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彼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 條,魯先生主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亦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主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持 續關連交易各項按年度基準計算之百分比率將低於2.5%,故該等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45 至第14A .47條之申報及公佈之規定,並將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xxxx)
(xxxx:0000)
持續關連交易
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於其日常營運過程中定期與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訂立持續關連交易。於2008 年 1 月 24 日,新創建及周大福企業訂立:(i) 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據此,新創建及周大福企業同意促使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委聘周大福企業集團或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於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年期內向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營運服務;及(ii) 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據此,周大福企業同意促使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委聘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於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年期內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金融服務。
於2008 年1 月24 日,新創建與x先生訂立魯先生主服務協議,據此,新創建集團同意向服務接受方提供金融服務。
由於本集團持有新創建全部已發行股本約56.37%,故新創建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由於周大福企業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37.02%,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故亦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 條,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及彼等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不包括新創建集團與本集團間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此外,鑒於魯先生為新創建附屬公司大福證券之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而新創建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故彼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 條,x先生主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亦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主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各項按年度基準計算之百分比率將低於2.5%,故該等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45 至第14A .47條之申報及公佈之規定,並將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1. 背景
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包括大福證券集團)於其日常營運過程中定期與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包括本集團旗下成員公司)訂立持續關連交易。為精簡及續新該等持續關連交易,於2008 年 1 月 24 日,新創建及周大福企業訂立:(i) 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據此,新創建及周大福企業各自同意促使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委聘周大福企業集團或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於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年期內向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營運服務;及(ii) 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據此,周大福企業同意促使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委聘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於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年期內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金融服務。
由於本集團持有新創建全部已發行股本約56.37%,故新創建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由於周大福企業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37.02%,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故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14 條,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及彼等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不包括新創建集團與本集團間之交易)均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於 2008 年 1 月 24 日,新創建與x先生訂立魯先生主服務協議,據此,新創建集團同意向服務接受方提供金融服務。由於x先生為新創建附屬公司大福證券之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而新創建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故彼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14 條,x先生主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亦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2. 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日期: 2008 年 1 月 24 日訂約方: (1) 周大福企業
(2) 新創建
年期: 自 2008 年 1 月 24 日起至2011 年 1 月 23 日(包括首尾兩日)止,初步為期三年。待訂約方於有關時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至第14A.48條之規定重新遵守作出申報、公佈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及╱或上市規則之任何其他適用規定後,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可以再續期三年。
交易性質:由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提供營運服務,反之亦然。
定價: 按一般商業條款及不遜於向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視乎情況而定)之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之價格。
提供營運服務
根據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新創建及周大福企業各自同意,並同意促使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委聘周大福企業集團或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於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年期內向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營運服務。
營運服務包括下列各類服務,以及新創建與周大福企業可能不時以書面另行協定之該等其他服務種類:
營運服務類別 服務詳情
(a) 建築機電服務 樓宇及一般建築、土木工程、樓宇外部及室內設計、樓
宇維修、修葺保養及其他服務、拆卸、打樁及地基、樓宇及物業裝置設備及裝飾工程、建築管理以及建築及樓宇設備和材料供應、機電工程項目、供應及安裝空調、暖氣及通風系統、消防裝置系統、管道及渠務系統、升降機維修及保養服務、供電系統及系統設計與諮詢以及電腦輔助繪圖服務。
(b) 一般服務 清潔及園藝服務-一般清潔、園藝及花卉保養、供應花卉及洗衣服務。
設施管理服務-提供資訊科技及電訊服務、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及其他場地提供會議及展覽設施、相關活動及服務、食物及餐飲服務、食品加工、貿易及供應以及商品採購及供應。
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物業銷售、租賃代理服務、市場推廣前期諮詢服務、技術服務及提供泊車位、管理及相關服務(包括將由新創建集團支付之若干回扣)。
保安及護衛服務-提供護衛員、保安系統安裝及保養服務、裝甲運輸服務及保安產品供應。
(c) 租賃服務 租賃物業、空間、汽車及船舶。
上述委聘須受以下條件所規限:
(a) 該項委聘只適用於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視乎情況而定)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有權選擇有關服務之供應商之業務及項目所需之服務;
(b) 該項委聘並不抵觸監管有關業務或項目之合約之條款或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視乎情況而定)旗下有關成員公司之業務及項目之相關主管機構所頒佈之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行政指引;及
(c) 倘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視乎情況而定)旗下有關成員公司須透過投標選擇特定服務之供應商,該項委聘將只會於周大福企業集團或新創建集團(視乎情況而定)旗下有關成員公司透過有關之投標選擇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視乎情況而定)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有關服務後方始生效。
年期及定價政策
根據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與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須於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年期內不時就提供營運服務訂立個別營運協議,惟該等個別協議須一直受周大福主服務協議所規限。就此而言,新創建及周大福企業已同意:
(a) 有關建築機電服務、一般服務及租賃服務之營運協議之價格及條款,須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後以不遜於向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視乎情況而定)之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之價格及提供之條款而釐定;
(b) 將予提供之一般服務分類下之保安及護衛服務之價格及條款,須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基於成本加成基準按不遜於向新創建集團之其他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之價格及與其訂立之條款釐定。成本部分包括產生之所有直接成本,如員工成本、公眾責任保險以及根據營業額或以其他公平基準撥出之其他間接或一般成本;及
(c) 各營運協議之年期將為固定年期,且於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三年。倘營運協議之年期被延長後超過2011 年1 月23 日(即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初步年期之屆滿日期),則本公司及新創建將於有關時間重新遵守上市規則之適用規定。
在釐定向其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服務之價格時,新創建集團將考慮類似服務之供應商一般及合理考慮之因素,如市況、競爭、利潤率、直接及間接成本、機會成本、項目年期及所有相關風險因素,包括客戶風險。
3. 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日期: 2008 年 1 月 24 日訂約方: (1) 周大福企業
(2) 新創建
年期: 自 2008 年 1 月 24 日起至2011 年 1 月 23 日(包括首尾兩日)止,初步為期三年。待訂約方於有關時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45 至第14A .48 條之規定重新遵守作出申報、公佈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及╱或上市規則之任何其他適用規定後,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可以再續期三年。
交易性質:由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提供金融服務。定價: 按一般商業條款及不遜於向新創建集團之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之價格。
提供金融服務
根據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周大福企業同意,並同意促使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須委聘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於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年期內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風險管理、保險管理、全球及地區性管理、其他風險融資及再保經紀服務、強積金計劃管理服務、金融諮詢服務以及配售、包銷及分包銷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買賣、期貨合約買賣、買賣槓桿式外匯交易、證券及企業融資(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提供相關建議,以及新創建與周大福企業可能不時以書面另行協定之該等其他服務種類。
上述委聘須受以下條件所規限:
(a) 該項委聘只適用於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有權選擇有關服務之供應商之業務及項目所需之服務;及
(b) 該項委聘並不抵觸監管有關業務或項目之合約之條款或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視乎情況而定)旗下有關成員公司之業務及項目之相關主管機構所頒佈之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行政指引。
年期及定價政策
根據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與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須於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年期內不時就提供金融服務訂立個別金融協議,惟該等個別協議須一直受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所規限。就此而言,新創建及周大福企業已同意:
(a) 有關金融服務之金融協議之價格及條款,須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後以不遜於向新創建集團之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之價格及提供之條款而釐定;及
(b) 各金融協議之年期將為固定年期,且於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三年。倘金融協議之年期被延長後超過2011 年1 月23 日(即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初步年期之結束日期),則本公司及新創建將於有關時間重新遵守上市規則之適用規定。
在釐定向其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服務之價格時,新創建集團將考慮類似服務之供應商一般及合理考慮之因素,如市況、競爭、利潤率、直接及間接成本、機會成本、項目年期及所有相關風險因素,包括客戶風險。
4. x先生主服務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易
日期: 2008年1月24日
訂約方: (1) x先生
(2) 新創建
年期: 自 2008 年 1 月 24 日起至2011 年 1 月 23 日(包括首尾兩日)止初步為期三年。待訂約方於有關時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 至第14A.48 條之規定重新遵守作出申報、公佈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及╱或上市規則之任何其他適用規定後,x先生主服務協議可以再續期三年。
交易性質: 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向服務接受方提供金融服務。
定價: 按一般商業條款及不遜於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就有關服務向新創建集團之其他獨立第三方收取之價格。
提供金融服務
根據x先生主服務協議,x先生同意, 並同意促使其他服務接受方須委聘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於魯先生主服務協議年期內向有關服務接受方提供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風險管理、保險管理、全球及地區性管理、其他風險融資及再保經紀服務、強積金計劃管理服務、金融諮詢服務以及配售、包銷及分包銷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買賣、期貨合約買賣、買賣槓桿式外匯交易、證券及企業融資(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提供相關建議,以及新創建與魯先生可能不時以書面另行協定之該等其他服務種類。
上述委聘須受以下條件所規限:
(a) 該項委聘只適用於有關服務接受方有權選擇有關服務之供應商之業務及項目所需之服務;及
(b) 該項委聘並不抵觸監管有關業務或項目之合約之條款或新創建集團或服務接受方(視乎情況而定)旗下有關成員公司之業務及項目之相關主管機構所頒佈之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行政指引。
年期及定價政策
根據x先生主服務協議,服務接受方與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須於魯先生主服務協議年期內不時就提供金融服務訂立個別金融協議,惟該等個別協議須一直受魯先生主服務協議所規限。就此而言,新創建及x先生已同意:
(a) 有關金融服務之金融協議之價格及條款,須在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後以不遜於向新創建集團之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之價格及提供之條款而釐定;及
(b) 各金融協議之年期將為固定年期,且於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三年。倘金融協議之年期被延長超過2011 年1 月23 日(即魯先生主服務協議初步年期之屆滿日期),則本公司及新創建將於有關時間重新遵守上市規則之適用規定。
在釐定向其獨立第三方客戶提供服務之價格時,新創建集團將考慮類似服務之供應商一般及合理考慮之因素,如市況、競爭、利潤率、直接及間接成本、機會成本、項目年期及所有相關風險因素,包括客戶風險。
5. 歷史交易總值
截至2005 年、2006 年及2007 年 6 月 30 日止各財政年度,與周大福企業集團進行之營運服務及金融服務以及由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向服務接受方提供之金融服務(不包括新創建集團與本集團間之交易)之交易總值如下:
截至6 月 30 日止各財政年度之交易總值
類別 | 2005 年 (百萬港元) | 2006 年 (百萬港元) | 2007 年 (百萬港元) |
建築機電服務 | 1.9 | 78.7 | 8.2 |
一般服務 | 4.7 | 7.1 | 6.4 |
租賃服務 | – | – | – |
金融服務 | 11.3 | 0.9 | 3.6 |
總計 | 17.9 | 86.7 | 18.2 |
上述截至2005 年、2006 年、2007 年 6 月 30 日止各財政年度之歷史交易總值之百分比率符合最低豁免水平,並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之申報、公佈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所有規定。於大福證券於2007 年6 月 8 日成為新創建集團之附屬公司後,大福證券集團與周大福企業集團間之該等交易之百分比率亦(就此而言,不包括本集團及新創建集團)符合最低豁免水平,並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之申報、公佈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所有規定。
6. 訂立主服務協議之理由及利益
主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該等交易預期屬經常性質,並將會在新創建集團及周大福企業集團之一般及日常業務中定期持續進行。上述營運協議及金融協議將會經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業條款協定。
董事會(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主服務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而由於該等協議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將會繼續有助於促進新創建集團整體業務運作,故新創建訂立主服務協議對本公司有利。
7. 最高年度總值
x公司預期,有關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各類營運服務(不包括新創建集團與本集團間之交易)之最高年度總值(「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6 月 30 日止 各財政年度之年度上限
營運服務類別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百萬港元) (百萬港元) (百萬港元)
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向
xxx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
提供之建築機電服務 486.9 471.3 470.0
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向
xxx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
提供之一般服務 17.4 19.3 21.7
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向新創建
旗下成員公司提供之一般服務(附註) | – | – | – | ||
租賃服務(附註) | – | – | – | ||
總計 | 504.3 | 490.6 | 491.7 | ||
附註: 由於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之該等服務均在新創建集團與本集團之間進行,因此並無該等服務之年度上限。就本公佈而言,由於彼等不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因此並不包括在營運服務內。
本公司預期,有關新創建集團根據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不包括新創建集團與本集團間之交易)及x先生主服務協議將予提供之金融服務之最高年度總值如下:
截至6 月 30 日止 各財政年度之年度上限 | ||||
金融服務 | 2008 年 | 2009 年 | 2010 年 | |
(百萬港元) | (百萬港元) | (百萬港元) | ||
新創建集團提供金融服務之費用,包括包銷及分包銷服務 | 26.3 | 26.4 | 26.4 | |
新創建集團根據包銷及分包銷服務下之包銷及分包銷承諾而可能收購之 證券之價值 | 800.0 | 800.0 | 800.0 | |
總計 | 826.3 | 826.4 | 826.4 | |
由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之金融服務下之包銷及分包銷服務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就提供包銷及分包銷服務而應收取之服務費,如包銷佣金。第二部分涉及為達成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訂立之包銷及分包銷承諾(作為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包銷及分包銷服務之一部分)而收購之證券。
各年度上限乃參照以下各項釐定:(a) 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在過往三個財政年度內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該類服務(反之亦然)之過往年度金額或按年計之金額; (b) 大福證券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在其成為新創建集團成員公司前)在過往三個財政年度內向周大福企業集團及服務接受方旗下有關成員公司提供金融服務之過往年度金額或按年計之金額;(c) 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在未來三個財政年度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將予提供之該類服務(反之亦然)之預測年度金額或按年計之金額;及 (d) 新創建集團旗下有關成員公司在未來三個財政年度向服務接受方提供金融服務之預測年度金額或按年計之金額。
上述預測數字乃根據相關歷史數據,經計入周大福企業集團之業務增長、日後預計需求、通貨膨脹因素及非經常項目或特別項目調整後,並根據在預測期間內:(i) 建築機電服務不僅受惠於香港物業市場之潛在復甦,亦受惠於周大福企業集團土地儲備之發展潛力,以及從事於澳門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興旺及來自周大福企業集團各上市公司之服務需求機遇,金融服務具有重大增長潛力;(iii) 市況、經營及業務環境或政府政策將不會出現任何不利之變動或干擾而可能對新創建集團之業務造成重大影響;及(iv) 新創建集團所經營之服務行業穩定增長等主要假設而釐定。
除以上所述外,預測數字之大幅增長乃因新創建收購大福證券(見新創建於2007 年4 月26 日之公佈)所致。大福證券因收購事項而於 2007 年 6 月 8 日成為新創建之附屬公司,而大福證券之關連交易亦成為新創建及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董事會認為,上述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倘超過任何上述年度上限,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作出進一步公佈。
8. 上市規則之規定
於本公佈日期,周大福企業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37.02%,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故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本集團持有新創建全部已發行股本約56.37%,故新創建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14 條,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及彼等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不包括新創建集團與本集團間之交易)將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佈日期,x先生為新創建附屬公司大福證券之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而新創建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故彼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14 條,x先生主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所有交易亦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持續關連交易各項按年度基準計算之百分比率將低於2.5%,故該等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 至第14A.47 條之申報及公佈之規定,並將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 至 14A.48 條,倘任何年度上限被超越或任何主服務協議經更新或被重大修訂,本公司將遵守申報、公佈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9. 有關周大福企業集團、本集團及新創建集團之資料
xxx企業
xxx企業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
本集團
x集團主要從事物業發展、物業投資、酒店及基建投資、服務、百貨經營、電訊及科技業務。
新創建集團
新創建集團之主要業務包括:(i) 投資及╱或經營設施管理、建築機電、交通運輸及金融服務;及(ii)發展、投資、經營及╱或管理發電廠、水務及廢物處理廠、公路以及貨櫃碼頭。
10. 釋義
除文義另有規定者外,在本公佈內,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士」 | 指 | 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新世界發展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xxx主營運服務協議及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不包括新創建集團與本集團間之交易)及x先生主服務協議下擬進行之該等交易 |
「建築機電服務」 | 指 | 如本公佈第2 節所述,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提供之建築、機電及相關服務 |
「周大福企業」 | 指 | xxx企業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37.02% 及新創建全部已發行股本約2.95% |
「周大福企業集團」 | 指 | xxx企業及其附屬公司以及周大福企業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合共直接或間接於其股本中擁有權益可於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 或以上投票權之任何其他公司,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新創建集團以及新創建交通服務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新創建與周大福企業於2008 年 1 月 24 日就金融服務訂立之主金融服務協議 |
「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 | 指 | 新創建與周大福企業於2008 年 1 月 24 日就營運服務訂立之主營運服務協議 |
「金融協議」 | 指 | 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與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或任何一位服務接受方分別根據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或x先生主服務協議可能不時就提供任何金融服務而訂立之個別協議,而「金融協議」乃指上述任何一項協議 |
「金融服務」 | 指 | 如本公佈第3 及第4 節所述,由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或服務接受方 (以適用者為準)提供之金融諮詢、保險經紀及相關 |
服務
「一般服務」 | 指 | 如本公佈第2 節所述,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或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提供之清潔、園藝、設施管理、資訊科技及電訊、物業管理、保安及有關服務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新創建集團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澳門」 | 指 |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主服務協議」 | 指 | xxx主營運服務協議、周大福主金融服務協議及x先生主服務協議 |
「x先生」 | 指 | xxx先生,大福證券之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
「x先生主服務協議」 | 指 | 新創建與x先生於2008 年 1 月 24 日訂立之主服務協議 |
「新創建」 | 指 | 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且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
「新創建集團」 | 指 | 新創建及其附屬公司 |
「營運協議」 | 指 | xxx企業集團旗下成員公司與新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根據周大福主營運服務協議不時就提供任何營運服務訂立之個別協議,而「營運協議」乃指上述任何一項協議 |
「營運服務」 | 指 | 建築機電服務、一般服務、租賃服務、及新創建與周大福企業可能不時以書面協定之其他服務種類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
門及台灣 | ||
「租賃服務」 | 指 | 如本公佈第2 節所述,新創建集團或周大福企業集團 |
旗下成員公司向周大福企業集團或新創建集團旗下 | ||
成員公司提供物業、空間、汽車及船舶租賃服務 | ||
「服務接受方」 | 指 | x先生及其聯繫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新世界移動控股 |
有限公司),彼等可能根據魯先生主服務協議接受新 | ||
創建集團旗下成員公司提供之服務 |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大福證券」 | 指 | 大福證券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 |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為新創建之 | ||
附屬公司 | ||
「大福證券集團」 | 指 | 大福證券及其附屬公司 |
承董事會命 公司秘書 | ||
xxx | ||
香港,2008 年 1 月 24 日 |
於本公佈日期,(a) 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拿督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b) 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為xx勛爵、xxxxx、xxxxx、xxxxx及xxxxx;及(c) 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xx聲博士之替任董事:xxx先生)、xxx先生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