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广播电视艺术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范围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广播剧等艺术门类的创作生产。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 不含机关性质的法人)。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单位或机构;
2 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 申报项目如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主体须根据实际创作能力确定申报项目数量,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1 申报项目须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初稿,原则上在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制作并获得播出许可;
2 申报项目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内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须分别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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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表》,电视纪录片、网络剧项目须取得已备案的相应证明材料;
3 申报主体须与项目主要演职人员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4 申报主体拥有作品版权和主导权,并原则上确保作品国家级奖项(如全国“五个一工程” 奖、飞天奖、星光奖等) 独家申报权、荣誉权归属浙江;
5 已获得其他浙江省级财政专项资助或以往年度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申请资助。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额度:
电视剧一般不超过500 万元,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一般不超过200 万元,广播剧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50% ,如
项目实际支出与项目预算存在实质性差异、又无充足理由时,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组织重新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申报材料
2022 年度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主体务必在申报网站上认真填写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表》,并将以下材料在线上申报过程中作为附件上传至网站( 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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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1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扫描件;
2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3 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地市级或以上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4 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
5 剧本完成稿(无对白动画片以每集500 字左右的分集大纲代替);
6 电视动画片、网络动画片须提供分镜头脚本初稿、主要角色和场景设计( 三维动画须提交建模和贴图) 初稿、片花;
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8 拍摄制作备案文件扫描件;
9 编剧授权证明;
10 由多方联合制作的,须提交相关合作协议文件;
11 改编作品应附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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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编剧、导演等合作协议书或合作意向书;
13 由多方合作完成的项目,须提交合作方同意申报者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资助并签署全部申报文件的授权书;
14 申报项目评奖归属权承诺书;
15 申报项目自筹资金证明;
16 线上申报完成并通过初审后,须将网站生成的《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表》pdf 下载并打印二份。
《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表》纸质文件须加盖公章。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自行备份。
五、监督验收
(一)项目承担主体应于签订资助协议后一年内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完成,项目承担主体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 管理中心将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验收。项目承担主体应在结项验收时提交完整结项材料。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承担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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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侵犯,项目承担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追回已拨资金,暂停项目承担主体和相关人员三年基金申报资格,酌情进行通报或报相关部门处置:
1 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导向问题;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3 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4 项目实施与立项签约内容出现严重不符;
5 资助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6 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7 存在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8 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9 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
10 出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1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项。
六、其他
1 资助项目在播出、宣传时,应始终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资助项目的公益传播权归属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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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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