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0050 |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 编号:临时 2016—041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预计有利于本公司及联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通集团财务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利息支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务定价公允、透明。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也不会因本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x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7 日和 2015 年 8 月 29 日分别披露公告,内容关于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运营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合资设立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公告编号为:临时 2013-037、临时 2015-039)。
2016 年 8 月 17 日,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将为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由于联通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该协议构成本公司与联通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应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xxx、xxx、xxx、xxx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得到独立董事
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前述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2、本关联交易涉及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双方日常及一般业务往来并且按一般商业条款签订,相关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公司过往不存在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和类别
1、存款:本协议有效期内,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吸收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款,每日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38 亿元;
2、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内,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为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 联通集团
联通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大型综合电信企业,成立于 1994 年 6 月 18 日。联
通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471,198,903.7 元,其中国家股占 98.44%,其余股权由另外 11 家公司持有。联通集团主要从事电信及相关业务,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
00 x。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联通集团总资产人民币 6,607.9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2,535.4 亿元。2015 年联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 2,343.6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88.0 亿元。
2. 联通运营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1日在中国成立,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联通红筹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联通运营公司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091,677,827.7 元。联通运营公司主要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固定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各类电信增值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以及与通信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业务等。
3. 联通集团财务公司
联通集团财务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由联通集团和联通运营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联通集团持股 9%,联通运营公司持股 9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联通集团财务公司是经北京市银监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法定代表人为xx,注册地址为xxxxxxxxxx 00 x 00 x、0 x 000 xx。
4.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之日,联通集团持有本公司 62.74%的股权,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联通红筹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持有联通集团财务公司 91%的股份。联通集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规定的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根据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双方就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联通集团财务公司为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结算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2、存款及相关业务的定价原则: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吸收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且不高于联通集团财务公司吸收其他客户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及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联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同类存款所支付的利率。
3、其他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如无相关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经参考市场同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平协议厘定,但收费标准不能低于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业务采取的费用标准。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
章之日起成立,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x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预计有利于本公司及联通集团财务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利息支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务定价公允、透明。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也不会因本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