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短期 A 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口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短期 A 款)条款
1. 承保范围
1.01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1.02 除外责任
2. 风险管理
设定和修改信用限额
2.01 注意和谨慎义务
2.02 限额申请
2.03 风险服务
2.04 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
2.05 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
2.06 到期日的延长
2.07 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
2.08 货币存款
3. 赔偿款项
3.01 承保损失的计算
3.02 赔偿款项的计算
3.03 赔偿款项的支付
3.04 追偿款
3.05 最高责任限额
3.06 赔偿款项的转让
3.07 风险分担
3.08 诉讼时效
4. 保单管理
4.01 营业额的申报
4.02 保险费的计算
4.03 保险费的缴付
4.04 抵销权
5. 其它规定
5.01 被保险人的投保单以及告知义务
5.02 保单货币
5.03 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
5.04 保密
5.05 保险期间
5.06 违约
5.07 通讯
5.08 法律、仲裁和语言
1.01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我们是特别条款中所称的保险人。我们向您,即特别条款中所称的被保险人,签发本保单,并就本保单收取保险费。
根据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如果由于以下保险事故买方未能将无争议的承保欠款支付予被保险人,保险人将根据下文第 3 部分(赔偿款项)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在应收账款的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前由供应商或者出口保理商转让给被保险人的有关应收账款,方被计入承保欠款。
除非另行明确约定,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全部的无追索权的营业额。保险事故
在保单项下,当买方未能向被保险人支付承保欠款并且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保险事故:
(a) 买方的长期拖欠,指买方在特别条款所规定的等待期届满时尚未支付无争议的承保欠款的全部或部分;
(b) 买方无清偿能力,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是指:
I.破产接管人或管理人、清算人、受托人、管理者或其他类似官员被指派至买方,无论该指派是否是由法院或其他类似法庭作出,但任何不影响被保险人作为买方债权人权利的指派则不包括在内;或
II. 债务调解协议、重组方案、和解或其他类似安排已经被批准并且对买方和买方的所有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或
III 存在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等同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将视作在特别条款规定的相应等待期的届满时发生。
(c) 发生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I. 外国公共买方在最长延长期限届满时尚未支付无争议的承保欠款的全部或部分;
II. 外国公共买方不合理地且正式地拒绝接收货物;
III. 由于下列任何一种政治事件,直接妨碍买方支付承保欠款或者供应商对销售和/或服务合同的履行:
(i) 买方所在的国家(如果买方不在您的国家)发生战争(无论是否宣战,但第 1.02(c)款(除外责任)列明的范围除外)、侵略、外国敌对行为、内战、暴动、叛乱、骚乱、革命和/或军事行动或篡权行为;
(ii) 限制汇兑,即买方所在国的政府发布法令,对货币汇兑进行限制;
(iii) 买方所在国的政府通过法令,根据该项法令规定,如果在存款日或完成汇兑手续之日以当地货币存放的款项金额与到期应付金额之间存在差额,则免除买方额外支付前述到期差额的义务;
(iv) 欠款应当以买方本国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支付,但买方的本国货币不能兑换。
(v) 买方所在国的政府通过法令,根据该项法令规定,买方被禁止支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应收款项;
1.02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a.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任何代理或供应商(或任何代表供应商行事的一方)未能遵守应向买方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者未能遵守相关国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或
b. 任何与核物质有关的现象,或自然灾害;或
c. 下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战争:美国、俄罗斯、法国、中国和英国;或
d. 供应商与买方之间分销、特许经销权或类似安排终止,并且被保险人在供应商或出 口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之前已知晓该终止,除非保险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该终止;或
e. 失去出口或进口许可,或其他类似法规阻止合同的履行或欠款的支付;或
f. 由于供应商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法规,或者由于政治风险发生国以外的国家政府的 决定,导致供应商不能发送货物以及/或提供服务;或
g.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而将买方的付款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
h. 汇率浮动和/或货币贬值,买方未能额外支付等同于当地货币贬值金额的部分;或
i. 发生在第三国的事件:如果货物将发送至第三国和/或服务将提供给第三国,或者 付款将来自该第三国,并且被保险人在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之前已知晓这些安排,除非保险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保单不承保以下各项:
j. 与以个人身份进行的私人交易。与供应商本国的公共买方进行的交易,以及与当供应 商或者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给被保险人时未获政治风险承保国家的外国公共买方进行的交易。
k. 以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或不可撤销的可延期的保兑信用证进行付款的交易。
l. 被保险人或供应商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批准同意的,付款条件比特别条款所明确的 最长付款期限更有利于买方的交易。
m. 与位于国家列表中没有列明的国家或保险人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的国家的买方进行 的交易。
n. 与下述任何一类买方的交易:
• 被保险人或供应商通过参与管理、经营或入股有效控制的买方;或
• 对被保险人或供应商有着类似控制的买方;或
• 与被保险人或供应商同属一个集团的买方。
o. 与在应收账款由供应商或者出口保理商转让给被保险人之日前保险人已经拒绝承保 或者撤销承保责任的任何买方进行的交易。
p. 在买方进入违约状态后由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转让给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 q. 逾期付款利息或者任何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
r. 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费,除非保险人另行同意。
s. 如果一份保理协议根据被保险人的国家、供应商的国家或者买方的国家规范保理活动 的法律被认为是无效以及无执行力的,任何有关该保理协议的损失。
t. 如果进口保理商已经代表被保险人从买方收到了付款,进口保理商的无清偿能力。 本款使用的无清偿能力一词定义见 1.01 款。
u. 因欺诈而导致或者与欺诈有关的应收账款,无论欺诈是由谁实施的。
2. 风险管理
设定和修改信用限额
2.01 注意和谨慎义务
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单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单。如果保险人解除保单,将已
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单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单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向买方授予和保留信用限额时,必须如同被保险人未投保时一样,尽到一切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任何与新的和/或现有的买方相关的,且可能会被一个小心谨慎的未购买保险的人解释为不利和/或负面的任何情况、信息或事件,
无论买方是否对被保险人有未偿欠款。
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将某个买方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必须拥有一个信用限额。信用限额确定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就某一个买方所获承保的最高信用额度。信用限额是保险
人根据第 2.02 款(限额申请)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
2.02 限额申请
就每一个买方,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或者在特别条款列明的风险服务提供者(如有)递交限额申请。
如果保险人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附有特别条件,只有当全部特别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有权就涉及到的买方在保单项下提出索赔。
除非在限额通知中另有规定,核准的信用限额自指定的起始日开始生效。如果未指定起始日,则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核准的信用限额追溯至保单的起始日生效:
(a) 没有超过最长延长期限的逾期欠款或其他关于买方的不利信息;且
(b) 发票的最初付款到期日晚于收到被保险人的限额申请之日。
2.03 风险服务
接受本保单代表被保险人同意:
• 特别条款中所列明的风险服务提供者将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本保单的某些服务;以及
• 支付风险服务提供者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2.04 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
(a) 在任何时间被保险人都可以申请更高的核准的信用限额。
(b) 如果保险人认为风险恶化,或者存在其他重要原因,通过经同意的通讯方式(见特别条款),保险人可以立即撤销、变更或降低与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的买方、一个或多个国家或者任何业务类别有关的承保责任。保险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修改国家列表。
(c) 任何撤销或降低将适用于任何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通知之日以后由供应商或者出口保理商转让给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
(d) 自买方进入违约状态之日起,对于后续从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处购买的有关该买方 的应收账款的承保责任自动取消。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且当超出最长延长期限的逾期欠款获得全额清偿时,对该买方方可恢复承保:
• 保险人没有撤销买方的信用限额;并且
• 没有保险事故发生。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
2.05 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
在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必须如同没有被保险一样行事。所以被保险人必须采取一切合理 的措施来预防和/或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 启动针对买方或者供应商的法律诉讼,
- 执行任何针对买方或者供应商的判决,
- 启动针对买方或者供应商的破产程序;以及
- 将欠款交由特别条款列明的商账管理服务方(如有)处理,被保险人同意其费用由被保 险人支付。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任何保险人可能向被保险人发出的指示。
此外,被保险人必须获得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方可批准(无论是作为庭外和解或是法院裁 定的一部分)下述事项:
(a) 针对超过最长延长期限的全部或部分逾期欠款的还款计划或其他形式的重新安排;或 (b) 转让或质押全部或部分欠款;或
(c) 放弃全部或部分欠款;或
(d) 放弃被保险人有关全部或部分欠款的权利或担保。
2.06 到期日的延长
被保险人可以同意一次或多次延长承保欠款的最初付款到期日。然而,额外给予的信用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特别条款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除非保险人同意,保单不承保任何被保险人已经同意延期至最长延长期限以后的欠款。
除非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延长到期日:
(a) 如果初始的付款方式是凭单付现、本票、汇票或者不可撤销信用证;或
(b) 买方处于违约状态。
2.07 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
在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的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可以通知保险人任何未付欠款。但是一旦违约状态发生,被保险人必须在逾期欠款通知期限届满之前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使
用相关的表格并提交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
除非特别条款另有规定,逾期欠款的通知期限在买方进入违约状态后的 30 天届满。
在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除外。
2.08 货币存款
如果货币汇兑受到限制,被保险人必须在付款到期日或者被保险人知道该限制后立即要求买方采取下述行动:
• 买方必须为被保险人在其本国的一家银行以其本国货币存入款项以作支付给被保险人,该 款项金额应当等同于发票总金额。买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诺,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其 将向被保险人支付存款当日该当地货币存款的价值与被保险人收到的款项价值的不足部分。
• 买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能和正规的措施将其本国货币兑换成付款货币并转账给被保险人。
• 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以其本国货币付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其合同义务。
3.01 承保损失的计算
(a) 承保损失在承保欠款经考虑下列因素后计算得出:
• 追偿款的价值;以及
• 特别条款规定的自负额(如适用)。
(b) 以非本保单货币开具的发票将根据第 5.02 款(保单货币)进行换算。
为了确定承保欠款由哪笔欠款构成,买方的欠款将按照其发票日或付款通知书的顺序累加至信用限额。只有当保单承保范围内日期较早的欠款已获清偿时,超出信用限额的欠款方可被纳入保单的承保范围。但这种将之前未被承保的欠款纳入承保范围的安排在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后不再适用。如果款项是以支票或汇票形式支付,当被保险人收到可即时动用的资金后该款项方视为已被支付。
3.02 赔偿款项的计算
保单项下关于任何索赔的最高赔偿款项将是承保损失乘以承保比例所得金额,但累计总金额始终受限于第 3.05 款(最高责任限额)。
3.03 赔偿款项的支付
(a) 除非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根据第 2.07 款(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发出的逾期 欠款通知,保险人对任何欠款或索赔不承担责任。
(b) 如果承保欠款(或者其中一部分)存在争议,除非该争议被无条件解决且结果有利 于供应商,保险人就争议金额不承担责任。保险人对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c) 根据第 5.03 款(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保险人将在下述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 30 天内进行理赔:
• 第 1.01 款(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和
• 保险人收到逾期欠款通知以及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和信息之日;和
• 如果欠款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后来的解决有利于供应商,在该争议解决后的 30 天(买方应在该期限内付款)届满之日。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所有尚未偿付的发票清单,与买方的交易记录;
2. 到期未偿付的发票、销售合同、采购定单、发货凭证(如发货单,提单等),担保凭证,拒付支票、本票、汇票以及拒付证明等;
3. 自第一笔到期未偿付的发票日倒推12个月的买方的交易和付款记录(显示发票日期,发票金额,付款条件,到期日,所有已偿付和未偿付的发票的实际付款日);
4. 买方无力偿付和法院确认债务申报的凭证(包括法院通知书,与清算人的联系信函等);
5. 所有和买方的联系信函,任何有关催收以及法律行动(如针对买方提出破产申请或清盘 令而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强制执行判决,除非保险人同意该等行动是不经济的)的证明材料;
6. 就以下各方面提供令保险人满意的证明:逾期欠款通知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的确切日期;就任何未付的应收账款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理协议根据适用法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
7.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保单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
充提供。
保险人将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人将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义务。保单对赔偿或
者给付赔偿款项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将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赔偿款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先予支付可以确定的数额;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d) 赔偿款项以保单货币(第 5.02 款 – 保单货币)支付。
(e) 如果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款项,但该赔偿款项并非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应得的(包括被保险人有权从供应商和/或出口保理商处追索的债务,不管该权利是否行使),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人提出归还要求或被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不应获得该赔偿款项后的 14 天内将其归还给保险人。
(f) 如果政治风险发生在任何其他可能导致违约状态的情形之前,则保单项下的损失原因将被归因于政治风险。
3.04 追偿款
(a) (i) 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前收到的全部追偿款必须按照欠款到期日的时间顺序用于减少被保险人被拖欠的无争议债务金额。
(ii) 为了计算承保损失,在逾期欠款确定日之后收到的全部追偿款将按照逾期欠款确定日的承保欠款和被保险人的欠款总额之间的比例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属于保险人的份额将根据下述公式计算:
承保欠款
追偿款 × (逾期欠款确定日)
欠款总额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已根据保单收到赔偿,而被保险人之后又收到追偿款,则被保险人必须在收到追偿款后的 14 天内将属于保险人的份额归还给保险人。如果收到的追偿款不是保单货币,则应根据第 5.02 款(保单货币)进行兑换。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
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有权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款项。
3.05 最高责任限额
无论单个核准的信用限额的金额或者全部信用限额的累计价值以及保单项下的受益人数量是多少,当保险人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款项首次达到特别条款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后,保险人针对同一个保险期间将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的义务仍然继续,包括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以及向保险人支付收到的追偿款中属于保险人的份额的义务。
3.06 赔偿款项的转让
被保险人可能希望将保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任何保单项下应付权益的转让都需要 事先获得保险人的同意,并且需要以附加协议或批单注明该转让。
3.07 风险分担
被保险人必须独自对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的任何欠款部分负责。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都不得将未承保部分欠款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向其他公司投保。
3.08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01 营业额的申报
就每一个保险期间和特别条款列明的每一个国家,被保险人必须在该保险期间结束后 30 天
(除非特别条款另行规定)内使用保险人的表格向保险人申报被保险人营业额的累计价值。以非保单货币出具的发票的价值必须根据第 5.02 款(保单货币)的规定换算成保单货币。 被保险人不得从被保险人的营业额中扣减下述金额:
(i) 与保理协议项下就买方退还给供应商的货物已经出具的抵扣发票有关的应收账款,或者与任何溯及以往的多采购返利、忠诚度返利、付款信用返利或者其他返利有 关的应收账款。
(ii) 与在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时仍拥有有效信用限额的买方有关的应收账款,但之后该信用限额被撤销。
被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的营业额中减去下述价值:
(a) 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费),除非保险人另有约定;
(b) 根据第 1.02 款(除外责任)完全不包含在承保责任内的销售额。
4.02 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将根据申报的营业额乘以特别条款就特定国家设定的相关保险费率计算得出。如果就某一个保险期间所计算出的保险费低于特别条款规定的最低保险费,被保险人必须就该保险期间支付最低保险费。
保险税费将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入保险费。
4.03 保险费的缴付
被保险人必须严格按照特别条款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
4.04 抵销权
保险人可以自行将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保险人保险费或其他款项用于抵销保单项下保险人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该抵销与保险期间无关。
5.01 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及告知义务
保险人同意签发本保单是基于投保单以及被保险人和/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所提供的全部信 息和xx。每一个被保险人均连带地:
• 保证投保单上的信息在保单生效日是真实和准确的;并且
• 承诺任何有关投保单的变更都将立即通知保险人
订立保单,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每一个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 告知。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单。上述规定的保单解除权,自保险人
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单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单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赔偿款项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单订立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会解除保单;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
款项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保证和承诺并未减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和情况的法定义务或责任,也未减轻被保险人应当在任何时候均履行最大诚信的法定义务或责任(在普通法或
其他法下)。
5.02 保单货币
保单货币在特别条款中列明。它将用于营业额的申报、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承保损失和任何赔偿款项的计算。如果发票是以其他货币出具,所有与该发票相关的数额,包括承保损失的计算、赔偿日之前收到的追偿款和营业额的申报,均将按照特别条款中规定的日期当日适用的汇率换算成保单货币。在赔偿日之后收到的任何其他币种的追偿款均将按照追偿款换算当日适用的特别条款中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保单货币。
5.03 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
保险人可能在任何时候检查和复制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掌握的与保单项下承保欠款相关的 任何文件。被保险人必须根据保险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和合理的措施,将第三方持有的 此类文件提供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此类文件,将构成被保险人在保单下违约。
5.04 保密
保单、对保单的任何修改以及保险人发出的所有通讯文件,包括有关信用限额的通知,均是严格保密的,不得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下述实体不属于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 太平洋保险集团内的公司;
- 特别条款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 特别条款中列明的经纪人或保险中介;
- 法律顾问;
- 经保险人批准的金融机构。
5.05 保险期间
(a) 保单的起始日于特别条款中载明。保单在保单起始日及之后对被保险人从供应商或者出口保理商处购买的应收账款承担承保责任,但承保责任只在被保险人支付了第一笔保险费之后才生效。对承保责任生效前发生的承保欠款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b) 保险期间以及后续保险期间(如适用)均在特别条款中载明。
(c) 尽管有上述(c)款的规定,保险人在下述情况下可以经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而终止保单:
(i) 发生第 5.06 款(违约)所述的违反保单的情况,在该情形下,被保险人必须立即向保险人支付最低保险费;
(ii)被保险人或者特别条款中列明的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变得无清偿能力。届时保单将根据特别条款的规定终止。本款使用的无清偿能力的定义见第 1.01 款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但其中提及的买方将被相应解释为被保险人。
(d) 保险人也可能在特别条款规定的情形下终止保单。
5.06 违约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任何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特别条款的规定中止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和/或终止保单。在任何终止或是中止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遵守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的义务。
保险人不放弃追究被保险人违反保单任何条款或条件的责任,除非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放弃。
5.07 通讯
为保单之目的,任何协商一致的通讯方式和有关的特别条件均在特别条款中列明。
5.08 法律、仲裁和语言
保单受特别条款中明确的适用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
所有因保单引起的或与保单相关的争议,首先由保单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任何无法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应当根据特别条款的规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保单所使用的语言由特别条款载明。如果构成保单的文件之间就含义或效力存在差异,则本保单所使用的语言效力高于任何翻译,即使该翻译是由保险人提供的。
定义
因为保单是一份法律文件,保险人必须使用一些普遍接受的法律用语来阐明它的条款和条件。为方便阅读,以下用语在正文中将以粗体标示。
无追索权
是指被保险人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和/或出口保理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和/或出口保理商追索的权利,被保险人独自承担买方长期拖欠或买方无清偿能力的风险。
核准的信用限额
是指就某一买方,在保单下承保的最大金额,该金额在保险人签发的信用限额通知中载明。
买方
是指以下任何一方:
- 供应商的任何客户,注册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
- 保理协议下的,注册在中国以外国家的进口保理商(如适用);或
- 供应商的任何客户,与该客户相关的应收账款已经在保理协议下由出口保理商转让给被保险人
并且被保险人已收到针对该买方核准的信用限额。
凭单付现
是指向买方呈递销售合同中列明的相关商业文件后的付款,被保险人保留对货物的控制直至买方全额款项有效付至银行或其他负责向买方转递文件的授权代理。
逾期欠款确定日
是指下述较早的日期:
(a) 买方进入违约状态之日;和
(b)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逾期欠款通知之日。
(b) 如果没有独立承运人,货物已经由供应商存放至由买方占有或者由同意按照买方指示持有货物的第三方代理占有。
争议
是指下述各方之间任何未解决的、真实的并且有文件证明的争执:
- 被保险人或供应商与买方之间,与原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关,并导致买方拒绝支付被保险人任何欠款;
- 被保险人和供应商之间;
- 被保险人和进口保理商或出口保理商之间。
自负额
是指任何适用于保单的免赔额或起赔额。
保理协议
假如被保险人是一家保理公司,经授权根据被保险人本国的法律从事保理业务,保理协议是指以下任何一份协议:
- 任何由被保险人和供应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保理协议;或
- 任何由被保险人和位于被保险人本国 以外的保理公司签订的相互保理协议,该相互保理协议遵守并采纳了国际保 理商组织(“IFG”)或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规则的标准条款、条 件和其他规定或者该相互保理协议虽 非如此但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外国公共买方
无清偿能力
是指被保险人本国以外国家的公共买方。
发送
是指就货物而言:
(a) 货物已经由供应商交给第一独立承运人以备运送至买方有义务接收货物的地点;或
无清偿能力的定义见第 1.01 款 (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承保欠款
是指买方拖欠被保险人的金额,前提是买方位于特别条款中列明的国家,并且与在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和供应商或出口保
理商之间的保理协议已转让给被保险人的无争议的应收账款相关。
承保欠款不得超过:
- 核准的信用限额的金额,及
- 被保险人根据保理协议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但被保险人可以从供应商和/或出口保理商处追索回的欠款金额应当被从中扣除,无论该追索权是否被行使。
表格、信用管理问卷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信息和xx。
长期拖欠
长期拖欠的定义见第 1.01 款(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提供
是指,就服务而言,供应商已经向买方就以下方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服务并定期开具发票。
公共买方
承保损失
是指逾期欠款通知书内所列的承保欠款的金额或其经扣减第 3.01 款 (承保损失的计算) 所列金额后的余额。
是指基于该买方的法定地位或买方所在的国家作出的有关对其财政支持的承诺,保险人认为该买方的信誉度等同于其所在的国家。
承保比例
是指特别条款中列明的比例,在计算赔偿款项时,承保损失将乘以该比例。
最长延长期限
是指特别条款列明的最长期限,被保险人可以用该最长期限延长承保欠款的最初付款到期日。
最长付款期限
是指被保险人与买方合同中约定其支付承保欠款的最长付款期限。
追偿款
是指被保险人或者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人:
• 收到的任何款项;
• 收到或应收的由买方的破产财产支付的任何收益;
• 任何获得并实现的赔偿款项、保证或其他担保;
• 追偿到的任何货物;
• 任何提出反请求或适用的抵销;和/或
• 任何其他的利益或权利。
保单
是指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信用保险合同,包括通用条款和条件、定义、特别条款(包括国家列表)以及其他任何在该合同项下签发或与该合同有关的文件和
/或通告和/或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单和有关信用限额的通知。
特别条款
是指附于通用条款和条件的明细表所载条款。
违约状态
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的定义见第 1.01 款(您所获得的保障)
投保单
是指在保险人同意签发保单之前,被保险人或者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人填写的投保
是指由于发生下述情形导致买方所处的状态:
(a) 当有欠款逾期超过特别条款规定的最长延长期限时。如果欠款是由多张发票构成,则将适用最先应付的发票的最长延长期限届满之日;或
(b) 汇票、本票、支票或直接索付单证在
第一次呈递要求付款时即被拒付;或
(c) 无清偿能力; 或
(d) 政治风险
供应商
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 与被保险人签订了保理协议,并且
- 向买方发送了货物或者提供了服务。
营业额
营业额是指,在特别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
x,被保险人根据保理协议从供应商或出口保理商处购买的,或者是被保险人卖给进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全部发票价值。
等待期
是指特别条款规定的相关期限,该期限自
保险人收到完整的逾期欠款通知以及保险人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或信息之日起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