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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快线(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进兴业快线(南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省、市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 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主体,珠海市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
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街道办事处是
x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二条 征收与补偿范围
x次征收补偿范围是兴业快线(南段)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及面积确认
x次征收补偿范围内房屋面积确认:有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以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和面积确认: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计量所得的数据和资料为依据。
第四条 不予补偿范围的确认
x次征收范围确定后,对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四)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
建;
(五)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办法
第五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 号)的规定执行。
珠府〔2018〕43 号文未列举的补偿项目,可以通过对价值、迁移或拆除的个案评估确定。
第六条 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香洲区范围内,优先考虑 2005-2019 年内建成的安置房屋给被征收人。具体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按 1:1.1 系数等面积置换。被征收人应选择最接近应补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由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不便分割,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应补偿建筑面积 5%以内(含 5%)的,超出部分按照 4000 元/平方米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缴纳建筑成本;超过 5%的部分,按照该安置房屋市场价格向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缴纳面积差价。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由房屋
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按 1:1.1 系数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补偿标准。
第七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费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标准其中一种:(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 20 元/平方米计算,且不低于 1500 元/户;
(二)由项目选定的评估公司对搬迁费进行评估,搬迁费以评估报告为准。以上补偿标准选定后不得变更。搬迁费包括家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宽带、家庭用品、用水、用电等搬出搬入及迁装费用。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迁出和迁入两次搬迁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一次搬迁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搬迁费。
第八条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 30 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提供xx用房,
但提供临时安置费作为过渡,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即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临时安置费。
第九条 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告知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给予 1000 元/平方米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
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评估单价的 20%的补助,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单价的,价差部分作为奖励支付给被征收人。(价差部分计算方式为:本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单价减去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后的差额,再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认定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确定相对应的奖励。
被征收人超出告知的签约期限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不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条 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非住宅房屋(含工业、商业、办公等)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按 1:1.1 系数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等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根据实际经营使用情况,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1 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并合理考虑预期为准,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 6 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评估
房屋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从珠海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可以分区域选取一家以上(含一家)。
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估结果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进行评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评估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收与补偿争议的解决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主体、种类、
数量经公示后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将其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和/或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在收到相应补偿款后,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注销房地产权证、用地批准文件及其他相
关资料。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和清理场地。
第十六条 x项目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书发布后 3 个
月内。
第十七条 被xx人如提供虚假资料,则取消其相应的补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x方案由批准的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x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