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院 1、2 号楼(邮编:10001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院 A 座(邮编:100012)联系电话:010-5968 0888 传 真:010-5968 0999
附件 2: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
甲方: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xx:xxxxxxxxx 00 xx 0、0 xx(xx:000000)通讯地址:xxxxxxxxx 00 xx X x(xx: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传 真:000-0000 0000
乙方:
乙方现金聚利账号: 合同编号( )开户证件类型:
开户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 “现金聚利”)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安全谨慎、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就非现场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x协议所述的“非现场交易”是指乙方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通过传真、扫描件等方式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和进行信托转换业务的行为。
第2条 甲方收到乙方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传真件、扫描件,有权认为该传真件及扫描件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3条 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协议后,可以选择使用非现场交易交易的方式办理申购、赎回或信托转换业务。
第4条 乙方按本协议书约定进行非现场交易时,要将有关申请资料通过传真或者发送扫描件的方式送达甲方指定的设备(传真号码:5968 0770;发送扫描件地址:xxxx@xxxxxx.xxx),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电话确认(电话号码: 000-0000 0000);甲方有权通过公告的方式更改上述传真号码、发送扫描件地址及电话确认号码。
第5条 乙方需通过传真或者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发送的资料以《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 1《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赎回程序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6条 双方确认:乙方发送的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的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可以充分信赖该传真件/扫描件而受理非现场业务申请。如果该传真件/扫描件上一个或多个签名(或盖章)是伪造或未经授权的,只要甲方诚信行事并相信传真件/扫描件的表述和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或者经授权的,则乙方应当承认该非现场交易对自己的约束力,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第7条 对传真件/扫描件模糊、字迹不清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传真或发送扫描件,否则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申请。
第8条 乙方申请加入信托计划时,应将填写完整的加入业务申请表等文件的传真件或扫描件在加入开放日(Ta 日)当日 11:30 前(时间以甲方传真机在传真件上的标注时间或甲方邮箱收到扫描件的标注时间为准)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号码或发送至甲方指定的电子邮箱,方被认作当日有效申请,如晚于该加入开放日当日 11:30 则甲方有权认定该申请不成功。乙方在通
过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递交相关业务表单后须在当日11:30 前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电话确认内容应包括申请的类型、交易的申请金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等要素。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完成电话确认的,或确认的内容与传真的资料有任何不一致或不完善的,甲方有权不受理该笔非现场交易申请。
第9条 乙方申请在赎回开放日(Tb 日)赎回信托单位或信托转出时,需在 Tb-2日前将填写完整的赎回业务申请表等文件通过传真或扫描件的方式发送给受托人,并在 Tb-2 日前拨打受托人电话对上述业务申请的相关内容进
行确认。
第10条 乙方非现场交易使用的邮箱或传真号码应与乙方首次投资本信托计划时预留的邮箱或传真号码一致。如不一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者拒绝乙方的非现场交易申请。
第11条 甲、乙双方确认,即使甲方的“现金聚利”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规定,本协议项下乙方的非现场交易申请一经乙方电话确认则不可撤销。
第12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乙方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 甲方因传真或者其他传送设备发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传真交易申请的;
2. 由于通信、网络等原因,非现场交易申请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的;
3. 印鉴被伪造,电子验印或人工验印对传真件无法识别的;
4. 乙方对非现场交易程序产生误解的;
5. 乙方的传真或者其他传送设备与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
6. 乙方因操作不当造成申请失败或申请失误;
7. 法律、法规限制传真交易进行的;
8. 其他妨碍甲方真实、完整地受理传真交易申请的情形。
乙方知悉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乙方发生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甲方追索。
第13条 x协议为《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的附件,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本信托计划实施追加投资、赎回或信托转换行为时,可通过非现场交易方式进行,但乙方实施以上行为时,需仔细阅读甲方在其公司网站披露的信托文件,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乙方通过非现场交易方式实施以上行为时,了解、知悉信托文件的内容,并自愿接受信托文件的约束。
第14条 x协议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15条 x协议自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对于机构投资者)或签字(对于个人投资者)之日起生效。
第16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人已经阅读及同意前述所有条文,本人完全理解这些条款和词语及其法 律含义。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非现场交易协议书签字页)
甲方: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
姓名(自然人投资者):
名称(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北京市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