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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7 证券简称:太极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6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本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10 月 28 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太极实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xxx、xx、xxx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审议的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交易价格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二)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基于日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拟和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日托”)就无锡日托 1.4GW 高效电池生产线机电总包项目签订《无锡日托 1.4GW 高效电池生产线机电总包项目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 5,700 万元。
无锡日托为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日托”)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日托是公司控股股东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
修订)第 6.3.3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以上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 | 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 00 x |
成立日期 | 201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定代表人 | XXXXX XXXXXXXX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65,883.09 万元人民币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3202145652675979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发电;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销售;技术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原辅和零部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从事硅材料的批发和佣金代理(不含拍卖)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 |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66,680.79 万元,负债总额 97,036.70 万元,净资产-30,355.91 万元;2021 年 1-12 月,营业收入 17,171.53 万元,净利润-8,020.13 万元。(已经审计) 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 67,605.93 万元,负债总额为 102,318.90 万元,净资产-34,712.97 万元;2022 年 1-6 月,营业收入 20,665.58 万元,净利润-4,357.06 万元。(未经审计) |
关联关系 | 无锡日托为江苏日托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日托是公司控股股东产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6.3.3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
经查询,无锡日托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三、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发包方:无锡日托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方: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无锡日托 1.4GW 高效电池生产线机电总包项目。
2、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无锡日托 1.4GW 高效电池生产线机电总包项目的
材料供货、利旧、安装施工、运输、技术服务、调试、试验及后期改造部分的设备管路的维修和售后服务等。
(二)合同工期
签署合同后,70 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三)工程合同总价
x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57,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万元整,含 9%增值税)。
(四)工程质量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工程师或代表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国家规定的,承包方负责无偿修理、返工,给发包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工程交付时间以承包方修理返工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2)工程交付时间超过约定期限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如超过 15 天仍然不能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方退还发包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当另行赔偿损失。
2、发包方的责任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竣工日期顺延。发包方逾期付款的,应按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全部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10%。
(六)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签订于无锡新区;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一方的诉讼费,律师x等合理维权费用。
(七)其他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截至目前,十一科技尚未与无锡日托正式签订本项目合同。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子公司十一科技与无锡日托拟进行的机电总包项目工程业务,属于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x次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属于子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的正常业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形 成重大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