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XZC2022-C3-00002-YZLZ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XZC2022-C3-00002-YZLZ
采 购 人:岑溪市财政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目 录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咨询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 台(xxxxx://xxx.xxxxxx.xx)获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 9 时 00 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XZC2022-C3-00002-YZLZ
项目名称: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咨询服务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 |
01 | 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咨询服务采购 | 1 项 | 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咨询服务一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
预算金额:820000.00 元最高限价:820000.00 元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每天上午:8:00 至 12:00,下午 15:00 至 18: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文件,潜在供应商需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 CA 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xxx.xxxxxx.xx)-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磋商文件编制,通
2
过其他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将有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在“政采云”平台编制及上传响应文件。
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2 月 22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五、开启
时间:2022 年 2 月 22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梧州市政府采购网(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广西梧州岑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x/)。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设投标保证金。 4.供应商竞标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xxx.xxxxxx.xx)实行在线电子竞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 “政采云”平台(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指后缀名为“jmbs”的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查看电子竞标具体操作流程。
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000-000-0000)。
(3)CA 证书在线解密: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 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
注:1)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 CA 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 CA 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2)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4)供应商需要在具备有摄像头及语音功能且互联网网络状况良好的电脑登录“政采云”平
台远程开标大厅参与本次磋商,否则后果自负。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岑溪市财政局
地 址:岑溪市岑城镇大中路 51 号联系方式:xx,0774-82187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岑溪市岑城镇城东路 118 号
联系方式:xxx、xxx,0774-8219456/72883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 电 话:0774-8219456/728839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3 | 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 2.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2.2 对在“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5.1 |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5.2 |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联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必须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必须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主体方(或者牵头方)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必须符合采购需求,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按照联合体各方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 |
6.2 | ☑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 |
12.1.1 |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 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0 年或 2021 年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竞标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竞标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 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必须提供,否则 |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联合体竞标时,第 1-5 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分别提供,并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电子签章,规定签字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分公司参加竞标的,应当取得总公司授权; | |
12.1.2 | 报价文件 1.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12.1.3 | 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自拟); 8.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格式自拟);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15.2 |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即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包括 |
竞标服务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如有)、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 | |
16.2 |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 |
17.1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19 | 本项目不接受电子备份响应文件。 |
20.1 | 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2 年 2 月 22 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竞标邀请函。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竞标邀请函。 |
24.1 | 磋商小组的人数:3 人。 |
25 |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竞标邀请函” 首次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 分钟。 |
26.3 | 商务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
28.1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29.1 |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 明材料。 |
31.2 |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000-0000000,通讯地址:岑溪市岑城镇城东路 118 号。 现场提交质疑办理业务时间:每天8时00分到12时00分,15时00分到18时 00分,业务 时间以外、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
32.1 |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项目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 32.2 条规定的收费计算标准(□货物类/ ☑服务类/□工程类)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 3. 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xxxxxx |
xxxx:0000 0010 1260 0159 946 | |
33.1 | 解释: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33.2 |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是指经“政采云”平台认可的 CA 认证的电子签名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且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应当为年满 18 岁以上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 “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6.转包与分包
6.3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7.特别说明
7.1 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
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
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竞标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3 商务技术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
15.1 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 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竞标报价要求
15.3.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3.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
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采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
18.3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为准),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18.4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及公章一致,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身份证姓名及签名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或者加盖电子签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电子备份响应文件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在线编制生成且后缀名为“bfbs”的文件,是否接受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详见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 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政采云”平台。
20.2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
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方式可登陆“政采云”平台,进入“服务中心”中查看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与投送教程”)
21.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22.响应文件的退回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 17.4 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4.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基于“政采云”平台抽(选)取评审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和解密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 CA 锁,按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采购代理机构依托“政采云”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解密失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6.1 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6.2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6.3 商务/技术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4 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6.5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6.6 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采购人同意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7.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4.3 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7.4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9.签订合同
29.1 签订电子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领取电子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电子采购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线下签订纸质合同: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而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可追究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4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9.5 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磋商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磋商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6 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7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32.其他内容
32.1 代理服务收取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32.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 货物类 | 服务类 | 工程类 |
金额 |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 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 万元~1 亿元 | 0.25% | 0.1% | 0.2% |
1~5 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 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 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 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 亿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服务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者暂定价为 150 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l.5 %= 1.5 万元
( 150 - 100 )万元 ×0.8%= 0.4 万元
合计收费= 1.5 + 0.4= 1.9 万元
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 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3 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
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第三章 采购需求
说明: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2.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不得仅将磋商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竞标响应,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定制采购不适用本条款)。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采购预算(人民币):820000.00 元
序号 | 标的的 名称 | 数量及 单位 | 所属 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岑 溪 市国 有 企业 市 场化 转 型咨 询 服务采购 | 1 项 | 其他服务业 | 一、服务内容 1、拟定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方案报采购人审定通 过。 2、全程提供规范性指导。 3、供应商提供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咨询顾问服务。 二、服务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20]46 号文】提出了围绕政府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速度,统一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其他融资平台公司的思想,把融资平台公司打造成五位一 |
体、四资合一的“新平台”三、成果交付时间及要求 1、协议签订起 60 个工作日内提供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方案初稿供采购人讨论并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内提交最终方案。 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3、分析已清查评估的资产属性,挖掘可利用的国有优质资产,做好资产分类。 4、指导和协助平台母公司治理管理结构,理顺管理体制,理清政企关系;组建国有资本管理运营组织架构,协助整合平台子公司,整改若干个功能性平台公司从事具体业务; 5、指导和协助国有优质资产分批分类注入平台各功能性公司; 6、指导和协助将过去财政承担支出的各个项目转变为市场化承接,逐步将产生现金流运营和经营装入各个相应平台公司; 7、对相关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工作的全面协助和 指导。 | ||||
一、商务要求 | ||||
实施时间(期限) 和地点 | 1.实施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2.实施地点:广西岑溪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
合同签订时间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 |||
报价要求 | 1.竞标标人应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场化转型咨询服务实际情况对所有服务内容作出固定总价报价。 2.磋商总报价包括了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供应商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合同明 示或暗示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
付款条件 (进度和方式) | 1.自双方签定协议之日后,凭成交服务商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采购人向成交服务商支付合同总额 20%预付款; |
2.服务商完成并提交岑溪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升级方案初稿后,凭成交服务商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向服务商支付服务费至合同总额的 60%; 3.双方通过平台市场化转型升级方案,凭成交服务商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采购人向服务商支付费用至合同总额的 90%,待服务商所有服务工作完成,采购人支付服务商剩余合同总额的 10%服务费(不计息)。 | |
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 |
其他要求 | |
供应商竞标时应根据项目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做出符合实际项目具体情况的实施方案(其中包含技 术方案、管理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等),以作为评审依据。 |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资格审查
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注: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政采云”平台“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链接入口。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查询,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1.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5)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符合性审查
2.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已电子回函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签章。
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的情况下,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3)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4)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5)商务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6)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7)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8)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0)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5 条情形;
11)技术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12)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3)磋商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4)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
的;
15)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响应文件拟分包的;
16)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17)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
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2.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电子澄清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
3.7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 除本章第 3.7 条情形外,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最后报价
4.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 4.3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4.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提交最后报价。
4.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章第 3.7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4.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4.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6 最后报价统一开启后,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4.7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规定修正。
4.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4.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4.10 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4.11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比较与评价
5.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5.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4 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5.5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 4.3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5.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二、评审标准
序 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具体内容 | 分值 |
1 | 价格分 | (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对供应商的竞标报价给予 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竞标报价×(1-10%)。接受大 | 10 分 |
6.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竞标报价× (1-3%)。除上述情况外,评审价=竞标报价。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 10 分。 (6)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10 分 | |||
2 | 技术分 | 评审因素 | |
2.1 | 项目理解与分析 | 一档(8 分):了解项目的背景、工作目的及目标等信息掌握描述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二挡(12 分):方案内有对项目总体理解和认识,对项目所在区域平台公司发展情况有所了解; 三挡(18 分):在第二档的基础上充分地针对项目基础条件、资源 条件等现状多项条件进行合理分析,其中对如何组建集团公司、整 | 18 分 |
合平台公司股权、优化股权结构作出具体规划论述。 | |||
2.2 | 服务方案及质量管理措施分 | 一档(7 分):提供的项目服务方案能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二档(14 分):提供的项目服务方案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方案内容有规范采取的咨询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的做法和说明。 三档(21 分):在第二档基础上,方案内容有对本方案所采用咨询 质量管理方法的优势分析、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等进行分析,能精确到具体工作的指导。 | 21 分 |
2.3 | 进度安排及组织计划分 | 一档(5 分):符合项目要求的编制进度,承诺按时完成成果文件;二挡(10 分):有项目实施期间工作组织计划、编制进度计划和组织协调方案; 三档(25 分):在第二档的基础上,在方案内加入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机构图能体现人员安排及编制进度安排,得 5 分; (2)针对本项目的管理,有岗位职责,得 5 分; (3)供应商有办公及行为管理相关制度,得 5 分; (4)供应商有财务相关制度,得 5 分; (5)供应商有人力资源及薪酬相关制度,得 5 分。 | 25 分 |
3 | 商务分 | 评审因素 | |
3.1 | 拟投入人员分 | 一、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1)具备相关职(执)业资格的,得 4 分; (2)具有 10 年以上(含)工作经历,得 3 分,9-6(含 6 年)年, 得 1 分,5 年及以下工作经历不得分。(该项满分 3 分) 注:依据资格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和工作履历打分。需提供供应商为本项目的负责人缴纳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2 月至少其中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不得分。二、拟投入团队主要人员: (1)拟投入的人员 1-2 人得 4 分;3 人及以上得 6 分,本项满分 6 分; (2)拟投入项目人员中(该项不含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职业资 | 17 分 |
格的,得 2 分; (3)拟投入项目人员中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的,每投入一人得 1 分,本项满分 2 分; 注:依据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打分,以上人员必须是供应商单位员工,需提供供应商为拟投入人员缴纳 2021 年 9 月- 2022 年 2月至少其中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否则该项不得分;如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及返聘合同复印件。 | |||
4 | 项目业绩分 | 评审因素 | |
4.1 | 项目业绩经验 | 供应商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完成过政府有关部门或平台公司提 供咨询服务业绩的,每个业绩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 注:提供的服务(无不良记录)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能清晰反映所完成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金额,否则将不予评审;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的只算一次)。 | 9 分 |
总得分=1+2+3+4 |
7.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符合本章第 4.3 条
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要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技术要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 |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在“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在“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竞标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址 。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
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
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特此承诺。
注: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报价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封面格式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2.报价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竞 标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如有):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序 号 | 服务名称 | 数 量 | 单 位 | 总价 | 备注 |
1 | |||||
合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 ) |
注:
1. 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加盖电子签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如为联合体竞标,“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标注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 如为联合体竞标, 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授权委托书
(非联合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 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 “本人”。
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 (牵头人名称)与 (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签订的《联合体竞标协议书》的内容,
(牵头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现授权 (姓名)为联合委托代理人,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牵头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 “本人”。
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
(注:按采购需求具体条款修改)
所竞分标:
项目 |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 供应商的响应 | 偏离说明 |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 (范围) | |||
合同签订时间 | |||
… |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 “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要求偏离表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技术要求 | 竞标响应 | 偏离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 “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所竞分标: 分标
专业技术资格 | |||||
姓名 | 职务 | (职称)或者职 | |||
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证或者其他 | 证书编号 | 参加 工作时间 | 劳动合同编号 | ||
证书 | |||||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2.供应商应当附本表所列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 电子签章) : 日 期: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日 期: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合同文本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为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提供咨询服务、方案设计和资产注入等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桂政发[2020]46 号文】提出了围绕政府加快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速度,统一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其他平台公司的思想,把平台公司打造成五位一体、四资合一的“新平台”。由乙方提岑溪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咨询顾问,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拟定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方案报甲方审定通过。
2、全程提供规范性指导。
3、乙方提供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的咨询顾问服务。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进行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切工作相关的报告、资料、材料,需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提供的,甲方负责协调。
2、在乙方的服务过程中应给予一切必要的支持。
3、甲方有权随时询问乙方的工作进度,并提出工作建议。
4、甲方有权对有关报告提出修改建议。
5、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方案初稿供 7 个工作日给予乙方反馈方案意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签订 60 个工作日内提供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方案初稿供甲方讨
论。
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3、分析已清查评估的资产属性,挖掘可利用的国有优质资产,做好资产分类。
4、指导和协助平台母公司治理管理结构,理顺管理体制,理清政企关系;组建国有资本管理运营组织架构,协助整合平台子公司,整改若干个功能性平台公司从事具体业务;
5、指导和协助国有优质资产分批分类注入平台各功能性公司;
6、指导和协助将过去财政承担支出的各个项目转变为市场化承接,逐步将产生现金流运营和经营装入各个相应平台公司;
7、对相关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工作的全面协助和指导。第五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岑溪市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咨询服务费: 元(人民币大写 )。 2、支付时间
自双方签定协议之日后,凭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20%预付款;
乙方完成并提交岑溪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升级方案初稿后,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至合同总额的 60%;
双方通过平台市场化转型升级方案,凭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至合同总额的 90%,待乙方所有服务工作完成,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合同总额的 10%服务费(不计息)。
第六条 其它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行终止。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2、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如需更进一步明确合作方式增加合作业务范围,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代理机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年 月 日 | 乙方:(章) 年 月 日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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