荐品牌:
(1)电缆:江南、远东、上上或同档次品牌
(2)低压塑壳断路器:常熟、正泰、人民电器或同档次品牌
(3)桥架:国标
三、服务要求
1、设备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并确保能通过采购人验收。
2、设备参数及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要求;须提供所投设备的相关试验证书文件。
3、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达到国标品质并在报价单中标注品牌、等级、规格型号等;采购人推荐品牌采购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投标时须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注响应品牌、等级、规格型号等,响应品牌须为推荐品牌或同档次及以上。
4、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合同中确定材料的品牌、规格和型号;特殊情况下,做任何更改前必须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否则采购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四、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是否完成投标响应性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和内容;是否存在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造价是否超过合同总金额;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却已实施的变更项目和工程签证。
2、供应商须严格依据采购人需求,完成工程施工等工作。
3、竣工验收按照供应商自评、设计单位认可、监理核定、采购人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供应商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满足竣工验收的资料。
4、采购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若供应商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则验收顺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组织验收后,在一周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若初次验收未通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所提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
5、供应商需要提供竣工图。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6、竣工交付使用的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完成设计图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工程。
B、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材料、构配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场检验合格证明、技术标准、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并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
C、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D、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7、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供应商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首次验收未通过,实际竣工日期为供应商整改后再次验收合格之日。
8、质保期:整体工程质保期:两年。
五、付款方式
(1)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80%。
(2)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扣除审计费的 97%,但应扣除应扣费用(例如审计费(如有)、施工水电费、违约金(如有)等)。
(3)余款 3%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全额无息付清,审计费按校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GF—2017—0201)
南京财经大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目录
发包人(全称):南京财经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人才交流中心电力增容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人才交流中心电力增容项目 。
2.工程地点: 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 / (¥: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具体信息见第三部分 3.2 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及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江苏省南京市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该部分与(GF—2017—0201)相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包括承诺书、中标通知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投标书、招标文 件;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 设计人: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入口大门、围墙、道路等,具体由发包人和 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确定。
1.1.3.2 永久占地包括:施工区域。
1.1.3.3 临时占地包括:无。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的法规条令及规范性文件。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的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 南京市建设、消防、节能以及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
1.3.2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 款;(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承诺或协议等契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设计文件以及地勘报告(包括施工图纸、图审意见等);(9)投标文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当对同一问题,国家、江苏省、南京市颁布的标准和规范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的标准、规范、规定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严格者为准;(11)其他经双方同意视为本合同组成的有关文件。
1.5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7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份纸质档文件以及电子档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 7 天内。
1.6.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经图审中心核准盖章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8 交通运输
1.8.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除本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 工现场,承包人应安排专人做好保卫工作,费用含在投标价中。
1.8.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工程工地围墙(或围档)和入口大门范围为界, 以内为场内交通,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现场已有道路、围墙以及大门等设施,不再提供现场已有条件外的其他设施,如 承包人施工期间损坏现有设施,应予以恢复或承担恢复的相关费用。
1.8.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 知识产权
1.9.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或按发包人与第三方 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项目。
1.9.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 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项目。
1.9.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 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
1.10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清单计价规范相应条款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2.1.1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2.1.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行使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包括组织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工作及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授予 发包人的相关权力。
(2)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有应由承包人负责又需发包人派驻代表/监理审批或确认的事情 均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
(3)发包人权利及相关约定:
①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就有 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发包人有权直接招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招请而产生的费用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发包人可作为债务向承包人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文件内应付或届期应付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支付执行者。
②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其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承包人应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照管工程所需的部分外) 直到发包人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
③发包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承包人应在接获通知后 3 天内向发包人书面(加盖公章)请求确认。
2.2 发包人人员
2.2.1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xx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2.2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3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3.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现场,保障必须的施工条件(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交通条件等),提供现有的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建筑物和地下水电管网分布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3.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承包人在投标前已经到工地勘察并充分了 解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道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之情况。中标后,承包人不得因以不了解现场情况或误解工地情况提出费用或工期索赔。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胶装成册)。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⑴承包人必须积极办理合同备案、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 等开工前手续,发包人予以配合协助,发包人按照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用于申办本工程备案、报批等手续所需的必要资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后 14 天内完成所有备案、报批等开工前必要的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办妥的而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⑵承担发包人上级领导检查、视察工地所需的现场准备工作;配合质监、安监单位的现场检查,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⑶承包人必须遵守江苏省及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人的安全监督、
质量监督、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 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外地施工单位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等。⑷涉及到的所有交通、环卫、市容、施工噪声及劳务用工管理等各项应办手续及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办理和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影响工程工期,否则仍须承担违约责任。若因此而产生相应的行政处罚,概由承包人承担。⑸承包人所报价格应包含其自身分包引起的各项增加的或额外的费用。⑹承包人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弃土,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导车辆、行人交通,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⑺本合同承包人必须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工作(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承包人布管接线并挂表计量),并接受发包人统一管理,以及全力配合其他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双方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支付费用,采购人收取的水电费按照工程审计后价格的千分之二(2‰)收取,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装饰改造工程的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除由承包人自身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外,还需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等工作,以及本工程全区域的卫生管理与检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xx施工,保证工完场清。①设置、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②每天保持施工道路的畅通与清洁,负责保养及维修进入工地施工区域道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收集和处理所有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内的所有垃圾,直到竣工交付为止;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按规定做好场内布置各项标识、标牌、便于检查、视察或参观;⑤若因承包人现场清洁卫生工作不好,导致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或新闻媒体曝光,承包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另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 1 万元/次的违约金。⑥竣工交付时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至发包人满意,承包人承担其相应的费用。⑼在现场施工中,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区域与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的搭设与维修管理工作,以及为安全检查所进行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等。承包人可以使用由发包人修建的道路,承包人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办公用房及必要的办公桌椅。⑽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内先期建成的设施,工程施工期间如先期建成的设施被盗窃或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整修被盗或损坏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同时还应负责由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施工、安装的设备、材料等的安全保卫工作,任何遗失、被盗、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⑾承包人应当服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合理调动资源,保障工期、质量目标的实现。⑿承包人必须立刻执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书面指令。若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之内执行指令,而在收到发包人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 7 日之内,承包人仍未执行,发包人可另聘和指派他人执行该指示所要求的工作。其他承包人完成此项工作的相关费用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而无须承包人认可,由此造成发包人额外损失或间接损失的,作为债务向承包人追讨。⒀承包人必须签收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资料,如有异议必须在收文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同认可。⒁承包人报给监理的所有资料,须同步报发包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但发包人不会越过监理直接给承包人回复。⒂对承包人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节点付款时扣除。⒃任何时候、任何人未经建设方和监理同意,施工人员不得住在改造出新建筑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作为承包人在项目的授权代表,全面履行工程项目的承包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合约目标范围向发包人直接负责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本人每天至少 8 小时,每周不少于 5 天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工地例会(有事须请假)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如发现项目经理某周有 2 天不在现场 或无故缺席工地例会,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0 元整(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连续 5 天或施工期间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中标的项目经理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 责任,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 7 天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照每人次 5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从当期进度款扣除)。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批准方可离 开现场。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 自更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每人次 5000 元(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3.3.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 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缺勤一天承担违约金 500 元/人次。
3.4 承包人现场勘查
3.4.1 承包人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对每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3.4.2 承包人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或不勘查现场,发包人有权不分配施工任务。
3.4.3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全部工程 。
3.5.2 严禁承包人转包和擅自分包!
3.5.3 合同签订后,若发现乙方将工程转让、转包、分包给他人、或发现乙方实际不具备与承包的工程相应资质与能力(如乙方管理混乱,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质量不符合合同和现行规范要求,有关手续不齐全,工程进度有可能影响单体工程进度及验收等),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责令乙方立即退出施工现场,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如有其它损失,甲方仍有权要求赔偿。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竣工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本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人在施工合同 签订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整(¥ 元),(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验收合格并按照约定的工期交付使用后,履约保函失效,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将于一个月内予以无息退还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本票、汇票、转账支票、履约保函等。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是承包人接收发包人工程款的收款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四控两管一协调,即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督安全生产,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设计变更、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 延期、施工索赔、隐蔽工程验收、标准的确认、分包单位(如有)的确认、支付工程款、材料的确认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发生造价变更工作,均需要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后才能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要求,并达到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等级。
5.1.2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5.1.3 材料需使用发包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指定的或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规格、品种和品牌。所有材料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验收时须提供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测证明。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通知监理单位 组织人员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 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政监督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
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的处罚外,承包人赔偿发包人违约金 2 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 7 天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具 体如下:①根据监理、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适当地方设置门卫,并安排专人 24小时看管,禁止非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车辆进入现场;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③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承担非夜间施工照明和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④承包人必须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⑤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赔偿,与发包人无关。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承包人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处理事故费用外,承包人还将赔偿发包人违约金 1 万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承包人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处理事故费用外,承包人还将赔偿发包人违约金 1 万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处理事故费用外,承包人还将赔偿发包人违约金 2 万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治安保卫工作,包括:(1) 对进入到施工现场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的管理;(2)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的管理;(3)承担治安管理工作相关费用。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工程不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施工场地符合南京有关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和文明工地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已包含安全文明 施工费,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 现场项目部组成、施工现场全方位智能监控布置,施工劳务安排、施工机械安排等。因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自行踏勘现场并获得相关技术图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已经充分考虑到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中标后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不得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于开工前7日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在各专 项工程施工至少提前7日提交专项施工方案,有特殊要求的于施工前3日内上报施工方案。每月5日报本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每周五报周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日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3 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3 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3 日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正 式开工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设计变更修改图;②不可抗 力;③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无费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000 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1 级以上大风;
(2)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150mm;24 小时积雪厚度大于 400mm;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 50 年 一遇的雨、雪、洪灾;
(3)六级及以上地震;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 无 。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3.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3.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3.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4 样品
8.4.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用于本工程 之任何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和发包人授权的监理认可或批准,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及品牌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保证书,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和质量等级。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各有关物料之样品作发包人与监理认可之用。发包人与监理对任何样品之认可或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8.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5.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5.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5.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3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5.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修建临时设施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后一周内 负责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清运出场。建筑物周边及场内道路等设施如有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本项目建筑及生活垃圾由承包人在竣工验收一周前全部运至校外合法垃圾场,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8.7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 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图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说明。
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相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①更改工程相关部分的 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施工顺序和时间;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擅自进行变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后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的代换,须经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不得延后。
发包人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 或分享。
(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5)发包人保留变更或调整工程量的权力,承包人不得拒绝变更,更不得以变更为由提出不 合理的要求。
(6)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变更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交由第三方承包人完成,并按 第三方承包人报价的双倍作为违约金扣减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7)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的顺延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为准。
(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直接从设计单位取得设计 变更,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本工程的设计师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类似项目在《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让利幅度,类似项目投标报价时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让利幅度及材料价格(无投标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办理确认单价)计算,作为结算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审计。
上述的“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 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
③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投标报价时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无投标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办理确认单价),按照投标报价中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优惠标准作为结算单价。新增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审计。
10.2.2 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呈报价格,最终经监理、发包人批准后的价格为准。
10.2.3 其他
①除总价措施项目中现场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可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 作相应调整,其余的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化或变更时,其总价措施项目及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均不作调整,包干使用。对发包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承包人已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未更改发包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②承包人自行施工工程内容所有专项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包含在本合同内。
10.2.4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价款结算:
①经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确认,发包人批准后的设计变更,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批准后的工程签证,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按发包人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后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 程价款的完整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直接计入竣工结算价款。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4 暂估价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
11.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项目工期要求为 45 个日历日,因此人工工资的 政策性调整不允许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不允许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各类人工费、机械台班、建材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2)工程量发生变更时,相同子目综合单价不予调整的风险;
(3)因承包人自身施工管理等原因造成工期、误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4)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可以预见到的风险;
(5)招标文件中明示和暗示的风险费用; (6)施工组织设计的各项技术、安全措施; (7)施工期间的各类政策性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知晓上述风险范围,已经考虑相应的风险费 用计入报价。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系列文件及 2014 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若以上标准、规范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应按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周二前将当周完成的工程量发送至发包人、监理,并报发包人跟踪审计备查。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计量的范围与要求
①只能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工程、计日工等合同规定支付的项目计量,此范围以外的不得进 行计量;
②计量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进行;
③工程质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计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④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因此,属 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⑤按合同 5.3[ 隐蔽工程检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条款的约定需计量的中间部位、隐蔽 工程、拆除工程。
(2)单价合同的计量方法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以竣工结算审计结论 为准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
②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③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估算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估算工程量。
④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⑤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估算工程量。
⑥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估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进度款。
⑦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 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⑧监理人、发包人所确认的工程量只是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不能作为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的依据,结算工程量以竣工结算的审计结论为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双方约定本工程按照以下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执行:
(1)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 80%。
(2)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扣除审计费的 97%,但应扣除应扣费用(例如审计费(如有)、施
工水电费、违约金(如有)等)。
(3)余款 3%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全额无息付清,审计费按校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4)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调整工程付款的时间的额度,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1、竣工验收按照承包人自评、设计单位认可、监理核定、发包人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 后,承包人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满足竣工验收的资料。
2、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若承包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 不符合规定要求,则验收顺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组织验收后,在一周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若初次验收未通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所提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
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此项目需要提供竣工图。竣工图提供数量 4 份。 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4、竣工交付使用的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完成设计图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工程质量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工程。
B、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材料、构配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场检验合格证明、技术标准、必要的 进场试验报告,并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
C、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D、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5、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首次验 收未通过,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再次验收合格之日。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施工完成后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13.3 竣工退场
13.3.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施工结束且竣工资料交付后 7 日内 。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验收合格后,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竣工结算报监理人进行初审,监理人初审后由发包人跟踪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 提交的任何补充资料(除非这些补充资料的内容被证实是发生在工程完工以后的),所有遗漏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做出的优惠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书原件、工程量计算书。
(2)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
(4)竣工资料原件(包括开竣工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材料检测等资料,经监理 核查装订成册,拟报档案管存档的资料);
(5)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等结算资料;
(6)电子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书、施工图纸等);
(7)甲供材料结算单、水电费结算单(如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一)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 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或由施工单位直接缴纳(下同);
(二)单项工程核减率在 8%—10%(含 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0%,施工单位承担 80%;
(三)单项工程核减率在 5%—8%(含 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0%,建设单位承担 80%;
(四)单项工程核减率在 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量缺陷期满后 56 天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审定总价的 3%作为质量保修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质保金为工程结算审定总价的3%。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免费保修期为:详见质量保修书。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内。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另行协商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接到监理人开工令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每拖延 1 日历天须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
(2)若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图纸及相应技术规范或偷工减料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 处以每次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至设计图纸及相关现行规范要求;
(3)若承包人延误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承包人按照 1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4)合同工期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自报工期,如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 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 2000 元,并以合同总价的 5%为限,支付赔偿费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本工程的责任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5)若工程首次竣工验收未通过,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整改到位并 承担合同总价的 0.1%的罚款,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 为竣工结算价的 5%,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责令乙方立即退出施工现场, 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如有其它损失,甲方仍有权要求赔偿。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不另外支付。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 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 50 年一遇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相应保费。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承包人须依法对其应投保的人身、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工程 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 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3)承包人须对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 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承担。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9.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采用。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 1: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单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 4:南京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代表人: | 代表人: |
电 话: | 电 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附件 1: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单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南京财经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均在保 修范围内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免费保修期为: 。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期内承包人免费保修,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期外,承包人终身保修,仅收取部件成本费。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 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根据
《江苏省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施工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二、工程项目施工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江苏省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验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乙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乙方进场后首先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围护,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4、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乙方应落实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中的人员名单上报甲方项目代表备案,以便甲方监督管理。工地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5、乙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6、施工前乙方应对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7、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8、施工期间,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9、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10、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车辆管理办法。对于乙方人员未按甲方要求,违规使用车辆造成的后果,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因实验、施工等特殊原因,确需动用明火的,乙方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对违反规定动用明火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将交由消防部门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乙方员工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3、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4、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乙方必须向甲方借用或租赁,应由乙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
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5、乙方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乙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6、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验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7、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8、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的均由乙方负责。乙方配电系统必须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工地生活区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饭锅、电取暖器等,防止漏电触电事故发生。
19、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改造维修工程施工时,应及时安放工程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照明灯,必要时安排人员进行值班。
20、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服务不当发生的人身伤亡(含乙方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火警、火灾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只负责教育的责任。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乙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甲方予以协助,乙方按国务院及江苏省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
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有乙方承担。
21、乙方必须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若甲方进度款到位,而乙方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形成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4:
南京财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南京财经大学施工单位(乙方):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廉政,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密秘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对有关人员经常开展廉政教育活动。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协助监督部门认真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提醒,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交通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免费装修房屋、参加婚丧嫁娶活动、安排出国、出境旅游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甲方按规定进行认质、认价的产品或单位除外)。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娱乐等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可以视为合同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年 月 日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本章提供的附件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制作目录(须生成页码))
附件一、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 姓名和职务) 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参加磋商。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按磋商文件要求,我们的总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3、本项目交付时间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4、我们已详细阅读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及我方响应承诺严格履行合同。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8、我方正式开户银行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账 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或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 供应商住址) 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三、报价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总价 | 合计 | 小写:人民币 万元 大写:人民币 |
工期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
磋商标的是否全部由小微企业(含视同小微企业)提供 | (填写“是”或“否) | |
备注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项目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如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影响项目项目履约交付。
2、“磋商标的是否全部由小微企业提供”栏内填写“是”或“否”。如填写“是”,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填写,不享受价格扣除。
附表—
工程量清单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条款内容 | 磋商响应 | 偏离说明 |
说明:磋商响应文件商务部分内容响应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的,请在本表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技术要求条款偏离表格式
技术要求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条款内容 | 磋商响应 | 偏离说明 |
说明: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要求部分内容响应存在正偏离或负偏离的,请在本表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为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拟参与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拟参与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及专业 | 执业资格及证书号 | 技术职称 | 相关工作年限及工作经历 | 拟担任本项目何种工作 | 备注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业主联系方式 | 工作主要内容 | 合同金额 | 备注 |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转让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对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项目)
附件九、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供应商名称)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我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公章)日期: 年 月
附件十、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按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填写
附件十一、施工组织设计
附件十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