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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相关规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对《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风险提示。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根据近期部分法律法规的更新对
《基金合同》进行了调整,并对《托管协议》对应部分的内容同步进行了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本基金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要求,调整申购和赎回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烦请投资者密切关注申赎办理时间和方式的变化,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三、自 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同时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对《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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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21 日
附件:《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
全文 |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部分 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
第二部分 释义 |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 |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
差额及其他对价 63、指定媒介:指 | 额及其他对价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 人代买代卖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 x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 |
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 | 额及其他对价的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 | |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 |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深圳证券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 |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 | |
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 | x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 |
书中进行更新。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 |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 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
费用及其用途 |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 x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
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 | 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 | |
式见招募说明书。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 |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 | |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依 |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依法 | |
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 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 |
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 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 |
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 |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 |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 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 |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 | 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 |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
三、投资策略 | ||
(一)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 ||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x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 | ||
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 ||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
四、投资限制 | ||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四、估值方法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 |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全文 | 指定媒介 | 规定媒介 |
全文 |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