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及相應的年度上限將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屆滿,且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繼續進行上述金 融服務協議項下交易,故此,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與國電財務 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新金融服務協議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 生效,直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本公司將就未來三 年(即自二零 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持續關連交易遵守上 市規則14A 章的規定,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第14A.35 及14A.71 規則條所...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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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 續訂金融服務協議
新金融服務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有關本公司與國電財務之間持續關連交易的公告。誠如日期為二零一二年 十二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分別訂 立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據此,國電財務同意根據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 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
由於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及相應的年度上限將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屆滿,且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繼續進行上述金 融服務協議項下交易,故此,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與國電財務 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新金融服務協議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 生效,直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本公司將就未來三 年(即自二零 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持續關連交易遵守上 市規則14A 章的規定,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第14A.35 及14A.71 規則條所 載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
上市規則的含義
由於國電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58.44% 的已發行股本,其為上市規則定義 下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而國電財務為國電的附屬公司,構成國電的聯繫人,故其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 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上市規則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鑒於國電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且對本集 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而且本集團 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獲豁免 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 第14.07 條)均超 過0.1%,但低於5%,因此由國電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之存款服 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 條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 上市規則第14A.36 至14A.39 條項下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本公司將根據 上市規則第14A.71 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次刊發的年度報告及賬目內 披露有關詳情。
就國電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而言,其各項百分比率均低於上 市規則第14A.76 條所載的最低豁免水平,因此,國電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 他金融服務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 事(包括獨 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條款乃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關連董事xxxx 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已迴避投票表決。除上述披露者 外,本公司概無董事於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
1. 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有關本公司與國電財務之間持續關連交易的公告。誠如日期為二零一二 年十二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 分別訂立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據此,國電財務同意根據金融服務協 議及補充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 融服務。
由於金融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及相應的年度上限將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且本公司將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繼續進行上述 金融服務協議項下交易,故此,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與國電 財務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新金融服務協議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 一日起生效,直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本公司將就未來三年
(即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持續關 連交易遵守上市規則14A 章的規定,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第14A.35及14A.71 條所載有關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
2. 新金融服務協議
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訂約方: 本公司及國電財務
主要條款:
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國電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服務包括提供授信額 度、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協助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票據承兌及貼現 服務、存款服務、融資租賃、投資投行諮詢服務、金融諮詢及培訓服務以 及其他服務。
國電財務應確保其資金管理系統穩定運行、保障資金安全以及控制資產 負債風險,從而滿足本集團的支付需求。
就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所提供的貸款服務而言,國電財務將授予本集團 人民幣30 億元的綜合授信額度。授信額度將不涉及任何擔保,用於固定資 產貸款、項目xx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保函及應收賬款保理等。
就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所提供的存款服務而言,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三個年度每年在國電財務的每日存款餘 額(包括其任何應計利 息)不超過人民幣27 億元。
新金融服務協議為期三年,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定價原則:
國電財務已承諾根據下列定價原則向本集團提供上述金融服務:
(1) 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而釐定;及
(2) 其他主要獨立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提供的同期同類的存款利率。
3. 年度上限及年度上限基準
貸款服務:
鑒於國電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且對本 集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而且 x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因此,該等服務並 無設定任何上限。
存款服務:
本公司估計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每年在國電財務的每日存款最高結 餘(包括其任何應計利 息)之建議上限為人民幣27 億元,該建議上限 已考慮到:
(1) 本集團不斷增長的資產總額;
(2) 本集團每日存款結餘的過往金額: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期間,本集團於國電財務每日最高存款 結 餘(包括應付利 息)在現有每日存款結餘上限以 內,詳情載列如下: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度 |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 九月三十日止期間 |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
本集團於國電財務每日最高存款結餘(包括應計利息) | 約1,730 | 約2,972 | 約2,952 |
(3) 預期本集團每日存款結餘;及
(4) 國電財務受銀監會監管,過去三年來一直維持優良的經營業績及財 務狀況,且風險控制良好,管理規範,結算系統安全級別達到國內商 業銀行水準。本集團與國電財務合作可以降低財務費用,增加存款利 息收入,降低結算成本並控制風險。
其他金融服務:
除貸款服務及存款服務外,國電財務或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主 要包括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協助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票據承兌及貼 現服務、融資租賃、投資投行諮詢服務、金融諮詢及培訓服務。
本公司確認,在此安排下本公司不會向國電財務提供任何財務資助。根據 新金融服務協議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將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且對本集 團而言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
本公司預期,本集團應付國電財務的費用總額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 市規則第14.07 條)將低於上市規則第14A.76 條規定的最低豁免水平。若新金 融服務協議項下國電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之交易金額超過有關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
4. 進行持續關連交易的理由及益處
由於本集團與國電財務有長期合作關係。本集團預期將受益於國電財務 對本集團的行業及經營的熟悉程度。通過多年合作,國電財務對本集團的 資本結構、業務經營、籌資需求、現金流量模式、現金管理及本集團的整 個財務管理系統十分熟悉,這有利於國電財務向本集團提供比獨立金融 機構更為適宜、有效及靈活的服務。同時國電財務就該等交易提供的商業 條 款(包括費 率)不遜於國內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提供類似服務所提供的條 款。本集團可從存款交易中賺取利息。由於本集團其餘現金已存於數家其 他獨立金融機構,本公司認為與國電財務的存款安排有助於分散本集團 的存款風險。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由於該等交易過往及日後均有利於本集 團業務的經營及發展,且在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故繼續 進行持續關連交易對本集團有利。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新金融 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條款乃屬正常商業條款,公平合理,並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董事會決議並通 過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本公司關連董事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已迴避投票表決。除上述披露者外,本公司概無董事於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5. 上市規則的含義
由於國電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 約58.44% 的已發行股 本,其為上市規則 定義下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而國電財務為國電之附屬公 司,構成國電的聯繫人,故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務協 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上市規則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國電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將構成由關連人士為本集團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由於該等服務乃按照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對本集團而言 與獨立第三方在中國提供類似服務的條款相若或屬更佳,而且本集團不 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何資產,故貸款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獲豁免 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存款服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 則第14.07 條)均 超過0.1%,但低於5%,因此將由國電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之存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 條項下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 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6 至14A.39 條項下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1 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次刊發的年度 報告及賬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就國電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而言,其各項百分比率均低 於上市規則第14A.76 條所載的最低豁免水平,因此,國電財務向本集團提 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 的規定。若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國電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 務的交易金額超過相關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 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6. 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為中國領先的風力發電公 司。本集團主要從事風電場之設 計、開發、建設、管理及運營。除風電業務外,本集團還經營其他電力項目,如火電、太陽能發電、潮汐、生物質及地熱能源。同時,本集團也向風電場提供諮詢、維修及保養、培訓及其他專業服務,及製造及銷售用於電網、風電 場及火電廠的電力設備。
有關國電財務的資料
國電財務是一家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在中國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國電財務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50 億元,其中,國電、本公司及其他十家國 電的附屬公司分別出資人民幣765,985,000 元、人民幣480,300,000 元及人民幣 3,803,715,000 元,分別佔國電財務註冊資本的15.17%、9.51% 及75.32%。國電財務主要業務其中包括,提供存款服務、貸款服務、委託貸款服務及委託 投資服務等。其為國電的一家附屬公司。
7.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銀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本公司」 | 指 |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於聯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不時存在的附屬公司 |
「國電」 | 指 | xxxxxxxx,xxxxxxxxxxx x,x本公司控股股東 |
「國電財務」 | 指 | 國電財務有限公司,一家於在中國成立的非銀 行金融機構 |
「H 股」 | 指 | x公司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 元的境外上市外 資股,在聯交所上市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國電財務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訂立的金融服務協議 |
「補充協議」 | 指 | 國電財務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訂立的金融服務補充協議 |
「新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國電財務與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訂立的金融服務協議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 國(就本公告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承董事會命
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xxx
執行董事及總經理
中國北京,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先生、xxx先生和xxx先生;執行董事為xxxxx和xx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 xxx、xx先生和xxx先生。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