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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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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
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期间,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三)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八)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九)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十)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八)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流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
险合同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责任认定证明;
(五)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或其赔偿权利人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可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保险人扣除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保险xxx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的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险xxx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30%;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累计法律费用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 30%。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5%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x保险责任开始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申请保险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短期费率表
第四十条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百分比(%)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释义
第四十一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物流】: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使货物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主要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活动。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每次事故】: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保险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保险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