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淳安县闲置农房使用权租赁合同(参考样本)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农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农房基本情况
1 甲方同意将位于淳安县 镇(乡) 村 号的宅基地上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
2.出租房屋项下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号为 ,所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 平方米。
3.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或共有)所有权和使用权;闲置办公楼、校舍、卫生所、茶厂、粮站、电站、茧站等各类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闲置房屋,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一半以上同意后,才能出租盘活。甲方保证盘活的闲置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房产现状不属违法建筑;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如果是共有房屋,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
4.随出租房屋一并供乙方使用的附属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包括: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用途
双方确认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x合同项下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共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最长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四条 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期限、方式
1.该房屋第一年租金(含税)为 元(大写 元整),租金每 年一付,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2.自第 年起,租金以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计算,后一年租金应在前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先付后用。
3.乙方在合同签订同时支付押金 元,待合同期满后,乙方结清租赁期内按本合同所规定应承担的费用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计押金利息)。如果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则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如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押金,及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
2.甲、乙双方应在交付之日一同对出租房屋交付现状进行确认,包括对房屋附属建筑及屋内外设施设备进行清点、验收,并制作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房屋的装修、改造及费用承担、权益归属
1.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室内室外装修、改造等,但须不改变房屋原有主体结构(包括房屋外形,承重结构等有可能危害到房屋安全的改造),如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根据规定办理。改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原因致合同终止履行的,乙方应将属于自己可以移动的物品全部清理完毕,清空房屋和场地。除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外,其余不能移动的建筑物、附着物及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3.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一致,将上述不能拆除的附着物及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按公平合理原则,作价由甲方接收或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法转让该出租房屋,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房屋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2.因乙方经营需要,须办理的相关手续(包括房屋建设、建造的审批等),在条件允许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因房屋使用所产生的经营权、收益权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宽带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度数和政府规定标准计算,由乙方自行支付。非独立安装的,由乙方凭单据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缴纳。
甲、乙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确定相关数据,并计入清单中。
3.房屋租赁期间的房屋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重作、更换或赔偿损失。
4.因房屋租赁期间的建设、改造、维修等而产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确保该期间相关建设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6.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无故变更房屋用途,如需变更,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房屋腾退
1.租赁期限届满后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应当在期限届满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租赁房屋,包括房屋附属建筑。
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应自行拆除由其安装的可拆除的设施设备,并将承租房屋原有的设施、设备完整的交付给甲方。
3.在因第1款规定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下,乙方未按期归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年租金标准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未按期归还房屋,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交付房屋超过1个月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或经营利用的;
(2)无正当理由,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所需的手续(包括房屋建设、建造合法的审批手续);
(3)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超过三个月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承租房用途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房屋、建造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等;
(5)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超过三个月的;
(7)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8)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和其他应由其承担的费用,除须补缴应付款项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欠缴款项 ‰的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全额交纳,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月/年)租金20%的违约金;如超过1个月未全额交纳,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2.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年租金标准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超过1个月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应承担因逾期交付房屋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合同解除,应按照当(月/年)租金20%支付违约金,造成一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租赁期间,如出现征用或拆迁等国家及市场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有关拆迁补偿按政策各自享有,其中: 。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自甲方交付房屋之日起,乙方应在 日/月内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利用房屋,逾期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所收押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4. 。
5. 。
第十四条 x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x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以协议首部地址为送达地址,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相关书面文书的,可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快递到达约定的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第十七条 x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当地村委会审核见证后生效。
第十八条 x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当地村委会登记备份,一份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甲方(盖章):
签约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xx):
签约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方(盖章):
见证人: 见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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