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❹融服务协议
中国 上海
年 月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协议
甲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余子权
乙方: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周竹平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支持和友好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乙方作为金融业务的主要经办金融机构,重点考虑使用乙方提供的产
品和服务。乙方将甲方视作公司之最重要客户,并根据甲方项目投资、
经营发展规划进度等,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聚集乙方金融、人才、信息等方面的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第二条 x合作协议是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在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第三条 x合作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
第二章 业务合作领域
在符合国家规定以及甲乙双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开展下述条款涉及的业务品种。
第四条 授信业务
1、授信及审批。乙方将给予甲方人民币 x xx的授信额度,具体授信业务以乙方与甲方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为准。乙方在授信额度、贷款方式、审批流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乙方内部审批制度的前提下,提供高效的审批程序。
2、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租赁、票据融资、美元融资等,具体使用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参照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协商确定;
第五条 存款业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参照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宝钢其他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制定。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肆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指定的甲方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 结算业务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甲方需求,为甲方开立所需的各类本外币账户。乙方运用完善的服务网络、发达的电子服务平台、安全快捷的清算系统及专业化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转账、汇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人民币结算服务和外币汇划、结汇、售汇、付汇等国际结算服务。
第七条 顾问及咨询服务
甲方选择乙方作为财务顾问、融资顾问等金融服务的主办金融机构,乙方发挥金融牌照价值,协助甲方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财务费用。
乙方将充分利用在信息、知识、人才、产品、渠道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甲方提供财务重组顾问、收购兼并顾问等财务顾问服务等;
提供项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顾问、短融及中票发行财务顾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顾问、信托计划顾问等融资顾问服务等。
乙方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金融产品咨询、资信证明、资信调查等服务,提供优化财务结构、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规避风险的咨询等。
双方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乙方定期及不定期为甲方提供金融市场信息和分析报告。
第八条 理财与中间业务
为充分发挥甲方资金的使用效率,乙方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业务手段建设、贷款政策安排等资源配臵上进行重点倾斜,优先为甲方进行覆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等的全面委托理财服务,提高甲方闲臵资金收益率,并提供委托贷款、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服务。
第九条 其他服务
乙方将根据甲方发展业务的需要,积极向甲方推介各种现有和创新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金融产品、电子商业汇票等,协助甲方更好更快发展建设及经营。
第三章 服务与承诺
第十条 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积极与乙方在金融产品服务、资金融通、开发新项目等方面开展合作,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在相同条件下,重点考虑选择乙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乙方资金头寸允许的前提下,保障甲方经营的合理资金
需要;在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乙方业务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批和安排甲方的融资申请;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期限等范围内,给予甲方利率优惠,并允许甲方根据资金情况提前还款。
(二)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范围,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对甲方就所提供服务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处理。
(三)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满足甲方及其上下游厂商提出的各项合理的金融业务需求。
(四)乙方的业务操作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五)关心甲方的长远发展,对甲方的生产、销售、储备、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经济活动积极提供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乙方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甲方告知的义务: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
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负责贯彻落实本合作协议下的约定,并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双方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信息通报联系部门或人员,通过电话、邮件、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合署办公等方式,本着务实、高效、诚信原则就合作项目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在必要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参与部分投资建设项目洽谈。
第十三条 合作过程中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客户资料、商业计划、涉密经营数据等,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对方经营或客户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于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 三 年。协议到期若双方无异议,自动续期。
(二)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如果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签订的具体合同对相关事宜有约定的,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具体合同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后订立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协议签署页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