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民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合同关键信息说明
1.商业养老金账户
您参加商业养老金,将授权本公司为您开立商业养老金账户,并下设锁定养老子账户
(以下简称“锁定账户”)和持续养老子账户(以下简称“持续账户”)。锁定账户在您年满 60 周岁前封闭运行,不得提前领取。持续账户不设锁定期限,您可以按照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领取产品权益。
2.商业养老金交费
交费时年龄区间 | 锁定账户最低分配比例 |
18-30 周岁(不含) | 5% |
30-40 周岁(不含) | 10% |
40-50 周岁(不含) | 20% |
50-60 周岁(不含) | 40% |
60 周岁及以上 | 无限制条件 |
您的每笔交费将按照下表所示规则确定各子账户交费金额并选择商业养老金产品,进行养老资金投资,享受产品权益。
*商业养老金每笔交费 100 元起。 3.商业养老金领取
您年满 60 周岁后,可以通过分期领取、一次性领取等方式领取锁定账户内产品权益。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按照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领取持续账户内产品权益,或将全部产品权益转入锁定账户领取。
4.商业养老金解约
如您要求解除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合同,本公司将为您赎回商业养老金账户下全部产品,扣除产品赎回费和解约费后终止您的商业养老金账户服务,并返还您账户下的剩余全部产品权益。如遇身故、意外伤残、重疾等特殊解约情形,可免除解约费和产品赎回费。
国民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合同
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享有本合同提供的商业养老金服务 2.3、2.4
❖您有选择不同领取方式领取商业养老金的权利 4.3
❖您有提出解约的权利 4.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1.3
❖您申请领取时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条件 4.3
❖提前解约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本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服务合同条款目录
在阅读本合同正文之前,请先浏览目录,以便对合同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合同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特别是提醒您关注的加粗加黑字体部分。
前言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3.3 账户开立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查询
1.1 合同当事人 第四章 商业养老金的交费、 6.1 信息披露和查询
1.2 您的权利与义务 领取、转换和解约 6.2 年度报告
1.3 我们的权利与义务 4.1 业务办理场所 6.3 临时公告
第二章 商业养老金业务管理方 4.2 交费 第七章 本合同的终止
式和管理权限 4.3 领取 第八章 禁止行为
2.1 商业养老金账户 4.4 转换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2.2 商业养老金产品 4.5 合同解除 9.1 违约责任
2.3 账户管理规则及权益归属 第五章 商业养老金的费用 9.2 争议处理
2.4 养老规划 5.1 账户管理费 第十章 保密条款
第三章 商业养老金账户开立 | 5.2 | 解约费 | 第十一章 释义 |
3.1 信息采集 | 5.3 | 其他费用 | |
3.2 合同订立与生效 | 5.4 | 费用调整 |
前 言
您(以下称为“客户”或“您”)是参加国民商业养老金的个人客户,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们”)是依法成立的养老保险公司(官网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详见 11.1)规定,就本公司向您提供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签订《国民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公司在此提醒您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加粗加黑字体部分。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合同。您通过互联网页面点击确认或同意,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合同,即表示您同意签署本合同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1.1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的当事人为您(客户)和我们(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签署本合同时年龄不得低于 18 周岁(详见 11.2)。
1.2您的权利与义务
1.2.1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了解国家关于商业养老金业务(详见 11.3)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开立商业养老金账户。
1.2.2按照本合同约定参加或终止商业养老金,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交费、领取、权益查询等账户管理服务和养老规划服务,并按照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详见 11.4)约定享受产品权益。
1.2.3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信息和资料,授权本公司收集并处理,承诺所提供信息和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上述信息,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1.2.4确保身份证件信息有效,如到期、变更或失效,应及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详见 11.5)等材料进行更新。
1.2.5同意本公司调取您在本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或通过本公司合作机构(详见 11.6)提交的个人信息用于开立商业养老金账户及办理相关业务。
1.2.6主动配合本公司完成客户身份识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客户适当性管理、可回溯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及客户回访等事项,遵守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如因您未如实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均由您承担。
1.2.7确保商业养老金账户仅限客户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本人商业养老金账户。
1.2.8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您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被盗、丢失、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损失(详见 11.7)等不利后果,由您承担。
1.2.9及时关注和核对个人商业养老金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
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本公司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密码重置手续。 1.2.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账户管理费、解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3我们的权利与义务
1.3.1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发行商业养老金产品,本着客户长期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管理职责。
1.3.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公正制定、调整和完善本合同条款、业务操作流程、费用收取规则等,并将调整事项以公告形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客户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调整生效日前按本合同约定解约合同,逾期未提出解约的视为同意接受。
1.3.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经客户同意后在客户授权范围内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并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1.3.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受理商业养老金账户开立、交费与领取申请等,有权调用客户个人信息用于办理客户在本合同项下提交的业务申请。
1.3.6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商业养老金账户管理费、解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3.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账户建立、运营和终止过程中的重大信息,以及产品销售、运营和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信息。
1.3.8如果客户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及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相关约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
1.3.9当客户提供的资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我们有权要求客户及时更正或解除本合同。如客户拒绝更正,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3.1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管理记录。
第二章 商业养老金业务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1商业养老金账户
2.1.1商业养老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为客户开立的,支持客户进行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操作的信息管理账户。商业养老金账户内不得以现金形式留存资金。
2.1.3未经客户授权同意,本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账户信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2商业养老金产品
2.2.1商业养老金产品是指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具有养老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功能,采用独立账户管理并划分标准化单位的商业养老保险。
2.2.2本公司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等供客户选择。客户可依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年龄和投资目标等选择购买。
2.2.3本公司可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年龄等个人信息向客户推荐产品。客户年满 60 周岁的,本公司不得向客户推荐中低风险等级以上(不含)的商业养老金产品。
2.2.4客户购买商业养老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经本公司提示后客户仍然选择继续购买的,由客户自行承担决策结果。
2.3账户管理规则及权益归属
2.3.1商业养老金账户下设锁定养老子账户(以下简称“锁定账户”)和持续养老子账户(以下简称“持续账户”)。
2.4养老规划
客户可以获得本公司提供的养老规划服务,包括养老金收支测算、交费安排、产品推荐、资产配置和领取方案等建议。本公司通过养老规划服务提供的养老建议仅供决策参 考,投资收益率假设、养老金积累水平测算结果等存在不确定性,并非向客户做出承诺,客户应自行判断并作出决策。养老规划服务如有的服务协议等其他协议约定的,本条未尽事宜,双方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章 商业养老金账户开立
3.1信息采集
3.1.1客户应按照本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办理要求,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3.2合同订立与生效
3.2.2客户可登录本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或通过本公司合作机构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客户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合作机构通过电子方式签署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立并生效。
3.2.3本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您或本公司未在本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为由主张本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无效。
3.2.4客户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年限自客户确认签订本合同且完成本合同的首笔交费
(即首次交费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 3.3账户开立
3.3.1本合同成立后,本公司调用客户在本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或通过本公司合作机构提交的必要信息,为客户开立商业养老金账户。
3.3.2客户商业养老金账户开立后,自动绑定信息采集阶段指定实名鉴权的银行资金账户。本公司支持客户商业养老金账户变更银行资金账户或绑定多个银行资金账户,用于商业养老金的交费和领取。
第四章 商业养老金的交费、领取、转换和解约
4.1业务办理场所
4.1.2客户办理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并遵守相关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的规则。
4.2交费
客户可采取一次性交费、不定期追加交费和定期追加交费的方式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客户选择定期追加交费的,经授权,本公司可按照客户有效的定期交费计划,通过客户选定的扣款方式进行指定商业养老金产品的交费。
4.2.2客户购买商业养老金产品,应遵循相关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关于交费规则的相关约定。
客户每笔交费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超过交费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客户交费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权益扣除相关费用后自始归属于客户。
客户未满 60 周岁,按照交费时的周岁年龄,每笔交费分配至锁定账户比例应当符合下表限制,在满足锁定账户最低分配比例的基础上,客户可提高锁定账户分配比例。客户年满 60 周岁,每笔交费分配不受比例限制,可自行确定每笔交费分配至锁定账户和持续账户的比例。
交费时年龄区间 | 锁定账户最低分配比例 |
18-30 周岁(不含) | 5% |
30-40 周岁(不含) | 10% |
40-50 周岁(不含) | 20% |
50-60 周岁(不含) | 40% |
60 周岁及以上 | 无限制条件 |
上述锁定账户最低比例系根据目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若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锁定账户最低分配比例要求作出调整的,上述锁定账户最低分配比例同时予以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授权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4.2.5.1客户向商业养老金账户交费时应同时确定购买的产品及相应金额,交费资金应全额购买产品。
4.2.5.2若客户交费时未指定具体购买的产品及金额,客户同意我们为其选择全额购买交费所属子账户下销售的流动性管理类商业养老金产品。
4.2.5.3本公司对客户每笔交费下提交的子账户内产品购买申请逐笔进行确认。产品购买申请确认成功的,本公司应当将产品权益计入对应的子账户。产品购买申请确认失败的,对应的交费资金将在 5 个交易日(详见 11.8)内返还至该笔交费对应的个人资金账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4.2.6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账户内具备充足的资金支持扣缴,因其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超过支付限额、账户状态异常等情况导致扣缴不成功的,该笔交费失败。
4.3领取
4.3.1客户通过赎回所持有商业养老金产品的产品单位的方式,领取商业养老金账户下产品权益。产品单位的赎回应根据相关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的约定执行。
4.3.2客户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申请领取持续账户内的产品权益。
4.3.3客户年满 60 周岁,我们应当解除锁定账户的锁定状态,客户可以申请领取锁定账户内的产品权益。
4.3.5本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客户通过以商业养老金账户内的产品权益购买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方式,实现养老金长期直至终身年金化领
取。
4.3.6本公司对客户提交的领取申请或赎回指令逐笔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本公司在
对应的子账户扣减相应产品单位数量。如因触发巨额赎回等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延期赎回的,本公司按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执行。
4.3.7除另有约定外,客户领取的养老xxx返还至该笔交费对应的个人资金账户。具体规则如有调整,以本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或本公司合作机构披露为准。
4.3.8客户应当保证个人资金账户真实、有效,因个人资金账户被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支付失败的,相关损失由客户承担;前述情形下,客户应及时向本公司更换个人资金账户,本公司审核通过后重新发起支付。
4.4转换
4.4.1产品转换通过赎回与购买产品单位办理。转出产品的产品单位赎回后相应赎回款项不划入您个人资金账户,将根据您的转换申请购买转入产品的产品单位。产品转换申请生效后不得撤销。
4.4.2锁定账户下持有的产品单位不能转换为持续账户下持有的产品单位。
4.4.3若客户商业养老金账户下所持有的产品因终止进行清算,但客户没有提前指定相应清算分配款项的处理方式,客户同意我们为其将相应款项对应的产品权益转入原产品同一子账户下销售的流动性管理类商业养老金产品。
4.4.4在遵守上述转换规则前提下,关于商业养老金产品之间相互转换的其他规则,应分别遵循转出产品和转入产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本公司审核通过后调整相应产品权益。
4.5合同解除
4.5.1合同解约
4.5.1.2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合作机构提交解约申请,以解除本合同。
4.5.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客户或本公司提出合同解约: (1)客户申请注销商业养老金账户;
(2)在锁定期满日前,客户申请赎回锁定账户内商业养老金产品的产品单位且未将对应的产品单位转换至您指定的本公司锁定账户内其他商业养老金产品;
(3)在锁定期满日前,客户要求解除锁定账户下的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且未将对应的产品单位转换至您指定的本公司锁定账户内其他商业养老金产品;
(5)双方约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1.4发生第 4.5.1.3 条(1)、(2)、(3)项情形的,本公司收取的相应费用
为:
(1)按照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收取产品赎回费。
(2)锁定账户内按照客户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年限收取解约费,解约费收取标准按照第
5.2 条办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上收费可根据本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发生第 4.5.1.3 条(4)、(5)项情形的,本公司不收取解约费。 4.5.2特殊解约
客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或客户身故受益人(详见 11.9)可向本公司申请特殊解约并免除第 4.5.1.4 条(2)项解约费:
(1)身故;
(2)遭遇意外且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 1-3 级人身伤残(详见 11.10); (3)罹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
版)》中定义的重大疾病;
(4)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对第 4.5.2 条(2)、(3)项等评定标准进行调整的,双方按最新标准执行。
4.5.3解约流程
4.5.3.1客户可登录本公司自营网络平台或通过本公司合作机构发起合同解约和特殊解
约。
4.5.3.2客户或身故受益人申请合同解约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认真阅读
解约告知提示并知晓有可能收取的相关费用和可能面临的风险。
4.5.3.3客户发生第 4.5.2 条(1)项情形的,由身故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特殊解约时,应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中的一项或多项:
(1)身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详见 11.11)、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客户死亡证明;
(3)法院出具的客户宣告死亡判决书(若客户为宣告死亡的); (4)所能提供的与确定客户身故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身故受益人可证明其与客户的受益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具体情形下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1)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2)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详见 11.12)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客户疾病诊断书;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详见 11.13)出具的客户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高度残疾时提供);
(4)客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及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具有合法代理权的授权证明;
(5)具体情形下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5.3.5客户申请合同解约的,本公司应于收到解约申请后 5 个工作日(详见 11.14)
内反馈审核结果,经审核通过后,本公司为客户赎回各子账户内全部产品并扣除产品赎回费和解约费后,向客户支付商业养老金账户下剩余的全部产品权益,并终止商业养老金账户服务,本合同终止。
4.5.3.6客户或身故受益人申请特殊解约的,本公司应于收到特殊解约申请及全部证明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经审核通过后,为客户赎回各子账户内全部产品,并按下列规则办理:
(1)因客户身故而申请特殊解约的,本公司将仅根据客户商业养老金账户名下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即仅承担向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不会基于本合同的特殊解约额外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前述情形下,客户的商业养老金账户内的产品权益金额变为零,商业养老金账户服务终止,本合同终止。
(2)因客户身故之外的原因申请特殊解约的,本公司向客户支付商业养老金账户下剩余的全部产品权益,并终止商业养老金账户服务,本合同终止。
4.5.3.7双方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解除的,本公司为客户赎回各子账户内全部产品并向客户支付商业养老金账户下剩余的全部产品权益,终止商业养老金账户服务,本合同终止。
第五章 商业养老金的费用
5.1账户管理费
本公司对客户名下商业养老金账户内资产收取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在客户所持商业养老金产品资产中列支,具体遵照各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约定收取。
5.2解约费
5.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根据客户锁定账户累计收益和解约费率收取解约
费。
5.2.2解约费率随客户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解约费的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1)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年限不满 5 年,解约费为锁定账户累计收益的 20%;
(2)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年限满 5 年但不满 10 年, 解约费为锁定账户累计收益的 10%;
(3)商业养老金管理服务年限满 10 年后,解约费为锁定账户累计收益的 1%。
其中,锁定账户累计收益为解约申请审核通过日(以本公司发出的同意解约申请通知书所载日期为准)锁定账户下产品权益余额与锁定账户历史领取金额之和扣除锁定账户历史交费与锁定账户历史转入金额之和后的余额。
5.3其他费用
除上述账户管理费、解约费外,商业养老金账户下所持有的产品收取相关产品管理费用,具体根据各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的约定收取。
5.4费用调整
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本公司有权调整商业养老金费用种类和费用标准,并将调整事项提前向客户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查询
6.1信息披露和查询
6.1.1本公司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置商业养老金业务栏目,集中统一披露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信息,本公司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6.1.2本公司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本公司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商业养老金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资金收付信息、产品权益信息等。
6.1.3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有权调整信息披露和查询的场所、内容和方式,届时将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通过本公司合作机构及时向客户公告。
6.2年度报告
本公司应当在每年度 3 月 15 日前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披露上一年度商业养老金业务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管理费用收取情况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6.3临时公告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或存在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临时性调整等事项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营网络平台或通过本公司合作机构发布临时公告。
第七章 本合同的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公司将终止向客户提供商业养老金账户服务:
(1)客户各子账户内全部产品权益领取完毕后申请合同解约的,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 (2)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导致本公司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出修改或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客户不予接受的; (3)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形,本合同被解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合同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相关商业养老金子账户下所持产品对应的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同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禁止行为
如本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以下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1)本公司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客户,损害客户利益;
(2)本公司以虚假、片面、夸大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签订本合同或购买产品; (3)本公司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4)本公司欺骗、隐瞒与客户利益有关重要情况;
(5)客户或本公司提供虚假信息;
(6)客户或本公司利用商业养老金谋取不正当利益;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9.1违约责任
客户或本公司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详见 11.15)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商业养老金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9.2争议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本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当事人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 保密条款
10.1双方因商业养老金业务往来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司或股东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10.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章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1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1.2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3商业养老金业务:指本公司为客户开立商业养老金账户,并提供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的创新型养老金融业务。
11.4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指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及其附件或后续对此不时作出的有效补充、修订或变更的内容。
11.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6合作机构:指与本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代理销售商业养老金产品的销售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和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等。
11.7损失:本合同及其附件、任何有效补充、修订或变更,及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
11.8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1.9身故受益人:指在客户身故后,其商业养老金账户下依照商业养老金产品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客户未指定受益人时,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11.101-3 级人身伤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伤残等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政府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对其标准进行调整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11.11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1.12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a)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b)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c)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d)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1.13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
11.14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11.1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本页为合同当事人信息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