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重大关联交易 2021-5
公司 2021 年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 35 号)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签署《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名称: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4.注册资本:400,000 万元
(二)与我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国寿资产为我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国寿资产构成我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类型
由于双方业务合作需要,我公司与国寿资产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签署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约定由国寿资产为我公司委托资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我公司向国寿资产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协议约定交易属于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二)交易标的情况
《协议》交易标的为投资管理服务,即由国寿资产(作为投资管理人)为我公司(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委托资产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我公司向国寿资产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我公司根据《协议》所约定的费率、计算方式和支付程序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投资管理服务费采取基础服务费及业绩浮动管理费相结合的方式。在协议有效期内,我公司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以及金融产品费用之和上限为 2 亿元人民币/年。
(二)交易结算方式
投资管理基础服务费按月计算,按年度支付。
业绩浮动管理费按年支付,我公司对当年的委托资产投资状况和国寿资产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业绩浮动管理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为我公司考核评价方案通过后 30 日内。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协议》经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x次交易定价遵循一般商业原则和市场惯例,符合诚信及公允原则,在同等市场环境及条件下,以不偏离市场价格
的标准公平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的要求。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21 年 1 月 25 日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续签<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及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该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到董事 8 人,
实到董事 8 人(含书面委托出席)。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议案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和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规定,国寿资产出具了《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声明》,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其中独立董事 2 人,表决时投赞成票并独立发表了书面意见。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公司独立董事xxx、xx应对《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续签<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及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允性、合规性,并在我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时投赞成票。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未将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纳入可签订统一交易协议的范围,但为配合国寿资产的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上市监管要求,需将金融产品费用也纳入本协议范围。在本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本协议中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事项,我公司将按照《办法》进行逐笔审查和逐笔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