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根据确定的资助领域,每年 4 月 1 日前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ttp://www.cnpc.com.cn)网页上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油科〔2011〕585 号 2011 年 11 月 16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发挥科技创新基金效能,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科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面向社会设立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风险探索研究,广泛吸收社会科技人才和创新成果,快速提升创新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每项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 20 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以下简称科技管理部)是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管理等工作。
科技管理部授权勘探开发研究院和石油化工研究院作为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主持单位,与承担创新基金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并协助科技管理部做好中期检查、验收、经费拨付、归档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根据确定的资助领域,每年 4 月 1 日前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xxxx://xxx.xxxx.xxx.xx)网页上发布项目申请指南,组织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第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主要面向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截至递交申请当年 1 月 1 日不超过 45 周岁;
(二)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具有独立研究能力和一定的研究基础;
(四)未承担、参加在研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五)能保证主要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研究。
第八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推荐:
(一)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
(二)由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两名教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推荐人应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评价,并如实介绍申请人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等情况;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依托单位,申请人为多人且分属不同单位的,以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为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的项目申报书并择优推荐,对推荐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科技管理部。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材料或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报项目不符合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要求或申请经费超出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能力的;
(三)申请人近三年承担的集团公司科技项目未按期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的。
第十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科技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预期成果接收单位等建议。
评审专家由科技管理部从集团公司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中选定。评审专家应按项目评审要求,客观公正地填写评审意见,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科技管理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总额情况,确定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并向主持单位和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批准通知书及相关要求编写《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经项目依托单位审
核、盖章后,报主持单位。
合同经主持单位审查、签订后,报科技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分批拨付。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拨付启动研究经费,中期检查后依据中期检查结果拨付余额。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由科技管理部下达至主持单位,主持单位按照科技管理部批准项目经费分别拨付给项目依托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项目长负责制,项目主要申请人担任项目长。项目长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定期向项目依托单位和主持单位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阶段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持项目长的稳定,保障项目的人员投入和研究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项目长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长工作单位变更时,申请将其负责的项目转入调入单位,应由项目长提出申请,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报科技管理部审批;
(二)因其他情形确需调整项目长的,需经项目长同意,由项目依托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报科技管理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长未经批准放弃项目研究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自愿终止,项目依托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科技管理部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检查结果(含项目执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等)报送预期成果接收单位、主持单位和科技管理部。
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成果的,项目依托单位应随时报送预期成果接收单位、主持单位和科技管理部。
第十八条 科技管理部在项目执行一年后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应成立中期检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主要由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依托单位、预期成果接收单位专家及集团公司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科技管理、财务等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一般在 7 人以上。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人员。
中期检查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及创新点、成果应用及效果、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中期检查应形成中期检查专家意见,中期检查结论为优秀、通过或终止。主持单位在项目中期检查后一个月内将中期检查整理结果报科技管理部。
检查结论为终止的项目,由项目长组织编制研究报告、经费
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科技、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审核,按验收归档要求上报主持单位按照中国石油归档流程规定进行资料归档。经费有结余的,由科技管理部负责调拨使用。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股份公司的监督和检查。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对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或重新分配。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在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完成或到期时及时向科技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上报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申请表、合同书、财务决算及内部审计报告、项目验收评价报告、成果应用证明、项目研究报告、自验收意见、技术有形化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对验收资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依托单位、预期成果接收单位专家及集团公司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科技管理、财务等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一般在 7 人以上。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
验收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及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成果与创新、知识产权与技术有形化情况、成果应用情况及前景评价、科技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综合评
价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具体验收方式由科技管理部确定。
会议验收由项目长汇报、答疑,验收委员会经质疑、评议后,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函审验收由函审验收委员对验收资料审阅后,提交书面评议意见,科技管理部根据多数函审验收委员意见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暂缓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完成合同要求,取得重大理论技术创新的,验收结论为优秀;完成合同要求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验收委员会对验收意见存在较大异议、需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证明的,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或未按合同执行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暂缓验收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督促项目长根据验收意见在半年内补充完成有关工作后,申请再验收。
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长三年内不得承担集团公司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按验收意见修改后的验收评价报告及其他验收归档资料,成果资料经成果接收单位接收并出具证明后,报主持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
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资料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结果整理上报科技管理部。对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科技管理部择优推荐进入集团公司技术攻关、现场试验、技术推广等科技计划。
第二十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形成的专利权、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一般归股份公司所有。合同约定股份公司与项目依托单位共有的,在进行专利权、著作权登记时,股份公司为第一权人。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字样,英文为“Supported by PetroChina Innovation Foundation”。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长及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缓拨付经费、终止项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项目长职责造成项目计划不能按期执行的;
(二)经评估确认项目批准三个月后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行为的;
(四)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的;
(五)挪用或滥用项目经费的;
(六)未履行保密、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
(七)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科技管理部、主持单位及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条 三年内累计发生两项以上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或终止研究项目的,项目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承担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违纪违规责任的,按照股份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