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电子文档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xx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066 号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附加补充工伤团体(2022 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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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6.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3、2.4、3.2、5.1、6.1、7.2、7.4、7.5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6.1
❖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7.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2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双方订立的合同 | 4.保险费的支付 | 8.1 工伤 | |
1.1 合同构成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2 斗殴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被保险人的变动 | 8.3 毒品 | |
1.3 投保范围 |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 8.4 非处方药 |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6.合同解除 | 8.5 酒后驾驶 | |
2.1 保险金额 |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2 保险期间 | 风险 | 8.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2.3 保险责任 |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8 机动车 | |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 7.1 效力终止 7.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9 潜水 8.10 攀岩 | |
3.保险金的申请 | 7.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1 探险 | |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 7.4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7.5 合同内容变更 7.6 联系方式变更 7.7 争议处理 | 8.12 武术比赛 8.13 特技表演 8.14 有效身份证件 8.15 现金价值 | |
3.5 诉讼时效 | 8.释义 |
👉 条款目录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附加补充工伤团体(2022 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xx附加补充工伤团体(2022 版)意外伤害保险”简称“xx附加补充工伤 2022”。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xx附加补充工伤团体(2022 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 双方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电子文档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范围 |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
2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附加险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及一至四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只有投保人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责任并支付对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方承担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需在保险单上载明。若下列 保险责任未经投保人选择且未载明于保险单上,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2.3.1 | 基本责任 | 以下为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责任: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见 8.1)意外致残,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至十级,并符合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投保时保单签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该给付 |
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向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以一次为 限。 | ||
2.3.2 | 可选责任 | 以下为本附加险合同的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选择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责任进行投保,并支付对应的保险费。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致残,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至十级,并符合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投保时保单签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金,该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向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金以一次为 限。 | |
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致残,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并符合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本公司按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向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金 以一次为限。 | |
一至四级一次性 |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致残,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 | |
工伤医疗补助保 | 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
险金 | (GB/T16180—2014,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的规定,经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并符 | ||
合当地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本公司按一至四级一次性 | ||
工伤医疗补助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至四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 | ||
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向每一被保险人支付的一至四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保险金 | ||
以一次为限。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见 8.2),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3);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8.4)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6),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8.7)的机动车(见 8.8);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9)、跳伞、攀岩(见 8.10)、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8.11)、摔跤、武术比赛(见 8.12)、特技表演 (见 8.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之前发生的工伤或所 患的疾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2.5 |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 除以上“2.4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减轻本公司责 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附加险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8.14); (3)工伤事故报告书;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证明;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残疾程度鉴定书;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可选择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月支付,具体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月交保险费支付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于月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此处,月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合同生效日在每月对应日的前一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支付保险费的,自月交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5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
5.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按本附加险合同“2.3 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某些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8.15)。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 事故但尚未支付保险金,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
6 | 合同解除 | |
6.1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7.1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3)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
7.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7.4 |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1)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向投保人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若其危险程度降低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保险事故发生当时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并退还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减收的相应保险费。 (2)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向投保人收取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应加收的相应保险费;若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如果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的拒保范围内但未依 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
7.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 |
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 保人。 | ||
7.7 | 争议处理 |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8 | 释义 | |
8.1 | 工伤 | 工伤认定以国务院最新修订或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 |
8.2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8.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4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8.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7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8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9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0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1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2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3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8.1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
8.15 | 现金价值 |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 m 为保险合同经过日数,n 为保险期间的日数。按月支付保险费的,现金价值=最后一期已支付的月交净保费×(1-m/n), m 为最后一期已支付的月交保险费已经过日数,n 为最后一期已支付的月交保险费对应月份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的各项 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