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通用条款
x《通用条款》与各方当事人所签署的《主要条款》一起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达 成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本《通用条款》中提及之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保证人、借贷双方等与《主要条款》中的规定拥有同等含义。
第一章 贷款条款
1. 贷款用途
x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借款人向其指定的经销商等卖方购买《主要条款》 A款所描述的车辆和附加产品。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本合同所述“经销商”包括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中心、制造商或进口商。本合同所述“服务提供商”是指除经销商以外,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抵押消费贷款提供代为递交贷款申请、见证借款人保证人面签合同等辅助服务的第三方。
2. 车辆信息及贷款信息
2.1 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所购买的车辆及附属于车辆的附加产品以及贷款的主要信息如《主要条款》相关条款所述。本合同所述首付款包括车辆贷款首付款和附属于车辆的附加产品贷款首付款,各部分具体金额见还款计划表。
2.2 贷款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如遇一个完整公历月,则按月计息,一年按12个月计;对于非完整公历月,按日计息,一年按360天计算。贷款按公历月结息。
2.3 除贷款人让利(如有)外,贷款利率中除客户利率之外的其余利息(简称“贴息款”)由第三方按其与贷款人的另行协议予以承担;除有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贴息款为固定金额。
3. 贷款的拨付
3.1 在贷款人要求的下列条件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进行贷款的拨付,但贷款人对贷款的拨付不应视为贷款人对下列条件的确认:
(1﹚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比例支付购车首付款,并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2﹚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还款账户(定义见下文第4.2款);
﹙3﹚ 借款人已按要求向代理行(定义见下文第4.2款)申请直接扣款并向贷款人提交经借款人和/或共同借款人签署的《划款授权和承诺书》;在由共同借款人签署《划款授权和承诺书》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还需同时签署贷款人要求的共同借款人账户划款授权申请书,说明通过其账户进行还款的原因;
﹙4﹚ 各方已签署本合同,并且贷款人已获得经各方签署的电子合同或者纸质合同的影像件;
﹙5﹚ 已完成车辆抵押登记且贷款人已收到其被登记为“抵押权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已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贷款车辆安装了令贷款人满意的GPS或VPS车辆定位设备或车联网系统;
﹙6﹚ 本合同项下所有担保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7﹚ 借款人已按本合同的要求购买保险或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并已将保单复印件、或已购买经贷款人同意的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的证明文件提供给贷款人;
﹙8﹚ 在贷款得到实际拨付前,借款人未发生足以使贷款人作出拒绝拨付贷款决定的情形,比如借款人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恶化、借款人明确声明将不履约等;和
﹙9﹚ 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条件已经满足。
在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之前,借款人同意将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如有)交由贷款人保管,在借款人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后,贷款人将该材料返还给借款人。
3.2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金额划至经销商指定的账户,且同意一旦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划向经销商指定账户或者通过经销商同意的其它方式放款后(包括但不限于与贷款人对经销商拥有的债权相抵销),即视为贷款人已完成拨付义务,并开始计息。
3.3 如果借款人购买在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处寄售的非登记在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名下的二手汽车,或者借款人通过服务提供商向卖方购买新车,则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账户,再由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代借款人直接划转至车辆的卖方。尽管有以上规定,贷款人自向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指定账户划转贷款或者通过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同意的其他方式放款后(包括但不限于与贷款人对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拥有的债权相抵销)即视为贷款人已完成贷款拨付义务,并开始计息。
4. 还款及提前还款
4.1 借款人每期的还款日为应还款月与贷款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如还款当月无对应日,则还款日为当月末最后一日),贷款的各个还款日以还款计划表上确定的日期为准。如某一还款日为非营业日(为本合同之目的,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法律下的法定假日之外的每一天),则以该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为还款日,尽管有前述约定,贷款人有权选择在该日的前一个营业日(即还款日)扣收还款,或者在随后的非营业日扣收还款。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将在贷款发放后交付或发送给借款人,借款人如未收到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或借款人对收到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有异议,应及时向贷款人提出,否则视为借款人已收到并接受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
为免疑义,本条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或发送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与还款有关的通知仅为方便借款人参考之目的,不应被视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均有义务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4.2 为了还款之目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代理行”)开立一银行还款账户(“还款账户”),并同意在贷款期限内确保其还款账户处于存续状态并在每一还款日(或者根据上述第4.1条约定的扣款之日)的前一日存入足够金额以支付其每期应付款。如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将此变化通知贷款人以确保按期还款。
4.3 借款人可在偿还至少六期贷款后以书面、电话等被贷款人接受的形 式向贷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应至少在拟定提前还款日的前1个营业日向贷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应为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不接受任何部分款项的提前还款。
5. 逾期付款
5.1 借款人还款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付款,则代理行将不予扣收,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贷款。
5.2 如还款账户发生任何异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止付、冻结、清户、超出有效期等),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否则对因此造成无法按期扣收的当期贷款本息按照逾期贷款办理。
5.3 如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其他应支付款项,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贷款。在发生上述逾期贷款时,借款人同意按如下顺序归还欠款:(1) 罚息(包括逾期利息和复利等);(2) 期前欠息;(3) 期前欠本;(4)当期欠息;(5)当期欠本;(6)其他费用及赔偿。
5.4 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本合同贷款利率(《主要条 款》F款规定之贷款利率)的150%收取罚息。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贷款利率发生变动,逾期利率将按变动后贷款利率的150%相应发生变动。
5.5 借款人理解,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仅有义务在应还款月的还款日进行自动扣款,如借款人在还款日后存入款项以偿还所有逾期款项或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应同时通知贷款人安排扣款,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 保险条款
6.1 在贷款发放日之前,借款人必须为贷款所购车辆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包括包含不计免赔条款的车辆损失险(包括盗抢保障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或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并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维持该等保险或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的效力;针对借款人所在地区保险政策、贷款所购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借款人首付情况等不同,贷款人对购买不计免赔险或购买上述险种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借款人所购保险的初始期限小于本合同有效期则借款人应确保按时续保,并在续保后10个营业日内将续保后的保单复印件提交给贷款人。本合同中关于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续保也同样适用。借款人充分理解并同意,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进行续保并及时提供续保保单复印件是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之一。
6.2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购价。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6.3 借款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有效保险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贷款人,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完全清偿贷款前提前终止或修改保险合同,借款人不得在保险合同和/或保单中加入对贷款所购车辆限定驾驶人或限定行驶区域等限制性条款或内容,且需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法律效力。
6.4 (1)投保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借款人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在10个营业日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费用(如有)以及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其他应付债务和款项。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前归还的,贷款人有权扣收全部保险金。保险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提前还款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保险金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借款人所欠全部债务后有剩余的,贷款人应退还给借款人。
﹙2﹚ 在保险期内,如投保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该等损毁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债务。
6.5 如借款人未能在规定期限购买或续保规定的保险或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代借款人投保。借款人应补偿贷款人垫付的保险费及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
6.6 如借款人选择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比如贷款车辆安装包含了产品责任险或类似保障的GPS或VPS车辆定位设备或车联网系统(以下简称“车辆定位设备”)等,借款人应遵守下列约定:
﹙1﹚ 借款人购买该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应使之达到和购买本合同要求的保险基本一致的保障效果;
﹙2﹚ 借款人应按照该产品或服务使用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对车辆定位设备进行拆卸或进行违反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的行为;
﹙3﹚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车辆定位设备发生故障,借款人应到保险公司或产品经销商或二手车交易中心或汽车生产商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如有违反,导致事故发生时贷款车辆得不到赔付,贷款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全部到期,向借款人、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以及处置抵押物等;和
﹙4﹚ 若贷款车辆被盗抢,借款人应按车辆定位设备所投保的产品责任险或类似保障的相关政策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或相关服务商报案,并立即通知贷款人,以便贷款人采取对应措施。如因借款人未及时报案,或不能配合提供保险公司或服务商所需材料等可归责于借款人的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或服务商对贷款车辆不予部分或全部赔付的,则贷款人将追索借款人的全部责任。
6.7 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借款人在此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投保团体定期寿险(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险的期限等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之和(如贷款期间利率调整则利息总额相应调整),借款人同意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在贷款人投保的情况下,贷款人无需就此再另行通知借款人,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保险的相应费用,并有权要求借款人协助贷款人完成投保所需的相关手续。
的其他应付款项。如保险公司因除外责任或其他理由拒赔,或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将继续存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共同借款人和/或借款人的继承人予以偿还或采取本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其他措施。保险的除外责任以及所有其他条款均应以实际的保险合同为准。
7. 共同借款人的连带责任
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以及相应的其他应付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如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贷款本息债务以及相应的其他应付债务,并可要求处理抵押物。
8. 其他权利与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威胁到本合同下的贷款安全时,有权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提供额外担保,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控制车辆,实现抵押权等方式。
8.2 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及贷款所购车辆进行贷前、贷中、贷后审查的监督。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控制风险有权要求在贷款车辆上安装车辆定位设备或类似的车辆控制仪以及在借款人严重逾期情况下,贷款人可不经借款人另行同意在贷款车辆上安装车辆定位或控制设备,并对贷款车辆进行定位以实现本合同11条控制贷款车辆之目的,为免疑义,一旦安装,则借款人同意本合同6.6款、9.2(5)款项同时适用。
9.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xx、保证及承诺
9.1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在此向贷款人xx与保证:
(1) 其具有签署本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所必需的全部权利、权力和能力;
(2) 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所作的xx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贷款发放后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违反本条款约定的承诺,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贷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贷款人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和
(3) 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如果今后需要就本合同签署相关补充合同或文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此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授权共同借款人/借款人作为其全权代理人签署此等合同或文件,并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任何一位的签字即构成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共同签字。
9.2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进一步同意并承诺:
(1) 其将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a)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身份证明或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位变化等)的变更,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其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更,以确保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和
(b) 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收入降低、发生重大纠纷或遭受重大损失、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发生兼并收购、分立、减资、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歇业、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申请破产等情形)。
(2) 除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 可以自行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汽车生产商或进口代理商、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查询、核实、获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贷款申请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不良贷款信息、违法违规记录、驾驶信息、贷款车辆行车信息及登记信息、特定生物信息(如人脸或声音识别等)和其他相关信息(合称“客户信息”);贷款人可以在信贷业务范围内整理、保存、加工、使用借款人的客户信息(信贷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贷后风险管理及贷后信息查询和修改、对逾期客户的催收和诉讼等);贷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关联机构和合作伙伴(包括汽车生产商、进口代理商、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二手车交易中心、租赁公司、外部催收供应商、贷款人的商业和法律顾问、贷款人母公司及关联公司、保险公司、债权/资产受让方、外包方等)为贴息款结算、市场调研和开发、信贷产品/服务推广、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客户服务支持、信贷数据分析、业务外包、催收保全资产、债权转让、资产出售等目的共享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并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意该些第三方可以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发送/推广汽车相关或汽车贷款/租赁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知晓并同意汽车生产商或进口代理商向借款人收集客户信息。
(3) 贷款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提供、披露借款人/共同借款 人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息和担保信息等信用信息以及与此相关的身份信息,该些机关或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贷款人披露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人应在贷款拨付后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息,若本合同在贷款拨付后因任何原因而被取消(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车辆信息有误、贷款车辆更换、贷款产品信息有误等),贷款人将从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处收回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视同提前结清,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和经销商协商处理车辆和附加产品的货款结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知晓在该等情形下其信用信息将保留本次汽车消费贷款记录,并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本合同项下汽车消费贷款提前结清的信息。
(4)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包括其代理方)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报纸和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及其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代理方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其发送汽车相关或汽车贷款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推广信息。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收到推广信息后不愿意继续接收的,可联系贷款人、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或代理方,要求停止发送推广信息。
(5) 如借款人选择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借款人同 意贷款人可在必要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等违约的情形)从车辆定位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或合作方处取得借款人及贷款车辆的信息及数据,有权将获得的信息及数据提供给参与贷款催收的第三方,并有权依赖车辆定位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或合作方对贷款车辆进行远程监控或控制,借款人授权车辆定位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或合作方对贷款人开放必要的权限以实现上述远程监控或控制。
10. 违约及费用
10.1 违约事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任一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均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
10.2 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提供新的担保或直接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担保物权;
(2) 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费,并且贷款人有权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款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本合同第10.3条第(3)款约定的提前还款费,借款人就贷款人及代理行的扣划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3) 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和/或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罚息(包括贷款逾期利息和复利等)和垫付款项及其利息;
(4) 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项而发生催收行为时或借款人未能按 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贷款人有权按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
﹙a﹚ 贷款人因借款人还款账户款项不足而使代理行在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 的还款日或扣款日或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的其他还款日无法扣收还款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元;
﹙b﹚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催款函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元;
﹙c﹚ 贷款人委托律师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的(包括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 其应付款项、未在本合同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或者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300元;
﹙d﹚ 贷款人委派现场代表前往借款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上门 催收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600元;
﹙e﹚ 严重违约情况下导致贷款人不得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债务催讨的, 收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贷款人就本合同相关的催收事宜正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之日的借款人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催收费用、律师费和其它费用等)的20%;如果上述违约金低于人民币6000元,则按6000元收取;如等于或高于人民币6000元,则按实收取;
﹙f﹚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续保,贷款人可对此收取违约金人民 币1000元;和
﹙g﹚ 如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见第19.1条),贷款人可对此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为避免疑义,上述(a)至(g)项既可单独适用,亦可叠加适用,贷款人可视情况自行判断采取何种催收措施;
(5) 通过催讨、协商、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追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应收款。
10.3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期间,如发生以下事项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 的规定收取相关手续费:
(1) 应借款人额外要求,贷款人提供代为保管的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其它由 贷款人代为保管的文件原件和/或复印件时,或要求贷款人额外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服务费人民币50元/份;
(2) 贷款实际拨付后,因借款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车型变更、贷款期限 变更、贷款金额变更等)导致需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或者尽管不需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申请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且经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计划并以新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通知借款人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500元;
(3) 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对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且经贷款人批准的, 贷款人将加收未偿还本金的5%的费用(“提前还款费”)。如果上述提前还款费低于人民币2000元,则按2000元收取,如等于或高于人民币2000元,则按实收取。
(4) 对于由于借款人原因需对扣款账号重新进行划款授权的情况,贷款人 有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50元/次。
10.4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就上述10.2(4)款规定的违约金以及10.3款规定的手续费进行单方面的调整。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采取网站公布(xxxxx://xxx.xxxx.xxx.xx/)、当地专营店店头公布、短信、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微信等方式将调整内容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对上述违约金、手续费或贷款相关的问题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贷款人客服热线电话(000-000-0000)进行咨询。
10.5 本合同贷款人免于追究合同其他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一次或多次违反,并不代表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该等条款及权利的放弃。
10.6 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贷款人不会并不曾委托或要求任何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或者任何第三方向借款人或保证人收取任何除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11. 控制贷款车辆
11.1 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为偿还贷款及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之目的控制贷款所购车辆,贷款车辆安装车辆定位设备的情况下,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还可采取技术手段控制车辆。借款人有义务配合,并将贷款车辆(包括相关备件、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全套钥匙及所有其他相关物品和材料)交付给贷款人。如果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控制车辆,同时贷款人可按下述11.2款规定处置车辆而无需借款人另行书面授权。借款人同意承担因其违约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控制贷款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根据本条约定控制贷款车辆后,贷款车辆所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管理费、车辆贬值损失等。
11.2 贷款人控制车辆后,有权为偿还贷款及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之目的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车辆。如果在车辆被处置前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余额
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在贷款人控制车辆过程中,贷款人将对车辆尽合理谨慎的保管义务。
11.3 借款人同意一旦贷款人根据本合同有权控制和处置车辆,贷款人无须另行得到借款人的授权即可控制和处置车辆。借款人在本第11.3条中的同意构成允许贷款人根据本合同控制和处置车辆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并且如果贷款人为控制和处置车辆需要借款人另行签署任何其他文件,借款人有义务签署该等文件。
第二章 保证条款
12. 保证方式
为确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在此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13. 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期间
13.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其任何修改、补充、延期和续展)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逾期还款的各项费用、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保管、维修、评估、拍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被担保债务”)。
13.2 保证人对被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如有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3.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4. 独立保证
x保证补充并独立于贷款人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关于全部或部分借款人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不应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方面损害或影响此等其他担保,也不受此等其他担保的损害或影响,并且不受此类其他担保之解除、再转让或免除的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或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贷款人有权选择要求先行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当处置抵押物或追偿保证人仍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和任何担保人继续追索。
15. 保证人xx与保证
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xx并保证:
15.1 保证人具有签署本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所必需的全部权利、权力和能力,且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所作的xx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15.2 保证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5.3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其已签署和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15.4 保证人未隐瞒任何涉诉、仲裁、索赔和其他可能会危及贷款人权益的违法事件。
16. 承诺
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承诺:
16.1 保证人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其保证资格、权限、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的核查。
16.2 保证人发现借款人发生危及贷款人权益的事件时,应立即将情况通知贷款人。
16.3 当保证人为任何人提供除本合同规定外的其他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6.4 保证人进一步同意并承诺:
(1) 其将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或通过客服热线通知贷款人:
(a) 保证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身份证明或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位变化等)的变更,或保证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其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更,以确保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和
(b) 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收入降低、经营状况恶化、发生重大纠纷或遭受重大损失、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保证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发生兼并收购、分立、减资、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歇业、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申请破产等情形)。
(2) 除保证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以自行或 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汽车生产商或进口代理商、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查询、核实、获悉保证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贷款申请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不良贷款信息、违法违规记录、特定生物信息(如人脸或声音识别等)和其他相关信息(合称 “客户信息”);贷款人可以在信贷业务范围内整理、保存、加工、使用保证人的客户信息(信贷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贷后风险管理及贷后信息查询和修改、对逾期客户的催收和诉讼等)。贷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关联机构和合作伙伴(包括汽车生产商、进口代理商、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二手车交易中心、租赁公司、外部催收供应商、贷款人的商业和法律顾问、贷款人母公司及关联公司、保险公司、债权/资产受让方、外包方等)为贴息款结算、市场调研和开发、信贷产品/服务推广、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客户服务支持、信贷数据分析、业务外包、催收保全资产、债权转让、资产出售等目的共享保证人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并且保证人同意该些第三方可以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保证人发送/推广汽车相关或汽车贷款/租赁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保证人知晓并同意汽车生产商或进口代理商向保证人收集客户信息。
(3) 贷款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 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提供、披露保证人的担保信息以及与此相关的身份信息,该些机关或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贷款人披露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人应在贷款拨付后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保证人的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信息,若本合同在贷款拨付后因任何原因而被取消(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车辆信息有误、贷款车辆更换、贷款产品信息有误等),贷款人将从经销商处收回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视同提前结清,由借款人和经销商协商处理车辆和附加产品的货款结算。保证人知晓在该等情形下其信用信息将保留本次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记录,并且保证人同意由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本合同项下汽车消费贷款提前结清的信息。
(4) 保证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包括其代理方)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报纸和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或催告。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及其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代理方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其发送汽车相关或汽车贷款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推广信息。若保证人在收到推广信息后不愿意继续接收的,可联系贷款人、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或代理方,要求停止发送推广信息。
第三章 抵押条款
17. 抵押的目的及抵押财产
17.1 作为抵押人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定义见第18条)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其他义务的担保,抵押人作为抵押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在此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在抵押车辆上设立第一优先顺位的抵押权。
17.2 抵押车辆系指本合同《主要条款》A项所描述的车辆。
18.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其任何修改、补充、延期和续展)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逾期还款的各项费用、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保管、维修、评估、拍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被担保债务”)。
19. 担保的完善和进一步保证
19.1 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抵押权人根 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条(贷款的拨付)向抵押人发放贷款后[30]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登记部门办理所购车辆的抵押登记,并立即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如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的义务逾期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第 10.2(4)条的(c)款和(g)款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办理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或者根据本合同第10.2条约定要求抵押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9.2 抵押人应当立即向抵押权人递交或确保抵押权人获得关于本合同下所设之担保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或法律授权机构向抵押人出具的所有同意、批准或其他任何类似文件。
19.3 在不影响抵押人在上述义务的前提下,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
(1) 完善、保护和维持本合同赋予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以及
(2) 办理所有手续,并采取所有与本合同下担保权益之设立、完善、维护及维持有关的必要措施
20. 抵押解除
20.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得以清偿及/或解除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得以履行之日可以被解除。
20.2 在抵押人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被担保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 务后,抵押人可申请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协助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将抵押车辆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抵押人。
21. 抵押的效力
x合同所设之抵押应当是:
(1) 对偿付被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担保,其效力应延及不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任何款项或其他债务,不得因任何临时偿付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或任何其他暂时履行义务的事项而得以解除;以及
(2) 补充并独立于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关于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不应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方面损害或影响此等其他担保权益,也不受此等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先行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当处置抵押物或追偿保证人仍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和任何担保人继续追索。
22. 承诺
22.1 积极承诺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承诺在本合同期内并且只要被担保债务未被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那么:
(1) 其将按照本合同《主要条款》第D款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审慎原则使用并维护抵押车辆,不得变更车辆用途;
(2) 确保抵押车辆的登记文件始终完整并有效,未经抵押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或修改该等登记文件;
(3) 按时支付与抵押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各项税费、保险费以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4) 对于抵押车辆发生的任何损坏或与抵押车辆相关的任何权利请求或争议,尽快做出补救或进行抗辩,并将任何该等权利请求或争议通知抵押权人;并且
(5) 在不被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内,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抵押人应将抵押权人认为为完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而必需的证明和任何与抵押车辆和/或其登记相关的文件的原件交付给抵押权人。
22.2 消极承诺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承诺在本合同期内并且只要被担保债务未被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那么其不会:
(1) 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让与或转让抵押车辆或抵押车辆的任何部分的相关文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车辆或抵押车辆的任何部分;
(3) 在全部或部分抵押车辆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权人允许的担保除外)。
23.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23.1 抵押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尽快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抵押车辆的抵押权利证明文件正本交存抵押权人保管。
23.2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使用抵押车辆,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车辆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检查。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车辆用途、或者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在30日内或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合同《主要条款》第D款约定恢复车辆用途,或者恢复抵押车辆价值或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恢复抵押车辆用途或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第 10.2条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全部到期,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向抵押人、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等。
23.3 抵押期间,因第三方行为导致抵押车辆价值减少的,所得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23.4 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车辆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车辆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23.5 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车辆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得,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23.6 如抵押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形要求提前处分抵押车辆、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向抵押人追索所有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24. 抵押的实现
24.1 如果抵押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应付之被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本合同下设立的担保权益。
24.2 当本合同项下或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担保权益根据第24.1条可予以实现时,抵押权人应有权采取中国法律许可的或任何关于抵押物之取得和实现的判决所允许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处置抵押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将抵押车辆进行变卖、拍卖;
(2) 在售出抵押车辆前,对抵押车辆进行管理、维护、维修、出租,以及投保与之有关的责任险,此种行为应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期限办理;以及
(3) 做出抵押权人认为对处分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车辆必要或需要的行为,或有利于或促进于行使根据本合同赋予抵押权人的各项权利的行为。
25. 抵押权实现后的分配
抵押权人依法处置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1)支付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费用;(2)清偿抵押权人贷款利息、罚息;(3)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本金;(4)清偿抵押人应支付给抵押权人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5) 其他应付款项。
26. 授权
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抵押权人(以及任何其授权代表或转授权代表)作为其代理人,代表抵押人并以抵押人名义,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实行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该做且未适时做的任何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签署完善、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所必需的任何转让文件。
第四章 其他条款
27. 合同生效
27.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在《主要条款》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不需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中,“签字”是指缔约方为表示订立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标记,包括手写签字、盖章、按手印或加记任何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认可的符号。各缔约方同意,贷款人对本合同以及相关组成文件使用电子签章是对合同的有效签署,并且,在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下,贷款人无需授权其任何人员对该等文件手写签字。各缔约方确认在线签署方式完成合同签字的,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7.2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第33条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7.3 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应当签章以见证借款人、保证人签字/盖章真实性及合同文本与贷款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一致。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在线签署本合同的,贷款人所持合同上无需经销商/服务提供商签章,不影响在线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
27.4 “在线签署”指借款人、保证人通过贷款人指定的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合理的身份验证后表达的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该等意思表示以数据电文形式到达贷款人业务系统时生效。贷款人有权委托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商对借款人、保证人在线签署本合同的场景出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借款人认可该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
28 转让
28.1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和保证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利益及/或义务;但当借款人和保证人为自然人时,借款人或保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其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继受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8.2 贷款人可在向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和保证人发出通知后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及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变。
29.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2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依照本合同约定调整贷款利率不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为免疑义,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新还款计划表亦不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也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如在贷款实际拨付前借款人申请解除合同,贷款人可在借款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后同意解除合同。
29.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所有垫付费用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其他应付费用等所有根据本合同应付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30. 权利义务独立性
借款人与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汽车制造商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和/或争议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
31. 抵销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贷款人有权用其因合同、保证、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任何债权抵销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因合同、保证、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对贷款人的任何债权,而无需事先获得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的同意。
32. 通知
x合同项下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挂号邮寄、传真、短信或直接送达的地址等联系方式皆以合同《主要条款》中所述为准。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则当面递交时为已经送达,如以邮件、快递等方式向收件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联系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证明投递行为的其他任何手段向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联系地址投递的,自投递之时起48小时止即应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短信方式送出,则在短信送出后第2日应视为已经送达。
33.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3.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33.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争议或异议,各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贷款人(如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为该第三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本合同签订地(即上海市青浦区)的人民法院解决,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纠纷、争议或异议部分的条款仍应由各方履行。
33.3 一旦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借款人
(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主要条款》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如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应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变更后的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选择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开庭(或调解等)通知的,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收到管辖法院的短信通知后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主要条款》中的签署视为其已阅读并知晓本条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33.4 本合同生效后,如贷款人或相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和保证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和/或其代理人办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相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和/或证明,接受公证员对其的审查和/或抵押物的审查以及适当签署公证文书等。
33.5 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共同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本合同规定的诉讼争议解决条款不再适用,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和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诉权,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合同各方仍可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4.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缔约方各执壹份,抵押登记部门留存壹份,如果增加其他担保,应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提供本合同原件,各方应合理配合并额外签署本合同原件。
如本合同由各方在线签署的,贷款人留存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的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各方确认该等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5. 完整协议
35.1 汽车贷款申请表、划款授权和承诺书、还款计划表以及其他贷款申请相关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5.2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本合同的生效不以所有有效组成部分的全部具备为前提。
第五章 特别提示
36. 注意
36.1 贷款人(或通过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已经与借款人/保证人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36.2 贷款人(或通过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已经提请借款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地理解。贷款人(或通过经销商)已经应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36.3 适用免息产品的借款人所享受的利息优惠不应视同其本人已实际支付相关利息,如贷款期限xx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借款人对实际发生的利息部分不享有包括请求退回等在内的任何权利。
36.4 本合同为格式合同,任何对本合同格式条款的修订都将导致本合同直接无效(除非该等修订处由贷款人的正式签章(不包括电子或打印签章)予以确认),且私自修改方应承担因此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损失。
通用条款
x《通用条款》与各方当事人所签署的《主要条款》一起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达 成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本《通用条款》中提及之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保证人、借贷双方等与《主要条款》中的规定拥有同等含义。
第一章 贷款条款
1. 贷款用途
x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借款人向其指定的经销商等卖方购买《主要条款》 A款所描述的车辆和附加产品。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本合同所述“经销商”包括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中心、制造商或进口商。本合同所述“服务提供商”是指除经销商以外,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抵押消费贷款提供代为递交贷款申请、见证借款人保证人面签合同等辅助服务的第三方。
2. 车辆信息及贷款信息
2.1 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所购买的车辆及附属于车辆的附加产品以及贷款的主要信息如《主要条款》相关条款所述。本合同所述首付款包括车辆贷款首付款和附属于车辆的附加产品贷款首付款,各部分具体金额见还款计划表。
2.2 贷款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如遇一个完整公历月,则按月计息,一年按12个月计;对于非完整公历月,按日计息,一年按360天计算。贷款按公历月结息。
2.3 除贷款人让利(如有)外,贷款利率中除客户利率之外的其余利息(简称“贴息款”)由第三方按其与贷款人的另行协议予以承担;除有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贴息款为固定金额。
3. 贷款的拨付
3.1 在贷款人要求的下列条件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进行贷款的拨付,但贷款人对贷款的拨付不应视为贷款人对下列条件的确认:
(1﹚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比例支付购车首付款,并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2﹚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还款账户(定义见下文第4.2款);
﹙3﹚ 借款人已按要求向代理行(定义见下文第4.2款)申请直接扣款并向贷款人提交经借款人和/或共同借款人签署的《划款授权和承诺书》;在由共同借款人签署《划款授权和承诺书》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还需同时签署贷款人要求的共同借款人账户划款授权申请书,说明通过其账户进行还款的原因;
﹙4﹚ 各方已签署本合同,并且贷款人已获得经各方签署的电子合同或者纸质合同的影像件;
﹙5﹚ 已完成车辆抵押登记且贷款人已收到其被登记为“抵押权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已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者贷款车辆安装了令贷款人满意的GPS或VPS车辆定位设备或车联网系统;
﹙6﹚ 本合同项下所有担保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7﹚ 借款人已按本合同的要求购买保险或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并已将保单复印件、或已购买经贷款人同意的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的证明文件提供给贷款人;
﹙8﹚ 在贷款得到实际拨付前,借款人未发生足以使贷款人作出拒绝拨付贷款决定的情形,比如借款人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恶化、借款人明确声明将不履约等;和
﹙9﹚ 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条件已经满足。
在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之前,借款人同意将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如有)交由贷款人保管,在借款人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后,贷款人将该材料返还给借款人。
3.2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金额划至经销商指定的账户,且同意一旦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划向经销商指定账户或者通过经销商同意的其它方式放款后(包括但不限于与贷款人对经销商拥有的债权相抵销),即视为贷款人已完成拨付义务,并开始计息。
3.3 如果借款人购买在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处寄售的非登记在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名下的二手汽车,或者借款人通过服务提供商向卖方购买新车,则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划入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账户,再由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代借款人直接划转至车辆的卖方。尽管有以上规定,贷款人自向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指定账户划转贷款或者通过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同意的其他方式放款后(包括但不限于与贷款人对经销商或服务提供商拥有的债权相抵销)即视为贷款人已完成贷款拨付义务,并开始计息。
4. 还款及提前还款
4.1 借款人每期的还款日为应还款月与贷款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如还款当月无对应日,则还款日为当月末最后一日),贷款的各个还款日以还款计划表上确定的日期为准。如某一还款日为非营业日(为本合同之目的,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法律下的法定假日之外的每一天),则以该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为还款日,尽管有前述约定,贷款人有权选择在该日的前一个营业日(即还款日)扣收还款,或者在随后的非营业日扣收还款。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将在贷款发放后交付或发送给借款人,借款人如未收到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或借款人对收到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有异议,应及时向贷款人提出,否则视为借款人已收到并接受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
为免疑义,本条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或发送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与还款有关的通知仅为方便借款人参考之目的,不应被视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均有义务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4.2 为了还款之目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代理行”)开立一银行还款账户(“还款账户”),并同意在贷款期限内确保其还款账户处于存续状态并在每一还款日(或者根据上述第4.1条约定的扣款之日)的前一日存入足够金额以支付其每期应付款。如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将此变化通知贷款人以确保按期还款。
4.3 借款人可在偿还至少六期贷款后以书面、电话等被贷款人接受的形 式向贷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应至少在拟定提前还款日的前1个营业日向贷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提前还款应为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不接受任何部分款项的提前还款。
5. 逾期付款
5.1 借款人还款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付款,则代理行将不予扣收,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贷款。
5.2 如还款账户发生任何异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止付、冻结、清户、超出有效期等),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否则对因此造成无法按期扣收的当期贷款本息按照逾期贷款办理。
5.3 如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其他应支付款项,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贷款。在发生上述逾期贷款时,借款人同意按如下顺序归还欠款:(1) 罚息(包括逾期利息和复利等);(2) 期前欠息;(3) 期前欠本;(4)当期欠息;(5)当期欠本;(6)其他费用及赔偿。
5.4 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本合同贷款利率(《主要条 款》F款规定之贷款利率)的150%收取罚息。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贷款利率发生变动,逾期利率将按变动后贷款利率的150%相应发生变动。
5.5 借款人理解,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贷款人仅有义务在应还款月的还款日进行自动扣款,如借款人在还款日后存入款项以偿还所有逾期款项或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应同时通知贷款人安排扣款,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 保险条款
6.1 在贷款发放日之前,借款人必须为贷款所购车辆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包括包含不计免赔条款的车辆损失险(包括盗抢保障责任)、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或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并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维持该等保险或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的效力;针对借款人所在地区保险政策、贷款所购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借款人首付情况等不同,贷款人对购买不计免赔险或购买上述险种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借款人所购保险的初始期限小于本合同有效期则借款人应确保按时续保,并在续保后10个营业日内将续保后的保单复印件提交给贷款人。本合同中关于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续保也同样适用。借款人充分理解并同意,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进行续保并及时提供续保保单复印件是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之一。
6.2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购价。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6.3 借款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有效保险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贷款人,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完全清偿贷款前提前终止或修改保险合同,借款人不得在保险合同和/或保单中加入对贷款所购车辆限定驾驶人或限定行驶区域等限制性条款或内容,且需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法律效力。
6.4 (1)投保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借款人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在10个营业日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费用(如有)以及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其他应付债务和款项。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前归还的,贷款人有权扣收全部保险金。保险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提前还款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保险金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等借款人所欠全部债务后有剩余的,贷款人应退还给借款人。
﹙2﹚ 在保险期内,如投保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该等损毁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债务。
6.5 如借款人未能在规定期限购买或续保规定的保险或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代借款人投保。借款人应补偿贷款人垫付的保险费及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
6.6 如借款人选择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比如贷款车辆安装包含了产品责任险或类似保障的GPS或VPS车辆定位设备或车联网系统(以下简称“车辆定位设备”)等,借款人应遵守下列约定:
﹙1﹚ 借款人购买该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应使之达到和购买本合同要求的保险基本一致的保障效果;
﹙2﹚ 借款人应按照该产品或服务使用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对车辆定位设备进行拆卸或进行违反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的行为;
﹙3﹚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车辆定位设备发生故障,借款人应到保险公司或产品经销商或二手车交易中心或汽车生产商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如有违反,导致事故发生时贷款车辆得不到赔付,贷款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全部到期,向借款人、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以及处置抵押物等;和
﹙4﹚ 若贷款车辆被盗抢,借款人应按车辆定位设备所投保的产品责任险或类似保障的相关政策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或相关服务商报案,并立即通知贷款人,以便贷款人采取对应措施。如因借款人未及时报案,或不能配合提供保险公司或服务商所需材料等可归责于借款人的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或服务商对贷款车辆不予部分或全部赔付的,则贷款人将追索借款人的全部责任。
6.7 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借款人在此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投保团体定期寿险(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险的期限等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之和(如贷款期间利率调整则利息总额相应调整),借款人同意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在贷款人投保的情况下,贷款人无需就此再另行通知借款人,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保险的相应费用,并有权要求借款人协助贷款人完成投保所需的相关手续。
的其他应付款项。如保险公司因除外责任或其他理由拒赔,或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将继续存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共同借款人和/或借款人的继承人予以偿还或采取本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其他措施。保险的除外责任以及所有其他条款均应以实际的保险合同为准。
7. 共同借款人的连带责任
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以及相应的其他应付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如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贷款本息债务以及相应的其他应付债务,并可要求处理抵押物。
8. 其他权利与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威胁到本合同下的贷款安全时,有权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提供额外担保,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控制车辆,实现抵押权等方式。
8.2 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及贷款所购车辆进行贷前、贷中、贷后审查的监督。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控制风险有权要求在贷款车辆上安装车辆定位设备或类似的车辆控制仪以及在借款人严重逾期情况下,贷款人可不经借款人另行同意在贷款车辆上安装车辆定位或控制设备,并对贷款车辆进行定位以实现本合同11条控制贷款车辆之目的,为免疑义,一旦安装,则借款人同意本合同6.6款、9.2(5)款项同时适用。
9.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xx、保证及承诺
9.1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在此向贷款人xx与保证:
(1) 其具有签署本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所必需的全部权利、权力和能力;
(2) 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所作的xx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贷款发放后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违反本条款约定的承诺,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贷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贷款人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和
(3) 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如果今后需要就本合同签署相关补充合同或文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此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授权共同借款人/借款人作为其全权代理人签署此等合同或文件,并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任何一位的签字即构成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共同签字。
9.2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进一步同意并承诺:
(1) 其将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a)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身份证明或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位变化等)的变更,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其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更,以确保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和
(b) 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收入降低、发生重大纠纷或遭受重大损失、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发生兼并收购、分立、减资、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歇业、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申请破产等情形)。
(2) 除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 可以自行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汽车生产商或进口代理商、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查询、核实、获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贷款申请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不良贷款信息、违法违规记录、驾驶信息、贷款车辆行车信息及登记信息、特定生物信息(如人脸或声音识别等)和其他相关信息(合称“客户信息”);贷款人可以在信贷业务范围内整理、保存、加工、使用借款人的客户信息(信贷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贷后风险管理及贷后信息查询和修改、对逾期客户的催收和诉讼等);贷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关联机构和合作伙伴(包括汽车生产商、进口代理商、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二手车交易中心、租赁公司、外部催收供应商、贷款人的商业和法律顾问、贷款人母公司及关联公司、保险公司、债权/资产受让方、外包方等)为贴息款结算、市场调研和开发、信贷产品/服务推广、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客户服务支持、信贷数据分析、业务外包、催收保全资产、债权转让、资产出售等目的共享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并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意该些第三方可以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发送/推广汽车相关或汽车贷款/租赁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知晓并同意汽车生产商或进口代理商向借款人收集客户信息。
(3) 贷款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提供、披露借款人/共同借款 人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息和担保信息等信用信息以及与此相关的身份信息,该些机关或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贷款人披露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人应在贷款拨付后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息,若本合同在贷款拨付后因任何原因而被取消(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车辆信息有误、贷款车辆更换、贷款产品信息有误等),贷款人将从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处收回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视同提前结清,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和经销商协商处理车辆和附加产品的货款结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知晓在该等情形下其信用信息将保留本次汽车消费贷款记录,并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本合同项下汽车消费贷款提前结清的信息。
(4)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包括其代理方)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报纸和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及其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代理方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其发送汽车相关或汽车贷款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推广信息。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收到推广信息后不愿意继续接收的,可联系贷款人、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或代理方,要求停止发送推广信息。
(5) 如借款人选择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或服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在必要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等违约的 情形)从车辆定位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或合作方处取得借款人及贷款车辆的信息及数据,有权将获得的信息及数据提供给参与贷款催收的第三方,并有权依赖车辆定位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或合作方对贷款车辆进行远程监控或控制,借款人授权车辆定位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或合作方对贷款人开放必要的权限以实现上述远程监控或控制。
10. 违约及费用
10.1 违约事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任一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均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
10.2 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提供新的担保或直接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担保物权;
(2) 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费,并且贷款人有权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款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本合同第10.3条第(3)款约定的提前还款费,借款人就贷款人及代理行的扣划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3) 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和/或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罚息(包括贷款逾期利息和复利等)和垫付款项及其利息;
(4) 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项而发生催收行为时或借款人未能按 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贷款人有权按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
﹙a﹚ 贷款人因借款人还款账户款项不足而使代理行在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 的还款日或扣款日或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的其他还款日无法扣收还款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元;
﹙b﹚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催款函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元;
﹙c﹚ 贷款人委托律师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的(包括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 其应付款项、未在本合同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或者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300元;
﹙d﹚ 贷款人委派现场代表前往借款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上门 催收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600元;
﹙e﹚ 严重违约情况下导致贷款人不得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债务催讨的, 收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贷款人就本合同相关的催收事宜正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之日的借款人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催收费用、律师费和其它费用等)的20%;如果上述违约金低于人民币6000元,则按6000元收取;如等于或高于人民币6000元,则按实收取;
﹙f﹚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续保,贷款人可对此收取违约金人民 币1000元;和
﹙g﹚ 如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见第19.1条),贷款人可对此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为避免疑义,上述(a)至(g)项既可单独适用,亦可叠加适用,贷款人可视情况自行判断采取何种催收措施;
(5) 通过催讨、协商、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追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应收款。
10.3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期间,如发生以下事项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 的规定收取相关手续费:
(1) 应借款人额外要求,贷款人提供代为保管的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其它由 贷款人代为保管的文件原件和/或复印件时,或要求贷款人额外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服务费人民币50元/份;
(2) 贷款实际拨付后,因借款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车型变更、贷款期限 变更、贷款金额变更等)导致需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或者尽管不需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申请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且经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计划并以新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通知借款人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500元;
(3) 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对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且经贷款人批准的, 贷款人将加收未偿还本金的5%的费用(“提前还款费”)。如果上述提前还款费低于人民币2000元,则按2000元收取,如等于或高于人民币2000元,则按实收取。
(4) 对于由于借款人原因需对扣款账号重新进行划款授权的情况,贷款人 有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50元/次。
10.4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就上述10.2(4)款规定的违约金以及10.3款规定的手续费进行单方面的调整。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采取网站公布(xxxxx://xxx.xxxx.xxx.xx/)、当地专营店店头公布、短信、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微信等方式将调整内容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对上述违约金、手续费或贷款相关的问题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贷款人客服热线电话(000-000-0000)进行咨询。
10.5 本合同贷款人免于追究合同其他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一次或多次违反,并不代表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该等条款及权利的放弃。
10.6 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贷款人不会并不曾委托或要求任何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或者任何第三方向借款人或保证人收取任何除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11. 控制贷款车辆
11.1 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为偿还贷款及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之目的控制贷款所购车辆,贷款车辆安装车辆定位设备的情况下,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还可采取技术手段控制车辆。借款人有义务配合,并将贷款车辆(包括相关备件、车辆合格证、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全套钥匙及所有其他相关物品和材料)交付给贷款人。如果借款人拒绝配合,贷款人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法的方式控制车辆,同时贷款人可按下述11.2款规定处置车辆而无需借款人另行书面授权。借款人同意承担因其违约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控制贷款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根据本条约定控制贷款车辆后,贷款车辆所产生的路桥费、停车费、管理费、车辆贬值损失等。
11.2 贷款人控制车辆后,有权为偿还贷款及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之目的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车辆。如果在车辆被处置前借款人还清贷款本金余额
余部分退还给借款人。在贷款人控制车辆过程中,贷款人将对车辆尽合理谨慎的保管义务。
11.3 借款人同意一旦贷款人根据本合同有权控制和处置车辆,贷款人无须另行得到借款人的授权即可控制和处置车辆。借款人在本第11.3条中的同意构成允许贷款人根据本合同控制和处置车辆的不可撤销的授权并且如果贷款人为控制和处置车辆需要借款人另行签署任何其他文件,借款人有义务签署该等文件。
第二章 保证条款
12. 保证方式
为确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在此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13. 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期间
13.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其任何修改、补充、延期和续展)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逾期还款的各项费用、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保管、维修、评估、拍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被担保债务”)。
13.2 保证人对被担保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如有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3.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4. 独立保证
x保证补充并独立于贷款人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关于全部或部分借款人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不应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方面损害或影响此等其他担保,也不受此等其他担保的损害或影响,并且不受此类其他担保之解除、再转让或免除的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或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贷款人有权选择要求先行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当处置抵押物或追偿保证人仍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和任何担保人继续追索。
15. 保证人xx与保证
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xx并保证:
15.1 保证人具有签署本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所必需的全部权利、权力和能力,且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所作的xx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15.2 保证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5.3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其已签署和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15.4 保证人未隐瞒任何涉诉、仲裁、索赔和其他可能会危及贷款人权益的违法事件。
16. 承诺
保证人在此向贷款人承诺:
16.1 保证人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其保证资格、权限、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的核查。
16.2 保证人发现借款人发生危及贷款人权益的事件时,应立即将情况通知贷款人。
16.3 当保证人为任何人提供除本合同规定外的其他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6.4 保证人进一步同意并承诺:
(1) 其将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或通过客服热线通知贷款人:
(a) 保证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身份证明或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位变化等)的变更,或保证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其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更,以确保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和
(b) 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收入降低、经营状况恶化、发生重大纠纷或遭受重大损失、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保证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发生兼并收购、分立、减资、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歇业、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申请破产等情形)。
(2) 除保证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以自行或 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汽车生产商或进口代理商、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查询、核实、获悉保证人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贷款申请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不良贷款信息、违法违规记录、特定生物信息(如人脸或声音识别等)和其他相关信息(合称 “客户信息”);贷款人可以在信贷业务范围内整理、保存、加工、使用保证人的客户信息(信贷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贷后风险管理及贷后信息查询和修改、对逾期客户的催收和诉讼等)。贷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关联机构和合作伙伴(包括汽车生产商、进口代理商、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二手车交易中心、租赁公司、外部催收供应商、贷款人的商业和法律顾问、贷款人母公司及关联公司、保险公司、债权/资产受让方、外包方等)为贴息款结算、市场调研和开发、信贷产品/服务推广、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客户服务支持、信贷数据分析、业务外包、催收保全资产、债权转让、资产出售等目的共享保证人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并且保证人同意该些第三方可以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保证人发送/推广汽车相关或汽车贷款/租赁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保证人知晓并同意汽车生产商或进口代理商向保证人收集客户信息。
(3) 贷款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 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提供、披露保证人的担保信息以及与此相关的身份信息,该些机关或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贷款人披露的上述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人应在贷款拨付后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保证人的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信息,若本合同在贷款拨付后因任何原因而被取消(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车辆信息有误、贷款车辆更换、贷款产品信息有误等),贷款人将从经销商处收回贷款金额,本合同项下贷款视同提前结清,由借款人和经销商协商处理车辆和附加产品的货款结算。保证人知晓在该等情形下其信用信息将保留本次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记录,并且保证人同意由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本合同项下汽车消费贷款提前结清的信息。
(4) 保证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包括其代理方)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报纸和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或催告。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及其经销商/服务提供商/代理方以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微信等方式向其发送汽车相关或汽车贷款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推广信息。若保证人在收到推广信息后不愿意继续接收的,可联系贷款人、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或代理方,要求停止发送推广信息。
第三章 抵押条款
17. 抵押的目的及抵押财产
17.1 作为抵押人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定义见第18条)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其他义务的担保,抵押人作为抵押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在此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在抵押车辆上设立第一优先顺位的抵押权。
17.2 抵押车辆系指本合同《主要条款》A项所描述的车辆。
18.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其任何修改、补充、延期和续展)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逾期还款的各项费用、贷款人垫付保险费及利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保管、维修、评估、拍卖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被担保债务”)。
19. 担保的完善和进一步保证
19.1 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抵押权人根 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条(贷款的拨付)向抵押人发放贷款后[30]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登记部门办理所购车辆的抵押登记,并立即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如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的义务逾期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第 10.2(4)条的(c)款和(g)款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办理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或者根据本合同第10.2条约定要求抵押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9.2 抵押人应当立即向抵押权人递交或确保抵押权人获得关于本合同下所设之担保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或法律授权机构向抵押人出具的所有同意、批准或其他任何类似文件。
19.3 在不影响抵押人在上述义务的前提下,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
(1) 完善、保护和维持本合同赋予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以及
(2) 办理所有手续,并采取所有与本合同下担保权益之设立、完善、维护及维持有关的必要措施
20. 抵押解除
20.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得以清偿及/或解除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得以履行之日可以被解除。
20.2 在抵押人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被担保债务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 务后,抵押人可申请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协助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将抵押车辆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抵押人。
21. 抵押的效力
x合同所设之抵押应当是:
(1) 对偿付被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担保,其效力应延及不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任何款项或其他债务,不得因任何临时偿付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或任何其他暂时履行义务的事项而得以解除;以及
(2) 补充并独立于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关于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不应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方面损害或影响此等其他担保权益,也不受此等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先行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当处置抵押物或追偿保证人仍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和任何担保人继续追索。
22. 承诺
22.1 积极承诺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承诺在本合同期内并且只要被担保债务未被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那么:
(1) 其将按照本合同《主要条款》第D款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审慎原则使用并维护抵押车辆,不得变更车辆用途;
(2) 确保抵押车辆的登记文件始终完整并有效,未经抵押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或修改该等登记文件;
(3) 按时支付与抵押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各项税费、保险费以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4) 对于抵押车辆发生的任何损坏或与抵押车辆相关的任何权利请求或争议,尽快做出补救或进行抗辩,并将任何该等权利请求或争议通知抵押权人;并且
(5) 在不被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内,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抵押人应将抵押权人认为为完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而必需的证明和任何与抵押车辆和/或其登记相关的文件的原件交付给抵押权人。
22.2 消极承诺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承诺在本合同期内并且只要被担保债务未被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那么其不会:
(1) 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让与或转让抵押车辆或抵押车辆的任何部分的相关文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车辆或抵押车辆的任何部分;
2020.11.1 (版)
(3) 在全部或部分抵押车辆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权人允许的担保除外)。
23.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23.1 抵押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尽快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抵押车辆的抵押权利证明文件正本交存抵押权人保管。
23.2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使用抵押车辆,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车辆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检查。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车辆用途、或者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在30日内或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合同《主要条款》第D款约定恢复车辆用途,或者恢复抵押车辆价值或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恢复抵押车辆用途或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第 10.2条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全部到期,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向抵押人、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等。
23.3 抵押期间,因第三方行为导致抵押车辆价值减少的,所得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23.4 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车辆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车辆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项下应付款项。
23.5 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车辆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得,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23.6 如抵押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形要求提前处分抵押车辆、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向抵押人追索所有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24. 抵押的实现
24.1 如果抵押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应付之被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本合同下设立的担保权益。
24.2 当本合同项下或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担保权益根据第24.1条可予以实现时,抵押权人应有权采取中国法律许可的或任何关于抵押物之取得和实现的判决所允许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处置抵押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将抵押车辆进行变卖、拍卖;
(2) 在售出抵押车辆前,对抵押车辆进行管理、维护、维修、出租,以及投保与之有关的责任险,此种行为应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期限办理;以及
(3) 做出抵押权人认为对处分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车辆必要或需要的行为,或有利于或促进于行使根据本合同赋予抵押权人的各项权利的行为。
25. 抵押权实现后的分配
抵押权人依法处置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1)支付实现抵押权所发生的费用;(2)清偿抵押权人贷款利息、罚息;(3)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本金;(4)清偿抵押人应支付给抵押权人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5) 其他应付款项。
26. 授权
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抵押权人(以及任何其授权代表或转授权代表)作为其代理人,代表抵押人并以抵押人名义,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实行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该做且未适时做的任何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签署完善、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所必需的任何转让文件。
第四章 其他条款
27. 合同生效
27.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在《主要条款》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不需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中,“签字”是指缔约方为表示订立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标记,包括手写签字、盖章、按手印或加记任何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认可的符号。各缔约方同意,贷款人对本合同以及相关组成文件使用电子签章是对合同的有效签署,并且,在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下,贷款人无需授权其任何人员对该等文件手写签字。各缔约方确认在线签署方式完成合同签字的,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7.2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第33条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7.3 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应当签章以见证借款人、保证人签字/盖章真实性及合同文本与贷款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一致。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如果借款人、保证人在线签署本合同的,贷款人所持合同上无需经销商/服务提供商签章,不影响在线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
27.4 “在线签署”指借款人、保证人通过贷款人指定的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合理的身份验证后表达的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该等意思表示以数据电文形式到达贷款人业务系统时生效。贷款人有权委托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商对借款人、保证人在线签署本合同的场景出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借款人认可该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
28 转让
28.1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和保证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利益及/或义务;但当借款人和保证人为自然人时,借款人或保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其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继受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8.2 贷款人可在向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和保证人发出通知后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及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变。
29.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2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依照本合同约定调整贷款利率不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为免疑义,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新还款计划表亦不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也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如在贷款实际拨付前借款人申请解除合同,贷款人可在借款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后同意解除合同。
29.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应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所有垫付费用及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其他应付费用等所有根据本合同应付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30. 权利义务独立性
借款人与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汽车制造商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和/或争议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的义务。
31. 抵销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贷款人有权用其因合同、保证、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任何债权抵销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因合同、保证、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对贷款人的任何债权,而无需事先获得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的同意。
32. 通知
x合同项下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挂号邮寄、传真、短信或直接送达的地址等联系方式皆以合同《主要条款》中所述为准。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一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则当面递交时为已经送达,如以邮件、快递等方式向收件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联系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证明投递行为的其他任何手段向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联系地址投递的,自投递之时起48小时止即应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短信方式送出,则在短信送出后第2日应视为已经送达。
33.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3.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33.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争议或异议,各方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贷款人(如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为该第三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本合同签订地(即上海市青浦区)的人民法院解决,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纠纷、争议或异议部分的条款仍应由各方履行。
33.3 一旦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借款人
(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主要条款》中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如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应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变更后的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选择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开庭(或调解等)通知的,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收到管辖法院的短信通知后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主要条款》中的签署视为其已阅读并知晓本条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33.4 本合同生效后,如贷款人或相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时作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和保证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和/或其代理人办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相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和/或证明,接受公证员对其的审查和/或抵押物的审查以及适当签署公证文书等。
33.5 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共同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贷款人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本合同规定的诉讼争议解决条款不再适用,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和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诉权,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合同各方仍可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4.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缔约方各执壹份,抵押登记部门留存壹份,如果增加其他担保,应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提供本合同原件,各方应合理配合并额外签署本合同原件。
如本合同由各方在线签署的,贷款人留存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的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各方确认该等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5. 完整协议
35.1 汽车贷款申请表、划款授权和承诺书、还款计划表以及其他贷款申请相关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5.2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本合同的生效不以所有有效组成部分的全部具备为前提。
第五章 特别提示
36. 注意
36.1 贷款人(或通过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已经与借款人/保证人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36.2 贷款人(或通过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已经提请借款人/保证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地理解。贷款人(或通过经销商)已经应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36.3 适用免息产品的借款人所享受的利息优惠不应视同其本人已实际支付相关利息,如贷款期限xx任何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借款人对实际发生的利息部分不享有包括请求退回等在内的任何权利。
36.4 本合同为格式合同,任何对本合同格式条款的修订都将导致本合同直接无效(除非该等修订处由贷款人的正式签章(不包括电子或打印签章)予以确认),且私自修改方应承担因此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