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地址:上海市金ft区金一路48号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之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目录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x《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或“石化集团”);地址:xxxxxxxxxxxx00x
(0) xx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地址:上海市金ft区金一路48号
x协议中,甲方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乙方全权代表其附属公司,但甲方代表的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中的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服务提供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
(2) 乙方作为石化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称“集团成员单位”)之一,愿意选择服务提供方作为为其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的机构之一,服务提供方愿意提供该等服务;
(3) 乙方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是乙方的实际控制人,服务提供方与乙方之间的金融服务业务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的日常关联交易,同时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日常持续性关连交易(以下统称为“持续关联交易”)。
因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在保证双方独立性的原则下,达成协议如下:
1 定义及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
(0) “xxxx及其联系人”指各级附属公司及/或《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联系人,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不包括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
(3)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4) “元”指人民币元。
1.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
(1) 本协议一方包括其继承人或核准受让人;
(2) 在本协议中,“甲方”应根据其上下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甲方,或(b)甲方及其全权代表的附属公司及其联系人;“乙方”应根据其上下 文的适用情形合理解释为(a)乙方,或(b)乙方及其全权代表的附属公司;
(3) 本协议提及的条款或附件,如无其他说明,即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应被理解为禁止本协议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
(5) 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及解释。
2 服务内容
服务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代为收付款、贴现、结算、委托贷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服务提供方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
服务提供方不得与乙方通过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服务提供方资金提供给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向非由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3 服务原则及方式
3.1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履行本协议。
3.2 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及存贷款金额;乙方选择服务提供方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
3.3 服务提供方将乙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承诺其于任何时候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需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
3.4 服务提供方与乙方可以本协议的条款作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签署具体的金融服务协议。每份与乙方单独签署的具体的金融服务协议,于适用时,均需遵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申报、公告和/或获得其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如适用)。每份具体的金融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3.5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将会以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上述单独签署的具体金融服务协议将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3.6 按乙方上市地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须制定交易金额的年度限额。若某年度该等交易的实际发生额将超出乙方适当审批程序已经批准的该年度限额,则乙方将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和/或获得独立股东批准(如适用)。
4 定价原则
4.1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金融服务的定价,须按本条的原则和顺序确定:
(1) 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如在任何时候,政府定价适用于任何特定金融服务,则该等服务将按适用的政府定价提供。政府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定定价。
(2) 市场价格:将按正常商业条款并基于下列方式厘定: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在其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服务提供方与乙方管理层在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金融服务定价是否为市场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同时,服务提供方向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价格应当不高于银行定价。
(3) 协议价格:按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同时,当服务提供方向乙方 提供存款服务时,相关存款利率将不低于:(a)(仅适用于存入中 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类存款所公布的 同期最低利率,(b)甲方其他成员公司存入同类型存款的同期利率,及(c)独立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的同类型存款的同期利率;当服务 提供方向乙方提供结算、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 不得高于(a)独立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及(b)甲方向 其他成员公司就类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提供方与乙方管理层在 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金融服务的协议价格时,至少应参考两项与 独立第三方进行的同期可比交易。
5 xx和保证
5.1 甲方向乙方作出xxx保证如下:
(1) 甲方下属服务提供方是依法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从事金融服务所需证照、许可、登记、牌照等境内或境外资质及批准并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且基本财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2) 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及服务提供方具有约束力;
(4)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5.2 乙方向甲方作出xxx保证如下:
(1)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日常运营合法合规;
(3)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一切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6 甲方的承诺
6.1 甲方应确保服务提供方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
6.2 如依据甲方所属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甲方下属服务提供方有义务遵守有关风险监测指标要求,则甲方保证服务提供方严格按照所属地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3 甲方及相应的服务提供方将会提供充分的资料予乙方及其审计师,以确保乙方得以根据适用法律、《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就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符合相关的申报及披露规定。
6.4 服务提供方一旦发生可能危及乙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调回所存款项。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服务提供方不得接收乙方新增存款:
(1) 服务提供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服务提供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2) 乙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服务提供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 服务提供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 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 乙方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6.5 甲方与乙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乙方应按照监管要求对存放在甲方下属服务提供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服务提供方配合乙方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6.6 乙方根据监管规定,对与服务提供方开展的金融服务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按照监管要求对存放在服务提供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 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乙方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 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利益;如服务提供方发生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 情形或其他影响乙方资金安全的风险事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协助乙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乙方权益。
6.7 甲方及其下属服务提供方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7 生效及终止
7.1 本协议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经乙方董事会批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一年。
7.2 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2) 双方达成一致终止本协议;
(3) 如任何一方(以下称“违约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并且违约方在另一方(以下称“守约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补救,而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做出补救,则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不能补救,守约方可即时终止本协议;或
(4)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7.3 在本协议终止前,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本协议双方可以共同商讨签订新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保证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7.4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已产生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8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和执行。
8.2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 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 保密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项下任何事宜有关的任何信息,但根据法律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任何其他监管机关规定进行披露的除外。
10 通知
10.1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作出,并必须按本条约定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不时向协议对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任何上述通知必须以专人递送、挂号邮递或以传真发送;倘以专人递送,应在送达时视为收到;倘以挂号邮递寄出,应于回执日期视为收到;倘以传真发出,应于成功发出时视为收到。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000000
xx石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
xx:000000
10.2 通知或其他文件送达的时间为:
(1) 当面送达:交付书面函件的时间。
(2) 邮寄:投邮后五个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
(3) 传真:接收到传真的时间。如在一般营业时间外收到,则以第二天的一般营业时间为送达(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公众假期),并由发传真者出示传真机印发的确认书表明传真完整送达。
10.3 若任何一方更改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11 附则
11.1 本协议任何条款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均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11.2 如果任何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的事项使其无法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 在本协议内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视为作出任何违约行为,但受不可抗力影 响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项的发生并提供证据。而另一方 亦应视当时的情况而同意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去履行有关的责任和义务。
11.3 双方同意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一切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者,则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11.4 除非取得本协议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1.5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内事项达成之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所有协议。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达成的与该等交易有关的所有协议以本协议为准。
11.6 双方应作出、签署或促使作出或签署为使本协议条款生效而必需的所有进一步的行为和文件。
11.7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1.8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须以书面作出并经本协议双方签署。
11.9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协议。
11.10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签字页)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2 年 11 月 25 日
(此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签字页)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