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
项目名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注:合同中“加黑字体”为特别关注条款;“红色字体”为选择填写条款。“蓝色字体”为提醒条款,签订合同时需删除,本条在签定合同时需删除。)
甲乙双方就 项目的设计、实施(建设)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为明确甲方也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本项目”指 项目,包括: 公司 系统
设备的采购、安装与调测。
1.2“系统集成”指 公司 系统。系统集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 系统(附一)的采购、安装调试。 1.3“系统验收”或“验收”:乙方对本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由甲方对本合
同设备进行验收测试。如果本合同设备满足甲方要求,则双方签署验收证书。 1.4“硬件缺陷”:设备硬件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或设备硬件未达到本合
同技术规范的要求。
1.5“备件”:指乙方向甲方提供准备用来更换本合同设备受损的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
1.6“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所有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
1.7“免费服务期”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为期 36 个月的免费产品包修、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项目进度计划
2.1 合同标的:
2.1.1 合作内容:双方就 进行合作。
2.1.2 合作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XX 公司 XX 系统(附一)的采购、安装调试。
2.2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作期可以顺延。顺延的日期与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日期相等。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往甲方指定地点。
3.2 本合同总价款为¥ ,人民币_ 。
3.3 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共分三期,具体如下:
3.3.1 甲方应于本项目合同签署后 5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20%,计¥ ,人民币 整。
3.3.2 甲方应于本项目设备(附一)到货后 5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30%,计¥ ,人民币 整。
3.3.3 甲方应于本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后 5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45%,计¥ ,人民币 整。
3.3.4 甲方应于本项目质保期后 5 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 5%,计¥ ,人民币 整。
3.4 上述款项由甲方按期以_ 形式支付给乙方 (与合同签署名称一致)。乙方向甲方出具分期等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甲方在乙方开具发票 5 日内支付发票数额全款。
3.5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甲方中途变更方案或发生设备及其他服务的调整变化,相应费用的变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6 在甲方变更本合同系统使用人、所有人和硬件所有人、持有人后,除非经过乙方书面同意由其他第三方支付本合同款,甲方应承担支付责任。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条件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甲方还负责:
4.1 负责内部相关协调工作,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4.2 负责协调专网使用的工作,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4.3 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4.4 指派专人及时参与本项目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方案认可与验收
5.1 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的认可
5.1.1 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系统设计及实施方案,甲方应当及时进
行评审鉴定及认可。
5.2 全网验收
5.2.1 甲方接到乙方关于本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验收测试,经测试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验收测试标准的,则由甲方签署乙方提交的全网验收报告和验收合格证书。
5.2.2 验收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验收测试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因甲方要求改变设计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按照甲方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
第六条 技术支持与服务
6.1 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内容包括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6.2 乙方自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 个月的免费设备质保、技术支持等服务。
6.3 免费服务期届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每年收取相应服务费。
6.4 详细服务内容,乙方将按照本项目的 XX 公司 XX 系统项目方案所涉及的售后支持服务及承诺执行。
第七条 培训
7.1 培训效果
7.1.1 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7.1.2 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系统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构成违约。
8.2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 5%的违约金。
8.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各阶段工作延期完成,每逾期 10 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不高于本合同总价款的 1%。如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总价款的 1%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合同并不影响乙方对上述违约金的支付。
8.4 由于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 10 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不高于本合同总价款的 1%。如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总价款的 1%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合同并不影响甲方对上述违约金的支付。
8.5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本合同一方(“资料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等 (以下简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
9.2 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任何部分或全部进行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资料接受方应对根据本合同接受的保密资料妥善保管,向其提供不低于向接受方自有商业秘密提供的保护之保护。对于保密资料在资料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遗失、不慎泄露以及其他对其保密性存在现实或潜在损害的事件,资料接受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资料披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方必须销毁所有保密资料的复制件并将原件返还给另一方。
9.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 并非因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 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 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处取得的;
(4) 法律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9.4 本合同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7)年。
第十条 软件使用权和侵权诉讼
10.1 乙方许可甲方为实现本合同规定权利根据本条使用有关软件(以下简称“软件使用权”)。软件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或其相关第三方供应商所有。甲方未获得除本条规定的软件使用权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
10.2 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本合同项目下系统侵犯了其所有权或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0.3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本合同项目下系统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系统的权利。
(2)更换或改造上述系统,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该系统。
10.4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一条 税收条款
11.1 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
客观情况。
12.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5 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5 个日历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2.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5 个日历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将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诉讼。第十四条 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4.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4.3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4.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4.5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对合同进行修改,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14.6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的执行步骤或细划,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14.8 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
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4.9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4.10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4.11 本合同中合同各方的某些义务,包括保密条款等,在本合同终止后仍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