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非都市土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x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04859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
。本案工程已經本府建築管理處106 年4 月11 日桃建照字第 1060018947號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經本府農業局106年4月20日桃農管字第1060010856號函同意變更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桃園市桃園區近年受短延時、強降雨影響,造成茄苳溪淹水情事頻傳(如:101 年 0611 豪雨,造成淹水面積高達 160公頃),經檢討茄苳溪河川排洪能力不足,查茄苳溪治理規劃報告,茄苳溪仁德橋因梁底高度不足,嚴重束縮通洪斷面,為瓶頸段需立即改善,本水利事業建設(橋梁梁底抬高、與左右岸堤防銜接相關附屬設施)後可以提高茄苳溪整體防洪功能,降低水患威脅。基於現況防洪能力因素考量,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工程所需使用土地包含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已分案辦理徵收,本件為非都市土地,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3 筆土地,合
計面積 0.004859 公頃。
(二)本案勘選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 3 點規定,已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徵收土地範圍內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為 0.004859
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 0.027468 公頃)17.69%,
本案為水利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及其施
行細則第 2 條之 1 規定。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水利法第 82 條及土地徵收
條例第 3 條第 4 款。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106年2月2日核准簽、經濟部水利署105年12月22日經水河字第10551195520號函及經濟部103年10月6日經授水字第10320209170號函,工程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補助950萬,用地部分由本府編列,本案土地屬水利用地由本府本於權責辦理,為辦理該項工程用地取得,並已編列經費於107年度本府水務局「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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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支應。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本案茄苳溪仁德橋現況橋長約 27.75 公尺,橋寬約 4.22
公尺,梁底標高 77.46 公尺,惟依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桃園縣管河川南崁溪水系治理規劃報告」 (茄苳溪水系),該橋計畫堤頂高 77.74 公尺,現況梁
底淨高不足 0.28 公尺,因梁底高度及配合計畫河寬不足,阻礙洪水排放而造成其上下游地區淹水問題,故規劃辦理堤防整建、橋梁梁底抬高、橋面拓寬、設置橋臺、引道及擋土牆等相關附屬設施,並延伸橋梁與左右岸堤防銜接。本案工程規劃除將橋梁梁底抬高至
77.74 公尺,並為配合現況橋梁右岸(都市土地端)上游側已建設完成堤防位置及考量左岸(非都市土地端)現有引道坡度大貨車通行迴轉角度因素,將橋面向北拓寬至 6.28 公尺,並依茄苳溪治理計畫公告用地範圍與左右岸堤防銜接,案內所需私有土地皆為橋梁銜接堤防範圍所必需。
2、另仁德橋上、下游護岸及堤防,尚有部分範圍未符合茄苳溪公告治理計畫,本府將另案辦理茄苳溪治理工程,並進行護岸及堤防改建,以使其符合治理計畫河寬並順接本案改建後之橋台堤防共構處。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工程規劃範圍係配合左右岸堤防保護標準係以能宣洩50年洪水位不溢堤為原則,工程範圍大部分使用公有土地,其他徵收私有土地為茄苳溪仁德橋梁底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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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與現有堤防銜接等相關附屬設施所必須之用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範圍係依公告之茄苳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土地,配合興辦水利事業所必須用地,已優先使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並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xx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用地係依「茄苳溪公告之治理計畫」範圍內土地進行勘選,且因茄苳溪水道治理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亦受水利法限制使用,於工程完竣後,將永久為公共使用,則用地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以利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
經評估其他取得方式不可行之原因: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用:因本工程係河川使用,永久提供橋梁、堤防或護岸,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水利事業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用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河川整治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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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5.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
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本案用地範圍係屬河川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法採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容積移轉:依水利法第 82 條第四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第五項「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惟容積移轉僅適用都市地區河川區,本案為非都市土地,故尚無法據以辦理。
7.協議價購:本府於 106 年 3 月 2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及分別以 107 年 1 月 18 日府水養字第 1070013136 號
函及 107 年 7 月 19 日府水養字第 1070180108 號函再與各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因限制登記及未於期限內同意價購等因素,無法達成協議。
本案以上開各種取得方式皆無法取得土地,為利工程之遂行,故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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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主要針對現況未達治理計畫防護標準進行防洪設施水利事業,且近來氣候異常,造成降雨強度上升趨勢,使得現有河川通洪能力無法負荷,遇較大洪水時恐溢堤淹沒鄰近地區土地與農地,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工程於完竣後,可增加河道通水斷面及減少溢堤之情事,並可保護河道xx土地、以利水流宣洩。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詳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姓名住所
堤防(590-1、566-1、591-1、604-1)、橋梁(592-1、590-1、 566-1、591-1、604-1)、河道(592-1)、現有巷道(566-1、
567-1、589-1、604-1)、荒地(590-1),工程範圍內私有土地,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南北鄰茄苳溪,東西兩側為桃園區富國路 645 巷內之現有便道。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 106 年 4 月 5 日桃市文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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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 1060005087 號函復,徵收範圍內確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案因土地所有權人較多,為能實質聽取民眾意見,爰公聽會採分為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範圍各分不同場次召開,業於 105 年 9 月 12 日、105 年 11 月 4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桃園區公所及西埔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及本府資訊公開網站,並於 105
年 9 月 23 日、105 年 11 月 21 日舉行公聽會,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勘選用地為非都市土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5 年
10 月 25 日、105 年 12 月 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桃園區公所及西埔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資訊公開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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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
(四)於 105 年 11 月 21 日第二場公聽會已針對 105 年 9 月
23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
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 105 年 12 月 7 日府水養字
第 10503027864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本案非都市土地範圍於公聽會階段,原規劃部分非屬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將作為橋梁施作引道銜接岸邊道路列入用地範圍,惟查上開土地非屬
「茄苳溪公告之治理計畫」範圍內土地,經由桃園平鎮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重新分割剔除非屬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土地,私有土地原有 3 筆地號不變,原徵
收面積 0.017113 公頃,經剔除後徵收面積為 0.004859
公頃,面積變更減少 0.012254 公頃,惟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土地所有權人並無變動。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案土地市價,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並經綜合評估分析後,以該市價辦理協議價購(仁德橋非都市土地部分,八角段 567、589 及 590 地號),爰以 106 年 2 月 17 日府水養
字第 1060037083 號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
權人(含繼承人)於 106 年 3 月 2 日辦理協議價購,嗣
後本府再以 107 年 1 月 18 日府水養字第 1070013136
號及 107 年 7 月 19 日府水養字第 1070180108 號函重新與各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詳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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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已併 106 年 2 月 17 日府水養字第
1060037083 號開會通知單及 106 年 3 月 23 日府水養字
第 1060067853 號會議紀錄、107 年 1 月 18 日府水養第
1070013136 號函及 107 年 7 月 19 日府水養字第
1070180108 號函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x○○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徵收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案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案主要目的在於解決茄苳溪仁德橋梁底高度不足問題,並提高茄苳溪整體通洪能力,降低淹水情事,爰針對現況阻礙洪水排放之橋梁規劃辦理橋梁改建工程,是以辦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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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2 月開工,109 年 5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 554,464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臺幣 554,46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10,000,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經費於107年度本府水務局「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支應,準備金額10,000,000元整,徵收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554,464元整,所編足敷支應。本案按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評定市價及市價變動幅表後核計用地取得費未超過核定用地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