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幣(澳門幣及人民幣)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銀行」)以下列條款發予申請者(簡稱「持卡人」)之雙幣(澳門幣及人民幣)信用卡(簡稱「此卡」或「信用卡」),銀行及持卡人均受下列各條款之約束:
第一條 信用卡申領
1.1 銀行有權根據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決定是否向其發出信用卡。
1.2 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時,必須立即簽署此卡的背面。該等簽署及/或信用卡之使用或激活皆構成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合約條款之約束的足夠證據。
1.3 此卡屬銀行擁有之財物,任何時候不得轉讓。若銀行或其代表人員在任何時候要求退還此卡,持卡人須立即交還。
1.4 信用卡因期滿、遺失或被竊,銀行可自行決定是否向持卡人續發新卡。
第二條 使用
2.1 此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於購買貨物、服務或無償捐贈;及/或經銀行預先安排之現金提現或信貸服務,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
2.2 不論在任何時間下,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其信用卡,不得允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信用卡。不論基於任何目的,持卡人皆不得以此卡作為質押品或以任何形式作擔保物。
2.3 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所為;未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以記載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通過電話銀行人工服務辦理的業務,以銀行語音記錄為持卡人辦理業務的有效憑證。
2.4 即使持卡人沒有簽署任何交易憑證,持卡人仍須對一切因信用卡的使用而進行的交易負責。沒有持卡人簽署而進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方式進行之交易:電話、傳真、郵寄、互聯網(包括利用信用卡取得透支現金以及通過使用此卡進行之任何交易)、直接授權從賬戶轉賬、商戶之銷售點終端機、信用卡付費電話或任何其他銀行得隨時認可之設備。
2.5 不論是否在信貸額度内,持卡人須對銀行根據此x向其批出的授信完全負責,其中包括所有有關費用、開支和負擔。銀行可自行決定向任何人(簡稱「附屬卡持有人」)發出附屬卡,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須共同及分別地為此卡和其附屬卡的使用承擔責任。本合同的條款亦約束附屬卡持有人。
2.6 倘持卡人為法人(簡稱「企業客戶」),除持卡人須對一切因信用卡的使用而進行的交易負責外,任何實際持有此卡的個人均須受本合約的條款約束,❹為一切因信用卡的使用而進行的交易負 責。
2.7 銀行向持卡人授予的信用額度及取現額度,持卡人務必恪守,但可隨時申請重訂限額。銀行可自行決定(但❹無義務)在交易款項超出綜合信用限額的情況下,批准以此卡進行的交易;持卡人須就銀行根據此卡向其批出的款項按本合約的條款負上全責。
2.8 銀行有權根據持卡人的資信狀況核定❹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況下隨時調整授予其的信用額度及取現額度。
2.9 持卡人與商戶之任何糾紛,將由持卡人直接與商戶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借著向商戶索償而抵銷所欠銀行的債務或轉向銀行索償,亦不可因而免除對銀行的責任。對任何商戶拒絕接受此卡或任何商戶所供應之貨品或服務,銀行毋須為此負責。
2.10 在收到商戶發出的真實、正確及完整的退款單據後,銀行才將商戶的退款轉到持卡人賬戶中。透過此卡戶口以設立、更改或取消直接付款授權指示來進行經常支賬專案,純為持卡人與有關商戶之間的協議。
2.11 銀行須以持卡人的名義開立兩個信用卡賬戶(簡稱「信用卡賬戶」),賬戶分別以澳門幣及人民幣為貨幣單位,該等賬戶將記錄一切已進行的與信用卡有關的交易,包括簽賬和現金透支。
2.12 雙幣卡具唯一的信用卡號碼,並連接到兩個分別以澳門幣及人民幣作單位的信用卡賬戶,其中人民幣賬戶限額為人民幣100,000(拾萬元)。
第三條 月結單與付款
3.1 銀行每月向持卡人發出信用卡的月結單,其中列明所有已作出及尚欠的交易,持卡人應支付此卡戶口直至結單日(簡稱「結單日」)尚未清償的款項總額,包括任何尚欠銀行的財務費用、利息和開支,具體支付須滿足以下條件:
3.2 倘若信用卡戶口的結欠在到期付款日(簡稱「到期付款日」)或之前獲得全額支付,銀行將不會收取任何財務費用。否則,持卡人得選擇每月支付一筆不低於由銀行自行決定的最低付款金額(簡稱「最低付款額」),該最低付款額爲最新月結單總結欠(即信用卡戶口的總結欠)的4%。
3.3 到期但尚未全額清償的結單結欠應按當時銀行爲財務費設定的利率計息,該利率由銀行自行決定
❹已詳載於銀行得適時更新的立橋銀行信用卡客戶服務收費表(簡稱「收費表」)內,該收費表可向銀行索取或透過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閲。利息在每一交易作出日起按日計息。未支付的每日結欠包括新的交易欠款均須計息直至最新的月結單被全部清償。
3.4 倘若持卡人未能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全額支付最低付款額,銀行將會收取相等於尚欠最低還款額
5%的逾期還款服務費,該逾期服務費最高爲澳門幣或人民幣200元,最低爲澳門幣或人民幣80元。
3.5 持卡人得使用此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指定分行以及/或由銀行提供或指定的自動提款機網絡取得現金透支,對該現金透支應按當時銀行爲該類活動設定的利率計息,該利率由銀行自行決定❹已詳載於銀行得適時更新的收費表內,且須額外收取相當於現金透支金額的4%的手續費,或澳門幣50元,以較高者爲準。利息在透支日起計算直至全部尚欠的透支金額,其中包括累積的透支手續費,全部獲得持卡人清償爲止。
3.6 以下費用應由持卡人向銀行作出支付:
3.6.1 持卡人同意每年爲主卡,每張發出的附屬卡以及卡片補發以及任何其他雜項支付手續費用。
澳門幣卡、雙幣卡(澳門幣+人民幣) | 金卡 |
主卡年費 | 480 |
附屬卡年費 | 240 |
補發卡費 | 100 |
退票或自動轉賬退回費 (每一交易) | 100 |
索取簽賬單據費 (每一單據) | 50 |
註銷戶存款餘額管理費 | 每15天收取10元(澳門幣或人民幣) |
信用卡賬戶結餘退款費 | 退款金額的4% (最低澳門幣或人民幣50元) |
超出信用額手續費 | 100(澳門幣或人民幣) |
索取結單副本費 | 索取結單副本費 超出3個月至2年內:澳門幣或人民幣50元(每月) |
3.6.2 主卡或附屬卡年費在首年豁免,之後每年消費(取現)滿6次即可獲免當年年費。首次的信用卡補發費用可獲豁免。
3.6.3 銀行對退票或自動轉賬退回收取一筆服務費。海外銀行對海外支票退回收取的費用將直接在信用卡賬戶扣除。
3.6.4 索取每一簽賬單據或相關服務將被收取澳門幣或人民幣50元,❹直接在信用卡賬戶扣除。
3.6.5 在註銷信用卡賬戶時,倘若其中仍任何結餘,持卡人必須於賬戶結束時,扣除銀行手續費 (若有)及退款手續費後,與銀行作適當安排收回結存。對於已結束而有結存的賬戶,銀行有絕對權利扣取賬戶保管費至該戶無結存而銷戶為止。
3.6.6 即使此卡被提早終止或取消,上述所有費用均不可被要求退款,該等費用得由銀行不時複核和修改,❹按其認爲適當的方式向持卡人作出通知。
3.7 如結單日30天內,銀行❹無收到持卡人以書面方式對月結單上所載資料提出異議,銀行有權將所有在月結單上載明的交易視為正確且不再接受投訴或爭議。在結單發出後的30日内,持卡人應提交其聲稱結單上不準確之處的證據,❹由銀行決定是否接受。持卡人自月結單日起7日內未收到月結單,應即時主動向銀行查詢。
3.8 持卡人作出的支付應以以下次序償還款項:第一順位為信用卡年費、尚欠財務費用以及利息和開 支;第二順位為在最近月結單中所列的現金透支及簽賬;第三順位為現時尚欠的現金透支及簽賬。
3.9 以澳門幣以外之貨幣進行的交易付款,將按銀行所訂收費和兌換價加上銀聯卡組織/VISA 國際組織/萬事達卡國際組織於處理該等費用過賬當日所採用的兌換價計算,把所付之外幣兌換成澳門幣後,才記入持卡人賬戶中。銀行將對在澳門境外商戶使用此卡之持卡人收取一項額外跨境服務費,該費用金額詳見銀行不時更新的收費表。
3.10 澳門幣賬戶的欠款須以澳門幣支付,但銀行有權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該付款可根據銀行所定的匯率及兌換率(若適用)折算為澳門幣後記入澳門幣賬戶。清還澳門幣賬戶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人民幣賬戶內的未付結欠。
3.11 人民幣賬戶須以人民幣支付,但銀行有權接受其他貨幣之付款,該付款可根據銀行所定的匯率及兌換率(若適用)折算為人民幣後記入人民幣賬戶。清還人民幣賬戶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澳門幣賬戶內的未付結欠。
3.12 除法律和合同賦予的一般權利外,銀行亦有權在任何時候,無須事先通知地將在信用卡賬戶中的結欠合并和整合到持卡人在銀行開立的其他賬戶中,❹得將該等賬戶的任何結餘用於抵銷信用卡賬戶的欠款,無需對任何擔保進行預先盡索,亦無論是否存在任何擔保。
第四條 違約和終止
4.1 持卡人得在任何時候透過書面通知的方式向銀行申請終止本合同,❹須附同由持卡人作廢的此卡和任何附屬卡。持卡人或附屬卡持有人亦得透過書面通知的方式向銀行申請取消附屬卡,❹須附同由持卡人作廢的該附屬卡。
4.2 不論原因和事先通知,銀行得在任何時候終止本合同。
4.3 在發生下列情況時,銀行有權在任何時間,無事先通知及説明原因的情況下,向持卡人或其繼受人(如適用)要求即時全額償還所有尚欠款項,銀行有權在持卡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向其收取根據收費表所定的財務費用,此時持卡人須為倘有與收回尚欠款項之法律費用、債務回收費用及其他開支負責:
a、 本合同終止;
b、 持卡人沒有按時還款;
c、 持卡人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逝世;
d、 銀行失去持卡人的行蹤;
e、 持卡人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反與銀行簽訂的其他合同。
第五條 重要安全事項
5.1 持卡人如發覺信用卡或私人密碼遺失或被竊,必須立即知會銀行,❹以書面形式確認失卡。
5.2 持卡人如在保管或使用此卡及/或私人密碼方面有欺詐行為或重大過失;或在知情的情況下(無論 自願或非自願)提供此卡及/或私人密碼予第三者,或於發現遺失或被竊後,未有遵照銀行的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立即向銀行報失,持卡人須就所有交易(不設上限)負上全責。如未能遵守銀行不 時以任何通訊方式向持卡人建議的任何保管或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的措施,可被視為重大 過失。
5.3 銀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自稱持卡人或其代表對信用卡或私人密碼之口頭報失。惟銀行根據該口頭報失而採取之行動,毋須對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而持卡人亦不能因此而得以免除本協議內各項應負的責任。
5.4 倘持卡人的工作、公司地址或住址有任何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方式向銀行作出通知。除非持卡人另有指示,銀行應將所有信件通知寄往持卡人最近指定的地址。
5.5 銀行保留所有對本合同不時作出修改和更正的權利,該等修改更正得透過銀行認爲適合事先通知的方式而爲之,且不取決於持卡人的知悉。對主卡持有人的通知應被視爲已對附屬卡持卡人作出通知。持卡人在更改後對此卡的使用應被視爲對上述更改的接受和同意,除非此卡在更改生效日前被退回
第六條 其他
6.1本合約所載之男性詞彙,皆適用於其他性別;單數字詞亦適用於眾數,反之亦然。
6.2 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授權銀行使用、處理、儲存及向下述者以保密方式披露持卡人(等)及/或此信用卡申請及/或本人(等)的戶口之任何資料,可獲披露及可運用資料者為 (i) 銀行之員工、代理人及承包商,用以處理及核實信用卡申請;(ii) 銀行聘請的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包括但不限於信貸回收服務(債務追收公司)、信用管理服務、市場推廣服務以及與對客戶賬戶操作之所有服務和賬戶服務之市場推廣有關之服務;(iii) 在信用卡上出現其名稱或標誌的第三者。
6.3 6.2本合約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❹適用澳門法律。持卡人不可撤銷地接受澳門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管轄。
6.4 本合約提供中英文兩個版本,如中英版本有任何抵觸或矛盾之處,皆以中文版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