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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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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业务,保障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现货挂牌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条 x细则所称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是指参与商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
则,发布拟交易商品种类、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供求信息,并与接受其挂牌信息和条件的参与商达成交易的交易模式。
第三条 从事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参与商、第三方机构、其他参与现货交易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日(以下简称“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每一交易日交易时间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交易中心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现货挂牌交易时间。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五条 取得交易中心参与商资格及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权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从事交易中心一般商品现货挂牌交易业务。
第六条 拟从事特定商品现货挂牌交易业务的参与商,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交证明具有特定商品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一般商品及特定商品名录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三章 挂牌
第七条 挂牌商品信息分为必填信息与选填信息。
必填信息是指挂牌参与商必须填写,如不填写或填写有误将导致无法成功挂牌的商品信息。
选填信息是指挂牌参与商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填写,如不填写不影响成功挂牌的相关信息。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挂牌商品特性及市场反馈对必填信息与选填信息进行调整。
第八条 挂牌分为要约挂牌与信息发布挂牌。
第九条 参与商选择要约挂牌的,于发布相关商品挂牌信息时,须完整填写所有必填信息并提供交易中心规定的资金或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
该等挂牌一经发布,即视为挂牌参与商发布了一个有效的要约,当其他参与 商摘牌后,双方就发布的挂牌商品建立合同关系并各自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挂牌参与商要约挂牌的,可以通过定向挂牌的方式限定可摘牌参与商的范围。
第十一条 挂牌参与商要约挂牌的,可以选择不向市场公布自己的名称。
第十二条 参与商选择信息发布挂牌的,于发布相关商品挂牌信息时,无需完整填写所有必填信息,亦无需提供履约担保。该等信息发布挂牌不可摘牌。
其他参与商有意摘牌的,可与挂牌参与商协商一致后,由挂牌参与商通过定向挂牌的方式成交。
第十三条 挂牌参与商可以资金或挂牌商品对应的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的,具体资金与挂牌商品总价的比例由交易中心公告规定。
以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的,挂牌参与商提供的标准仓单商品数量不得小于挂牌商品数量。
第十四条 根据挂牌参与商需求为采购或销售,要约挂牌分为采购挂牌与销售挂牌。
第十五条 采购挂牌是指采购挂牌参与商根据采购具体需求发布的采购要 约挂牌。采购挂牌参与商须按照交易中心公告规定比例提供资金作为履约担保金。采购挂牌信息发布时,交易中心在采购挂牌参与商选定的结算账户中冻结其履约 担保金。
第十六条 销售挂牌是指销售挂牌参与商根据销售具体需求发布的销售要 约挂牌。销售挂牌参与商须按照交易中心公告规定比例提供资金作为履约担保金,或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销售要约挂牌发布 时,由交易中心在销售挂牌参与商选定的结算账户或商品账户中冻结履约担保金 或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挂牌参与商于要约挂牌时可以设置全部摘牌或部分摘牌。挂牌参与商设置部分摘牌的,需明确最小交易数量。
第十八条 参与商进行销售挂牌时,可以以总价挂牌的方式将不同商品合并挂牌,并应提供所挂商品对应的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合并挂牌仅可由一位参与商全部摘牌。
第十九条 挂牌参与商发布要约挂牌后,在相关挂牌未被摘牌前有权主动撤牌,交易中心解冻挂牌参与商提供的履约担保。已被摘牌的,挂牌参与商不得撤牌。
允许部分摘牌的要约挂牌,挂牌参与商可对未被摘牌部分进行撤牌,已被摘牌的部分不得撤牌。
第二十条 要约挂牌期限内,挂牌参与商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解冻。挂牌期限届满后要约挂牌未被摘牌或期限届满前参与商提前撤牌的,交易中心解冻挂牌参与商提供的履约担保。
第四章 摘牌
第二十一条 参与商摘牌即视为其接受某一要约挂牌项下所有挂牌信息及条件。要约挂牌一经摘牌,即生成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
未向市场公布挂牌方名称的要约挂牌,参与商摘牌前应自行评估。一经摘牌,即生成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并明确挂牌参与商身份,摘牌参与商不得以其摘牌前未知挂牌参与商身份等理由否认已达成的商品购销合同的效力或不按照该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当要约挂牌允许部分摘牌时,参与商须填写拟摘牌数量,该数量须不少于最小交易数量。
第二十二条 挂牌交易成交的,双方参与商应向交易中心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参与商对采购挂牌进行摘牌时,应根据挂牌信息,提供资金或标准仓单作为摘牌的履约担保。
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金摘牌的,履约担保金为参与商提供的占拟摘牌商品总价一定比例的资金。
以标准仓单作为履约担保摘牌的,参与商应确保其提交的标准仓单信息与挂牌商品信息完全一致。如摘牌后,摘牌参与商提交的标准仓单不符合采购挂牌要求的,摘牌参与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商对销售挂牌进行摘牌时,仅可以资金作为履约担保金摘牌。履约担保金为摘牌参与商提供的占拟摘牌商品总价一定比例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挂牌商品的摘牌履约担保金比例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交易中心有权视市场交易情况或摘牌参与商资信情况,调整上述履约担保金比例。
第二十六条 商品购销合同签署后,除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明确的情形外,参与商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一方违约的,应根据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章 结算与交收
第一节 结算与交收方式
第二十七条 要约挂牌经摘牌后,即进入结算与交收流程。
第二十八条 按照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线上结算和线下结算。
采用线上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须通过交易中心线上系统完成货款支付等结算流程;采用线下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可通过各自开户银行办理货款等款项的结算,结算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诺汇票等。第二十九条 商品交收根据是否为标准仓单区分为线上交收或线下交收
两种方式。标准仓单采取线上交收方式,其他商品的交收采取线下交收方式。线上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于挂牌交易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通过交易中心系
统转让标准仓单,完成货权转让的模式。线下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于挂牌交易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自行安排交付商品,完成货权转让的模式。
第三十条 各种商品的结算和交收方式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节 交收违约
第三十一条 参与商通过交易中心平台交易时存在以下行为时,将被认定为违约:
(一)作为买方,成交后未能按期付款;或作为卖方,成交后未能按期交付与合同约定一致的对应商品或其标准仓单的,构成交收违约;
(二)卖方未于交收完成后按交易中心要求向买方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法发票的,构成开票违约;
(三)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交易合同项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守约方认为交易对方构成违约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交易中心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通过调取系统相关操作记录或依据守约方提供的履约证明对违约行为做出认定。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判定参与商违约的,交易中心将根据《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因挂牌交易产生的争议,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任意一方可以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提请交易中心进行调解,交易中心有权视争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主持双方之间的争议调解。
经交易中心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中心将出具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后,交易中心将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授权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争议任意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解决纠纷:
(一)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且未申请或未获交易中心调解的;
(二)经交易中心调解,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的;
(三)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任意一方反悔的;
(四)其他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争议事项。
发生上述第(三)项情形的,且交易中心已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执行的,交易中心不再进行执行回转,且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