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第第 一 二三 條 條條 本契約所定義十二個行政區及分區,依各區學校分布情形,劃分房地標示情形如下:(請勾選履約標的分區及涵蓋所屬學校)□北區:涵蓋中山區 、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及萬華區五個行政區,計有小學 64 校、國中 24 校及高中職 11 校,合計 99 校。□中區:涵蓋大安區、中正區及松山區三個行政區,計有小學 25 校、國中 14 校及高中職 6 校,合計 45 校。□南區:涵蓋內湖區、南港區、信義區及文山區四個行政區,計有小學 48 校、國中 18校及高中職 13 校,合計...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
108 年 7 月 1 日奉准
立行政契約人_臺北市政府教育局_(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 (以下簡稱乙方)使用經本市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含 4 所特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同意,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販賣機為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市有公用房地,並履行甲方所定義本市十二個行政區之北區、中區、南區等各分區涵蓋所屬學校,雙方特約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 第第 | 一 二三 | 條 條條 | x契約所定義十二個行政區及分區,依各區學校分布情形,劃分房地標示情形如下: (請勾選履約標的分區及涵蓋所屬學校) □北區:涵蓋中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及萬華區五個行政區,計有小學 64 校、 國中 24 校及高中職 11 校,合計 99 校。 □中區:涵蓋大安區、中正區及松山區三個行政區,計有小學 25 校、國中 14 校及高中 職 6 校,合計 45 校。 □南區:涵蓋內湖區、南港區、信義區及文山區四個行政區,計有小學 48 校、國中 18 校及高中職 13 校,合計 79 校。 (另請參照附件 1-臺北市校園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販賣機標的學校建置分區清冊與期程) 使用目的及用途:為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設置目的如下:一、提供師生於校園教學、生活所需日常用品、學用品及食品。 二、增進學生學習適應E 化生活與理財的生活經驗。 契約期間 | |||||||
本契約自決標日之次日(民國 | 年 | 月 | 日)起算至民國 | 年 | 月 | 日 | ||||
止,計 3 年。 | ||||||||||
第 | 四 | 條 | 使用費 |
甲方所屬學校提供之設置需求經學校與乙方共同評估並裝設機臺後,乙方應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之收費基準,按實際營運裝設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機器設備數,支付房地使用費每月每臺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
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或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之使用費率調整時,雙方同意逕依相關法規或數據隨同調整,無須另行通知或換約。
使用費應按期(3 個月為一期)計算,□不滿一期以一期計/■不滿一期按使用日 數比例每日 33 元計(請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雙方合意不滿一期以一期計)。(註:乙方應先與履約服務地區學校簽訂「臺北市 OO 區 OO 學校設置智慧自動販賣機申請書」
(附件 2)後,親持申請書向甲方繳納第一期 3 個月(季繳)使用費。)
每期使用費之繳納方式,乙方應按期(3 個月為一期)於每期之始日起算 3 日內(按日曆天計算,遇國定假日延後)自行將使用費繳入下列帳戶。銀行及分行名稱:臺北富 邦銀行公庫 帳戶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種基金保管款;銀行帳號:160511119000
00。
乙方若逾期繳納,應按逾期日數,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收遲延利息。乙方若逾期繳納,應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收懲罰性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四。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四、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十五。五、逾期繳納達四個月以上者,照該期欠額加收百分之二十。
第 五 條 履約保證金
一、本契約應繳交履約保證金,乙方應依履約行政區之學校申請設置機臺設備數量,約定於得標後,簽約日前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每臺 2,000 元予甲方。(依履約標的學校
建置分區清冊與期程,每校至少建置 1 臺作為核算申請設置機臺設備之標準數量,若有增加設備數量或採智慧支付商店型態經營模式,另依個別學校申請建置需求數量核算履約保證金)
二、乙方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即民國 年 月 日以前,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1日)繳交,並自行選擇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需將履約保證金存入甲方專戶內,由甲方開立收據予乙方。【專
戶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種基金保管款,銀行:xxxxxxxxx,xx:1605 1111900000】
三、前款履約保證金之繳交如採定期存單方式,其質權設定之申請書需表明之事項如(附 | |||
件一)所示。 | |||
第 | 六 | 條 | 稅捐負擔 |
一、使用房地應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由甲方負擔。其他法定稅捐由乙方負擔。 | |||
二、前項稅捐如因乙方使用本契約所定土地而增加者,增加之部分由乙方負擔。 | |||
三、甲方依本契約收取之使用費如需繳納營業稅,由乙方負擔。 | |||
第 | 七 | 條 | 使用房地之注意義務 |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須與履約學校進行協議,並經乙方及甲方所屬學校雙方同意後簽訂「臺北市 OO 區 OO 學校設置智慧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經營管理協議書」(附件 3)為之。
因乙方之經營團隊一員任一方、受僱人或其他經乙方允許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房地毀損、滅失時,乙方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亦同。
前項所定之人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時,乙方應對於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第 八 條 不得影響環境
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之安全,應由乙方負責,並作適當之安全措施,接受甲方所屬學校及主管機關檢查。
乙方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改善及回復原狀,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前項約定,於本契約期間屆滿或因其他事由所生契約關係消滅者,亦適用之。第 九 條 不可抗力致房地不堪用
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毀損或滅失,致不能達成第二條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者,經甲方所屬學校查驗屬實後,依「臺北市 OO 區 OO學校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經營管理協議書」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
即返還房地或其遺留物,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學校於終止契約後,由乙方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本局核備。
使用房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毀損,但未達喪失第二條所定之使用用途者,應由甲方所屬學校負責修繕,並依臺北市 OO 區 OO 學校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經營管理協議書」協議事項繼續完成履約義務。
第 十 條 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
乙方使用之房地,限現狀使用,如房屋有修繕或改裝設施之必要,不得有損害原有建築之功能、結構或減損原有建築利用價值之情事,並應取得甲方所屬學校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其修繕費用或裝設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抵償使用費或請求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予以補償。該項改裝之設施於使用期限屆至、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由乙方負責回復原狀。但甲方得於使用期限屆至、契約終止或解除前主張留供甲方所屬學校使用,乙方不得主張任何補償。
乙方非得甲方所屬學校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增設地上物,或就使用房屋任意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且應以自己費用為之。於使用期限屆至、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由乙方負責回復原狀。但甲方得於使用期限屆至、契約終止或解除前一個月主張留供甲方使用,乙方不得主張任何補償。
若乙方為前項行為須取得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消防法規規定之許可者,乙方應自行申請通過後始可為之。乙方並應依法辦理施工監造。甲方所屬學校依前項約定及「臺北市 OO 區 OO 學校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經營管理協議書」所為之書面同意,不得取代本項之許可或藉以對抗主管機關之調查及裁罰。
乙方有違反前三項約定之情事者,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或回復原狀,並得自乙方違約時起至確認已改善或回復原狀為止,計罰相當於每日使用費金額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若致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遭受損害,並應賠償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所受損害,不得要求補償。屆期未改善或回復原狀者,甲方所屬學校得立即終止契約,並得以乙方之費用回復原狀。
第 十一 條 自行使用
乙方應自行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不得私自出租、分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乙方有違反前項約定之情事者,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得立即終止契約,收回使用房地。並得向乙方請求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回復原狀或點交日止之相當於每日使用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 十二 條 質押及其他權利設定之禁止
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之權利設定擔保或供作其他類似使用。乙方不得要求就本契約所定土地設定地上權。
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作為使用基地證明文件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 十三 條 公共管理費之分擔
乙方於使用期間內,應依比例分攤房地之公共管理費,若設置地點無此項目則免。第 十四 條 電費及使用管理清潔費之負擔
乙方使用期間內應自行負擔使用房地之電費與使用及營運管理清潔費,每臺設備應裝設獨立電錶,其設置之相關硬體設施設備所需用電支出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使用學校用電費用得採固定式(□月繳、□季繳或□半年繳)之收費標準,經乙方與學校合意後為之。
第 十五 條 安全檢查
使用房地如有安全檢查之必要,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應依法為適當之安全措施,並接受甲方所屬學校及主管機關檢查。
房地依法令規定應定期施作之相關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由乙方負責辦理之,其相關費用由乙方全額負擔之,並將申報結果副知甲方所屬學校。如依法規認定因乙方用途使用致所使用樓層為同一申報客體者,則同前段規定辦理。
若乙方未依期限辦理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未通過者,甲方所屬學校得限期乙方改正
。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未達法定標準規範,並經學校連續 2 次協調未果,得終止契約。第 十六 條 保險
乙方使用本契約房地若供作營業使用,應對本契約所定房地,以自己之費用,並以甲方所屬學校為受益人,投保下列保險,投保金額不應低於本契約所使用範圍房地之現額:
一、火險。
二、其他為達成本契約目的必要之保險。第 十七 條 使用房地面積更正
x契約所定房地嗣後如因辦理分割、地籍重劃、房地重測或其他原因致登記面積有增減時,雙方同意按登記面積更正,依登記面積比例調整並找補使用費。前項情形,如致存餘面積不達第二條所定使用目的及用途者,甲方、甲方所屬學校及乙雙方均得終止契約。
本契約所定房地界址發生糾紛時,應依照地政機關鑑界結果辦理,在鑑界前,仍以本契約第一條為準。
第 十八 條 乙方提前終止契約
一、乙方與甲方簽訂協議書後,經營運 9 個月以上,營業額連續 3 個月下降,且出現虧
損達 6 個月(半年,未含學校寒暑假期間)以上,經乙方提具相關統計分析及佐證資料,並提送甲方邀集所屬學校召開會議討論決議後,經雙方同意,乙方得終止契約,惟乙方不得對甲方單一履約標的分區(北區、中區或南區)終止契約,非歸屬於廠商之情事,致部分學校無法裝設,經本局同意後,不在此限。
二、乙方於使用期間內擬提前終止契約者,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所屬學校提出申請,經甲方所屬學校書面同意後,始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學校應於終止契約之效力始,將終止契約相關文件資料報局核備,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所屬學校要求任何補償。
三、乙方於履約期間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中途終止契約及相關服務。第 十九 條 甲方終止契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
二、政府因實施國家政策、都市計畫、開發利用必須收回。三、經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依法出售。
四、乙方積欠使用費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定期催告仍不繳納。 五、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毀損房地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護。六、乙方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違反第二條之約定目的及用途。
七、乙方解散、依破產法經法院為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八、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情節重大。
九、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甲方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十、乙方使用房地違反法令。
十一、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向乙方收取相當於月使用費五倍以下之懲罰性違約金。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二十 條 返還房地
x契約期間屆滿後,除已續約者外,契約關係即行消滅,乙方應於屆滿日將房地點交返還甲方所屬學校。但契約關係因終止或解除而消滅者,則應於甲方所屬學校指定之日點交依規定返還。
前項情形,乙方應將房地回復原狀交還甲方所屬學校,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乙方於契約關係消滅時,其留置物品經甲方所屬學校通知限期 10 日內仍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任憑甲方所屬學校處理,其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契約關係消滅後,乙方仍繼續占有使用房地者,除應按使用費標準返還不當得利外,並應依逾期返還日數按相當於每日使用費二倍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所屬學校權責單位後,繳納市庫。
第二十一條 返還保證金
x契約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甲方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乙方尚未繳納之使用費、遲延利息、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稅捐、廢棄物之處理費用與其他費用。若仍有剩餘,應將餘款無息返還予乙方;倘有不足,乙方仍不免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變更或法人格消滅
房地管理機關變更時,由變更後之管理機關承受本契約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之相關權利義務。
乙方因合併、分割或其他原因致法人格消滅者,繼受人欲繼續使用土地者,應於乙方法人格消滅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申請另訂新約。屆期無人申請者,本契約即溯及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失效,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得逕行收回房地。
第二十三條 續約
契約期間屆滿,乙方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甲方申請重新議約需求,經雙方議定後本契約得延長一次一年;乙方屆期未申請者,視為乙方無意繼續使用, 本契約期間屆滿後,使用關係當然消滅。
第二十四條 連帶責任
乙方如有數人者(個人或經營團隊),應連帶負責。
■本契約簽訂前,應由乙方覓妥連帶保證人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簽約。連帶保證人對乙方積欠之使用費、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稅捐、廢棄物之處理費用、其他費用及不履行本契約各項約定或因契約關係消滅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負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期間連帶保證人申請解除保證責任時,乙方應立即覓保更換,經甲方同意並辦妥換保手續後,原連帶保證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書面通知他方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一、甲方地址: 11008 xxxxxxxxx 0 x 。
二、乙方地址: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二十六條 管轄
x契約雙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於本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亦有適用。
第二十七條 執行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二十九條 資訊公開
乙方同意,甲方為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本契約之資訊公開,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將乙方之姓名或名稱與本契約相關資料,提供予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並自簽約日起至契約關係消滅後六個月內,於臺北市政府網站公告。
第 三十 條 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由乙方提供建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並配合營運應遵守以下條件:
一、 營運設備及建置功能
(一) 乙方應提供無現金交易之多元支付系統。乙方應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供顧客付費使用。
(二)乙方應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 等)供顧客付費使用,為提供甲方所屬學校使用智慧支付商店交易模式,
遇有需要整合學校學生證(臺北卡、悠遊卡、信用卡等)多元卡證合一消費交易模組化服務時,應由乙方無償提供服務所需之營運設施與設備。
(三)乙方應配合各校提出裝設須求,或乙方亦可與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點請考量以不干擾學生活動安全、機器運送方便、網路收訊良好、具有遮避風雨及設有電源插座或電源線為主,另設置空間範圍應以面寬(W=100cm-150cm),深度(D=180cm-200cm),及設備高度(H=180cm-200cm)為原則)。
(四)乙方應提供電子發票(含實體紙與儲存雲端之無紙發票)服務,並自行完納稅捐,以符合稅捐法規。
(五)乙方應具有完善之販賣商品供補物流系統,以提供全年無休之服務。
(六)乙方應每月定期無償提供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所設置機臺各項商品消費分析資料以供甲方應用。
(七)乙方如須增加或減少機臺數量,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並經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同意,使得進行相關行政作業。
(八) 甲方所屬學校如需增設機台設備,須經相關會議討論決議後,重新與乙方議定備忘錄後,並依原該校協議書新議定備忘錄內容向甲方重新繳納第一期 3 個月(季繳)使用費,惟增設機台部分期限仍維持使用至原行政契約時限屆滿為止。
二、消費者權益及相關作業
(一)乙方於智慧支付商店及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廠商應於明顯處標示公司名稱、 地址及聯絡電話,以利學校管理智慧支付設施設備及協助障礙排除與通報。乙方應遵守教育部「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作業程序」等,並接受臺北市政府相關機關有關食品及環境衛生之督導及抽驗。
(二)乙方不得販售瓶裝水並應遵守「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及經濟部標準局或國家相關安全規範。
(三)乙方所販售商品價格不得超過附近市場價格,倘致消費者投訴,向甲方或甲方所屬學校反映,乙方願無條件作全部賠償。
(四)乙方於機臺設置販售商品前應提供甲方所屬學校販售商品品項及價格,經甲方所屬學校同意後才可以販售,且乙方不得供應及販售賭博
性物品、色情刊物,或其他經甲方認定不適宜學校販售之商品;前開商品,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三天內,自行全面停止販售,所提供產品,亦應提供消費者申訴管道及消費者保護法同等之保護權利,並應提供退款機制。
(五)乙方對甲方所屬學校提供之服務應遵守政府有關之規定,包括消費者保護法,如乙方所提供之服務有膺品、瑕疵、品質不良或有其他詐欺不法行為等,如因而使甲方所屬學校、消費者發生損害時,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作業程序」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倘發生爭議時,乙方應接受本府消保官之調解。
(六)本市市立小學之機臺設備設置,乙方應預先設定每日上午 11 時至下午 1 時止,為不販售營運時段,惟前開管制時段之調整得經乙方與甲方所屬學校討論後,納入「臺北市 OO 區 OO 學校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經營管理協議書」調整之。
三、營運/維護與管理
(一)乙方應按時維護機器設備正常運作,併採遠端監控。倘因機器故障無法正常服務
,乙方應立即派人維修(最遲 2 日內到修),並負責賠償損失,倘致消費者投訴,向甲方反映,乙方願無條件作全部賠償。
(二)甲方如發現乙方所設置之機器設備有被損壞、竊盜或其他異常狀況發生時,應儘速通知乙方處理。
(三)乙方自理其服務場所內所需其他各項設備、用電管線配置(相關配電設施應依電工法規定施作,於施作前應先行通知甲方同意後使得施工),及門禁、商品、生財器具等之安全,乙方應自行投保必要之保險,倘發生任何意外或天然災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並應注意機具清潔及維護、維持環境之清潔,注意公共安全。
(四)乙方設置之機臺如需送修時,乙方需提供其他機臺繼續提供服務,不得中斷。
四、違約、解約、罰則及契約效力消失
(一)乙方於契約屆滿時,應立即撤離各項設備,並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交還甲方,否則將以廢棄物處理,其處理費用,由履約保證金扣除,倘有不足,乙方應補足
(二)除經甲方事前以書面同意,否則乙方不得擅將甲方列為宣傳活動中主、協辦或贊助單位等;如乙方有違反情形時,甲方所屬學校得以書面限期要求乙方改善,如乙方經連續 2 次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甲方得終止合約並向乙方請求每臺 1,0
00 元懲罰性違約金,如造成甲方所屬學校損害,乙方並應負賠償之責;惟如乙方提供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政府法規,屬犯罪行為或情節重大者
,甲方所屬學校得不經通知即終止合約,並得向乙方請求每臺 1,000 元,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第三十一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得經乙方與甲方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第三十二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一式 5 份,正本 2 份、副本 3 份(得視需要增加副本份數),經雙方當事人
簽章後生效,正本由甲、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執 1 份,副本由甲方保管並提供甲方所屬學校作為訂定「臺北市 OO 區 OO 學校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經營管理協議書」內容之依據。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 表 人:x x x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03718702
地 址: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乙 方:代 表 人:
公司設立登記證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8 月 1 日
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 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
-投標須知-
一、 依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以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
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辦理「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特定本投標須知。
三、 使用範圍與限制:
(一) 於不影響原定用途情形下,可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設備之市有公用房地。
(二) 使用市有公用房地座落標示,詳「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標的學校建置分區清冊與期程」,並以本機關核定之標的學校分區清單及數量與容量(依學校申請程序,不論校址遠近每校至少設置1臺)為準,得標廠商應依約對各規劃建置分區範圍內所列學校進行履約。
(三) 前款標的分區學校清冊房地之現況,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查,瞭解現有房地現況,並詳閱本投標須知、使用「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約」(以下稱使用行政契約)及相關附件。投標、開標或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凡參與投標者,均視已對現況及各項文件規定與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
(四) 本案提供使用之房地僅限作為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設備,不得供任何其他用途,若得標廠商違反使用用途規定,經本機關定相當期限,催告得標廠商改善,逾期未改善時,本機關得終止契約,並沒收得標廠商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
(五) 設備設置功能及條件:
1.基本設備功能:乙方應提供無現金交易之多元支付系統。乙方應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
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供顧客付費使用。 2.乙方應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信用
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 等)供顧客付費使用,
為提供甲方所屬學校使用智慧支付商店交易模式,遇
有需要整合學校學生證(臺北卡、悠遊卡、信用卡等)多元卡證合一消費交易模組化服務時,應由乙方無償
提供服務所需之營運設施與設備。
3.乙方應配合各校提出裝設須求,或乙方亦可與甲方所屬學校協商後,由雙方進行場域評估,經雙方共同評估且合意後,安排裝設機器事宜,設置地點請考量以不干擾學生活動、機器運送方便、網路收訊良好、具有遮避風雨及設有電源插座或電源線為主,另設置空間應預留面寬(W=100cm-150cm),深度(D=180cm- 200cm),設備高度(H=180cm-200cm)為原則)。
4.乙方應提供電子發票(含實體紙與儲存雲端之無紙發票)服務,並自行完納稅捐,以符合稅捐法規。
5.乙方應具有完善之販賣商品供補物流系統,以提供全年無休之服務。
6.乙方應每月定期無償提供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所設置機臺各項商品消費分析資料以供甲方應用。
7.乙方如須增加或減少機臺數量,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並經甲方及甲方所屬學校同意,使得進行相關行政作業。
8.甲方所屬學校如需增設機台設備,須經相關會議討論決議後,重新與乙方議定備忘錄後,並依新議定備忘錄內容向甲方重新繳納第一期3個月(季繳)使用費。
(六) 各分區學校申請建置其約定建置期限:應於決標日之次 日起計200個日曆天內,完成履約標的分區及涵蓋所屬學 校建置智慧支付販賣機設備作業,若因學校未於履約期 限1個月前提出申請或特殊原因,致影響廠商履約期限者,經廠商提出申請並送相關會討論決議後,得展延一次, 100個日曆天。
(七) 廠商於各校設置完成後,應提供「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裝設完成點收確認單」(如附件),確認書內容應包含裝設照片並用印負責,且以書面送至本機關核定完成設置。
(八) 使用期間: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3年或36個月,使用期限 屆滿時,雙方契約關係即行消滅,本機關不另通知,使 用人不得主張任何補償。使用人於使用期間內無重大違 約(無重大違反契約定義為:a.可改善事項並已完成改 善者,例如乙方毀損公用房地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護,經甲方限期改善通知而後改善;b.違反事項次數未達限
定次數,例如使用費及電費繳納期限屆至,而仍未繳納使用費及電費,經甲方催告未滿3次而後履行者;c.其他尚可限期改善者。),且有意繼續使用者,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續約;續約使用年限得一次一年,且應繳交履約保證金之時效亦同,延長1年。如同意繼續使用,續依約繳納使用費等相關費用並依原契約服務條件作為延長履約依據與原則。
(九) 本案得標廠商基於校園內供設置設備安全併接電壓以三相四線式220v/380v 以上為原則,然仍以得標廠商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商結果為主。
(十) 本案履約期間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增設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設備,其增設數量及規模須經申請學校同意並報本機關同意後建置。
(十一) 乙方應按時維護機器設備正常運作,併採遠端監控。倘因機器故障無法正常服務,乙方應立即派人維修(最遲2日內到修),並負責賠償損失,倘致消費者投訴,向甲方反映,乙方願無條件作全部賠償。
(十二) 甲方如發現乙方所設置之機器設備有被損壞、竊盜或其他異常狀況發生時,應儘速通知乙方處理。
(十三) 乙方自理其服務場所內所需其他各項設備、用電管線配置(相關配電設施應依電工法規定施作,於施作前應先行通知甲方同意後使得施工),及門禁、商品、生
財器具等之安全,乙方應自行投保必要之保險,倘發生任何意外或天然災害,概由乙方自行負責,並應注意機具清潔及維護、維持環境之清潔,注意公共安全。
(十四) 乙方設置之機臺如需送修時,乙方需提供其他機臺繼續提供服務,不得中斷。
四、 投標資格:
(一) 依法登記有案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登記須有百貨公司業(F301010)或超級市場業(F301020)或便利商店業(F399010 )至少包含一項。
(二)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
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三)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四)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五)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3.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六) 開標前與本機關或公有房地管理機關(以下稱管理機關)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機關或管理機關其他業務拖欠費用 或使用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使用費(含租金)、違約金或 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使用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 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於開標決 標後發現前開事項者,甲方保留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 契約之權利。
五、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 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2. 登記營業項目須有百貨公司業(F301010)或超級市場業(F301020)或便利商店業(F399010 )。
(二)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四) 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申請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五)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參照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一、 投標文件領取:
領標方式:網路下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官網 >公告資訊>最新消息>一般公告> 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相關資料。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官網網址:xxxxx://xxx.xxx. xxx.xxxxxx/Default.aspx)
二、 投標廠商除授權書(無授權者免附(附件4):1式1份。)於開標當日現場出示證明,並驗證授權書代表人身分證件證明(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有照片證件)外,應繳交之文件及份數,請依序置入外標封(附件1),請注意本案投標及開標採一段式方式辦理,有意願投標廠商得視個別情況放入下列文件:
(一) 資格審查表(附件2):1式1份。
(二) 依本投標須知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各1式1份。 (三) 切結書(附件3):1式1份。
(四)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附件5):1式1份。
(五) 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無轉作者免附)(附件6): 1式1份。
(六) 押標金票據:1式1份。
(七) 投標單(附件7):1式1份。
(八) 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1式5份(正本2份,副本3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 撰寫內容及應檢附文件請詳閱附件10需求說明書。
(九) 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電子檔之光碟片:1式2份,繳交之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需提供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片。
(十) 為授權之代表出席者未攜帶授權書及出示足以證明代表身分者,現場經確認無誤後取消其投標資格,開標資料於開標結束後,以郵寄掛號方式退回原寄送地址。
三、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但本機關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逾開標後60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投標文件有效日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四、 押標金繳納方式、沒收與發還:
(一) 押標金:本案廠商投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各區應繳交押標金如下:
□北區(99校*2000元/臺,新臺幣19萬8,000元整)
□中區(45校*2000元/臺,新臺幣9萬元整)
□南區(79校*2000元/臺,新臺幣15萬8,000元整)
押標金於決標後,得標廠商得依規定轉作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二) 押標金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押標金,並以其正本投標。
(三) 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四) 除本投標須知或使用行政契約另有規定外,於本機關宣布決標、流、廢標及停止開標時,依規定無息發還所繳納之押標金。但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2.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
或證件參加投標。
3.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得標後拒不簽約。
5.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6.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7.其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本機關如發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第3項第 7款之規定辦理:
1.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款情形之一。
3.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情形。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投標標封或通知本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6)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 4.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5.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6.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 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應予發還,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但 依前點規定應不予發還或應予追繳情形者,不在此限:
1.未得標之廠商。
2.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
3.本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4.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5.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者。
6.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7.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六) 投標廠商所繳之押標金,除因有本點規定之情形不予發還者,及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保留抵繳履約保證金外,投標廠商須依下列方式領回押標金票據:
1. 於開標當日由原投標廠商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當場無息領回押標金票據(如欲由代理人領回,須持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與授權書所蓋相同之印章),領回者須在投標單上簽章並加註「領回押標金」字樣,並記錄領回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
2. 押標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機關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七) 投標廠商若為得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於繳清履約保證金前不得領回,惟得轉為履約保證金。
五、 投標方法:
(一) 廠商將資料備妥放入資料袋並於外標封依標的北區、中區或南區擇一勾選投標,每位參加投標之廠商,均可依意願選擇投1區、投2區或3區均參加投標。
(二) 投標廠商應填具本機關印備之投標單內各欄,並以墨筆、鋼筆或原子筆正楷詳實填寫,填寫錯誤或塗改處應加蓋 負責人印章。
(三) 投標廠商為法人應註明代表人姓名,加蓋法人及代表人印章外,並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外國法人應加填在臺灣地區送達代收人。
(四) 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本機關核發之外標封裝封
(封口應密封,外標封格式由本機關提供),密封後郵遞或專人送達,標封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傳真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 本案依標的學校分區清冊共分成3區,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逾期寄達、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不予退還。投標文件經寄達、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請退還、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六) 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期限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1. 郵遞送達: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8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事務股。
2. 專人送達: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8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事務股。
(七)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八) 一經寄(送)達之投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聲明作廢或無效。
(九) 投標廠商投寄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未完整檢附本投標須知規定之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投標須知規定之投標資格者。
2. 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當場不得補繳)。
3. 已投出之投標文件未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者。
4. 投標文件得以郵局掛號投遞,惟到達本機關時已超過規定之截止收件時間者。
5. 未用本機關規定之標封、投標單者。
6. 投標單不依規定式樣填寫,變更投標單式樣,塗改原投標單印就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7. 投標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不完整者。
8. 投標單未加蓋印鑑或所蓋印鑑與登記印鑑不符者。
9. 投標單或投標文件上所列事項與公告不符者。
10.押標金票據其受款人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名義者。
11.同一分區同時重複投遞2標以上者(含2標),不論開標與否。
12. 其他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十) 如有其他非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足以影響本案開標作業之公平、公開及正確性時,本機關得停止開標,其投標文件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並發還其押標金,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本機關將撤銷決標,終止使用 行政契約或解除使用行政契約:
1. 參加投標廠商與本府有場地使用或租金糾紛尚未結案者。
2. 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
3. 逃漏稅捐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4. 涉及走私或壟斷市場物資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5. 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六、 開標及資格審查:
(一) 時間及地點:以招標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為準,如遇特殊情形,本機關得當場宣佈延期開標。
(二) 開標時以合於各項資格之合格標為開標對象,資格審查不合格者,不得參與下一階段評選作業;僅1家投標廠商投標且符合規定資格條件時,仍得進行下一階段評選作業。
(三) 評選日期:評選日期、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
(四) 如遇颱風等災害依「因應颱風等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 則」辦理。
(五) 本案招標場地及各項設備,投標公司應自行赴現場詳實勘查,本機關不另派員前往說明,未赴現場勘查者,亦視同瞭解場地現況,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 本案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評選委員會,並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投標須知,及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評選,評定優勝廠商方式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評選須知詳如附件9,需求說明如詳如附件10。
八、 決標:本案採固定金額決標,評選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並依優勝序位於完成議約條件後決標,得標廠商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簽約事宜。
九、 簽約:得標廠商應於簽約日前完成履約保證金繳納;得標廠商應依本機關發函通知簽訂使用行政契約之日期,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投標單所蓋同一式樣)向本機關辦理使用行政契約簽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十、 履約保證金:
(一) 履約保證金
1. 本契約應繳交履約保證金,乙方應依履約行政區之學校申請設置機臺設備數量,約定於得標後,簽約日前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每臺2,000元予甲方。
各區應繳履約保證金如下:
□北區(99校*2000元/臺,新臺幣19萬8,000元整)
□中區(45校*2000元/臺,新臺幣9萬元整)
□南區(79校*2000元/臺,新臺幣15萬8,000元整)
(依履約標的學校建置分區清冊與期程,每校至少建置1臺作為核算申請設置機臺設備之標準數量,若有增加設備數量或採智慧支付商店型態經營模式,另 依 個 別 學 校 申 請 建 置 需 求 數 量 核 算 履約保證金)
2. 得標廠商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至簽約日前(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並自行選擇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需將履約保證金存入本機關專戶內,由本機關開立收據予得標廠商。
【專戶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種基金保管款,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帳號:16051111900000】
3. 得標廠商若以押標金抵繳履約保證金,應檢具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並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補足差額。
(二) 得標廠商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使用行政契約者,取消其得標資格。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機關得通知得標廠商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得標廠商所繳之全部履約保證金:
1. 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不符本投標須知規定之投標資格者,如尚未繳納履約保證金,以押標金強制充作履約保證金沒收。
2. 得標廠商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使用行政契約者。
(四)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詳使用行政契約約定。十一、 辦理使用手續:
(一)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依本機關發函通知簽訂使用行政契約之日期辦理,並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至本機關辦理訂約手續;如係外商公司得標者應依土地法第十九
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承租土 地、房屋權利案件手續,俟行政院核准後5日內辦理訂約 手續。如經本機關通知應於一定時日辦理訂約,得標廠 商未履行訂約時,逾期以棄權論,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
(二) 得標廠商應自合約使用期間之起始日即同時啟用,完成場地及其設備點交後即由得標廠商自行看管。
(三) 使用行政契約、投標須知及投標單等資料,投標廠商事前應詳加審閱、評估,決標後使用行政契約內容文字,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局部或全部之修正或變更。
十二、 拒絕簽約之處理:
(一) 得標廠商若於規定期限內,非本機關之因素而未簽約或 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致本機關遭受損失,本機關得取消其得標廠商資格,並依次序由次得標廠商 經本機關通知20日內簽訂使用行政契約。
(二) 依前款經本機關取消資格之得標廠商,以後不得參加本機關或管理機關其他有關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之招標案。
十三、 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現場說明;投 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需澄清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 之ㄧ(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前,以書 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機關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本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十四、本案場地以現況點交。
十五、本投標須知未盡事項,悉依使用行政契約辦理,敬請投標廠商仔細閱讀,以維權益。
十六、 本投標須知對標的物之使用,具有與使用行政契約同等之效力,並作為使用行政契約之附件。
十七、 任何有關本次投標事項之諮詢,請來電本機關體育及衛生保健科洽詢(02-27208889分機6393-簡先生)。
臺北市校園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標的學校建置分區清冊與分區期程
北 4
北 3
北 2
北 1
中 3
南 1
南 2
北 5
中 2
中 1
南 3
南 4
臺北市校園電子支付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標的學校建置分區清冊
臺北市108年各級市立學校及學生數分配規劃表 (智慧商店分3區規劃)-北、中、南分區 | ||||||||||
行政區 | 國小校數 | 國小學生 人數 | 國中校數 | 國中學生 人數 | 高中職校數 | 高中職學生 人數 | 各行政區各級 學校校數 | 各行政區學生數 | 備註 | |
智慧商店 (北區):中山、大同、士林、北投、萬華區 5個行政區 | ||||||||||
1 | 中山區 | 11 | 8265 | 5 | 2918 | 3 | 7682 | 19 | 18865 | |
2 | 大同區 | 9 | 5353 | 5 | 3457 | 2 | 4808 | 16 | 13618 | |
3 | 士林區 | 19 | 12520 | 6 | 6731 | 3 | 5727 | 28 | 24978 | |
4 | 北投區 | 15 | 11498 | 6 | 6885 | 2 | 6148 | 23 | 24531 | |
5 | 萬華區 | 11 | 7139 | 3 | 2051 | 2 | 2745 | 16 | 11935 | |
合計 | 65 | 44775 | 25 | 22042 | 12 | 27110 | 102 | 93927 | ||
智慧商店 (中區):大安、中正、松山 3個行政區 | ||||||||||
1 | 大安區 | 11 | 16123 | 7 | 10335 | 2 | 7645 | 20 | 34103 | 不含師大附中 |
2 | 中正區 | 8 | 6806 | 5 | 5589 | 3 | 9106 | 16 | 21501 | |
3 | 松山區 | 8 | 9573 | 4 | 5809 | 2 | 4673 | 14 | 20055 | |
合計 | 27 | 32502 | 16 | 21733 | 7 | 21424 | 50 | 75659 | ||
智慧商店 (南區):內湖、南港、信義、文山 4個行政區 | ||||||||||
1 | 內湖區 | 13 | 13054 | 6 | 7005 | 4 | 6656 | 23 | 26715 | |
2 | 南港區 | 7 | 4476 | 2 | 1864 | 3 | 3462 | 12 | 9802 | |
3 | 信義區 | 9 | 9015 | 4 | 2945 | 4 | 4649 | 17 | 16609 | |
4 | 文山區 | 19 | 14275 | 6 | 9062 | 3 | 7542 | 28 | 30879 | 不含政大附中 |
合計 | 48 | 40820 | 18 | 20876 | 14 | 22309 | 80 | 84005 |
附註說明:上表本市各級市立學校人數統計,係依學年度浮動統計數據概況,僅提供作為本次投標廠商參考評估使用。
附註說明: 1.第一批建置計 89 校,於 10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建置。
2.第二批建置計 92 校,於 108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建置。
■全市北區、中區及南區各級學校規劃預計於 109 年 3 月 31 日前設置完成
3.第三批建置計 89 校,於 109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建置。
附件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
投標廠商名稱:
採購標的名稱: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
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
以下各相關投標文件,機關應依個案需求擇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由投標廠商提出, 主辦機關核對 | |||
壹、證件應附之文件 | 符合 | 不符合 | 不符合之原因 |
一、押標金票據: □北區(99校*2000元/臺,新 臺幣19萬8,000元整) □中區(45校*2000元/臺,新臺幣9萬元整) □南區(79校*2000元/臺,新 臺幣15萬8,000元整) | |||
二、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 |||
三、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 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 |||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登記營業項目須有百貨公司業(F301010)或超級市場業 (F301020)或便利商店業(F399010 )至 少包含一項。 | |||
貳、價格文件 | 符合 | 不符合 | 不符合之原因 |
一、投標單 | |||
參、其他文件 | |||
一、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1式5份)(正本2份,副本3份)、電子檔光碟片(1式2 份) | 提供 份 設置使用計畫書份數不足者,出席委員評分 加總後之總平均扣減 2分. | ||
以下欄位由主辦機關核簽 | |||
資格:□相 符 □不 符:價格:□相 符 □不 符: 主辦機關簽章: 日期 / / |
107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案
附件3
切 結 書
(本切結書應裝入外標封內)
本 參加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投標,願遵照投標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絕無通同作弊壟斷、借用證照等違規及違反投標須知相關規定情事,倘有違反或隱瞞造假情事願受懲處,絕無異議。
若得標,願遵照投標須知規定限作為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設備,不做任何其他用途。倘違反規定願依契約書規定予以處罰並終止契約,絕無異議。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投標廠商名稱: 統一編號: | 簽章 | |||||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 簽章 | |||||
電 話: | ||||||
住 址:□□□□□ | ||||||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附件4
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 授 權 書
(本授權書請勿裝入外標封內,無授權者免附)
本廠商投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茲授權 (先生\小姐)代理
x廠商出席,全權代理本廠商參加開(決)標、行使比價、加價、押標金領回及相關事宜。該代理人於會議中所做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廠商發生效力,本廠商均予以承受,並經本廠商確認該代理人之下列簽章真實無誤,該代理人資料及授權使用之印章如下:
代理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授權之使用印章:
委任人
委任廠商名稱: 簽章
代表人姓名: 簽章
注意事項: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於參加投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本授權書:
1.投標廠商若由代表人攜帶廠商印章及代表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本授權書無需填寫出示。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攜帶廠商印章及代表人印章,或攜帶其他印章代替,則應填寫並出示此授權書。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備驗。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本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應裝入外標封內)
本 參加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
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投標,倘未得標或廢標或流標,請將押標金:
□當場退還票據(如未到場時由貴局自行選擇其他方式辦理)。
□簽發公文書,檢還原押標金票據。此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投標廠商名稱: 簽章
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電 話:
住 址:□□□□□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
(本同意書應裝入外標封內,無轉作者免附)
一、本廠商投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經貴局宣布得標,謹此立書同意貴局逕將本廠商得標標的分區(北區、中區或南區),應繳交押標金如下:
□北區(99校*2000元/臺,新臺幣19萬8,000元整)
□中區(45校*2000元/臺,新臺幣9萬元整)
□南區(79校*2000元/臺,新臺幣15萬8,000元整)
( 銀行之票據號碼 號票據乙紙。),轉作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二、如本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超過所繳押標金時,不足部分依本案招標文件及契約相關規定另行補足。
此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
投標廠商名稱: | 簽章 | |||||
統一編號: | ||||||
負責人姓名: | 簽章 | |||||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 ||||||
電 話: | ||||||
住 址:□□□□□ 中 華 民 | 國 | 年 | 月 | 日 |
附件7
請詳閱招標文件
投標單
(本投標單應裝入標單封內)
標案名稱: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
機使用案
一、 投標廠商對上開招標文件,均己完全明瞭接受。
二、 本契約所定義十二個行政區及分區,依各區學校分布情形,劃分房地標示情形如下:(請勾選有意願投標標之分區及涵蓋所屬學校)
□北區:涵蓋中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北投區及萬華區五個行政區,計有小學64校、國中24校及高中職11校,合計99校。
□中區:涵蓋大安區、中正區及松山區三個行政區,計有小學25校、國中 14校及高中 職6校,合計45校。
□南區:涵蓋內湖區、南港區、信義區及文山區四個行政區,計有小學48校、國中18 校及高中職13校,合計79校。
(註:每張投標單僅能勾選一區進行投標)三、 使用費:
學校提供之設置需求經學校與得標廠商共同評估並裝設機臺後,廠商應按
實際營運裝設機器設備數,支付房地使用費每月每臺新臺幣(以下同) 1,000元。
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或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之使用費率調整時,雙方同意逕依相關法規或數據隨同調整,無須另行通知或換約,且使用費應按期(3個月為一期)計算,不滿一期按使用日數比例每日33元計。
四、 履約保證金:
本契約應繳交履約保證金,乙方應依履約行政區之學校申請設置機臺設備數量,約定於得標後,簽約日前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每臺2,000元予甲方。(依履約標的學校建置分區清冊與期程,每校至少建置1臺作為核算 申請設置機臺設備之標準數量,若有增加設備數量或採智慧支付商店型態經營模式,另依個別學校申請建置需求數量核算履約保證金)
五、 標價填寫注意事項:(無效標之規定) 本
單
*若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視為無效標;經修(塗)改處 標
未加蓋印章,相乘比值與百分比等數值經審查錯誤,亦同。 決六、 上開勾選投標分區、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等之有效期同意依投標須知內之 標規定,本案倘因故延期決標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廠商書面反對延長 後
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
七、本標單投標廠商未用印,視同無效標。 併入行
投標廠商: 政
負責人 : 契
地 址 : 約
中
押標金票據號碼: 押標金新臺幣 | 元之(票據號碼) | 號票據乙紙。 |
領回押標金票據(簽章) (於開標後,由領回者簽收) 請簽寫領回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 | ||
招標單位 | 主持人 | (機關名稱) |
雙線以下部分
,在未開標前請勿填寫
1.表內各欄均請以墨水筆或原子筆詳細確實填寫,填寫錯誤或塗改處應加蓋負責人(代理人)印章。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2.請詳閱投標須知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其他應注意事項詳見招標公告、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投標須知。
附表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 | ||||||
使用類 別 | 使 用 標的、用途 | 計 | 收 | 方 | 式 | |
一般使用 | 土地 | 比照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規定計收。 土地面積以實際使用範圍計算;倘連同市有區分所有建物使用,使用範圍為區分所有建物全部者,土地面積按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對應基地持分計算;使用範圍為部分者,比例計之。倘連同市有非區分所有建物使用者,則按建物投影面積核算對應之土地面積。 如係使用市有建物屋頂者,其土地使用費比照同棟單一樓層建物計收,不另計收建 物使用費。 | ||||
房屋 | 依使用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按訂約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 |||||
特殊使用 | 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 設施 | 每臺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在 O‧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使用費為三百元,超過 O‧五平方公尺至二平方公尺者,每月使用費為一千元,超過二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加收五百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 ||||
架設電信基地臺 | 架 設於 屋頂 或空 地者 |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每月使用費為四萬五千元,超過十五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一平方公尺加收三千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基地臺配電箱、纜線、收發設備等必需設備使用部分,不另計使用費。 | ||||
附 掛於 牆面 、室 外設 施 者 |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每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一千三百五十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基地臺配電箱、纜線、收發設備等必需設備使用部分,不另計使用費。 | |||||
架設於室內者 | 依各項基地臺設備實際使用面積,每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一千一百二十五元,不足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 |||||
架設低功率行動電 信基地臺 |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每 O‧五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一千五百元,不足 O‧五平方公尺者,以O‧五平方公尺計算。 | |||||
架設無線寬 頻 (WiMAX) 基地臺 | 依主機櫃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每 O‧五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二千二百五十元,不足 O‧五平方公尺者,以O‧五平方公尺計算。 |
附掛無線網路接取器 (Wi-Fi AP) | 依接取器設備之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每 O‧五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三百五十元,不足 O‧五平方公尺者,以O‧五平方公尺計算。 | |
設置員工 (生)消費合作社 |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計收使用費。 | |
附註:一、收費基準以新臺幣計價。 二、水、電費等相關費用,應於契約中約定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三、基地臺架設應以共構、共站方式為原則,且按共構、共站面積平均計算各業者使用面積,並按其平均後所得使用面積分別依本表計收使用費。只有一家時,不予折扣,二家業者共構共站,每家以八折優惠計收;三家業者共構共站,每家以七折優惠計收,四家以上 業者共構共站,每家一律以五折優惠計收。 |
附件9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
/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評選xx
x、 本案本機關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評選委員會,並參考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投標須知,及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評選。
貳、 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內容
投標廠商提送設置使用計畫書及其附件內容,應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使用範圍及項目研擬,按下列規定撰寫,決標後並列為契約附件之一:一、 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5份(正本2份,副本3份,請注意:依標的
欲投標超過1個區者,每區投標文件均須個別準備5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
二、 設置使用計畫書主文:
設置使用計畫書封面:標題統一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動販
賣機使用案』設置使用營運管理計畫書」。
(一) 設置使用計畫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倘投標廠商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更正。
項次 | 評選項目 | 設置使用計畫書撰擬重點規定 | 設置使用計畫書附件應附文 件 |
1 | 組織與團隊運作能力(15%) | (1) 負責人、公司簡介、公司資本額。 (2) 組織架構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之職掌與背景。 (3) 計畫主持人及工作人員具備相關計畫之經驗與能力(包含學歷、經歷、專長、職位)。 (4) 員工人數及人力投入規劃與配 置 | 填妥投標廠商專案執行團隊人力配置表(需求說明書附件 10-5) ,並詳列主要工作人員學歷、經歷及經驗證明 |
2 | 廠商相關案件履 | 詳列曾辦理與本案類似經驗的案 | 填附投標廠商 |
(二) 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主文部分)應至少涵蓋下列項目,投標廠商應依評選項目依序撰擬。
約實績(15%) | 例及相關說明。 | 經驗總表及檢附相關經驗證明文件(需求說 明書附件10-4) | |
3 | 設 置 設 備 計 畫 (30%) | (1) 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2) 智慧支付販賣機/智慧支付商店建置及設置設備需求規格內容。 (3) 工作團隊說明。 (4) 建置與施工規劃及期程(含查 核點)。 | 填妥預定工作進度(需求說明書附件10-2) |
4 | 營運計畫(20%) | (1) 營運組織及管理計畫。 (2) 設備運轉與維修計畫。 (3) 安全維護措施。 (4) 品質保證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5) 預期發生設備損壞無法交易、 危安處理流程及保固計畫。 | |
5 | 簡報與詢答(20%) |
參、 設置使用計畫書附件封面:標題統一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設置使用計畫書附件」。
一、 設置使用計畫書與其附件得分開裝訂。
二、 設置使用計畫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設置使用計畫書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 A4規格紙張,雙面印刷為原則,圖樣得採 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規格),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超過40頁為原則【不包含封面、封底、首頁及目錄】,不可分冊,並採 A4直書左側裝訂。
(二) 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規格及裝訂方式同設置使用計畫書。
三、 設置使用計畫書份數不足者,出席委員評分加總後之總平均扣減2分,不足份數由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肆、 評選作業
一、 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二、 評選會前由各參選廠商抽籤決定簡報順序,廠商未到場者,由機關代抽。
三、 由機關參考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延聘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以進行投標廠商設置使用計畫書之評選事宜,機關並成立工作小組協助委員會辦理評選有關之作業。
四、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 1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5。
五、 廠商未到場簡報,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該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配分20分)項目以0分計算。
六、 廠商參與簡報相關成員不得超過4人(含設備操作及協助人員等),簡報人員需為本案計畫主持人,如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參加簡報時,應由協同主持人或經本委員會同意由廠商本案其他工作成員代表簡 報。
七、 簡報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逾時將強制停止簡報,機關工作人員於 第13分鐘按鈴一聲提示,第15分鐘按鈴二聲結束簡報;本案採統問 統答,評選委員全部1次提問完畢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提問,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機關工作人員於第8分鐘按鈴一聲提示,第 10分鐘按鈴二聲結束答覆。
八、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 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所以,廠商簡報資料不得於現場發送。
九、 有關簡報所需之硬體設備部分,機關僅提供投影螢幕,餘所需器材請自行備妥。
十、 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十一、 簡報及現場詢答,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或提供機關優惠回饋。
十二、 各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退席,廠商簡報及答詢完畢後即應離席,評選委員會討論及決議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伍、 評定方式
一、 評定優勝廠商方式採序位法。
二、 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二位)未達80分者不得列
為優勝廠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三、 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定分數為90分以上或70分以下,應加註評選意見。
四、 評選委員依本案三個分區,分別進行各區評比並依序於各分區評選項目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
五、 各分區優勝廠商僅為1家勝出,並備取序位第2廠商於優勝廠商無法 履約時,為第1順位優先遞補廠商方式辦理。如評定第1名序位合計 值相同之優勝廠商有2家(含)以上者,其議約順序為以有效投標 標單之容許最大建置設備設置容量與最短設置履約時間者優先議約。該等廠商條件仍相同者,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1較多者優先 議約;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六、 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如附件9-1、9-2。
七、 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評選項目 | 配分 |
(一) 組織與團隊運作能力(15%) | 15 |
(二) 廠商相關案件履約實績(15%) | 15 |
(三) 設置設備計畫(30%) | 30 |
(四) 營運計畫(20%) | 20 |
(五) 簡報與詢答(20%) | 20 |
總分 | 100 |
八、 評選項目:本案評選項目內容及配分如下表:
陸、 其他
一、 評選結果應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依優勝序位於完成議價後決標。
二、 本評選須知及得標廠商之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 投標廠商之設置使用計畫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本機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四、 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機關無涉。
五、 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概由投標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機關無涉。
六、 投標廠商對所列參與本案之專任負責人及其重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或專業機構或事務所之工作實績與資料說明,應保證屬實,若於評選過程中經舉證與事實不符,且由本委員會認定後,取消參與評選之資格;若於簽定契約後,經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七、 本須知未盡事宜部分,應依招標文件及參採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9-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
/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
評選項目 | 配分 | 廠商編號及得分 | 評選意見 (評定分數為90分以上或70 分以下,請加註優點、缺 點) | |||
甲 | 乙 | 丙 | 丁 | |||
1. 組織與團隊運作 能力 | 15 | |||||
2. 廠商相關案件履約實績 | 15 | |||||
3. 設置設備計畫 | 30 | |||||
4. 營運計畫 | 20 | |||||
5. 簡報與詢答 | 20 | |||||
得 分 合 計 | 100 | |||||
序 位 | ||||||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及本案「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之內容。 |
評選委員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1. 各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得分加總後轉換算為序位(得分最高者序位第1,依此類推)。
2. 評選委員對個別廠商評定分數為90分以上或70分以下,應加註評選意見。
3. 本表不得修改,並請勿以鉛筆書寫本表,填寫後未交於承辦單位之前如須更正,委員應 請向承辦人員索取新表填寫,原舊表請委員自行作廢;交於承辦單位之後如因計算錯誤,由委員會確認後請該委員更正重謄新表,原舊表註記「計算錯誤」後併新表存檔。
4. 各出席委員之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附件9-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
/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評選委員評選總表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編號 及名稱 評選委員 | 甲: | 乙: | 丙: | 丁: |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 / | / | / | / | ||||
平均總評分是否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
序位和(序位合計) | ||||||||
優勝序位 |
註:1.評分後若投標廠商之總平均得分未達合格分數80分,不列入優勝廠商,不予排序。
2.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序位合計最低者為優勝序位第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始能取得最優先議價資格。
3.本表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附件10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
/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需求說明書
一、 標的名稱:「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
二、 履約期間: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3年或36個月。三、 預算金額:本案屬收入性質,無預算金額。
四、 廠商須於決標次日起簽約日前依契約繳納履約保證金,繳付金額如下:
各區應繳履約保證金如下:
1.北區(99校*2000元/臺,新臺幣19萬8,000元整)
2.中區(45校*2000元/臺,新臺幣9萬元整)
3.南區(79校*2000元/臺,新臺幣15萬8,000元整)
(依履約標的學校建置分區清冊與期程,每校至少建置1臺作為核算申請設置機臺設備之標準數量,若有增加設備數量或採智慧支付商店型態經營模式,另依個別學校申請建置需求數量核算履約保證金)
五、 投標資格(以下資格均需符合):
(一) 登記營業項目須有百貨公司業(F301010)或超級市場業 (F301020)或便利商店業(F399010)至少包含一項。
(二)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三)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四)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五)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
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 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六) 開標前與本機關或公有房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機關或管理機關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使用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使用費(含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使用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六、 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以中文書寫,A4格式,直式橫書雙面印刷並編印裝訂成冊共一式5份交付(含附件10-2、10-3、10-4及10-5),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公司基本資料:
1. 負責人、公司簡介、公司資本額。
2. 組織架構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之職掌與背景。
3. 計畫主持人及工作人員具備相關計畫之經驗與能力(包含學歷、經歷、專長、職位)。(請依附件10-5格式填寫)
4. 員工人數及人力投入規劃與配置。
(二) 廠商相關案件履約實績:詳列曾辦理與本案類似經驗的案例及相關說明,並填附投標廠商經驗總表及檢附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請依附件10-4格式填寫,並檢附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三) 設置設備計畫:
1.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1)需包含預定設置智慧支付販賣機設備規格、容量與運作模式、網通設備及電源設置型式、選用支架材料規格及相關克服環境挑戰之技術等。
(2)預計設置之地區地點、校園位置說明等。
(3)智慧支付商店及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廠商應於明顯處標示公司名稱、 地址及聯絡電話,以利學校管理智慧支付設施設備及協助障礙排除與通報。
(4)應遵守教育部「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作業程序」等,並接受臺北市政府相關機關有關食品及環境衛生之督導及
抽驗。
(5)不得販售瓶裝水並應遵守「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及經濟部標準局或國家相關安全規範。
2.智慧支付販賣機/智慧支付商店建置及設置設備需求規格內容:
(1) 應提供無現金交易之多元支付系統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供顧客付費使用,遇有需要整合學校學生證(臺北卡、悠遊卡、信用卡等)多元卡證合一消費交易模組化服務時,應無償提供服務所需之營運設施與設備。
(2) 應提供電子、發票(含實體紙與儲存雲端之無紙發票)服務,並自行完納稅捐,以符合稅捐法規。
(3) 每月定期無償提供機臺設備各項商品消費分析資料以供瞭解及作為營養教育政策推展與宣導之應用。
3.工作團隊說明。
4.建置與施工規劃及期程(含查核點)。(請依附件10-2格式填寫) (四) 營運計畫:
1. 營運組織及管理計畫:投標廠商應提出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設備營運組織、參與人員學經歷、人員管理計畫。
2. 設備運轉與維修計畫:執行日常設備運轉及維護管理、設備運轉異常處理、年度檢修及定期或不定期大修計畫。
3. 安全維護措施。
4. 品質保證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5. 預期發生設備損壞無法交易、危安處理流程及保固計畫。 (五) 其他或附錄(含投標廠商專案執行團隊人力配置表)。
七、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投標廠商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詳如投標須知。
(二) 投標書正本及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封於外標封內,另影印投標書
5份,分別置入5份(請注意:依標的學校建置分區清冊欲投標超過1個區者,每區投標文件均須個別準備5份)置於使用計畫書內一併裝訂。
(三)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前項資格證明文件、投標書、設置使用計畫書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一併密封於外標封內,依招標公告所載收件地址及截止時間,於公告截止時間前送
(寄)達「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8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事務股』」,逾時概不受理任何補送文件。
(四) 任何有關本次投標事項之諮詢,請來電本機關洽詢,聯絡電話:
00-00000000轉6393。
(五) 決標後本機關得視需求召開工作會議討論執行內容,各工作項目應由本機關確認後方可執行。
(六) 廠商所提送文件僅供本專案投標之用,不得為引用於其他目的。 (七) 經評選結果列為優勝之廠商,須遵照本機關規定。
(八) 本需求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本案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辦理。
附件10-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
/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設置使用需求書
壹、本案緣起與目的
全國首創! 北市率先試辦推動校園智慧支付販賣機,讓無現金交易從小落實,融入生活教育。
考量現今,學校員生社面臨人力不足,或教師不願接任員生社工作等困境,本市於107學年度中等學校校長會議遂有校長提案,希望本市開放學校設置自動販賣機。
本市教育局即選定本市學生人數較多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共計9校擔任試辦學校,並針對在校園內販售物品研定相關規範,要求在學校設立的販賣機一定要遵循校園食品規範且不可販售瓶裝水並且需具
備電子支付功能。自108年3月1日起於校園設置智慧支付販賣機(智慧
支付商店),師生可利用數位學生證或悠遊卡,以多卡合一方式於智慧支付販賣機選購合格的校園食品及學用品,提供師生無現金交易新體驗。目前已有2校(大安國中、金華國中)先行販售,學生攜帶數位學生證或悠遊卡即可進行物品選購,學生透過智慧支付販賣機除能購買經把關的合格校園食品及安全的文具用品外,且能從小培養學生養成無現金交易支付的生活習慣。
未來將朝向統一分區規劃方案並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不論學校
遠近,各校均能以至少設置1臺為目標,提供師生另類交易新體驗。貳、 設置使用需求
委辦廠商應依公告之本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
/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標的依本市十二個行政區分區規劃清冊中申請設置學校為標的,並報經機關核定。委辦廠商應以機關同意之標的及需求數量、設置地點等進行施作,最遲應於109年3月31日依期程分期分區建置完成,並應符合以下所列需求條件:
(一) 應提供無現金交易之多元支付系統。
(二) 應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 等)供顧客付費使用,為提供甲方
所屬學校使用智慧支付商店交易模式,遇有需要整合學校
學生證(臺北卡、悠遊卡、信用卡等)多元卡證合一消費交易模組化服務時,應由乙方無償提供服務所需之營運設施與設備。
(三)應配合各校提出裝設須求,或與學校協商後,進行場域評估,經評估後,安排裝設機器事宜,設置地點請考量以不干擾學生活動、機器運送方便、網路收訊良好、具有遮避風雨及設有電源插座或電源線為主,另設置空間應預留面寬(W=100cm-150cm),深度(D=180cm-200cm),設備高度 (H=180cm-200cm)為原則)。
(四)應提供電子發票(含實體紙與儲存雲端之無紙發票)服務
,並自行完納稅捐,以符合稅捐法規。
(五)應具有完善之販賣商品供補物流系統,以提供全年無休之服務。
(六)應每月定期無償提供學校所設置機臺各項商品消費分析資料以供應用。
(七) 如須增加或減少機臺數量,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並經學校同意,使得進行相關行政作業。
(八) 學校如需增設機台設備,須經相關會議討論決議後,重新議定備忘錄後,並依新議定備忘錄內容重新繳納第一期3個月(季繳)使用費。
委辦廠商應於優勝得標後,於履約服務之學校提出設置申請後,應先前往赴現場勘查,瞭解現有房地現況,進行設置環境評估;另委
辦廠商需依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研擬相關設置設備計畫、營運計畫等,經學校函報本機關核備後,據以執行。
參、 計畫執行期間: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3年(36個月)。
肆、 計畫經費:本案屬收入性質採購,無預算金額。
附件10-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
/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預定工作進度
(%)
(%)
註:欄位表格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自行調整
工 | 作 | 項 | 目 | 工作比重 | 年 月 工作進度 | 108年 |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月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 | 預定進度 | ||||||||||||||||
查核點 | |||||||||||||||||
查核點 | |||||||||||||||||
合 | 計 | 預定累計 | 100 |
〔註〕工作項目執行期間內,至少每季需有一個查核點。
編號 | 內容說明 | 預定完成日期 |
*1 | 108年○月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 查核點說明
備註:查核點說明內容應有具體量化表達。
評選項目與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對照表
註:1. 欄位表格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自行調整
2. 請投標廠商投標時,於設置使用計畫書內一併檢附。
評選項目 | 內容 | 頁碼 | 設置使用計畫書內容摘述 |
一、組織與團隊運作能力 | (一)負責人、公司簡介、公司 資本額等。 | ||
(二)組織架構及主要經營管理 人員之職掌與背景。 | |||
(三)計畫主持人及工作人員具備相關計畫之經驗與能力 (包含學歷、經歷、專 長、職位)。 | |||
(四)員工人數及人力投入規劃 與配置。 | |||
二、廠商相關案件履約實績 | 詳列曾辦理與本案類似經驗的案例及相關說明,並填附投標廠商經驗總表及檢附相關經驗 證明文件。 | ||
三、設置設備計畫 | (一) 計畫可行性規劃報告書。 | ||
(二)智慧支付販賣機/智慧支付商店建置及設置設備需求 規格內容。 | |||
(三)工作團隊說明。 | |||
(四)施工規劃及期程( 含查核 點)。 | |||
四、營運計畫 | (一)營運組織及管理計畫。 | ||
(二)設備運轉與維修計畫。 | |||
(三)安全維護措施。 | |||
(四)品質保證計畫、緊急應變 計畫。 | |||
(五)預期發生設備損壞無法交易、危安處理流程及保固 計畫。 | |||
五、其他 | 設置使用計畫書格式及附件投 標份數是否合乎規定。 |
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經驗彙總表
委託單位 | 專案計畫或計畫名稱 | 期程 | 金額(元) |
註1:欄位表格如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自行調整。
註2: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者。
投標廠商專案執行團隊人力配置表
一、計畫主持人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
職稱 | 聯絡電話 | ||||
最高學歷及畢業 科系 | |||||
工作經歷 | |||||
曾帶領過之計畫名稱 |
二、協同計畫主持人,共 人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
職稱 | 聯絡電話 | ||||
最高學歷及畢業 科系 | |||||
工作經歷 | |||||
曾帶領過之計畫名稱 |
三、主要工作人員,共 人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
職稱 | 聯絡電話 | ||||
最高學歷及畢業 科系 | |||||
工作經歷 | |||||
曾帶領過之計畫名稱 |
註1:欄位表格如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自行調整。註2: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 1
外標封
掛 號
投標:□北區□中區□南區
x外標封內請依序裝入:授權書(無授權者免附(附件 4):1 式 1 份。)於開標當日現場出示證明及查驗證明。
貼
正
郵
票
一、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2) 六、押標金票據。
二、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七、投標單(附件7)。
三、切結書。(附件3) 八、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
四、退還押標金申請書。(附件5) 九、設置使用計畫書(含附件)電子檔之光碟片。五、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附件 6)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北區8樓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秘 書 室 事 務 股 啟
編 號
標案名稱:「108 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案」
投標廠商名稱: 傳真:
收
件
戳
記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負責人姓名: 統一編號:
※ (投標廠商、負責人姓名、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傳真及統一編號,本封面內容應標示明確,如無法判別所擬參加之標案者,視為不合格標。)
※ (請將本封面黏貼於自製封套或容器上,封套或容器應密封,否則無效。)
※ 截 止 投標時間:108年 7月15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 開標時間及地點:108年 7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10分,臺北市市政大樓4樓 北區N402開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