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學服務業者) SEC 協益留遊學中心 (以下簡稱乙方)
(學員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遊學服務業者) SEC 協益留遊學中心 (以下簡稱乙方)
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
教育部 88 年 6 月 23 日台文(三)字 88060545 號公告
95 年 6 月 5 日台文字第 09500069854C 號令修訂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限最多五日)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海外旅遊學習(遊學)事項訂立本契約書,以資共同遵守,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海外遊學,係指到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正式、非正式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或旅遊行程。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次海外遊學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不得約定其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或僅供參考。
第三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x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研修及旅遊,其中研修活動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旅遊活動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全程共計 天。
前項研修內容依本約第五條之規定;旅遊活動依本約第六條之規定。
第五條
x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海外研修機構其課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之資格等,乙方已完成明確規劃,詳如官方網站所公告。
乙方所規劃者需為旅遊學習國認可之語言機構,並於前項之附件中,載明其課程內容、教學進度、師資。上開語言機構所聘師資須為合格語言教學人員,並具有大學以上之學歷。
甲方於前項海外研修機構研修期間之住宿、膳食、交通等,由乙方安排,並於出發前召開行前說明會,給予最終書面資訊。
第六條
x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旅遊,除甲方自費旅遊之部分外,其餘由乙方協辦之旅行社安排。
第七條
x海外旅遊學習活動之費用如乙方官方網站上所示。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但雙方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收費方式:□簽訂本契約時全部繳清。 □簽訂本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30,000 元,餘款於出發前 30 天繳清。二、付款方式:□現金。□匯款。□即期支票。
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發票或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第八條
甲方依第七條約定繳納之費用,除當事人另有書面特別約定外,其包含、不包含之項目如下:一、包含項目:
◆學習課程相關費用:研修課程學費、必修課程教科書籍費、講義費。
◆交通運輸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各種交通運輸費用。
◆住宿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住宿費用,如宿舍、寄宿家庭費用,及旅遊中之旅館或飯店費用。
◆餐膳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餐膳費用。
◆遊覽費:旅遊學習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遊覽費用。
◆接送費:乙方依約需安排之行程內接送費用。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
◆保險費:乙方依約承保履約保險及遊學責任險。
◆服務費及報酬:乙方為甲方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報酬。二、不包含項目:
◆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私人交通費、洗衣、電話、電報、個人傷病醫療費、個人購物花費,以及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及報酬等。
◆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費用。
◆個人另行投保之保險費:甲方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
第九條
乙方應於規劃接洽語言機構時,議定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載明於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並明確告知甲方。
第十條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第七條規定給付費用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應將所收取之費用退還甲方。
乙方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得請求甲方支付本契約約定旅遊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並得自前項退還費用中扣除。
第十一條
乙方應負責為甲方辦妥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七日前,將本契約所列旅遊學習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及其他必要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第十二條
乙方為甲方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甲方印章、身分證等,如有遺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賠償重新辦理所需費用。乙方因辦理旅遊學習事項所持有之甲方證照、印章等,僅得供旅遊學習申請之用,不得移做他途使用,違反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新台幣 5 萬元,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甲方於旅遊學習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照,但甲方未滿二十歲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證照,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隨時取回。
第十三條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歷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相關之資料,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洩漏或提供給其他個人或團體,以及為契約目的範圍以外使用之約定。
第十四條
乙方應指派具有國際領隊執照之人員全程隨同協助。於旅遊行程,乙方之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當地語言能力之人員全程隨團服務。甲方因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協辦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所指派之領隊,應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項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旅遊學習活動所須之服務。
第十五條
x旅遊學習團須有十五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十四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者,乙方應賠償甲方依旅遊學習所定費用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學習契約之旅遊學習費用:
(一)返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得予扣除。
(二)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學習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學習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第十六條
因乙方未辦妥簽證、未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依本契約內預定之日期開始其旅遊學習行程者,乙方應於知悉旅遊學習行程無法依本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甲方。未為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十。
(二)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
(三)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五)旅遊學習行程當日以後通知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前項情形,甲方並得解除契約。甲方解除契約時,除依前項規定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乙方返還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乙方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所為保證或說明,甲方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價值或品質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其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第一項之價值或品質,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八條
甲方應於行前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告知乙方。甲方應自行支付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
第十九條
甲方應依乙方行前說明會書面提供之集合時間、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達約定集合地點致未能出發,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學習行程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甲方中途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者,不得請求乙方退還該項課程或行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甲方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後,如有委託乙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未能即時參加預定之行程項目或未能即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動放棄其權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費
或任何補償。
第二十條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之損失:
(一)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十。
(二)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日或開始後始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學習費用百分之百。
前項各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學習費用,應以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乙方所收取之報酬及支出之必要費用後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開始契約所約定之行程時,雙方均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其行政費用後之餘款。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因甲方或三親等內之親人重大傷病或死亡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旅遊學習費用扣除行政規費或其他必要費用之餘款。但扣除之費用最高不得逾總費用 10%
第二十二條
出發前,本遊學團所前往旅遊學習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甲方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雙均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比照前條規定辦理返還旅遊學習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其所收取之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其行政費用後返還於甲方。
第二十四條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解除契約,將其所收取之旅遊學習費用總額,扣除已支出之費用後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一、甲方之簽證被拒絕者。二、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學習行程完全無法進行者。
第二十五條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報酬及其他已實施部分之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因死亡、疾病、親人身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本契約約定之課程或旅程時,甲方或其繼承人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其報酬及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部分金額。
第二十七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除不得保留其所收取之報酬外,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八條
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其中部份旅遊學習活動者,應依相當之條件安排其他旅遊學習活動代之。
第二十九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延誤行程時,乙方應即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繼續安排未完成之旅遊學習活動。延誤行程期間之食宿,由乙方安排及負擔費用。
第三十條
旅遊學習行程開始後,有下列情事者,乙方得終止契約,除依規定辦理外,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第八條所列費用。乙方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遊學行程者。 二、甲方不遵守遊學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就讀學校退學者。
第三十一條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視需求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前項但書情形,如甲方為未成年人者,乙方應徵詢甲方法定代理人之意見。第一項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乙方為甲方安排之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終止契約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三十二條
旅遊學習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預定之課程、食宿或遊覽行程等項目時,為維護旅遊學習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於徵得甲方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後,變更旅遊學習行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乙方負擔。
第三十三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者,乙方應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甲方按日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前項違約金,依旅遊學習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旅遊學習行程全部日數計算之。甲方留滯國外,係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負擔甲方被棄置或留滯期間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費用,及按實計算退還甲方未完成行程之費用,並應支付依全部旅遊學習費用除以全
部旅遊學習行程日數乘以棄置或留滯日數後相同金額五倍之違約金。但棄置或留滯總日數之計算,以不超過全部旅遊學習日數為限。
第三十四條
甲方得於出發日 45 日前,經乙方之同意,將其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接到乙方同意之通知後 3 日內,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並補償乙方為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續完成時起,承受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五條
乙方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他旅遊學習代辦業者。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返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
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旅遊、研修、住宿及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乙方就本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甲方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方於旅遊學習行程中發生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意外事故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其因此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旅遊學習期間內,甲方因自行參與本契約所未約定之其他活動而受有損害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乙方於旅遊學習行程出發前應自行就甲方依契約所為之行程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 每一旅遊學習者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每一旅遊學習者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 旅遊學習者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 每一旅遊學習者旅行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乙方辦理旅遊學習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同金額之銀行保證代之。如未依約定投保者,於發生旅遊事故或不能履約之情形時,依約定最低投保金額計算其應理賠金額至少三倍作為賠償金額。
第三十九條
各遊學團乙方於出發離開國境前填報如附件資料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凡組團旅遊學習者人數達十五人之遊學團。(二)參與外國政府計畫之遊學團。
第四十條
因本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
x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四十二條 (其他協議事項)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一、 。
二、 。
第四十三條
僅參與課程研修者,在不牴觸本契約範圍者,準用本契約之規定。
第四十四條
立契約書人
甲方(委託者)姓名:國民身分證:
電話: 住居所:
甲方代理人:國民身分證:電話:
住居所:
乙方(旅遊學習服務業者)名稱:SEC 協益國際教育有限公司
負責人姓名:xxx
xx日期及字號:民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北府經登字
第 0993079908 號
統一編號: 00000000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營業所: 242 xxxxxxxxx 000 x 0 x
xxxx:242 xxxxxxxxx 000 x 0 x
簽約日期: (如未記載簽約日期,則以交付定金日為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