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贊助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附 件 一:『 』計畫書。
茲因甲方提供經費專款專用,贊助乙方依本合約附件一『 』計畫書(以下簡稱本活動),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書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活動名稱:『 』,企畫案內容詳如附件一(附件視為合約之一部份),如變更內容需事前書面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始得為之。
第二條 計畫執行日期: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至民國 108 年 6 月 30 日,共 12 個月
第三條 撥付方式:本贊助案採二期付款,總金額不高於新臺幣 1,000,000 元整(含稅)。
第一期款:總計新臺幣 500,000 元整(含稅),簽約後,由乙方檢齊開立總計新臺 幣 500,000 元整(含稅)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取得收據無誤後撥付該款項。
第二期款:總計新台幣不高於新臺幣 500,000 元整(含稅)。於本計畫訪視評估後,經由甲方通知第二期撥付金額,由乙方檢齊開立不高於新臺幣 500,000 元整(含稅)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取得收據無誤後撥付該款項。
第四條 經費核銷:
一、 乙方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冊妥存,以備甲方查核。
二、 本活動贊助款專款專用,依甲方核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支,並以用於與本活動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移作別用。
三、 除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於甲方所訂之限期內將相關資料提送甲方並完成結案手續。如逾期 10 天仍未提送者,視為不能履行合約,除應將已撥付之活動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乙方並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第五條 權責劃分:
一、 甲方:1.支付活動贊助款。
2.活動整體宣達。二、 乙方:
1.於單位各種文宣、出版品、網站訊息通路協助本活動宣達並載明:
或
贊助單位: 字樣,以甲方因應方
案內容提供 Logo 為主
2.協助本活動執行相關事宜。
3.協助本活動規劃、新聞宣傳、籌備及執行所有相關活動。(詳如企劃書)
4.授權及協助甲方有關活動網站連結之相關事宜。
第六條 執行成果之發表:
一、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出席相關會議及提出說明及簡報。
二、乙方如需將執行情形及執行成果對第三者或在國內外刊物發表,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並應於報告上及本活動相關文宣物品等標明甲方 logo,並經甲方確認後,始得對外公開發布、印行。
三、本活動成果報告應依甲方所訂格式撰寫及繕印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
一、 本活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影像、活動紀錄影片及文字圖說資料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甲方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慈善推廣之非營利目的使用,甲方得公開展示、播送、重製、編輯、推廣、公布等之權利。所有內容由乙方負責蒐集及整理,以書面及電子檔形式交付甲方(依據甲方所提供之結案報告書明細表完成)。
二、 乙方應擔保其提供本活動相關之影像、活動紀錄影片及文字圖說資料,及所使用之軟體、硬體或其他器材於智慧財產權上無爭議,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等情事,乙方若有違反前開規定致生相關民、刑、行政等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如甲方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時,由xx負責抗辯,並承擔所有責任,及支付損害賠償與有關費用。如有造成甲方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損害,乙方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保密條款:
乙方及乙方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嚴守本合約應保密事項,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執行情形及執行成果對第三者發表。
第九條 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責任:
乙方未依本合約內容履行,甲方得視其情節於一至三年內停止接受乙方申請辦理計畫或隨時解除或終止合約,甲方除得向乙方收取原贊助經費之總額為懲罰性違約金外,並得另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不可抗力之範圍及處理:
一、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外,雙方當事人間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或延遲履行其對本合約之義務時,均不負給付不能或遲延履行之責任,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生或結束後,立即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他方。
二、 本合約所稱之不可抗力包括天災(如颱風、地震、水災、瘟疫及傳染性疾病等)、戰爭、罷工、民眾騷動、暴動、爆炸、以及在雙方當事人合理努力下無法控制或防止之任何其他原因。若發生前述狀況,致乙方已無法履行本合約義務時,甲方得終止本約,乙方應將所剩餘之活動經費返還甲方。如乙方欲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消滅後繼續履行本合
約義務,則應提出變更計畫,函文甲方同意後,將其經費保留至變更計畫執行完畢。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
一、 本合約及其附件均生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之效力。
二、 本合約書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甲、乙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增補修訂之。三、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四、 因本合約所生之糾紛,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x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合約書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立合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代表人:xxx
地 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23 樓
乙 方: 社區發展協會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