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Life團購券合作合約書 主約
V4.0(A)
17Life團購券合作合約書 主約
緣甲方經營「17Life/PiinLife」網站平台,為促進共同利益,雙方協定於□17Life/□PiinLife平台(下稱「本平台」)上共同合作販售乙方商品、服務(下稱「乙方商品」)。乙方同意於本平台以較優惠價格販售乙方商品(下稱「本優惠活動」)。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合作內容
甲方將協助乙方於本平台上建置網路訂購資訊,並於限定銷售時間內於本平台銷售乙方商品(商品內容及優惠資訊等細節詳如附件),乙方擔保於活動兌換期間內應充分供應商品。
甲方得依市場狀況調整乙方商品開始銷售之日期,雙方約定之總數量得由甲方一次或分次銷售至售完為止。甲方並得與乙方協商調整優惠內容或追加最高份數,乙方應盡力配合之。
因 ATM付款機制所產生之成功交易認定與否之時間落差,乙方商品實際售出數量或有些微高於本合約議定之最高銷售數量之情形,甲乙雙方均應保障已交易成功之消費者兌換/購買乙方商品之權利。
乙方不得於優惠活動期間內單獨針對於本平台購買乙方商品之消費者,任意調整商品價格及商品內容。
甲方同意依乙方需求協助文案編輯、製作網頁,並進行優惠活動曝光。乙方同意提供本合作所需之乙方商標、圖文等資料並授權甲方於本合作範圍內合理使用。
乙方 □ 同意 □ 不同意 與甲方合作APP優惠券:
乙方提供之優惠券內容約定如附件,甲方將於其經營之APP或甲方合作夥伴提供之行銷管道刊載曝光。消費者憑券即可享有優惠。
乙方如要變更APP優惠內容,應於預定變更日之14天前填寫、用印優惠修改申請書後並以傳真或掛號郵寄等方式回傳予甲方,並經甲方回覆同意後始生效。
乙方 □ 同意 □ 不同意與甲方合作「熟客一起來」系統服務:
「熟客一起來」系統服務係(下稱「本系統」)由甲方提供本系統服務,乙方得免費使用本系統建置乙方專屬熟客卡。消費者得透過甲方17Life APP索取熟客卡並享有乙方提供之專屬優惠。熟客卡之等級、優惠內容及使用限制由乙方依本系統之功能自行設定,每次優惠內容有效期限為三個月(一季)。優惠內容設定並公開後如須調整,須待下一季之首日始得生效。
消費者向乙方使用熟客卡時,乙方應依本系統服務之規範進行即時核銷記錄。
詳細服務及使用規範均依本系統服務說明之規定,甲方並保有調整之權利且得逕於本系統內進行相關公告。嗣後本系統新增之服務項目亦得由甲方于本系統內進行公告。
若乙方所設定之熟客卡等優惠之使用期限超出本合約期限,乙方仍應於使用期限內履行優惠服務予消費者。
乙方蒐集、處理、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倘有違反,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與甲方無涉。
乙方不得無故拒絕消費者使用優惠,或未依規定擅自修改優惠內容或使用限制,或有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情事。
甲方得利用甲方、甲方關係企業或其他網站、購物型錄、文宣等方式向甲方消費者發佈乙方商品或優惠訊息。
乙方應對其員工(含兼職、工讀生或任何由乙方支付薪資之工作同仁)進行乙方商品優惠活動之教育訓練,若因乙方員工不了解優惠活動而致生糾紛時,甲方得給予消費者額外補償,並由乙方負擔補償費用,每筆訂單額外補償之上限為該筆訂單金額,乙方需在七天內付款或得由甲方逕自應付款項內扣除。
乙方商品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對消費者提供。若因乙方商品所生糾紛概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如乙方違反合約相關規定致甲方及消費者權益受損,經甲方客服協調後,若責任歸屬為乙方,應由乙方負責。如情況嚴重,甲方有權視狀況直接協助消費者進行退貨,乙方不得異議。
甲方攝影著作授權:
甲方同意無償提供攝影著作非專屬授權予乙方,供乙方於本合約簽約日起一年內於以下授權範圍內為廣告宣傳使用。本條攝影著作係指由甲方拍攝並刊登於本平台乙方商品頁面之甲方著作。
授權範圍:乙方品牌之實體行銷製作物(如:海報、菜單、立牌、廣告傳單)及乙方經營之品牌網站或Facebook專頁(網址:http:// )。
乙方僅得於授權範圍內合法合理使用甲方著作,並應載明著作出處及甲方名稱。乙方不具有轉授權予第三人之權利。
雙方同意於本合約期間,甲方得隨時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交付協議附件予乙方;個別交易之銷售項目、規格、價格、數量、交付日期貨期限、交付地點等內容,依各協議附件之計載為準,並適用本合約之約定。但若訂單內容記載事項與本合約牴觸,以本合約規定為準。
乙方收受協議附件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回覆確認,並於甲方指定之時間內將銷售標的送達消費者指定之地點逕行交貨,貨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核銷 及 貨款結算方式
乙方應遵守甲方核銷相關規定,並以甲方17Life商家系統(xxxxx://xxx.00xxxx.xxx/xxx/Xxxxx)所提供之數據為基準。如為依紙本清冊進行核銷者,乙方應負起記錄與保管已使用憑證之責,若因乙方因素致甲方無法判定憑證狀態,則依17Life商家系統為核算依據。
乙方應於商家系統申請對帳單,對帳單按照開始兌換日開始計算可產對帳單週期。
乙方採取□月結(每月1日至當月最後一日);□週結(每週一至週日);□彈性方案(開始兌換日至申請對帳單前一日)【上述付款方案,請擇一,不得複選】 向甲方請款,甲方將依乙方請款憑證送達時間,採以下方式付款:
乙 方應按商家系統所產出之對帳單開立正確且符合法令之請款憑證(計算基礎依附件約定),於下表時限前送達甲方,甲方收到請款憑證並確認無誤後,應於下表時限前將應付款項匯入本合約指定之乙方銀行帳戶(詳見附件);前述付款日期若適逢假日則往後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若遇有甲方登記地址所在地因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者亦同。
乙方送達請款憑證時限 |
甲方付款時限 |
週二 |
收到請款憑證當週週五 |
週四 |
收到請款憑證隔週週二 |
乙方財務資料
匯款銀行:
分行:
戶名:
帳號:
活動兌換期間內,乙方最晚應於每一消費者使用憑證之翌日完成該憑證核銷,且所有已使用之憑證最晚應於活動兌換結束翌日核銷完畢,反之,不得再補核銷。若因乙方未即時核銷所致之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倘乙方要求將款項匯入其他第三方之帳戶、或同時授權由該第三方開立合法之請款憑證予甲方時,乙方及該第三方應簽署授權同意書予甲方,若有授權對象變更者,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並交付變更後之授權同意書,前述授權同意書之訂定或修訂未交付甲方者,甲方將暫停款項支付。倘後續因此產生任何爭議,應由乙方及該第三方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責任,與甲方無涉。
三、保證條款
乙方保證因本合作所取得之甲方消費者個人資料,僅為本合約目的必要之使用。乙方不得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本合約內容及依本合約所知悉之甲方(含甲方關係企業)營業秘密,提供予甲方以外之第三人或用於本合約合作範圍外之目的。乙方並保證其員工均應負本條保密義務。本條不因合約到期或終止而失效。
乙方應嚴格遵守藥事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菸酒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刑法及一切中華民國法律及公告等規定。
乙方就其所提供之一切資料(含照片、商標、說明文案、原價等資訊)均保證合法、無任何虛偽不實之情形,且乙方擔保其享有著作權、商標權、所有權或已取得一切必要授權,並可供甲方使用於本合約合作之用途。
乙方提供之商品及資料如有違法、侵權或不實,甲方得拒絕刊登於本平台。
由甲方所創作或編輯之一切著作,包含但不限於文案、圖片、商標等,均以甲方為所有人及著作人。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售予、贈與、借與或轉授權予第三人使用。
乙方不得於履行本合約必要範圍外,擅自使用甲方(含甲方關係企業)品牌、名稱、消費者資料或其它資料。
基於本合約雙方共同合作推廣之目的,於本優惠活動於甲方平台上檔銷售期間及活動兌換期間內,乙方保證就相同之優惠活動內容不另推出更為優惠之價格或行銷方案。
消費者於本平台購買本優惠活動,其付費之金額於系統上將自動轉為等額17Life購物金,並用於本平台進行商品/服務的折抵消費與兌換。消費者於本平台購買乙方商品所支付之17Life購物金,由甲方進行履約保證,全數存入甲方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五、平板電腦/掃條碼機申請使用
乙方因執行甲乙雙方合作之需要,向甲方申請使用下列設備(以下稱「本設備」),並交由乙方指定之編制內正式人員(以下簡稱使用人)保管使用:
□平板電腦機型: □ ViewPad7 □ SAMSUNG Tab2 □ASUS Fonepad 7 FE170CG □HUAWEI MediaPad T1
含主機一台、SIM卡一張、原廠充電器一組、傳輸線一條、保護套/皮套一個、說明書及外盒。
資產編號:;
貨號:
SIM卡卡號:
手機門號:
□掃條碼機型號: iS900 SI 含USB接線一條。(□加借NB乙台,財產編號:_____________)
區域編碼:;資產編號:
申請使用期間與費用:
雙方約定使用期間:自附件優惠活動上檔前1日甲方將本設備寄送至乙方指定地點,並取具乙方簽名驗收後之簽收單備存,至附件優惠活動下檔後三日甲方派員取回本設備及其所含之一切附件。
乙方交回之設備內如有任何未刪除之乙方資料,甲方得直接刪除。
本 設備由甲方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軟體安裝:
甲方除應於設備交機前裝妥原廠隨附之軟體外,並應預為安裝本活動指定之軟體且測試其運作無誤;若發現不相容之情形,且無法立即改善者,應立即通知乙方。本活動指定之軟體及甲方(或甲方使用者)指定安裝之其他軟體,甲方應於交機前提供予乙方,甲方並應負責取得使用授權。
甲方提供之本設備係為甲方所有,且由本設備之原廠提供保固服務(不含耗材),於正常使用情況下若有故障,甲方應協助聯繫原廠進行免費維護。
乙方應督導使用人善盡保管使用之責任,若因可歸責於乙方或使用人之事由致使本設備發生損害或遺失時,由乙方或乙方使用人負賠償責任。
本設備僅供乙方於執行本活動之必要目的內使用,乙方及乙方使用人不得擅自將本設備使用於其他用途或挪作私用。
其他費用與帳務處理:
損害賠償:若因可歸責於乙方或乙方使用人之事由致使本設備發生損壞時,由乙方或乙方使用人負責賠償全額修復費用,如設備之損壞已不堪修復或遺失,乙方應全額賠償本設備費用(合計新台幣一萬五仟元整)予甲方。
網路費用:甲方負擔租用期間之網路費用,容量限制為每月400MB,乙方如自行挪作他用,導致容量超出每月限制,延伸之費用須由乙方自行負擔。如產生上述損壞賠償、遺失賠償或額外之網路費用,乙方應於當月底前將賠償金額匯入甲方帳號,匯款資訊如下:
匯款銀行: 中國信託 銀行 承德 分行 銀行代號: 822
戶名: 康太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 624540098233
六、違約處理
1 任一方若違反本合約,他方得要求違約方限期改正,違約方逾期仍未完成改正時,未違約方得立即終止本合約。違約方除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賠償未違約方及相關權利人所受之一切損失及律師費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十萬元整予未違約方。若未違約方對違約方尚有應付款項,未違約方得逕自應付款項中扣除前述賠償款項及懲罰性違約金,不足額應再由違約方以匯款方式支付。
x合約並未授權任一方為他方之代理人、合夥人、受僱人或本合約未明定之任何權利。
任一方倘有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或清算程序等情事發生,他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本合約。且若因此造成他方或消費者權益損失,該方須負起對他方及消費者之損失賠償責任。
本合約期間自簽約日起壹年,期限屆至前三十天若任一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則雙方同意本合約以原條件續約壹年。除本合約另有約定,任一方於合約期間內欲提前解約,均需取得他方同意始得為之。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爾後其他合作內容,雙方得另以附約或附件約定。附約和附件均視同本合約一部分。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倘因本合約涉訟,雙方應以誠實信用原則協商解決,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均擔保其有權簽署及執行本合約及其附件,並擔保簽署所使用之印鑑均經充份授權並屬真正。
本合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方:康太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乙 方: |
代表人:總經理 xxx |
xx人: |
統一編號:24317014 |
統一編號: |
地址:xxxxxxxxx00x00x |
地 址: |
甲方連絡人:xxx |
xx連絡人: |
聯絡電話/手機:0000000000 |
聯絡電話/手機: |
乙方帳務聯絡人:
帳務聯絡電話/手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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