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共计发行51, 479,91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46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65,834,984.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19-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共计发行51,479,91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46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65,834,984.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6月7日出具《验资报告》(普xxx验字(2018)第0398号)。
二、募集资金拟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部分募集资金从微型扬声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变更为音响产品扩大产能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详见公司2019年8月20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向越南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项目计划投资金额 (万元) | 原项目募集资金总金额 (万元) | 原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额 (万元) | 原项目募集资金总金额与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额的差额(万元) | 拟变更用途的金额 (万元) |
77,053.98 | 20,583.50 | 10,088.04 | 10,495.46 | 10,925.37 万元及 后续产生的利息净额(注) |
注: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微型扬声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及现金管理总余额为
10,925.37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25.37
万元,现金管理余额为 10,700.0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序号 | 开户行 | 账户类型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国建设银行xxx市分行 | 美元结算户 | 601000002769 |
2 | 中国建设银行xxx市分行 | 越南盾结算户 | 601000002777 |
3 | 交通银行xxx市分行 | 美元及越南盾结算户 | 000000000000000 |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越南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以下或简称为“甲方”)、国光电器(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子公司”或“乙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xxx市分行”或“丙方”)、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xx”)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越南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xxx市分行” 或“丙方”)、东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与越南境内业务(包括与该专户有关的所有事项及其交易)相关的所有越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则。
(三)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对甲方或者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乙方同意,由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由丙方确定折算方式),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
通知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者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xx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越南子公司与交行xxx市分行、东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公司、越南子公司与建行xxx市分行、东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