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查阅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贵州大力士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与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拟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系政府主导的房屋征收行为,补偿金额是在独立第三方摸底测绘并经双方共同复核认可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协商确定。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xxx、x x
xxx、xxxx O 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