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XZQDZ【2022】348 号/招深BG-2022-QS-018
中信证券丽珠集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员工持股计划 2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ZXZQDZ【2022】348 号/招深BG-2022-QS-018
委托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目 录
前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保证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委托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委托人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管理人应当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委托人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系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的,其实际受益人系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
持股计划的员工。
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xx: xxxxxxxxxx 00 xxxxx
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邮箱:yangliang@livzon.cn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号码:010-60836627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负责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liujingfei@cmbchina.com传真:0755-88024830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管理办法》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 |
《运作规定》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 业协会 |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x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 划、计划、产品 | 指中信证券丽珠集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员工持股计划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投资 者 | 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 |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招行深分”。 |
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 托管人和委托人。 |
工作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银 行间市场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产品 成立日 | 指管理人确认初始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 发送的《产品成立通知书》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 |
资产委托起始日 | 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
资产委托到期日 | 指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存续期限提前届满的,合 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 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
托管账户 | 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在其营业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 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结算账户。 |
专用证券账户 | 指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资产管理计 划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
其他专用账户 | 指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 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
计划资产净值 | 指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员工持股计划 | 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之第二期持股计划 |
资产(或者资金、本金)安全 | 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项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 均以此为准。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信义义务 | 一是忠实义务,资产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义务为委托人利益行事,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勤勉义务,资产托管人勤勉尽职、专业审慎履行本合同约定义 务。 |
三、委托人的承诺与声明
(一)委托人承诺其为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运作规定》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委托人,且不是资产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形。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不违反其自身关于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
委托人承诺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是《指导意见》、《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身份证明、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委托人的自有资金,且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若管理人发现委托资产非委托人自有资金或接受其委托将导致“多层嵌套”的,则管理人有权单方变现全部委托资产(无法变现的,现状返还委托人)
并终止本合同,委托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与管理人无关。若给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负责赔偿。
(四)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五)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委托人知晓,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收益状况做任何承诺或担保。委托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六)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托管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不实施任何使得该账户失效的行为。
(七)委托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为;承诺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职责。如委托人违反承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管理人的损失。
(八)委托人承诺由本人签署本合同。
四、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及税费等费用,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当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相应义务;
12.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13.除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委托人不得随意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不得对托管账户发生自行挂失、变更的行为,如发生该类情况而使托管账户实际脱离托管人的控制,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14.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以其出资为限对本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15.委托人不得转让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16.若委托人代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本资管计划的,则委托人作为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包括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在募集该资产管理产品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中信证券的名义,且该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中不得包含任何资产管理产品。
1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五、管理人的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三)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四)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
(五)管理人承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六)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若管理人为资管计划垫付了任何费用,管理人有权出具指令及相关附件(如有需要)令托管人从资管计划现金资产中直接划扣;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8、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资管计划对外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管计划承担。若资管计划无足够现金的,委托人应负责事先追加委托资金;
9、有权将本计划相关数据、信息报送给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10、委托人违反本合同(包括所附承诺函、承诺书)约定之承诺和/或义务的,管理人有权终止本合同。若管理人由于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蒙受损失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办理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时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
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委托人分配收益。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管理人需将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
16、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0、根据本合同约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各类专用账户;
21、为资产管理计划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地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
22、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23、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识别、核实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配合资产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
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24、采取了适当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为我国公安部等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得为联合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执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
25、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不得违反我国、联合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经济制裁或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或用于其他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用途。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七、托管人的承诺与声明
(一)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二)托管人xxxxxx、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按《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四)托管人承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五)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根据管理人要求向管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名单以托管人披露的最新一期年报为准)。
(七)托管人不保证本计划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八、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履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并采取《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规定的措施:
a.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b.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xx或保证; c.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d.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e.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3、按照规定开设本计划的托管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6、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办理与本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对本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2、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和参与、退出价格
(如适用);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4、委托人交付委托资产后,除委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委托资产外,不得允许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
1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类别及运作方式
名称:中信证券丽珠集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员工持股计划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类别:权益类产品
运作方式:开放式
(二)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股权类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投资范围:
1、债券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2、股权类资产: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股票简称:丽珠集团,股票代码:000513,以下简称“标的股票”)。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本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丽珠集团股票。
投资比例:其中,债权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股权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
本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高风险品种,本计划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为高等级。
(三)存续期限
x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 48 个月,从计划成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本计划可相应提前终止。
(四)最低初始规模
初始委托资产金额或等值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五)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均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基金业协会业务登记编码:PT0300000208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初始委托资产到账后,管理人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产品成立通知书》,告知委托人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备案证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三)备案完成前的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尽管前述个别投资标的可能不在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里,但管理人依据本条进行投资,不视为违反本合同约定。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委托资产的基本情况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成立。
2、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6,496.5470】万元,资金来源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计提的专项基金。
3、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参与中信证券丽珠集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员工持股计划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丽珠集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员工持股计划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丽珠集团A 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股票简称:丽珠集团,股票代码:000513)。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丽珠集团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丽珠集团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满 36 个月以后,可分期或一次性赎回其所持有份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为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托管人按照开户有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账户名称应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托管账户名称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托管账户可出款
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委托人和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委托人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变更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取消银行托管账户、擅自划转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由于委托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委托托管人建立与证券资金账户的银证转账关系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完成本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转账,交付委托资产、场外交易资金划转、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合理费用,支付到期剩余委托资产及其他合规资金往来。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账户管理所需的授权文件和证明文件,并仅限于在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2、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1)本合同生效后,在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托管人负责以“管理人名称-托管人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名义(以实际开户名为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委托资产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管理人代表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在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为“管理人名称-委托人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以实际开户名为准)。产品成立前,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交易单元说明函》(附件十一)和《产品参数说明函》(附件十二),明确席位信息、佣金费率、佣金计算方式等信息。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变更后的《交易单元说明函》和《产品参数说明函》。
(4)本计划如需开立期货账户,账户名称为“管理人名称-委托人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以实际开户名为准)。
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以本计划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
4、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资产管理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货币资金或非货币类资产。 委托人以非货币类资产委托的,需为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为本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具体委托种类和数量以非交易过户后为准。
2、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托管人应于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委托人及管理人发送
《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管理人确认初始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托管人发送《产品成立通知书》,告知委托人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3、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4、初始委托资产金额或等值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5、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委托人参与资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尽管前述个别投资标的可能不在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里,但管理人依据本条进行投资,不视为违反本合同约定。
(五)委托财产的追加
x计划存续期限内,委托人有权追加委托财产,但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资产。
(六)委托财产的提取
x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如需要提取委托财产,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日当天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照《划款指令》将相应资产划往指定账户,并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形式分别通知管理人及委托人。
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但管理人和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委托资产为非现金资产的(但委托资产处于锁定期的,不得提取),管理人有权将委托资产以现状方式向委托人交付,管理人也有权指定第三方将委托资产以现状方式向委托人交付。上述方式均视为管理人已经充分、勤勉、尽责的履行完毕管理人职责和义务。
委托人提取非现金类委托资产时,应约定非现金类资产的具体品种及数量,若管理人认为委托资产中非现金类委托资产不能满足委托人的提取要求时,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提取要求。
尽管有上述约定,委托人知悉并认可:若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定向增发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委托财产处于锁定期的,委托人不得提取该部分委托财产。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转入资金作为委托资产,或提取委托资产。
资产委托人确认其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2 期账 号:755901408910102
开户行全称:招商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
(七)关于巨额退出等事项的特别约定 1、本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2、出现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委托人的退出(提取委托资产)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本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导致本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已接受的退出(提取委托资产)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先支付可支付部分,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如有)或其他与委托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日期予以支付。
(七)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委托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由管理人行使,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股权类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债券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
股权类资产: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股票简称:丽珠集团,股票代码:000513,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本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丽珠集团股票。
2、投资比例:
债权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
股权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
本计划参与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且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资产净值的 100%。
本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未来监管机构对上述限制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经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时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应协商确定为调整投资组合所需的必要时间。
(三)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因素导致本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x计划属于证券市场中的高风险品种,本计划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为高等级。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单一计划无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策略股票择时认购
x计划股票来源为主要通过二级市场由管理人择时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丽珠集团的股票。
债权类资产投资策略
x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七)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3、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4、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2)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3)通过穿透核查,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5、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6、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7、本计划不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劣后级和中间级、资产支持票据劣后级和中间级。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含次级偿付条款债券。本计划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确保不存在规避禁止多层嵌套要求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禁止的其他情形。
(八)建仓期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后的【6】个月。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风险收益特征。建仓期内,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投资运作,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尽管前述个别投资标的可能不在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里,但管理人依据本条进行投资,不视为违反本合同约定。
(九)流动性安排
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安排与本合同所约定的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委托人应为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取委托资产进行资产变现造成的损失,但管理人和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十三、关联方证券的投资及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一)关联方证券的投资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
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视为对本计划运作期间所有可能发生的关联证券的投资的同意答复,管理人以本合同为依据进行关联证券的投资。
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特别的,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部分或全部投资于由管理人或关联方(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资管计划,下同),以及由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的金融产品。同时,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承销的各类证券。
(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关联方证券的投资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以本合同为依据进行关联证券的投资。
关联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十四、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本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投资经理简介: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兼职情况。
【房一凡,负责定增、大宗等另类股权资产的投资及研究,部门相关账户的投资工作。房一凡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无其他兼职,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投资经理发生变更的,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
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十五、投资指令(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投资指令,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书面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书面指令包括传真或邮件指令。
在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前,管理人应事先书面向托管人提供指令启用函(附件十)。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管理人采取电子指令的业务类型、启用日期、紧急情况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电话号码等。启用函应加盖管理人在书面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
(一) 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八),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授权通知经管理人与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划款指令)是在管理本资管计划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管理人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指令: (1)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含电子直连对接方式)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托管人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签订《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对于管理人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在应急情况下,管理人应事先告知托管人并说明原因后,以传真发送投资指令作为应急措施。
对于管理人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如遇紧急情况,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托管人需通过录音电话与管理人在《指令启用函》指定的指令确认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非遇紧急情况或紧急情况解决后,如涉及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更新《指令启用函》。
(2)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指令。
在产品开始运作前,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的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其中,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权限、指令发送用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管理人采取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
对于通过管理人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托管人需与管理人指定的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更新上述书面授权文件。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 2小时),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2. 投资指令附件的发送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指令启用函》中的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管理人对该等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网上托管银行、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未留足足额资金以供托管人执行指令,或未给予托管人合理必需的时间执行指令,导致托管人操作不成功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截止前两小时将指令发送给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投资指令发送至托管人。管理人应与托管人确认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资管计划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对于管理人
于 15:00 以后发送至托管人的指令,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3. 指令的确认: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以获得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4. 指令的执行: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正常情况下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管理人撤销指令,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 当托管人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
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五)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有权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但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六)托管人未按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具有第
(四)项所述错误,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资管计划或管理人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管理人与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在原授权通知失效前,托管人仍以原授权所发送的指令为准进行执行。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托管人更换接收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因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但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管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对于发送批量支付指令的,因管理人提供的批量支付电子版文件要素缺失、要素有误、与纸质版不符等问题,致使划款延误、失败、或错误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十六、交易及交收安排
本计划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委托资产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结算由管理人以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办理,委托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并不在托管账户中保管,委托证券资产存放在委托人专用证券账户并由管理人负责使用。托管人负责保管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负责办理托管账户名下的资金结算。
由于委托人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处在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另行通过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方式由管理人负责保管,发生管理人挪用委托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但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外,管理人不得另外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且该账户与银行托管账户应建立唯一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托管人对于管理人的证券交易投资行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付情况只能通过管理人事后发送给托管人的数据进行核对,因此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在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如果由于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数据与真实交易不符托管人的事后监督将无法发现管理人的违规投资行为。因管理人发送数据不真实致使托管人事后监督职责落空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1.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2. 管理人最晚于本计划完成备案的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3、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管理人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
(二) 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1. 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托管人(小站号:K0213)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托管人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登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托管人成功接收,托管人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2、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23:00 前将委托资产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托管人(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托管人。
3、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 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邮件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资产 T 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
4、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且在资产托管人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
基金)的清算交割;托管人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十七、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要求其改正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超过期限未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本产品层面的估值结果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相关事项进行提示性监控,相关穿透事项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日起开始。具体监控事项如下:
(1)投资范围
债券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
股权类资产:指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股票简称:丽珠集团,股票代码: 000513,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
本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丽珠集团股票。
(2)投资比例:
债权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20%;
股权类资产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80-100%;
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资产净值的 100%。
未来监管机构对上述限制有新规定的,本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3)投资限制
x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3、经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资产管理人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并签署补充协议。
4、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机构等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及其他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资产管理人及其他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托管人有过错的除外。
5、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超过期限未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时间
T+1 日管理人对T 日委托资产进行估值,T+1 日日终由托管人复核。
(三)估值对象及方法 1、估值对象
x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所有的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采用发行价格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计划中持有的已停牌股票若其停牌期限超过 31 个自然日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计划资产净值影响在 0.25%以上的,相关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其中指数为停牌股票所在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行业指数(AMAC)。
(2)基金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募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非上市交易的公募基金(包括场外购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不含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按此前最近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
持有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基金收益。非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基金收益。
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
(3) 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2)同一债权类资产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权类资产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银行间市场的债权类资产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权类资产,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可采用发行净价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其他债权类资产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权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委托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委托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6) 其它资产估值方法: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并经委托人认可的方法进行。估值技术是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本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四)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进行复核。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交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电子对账、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差错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1) 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委托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管理人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A.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B. 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C.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六)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当有充足证据表明本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时,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本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告知委托人。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情形,可以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管理人应在暂停估值和恢复估值发生后及时告知委托人。
(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本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
托管人应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和参与、退出价格(如适用)。
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
1. 会计政策:
(1)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个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2. 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业绩报酬;
4、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证券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资产管理计划银行汇划费用;
6、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以后与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x、仲裁费、诉讼费等费用,但应由其他责任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7、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直接相关应税项目或应税行为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8、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T=E×【0.25】%÷360
T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年度末日,按自然年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于次年度首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管理费由管理人向投资者开具发票,该金额为包含增值税后的总金额,即每日单一计划应计提的不含税管理费为 T/
(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为 T/(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如出现尾差,则以发票金额为准。
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按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T=E×0.02%÷360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年度末日,按自然年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于次年度首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业绩报酬
x资管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4、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和托管费费率,该等费率调整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由三方予以确认。
5、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上述第(一)款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四)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
(五)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各方一致同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受托资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金额参考相关税费征缴情况由管理人确定,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受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委托人同意,如果因委托人提取资产,导致本计划剩余委托资产较低,导致不足支付有关交易市场的账户维护费、管理费、交易费等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委托人承诺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追加资产的方式将足额资金一次性划入本计划托管账户。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一)资产管理计划利润的构成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资产管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x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管理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和时间,由管理人根据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作出;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与执行
1.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根据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作出;
2. 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二十一、信息披露与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披露委托资产的如下运作情况:
(一)管理人至少每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披露一次本计划净值,委托人参与、退出本计划(追加、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需向其披露本计划的净值及其参与、退出价格(如适用);
(二)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三)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四)本计划发生终止时,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供清算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本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不编制本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本资管计划如果出现“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存在无
法按照计划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债权类资产,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6、员工持股计划的特殊风险
x计划的投资范围重点为【丽珠集团】股票,对该标的的集中度较高,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水平下降。
7、参与债券逆回购的风险
如果其他投资收益率更高,则债券逆回购存在机会成本损失;经济萧条时,包括债券逆回购在内的所有投资产品收益下降;回购义务人不履约造成的风险。
8、关联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前述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投资于由管理人或关联方
(及其子公司等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由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的金融产品。同时,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承销的各类证券。相关投资存在一定风险,提请委托人知悉、充分关注,委托人签订本合同即代表委托人认可同意相关风险。
9、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本计划的运营过程中产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受托资产中提取与应承担税费等额的费用。
10、担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或担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产托管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变更条件及程序
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在合同变更后 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补充协议自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的签章方式完成签章之日起生效。自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
发生如下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上述所指情况包括:
1.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二)合同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的;
2、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6、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7、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 5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三)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发生可能引起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管理人应
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
2、如委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委托人确保委托资产可在终止前全部变现的情况下,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日前叁拾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以便管理人、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
3、托管人应配合管理人按合同规定,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
(四)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委托人支付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属于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委托人。
(五)合同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或终止,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变更、补充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展期条件
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本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1)委托资产清算方案及程序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本计划财产,并在合理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清算方案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委托人、托管人不同意委托资产清算方案的,应在收到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并说明理由,委托人、托管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管理人制定的委托资产清算方案。
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尽管有其他约定,本合同终止进入清算后,则管理人无义务再继
续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2)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
如委托人要求,管理人应尽力在资产存续期限届满日(含提前到期日)之前将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资产中的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如变现后的现金不足以清偿管理费、托管费以及管理人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的,委托人应另行支付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应的费用。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账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账户内的属于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九章的约定支付。
管理人应匡算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的最低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场内清算。
4)延期清算
在合同终止日时,委托财产因参加新股申购或持有股票休市、停牌等情况无法变现,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资产管理人应在剩余委托财产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后
3 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委托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现状返还非现金类资产形式完成清算。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5)清算报告和材料保管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6)账户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季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该笔清
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在委托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委托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内的资金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五)本合同约定的“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
二十五、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向被告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因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二十六、保密条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对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情况及其他商业秘密。
二十七、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通讯失败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合同终止。
二十八、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为法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终止。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初始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管理人向委托人、托管人发送《产品成立通知书》,资产管理计划自通知书载明之日成立。
(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执贰份,管理人应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