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零七年第二号)
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3]35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于 2003 年 4 月 28 日募集成立。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7 年 11 月 13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07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07 年 11 月 19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37
八、基金的投资. 37
九、基金的业绩. 49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6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8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8
二十三、备查文件. 88
一、绪 言
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托管协议: 指《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的母公司荷兰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可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基金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服务费的招商安泰债券基
金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含T 日)第 n 个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签署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电话:(0755)83196412
传真:(0755)83196405
联系人:陈宏威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电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 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 210,000,000 元)。2007 年 5 月 22 日,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荷兰投资(ING Asset Management B.V.)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目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银行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目前,招商银行总资产近万亿元,核心资本近 600 亿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早成立的全国性的综
合类券商之一,注册资本 24 亿元,在全国拥有 32 个营业部,各项经营指标均位居国内券商前十名。
公司外方股东荷兰投资是 ING 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NG 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在 2006 年《财富》杂志 500 强排名第 13 位,在全球超过 65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
员工 11 万多人。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马蔚华,男,1948 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 年至 1985 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1985 年至 1986 年,在辽宁省委办公厅工作;1986年至 1988 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1988 年至 1990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1990 年至 1992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1992 年至 1998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1999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黎俊仁(Christopher John Ryan),男,1959 年出生,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 MONASH 大学毕业。1976 年至 1983 年工作于澳大利亚联邦银行;1983 年至 1990 年任澳大利亚国家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和服务部经理;1990 年至 1991 年任 John A Nolan and Associates 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1991 年至 1998 年担任汇丰投资基金香港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98 年至 1999 年担任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区基金销售和服务区域董事;2000 年至 2001 年在澳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渠道销售总监;2001 年至今在 ING 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担任北亚区董事。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邓晓力,女,1967 年出生,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AT&T 任市场科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dian Financial 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2001 年 11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部及协助总裁管理财务部。现任本公司董事。成保良,男,1961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北京经济学院任教;后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1993 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2001 年 9 月起开始担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自本公司成立后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鹏飞,男,1940 年出生,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1978 年至 1998 年间先后担任香港立法局议员、香港行政局议员、首席立法局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委员、筹备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自由党主席,现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策略发展委员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春花,女,1964 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后。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澳洲国立大学国际管理硕士课程客座教授、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和广东省精神文明协会理事。陈春花教授曾先后出任山东六和集团总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TCL 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司管理顾问。讲授课程主要有《组织行为学》、《企业文化与跨文化管理》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语菡,女,1968 年出生,美国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 MBA。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氏会社(美国)公司产品部,Ananda(USA)亚洲业务部,美国 ASI 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美国iLink Global 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 年初至 2005 年,就职于香港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招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HK0133)。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06 年至今,任职于中集集团,出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女,196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大学毕业后于 1990 年北京对外友好交流协会工作,曾多次被派异地企业从事有色金属贸易、房地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业务。1998 年至 2007 年间曾任南方证券深圳管理总部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特区证券(现巨田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以及华林证券副总裁、总裁。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殷绪文,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自 2006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1994 年 10 月-2003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北京分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会计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宣武门支行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 现任公司监事。
白曼德(Eddy Belmans),男,1960 年出生,比利时籍。拥有超过 20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曾负责BBL在比利时的基金管理团队,之后与 1996 年赴新加坡筹建BBL 的合资资产管理公司。ING 接管BBL 后,出任ING 投资管理区域总监(东盟和印度)直至 2003 年 3 月。随后,在台湾出任 ING 彰银安泰投资总经理,负责在岸资产管理和基金销售,同时负责离岸基金的批发业务。自 2006 年 1 月起任ING 投资管理(亚太)北亚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张冰,男,1966 年出生,管理学硕士。1993 年起在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处工作;1994 年 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2 年加入本公司,任基金经理至今。现任本公司监事。
吴武泽,男,1975 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从 2000 年 6 月开始在特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行业研究;2001 年 2 月加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数量分析、基金研究、系统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先后任研究员、业务主管。2003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一直从事数量研究和模型开发等工作,现任招商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及公司监事。
战龙,男,1968 年出生,澳大利亚籍,硕士。1991 年 12 月至 1994 年 6 月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
利亚管理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任助理研究员;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10 月为安达信(新加坡)有限公司审计及营运咨询员;1995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信孚基金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裁;1999 年获得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 年 11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美国信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投资风险管
理总监;2001 年 1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荷兰国际集团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2003 年
1 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俞鼎基(Guy Uding),男,1968 年出生,荷兰国籍,Vrije University Amsterdam 硕士。1995 年 3 月加入 ING 投资管理公司,历任数量分析师,股票投资基金经理,首席基金经理,曾主管各种投资管理业务。其拥有超过 11 年丰富的国际金融市场投资管理经验,迄今为止共有十只曾由其管理的基金在全球众多国家销售情况良好。其管理的ING 网络基金荣获“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评选的 2000 年度最佳国际股票
基金;ING 通讯科技基金荣获“Standard and Poor’s Micropal”(标准普尔)评选的 2004 年最佳科技基金奖。现任公司投资负责人。
赵生章,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1994 年起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 1995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游海,男,1970 年生,中国国籍,西南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毕业后就职于四川省成都市水电局;2002年 6 月加入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任研究员;2003 年 12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任钢铁及房地产等行业研究员;2006 年 5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任公用事业及能源行业研究员。
胡军华,女,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起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债券、股票的研究工作。1998 年加入华鑫证券,任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2001 年起在南方证券任债券业务总部投资经理,负责债券市场研究与投资。2003 年 3 月起加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作。现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胡军华具有 10 多年的证券从业经历,拥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胡军华女士同时兼任我司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7 月 11 日至今。胡军华女士还曾任我司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6 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陈进贤(Marc Tan)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3 年 4 月 28 日至 2005 年 7 月 30 日;
贺庆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3 年 4 月 28 日至 2007 年 1 月 5 日;曾昭雄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9 月 26 日
至 2006 年 5 月 26 日;周理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7 年 1 月 10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包括:公司总经理成保良先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战龙先生、公司投资负责人俞鼎基先生、公司督察长赵生章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研究总监程国发先生、机构投资部总监杨奕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监吴武泽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隶属于董事会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下设的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
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147.03 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行长:马蔚华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基金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然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07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1.108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净额 577.94 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 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深圳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委。招商银行董事、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TOM 在线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会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十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经获评
"2001-CCTV 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英国《银行家》杂志(The Banker)"2004 年度银行业希望之星"
(Rising Stars of Banking)。
张光华先生,1957 年 3 月出生,1983 年吉林大学经济系本科毕业,1986 年获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0 年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同时担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广东金融学会副
会长,广东商业联合会副会长。1986 年 7 月至 1992 年 10 月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1992 年 10 月至 1994 年 6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1994 年 6 月至 1998 年 11 月任中国人民
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副局长,1998 年 11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副行长,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广东发展银行行长。
夏博辉先生,男,1963 年 11 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1992-1999 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 年 6 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 年 7 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 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
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1233.56 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易电子商务平台
交易网站:direct.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电话:(0755)83076997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向霈机构销售部 北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A 座 614-615
电话:(010)88092709、88092679、88093105、88093102
传真:(010)88093068联系人:张镰
上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2 层电话:(021)68889916
传真:(021)58796616联系人:陆琰
深圳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电话:(0755)83196439
传真:(0755)83196360
联系人:王圆媚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 朱虹、刘薇
3、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12 年 2 月 5 日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网址:www.boc.cn
4、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842联系人:曹榕
5、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1089
传真:(010)65541671联系人:王立宏
6、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10)68098778传真:(010)68560661联系人:李伟
7、代销机构: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8、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金运
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2431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9、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251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潘琳
10、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78899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权唐
11、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传真:(021)62583439联系人:芮敏祺
12、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8844联系人:孙洪喜
13、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传真:(021)68419867联系人:杨盛芳
14、代销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继之
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 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15、代销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24 层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16、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传真:(021)53858549联系人:金芸
17、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传真:(010)66568532联系人:郭京华
18、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19、代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025-84457777-235
传真:(025)84579879联系人:贾波
20、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法定代表人:蒋永明
电话:(0731)4403343传真:(0731)4403439联系人:张治平
21、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电话:(0755)82450826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余江
22、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传真:(021)68865938联系人:陈伟
23、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010)84533162联系人:陈少震
24、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2267799-6316
传真:(010)62294470联系人:师敬泽
25、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传真:(020)87557987
联系人:肖中梅
25、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15-16 楼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16000-1587
传真:(021)68815009联系人:刘晨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谢先斌、郝文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法定代表人:李大进
电话:(010)59241188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小军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法定代表人:谢英峰
联系电话:(021)63350202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渭华、陶坚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自 2006 年 4 月 12 日开始,本系列基金下的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指缴纳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基金份额。2006 年 4 月 11 日登记在册的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基金份额自动归为A类基金份额。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变,仍为
217003,B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217203。
在存续期间,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 A 类份额之间可进行相互转换;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份额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登记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换。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系列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份额申请。
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6、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系列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系列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 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1、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基金名称 | 最低申购额(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最低转换份额(份) |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 1000 | 1000 | 1000 |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 | 1000 | 1000 | 1000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B | |||
类) | 1000 | 1000 | 1000 |
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申购、赎回,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
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心定未来”长期增值计划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此计划属于“定期定额”投资方式,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300 元。通过本公司“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的,每次扣款金
额不得低于 100 元。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招商安泰债券基金B 类基金份额暂不提供转换业务,转换业务开放时间及具体转换业务规则将另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价格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招商安泰股票基金及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招商安泰债券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招商安泰债券基金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该基金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外扣法)的生效日期为 2007 年 6 月 1 日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招商安泰股票基金及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2)招商安泰债券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申请赎回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费 =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如果投资者申请赎回招商安泰债券基金B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基金X 转换为另一基金Y,则 Y = [X×a×(1-b) ×(1-c)]/d,
X = 原来持有的基金X 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X 的基金份额净值•
Y = 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Y 的份额 •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 的基金份额净值 •
b = 基金X 的赎回费率 •
c = 转换费率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基金份额可参与转换业务, B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放转换业务,具体开放的时间及转换业务规则将在开放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转换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计算确认的转换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招商安泰股票基金及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2)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A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B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B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系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赎回费归基金资产所有,作为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偿。
2、 申购费率: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适用的申购费率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 招商安泰 平衡型基金 | 招商安泰 债券基金A 类份额 | 招商安泰 债券基金B 类份额 |
50 万元以下 | 1.50% | 1.50% | 0.80% | |
50 万(含)-200 万 | 1.20% | 1.20% | 0.64% | |
200 万(含)-500 万 | 0.60% | 0.60% | 0.32% | 0 |
500 万(含)以上 | 500 元/笔 | 500 元/笔 | 300 元/笔 |
基金易电子商务交易包括direct.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其申购费率、转换费率、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按标准费率的 6 折执行,详细费率标准请查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3、赎回费率: |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连续持有期限 | 招商安泰 | 招商安泰 | 招商安泰 | 招商安泰 |
1 天-365 天 | 股票基金 0.10% | 平衡型基金 0.10% | 债券基金A 类 0.05% | 债券基金B 类 |
0
366 天(含)以上 0% 0% 0%
注:1)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日。 2)投资人对本系列基金旗下同一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或转换,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4、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 = 转出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登记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各基金品种之间。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优先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A:单笔转换金额低于 200 万元的,各基金之间的转换费说明: 1)、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之间,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与招商先锋基金之间的转换:
(a)均需相应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b)投资者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的有效转换次数在三次(含)以内,转换费率为 0;超过三次,从第四次起转换费率为 0.5%。
(c)认(申)购的招商安泰债券A 类基金份额,或从认(申)购的招商现金增值基金转换形成的招商安泰债券A 类基金份额,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先锋基金转换时,在上述转换费率基础上增加 0.5%,作为申购费率补差。
2)、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与招商现金增值基金之间的转换:
(a)认(申)购的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向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1%;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基金份额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0.5%。
(b)由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或招商先锋基金转换而来的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再向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或招商先锋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均为 0.5%。
(c)从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转换时,转换费为 0,只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B 单笔转换金额高于 200 万元(含)的,各基金之间的转换费说明:
1)、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之间、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与招商先锋基金之间的转换:
(a)均需相应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b)投资者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的有效转换次数在三次(含)以内,转换费率为 0;超过三次,从第四次起单笔转换费为 1000 元。
2)、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与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转换:
(a)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向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转换时,单笔转换费为 1000 元。
(b)由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为 0,只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本系列基金下的任一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本系列基金下的任一基金成
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自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暂停赎回将导致对该基金的转换也暂停: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对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若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未被转换赎回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在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投资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基金均需满足法规规定的单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 投资理念
1、公司的业绩增长和现金流增长是该公司股票长期收益的决定因素。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风格不拘泥于某一种固定的方式。通过对股票未来盈利和现金流的成长性分析,发现价值暂时被市场低估,具有良好长期成长前景的股票。
n 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进行投资时考虑宏观因素,加强股票分析。
n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基本面分析相结合。 n 成长和价值相结合: 投资于具有合理的价值和良好成长性的股票。 2、对债券的投资遵照合理价值的原则进行。
(二) 投资目标
下属基金 | 短期本金安全性 | 当期收益 | 长期资本增值 | 总体投资风险 |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 低 | 不稳定 | 高 | 高 |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 | 适中 | 适中 | 适中 | 适中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B 类) | 很高 | 最好 | 低 | 低 |
对投资者进行市场细分,为投资者提供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品种,在既定的风险程度下争取获得较好的收益。
n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
n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追求当期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的平衡。
n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B 类)追求较高水平和稳定的当期收益,保证长期本金的安全。
(三) 投资方向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 1、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债券投资为辅,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好的A 股,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2、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比重保持平衡,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和流动性好的A 股市场发行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3、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B 类)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与可转换债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
(四)投资策略
1、投资方法考虑
n 引进和应用 ING 的投资管理流程。
n 投资理念与国外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更加趋同。
n 引进 ING 的投资管理工具,并加以本土化,使之广泛应用于投资和研究实践。这些投资管理工具包括 PFG 数量选股模型、SRS 股票评级系统、IRS 行业评估系统、以及ING 风险管理系统。
2、 资产配置
本系列基金旗下包含三个不同资产配置的基金,均为股票/债券基金,其股票/债券的配置比例相对固定,一般不再做战术性的资产配置,只在操作上保证必要的灵活性。
下属基金 | 债券 | 股票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 20% | 75% | ≥5% |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 | 50% | 45% | ≥5%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 (B 类) | 95% | - | ≥5% |
考虑到股票市场可能出现极端情况以及基金管理时实际的操作需要,本系列基金允许下属基金的股票/债券配置比例以基准比例为中心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以下是各基金的资产配置调整区间:
n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可能的债券/股票配置为:债券 20%—30%,股票 65%—75%。
n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可能的债券/股票配置为:债券 40%—60%,股票 35%—55%。
n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B 类)的投资不涉及债券和股票间的资产配置问题,其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 85%—95%。
3、 组合构建:
A、股票组合构建
本系列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行业评估方法和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其中,公司研究是整个股票投资流程的核心。通过研究,得出对公司盈利成长潜力和合理价值水平的评价,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现金流成长性的股票。
本系列基金股票投资的主要过程包括:
(1) 以流动性指标筛选,建立备选股票库
(2) 对备选库内的股票用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3) 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
(4) 行业分析模型和其他调整;
(5) 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6) 运用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组合调整和投资风险控制;
(7) 模拟组合的执行。
B、债券组合构建
本系列基金对债券投资组合的方法借鉴了 ING 在海外进行投资管理的经验。ING 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债券投资过程按以下步骤执行:
(1) 预测收益率的长期变动趋势
(2) 久期管理
(3) 债券组合管理
(4) 债券组合风险控制
C.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合规性、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各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以及市场现有的相关指数,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下属基金 | 业绩基准 |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 75%×上证 180 指数+20%×中信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 | 45%×上证 180 指数+50%×中信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 (B 类) | 95%×中信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
(六)风险收益特征:
下属基金 | 短期本金安全性 | 当期收益 | 长期资本增值 | 总体投资风险 |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 低 | 不稳定 | 高 | 高 |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 | 适中 | 适中 | 适中 | 适中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 (B 类) | 很高 | 最好 | 低 | 低 |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 1、2条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投资于其他基金;
(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 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 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A.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期末各类资产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
股票 | 1,073,548,767.74 | 68.44% |
债券 | 323,190,991.00 | 20.60% |
其中:资产支持证券 | --- | --- |
权证 | 3,633,374.61 | 0.23%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160,396,645.61 | 10.23% |
其它资产 | 7,895,518.38 | 0.50% |
小计: | 1,568,665,297.34 | 100% |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分类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23,692,682.02 | 1.52% |
B 采掘业 | 109,101,033.10 | 6.98% |
C 制造业 | 258,322,674.34 | 16.53% |
C0 食品、饮料 | 35,474,659.47 | 2.27%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木材、家具 | --- | --- |
C3 造纸、印刷 | --- |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7,845,215.40 | 0.50% |
C5 电子 | 18,566,889.92 | 1.19% |
C6 金属、非金属 | 74,755,616.20 | 4.78%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78,349,140.03 | 5.01%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43,331,153.32 | 2.77% |
C99 其他制造业 | --- |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3,392,756.00 | 2.78% |
E 建筑业 | --- |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106,110,248.24 | 6.79% |
G 信息技术业 | 4,348,093.28 | 0.28%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175,628,616.03 | 11.24% |
I 金融、保险业 | 241,960,215.78 | 15.48% |
J 房地产业 | 42,511,769.22 | 2.72% |
K 社会服务业 | 46,194,579.45 | 2.96%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22,286,100.28 | 1.43% |
M 综合类 | --- | --- |
合 计 | 1,073,548,767.74 | 68.69% |
3、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1 | 600616 | 第一食品 | 2,910,890 | 96,408,676.80 | 6.17% |
2 | 601919 | 中国远洋 | 2,012,589 | 90,687,260.34 | 5.80% |
3 | 000001 | 深发展A | 1,625,791 | 64,999,124.34 | 4.16% |
4 | 600961 | 株冶集团 | 1,570,981 | 59,225,983.70 | 3.79% |
5 | 000983 | 西山煤电 | 820,400 | 58,650,396.00 | 3.75% |
6 | 600030 | 中信证券 | 514,935 | 49,799,363.85 | 3.19% |
7 | 600000 | 浦发银行 | 911,293 | 47,842,882.50 | 3.06% |
8 | 000069 | 华侨城A | 753,705 | 46,194,579.45 | 2.96% |
9 | 600216 | 浙江医药 | 3,598,933 | 43,331153.32 | 2.77% |
10 | 600511 | 国药股份 | 707,789 | 33,443,030.25 | 2.14% |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组合
券种分类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国家债券 | 124,264,991.00 | 7.95% |
金融债券 | 169,257,000.00 | 10.83% |
企业债券 | --- | --- |
可转换债券 | --- | --- |
中央银行票据 | 29,669,000.00 | 1.90% |
商业银行债券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合 计 | 323,190,991.00 | 20.68% |
5、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名称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1 | 21 国债(15) | 54,801,590.00 | 3.51% |
2 | 21 国债(4) | 52,776,946.60 | 3.38% |
3 | 05 农发 13 | 48,095,000.00 | 3.08% |
4 | 05 农发 15 | 39,964,000.00 | 2.56% |
5 | 04 国开 08 | 31,416,000.00 | 2.01% |
6、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结算保证金 | 1,910,440.49 |
2 | 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5,687,832.60 |
4 | 应收基金申购款 | 288,566.11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应收股利 | --- |
7 | 待摊费用 | 8,679.18 |
8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合计 | 7,895,518.38 |
4)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内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权证明细
序号 | 权证代码 | 权证名称 | 数量(份) | 成本(元) | 类别 |
1 | 031003 | 深发 SFC1 | 106,194.00 | --- | 被动持有 |
2 | 031004 | 深发 SFC2 | 53,097.00 | --- | 被动持有 |
6)报告期内获得的权证明细无。
B.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期末各类资产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
股票 | 141,775,205.16 | 42.40% |
债券 | 180,796,648.80 | 54.08% |
其中:资产支持证券 | --- | --- |
权证 | 674,025.65 | 0.20%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7,242,924.11 | 2.17% |
其它资产 | 3,849,824.04 | 1.15% |
小计: | 334,338,627.76 | 100.00% |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 业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1,594,062.12 | 0.48% |
B 采掘业 | 19,722,418.66 | 5.93% |
C 制造业 | 30,100,016.47 | 9.06% |
C0 食品、饮料 | 5,865,300.00 | 1.77%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木材、家具 | --- | --- |
C3 造纸、印刷 | --- |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 --- |
C5 电子 | --- | --- |
C6 金属、非金属 | 10,312,081.00 | 3.10%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6,353,087.47 | 1.91%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7,569,548.00 | 2.28% |
C99 其他制造业 | --- |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5,593,908.00 | 1.68% |
E 建筑业 | --- |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15,548,989.38 | 4.68% |
G 信息技术业 | 1,664,774.08 | 0.50%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26,785,279.90 | 8.06% |
I 金融、保险业 | 28,875,191.18 | 8.69% |
J 房地产业 | 3,276,700.00 | 0.99% |
K 社会服务业 | 6,383,537.37 | 1.92%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2,230,328.00 | 0.67% |
M 综合类 | --- | --- |
合计 | 141,775,205.16 | 42.66% |
3、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1 | 600616 | 第一食品 | 547,620 | 18,137,174.40 | 5.46% |
2 | 601919 | 中国远洋 | 345,073 | 15,548,989.38 | 4.68% |
3 | 600961 | 株冶集团 | 273,530 | 10,312,081.00 | 3.10% |
4 | 000983 | 西山煤电 | 129,980 | 9,292,270.20 | 2.80% |
5 | 600030 | 中信证券 | 85,698 | 8,287,853.58 | 2.49% |
6 | 000001 | 深发展A | 200,000 | 7,996,000.00 | 2.41% |
7 | 600216 | 浙江医药 | 628,700 | 7,569,548.00 | 2.28% |
8 | 600000 | 浦发银行 | 130,000 | 6,825,000.00 | 2.05% |
9 | 000069 | 华侨城A | 104,153 | 6,383,537.37 | 1.92% |
10 | 600511 | 国药股份 | 116,598 | 5,509,255.50 | 1.66% |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组合
券种分类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国家债券 | 58,684,748.80 | 17.66% |
金融债券 | 59,839,000.00 | 18.01% |
企业债券 | --- | --- |
可转换债券 | --- | --- |
中央银行票据 | 62,272,900.00 | 18.74% |
商业银行债券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合 计 | 180,796,648.80 | 54.40% |
5、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名称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1 | 07 央票 106 | 39,716,000.00 | 11.95% |
2 | 05 国开 24 | 30,081,000.00 | 9.05% |
3 | 21 国债⒂ | 29,290,000.00 | 8.81% |
4 | 20 国债⑷ | 23,761,300.00 | 7.15% |
5 | 07 央行票据 18 | 12,626,900.00 | 3.80% |
6、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结算保证金 | 666,558.32 |
2 | 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2,590,839.76 |
4 | 应收申购款 | 583,746.78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应收股利 | --- |
7 | 待摊费用 | 8,679.18 |
合计 | 3,849,824.04 |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
5) 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权证情况
序号 | 权证代码 | 权证名称 | 数量(份) | 成本(元) | 类别 |
1 | 031003 | 深发 SFC1 | 19,700.00 | --- | 被动持有 |
2 | 031004 | 深发 SFC2 | 9,850.00 | --- | 被动持有 |
66%券.000380074 先生、机构投资部总监杨奕先生、投 6)报告期内获得的权证明细无。
C.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B 类)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期末各类资产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
债券 | 290,005,732.41 | 86.46% |
其中:资产支持证券 | 30,010,988.81 | 8.95% |
权证 | 347,496.50 | 0.10%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39,381,101.77 | 11.74% |
其它资产 | 5,691,327.18 | 1.70% |
合 计 | 335,425,657.86 | 100.00% |
2、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组合
券种分类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国家债券 | 22,116,607.90 | 7.12% |
金融债券 | 153,972,500.00 | 49.54% |
企业债券 | 18,549,958.90 | 5.97% |
可转换债券 | 6,273,676.80 | 2.02% |
中央银行票据 | 49,275,000.00 | 15.85% |
商业银行债券 | 9,807,000.00 | 3.15% |
资产支持证券 | 30,010,988.81 | 9.65% |
合 计 | 290,005,732.41 | 93.30% |
3、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名称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1 | 07 农发 04 | 49,500,000.00 | 15.93% |
2 | 07 央行票据 32 | 49,275,000.00 | 15.85% |
3 | 02 国开 08 | 29,352,000.00 | 9.44% |
4 | 03 国开 28 | 24,957,500.00 | 8.03% |
5 | 04 国开 16 | 20,142,000.00 | 6.48% |
4、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序号 | 证券名称 | 期末市值(元) | 市值占净值比例% |
1 | 澜电 02 | 10,004,691.90 | 3.2189% |
2 | 澜电 03 | 10,003,469.02 | 3.2185% |
3 | 澜电 01 | 10,002,827.89 | 3.2183% |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结算保证金 | 250,000.00 |
2 | 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4,576,033.33 |
4 | 应收申购款 | 856,614.67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8,679.18 |
7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合计 | 5,691,327.18 |
3)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
4) 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权证情况
序号 | 权证代码 | 权证名称 | 数量(份) | 成本(元) | 类别 |
1 | 031005 | 国安 GAC1 | 27,700.00 | 144,123.10 | 被动持有 |
5) 报告期内获得的权证明细
序号 | 权证代码 | 权证名称 | 数量(份) | 成本(元) | 类别 |
1 | 031005 | 国安 GAC1 | 27,700.00 | 144,123.10 | 被动持有 |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基金份额净净值增长率 值增长率① 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
2003.04.28—2003.12.3110.20% | 0.58% | -2.37% | 0.74% | 12.57% | -0.16% | |
2004.01.01---2004.12.312.01% | 0.94% | -13.12% | 0.99% | 15.13% | -0.05% | |
2005.01.01---2005.12.31-0.56% | 0.93% | -3.34% | 0.98% | 2.78% | -0.05% | |
2006.01.01---2006.12.31108.36% | 1.15% | 82.73% | 1.05% | 25.63% | 0.10% | |
2007.01.01---2007.06.3055.00% | 1.79% | 52.63% | 1.86% | 2.37% | -0.07% | |
2003.04.28---2007.09.30379.73% | 1.12% | 219.09% | 1.16% | 160.64% | -0.04% |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准 | ||||||
基金份额净 净值增长率 | 业绩比较基准 | |||||
阶段 |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 ②-④ | ||||
值增长率① 标准差② | 收益率③ | |||||
④ | ||||||
2003.04.28—2003.12.31 | 6.00% | 0.38% | -1.90% | 0.45% | 7.90% | -0.07% |
2004.01.01---2004.12.31 | 2.36% | 0.63% | -9.42% | 0.62% | 11.78% | 0.01% |
2005.01.01---2005.12.31 | 2.01% | 0.66% | 3.32% | 0.59% | -1.31% | 0.07% |
2006.01.01---2006.12.31 | 74.54% | 0.84% | 45.27% | 0.63% | 29.27% | 0.21% |
2007.01.01---2007.06.30 | 39.75% | 1.33% | 28.76% | 1.12% | 10.99% | 0.21% |
2003.04.28---2007.09.30 | 228.82% | 0.80% | 110.97% | 0.70% | 117.85% | 0.10%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准 | ||||||
基金份额净净值增长率 | 业绩比较基准 | |||||
阶段 |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 ②-④ | ||||
值增长率①标准差② | 收益率③ | |||||
④ | ||||||
2003.04.28—2003.12.31 | 1.15% | 0.09% | -1.20% | 0.13% | 2.35% | -0.04% |
2004.01.01---2004.12.31 | 0.43% | 0.19% | -3.86% | 0.22% | 4.29% | -0.03% |
2005.01.01---2005.12.31 | 8.76% | 0.18% | 13.35% | 0.16% | -4.59% | 0.02% |
2006.01.01---2006.12.31 | 4.91% | 0.13% | 2.12% | 0.07% | 2.79% | 0.06% |
2007.01.01---2007.06.30 | 17.82% | 0.38% | -1.51% | 0.06% | 19.33% | 0.32% |
2003.04.28---2007.09.30 | 38.53% | 0.20% | 8.59% | 0.15% | 29.94% | 0.05%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B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基金份额 | 业绩比较基准 | |||||
净值增长率 | 业绩比较基准 | |||||
阶段 | 净值增长 |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 ②-④ | |||
标准差② | 收益率③ | |||||
率① | ④ | |||||
2003.04.28—2003.12.31 | 1.15% | 0.09% | -1.20% | 0.13% | 2.35% | -0.04% |
2004.01.01---2004.12.31 | 0.43% | 0.19% | -3.86% | 0.22% | 4.29% | -0.03% |
2005.01.01---2005.12.31 | 8.76% | 0.18% | 13.35% | 0.16% | -4.59% | 0.02% |
2006.01.01---2006.12.31 | 4.65% | 0.13% | 2.12% | 0.07% | 2.53% | 0.06% |
2007.01.01---2007.06.30 | 17.60% | 0.38% | -1.51% | 0.06% | 19.11% | 0.32% |
2003.04.28---2007.09.30 | 37.80% | 0.20% | 8.59% | 0.15% | 29.21% | 0.05% |
*数据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从 2006 年 4 月 12 日起费率结构进行调整,在原申购赎回费收费方式基础上新增销售服务费收费方式。具体方案为:
①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保持不变。
②保留原申购、赎回费收费方式,选择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A 类基金份额;
2006 年 4 月 11 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自动归为A 类基金份额。
③增加销售服务费收费方式,选择缴纳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基金份额为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变,仍为 217003, B 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217203。
十、基金的财产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资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帐户,单独进行核算。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财产分别独立开立基金专用帐户。均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系列基金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红利再投资方式指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本系列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系列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6 次;
8、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 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9) 上述(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1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1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费
基金名称 | 管理费年费率 |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 1.50% |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 | 1.50%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B 类) | 0.60% |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分别提取。按该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各基金管理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365
3、基金托管费
基金名称 | 托管费年费率 |
招商安泰股票基金 | 0.25% |
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 | 0.25%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A 类)、(B 类) | 0.18% |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的托管费分别提取。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各基金托管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用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七)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用”。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B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基金名称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0.30%
(三)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扩募;
(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持有人大会信息披露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5)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而本基金采取相对集中投资的投资策略,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四)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变更生效的基金合同应当公告。但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则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自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资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F.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H.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I.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J.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K.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G.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H.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J.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K.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M.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N.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O.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B. 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D.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C.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D.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F.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G.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I.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J.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K.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N.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O.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Q.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R.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T.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W.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 取得基金收益;
B.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D.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E. 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F.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G.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系列基金各基金之间及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H.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I. 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J.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系列基金有一个统一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它由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构成。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表决以及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影响多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召集所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通过;若提交讨论的事项只涉及某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不涉及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只需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通过。
如无特别说明,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例如第(二)款第 9 点所称“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所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其中两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由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所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事项只涉及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只须召开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表决通过时,则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与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之比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在各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其中,下列事项需要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且变更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合同所有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本系列基金类型或转换本系列基金运作方式;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项外的其他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是须召开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只需召开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由会议召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公告中注明。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若该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则还需各相关基金分别有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事项同时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各相关基金均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若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须参加会议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须参加会议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若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若本系列基金下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2、 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自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申购费。
6、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
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7、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本系列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本契约而产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各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如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二十八层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二十八层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50 年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秦晓
注册资本:人民币 68.48 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的范围包括了招商安泰系列基金的各个基金,并可以对各个基金进行独立监督和核查。
(2)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范围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的范围包括了招商安泰系列基金的各个基金,并可以对各个基金独立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3)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失范围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定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为限。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各基金独立保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各基金分别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各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各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各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各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下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各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国债的交收及资金的清算。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招商安泰系列基金下的各子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子基金联名的方式分别开设各子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分别开立各子基金的资金结算帐户,代理各子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2)各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该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各子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应每日对各基金资产估值。
(3)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4)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基金易”电子商务直销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和交易,目前合作的银行为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
基金易网址:direct.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无论当期是否有交易发生,每季度寄送一次。交易对账单将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从深圳总部寄出。
2、交易对账单的寄送形式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默认方式为书面邮寄,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招商基金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招商基金网站修改寄送形式,但只能选择一种寄送形式。
3、本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规则寄送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公司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招商基金网站取消或者恢复账单寄送服务。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5、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本基金管理人郑重提醒客户:客户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获取账单,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通过电话和网站的方式查询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按上述服务规则提供资料邮寄服务,相关邮寄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不用额外承担费用。
7、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和E-MAIL 方式定期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账户余额与损益、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及EMAIL 地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业绩、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我的基金地带”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坐席提供每周六天,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呼叫中心热线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 客户积分计划
倡导中长期的基金理财观念,鼓励客户中长期投资。招商基金特设客户积分长期激励计划,根据客户所持有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的期限,为客户计算和累计积分;客户参与招商基金理财社区及客户俱乐部所推出的各类互动活动,还有机会获得额外奖励积分。招商基金将不定期推出积分回馈活动,为客户提供基金理财增值服务。
(七)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报告期间本系列基金的有关公告: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05-22)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调整及修改合同的公告 (2007-05-29)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7-06-07)
4、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零七年第一号) (2007-06-11)
5、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正文(二零零七年第一号) (2007-06-11)
6、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开展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07-06-22)
7、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网上申购费率优惠事项的公告
(2007-06-26)
8、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提示公告(2007-07-02)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度第二次分红预告(2007 年第 2 号)
(2007-07-04)
10、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旗下基金网上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7-07-05)
11、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7-07-05)
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2007 年第 2 号)
(2007-07-10)
13、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7 年第 2 季度)(2007-07-18)
1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07-08-01)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旗下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07-08-15)
1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旗下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2007-08-17)
17、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2007-08-25)
18、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200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07-08-25)
1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事项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2007-08-29)
2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2007-09-28)
21、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2007 年第 3 季度) (2007-10-26)
2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定期定额业务推广活动的公告(2007-11-12)
2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07-11-12)
24、关于通过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07-11-13)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招商安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07-1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