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乘客預約紀錄、GPS 每車行車日報表(以上均含車號、日期時間、上下車地點等) 。
雲林縣政府
「東璧山莊-雲嶺之丘」市區公車路線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雲林縣政府
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東璧山莊-雲嶺之丘」市區公車路線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雲林縣政府 (以下稱甲方)
立契約人:
○○○○○○○○○○○○ (以下稱xx)
為滿足古坑鄉雲嶺之丘、五元兩角等景點之觀光需求,經協議雙方同意訂立「『東璧山莊-雲嶺之丘』市區公車路線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應依「『東璧山莊-雲嶺之丘』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釋出申請經營說明」分別提供各路線服務車輛(一輛以上),並依本契約指定路線提供基礎公共運輸服務。
第二條 x契約車輛由乙方自行準備,甲方對乙方之營運補助條件及金額由甲方依本契約規定專案補助。
第三條 運輸服務期間自甲方核定開始營運日起 2 年。第四條 契約工作項目
(一) 乙方應指派計畫負責人與代理人各一名,全權代表車隊執行計畫及與甲方溝通協調工作;計畫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代理人執行職務。
(二)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服務車輛籌備及提報經營計畫書,於甲方核定後,自核定開始營運日起提供基礎公共運輸服務,並定期與不定期接受甲方及相關單位考核。
(三) 乙方應履行之工作項目包括本契約約定事項、「『東璧山莊-雲嶺之丘』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釋出申請經營說明」、送審核定之「營運計畫書」,以及評選過程之各項決議及承諾事項等,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任意變更;若因故無法提供原核定服務內容時,應負擔相關之契約
責任。
(四) 就本契約服務車輛,為配合相關補貼措施之執行,甲方得要求乙方租用或安裝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並配合政策修改車機,多卡通電子票證系統以及動態資訊系統之租賃費用由甲方依乙方實際支出金額核實支付,並合併於每半年撥付之補助款項中一併撥付。
(五) 乙方應全天候提供本契約預約派遣服務,且將預約派遣資訊及管理情形於網站公開,同時為維護服務品質,乙方應具備解決消費爭議之機制。
(六) 乙方應於各搭車站點提供各班次時刻表及預約電話,且乘客等候接駁時間以不超過 5 分鐘為原則。
(七) 乙方應定期統計及分析營運資料,並於每月 15 日前提供上月營運報表資料(含電子檔)送甲方查核,營運報表格式應先報經甲方核定,其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 各路線每日每車次端點發車時間、每車次各站搭乘人數、每日實際派遣趟數、每月可補助趟次統計表、每月營業收入、使用運具類型、未載客班次數、營運里程,並區分平日以及假日的資料類別。
2. 乘客預約紀錄、GPS 每車行車日報表(以上均含車號、日期時間、上下車地點等) 。
3. 申訴案件紀錄(含申訴內容與處理情形) 。
4. 各類卡種刷卡人數、車號、日期時間、上下車地點,
5. 甲方依相關交通政策或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相關要求得隨時增減資料項目。
(八) 乙方提供本契約車輛、駕駛人及相關設備等,應符合汽
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東璧山莊-雲嶺之丘』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釋出申請經營說明」等相關規範。
(九) 乙方提供本契約車輛、駕駛人及相關設備等,不得任意變更,若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敘明原因並徵得甲方同意後始得變更。若有造成服務品質下降之虞,應提出替代方案。
(十) 乙方應辦理本計畫之駕駛教育訓練課程,辦理前應將教育訓練時間、地點、講師及課程等內容函報甲方備查,駕駛人非經訓練合格不得加入服務。
(十一) 因政策變更導致本案調整或取消時,甲方不予任何形式之補償,乙方不得異議。
(十二) 自簽訂本契約是日起,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事項,不得拒絕,若有未配合或配合但未善事宜,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
第五條 監督與管考
(一) 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查核營運服務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 乙方應於營運期滿前一年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營,甲方得綜合營運狀況、路線運量成長情形以及甲方之交通政策評估是否延長運輸服務期間 2 年。乙方經甲方同意續營一次後,其於下期之基礎公共運輸服務路線計畫,得優先取得經營權。
第六條 補助款核撥
(一) 補助款每三個月核撥一次。
(二) 每月補助各路線之實際派遣趟數,以各路線營運日數之
固定趟次加上預約趟次範圍內之實際派遣趟數總和為限,且每趟次補助金額依「『東璧山莊-雲嶺之丘』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釋出申請經營說明」、送審核定之「營運計劃書」、「評選過程之各項決議與承諾事項」以及「相關工作會議之結論」等規定核算。
(三) 本案實際核撥金額依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計算。
第七條 契約變更
(一)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做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不生效力。
(二) 乙方不得擅自將契約權利之部分或全部提供他人使用、設定權利予他人或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履約期間甲方為達推動基礎公共運輸服務目的及提供更優質運輸服務與營運效能,如有需要得在合於本契約精神下,和乙方商訂修正契約或計畫內容。
第八條 罰則、派車服務禁止與契約終止
(一) 乙方有下列情事,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每次處罰參千元,並於最近一次核撥之補助款中扣抵,且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1. 違反本契約、「『東璧山莊-雲嶺之丘』市區汽車客運路線釋出申請經營說明」或承諾之工作項目及內容。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甲方查核或糾正。
3. 將本契約權利之部分或全部轉移他人。
4. 經甲方查核限期改善而不改善之事項。
5. 駕駛人或車輛管理不善,致違反法令或本契約規定。
6. 偽造不實之補貼資料。
乙方有第 6 目「偽造不實之補貼資料」情事,除依規定處罰並繳回超收金額外,另應支付超收金額百分之五十懲罰性違約金。
(二) 乙方執行本契約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三) 乙方徵選之駕駛員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基礎公共運輸服務之派車服務。
1.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
2. 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款所列各罪之一,經吊扣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或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經吊銷。
3. 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 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吊扣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或其營業小客車執業 登記證及駕駛執照經吊銷。
(四) 乙方經按次連續處罰達三次,或有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之缺失,經甲方評估已有明顯影響基礎公共運輸服務之執行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
部。
(五)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全部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支付本契約半年總基本趟次核算補助款之百分之五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第九條 乙方執行本契約所取得之個人資料,均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倘因乙方有洩漏、侵害個人資料等xx,xxxxxxxxxxx,x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行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二) 履行爭議發生後,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行。但經甲方同意無須旅行者,不在此限。
(三)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有關本契約所涉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臺中 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
(一) 雲林縣議會因本契約事由開會,邀請乙方前往說明或索取本案相關資料時,乙方不得拒絕。
(二)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旅客責任保險。
(三) 乙方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四)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移轉或處分本契約或其任
何部分,亦不得轉移或處分其權利、異物或索賠要求。 (五)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以專人或以掛號郵件送達本契約所列明甲乙雙方之正式地址,或任何
一方以書面通知之其他地址。
(六) 甲方與乙方之間一切往返函件,均以中文為之;但特殊技術性之說明、圖表、設計說明書及其他文件,除應以中文表示外,可另附加原文表示;度量衡制度採公制,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明之。
(七) 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而發生工作遲誤或不能履行契約義務時,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本契約中所稱之「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包括天災、戰爭、時疫、水火災、暴風與爆炸等,或政府機構根據國家法律規章徵用訂約雙方之工作場所或人員等非人力所能控制者;雙方同意應於發生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後,儘速以書面通知對方。
(八) 本契約附件所載各條款與本契約具同等效力。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疑義,經雙方共同協商、同意後得再以附件補充之。
(九) 本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由甲方分別轉存有關單位。
甲 方:xxxxxxxx:xxx
x x: 00000 xxxxxxxxxxx 000 xx x:00-0000000
乙 方:負責人: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