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意愿承担保底售电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一期信用评价为AAA等级及以上的售电公司,按其近12个月实际售电量从大到小形成排序表,拟定排序前三家为下一年度 保底售电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公布。
为促进电力市场平稳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减少相关合同纠纷,确保电力用户持续稳定参与市场化交易,按照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保底售电公司产生方式
(一)每年底确定下一年度保底售电公司。
(二)有意愿承担保底售电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一期信用评价为AAA等级及以上的售电公司,按其近12个月实际售电量从大到小形成排序表,拟定排序前三家为下一年度保底售电公司,经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公布。
(三)保底售电公司一经确认,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若保底售电公司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或被取消保底售电资格, 电力交易机构按排序表顺序征求售电公司意愿后确定替换名单,经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向市场主体公布。
二、保底售电服务
(一)适用条件
1.售电公司原因。售电公司存在以下情况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报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启动保底售电服
务:
(1)未在截止期限前缴清结算费用。
(2)不符合《广东电力市场履约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有关
要求。
(3)自愿或强制退出市场,购售电合同经自主协商、整体转让未完成处理。
2.电力用户原因。市场购电用户未及时与售电公司签订零售合同且未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按本方案启动保底售电服务。
(二)服务次序
1.因售电公司原因启动保底服务时,一家售电公司的批发 合同电量及零售用户,全部由一家保底售电公司承接。批发合同电量及零售用户被承接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原售电公司”)按启动保底服务的时间从先到后排序,同一启动时间则按其近 12个月实际售电量从大到小排序,保底售电公司按排序表先后排位循环排序,依次对应启动保底售电服务。
2.因电力用户原因启动保底服务时,启动保底售电的电力用户按照其近12个月实际用电量从大到小排序,保底售电公司按排序表先后排位循环排序,依次对应启动保底售电服务。
(三)启动程序
1.当因售电公司原因需启动保底服务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经同意批准后,电力交易机构启动保底售电服务,并书面通知保底售电公司、原售电公司,以及原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对手方、零售用户。保底售电公司从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发合同电量(不含可再生批发合同,下同)及零售用户。
2.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公布当月零售同 到期电力用户名单。当因电力用户原因需启动保底服务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启动当月的7个工作日内发布通知公告,并公布电力用户与保底售电公司的保底服务对应清单。
(四)服务内容
保底售电公司应作为独立交易单元参与市场化交易及结算。 1.批发市场
(1)保底售电公司按原同价格承接原售电公司的批发同电量,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2)保底售电公司根据承接零售用户的用电情况,为其保底服务开展独立的需求申报及批发交易。
(3)需求申报经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后生效;批发市场仅能参与月度集中竞争及现货交易,对应电量不计入售电公司市场份额及有关交易约束,并免除需求偏差考核、中长期偏差考核等考核项和交易手续费。
2.零售市场
(1)保底用户依照零售同文本(见附件1)执行保底零售价格,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2)原执行峰平谷价格的保底用户峰谷比按政府主管部门印发的电力市场年度交易工作通知中约定的f1:1:f2执行,冰蓄冷用户按照《关于我省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问题的批复》
(粤发改价格函〔2021〕2348号)中约定的f1:1:f2执行。
(3)提供保底售电服务的前三个月,保底零售价格为当月批发市场用电侧交易结算均价,用户可在执行保底服务期间自主选择售电公司签订次月的零售同或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若用户执行保底服务连续满三个月仍未签订零售同或参与批发
市场交易,其保底零售价格按当月日前市场月度加权平均综电价的2倍执行。
(4)按照保底售电公司不盈不亏的原则,保底售电公司其保底售电业务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保底零售电费超出其批发购电费用的部分,由所有市场购电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享,不足的部分以保底售电公司为单位由其保底的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
三、保底售电公司管理
(一)售电公司应本着诚信和专业精神提供保底售电服务,严格执行市场交易规则、严格遵守市场监管制度。
(二)交易中心加强对保底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为、保底用户结算、保底售电风险等监测监控,发现保底售电公司存在明显不理的异常行为时,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三)售电公司因其保底售电服务违规行为造成用户较大经济损失的,经请示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本年度及次年度保底售电资格,因本次保底售电服务批发购电费用超出零售电费部分全部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执行保底零售价格满一个月,零售用户可自主选择与其他售电公司(包括保底售电公司)协商签订新的零售同,保底售电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的零售同在交易系统完成线上同签订并建立相应零售关系后,对应同生效月份起零售用户终止执行保底零售价格,按照新的零售同进行结算。此外,符标准的电力用户亦可直接参与批发交易,在其批发交易资格生效月份起终止执行保底零售价格。
(二)当保底售电公司因保底用户终止保底服务等原因,导致经交易中心审核生效的申报需求低于承接的批发同下月电量时,由交易中心根据申报需求扣减承接的集中竞争交易成交电量后(为负置零)对承接的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同下月电量进行等比例削减。削减后保底售电公司不得在月度集中交易中再购入电量。
(三)因保底用户档案、电量差错或市场规则、电价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进行退补时,其中保底用户按其差错月零售结算价格计算退补电费;保底售电公司批发侧退补结算按照《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中“退补管理”条款执行;保底售电公司批发侧退补电费与其代理保底用户退补电费的差额,由开展退补月份所有市场购电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或分享。
(四)批发同对手方、电力用户因原同未能继续履行导致利益受损的,可按同约定向原售电公司索赔。
附件:
1. 广东电力市场保底零售同
2. 适用售电公司原因启动保底服务流程图
3. 适用电力用户原因启动保底服务流程图
附件1:
广 东 电 力 市 场 保 底 零 售 合 同
使用说明
一、本同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在保底售电服务下的零售电费结算。
二、本同的双方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保底售电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 同随双方保底售电服务关系确立自动生效,无需双方另行签订。
三、本同的零售结算模式由《方案》确定,同双方无需另行约定,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同仅支持同双方约定的零售电能量费用结 算。若涉及其他需资金结算的增值服务,由同双方另行签订服务同,并自主开展结算。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影响本同正常履约的, 同双方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新同文本执行。
广东电力市场保底零售同由下列双方执行:
(1) 保底购电方(根据《方案》确定的接受保底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用户,具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资格(电力用户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信息: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手机: 办公电话:
联系地址:
(2) 保底售电方(根据《方案》确定的提供保底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公司,具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资格(售电公司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信息:
联系人: 电子邮箱:
手机: 办公电话:
联系地址: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保底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开展的保底零售交易活动的总称。
1.1.2 户号:本同涉及的用户侧户号(含计量点)为电力用户计费单元,以甲方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同》中约定为准。
1.1.3 电力交易机构:指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按规定组织各类交易、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的机构,本同特指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1.1.4 电力交易平台:指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及运维的第三方交易安全保障平台。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组织各类交易,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提供交易结算依据。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电力交易等相关业务。
1.1.5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含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任何一方出现并、分立等情形,如并、分立后的各方仍然满足进入市场条件,并、分立后的各方与同另外一方仍按本同条款执行;如并、分立后的任何一方不再满足进入市场条件,则本同自动作废。
1.2.2 遇有本款1.2.1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4 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包括:
2.1.1 根据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获取供电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2.1.2 获得乙方履行本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2.2 甲方的义务包括:
2.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2.2.2 根据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同》,按时足额缴纳电
费。
2.2.3 向乙方如实、完整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
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等用电信息,包括用电计量点的增减及变更、办理增减容和更名过户等用电业务信息,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同相关的其他信息,且在同履行期间不得特意通过过户、变更结算户等方式退出市场。
2.2.4 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临时结果公示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确认结果并反馈意见。
2.2.5 当出现无法履行同义务的情况时,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2.2.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3 乙方的权利包括:
2.3.1 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履行购售电同,约定交易、结算、收费和服务等事宜。
2.3.2 获得甲方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电能计量数据,以及与履行本同义务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
2.4 乙方的义务包括:
2.4.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保底售电服务,做好需求侧管理,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2.4.2 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同相关的信息。
2.4.3 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临时结果公示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确认结果并反馈意见。
2.4.4 当出现无法履行同义务的情况时,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2.4.5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电量和结算支付
3.1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广东电力市场基本规则》《广东电力市场保底售电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保底零售交易。
3.2 甲、乙双方无需在交易系统进行零售结算数据申报或确认,自愿授权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方案》规定的结算原则在电力交易平台固化双方零售结算模式,并依据《广东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或《广东电力市场零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时结算。
3.3 甲方在同周期内的全部实际用电量(甲方侧计量)通过乙方购买。
3.4 甲方原有向供电企业缴纳用电电费的途径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甲方月度应缴电费为保底零售电价电费、市场分摊费用、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电费、尖峰加价电费、需求响应分摊电费、峰谷xx费用、一次能源价格传导分摊电费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之和。
3.5 甲方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电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保底零售电价】原执行峰平谷价格的保底用户峰谷比按政府主管部门印发的电力市场年度交易工作通知中约定的f1: 1:f2执行,冰蓄冷用户按照《关于我省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21〕2348号)中约定的f1:1: f2执行。
提供保底售电服务的前三个月,保底零售价格为当月批发市场用电侧交易结算均价,用户可在执行保底服务期间自主选择售电公司签订次月的零售同或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若用户
执行保底服务连续满三个月仍未签订零售同或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其保底零售价格按当月日前市场月度加权平均综电价
的2倍执行。
【结算电量来源】甲方实际用电量。
【计算公式】
(1) 甲方原执行峰平谷价格的电量部分对应保底电费=峰段实际用电量*保底零售价格*f1+平段实际用电量*保底零售价格+谷段实际用电量*保底零售电价平段价格*f2。
(2) 甲方原不执行峰平谷价格的电量部分对应保底电费=实际用电量*保底零售价格。
3.6 按照保底售电公司不盈不亏的原则,保底零售电费超出其批发购电费用的部分,由所有市场购电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享,不足的部分以保底售电公司为单位由其保底的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
3.7 乙方不考核甲方实际用电量与计划用电量的偏差。
第四章 电能计量
4.1 本同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
4.2 本同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校验要求和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甲方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同》中的约定执行。
4.3 本同履行期间,若甲方的户号、计量点发生变更,甲方应向乙方告知户号、计量点变更情况,甲方以具备市场
交易资格的户号、计量点进行交易结算电量计量。
第五章 合同违约和赔偿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5.2 违约的处理原则
5.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2.2 在本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同义务的,另外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5.3 违约赔偿
如发生提交虚假信息、停产、变更、退市等行为,影响企业履行同义务的情形,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4 除另有约定外,本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若在通知发出后七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同任何一方履行本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在此影响期间内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理需要;
(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 一旦不可抗力情况结束,该方应立即恢复履行本同。
6.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一方;若该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书面通知,应先采取其他理方式通知另外一方,并在通讯恢复之日起七日内补充书面通知。该通知书应说明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6.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同另外一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6.4 不可抗力造成的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同义务持续超
过三十日的,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同。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
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同。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7.1因执行本同所发生的与本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在电力市场内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八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8.1 《广东电力市场保底售电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保底售电服务启动后,本同自动生效。
8.2 本同有效期:自甲方按规定接受乙方提供的保底售电服务之日起,至甲方与任一售电公司开始执行新的零售同之日止,同有效期至少一个月。
第九章 其他
9.1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9.2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 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9.3 本同解除不影响同中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效
力。
9.4 本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件2:适用售电公司原因启动保底服务流程图
附件3:适用电力用户原因启动保底服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