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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委托协议书
甲方: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确认专线: 021-22211885
委托服务传真: 021-22211997
乙方(客户名称):开户证件类型:
开户证件号码:
为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经过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传真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 账户类业务:乙方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的变更。
2、 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转托管、撤销交易申请、份额配对转换。
3、 甲方同意的其他业务申请。
除上述申请以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他业务的传真申请。
第二条 传真交易受理的条件
1、 乙方如需办理传真交易业务,须与甲方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2、 乙方已经在甲方的直销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且在甲方受理传真业务过程中该交易账户状态正常。
3、 乙方以传真委托方式提出认购、申购申请时,应将足额资金汇入甲方直销专户。
4、 乙方以传真委托方式提出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份额配对转换申请时,应在该交易日的交易账户内留有足额的基金份额。
5、 乙方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第三条 传真交易受理流程
1、 基金成立且开放申购和/或赎回后,相应的传真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基金开放日的下午 15:00(认购期受理截止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甲方于当日受理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委托申请将视为下一基金开放日的申请。
2、 乙方发出传真后,应及时拨打甲方指定电话向甲方确认传真 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 申请或者乙方未在申请当日截止时间前进行电话确认,使甲 方无法执行交易指示,由此引起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 因乙方传真申请资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致使甲方无法办 理乙方传真交易申请的,甲方有权不执行该等传真交易申请,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 xxx在发出传真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原件及甲方要求的附件原件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送甲方。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传真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原件,乙方应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收到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乙方真实性的表示。甲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xxxx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2、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突发事故。
3、 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委托系统无法正常运转。
4、 由于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下达委托申请时。
5、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第五条 协议变更和生效
1、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的条款自动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 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 乙方注销在甲方开立的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3)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4) 乙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 甲方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6)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整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 签章: |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x xxxx: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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