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股份公司自动化与驱动集团应用服务 (ASP) 条款
西门子股份公司自动化与驱动集团应用服务 (ASP) 条款
西门子股份公司自动化与驱动集团(下称“西门子”)在工业自动化业务领域提供应用服务。西门子根据以下条款向协议方(下称“客户”)提供服务。客户的一般性商务条款只有与现行条款相一致或者在西门子书面同意时方可适用。待提供服务(下称“ePS 网络服务”)的方式及范围由委托确认书/ASP 应用服务证明确定。在个别情况下,倘若西门子应客户要求将某些服务介绍给第三方,合同仅在客户与第三方之间按其约定的条件成立。
1 服务范围
1.1 西门子向客户提供双方约定的 ePS 网络服务。西门子利用互联网提供 ePS 网络服务。客户连接和网络连接维护以及客户方面所必需硬件的采购和准备均不在该协议之内。如果客户所需软件的购买和准备在此协议之列,则在向所在地在德国的客户转让该软件时适用“自动化和驱动技术软件转让德国许可证用户一般条款”;如果客户所在地不在德国境内,则适用于“自动化和驱动技术软件转让德国之外许可证用户一般条款”。客户将自行负责与其要求相应的网络连接。
1.2 西门子同意针对当时约定的用户数量及当时约定的期限,给与客户有偿的、非专有的、不可转让的并且不允许转授许可的权限,该权限允许客户按规定自主使用在西门子信息技术系统上对于约定的 ePS 网络服务所必要的软件。不对客户进行软件转让。如果西门子在协议期限内提供新的软件版本,释放或软件升级,此软件协议的相关条款依然适用。如果未对差异作出书面约定,西门子不承担提供新软件版本,释放或升级的责任。
1.3 当且仅当软件和其它数据对所约定服务的使用是绝对必要时,则允许客户将其作为自身数据进行下载和复制。客户无权对约定的 ePS 网络服务所必需的软件进行反编译或从软件中提取程序部分,或者从软件中恢复全部或部分源代码,尽管它们没有违反强制的法律条文。
1.4 西门子在其系统上提供了电子格式的用户文献,其中包含了使用 ePS 网络服务的详细说明及规定。西门子同意给与客户有偿的、非专有的、不可转让的并且不允许转授许可的权限,该权限允许客户下载用户文献以及在必要范围内为使用 ePS 网络服务而进行原文复制;同时要保留所有的产权标记。客户只有在获得西门子的书面授权之后才可以对用户文献进行编辑或传播。
1.5 西门子向客户提供商定的存储空间并承担已传输数据的安全维护。在经济和技术的合理成本范围内,西门子通过使用防火墙和病毒扫描确保客户数据不会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并防止传送恶意代码(主要为病毒、xxx木马等类似的恶意程序)。但是客户也应当明白完全的保护是不可能的。如果在合理的技术与经济条件下无法以其它方式可靠地消除危害,西门子有权删除带有恶意代码的数据资料;在可能的并在西门子能力允许的范围内,西门子会向客户进行相应告知。
1.6 西门子会根据双方商定并且另行付酬时提供培训服务。
1.7 西门子向客户提供必要的访问标识和密码(合称“访问数据”)。客户有义务仅向当时已得到授权的员工告知访问数据,此外还要对数据加以保密或对其员工加以约束,并且在怀疑可能有未得到授权的人员获悉了全部或部分访问数据时,立即告知西门子。西门子保留通过登录文件检查规定遵守情况的权利。倘若不是西门子方面的原因,西门子不对因未遵守该款所规定之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8 西门子可以随时调整无偿提供的 ePS 网络服务。西门子将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入口处的公告向客户通知 ePS 网络服务的调整信息。
2 客户合作义务
2.1 客户自行对数据输入、维护以及 ePS 网络服务使用中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内容负责。客户不允许输入不适宜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损害 ePS 网络服务、已使用的软件,或者损害西门子或第三方信息技术系统的功能,特别是其使用性能及其完好无损。为此客户在输入前要特别对数据和信息进行病毒检测并使用技术水平上最新的病毒防护程序。倘若客户将自身客户或其它第三方的数据或信息转交给西门子,则客户有责任事先向其客户或其它第三方征得向西门子转交这些数据及信息的同意。客户依据西门子的首次申请,会免除其客户或其它第三方因使用这些数据或信息而向西门子提出的全部要求及费用。
2.2 客户视西门子为专业的、具有代理权的合作伙伴,能够提供协议执行中必要的咨询并作出判断。
2.3 客户除了承担上述具体的合作义务以外,还要承担有关的协助履行义务并创造先决条件,特别是在西门子对此作出要求并且所要求的措施不超出合理的费用范围。有关的协助履行义务主要包括无阻碍接入到机床控制系统和客户系统,以及按规定将机床控制系统和客户系统连接到互联网(以及其它网络、防火墙等等)。
2.4 客户允许西门子出于优化和改善 ePS 网络服务的目的,使用客户放在服务器上且西门子可访问的数据和信息,但私人的相关数据除外。
2.5 客户有义务仅出于自身目的并且仅在各自合同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在数据工作存储器的范围内由西门子或者其他客户上传的第三方数据和/或信息。客户特别有义务保证第三方既不能访问这些数据和/或信息,也不能自己创造访问的条件。如果客户在数据工作存储器的范围内同意第三方访问数据和/或信息,则在同意给与访问权限之前有义务要求第三方按照相应的书面合同遵守所有的义务条款。尽管如此,该客户仍然无权为第三方提供其自身数据之外或者客户自身并无访问权限的其他数据和/或信息,也不可为第三方创造访问条件。如果客户违反了上述的义务条
款,则其不可以使西门子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并且有义务使西门子完全免除第三方和/或其他客户可能发生的权益要求。
3 服务的使用限制
3.1 西门子网页上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文本、图片、音频文件以及数据,通常情况下为西门子或第三方所有,受法律,特别是版权保护。对其使用,特别是复制、传播、引用、演示、发送和其它转发以及编辑和修改,必须在之前征得西门子或相关第三方的书面同意时方可进行。但是这些信息可以由客户在 ePS 网络服务的框架内按规定使用,并且可以在西门子的规定范围内与客户的需求相协调。
3.2 在使用 ePS 网络服务时,客户有义务遵守各项适用的法律和其它法规,以及可能存在的由西门子或第三方制订的补充规定。特别是,禁止放置或传播违反法规或道德的信息和数据,以及会损害商业保护权或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的信息和数据(下称“违法数据”)。西门子有权利禁止客户违法数据的访问,只要其确实是违法的或有充分证据表明具有相关的嫌疑。这一点特别适用于法院或行政机关要求禁止时,或者在第三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息或数据违法的情况。如果西门子无法或没有能力禁止违法内容,西门子可以禁止相关客户全部 ePS 网络服务的使用。
3.3 如果客户严重地或持续并反复地违反其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西门子有权利,按照自己的选择暂时中止客户全部或部分 ePS 网络服务的使用,或者以此为重要理由立即解除合同关系。西门子由于上述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按当时西门子执行的价格,由客户支付。如果客户违反其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有责任向西门子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等进行赔偿,并免除第三方对西门子可能提出的全部要求。
4 ePS 网络服务的可使用范围
4.1 ePS 网络服务原则上从一年的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从每月的第一个日历日到最后一个日历日,每天从 00: 00 至 24:00 的时间段内都可使用(下称“使用时间”)。月平均最低可使用时间由西门子的委托确认书或在 ASP 证明中确定。其余时间(下称“中断时间”)不存在使用 ePS 网络服务的权利;但是,服务也许仍然能够使用 ─ 但可能会受到限制和突然中断。客户在由于可能的限制和中断而造成的中断时间内,使用 ePS 网络服务风险自负,并且尤其只能处理不会因丢失或不慎修改而带来不利后果的数据,主要是因为客户的这些数据只需要微小耗费就可恢复。西门子将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入口处的公告向客户通知中断时间的起止时刻。一旦 ePS 网络服务无法使用,客户有义务将情况立即告知西门子。这其中不包括,因西门子已通告的预定维护和修缮工作而造成的 ePS 网络服务中断(第 4.2 款)。
4.2 西门子有权利,在使用时间中因预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而中断 ePS 网络服务的使用;该情况下,将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入口处的公告通知客户,同时作为补偿将尽快在至少相同的时间范围内减少正常的中断时间。
4.3 依据事先的商议并且另行付酬时,西门子提供客户支持。
4.4 如果在软件上由于西门子或其履约者方面的原因,客户未能获得依据协议第 4.1 款约定提供的 ePS 网络服务,且不是第 4.2 款中所列之情况,则客户有权利根据每月使用量不足部分的百分比减免对应每年费用的月份额 (1/12)。如果由于西门子方面的原因,ePS 网络服务每个日历月内至少有四次,每次至少两个小时持续无法使用,客户则有权非正常解除合同。在出现该情况后的一周内,如果客户没有以书面方式或者传真向西门子提出解约,则该非正常解除合同的权利将予以作废。
4.5 对于客户方面反复出现的由于粗心疏忽或者故意出错而导致的故障信息,西门子有权向客户收取因处理故障而产生的费用,每条故障信息至少支付 25 欧元。保留向当事方提出更高或更低损害赔偿的权利。
4.6 如果客户连续三次使用了错误的访问数据,西门子有权禁止客户方面各用户的接入。如果客户方面的用户出现禁用情况,西门子有权向客户收取因解除禁用而产生的费用,每次至少支付 25 欧元。保留向当事方提出更高或更低损害赔偿的权利。
5 价格
5.1 如未在报价或者委托确认中另外对 ePS 网络服务的使用价格加以约定,则 ePS 网络服务的使用价格一般根据西门子当时执行的价目表确定。
5.2 对 ePS 网络服务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应在投入使用前支付。日常费用则应在每个最短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之时和其后的延长期限开始之前进行支付。其它费用将在服务准备就绪时及结算时进行支付。
5.3 除成本及各项费用外,在开始提供服务之时还要对当时应付的营业税进行补充支付。如未作其它书面约定,则应该在收到结算单后 10 日内付清款项。
5.4 应按约定支付方式付款。
5.5 西门子有权在未来一个日历年内提高一次约定的或在西门子价目表中所列之价格。西门子将在两个月前向客户通知有关所计划的价格提高的信息。如果客户不同意提高价格,则有权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即直至一个日历月结束,解除合同;如果客户行使该解约权,则直至解约生效时,以未提高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在签订合同后四个月内所提供的服务,提高价格的情况不在此列。
5.6 客户的抵偿或对西门子行使留置权,只在其持有具备法律效力或约定俗成的要求时有效。
6 缺陷索赔
6.1 如果不是基于本条款第 4 款中的使用限制而造成损害,西门子按照以下规定担保其提供的 ePS 网络服务;使用缺陷的后果在第 4 款中作了全面规定,其完全符合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网络连接的情况,若相关连接不是由西门子进行提供和维护的,则西门子对您信息技术系统的畅通不承担保证义务。质量保证以及担保交付需要西门子的书面确认。资料和西门子网页中的描述和说明以及网页广告内容不作为质量和担保承诺。
6.2 西门子保证为您提供专业而细致的 ePS 网络服务。如果由于西门子方面的原因所提供的 ePS 网络服务出现了缺陷,则当且只当客户立即将故障以详细的书面故障描述向西门子说明时,西门子有义务依照合同在适当的期限内提供 ePS 网络服务。只有那些在合同中规定的以及在用户文献中确定的说明书中可复制的差异,才是 ePS 网络服务的必要软件的缺陷。对于第三方软件的使用,西门子在 ePS 网络服务框架内授权客户使用,如果西门子能够以适当的费用购买,在购买和安装西门子提供的最新版本、升级或错误更正时缺陷将被排除。如果没有依照合同或者书面制定的期限提供 ePS 网络服务,则客户有权,根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相关缺陷服务,以书面的形式解除合同。客户只有在不能接受合同的总体履行情况时,才有权解除全部合同。
6.3 如果第三方因商业法律保护或版权受到侵害,而通过由西门子提供的、客户依照合同所使用的 ePS 网络服务向客户提出合法要求,并因此对 ePS 网络服务的使用造成妨碍甚至是禁止,则西门子将根据其选择并且支付由第三方给予使用权或者修改其服务或者重新提供服务,使得不再对法律保护或者版权造成损害的所产生的费用,或者退还客户已缴纳的 ePS 网络服务费用。西门子采取此项措施的前提是:西门子客户及时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第三方因法律保护或者版权受到损害而提出的要求,不承认所提出的损害且不导致任何争议,包括可能未经法院同意,而只是与西门子达成一致。如果客户可以对法律保护或者版权的损害行为自行加以代理,则对西门子提出的要求不包含在第 6.3 款之内。由于客户的特别规定或者西门子对 ePS 网络服务不可预见的使用而对法律保护和版权产生的损害,处理方式同上。
6.4 客户出于 ePS 网络服务的缺陷而提出的其它要求不在其列。不涉及条款 7。
7 责任
7.1 西门子为其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无限责任并将对其造成的物质损失所需的恢复费用进行赔偿。针对每起物质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 25000 欧元;针对一个日历年中多起物质损害的赔偿金额最高可达 100000 欧元。在数据载体资料的损害方面,赔偿义务不包括已找到的丢失数据和信息的费用。西门子不对无缺陷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连接承担责任。
7.2 如果在不符合第 4 款的情况下,西门子方面延误了有关服务,客户又证明了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则客户有权要求赔偿全部的损失。全部的损失赔偿为,每延迟完整的一周支付相关延迟服务价格的 0.5%,总计最高为该价格的 5%。西门子对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延误,如:战时动员、战争、动乱及其它不因西门子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罢工、封锁等不承担赔偿责任。
7.3 不考虑以下情况:此合同中客户的其它勿庸置疑的缺陷和损失赔偿要求,以及其它依据法律条款,尤其是对那些针对企业的运营中断、利益损失、数据和信息丢失或者由于缺陷而引起的损失,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非法交易而造成的责任损害以及由于在合同签订时 ePS 网络服务所必备的软件就已存在的意外缺陷。在强制责任范围内,此款不适用于,例如:根据产品责任法;蓄意的情况;严重的失职;生命、身体或者健康损害;由于对货物情况负责担保;由于主要合同责任或者对缺陷恶意隐瞒。倘若不是蓄意或者严重的失职,或者因生命、身体或者健康受到损伤,主要合同责任的损害赔偿要求限定为符合合同要求的、可以预见的损失。
7.4 第 7.1 - 7.3 款相应地适用于西门子可能的履约者。
7.5 针对客户过错的举证责任的变动与在前面第 7.1-7.4 款中所提及的规定无关。
7.6 所提供的 ePS 网络服务的必要软件可以是许可软件,即:不是西门子自行开发的,而是西门子认可的第三方(下称“许可供应商”)所研发的软件。许可供应商因软件向客户的承担的责任和担保不在其列。该一般条款适用于西门子向客户承担的责任。
8 合同有效期
8.1 针对各个约定的最低合同期限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在十二个月内以为期三个月的书面解约通知期限来解除合同,合同将延长 12 个月;但是解除合同的要求最早可以在最低合同期限到期时提出。
8.2 在不违反条款 8.1 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有重要原因每个缔约方都有权不遵守期限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重要原因,特别是本合同中所提及的重要原因的情况是指:如果客户没有依照延长期限的规定进行付款;合同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责任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直接导致解约方破产的危险,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9 保密义务、分包合同、传送、数据保护
9.1 执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资料,信息和数据,合同方只能用来执行本合同,并且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已为公众所知,都应作为机密对待。即使合同结束后也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客户授权第三方在 ePS 网络服务提供框架内调用和使用其数据和信息,则西门子有权向第三方传送相应的数据和信息。
9.2 西门子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ePS 网络服务的服务种类,并可以随时更换委托的服务提供商和履约者。
9.3 西门子可以随时将对客户的要求转让给第三方。此外西门子还可以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某一第三方;如果客户在得到相应通知后的四周内书面提出反对,则转让无效;因此西门子将在通知中加以说明。
9.4 如果客户要自行或者通过西门子调查、处理和使用与自身相关的数据,对此其应根据适用的、专门的数据保护法规获取授权,并且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西门子将免除其第三方的请求。如果由西门子调查、处理和使用私人数据,则西门子将遵守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和其他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例如远程服务数据保护法)。客户在合同框架内同意西门子调查、处理和使用所提供的数据(包括私人数据)并确保将私人数据转交给西门子之前已事先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关于客户提供的数据类型和范围,在调查、处理和使用方面西门子服从客户的指示。这些指示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调查、处理和使用私人数据的西门子人员有责任遵守 § 5 BDSG 和
§ 11 BDSG 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出口许可证、辅助协议和诉讼法院地点
10.1 数据和信息在得到批准后可以进行输出(例如依据您的方式或者您的使用目的)。
客户在涉及到软件和技术等出口时应了解相关的欧盟出口检查规定(EG-VO 编号 3381/94,类型 3 和类型 4)和对外经济条例(AWV § 5,§§ 5b-e,§ 7 和 § 45)的专门条款,特别是按照 AWV § 4b 有关通过数据传输进行出口或者调用的规定以及美国出口规定(EAR 出口管理法)并且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条例等。客户要特别检查并确保,
• 数据和信息不被用于军备、核技术或者武器技术方面;
• 不向那些列入了美国限制人员列表(DPL)的企业和人员提供源自美国的商品、软件和技术;
• 不向美国警告政府、组织机构和美国特别指定国家和地区列表中的企业和人员提供源自美国的未经批准的物品;
• 不提供给指定的恐怖分子、外国恐怖分子、外国恐怖组织,特别指全球恐怖分子列表或者欧洲恐怖分子
列表中的企业和人员;
• 不向军事组织和人员提供;
• 注意德国官方主管部门的预警告示。
10.2 西门子将依照客户最近一次给出的有效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通知客户。客户的通讯方式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西门子。
10.3 合同更改和辅助协议以及终止合同都需要以书面形式确认有效。如果本合同未书面规定差异,电子形式无效。 如果由于违反条款 10.2 第 2 句之规定,西门子无法向客户书面传送文献资料,则西门子有权按第 1 句中所述声明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传送。
10.4 如果合同是以 ASP 许可证为基础的,则优先适用。
10.5 这适用于德国法律。如果客户是商法典中定义的商人,则诉讼法院地点为纽伦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