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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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住院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中银(备-健康)[2014]主 30 号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拥有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的非中国国籍居民,年龄在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继承遗产以及从事商务活动或公务活动(不包括出国劳务或就业)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 24 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保险人将通过该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医疗救援服务并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相关费用:
(一)住院医疗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病情等,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院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包括返回国内继续治疗),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人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二)医疗运送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称“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援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家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运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运送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并可视为正常乘客时,经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运送回国,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国内居住地。若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救援机构将在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国内居住地的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回到国内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北京、上海、广州或国内居住地之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
对于上述救援机构在安排被保险人进行医疗转运和运送回国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来支付,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医疗运送保险金额为限。
(三)亲属探病
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七天以上而于所在地又没有当地的亲友能给予照料‚需要其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一位成年直系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国内到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同时安排其在当地住宿,并承担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所承担的上述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亲属探病保险金额为限。
(四)后事处理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其直系亲属的要求,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在事发地进行安葬或送返回国内居住地(棺木或骨灰盒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鲜花,举行告别仪式、宗教仪式,或任何其他非必要的费用)。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及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将协助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往返经济舱机票及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所承担的上述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五)治疗后转送回居住地
在当地治疗后,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不会影响被保险人作为正常乘客,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救援机构可在转送过程中安排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对于上述救援机构在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来支付,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医疗后转送回居住地保险金额为限。
(六)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回居住地
因被保险人在境外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住院或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回居住地。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返回居住地。
对于上述救援机构在安排被保险人未满十六岁儿童返回居住地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来支付,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回居住地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整容、整形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暴乱、恐怖袭击。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三)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承担医疗救援费用:
(一)被保险人在非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的医疗救援费用;
(三)搜寻和营救。
境外旅行救援服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服务所提供信息对应之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对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一)电话医疗咨询
在境外旅行途中如遇紧急医疗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拨打 24 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此医疗咨询属建议性质,并不构成诊断。
(二)医疗服务机构转介
救援机构提供当地的医生、医院的名称、地址及电话。但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救援机构对该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门诊服务安排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在境外安排预约医生,并协助被保险人安排因门诊所需的酒店住宿及其后的复诊。
(四)医疗监控
被保险人住院时,救援机构医生协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视察其治疗情况,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家属。
(五)旅行前的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可拨打咨询电话咨询天气、海关、汇率、机场税等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六)使领馆资料
救援机构提供旅行目的地国家使领馆在中国的地址、电话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地址、电话。
(七)法律援助转介
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八)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发生紧急伤病事故时,可以要求救援机构将情况尽快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亲属。
(九)紧急翻译援助
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十)紧急路线安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机构将帮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旅行交通计划,但所有变更线路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一)丢失旅行文件的行政援助
如被保险人丢失或被盗重要的文件或身份证件,如护照、签证等,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信息,并介绍适当的当地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办相关文件。补办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十二)代寻并传送行李
当被保险人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如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救援机构将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登上离境交通工具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入境交通工具时为止,但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获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占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并且在救援机构的安排下就医。在异常紧急情形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立即联系的,应在住院后 24 小时之内通知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救援机构安排的救援程序接受救援,否则,视为放弃救援服务。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2、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二)国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范围内。
(三)国内居住地:指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人员在国内的居住地。
(四)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五)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境外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六)既往疾病: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的十二个月内,被保险人曾经接受住院治疗的任何医疗状况,或者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的六个月内被保险人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处被诊断或治疗包括处方药的任何医疗状况。
(七)医院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医院处于国内,则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八)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九)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十)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一)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二)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三)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四)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xx)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x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十六)正常乘客:指在正常的交通工具内,不需占用多于一个正常的座位或舱位,及不需要以担架作为辅助的乘客。
(十七)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