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官方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泰证券官方网站、中泰证券齐富通 APP 客户端、中泰证券网上交易客户端等。
甲方(投资者):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如有):联系方式:
住所地/通信地址:
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信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955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顾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9]25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自愿要求乙方提供管理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释义
(一)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理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服务。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标的应当为公募基金产品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二)基金投资顾问人员:指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乙方员工,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生成、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营、维护与基金投资组合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三)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是指甲方的授权资金子账户和授权基金交易账户的合称。授权资金子账户是指甲方资金账户(即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与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下开立的用于授权基金交易账户相关的基金交易资金结算的账户,授权基金交易账户是甲方授权乙方开立、用于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专用基金交易账户。甲方将授权资金子账户和授权基金交易账户共同指定为乙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授权账户。每个授权资金子账户和授权基金交易账户对应甲方选定的一个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指乙方生产的一系列进行证
券投资基金组合投资的资产配置方案,包括策略名称、目标和理念、结构、备选基金产品评估情况、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等要素。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
产品的风险特征存在差异。有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详细说明见各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增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固收增益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股债均衡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均衡偏股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偏股进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各类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下简称《策略说明书》),《策略说明书》属于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应在选择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仔细阅读各类《策略说明书》,根据投资需求选择策略类型。。
(五)成分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所包含的公募基
金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六)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指乙方对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内的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的行为,甲方同意并授权由乙方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目标及市场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基金以及成分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七)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最近一次调整后,对应的成分基金及其资产配置比例。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未发生过调整的,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基金的初始资产配置比例。
(八)可替换基金: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基金中,每只成分基金对应的、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执行和调整中可替换该成分基金的基金产品。可替换基金自乙方基金备选库中产生。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执行或调整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过程中,因基金申购限额、基金暂停申购等流通受限因素的影响,经评估,乙方可采用可替
换基金替换对应的成分基金并代甲方提交交易申请。
(九)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指乙方因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而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官方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泰证券官方网站、中泰证券xxx APP 客户端、中泰证券网上交易客户端等。
二、声明与xx
(一)甲方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基金投资活动的情形,并保证其用于基金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满足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并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甲方承诺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甲方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甲方应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承担因不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信息引致的一切后果和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四)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交易监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工作,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收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
(五)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
受能力评估,并在充分了解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情况,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听取乙方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审慎选择是否参与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如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进行重新评估。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如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非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未能正确识别和评估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或投资目标,未能向甲方提供适当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提供给甲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暂停或终止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六)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策
略说明书》及《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准确理解本协议、《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等。甲方应知晓《策略说明书》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同意签署本协议的,均表示甲方与乙方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包括本协议附件在内的的全部约定内容。乙方官方网络平台上所列示的收费规则、风险揭示、业务规则等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署本协议视同了解并同意乙方官方网络平台所展示的上述内容。
(七)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
构,并已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具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但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因乙方试点
资格被取消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风险。
(八)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及投资损失。甲方知悉乙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不保证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最低收益,不保证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甲方所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能够达到甲方预设的投资目标。甲方应自行承担参与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和后果。
三、免责条款
(一)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由乙方提供,乙方不保证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一定盈利。资本市场的发展无法预测,基于历史数据的分析不能代表或预测未来投资表现。
(二) 任何投资都可能产生损失,乙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的收益率情况较差。
(三) 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不代表乙方代甲方执行的一系列具体交易申请(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执行、调整等)一定成功,各项业务可能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影响而全部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巨额赎回等,乙方无需对业务失败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应知晓并理解,投资者选择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按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确定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具体基金品种和数量,但因每个投资者选择基金投资顾问服
务以及终止服务的时间不同,可能导致其在服务周期内策略的收益率和账户实际收益率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不同投资者收益率不同。
(五)乙方将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短信、邮件、乙方xxxAPP 客户端等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向甲方推送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运作信息,甲方未及时关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等,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获得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2)甲方有权利随时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终止与乙方之间就本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形成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关系。
(3)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参与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产生的投资收益,但应自行承担委托乙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风险和后果。
(4)甲方有权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乙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享有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乙方业务规则,授权乙方代其开立资金子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作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授权账户。
(2)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授权资金子账户之间划拨资金或者在授权基金交易账户和甲方自主管理的基金交易账户之间转移基金资产。
(3)甲方在委托乙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乙方相关公告内容,并持续关注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谨慎投资。
(4)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5)甲方对乙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公告等负有注意义务,应随时关注乙方所发出的通知或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尽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自身业务规则,代甲方办理相关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开立、代甲方执行其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乙方有权在不改变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前提下,对每个基金投资组合内的成分基金以及成分基金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且无需获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开展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时,根
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需要,可配置乙方关联机构发行及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甲方签署本协议,则表示甲方已知悉并同意其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可能包含乙方关联机构发行及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3)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收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4)当甲方账户被监管或司法纳入限制范围时,乙方可按照监管或司法要求对其账户进行相关限制。
(5)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乙方应享有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安排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2)乙方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行业自律规则,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3)乙方应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4)乙方首次接触普通投资者并向其提供服务前,乙方应当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统一的《策略说明书》,对每一个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结构、备选基金产品评估情况、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进行说明,在推介、建议时使用。
(6)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频率、方式和范围向甲
方披露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资产净值、收益、持仓情况、交易记录等信息以及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
(7)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持仓、交易信息及投资信息等。
(8)乙方应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不得为乙方自身、关联方、特定客户、特定产品发行人的利益损害投资建议的客观性。乙方建议甲方投资于本机构或关联方管理的产品的,应当事先告知甲方,并向甲方充分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
(9)未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服务内容、方式和业务规则
(一)服务内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为甲方开立对应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投顾授权账户;
2、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
3、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4、为甲方进行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账户交易的结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5、法律法规允许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内容。
(二)服务方式和业务规则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甲方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甲方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向乙方申请开立客户账户和资金账户,已在乙方开立前述账户的无需重新开立。
2、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签订
甲方在开立客户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策略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甲方可随时终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3、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开立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为甲方单独开立基金投顾授权账
户。
4、甲方选择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甲方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乙方xxxAPP 客户端
或柜台办理,选择具体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甲方在选择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应仔细阅读《策略说明书》。
5、甲方授权资金的转入
授权资金的转入指甲方在选择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后,将其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入授权资金子账户的操作。甲方应知晓并同意,甲方转入其授权资金子账户的资金,全额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授权资产。授权资金的转入分为初始转入和追加转入两种。初始转入指甲方首次向授权资金子账户转入资金,追加转入指甲
方在初始转入资金后,再次转入授权资金。乙方有权对授权资金转入设定最低限额,具体限额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低于最低限额的授权资金转入,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相关资金转入申请。
甲方将资金转入授权资金子账户后,乙方将根据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和转入的资金,按照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确定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具体基金品种和数量(以下简称“目标组合”),乙方代理甲方提交目标组合的申购申请,形成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持仓组合。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分散投资要求。因基金公司确认失败、投资分散度控制要求等原因,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仓组合与目标组合可能存在差异。
乙方发起对目标组合的申购申请时,将遵循以下规则:
(1)甲方每个交易日 15:00(含)前提交的资金转入,将于当日发起申购申请;
(2)乙方发起申购申请前,通过乙方xxx APP 客户端披露目标组合对应的全部备选基金产品的基金名称和代码;
(3)每只基金的申购金额配比均按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确定,甲方不可自主调整。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是否能够成功按照目标资产配置比例申购各成分基金,须以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为准;
(4)如果某只成分基金配比的申购金额低于该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则暂停该基金的申购申请,采用可替换基金发起申购申请;
(5)如果发生某只成分基金暂停申购,则暂停当天的申购申请,顺延发起申购申请,若若干个交易日内该基金仍无法申购,则采用可替换基金发起申购申请;
(6)如果某只成分基金配比的申购金额高于该基金的最大申购金额,则将该成分基金应申购的数额分拆成一系列符合限额要求的数额,在若干个交易日内完成申购,或采用可替换基金替换原定成分基金并提交申购申请;
(7)如果因甲方的授权基金交易账户开立失败、基金公司确认失败、触发投资分散度控制措施等原因而导致申购失败,乙方有权采用可替换基金发起申购申请;
(8)由于存在基金申购费以及基金申购的未知价原则,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建仓指令即使全部执行成功也可能出现与目标组合的成分基金比例有一定偏离的情况,甲方应接受因客观市场因素及交易规则等原因造成的偏离;
(9)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资组合策略应满足以下分散投资要求:甲方对应单一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甲方该基金投顾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 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20%,持有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3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方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10)遇到合作机构异常或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乙方
有权延迟发起申购申请。
6、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
(1)为适应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目标的需要,乙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目标组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目标组合生成并执行一系列调仓指令(基金赎回、申购、转换等)。乙方在每次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无需获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将在每次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调整前,通过乙方xxxAPP 客户端披露目标组合中本次调整后的全部备选基金产品的基金名称和代码。
(2)调仓指令从甲方发起到基金公司确认完成可能需要若干个交易日。在乙方执行调仓指令时,如果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有的或本次调仓目标组合中的某只或某几只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或数量超出相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限额,乙方有权对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上述调仓指令分拆成多笔交易,该多笔交易可能需要若干个交易日完成。乙方执行调仓时,有权根据目标组合成分基金当时的申购限额或流通受限情况,采用可替换基金替换原定成分基金并提交申购申请。
(3)由于存在基金申购、赎回费以及基金申购、赎回
的未知价原则,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即使调仓指令全部执行成功也可能出现与目标组合的成分基金比例有一定偏离的情况,甲方应接受因客观市场因素及交易规则等原因造成的偏离。
(4)如果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在乙方拟统一调整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调整日期前三十日(自然日)内发生了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仓组合的xxxx,从为甲方节约基金赎回费用角度出发,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甲方建仓满三十个自然日后执行对其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调整的交
易申请。前述安排可能会导致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仓组合的投资业绩与目标组合投资业绩有一定差异。
乙方与甲方约定,乙方对甲方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时,原则上应遵循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年度xx率(按净值计算)不超过 200%这一比例上限。
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仅针对调仓时)总和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5%。如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仅针对调仓时)总和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5%,可能会导致部分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期执行。
(5)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内持有单只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除外)的市值高于资产净值的 20%,则乙方需在规定期限内将甲方的持仓组合调整至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发生统一调整或指标自动回归除外)。
(6)甲方应知晓,当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综合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20%,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下所有客户持有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 30%时,乙方将会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统一调仓。
(7)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内持仓所投资基金的范围(权益类、债券类、货币类)的比例,超出所签约《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内约定的投资范围,则乙方需将甲方的持仓组合调整至目标资产配置比例。
(8)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
户根据实际持仓测算的风险等级与甲方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初始风险等级发生偏离,则乙方需将甲方持仓组合调整至目标资产配置比例。
7、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资金转出
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资金转出指甲方就其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仓组合发起赎回申请,由乙方代理甲方提交赎回申请后,最终的赎回资金从授权资金子账户划转回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的操作。甲方向乙方提交资金转出申请时,可选择转出比例,最大可转出比例=(持仓组合中可用基金份额的市值-未执行的资金转出申请对应的转出资金-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最低授权资金额)/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仓组合总资产。最小可转出比例以乙方官方网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甲方提出转出申请的转出比例应满足:最小可转出比例≤申请的转出比例≤最大可转出比例。
甲方提交资金转出申请后,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转出比
例,发起对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仓组合中各成分基金的赎回申请。其中每只成分基金的赎回份额=甲方申请的转出比例*该基金的可用基金份额。乙方不接受甲方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仓组合中单只或部分成分基金的单独赎回操作。乙方发起赎回申请时,将遵循以下规则:
(1)甲方每个交易日 15:00(含)前提交的资金转出申请,乙方将于当日发起赎回申请。甲方提交资金转出申请时,如果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对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正在进行调整,则乙方待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调整完成后,执行甲方提交的资金转出申请,甲方应知晓并同意前述操作;
(2)如因客观的市场流通受限因素无法执行赎回申请
的,乙方将在流通受限因素消失后代为发起赎回申请;
(3)甲方提交资金转出申请时,如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正在进行调仓,乙方将在调仓完毕后代为发起赎回申请。
(4)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能够成功按照甲方提交的资金转出比例赎回各成分基金,须以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为准。由于基金公司确认失败等原因可能造成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持仓组合中某只成分基金的赎回失败,如果赎回确认失败,乙方将顺延发起对应的赎回申请;
(5)发生合作机构异常或系统异常等特殊情况,乙方有权延迟到下一个交易日发起赎回申请;
(6)转出资金划转入甲方资金账户的到账时间以持仓组合成分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为准;各只成分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不一致的,转出资金将在所有成分基金的赎回资金均已到账后划转至甲方资金账户。
8、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终止
甲方主动终止其与乙方就某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形成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关系的,乙方将对甲方提出终止申请对应的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内的所有基金份额发起赎回申请,将赎回后所得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等费用后,从授权资金子账户划转回甲方的资金账户。甲方每个交易日 15:00(含)前提交的终止其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申请,乙方将于当日发起赎回申请。如因客观的市场流通受限因素无法在上述时间内执行赎回申请的,xx将在未来流通受限因素消失后代甲方提交赎回申请。
甲方提交终止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申请时,如基金投资
组合策略正在进行调仓,xxx在调仓完毕后代为发起赎回
申请。
9、分红方式
为便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管理,乙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内的成分基金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不可以进行修改。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知晓该业务规则,并授权乙方将基金投顾授权账户中各成分基金的分红分配方式统一设置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10、其他本协议未尽的业务规则,以乙方在官方网络平台的公示(包括乙方官网及xxx APP 客户端上的各类交易提示、问答等各种形式的业务规则)为准,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甲方申请参与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即表示甲方已经完全清楚并了解乙方的最新业务规则。
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
(一)为规范乙方的业务行为,确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乙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流程。乙方应当按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全面了解甲方情况,深入评估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向甲方提供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乙方应当定期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
估,发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乙方应当合理评估、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法律法规对特定基金品种合格投资人范围有特别规定的,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明确知悉其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将配置多只基金,其中可能有个别成分基金的风险等级高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等级。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通过填写乙方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或其他方式,以帮助乙方了解甲方以下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
息;
9、其他必要信息
甲方应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任何遗漏、误导。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
真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从而导致乙方为其提供不适当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由此带来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变更造成与其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乙方交易系统控制甲方不能以转入资金的方式增加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授权金额,同时乙方将不再对甲方选择的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乙方将通过xxx APP 客户端、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甲方发送风险等级不匹配警示,建议甲方终止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方式终止授权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如甲方未主动终止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五)乙方履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执行的持续注意义务,
通过年化波动率、最大回撤比率、区间收益率、大类资产配 置偏离度等指标定期监测和评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 收益特征稳定性、与既定投资目标的匹配性、与目标组合配 置比例的相符性等执行情况,出现不稳定、不匹配、不相符 的情形时,乙方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后,必要时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并通过定期报告向甲 方披露具体的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
七、基金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一)基金投资顾问的职责
乙方基金投资顾问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
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二)基金投资顾问的禁止行为
乙方及基金投资顾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便利;
2、泄露客户资料、投资计划和交易情况;
3、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4、向甲方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5、其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禁止行为。
八、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取方
式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对应的收费项
目为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乙方对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根据不同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以每个基金投顾授权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为收费基础,根据甲方实际授权期限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率,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率以乙方页面展示为准。
每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顾问服务
x
E 为前一日该策略对应的乙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资产
净值
R 为该策略适用的年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率
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自本协议生效日起逐日计提,按月
收取,由乙方从甲方授权资金子账户中收取。乙方将在每月初从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中赎回等值的货币基金份额用 于收取上个月应收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实际扣收日及扣收费用以官方网络平台页面展示为准。
(二)甲方持有策略期间,乙方每日按该基金投资组合 策略的最低年化服务费率(即最长授权期限对应的服务费率)计提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甲方或乙方终止该基金投资组合 策略时,按照甲方实际持有时间确定适用的年化服务费率, 计算甲方持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基金投
资顾问服务费,甲方持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期间实际已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低于应支付的服务费的部分,乙方在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内进行补扣。
(三)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期间,基金管理人支付给乙方的基金申购费用、客户维护费、销售服务费,当月抵扣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产生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甲方发生主动终止或解除协议的情形除外)。当月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最多抵扣至零,剩余可抵扣费用可顺延至下月继续抵扣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持仓的基金赎回时,产生的赎回费自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中扣收。甲方应当知晓,基金赎回时,如基金的持有期少于 7 个自然日,可能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用。具体的赎回费用以基金管理人实际扣收为准。
(五)乙方有权对上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费率实施优惠,乙方通过在官方网络平台的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具体的优惠费率,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和市场情况对优惠费率进行调整。
九、信息披露
为确保甲方充分知悉其所参与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情况,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络平台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费率结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揭示等信息。
(一)每日披露
乙方每日通过xxxAPP 客户端等官方网络平台向甲方披露前一日的基金投顾授权账户资产净值情况,每个交易日实时向客户披露其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持仓情况和交易流水记录。
(二)定期披露
乙方每季度通过xxxAPP 客户端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末基金投顾授权账户资产净值、收益和持仓情况;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执行和调整情况;报告期内基金投顾授权账户的交易记录;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的收取情况;报告期内的交易执行情况,包括乙方是否全面执行服务协议约定、是否存在交易执行偏差,是否做出交易策略的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不定期披露
发生其他需要向甲方披露的事项,或乙方认为有必要向
甲方披露的其他信息,乙方可不定期向甲方进行披露。
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当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过乙方官方网络平台向甲方进行披露。
上述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终止或调整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方式;
2、乙方变更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收费方式、费用计提标准、费用计提方式;
3、乙方被取消业务资格;
4、其他应披露的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关联方披露
甲方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能包含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乙方将审慎、勤勉地履行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职责,尽可能采取业务隔离、信息隔离、人员隔离、考核隔离、系统隔离、公平交易、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措施有效防范因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于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而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同时,乙方对于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入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成分基金的流程采取与非关联方管理的基金产品相同的标准。
甲方知悉并理解上述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同意授
权乙方通过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开展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并豁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十、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本协议所述违约损失赔偿仅限于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失和预期损失等。
(二)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预见、避免或客服等不可抗力情况,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三)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十一、法律适用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十二、 争议的解决
x协议履行地为济南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
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适用
x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乙方指定或更新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协议的签订和生效
(一)本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个人客户应由甲方本人签字;机构客户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甲方成功开通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并确定授权金额后生效。
(二)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甲方在乙方官方网络平台通过甲方账号、密码登录本人(或本机构)账户或者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后,点击“已阅读并同意签署”本协议或者以乙方认可的其他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且甲方成功开通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并确定授权金额后,视为甲方与乙方已签署本协议。电子协议具有与纸质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三)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所有内容。
十五、协议的变更
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议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本协议的,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此类变更一经发布即生效。
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协议的,乙方将在官方网络平台或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向甲方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甲方不
同意变更的,应在公布之日起(含当天)五个工作日内,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公布之日起(含当天)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协议的终止
(一)甲方有权随时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向乙方提出 终止本协议的申请。乙方收到甲方申请后,停止对本协议约 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新增执行基金申购、转换等交易申请,并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8 款规定全部赎回基金投顾授 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自甲方提出终止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 申请之日起,乙方停止向甲方收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主动终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资产被司法等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措施,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投资、调仓等。
4、乙方被有权机关暂停或终止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
5、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6、乙方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7、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三)乙方主动终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或单一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络平台或本协议约定的其
他通知方式提前 10 个交易日公告或通知甲方,并参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二)8 款规定全部赎回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内的基金份额。自乙方发布终止基金投资顾问服务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公告或通知之日起,乙方停止向甲方收取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
(四)本协议自甲方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对应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持仓的所有基金份额赎回成功且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支付完毕之日终止。
(五)本协议终止前乙方已经收取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不予退还。对于已经计提或其他应当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由乙方从甲方授权资金子账户中扣取,甲方授权资金子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扣取的,不足部分乙方可以从甲方其他授权资金子账户或资金账户中为转入授权资金子账户的资金中扣取。
(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本协议以外的其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形成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关系的正常存续。
十七、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在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第一时间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之前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采用公告、邮件、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xxx APP 客户端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所约定通知的,均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甲方应随时关注。
1、乙方官网公告通知的,公告发出即视为送达。
2、邮寄方式通知的,邮件到达甲方住所地地址后即视为送达。
3、以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4、电话通知的,即时接通视为送达。
5、xxx APP 客户端等互联网在线方式通知的,通知信息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xxxAPP 客户端:中泰xxx
x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八、附则
(一)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通过乙方系统阅读勾选的各 类型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包 含如下附件《特别提示确认》、《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特別提示确认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作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顾业务的试点机构,根据《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顾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中泰证券相关业务安排,特别提示投资者如下信息:
(一)中泰证券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未经中泰证券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二)中泰证券作为基金投资顾问试点机构,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地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者仍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变更造成与其选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中泰证券交易系统控制投资者不能以转入资金的方式增加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授权金额,同时中泰证券将不再对投资者选择的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进行调整。中泰证券将通过xxx APP 客户端、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风险等级不匹配警示,建议投资者终止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投资者可通过中泰证券指定方式终止授权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如投资者未主动终止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泰证券有权终止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四)投资者持有策略期间,中泰证券每日按该基金投
资组合策略的最低年化服务费率(即最长授权期限对应的服务费率)计提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该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终止时,按照投资者实际持有时间确定适用的年化服务费率,重新进行计提,计算投资者持有策略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费,投资者持有策略期间实际已支付的服务费总额低于应支付的服务费的部分,中泰证券在投资者基金投顾授权账户内进行补扣。
本人(或本机构)确认已详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策略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以及上述特别提示内容。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个人或机构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