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二月
致: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2年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审核函〔2022〕020009号
《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问询函》问题 2
2022 年 1 月 6 日以来,前期与公司存在医疗纠纷的患者xx在微博上称,公司向介绍患者到爱尔眼科医院就诊的转介人支付回扣,转介人涉及多家医院医生及部分公职人员,此事引发媒体关注。依据公司对投资者提问的答复,公司存在与产业并购基金签署《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的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前述支付回扣所涉医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属于发行人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发行人是否需对涉事医院支付回扣行为承担相关责任;(2)发行人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具体经营、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医院数量、发行人与医院间的利益分配模式、责任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相关医院的经营合规、医疗质量管控方式等),发行人对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该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3)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所涉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针对相关媒体关注事项进行了网络检索;
2、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涉医院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
3、查阅了发行人与xxxx、亮视长银签署的《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及发行人与宿迁爱尔、衡水爱尔签署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4、查阅了发行人与基金签署的《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检索了基金的对外投资情况;
5、抽查了发行人与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签署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6、查阅了发行人《商号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办法》,访谈了发行人医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7、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取得了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核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问询函回复】
(一)前述支付回扣所涉医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属于发行人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发行人是否需对涉事医院支付回扣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1、相关医院不属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医院,为发行人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
所涉医院包括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爱尔”)及衡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爱尔”),经本所律师核查,宿迁爱尔与衡水爱尔并非发行人子公司,该两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宿迁爱尔
企业名称 | 宿迁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91339184072G |
住 所 |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路北侧君临国际商铺二楼东 1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注册资本 | 1,850 万元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成立日期 | 2015-06-08 |
营业期限 | 2015-06-08 至 无固定期限 |
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上市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宿迁爱尔股权 |
经核查,宿迁爱尔原为发行人并购基金湖南爱尔中钰眼科医疗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中钰”)投资的医院,2019 年 12 月,湖南中x将其持有的宿迁爱尔股权转让给天津爱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x”)。发行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宿迁爱尔股权,宿迁爱尔不属于发行人子公司,亦不受发行人控制。
发行人与xxxx签署了《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与宿迁爱尔签署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发行人仅基于上述合同安排,作为品牌授权的授权方及技术咨询服务的受托方与宿迁爱尔建立合作关系。
(2)衡水爱尔
企业名称 | 衡水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MA08UXPL9J |
住 所 | xxxxxxxxxxxx 00 x 0 x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3000 万元 |
经营范围 | 医学验光配镜、预防保健科、急诊医学科、内科、眼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 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非自有房屋租赁;代收水电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7-07-31 |
营业期限 | 2017-07-31 至 2067-07-30 |
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湖南亮视长银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19%的少数份额,后者持有衡水爱尔 70%股权 |
经核查,衡水爱尔为并购基金湖南亮视长银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亮视长银”)所投资医院,亮视长银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前海安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亮视长银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进行运营,决定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管理、控制、运行等事项。发行人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拉萨亮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亮视长银 19%的份额,不具有投决会席位,亦不参与亮视长银的日常管理与投资决策。衡水爱尔不属于发行人子公司,亦不受发行人控制。
发行人与亮视长银签署了《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与衡水爱尔签署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发行人仅基于上述合同安排,作为品牌授权的授权方及技术咨询服务的受托方与衡水爱尔建立合作关系。
2、发行人是否需对相关医院支付回扣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宿迁爱尔、衡水爱尔不属于发行人子公司,亦不受发行人控制。发行人与xxxx、亮视长银签署了《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与宿迁爱尔、衡水爱尔签署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发行人仅基于上述合同安排,作为品牌授权的授权方及技术咨询服务的受托方与宿迁爱尔、衡水爱尔建立合作关系。因此,宿迁爱尔、衡水爱尔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发行人无需对其相关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相关医院不属于发行人子公司,亦不受发行人控制。发行人仅基于商标字号许可和管理咨询服务相关的合同安排,作为品牌授权的授权方及技术咨询服务的受托方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相关医院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行为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身承担,发行人无需对其相关行为承担责任。
(二)发行人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具体经营、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医院数量、发行人与医院间的利益分配模式、责任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相关医院的经营合规、医疗质量管控方式等),发行人对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该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1、发行人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具体经营、业务模式
发行人通过与基金签署《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对基金设立、并购的医院使用发行人商标字号并由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事项进行了总体安排;同时,在许可基金具体下属医院使用商标字号时,发行人还与该等医院直接签署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并由发行人出具《商标字号授权书》,供该等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与 11 家基金签署了《商标字号许可
序 号 | 基金名称 | 下属授权 医院数量 | 上市公司持有份额情况 |
1 | 湖南亮视长银医疗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 19%的少数 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制 |
2 | 芜湖远翔天祐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56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 19.88%的少数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 制 |
3 | 湖南亮视长星医疗产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 19%的少数 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制 |
4 | 湖南亮视晨星医疗产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 19%的少数 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制 |
使用协议》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取得商标字号许可的医院共 322 家,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基金名称 | 下属授权 医院数量 | 上市公司持有份额情况 |
5 | 南京爱尔安星眼科医疗产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2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 19%的少数 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制 |
6 | 湖南亮视中星医疗产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 19%的少数 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制 |
7 | 湖南亮视交银眼科医疗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19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19.5%的少数 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制 |
8 | 芜湖远澈旭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 19.34%的少 数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制 |
9 | 苏州亮视远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 19.98%的少数份额,系有限合伙人,不对该基金进行控 制 |
10 | 天津爱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30 | 上市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份额 |
11 | 天津纳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4 | 上市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份额 |
合计 | 322 | - |
上述合伙企业中,除xxxx、天津纳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纳信”)外,其余合伙企业均为发行人参股的基金。
天津爱信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天津爱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6TD5E2Q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读者新媒体大厦 第三层办公室A 区311 房间(天津全新全易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 1039 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镕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
成立日期 | 2019-09-17 |
营业期限 | 2019-09-17 至 2039-09-17 |
股权结构 | 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99.9987%份额,北京镕聿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0.0013%份额 |
天津纳信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天津纳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7EYNT6J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1-717(天津志融 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 364 号)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天津磐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
成立日期 | 2021-09-14 |
营业期限 | 2021-09-14 至 2031-09-13 |
股权结构 | 纳爱斯浙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99.9594%份额,天津磐泰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持有 0.0406%份额 |
天津爱信及天津纳信下属眼科医院均收购自发行人参股的即将到期,或者有限合伙人存在退出需求的并购基金。该等医院在被天津爱信及天津纳信收购时尚未经营成熟达到发行人收购的标准。为了保持该等医院经营的延续性,发行人与xxxx及天津纳信签署了《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许可其下属医院继续使用发行人商标字号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同时,发行人享有对天津爱信及天津纳信下属医院的优先收购权。
发行人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具体经营及业务模式如下:
(1)利益分配模式
根据发行人与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签署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对于发行人向相关医院提供的医疗临床项目及经营管理的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由相关医院向发行人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除上述合同约定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外,发行人与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之间不存在其他利益分配、收益分成等安排。
(2)提供服务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并购基金签署的《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发行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使用发行人指定商标及“爱尔”字号从事眼科卫生医疗业务;协助医院设置“爱尔”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经营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为医院建立医疗服务质量标准与医疗服务质量控制系统;对医院的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提出改进意见;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咨询期间内持续跟踪服务,对医院进
行业务及管理指导等。
(3)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发行人与基金签署的《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期间,医院日常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由医院自行负责,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或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发生民事纠纷案等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医院完全承担。发行人仅向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提供品牌授权及技术咨询服务,双方仅为业务合作关系,医院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其自身行为负责,相关责任由医院自行承担。根据发行人与基金签署的《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若被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使用单位未达到发行人确定的医疗标准和服务标准,发行人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4)对相关医院的经营合规、医疗质量管控方式
为确保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不损害发行人的品牌形象,除与基金签署
《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外,发行人还签署了《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并与相关医院签署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对相关医院提供医疗管理咨询服务,旨在提升相关医院的经营管理和医疗服务水平。
发行人医疗管理中心针对眼科医院制定了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医疗服务能力评价标准,并要求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按照该等统一标准执行。发行人医疗管理团队按照集团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对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帮助其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为加强相关医院执行和落实情况,发行人还对该等医院医疗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此外,为维护发行人品牌,保障发行人权益,《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中明确,如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未达到发行人确定的医疗标准和服务标准,发行人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为加强对许可商标字号的管理,发行人制定了《商号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被许可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或者有关活动中发生影响、损害“爱尔”品牌形象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即时向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具体报告相关情况、充分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切实维护“爱尔”品牌;对于任何损害“爱尔”品牌形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被许可人,公司有权依据许可使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赔偿或
提起诉讼,并追究相关个人的责任;被许可人隐瞒影响、损害“爱尔”品牌形象的事件、资料、信息,或者在公司进行调查处理时做虚假、误导性xx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被许可人自愿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并从重追究相关个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指导、检查执行情况等方式对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医院的合规经营、医疗质量进行督导,促使相关医院与上市公司医院实现同等的经营管理能力、医疗服务标准和医疗服务质量。
2、发行人对商标字号许可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为加强对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管理,发行人在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同时,与相关主体签署了咨询管理协议,协助相关医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制度。此外,为加强对许可商标字号的管理,发行人制定了《商号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办法》,从商号商标的许可审批、日常管理与监督、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对商号商标许可进行了规范。
3、该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1)该业务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主要为品牌授权风险
发行人通过与基金签署《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和《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授权其收购或设立的眼科医院使用指定商标及“爱尔”字号,并与相关医院签署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由上市公司对基金下属眼科医院提供经营管理相关的咨询意见,并收取服务费。发行人通过对其提出质量标准要求、提供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以及检查监督等方式促使其提升管理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获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不属于发行人子公司,不由发行人控制或管理,亦不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作为独立的主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在上述商标字号许可使用的背景下,若公司对授权医院的咨询服务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被授权医院未能按照公司提出的标准进行运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医疗事故等风险事件,都将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2)发行人已采取以下措施应对商标字号许可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制定了《商号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办法》,从商号商标的许可审批、日常管理与监督、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对商号商标的许可进行了规范。在业务模式上,发行人与基金除签署《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外,还签署了《咨询管理服务协议》,并与相关医院签署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对相关医院提供医疗管理咨询服务,提升相关医院的经营管理和医疗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口碑。在实际执行中,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咨询服务指导部门,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提供培训指导、检查执行情况等方式对相关医院的经营合规、医疗质量进行督导,促使相关医院与上市公司医院实现同等的经营管理能力、医疗服务标准和医疗服务质量。此外,为维护发行人品牌,保障发行人权益,《商标字号许可使用协议》中明确,如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医院未达到发行人确定的医疗标准和服务标准,发行人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回复中如实披露了许可使用商标字号的具体经营和业务模式。发行人已制定《商号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办法》,从商号商标的授权审批、日常管理与监督、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对商号商标许可进行了规范。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商标字号许可使用的风险,并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商标字号许可带来的风险。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日常经营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79 项,涉及罚款金额合计 200.86万元,占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比例低于 0.01%,主要涉及医疗广告、卫生监管、消防等方面。其中,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 1%的子公司受到的所有行政处罚,以及单笔处罚金额大于5 万元的主要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参考《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相关认定标准,发行人不存在收入或利润占比 5%以上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因卫生、工商、消防等方面违法违规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但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参考《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相关认定标准,发行人不存在收入或利润占比 5%以上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xxx x x
x x
x x
年 月 日
附件一: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罚款 160,000 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16 条、第 58 条之规定,医疗、药品、医 疗器械广告中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 | |||||
率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x | ||||||
xx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 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1 | 广州爱尔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穗越市监处字 [2021]229 号 | 广州爱尔被处于 160,000 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 性障碍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广州爱尔被处以 60,000 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 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
发布引证内 | ||||||
容未标明出 | ||||||
处的广告,违 反《中华人 | 罚款 60,000 元 | |||||
民共和国广 | ||||||
告法》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发布附带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广州爱尔被处以 40,000 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 | |||||
送内容时未 | ||||||
明示期限的广告,违反 《中华人民 | 罚款 40,000 元 | |||||
共和国广告 | ||||||
法》 | ||||||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7 条、第 22 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 | ||||||
发布利用患 | 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 | |||||
者名义和形 | 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 | |||||
象作证明的 医疗广告,违反《医疗 | 罚款 20,000 元 | 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 布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
广告管理办 | 广州爱尔被处于 20,000 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 | |||||
法》 | 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 |||||
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2 | 兰州爱尔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 违法发布广告 | 罚款 200,000 元 | 兰城工商处字 〔2018〕第 242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9 条、第 57 条之规定,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兰州爱尔被处以 200,000 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最低标准,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兰州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此外,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核查证明》,证明该处罚不属于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
3 | 资阳爱尔 | 资阳市环境保护局 | 污水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 罚款 200,000 元 | 资环罚 〔2018〕21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83 条第 2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资阳爱尔被处以 200,000 元罚款,属于低幅度罚款,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资阳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此外,资阳市环境保护局已出具《核查证明》,证明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4 | 合肥爱尔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违法行为 | 罚款 110,000 元 | 合市监罚 ﹝2021﹞ 125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16 条、第 58 条之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合肥爱尔被处以 110,000 元罚款,属于低幅度罚款,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行 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合肥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阻碍 |
5 | 许昌爱尔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 | 广告违法行为 | 罚款 100,000 元 | xx工商处字 【2019】 001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58 条第一项之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xxx尔被处以 100,000 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最低标准,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许昌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阻碍。 此外,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已出具《核查证明》,证明该处罚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6 | 郑州爱尔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规使用医疗器械 | 罚款 97,890 元 | (郑)食药监械罚 〔2019〕20 号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86 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郑州爱尔被处以罚款 97,890 元,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7 | 普洱爱尔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 |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 80,000 元 | 普环思罚 [2020]09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31 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普洱爱尔被处于 8 万元罚款(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 1.6%),属于法律规定中的较低标准,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普洱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此外,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思茅分局已出具《核查证明》,证明该处罚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8 | 昆明爱尔 |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 | 罚款 78,599.1 元,没收违法所得 7,399.55 元 | (官)市监罚(工) 〔2018〕 369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49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爱尔被处以售出和未售出货值金额 39,299.55 元二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昆明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 |
9 | 白银爱尔 |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 罚款 73,954.8 元 | 市医保处罚 ﹝2020﹞7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87 条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白银爱尔因 2019 年诊疗行为存在分解收费、超医保用药等问题,涉及医保基 金支出 36,977.40 元,被处以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二倍罚款 73,954.8 元,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最低标准,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严重情节,且白银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 x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10 | xxxx |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条例》,未按照适用 范围验配角 膜塑形镜 | 罚款 30,000 元 | 桂市卫医罚〔2021〕 14 号 |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47 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xxx尔被处以罚款 30,000 元,属于中幅度处罚,且未被采取暂停执业活动等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且xxx尔已及时缴纳罚款,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阻碍 |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 处理条例》,未提供医师 签名的纸质 处方 | 罚款 30,000 元 |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47 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xxx尔被处以罚款 30,000 元,属于中幅度处罚,且未被采取暂停执业活动等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且xxx尔已及时缴纳罚款, 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阻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11 | 南京爱尔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 的广告,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 告法》 | 罚款 40,000 元 | 秦市监行罚字 (2018)第 11003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59 条第 2 项之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京爱尔被处于 4 万元罚款,属中低幅度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南京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罚款 10,000 元 |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7 条、第 22 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南京爱尔因该项行为被处于 1 万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最低标准,并且 未被处以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南京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12 | 淄博xx眼镜 |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没收违法所得 6,200 元; 没收违法经营的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 1片;并处罚款 50,000 元 | 淄张市监药稽处字 〔2020〕 285 号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8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10 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淄博xx眼镜被处罚 5 万元,罚款金额较低,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淄博xx眼镜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 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
13 | 宁波爱尔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 违反《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组织义诊活动未备案 | 罚款 50,000 x | xx卫医罚〔2021〕 003 号 | 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波爱尔适用从轻处罚,被处以 50,000 元罚款,罚款金额属于最低标准,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宁波爱尔已及时缴纳了罚 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14 | 长沙湘江爱尔 | 长沙市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 罚款 30,000 元 | 岳(消)行罚决字 〔2021〕 0195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0 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长沙湘江爱尔被处以 30,000 元罚款,属于中幅度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长沙湘江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15 | 西安爱尔古城 | 莲湖区卫生健康局 |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 罚款 22,000 元 | 莲卫医罚 ﹝2019﹞ 54 号 |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47 条第 4 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爱尔古城被处以罚款 22,000 元,属于中低幅度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 形,且西安爱尔古城已及时缴纳了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16 | 宁波爱尔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法发布广告 | 罚款 20,000 元 | 甬鄞市监处〔2021〕 316 号 |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3 条、第 22 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xxx尔被处于 20,000 元罚款,罚款金额较低,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宁波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 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17 | 西安爱尔古城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分局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法发布广告 | 罚款 20,000 元 | 西市监曲罚字 〔2020〕第 5 号 |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22 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西安爱尔古城被处以罚款 20,000 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西安爱尔古城 已及时缴纳了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18 | 南宁爱尔 |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法发布广告 | 罚款 17,000 元 | 南工商经检处字 [2018]70 号 |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22 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南宁爱尔被处以罚款 17,000 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南宁爱尔已及时缴 纳了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19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爱尔眼科医院 | 长沙市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 罚款 10,200 元 | 天(消)行罚决字 ﹝2021﹞ 0058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0 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长沙爱尔现被处以 10,200 万元罚款,属于低幅度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长沙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20 | 南宁爱尔 | 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违法发布广告 | 罚款 10,000 元 | 西工商处字 [2018]130 8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57 条之规定: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因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南宁市西乡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27 条进行减轻处罚。 南宁爱尔被处以 10,000 元罚款,属于低幅度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 南宁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21 | 太原爱尔 |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 |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法发布广告 | 罚款 10,000 元 | 并工商店广罚字 [2018]4 号 |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17 条、第 22 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太原爱尔被处以罚款 10,000 元,罚款金额属于最低标准,不属于情节严重情 形,且太原爱尔已及时缴纳了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22 | 长沙湘江爱尔 | 长沙市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 罚款 5,100 元 | 岳(消)行罚决字 ﹝2021﹞ 0256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0 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长沙湘江爱尔现被处以 5,100 元罚款,属于低幅度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长沙湘江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 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23 | 长春爱尔 |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罚款 5,000 元 | 长环罚告字〔2019〕 NG009 号 |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46 条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春爱尔被处以 5,000 元罚款,属于较轻幅度的处罚,且长春爱尔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24 | 北京爱尔 |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罚款 4,000 元 | (京)文执罚〔2019〕第 30275 号 |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 24 条之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北京爱尔被处以 4,000 元罚款,罚款金额较低,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北 京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序号 | 被处罚人 | 处罚部门 | 处罚事由 | 处罚金额 |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 知书编号 | 性质认定 |
25 | 广州爱尔 |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 | 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罚款 2,500 元 | 越卫医罚 ﹝2019﹞ 102 号 |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 41 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4、5、6、 7、8、9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罚款。 广州爱尔被处以罚款 2,500 元,属最低一档处罚标准,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纳了罚款,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 |
26 | 北京爱尔 |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没收剩余物品,未处罚款 | (京朝)食药监械罚 【2018】 100291 号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 66 条第 3 款之规定: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北京爱尔被处以没收剩余物品,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