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AN」意指「券商客戶編碼」,即由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SEHK的要求編製的SEHK規定格式的唯一識別碼,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 則》中不時修訂的其他含義;
開立賬戶 條款與條件
開立賬戶條款與條件 2022年5月版
922513
開立賬戶 條款與條件
第一部份 3
定義及釋義
第二部份 14
賬戶條款與條件
第三部份 48
第四部份 60
數碼服務
第五部份 66
交易
第六部份 72
標準信貸融資條款與條件
附件 80
第七部份 82
非傳統投資產品
附件1 88
附件2 90
附件3 92
第八部份 93
實物貴金屬交易
第九部份 96
證券借貸
第十部份 100
交易所買賣衍生品
附件 102
買賣期權的附加條件
香港補充文件 103
新加坡補充文件 112
共享關係補充文件 118
第一部份:定義及釋義
1. | 定義 除非另有規定或其中特別要求,以下術語在本協 | 稅、開銷、費用或成本出現重大增加的情況);或 | |
議中的含義所列如下: 「可用商品」意指第六部份附件第一節第2條或 | (i) | 本行根據其酌情權(本著善意行事)確定的調整事件; | |
(a) (b) (c) (d) (e) (f) | 第二節第1條所列的任何產品、貨幣或商品(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修改、更改或修正); 「可用貨幣」意指視乎供應情況而定,第六部份附件第一節所列的某種CLC可用貨幣或TR可用貨幣(視情況而定,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修改、更改或修正); 「賬戶」意指任何以客戶名義或代表客戶在本行開立或維持的賬戶(包括任何投資賬戶、信託賬戶、交易賬戶或任何一種分賬戶); 「賬戶申請表」意指與賬戶有關的申請表; 「調整事件」意指基礎資產發生的下述任何事件: 該等事件通常導致行使價格或與交易有關的任何其他價格作出任何調整(包括對本行簽訂的任何對沖安排作出的調整或變動); 該等事件通常導致作為交易對象的基礎資產總數作出任何調整; 如相關,該等事件要求指定證券交易所根據其規定對通過指定證券交易所買賣之交易作出調整; 相關基礎資產被暫停買賣、取消上市資格、分 拆、合併、重組或調整結構,或成為收購要約、發盤收購、交換要約或類似事件的對象; 發行基礎資產的公司派送紅股,即透過退還資本或配股或特別派送(例如特別股息)或其他令其資本結構發生改變的方式進行分紅; 發行基礎資產的公司是收購對象,或準備與另一家公司合併或整合,或簽訂一份協議安排或轉移其全部或絕大部份資產予另一家公司,或遭國有化、沒收財產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予任何政府機 構,或破產或資不抵債,或發生限制轉讓基礎資產的類似程序; | 「聯營公司」意指本行的任何聯營公司、分行、總行、代表辦事處,或符合以下條件的任何實體 (不論是否為法人):(i)由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ii)直接或間接控制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iii)與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受共同控制;此處「控 制」意指直接或間接擁有多數表決權(或就任何實體而言,如果適用法律將「控制」或其等效物指定為對該實體的「控制」,則為適用法律規定的較低百分比),或有權透過擁有具表決權證 券、合約或其他方式指導或促成管理層或政策的方向,包括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成員公司; 「平倉總限額」意指各項抵押資產的平倉限額的等值金額之和; 「抵押品總值」意指各項抵押資產的抵押品價值的等值金額之和; 「協議」意指本條款與條件(包括任何相關的補充文件)、賬戶申請表、收費價格表、任何為特定服務及/或客戶交易而訂定的任何其他協議及任何相關的確認書(包括本行和客戶為根據第五部份和任何授信文件執行交易而訂定的任何協議); 「附件」意指附於任何部份之後並列明為「附件」的內容; 「適用法律」意指任何司法權區或由司法權區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政府機構或監管部門發佈的所有相關或適用的條例、法律、規定、法規、法院命令和裁決、司法解釋、指示、指令、法典、指引和通函,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還須包括任何司法權區的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交易註冊處、交易資料儲存庫及中央存管機構的稅務法律和規例、反賄賂與反貪污法律法規、反洗錢法律法 規、制裁、規則、要求、慣例及實踐方式; 「申請」意指本行就任何賬戶及/或任何服務要求提交的任何申請或表格; | |
(g) (h) | 未足額繳納股款的股份接到補繳股款的通知; 本行無法對沖或無法繼續對沖其風險敞口(或本 | 「資產」意指依照客戶作為託管人開立和維持信託賬戶的條款與條件,由客戶或本行指令交付或轉讓,並經本行明確表示知悉和確認的客戶所有 | |
行因為持有或繼續持有對沖安排而導致稅項、賦 | 類型的證券、現金、貴金屬、貨幣、單位、債 |
券、票據、存托憑證、金融及債務工具、商品、金融期貨、外匯合約、期權、認股權證、掉期和期貨合約以及任何其他資產,從而根據本協議執行安全託管或全權投資組合管理,涉及資產的所有內容將被闡釋為涵蓋涉及上述信託之資產,雖然資產之受益所有權可能歸屬於信託受益人;
「授權簽署人」意指在客戶任何特定時刻,由賬戶申請表或授權書(包括但不限於全權授權書、有限授權書和持久授權書,定義見第二部份第 2.8條)或向機構發出的有關任何賬戶或任何形式可為本行接受的客戶交易開展的其他函件、文件或工具任命的客戶授權人士,以上須由客戶合法簽署並經本行收妥,且本行未收到客戶撤銷或終止該等人士的任命、權利或許可權的任何書面通知;
「本行」意指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透過所在司法權區的分行、准予繼任者和承讓人從事經營活動;
「本行基本利率」意指就任何相關期間而言,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確定向借款客戶收取的費率。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納入或考慮以下組成部份(但不限於以下組成部分,且無義務說明不同的組成部份):適用參考利率;與流動性和融資安排相關的成本;因資本金、準備金、特別存款或關於有關金額的其他內部或監管要求而產生的成本;以及任何其他成本和撥 備。本行基本利率的每個組成部份可能不時波動 (單獨或相對),如果本行認為本行基本利率的任何組成部份降到零以下,本行有權(但無義務)為該等組成部份指定零利率。
「本行工作日」意指任何本行於司法權區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公眾假期);
「BCAN」意指「券商客戶編碼」,即由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SEHK的要求編製的SEHK規定格式的唯一識別碼,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不時修訂的其他含義;
「權益計劃投資者」意指第七部份附件2中所述含義;
「借款人」意指在適當的情況下,本行應要求向其授予或繼續授予本行可能不時同意的信貸融資的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並在各個情形中包括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同意的任何相關個人代表、准予承讓人和繼任者;
「分行」意指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行;
「工作日」(在第五部份中),意指相關確認書中指明的日子;若未指明日期時則為銀行工作日,且:
(a) 就須予付款日而言,意指商業銀行於相關確認書規定的地點履行相關貨幣付款義務的日子;如果地點未有明確規定,則為該付款貨幣的主要金融中心;及
(b) 就須予交割日而言,意指商業銀行在相關確認書規定地點的營業日子;若地點未有明確規定,則為相關交割的金融市場;
「工作日」(在本協議中除第五部份外),意指本行在司法權區營業的日子,若付款涉及本幣之外的某種貨幣,則意指以該貨幣為主要金融中心之地點的營業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任何公眾假期);
「計價代理」在相關交易中意指本行,除非在相關確認書中另作規定。計價代理將根據現行市場實踐方式及/或契約規定並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作出所有決策;
「看漲期權」意指買方以行使價從賣方購買特定數量基礎資產的權利但非義務(在行使時除外);
「現金結算」將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a) 看漲期權:有關指定的證券交易所於行使日收市時的基礎資產最後交易價(或各方協定的其他看漲期權價格)減去行使價之差,乘以期權獲執行的基礎資產數量;及
(b) 看跌期權:行使價減去有關指定的證券交易所於行使日收市時的基礎資產最後交易價(或各方協定的其他看跌期權價格)之差,乘以期權執行的基礎資產數量;
「CCP」意指第五部份第1.4條中所述之含義;
「抵押資產」意指任何:
(a) 可用貨幣的現金或定期存款;
(b) 證券;
(c) 擔保工具;或
(d) 本行可接納及不時以本行為受惠人作為擔保品提供的其他資產,不論附加於或取代前述任何一 項;
「CID」意指與獲分配BCAN的客戶相關的以下客戶身份資料,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可能不時修訂的其他含義:
(a) 客戶身份證件中顯示的客戶全名;
(b) 身份證件的簽發國或司法權區;
(c) 身份證件類型;及
(d) 身份證件號碼;
「索賠」意指任何及所有索賠、行動、訴訟、法律程序、要求、命令、賬戶索賠或衡平法賠償或衡平法留置權,不論其性質和起因為何;
「CLC可用貨幣」意指CLC可用貨幣列表所列的
「第1籃貨幣」、「第2籃貨幣」、「第3籃貨
幣」中所列貨幣,或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其他籃子貨幣,視可用情況而 定;
「CLC可用貨幣列表」意指第六部份附件第一節第1條所規定的貨幣清單(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修改、更改或修正);
「CLC信貸融資」意指根據授信書的條款,不時就以下各項以CLC可用貨幣提供予借款人的商業信貸融資:
(a) 透支墊款;
(b) 固定墊款;及/或
(c) 發出保證書;
「CLC貸款」意指在任何時候使用的所有CLC信貸融資之貸款本金總額,包括與本行基於CLC信貸融資發出的未結算或未到期保證書有關的本行實際或或有負債;
「客戶」意指以其名義於本行維持賬戶及/或本行向其提供服務的人士。如果多位客戶開設聯名賬戶,除非另有其他規定,否則以其名義開立賬戶的每位人士均屬於「客戶」;
「客戶交易」意指本行為客戶或兩者共同對賬戶 (或與賬戶有關)執行的任何交易,包括(i)任何交易,(ii)使用信貸融資的任何交易,(iii)任何證券交易,(iv)任何NTIP交易,(v)任何貴金屬交易和 (vi)根據第九部份進行的任何證券借貸交易;
「平倉比」就所有抵押資產而言,意指本行根據第六部份附件第三節針對相關類別或種類資產不時規定的平倉比(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修改、更改或修正)或本行就上述抵押資產不時規定的其他類似比率;
「平倉限額」就所有抵押資產而言,意指本行確定的抵押資產之市場價值(由本行全權確定)乘以該資產所適用的平倉比;
「抵押品價值」就所有抵押資產而言,意指本行確定的抵押資產之市場價值(由本行全權確定)乘以該資產所適用的借款比率;
「商品包括並意指如下(未詳盡列舉):
(a) 能源(包括天然氣、原油、民用燃料油等);
(b) 工業原材料(包括銅、鎳、鋅、鉛、錫、鋁等)和貴金屬;及/或
(c) 「軟商品」,即生長而非開採的商品(包括農作物,如玉米、大豆、小麥、酒精、食用糖、咖啡等),
以及本行不時訂明為商品的任何其他產品、物品、貨物或貨品;
「確認書」意指載有客戶簽訂的客戶交易的部份或全部特定條款、條件和特點的書面通知(包括以電子郵件、傳真及/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或途徑(包括數碼服務)發出的通知書),不論是否(i)指本協議或任何附屬協議,或(ii)需要取得客戶的書面或其他確認;
「資金成本」就任何相關期間而言,意指經本行核准之以下利率總和:(i)本行在司法權區的銀行同業市場或其他相關銀行同業市場上報出的指定貨幣存款利率(關於相同或相關期限內待定資金成本可比金額);以及(ii)經本行核准之履行準備金、特別存款或關於有關金額的其他監管要求(在各個情況下)之成本的利率,惟倘本行確定資金成本為負數,則利率應為零;
「對應價值」就商品的名義數量而言,意指由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權確定的金額將為從市場上購買該等商品的名義數量所須支付的協定指定貨幣金額(購買商品情形),或為出售該商品的名義數量時可從市場上取得之金額(出售商品情形),上述二者情形均為扣除所有出售費用之淨額;
「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繼任者,以及由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直接或間接控制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與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士;
「貨幣」意指任何司法權區法定貨幣中計值的金錢或歐元;
「貨幣交易信貸」意指根據授信書的條款提供予借款人的外匯交易信貸、貨幣期權交易信貸、貴金屬交易信貸、貴金屬期權交易信貸、利率掉期交易信貸、利率掉期期權交易信貸及/或本行不時准許的信貸項下的其他金融工具和產品;
「數碼服務指令」意指第四部份第1.3條中所述含義;
「休眠賬戶」意指本行在確定賬戶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客戶交易後指定為「休眠賬戶」的賬戶,該期限由本行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决定;
「提款」意指借款人在透支賬戶上作出或將作出的提款,或(視情況而定)該等提款的當前未償還金額;
「提前終止清算金額」就已終止的交易而言,意指根據第五部份第11條計算的金額;
「提前終止日」就所有交易而言,意指根據第五部份第10.1(a)條確定的日期;
「持久授權書」意指第二部份第2.8條中所述之含義;
「等值金額」於任何時候,就參考貨幣的任何金額而言,意指該等參考貨幣的金額;以及就參考貨幣以外的任何可用貨幣的任何金額而言,意指
按照本行參考貨幣與可用貨幣的現行匯率(由本行決定)由可用貨幣兌換的參考貨幣金額; 「ETD交易」意指第五部份第1.3條中所述之含義; 「違約事件」意指以下任何事件之一: | 及/或可用貨幣所在或交易的司法權區及/或任何其他國家發生或相關的任何政治、金融或經濟狀況)及/或任何重大不利變更,而本行認為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履行或遵守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所承擔義務(包括任何擔保、保證、賠償或其他文書項下的義務)的能力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 ||
(a) (b) (c) (d) | 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未按照本協議或任何授信文件規定的方式按時支付和交付本協議或任何授信文件項下的任何現金和證券; 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違反本協議、授信文件、擔保文件及/或本行可能不時要求就服務完成、簽署及/或交付的其他文件下的任何條件,或未能遵守或履行其於上述各項下的任何承諾或義務,或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於上述任何一項下作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於任何時間屬於或成為不正確、具誤導性及/或遭到違反; 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撤回或否認或打算撤回或否認本協議、任何授信文件、任何擔保文件及/或本行可能不時要求就服務完成、簽署及/或交付的其他文件; 任何擔保文件根據其條款生效; | (j) (k) (l) | 任何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要求之必要第三方許可、授權或同意,包括任何相關金融服務許可或對持有該等許可的豁免、被撤銷、不被續期或被暫停; 第二部份第21.1(e)條中提到的任何同意、授權或批准:(i)以本行不能接受的方式被修訂;(ii)被全部或部份地廢除、撤回、暫停生效或終止;(iii)到期、且沒有續簽;或(iv)以其他方式未能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並且本行認為上述情況可能會對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向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履行其任何義務的能力或本行或任何其聯營公司行使或強制執行其對客戶、借款人及/或任何擔保方的任何權利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不可抗力事件、調整事件或價格干擾事件,而本行認為無法及/或不宜在第五部份第8.2條規定的事件發生時開展交易; |
(e) (f) (g) (h) (i) | 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未經本行或相關聯營公司(如適用)的同意,移動、轉移或轉換或試圖移動、轉移或轉換抵押或轉讓予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任何現金或資產,或就其設立、試圖設立或允許其上存在任何按揭、抵押權益、留置 權、押記(或類似權益); 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所承擔的任何擔保覆蓋或其他維護擔保水平的義務已低於規定的水平或違反前述義務,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給予的任何擔保水平因任何事件或情況而遭受重大不利影響,及/或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在本行指定的任何期間內未能或拒絕修正上述任何情形; 本行合理認為提供予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作為擔保的任何現金或資產價值受到重大不利影響,及本行認為無法及/或不宜根據第六部份第13條處理有關情形,或為保證客戶或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承擔的未償還總額和任何義務或責任而提供的任何擔保於任何方面可能屬於或成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或本行認為處於危險狀 態; 本行合理認為或客戶、借款人或代表客戶或借款人的任何人士聲稱,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所承擔的任何重大義務(包括為保證客戶或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承擔的未償還總額和任何義務或責任而提供的任何擔保)對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或可強制執行性; 客戶、借款人及/或任何擔保方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或業務(如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為公司,包括其管理層或董事的任何變更)及/或於國際資本及/或貨幣市場發生任何情況(包括在可用商品 | (m) (n) (o) (p) (q) | 客戶、借款人、任何擔保方或其事務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成為任何司法權區的反貪調查局、稅務、警察部門及/或任何類似政府機構或監管部門的調查對象,或不論什麼種類的法律程序或訴訟(民事或刑事)對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提 出,而且本行認為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履行或遵循其對本行的義務的能力會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本行合理地認為,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從事欺詐、偷竊、洗黑錢、恐怖主義融資或其他非法或受制裁的活動; 債權人接管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的所有或任何部份的業務或資產,或者對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的任何賬戶及/或任何財產或資產採取或執行任何查封、財產扣押、沒收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可能面對此等事件; 任何向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提出的法律程序或訴訟(刑事或民事),不管是在司法權區或在其他地方,並且本行認為將嚴重不利地影響客 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履行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義務; 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i)訂立或採取任何步驟或遭他人採取任何步驟以期與其債權人或各類債權人訂立或為其債權人或各類債權人的利益而訂立任何債務償還安排、一般轉讓、延期償付或折衷方案或安排,或(不論是透過實施法律或其他方式)受該等安排的約束,或該等債務償還安排、一般轉讓、延期償付或折衷方案或安排被提出或生效,或就該等債務償還安排、一般轉讓、延期償付或折衷方案或安排提交申請;(ii)停止、中止或可能要停止或中止對所有的或基本上為其所有的債務償付,或開始協商或提出訴訟或採取 |
(r) (s) (t) (u) | 任何其他行動以重新安排或推遲其所有或基本上所有的債務;(iii)無法、將無法或可能無法,或依據適用法律被視為無法、可能無法或承認其無法支付其到期的債務;(iv)被宣佈或變得無力清償債務或破產,或承認其變得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或(v)在任何司法權區產生或採取類似於上述 (i)至(iv)項的任何狀態、程序或步驟,或受其約 束; 如果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為一家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公司,則任何人士在任何司法權區採取任行動(本行認為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行為除外)以期對客戶、借款人、擔保方進行清盤或清算或司法管理,或任命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的或其部份資產的清算人、接管人、繼承財產管理人、行政接管人、資產管理人、司法管理人、受託人或類似人員(在各情況下,均包括臨時或暫定人員),或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遭提出任何類似訴訟; 如果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為個人,任何人員在任何司法權區出於以下目的採取的任何行動 (本行認為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行為除外):(i)令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進入破產、無力償債、自願償債安排、安排或債務償還計劃或類似流 程,或與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的債權人或各類債權人達成任何和解、協議或安排(包括任何臨時命令),或(ii)任命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的或其部份資產的接管人、繼承財產管理人、代名 人、監管人、受託人、法定承讓人、資產管理人或類似人員(在各情況下,均包括臨時或暫定人員);或(iii)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在任何司法權區遭提出任何類似訴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類似訴訟生效,或(iv)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死亡、精神失常、(本行合理認為)無法管理其事務或被託管; 如果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為一家合夥公 司,任何人員在任何司法權區出於以下目的採取的任何行動(本行認為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行為除外):(i)令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進入破產、無力償債、自願償債安排、安排或債務償還計劃或類似流程,或與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的債權人或各類債權人達成任何和解、協議或安排(包括任何臨時命令),或(ii)任命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的或其部份資產的接管人、繼承財產管理 人、代名人、監管人、受託人、法定承讓人、資產管理人或類似人員(在各情況下,均包括臨時或暫定人員);或(iii)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在任何司法權區遭提出任何類似訴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類似訴訟生效,或(iv)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的任何合夥人死亡,或(v)產生或提出與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的任何合夥人有關的類似於上述(i)至(iv)項的任何狀態、程序或步驟; 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在到期時未支付或在正常到期日之前成為應支付而未支付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債務(不管是否欠於本行); | (w) (x) (y) (z) (aa) (ab) (a) (b) | 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履行或遵循其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任何一項或多項義務,或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行使其與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有關的所有或任何權利及補救措施,即屬違法或將成為違法行為; 任何法律、法規或指令、或任何法律或法規的任何變化將或可能將改變、暫時停止、終止或免除客戶或任何擔保人履行其對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義務; 發生本協議或本行與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簽訂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與客戶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違約事件、終止事件或類似事件(不論如何稱述); 任何事件發生、該事件在已作出通知、時效消失或履行任何條件的情況下將可能成為違約事件; 本行合理認為,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履行本條款與條件或特定交易規定之能力因其業務、資產或財務狀況變動而被削弱;或 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未能遵守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項下與任何客戶交易、信貸融資申請 及/或信貸融資授予相關的任何要求; 「交易所」意指第五部份第1.4條中所述之含義; 「指定交易所」意指: 一個主要市場、交易所、報價系統或結算系統(視情況而定),根據各方在確認書中達成的協 議,基礎資產的交易、或指數的計算及發佈將適用該主要市場的規則。若基礎資產未上市,其適用的規則(結算、交割價的計算等)將在確認書中規定;及/或 一個主要市場、交易所、報價系統或清算系統(視情況而定),若需進行調整(如攤薄、拆股、合併、資本重組、市場中斷等),則根據各方在確認書中達成的協議,該主要市場的規則將適用; 「行使日」意指期權行使生效的工作日; 「行使價」或「履約價」意指:確認書中規定之單位基礎資產價格,該等基礎資產能夠於相關期權行使之時以該等價格購買或出售。就債務工具而言,除非確認書中另有規定,否則任何應計利息應依據該等基礎資產之適用計算規則加入行使價之中; 「到期日」意指期權可以行使的(最後)日子。若協定到期日並非工作日,則除非另行指明,否則到期日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風險水平」意指在任何時間: |
(v) | 任何政府機構(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將客戶、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的全部或大部份業務或資產收歸國有、強制收購、徵用或沒收; | (a) (b) | CLC積欠款項的等值金額; 證券交易信貸融資中所有未平倉倉盤的最低維持 |
保證金總額; |
(c) 貨幣交易信貸融資中所有未平倉倉盤的最低維持保證金總額;及
(d) 未平倉倉盤總額;
在各個情況下,如適用;
「非常事件」意指就任何客戶交易而言,本行善意認為對該等客戶交易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及/或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權確定超越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且其影響超出本行合理避免的權力範圍的任何事件、情況、影響、狀況或事態或其任何組合(不論在本協議日期當日或之前存在或發生,或在本協議日期之後產生或發生),包括但不限
於:(a)影響貨幣、商品、證券、金融工具或基金的可用性、可兌換性、信貸或轉讓的任何形式的外匯管制、限制或要求或其任何性質的變更或暫停貨幣交易;(b)對司法權區、個人或實體的任何形式之債務或其他暫行禁令,該等客戶交易之基礎貨幣、商品、證券或工具之任何貶值、改變貨幣單位或廢止;(c)本行就其在客戶交易中所受風險敞口達成的對沖安排所發生的任何違約事件(或同等事件);(d)本行善意認為改變或變更本行於該等客戶交易簽訂時履行之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形式之限制或要求;(e)任何市場、清算所、相關代理行或其他代理(如券商、本行的代理人或委託人、託管人、次級託管人、交易商、交易所、清算所)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其義務、休市或沒有報價,(f)任何政府當局、監管機構、部門、理事會或其他機構(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或其任何代理機構的要求、任何政府或超國家機構或當局的法案和條例,或政府干預,及/或(g)任何天
災,包括任何傳染病或流行病、任何災難、自然災害、火災、水災、霜凍、風暴、爆炸或化學污染的實際、可能或疑似發生;
「信貸融資」意指本行可不時向借款人提供的透支、信貸、貸款、銀行和貿易融資額度(包括 CLC信貸融資和TR信貸融資)以及最廣義的資金融通形式(經不時修改、更改或補充),「信貸融資亦可單指上述任何一種形式;
「授信文件」意指任何或所有授信書、本協議、擔保文件、相關授信書特別規定的任何文件、以及本行可能不時要求完成、簽署及/或交付有關信貸融資的任何其他文件;
「授信書」意指第六部份第1.1條中所述之含義;
「固定墊款」意指本行根據授信文件條款已經或擬向借款人提供固定金額墊款,墊款單位為可用貨幣,金額與期限須經本行同意並接受;
「不可抗力事件」意指本行善意認為對客戶交易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及/或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確定超越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不論就受影響方或其他方面而言)且其影響超出本行可合理避免的權力範圍的任何事件、情況、影響、狀況或事態或其任何組合(不論在本協議日期當日或之前存在或發生,或在本協議日期之後產生或發生),包括但不限於:(a)任何非常事件,(b)傳輸或電源、通訊或電腦設施或系統的任何損壞、故
障或失效、罷工或勞工行動、停工、任何能源或公用設施不可用,(c)戰爭、外敵行為、敵對狀態 (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入侵、叛亂、革命、暴動、騷亂、惡意破壞、民變、內亂、恐怖行為、蓄意破壞或其他封鎖或禁運,(d)軍事行動或篡奪權力,(e)任何適用法律的實施、引入、修訂或變更(包括解釋的變更),或政府機構或監管部門未能或延遲執行該等適用法律;(f)任何電訊網路營運商的行為或違約、郵政服務的任何暫停或中 斷,以及由於第三方通訊營運商的原因無法使用本行電腦系統通訊線路(不論是否在司法權區內)的情況;
「基金」意指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有限合夥或其他計劃等任何集體投資計劃,不論是否由本行管理;
「英鎊」意指英國的法定貨幣;
「政府機構」意指任何政府或準政府機構或實 體、法院、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財政、貨幣、稅務、司法及/或任何其他機構(不論是否在司法權區內);
「GST」意指根據司法權區適用法律的規定徵收之任何商品和服務稅;
「擔保」意指任何擔保、SBLC、保證或任何其他信貸、或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根據本行對第三方負有義務(不論實際或或有)或分行對另一分行負有義務(不論實際或或有)之信貸融資,而出於借款人利益或應其要求不時發出或達成任何其他工具;
「監護人」意指第二部份第3.7條中所述之含義;
「港元」意指香港的法定貨幣;
「HKMA」意指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分行」意指在香港的分行,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九龍柯士甸道西一號環球貿易廣場八十八樓,並根據不時修改、修正或補充的《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取得牌照,牌照號碼:B248,上述分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屬於註冊機構,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和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AAP920);
「ID」意指用於識別特定對象、記錄或人員的識別符;
「身份資料」意指任何有關最終所有者或任何客戶交易之任何其他相關方的資料,包括該等所有者的身份、職業、地址、詳細聯絡資料、業務活動性質和範圍、資金來源、商業結構、股權和其他資料;
「價內」意指內在價值為正之期權;
期權「內在價值」意指本行決定之基礎資產價值超過(如果為看漲期權)或低於(如果為看跌期權)行使價時的金額;
「投資賬戶」就第五部份而言,意指客戶根據本協議開展交易時使用之賬戶或分賬戶;
「司法權區」就第二部份第32條或其他目的而言,意指本行透過分行開立和維持賬戶的地區,不論是否存在共享關係(定義見共享關係補充文件);
「關鍵人士」就信託而言,意指信託的委託人、授予人、資產出資人、保護人、投資顧問、執行人和受益人;
「借款比率」就所有抵押資產而言,意指本行根據第六部份附件第三節針對相關類別或種類資產不時規定的借款比率(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修改、更改或修正)或本行就上述抵押資產不時規定的其他類似比率;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率(LIBOR)」意指由本行確定的與任何相關期間或任何相關金額有關的如下利率的算術平均值(若有必要則四捨五入至 1/16%的最接近的整數倍):
(a) 指定貨幣存款在該期間的報價日上午11時(倫敦時間)路透社即時資料屏顯示的與該期間相等的期間內提供的年利率(或,若無相同的期間,則為與該期間長度最接近的期間);就此而言,「路透社即時資料屏」意指路透社系統中專門顯示 LIBOR的頁面或該系統中可能替代LIBOR頁面而顯示指定貨幣存款利率的其他頁面;或
(b) 若在相關日期的該時間或接近該時間,路透社即時資料屏上顯示的此類利率不足兩個,那麼,每一家指定銀行通告本行的利率將作為該指定銀行在該期間的指定貨幣存款年利率,其金額為相當於倫敦銀行同業市場的主要銀行於報價日11時或左右(倫敦時間)向該指定銀行提供的總額,但如果指定銀行未於任何相關期間向本行通告利 率,則該等相關期間的LIBOR須基於其他指定銀行通告的利率來釐定;
「本幣」意指司法權區的法定貨幣;
「損失」意指不論任何性質和以任何方式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成本、收費、關稅、稅費、徵稅、罰款、利息、服務費及/或費用,包括外匯損失、全額賠償(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法律費用及任何GST或其他稅項或關稅、資金成本及由於任何對沖或相關交易倉盤的終止、清算或重新構建所產生的損失或成本;
「保證金」意指作為任何交易的抵押品或信貸支持、協議中的客戶義務而存入本行或其代名人或由本行或其代名人持有的任何貨幣、現金、及本行根據其獨有酌情權而確定的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包括:基金、債券、票據和其他金融工具或其他客戶權益),並包括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權可能不時從客戶處接收的任何其他抵押品(該等抵押品的價值可由本行根據其貸款價值比準則
確定),及「可用保證金」意指本行認為保證金中可作為多項或其中一項客戶交易的抵押品或信貸支持的部份;
「市場規則」意指第五部份第1.4條中所述之含義;
「最低維持保證金」就每種TR信貸融資而言,意指第六部份附件第二節第2條所規定的最低維持保證金(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修改、更改或修正);
「未成年人」意指第二部份第3.7條中所述之含義;
「代名人」意指第二部份第15.5條中所述之含義;
「通知」意指由本行透過短訊服務、電子郵件、數碼服務或其他方式發送給客戶的任何通知,包括第四部份第8.4條所規定的任何自動通知和警報;
「名義數量」就商品交易(包括期權交易)而言,意指在相關確認書中規定的相關商品的數量或「盎司數量」(在貴金屬的期權交易中),透過參考根據該等商品交易所計算的應付金額確定;
「NTIP」意指本行確定的非傳統投資產品,包括對沖基金、對沖基金之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其他海外基金(包括開曼群島、英屬處女群島及根西島)及/或具有分派限制的其他第三方投資基金;
「未平倉倉盤」意指在任何時候,借款人基於 TR信貸融資所簽訂的每個未結算或未到期的交易之面值;
「指令就第五部份而言,意指客戶向本行提出的任何達成一項交易的建議,或任何請求、申請或命令(以本行認可的形式及方式),或本行合理地認為是來自客戶的要求、申請或命令,且包括任何撤銷、忽略或修改任何以往請求或命令的請求或命令;
「OTC」意指場外;
「透支賬戶」就第六部份而言,意指客戶向本行開立的一個經常賬戶,且本行根據CLC信貸融資及授信書的條款同意客戶可以從賬戶中透支;
「透支墊款」就第六部份而言,意指基於CLC信貸融資向借款人提供的透支賬戶下的透支墊款;
「透支利率」就第六部份而言,意指客戶與本行雙方可能同意的一個年度利率;若客戶與本行未達成任何此類協議,則該利率可以由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確定;
「部份」意指本條款與條件各「部份」;
「密碼」意指本行最初發出的且客戶隨後可以自由更改的密碼;
「PDPO」意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經不時修改、修正或補充;
「個人資料」意指《2012年個人資料保護法
案》(新加坡)或PDPO(以適用者為準)中「個人資料」定義中所包含的任何資料;
「PIN號」意指個人身份號碼;
「貴金屬」意指本行不時規定的屬於貴金屬類別中的金、銀、鉑、鈀及任何其他商品;
「貴金屬市價」意指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某一貴金屬現有xx制盎司數量乘以該貴金屬當前每xx制盎司銀行間現貨價格所得之數值;
「貴金屬分託管人」意指本行或本行或其分託管人根據第八部份第3.3條不時指定的任何分託管人;
「貴金屬交易」意指出售或購買現貨實物結算貴金屬的任何客戶交易,惟上述貴金屬只限實物條狀形式,且不包括金、銀、鉑或鈀或以實物條狀以外的任何形式呈現的任何其他商品。為免生疑問,任何此種貴金屬交易不應視為一項交易;
「期權費」意指期權的買方向賣方支付的購買價格;
「價格中斷事件」意指本行善意認為影響任何交易結算金額之計算或確定的任何事件,該等事件須包括指定交易所下達的任何交易終止或限制命令,指定交易所相關的任何提前收市或其他交易中斷,貨幣匯率拆分為兩種或多種貨幣匯率,不可獲取貨幣匯率及/或本行善意認為改變或變更本行於該等交易簽訂時承擔之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形式的價格中斷;
「看跌期權」意指看跌期權的買方以執行價向賣方出售特定數量的基礎資產的權利,但並非義務 (在行使時除外);
「報價日就確定一個利率的任何期間而言,意指該期間首日之前的兩個工作日;
「指定銀行」意指本行可能不時指定的銀行;
「指定貨幣」就任何信貸融資而言,意指向與該信貸融資相關的授信書中規定的借款人提供信貸融資的可用貨幣;
「介紹人」意指任何聯營公司及/或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的其他部門或業務單位或內部部門(包括本行),或本行指定或介紹給客戶的位於任何地點的任何其他人士,如信託公司、券 商、保險公司或律師;
「推薦人」意指本行的任何聯營公司及/或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的其他部門或業務單位或內部部門(包括本行),或將客戶推薦或介紹給本行的位於任何地點的任何其他人士;
「監管部門」意指司法權區內外的銀行及/或金融服務機構的任何監管部門、任何其他相關監管部門及/或對本行或其聯營公司有司法權的任何監管部門;
「相關資料」意指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相關資料供應商提供或擬提供的,或由本行管有的與客戶 (包括但不限於與客戶的授權簽署人、董事、高級職員、經理或合夥人相關的資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擔保或其他抵押品的第三方)、任何關鍵人士、任何最終所有人、任何控制人、客戶的所有人(任何級別)、任何賬戶、任何服務、本行與客戶達成的任何協議、任何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身份資料(包括但不限於CID)、個人資料和從數碼服務中收集的資 料;
「儲備成本」就本行以任何可用貨幣進行的任何金額的融資而言,意指本行為了符合任何內部的及/或相關當局規定的儲備、流動性、保證金或其他要求而發生或由本行承擔的成本(由本行最終確定);
「受限人員」意指第七部份附件2中所述之含義;
「受制裁人員」意指(i)任何制裁名單上所列人 員,或由任何制裁名單上所列人員擁有或控制的人員,或代表該等人員行事的人員,(ii)位於、定居或居留在受制裁國家/地區的人員,或根據受制裁國家/地區的法律註冊成立的組織人員,或該等人員擁有或控制的人員;(iii)受制裁國家/地區的政府;或(iv)其他受制裁目標。
「受制裁國家/地區」意指不時受到全面制裁的任何國家/地區或司法權區,目前為xx米亞(烏克蘭領土)、古巴、伊朗、北韓和敘利亞;
「制裁」意指任何制裁機構頒佈或執行的任何貿易、經濟或金融制裁法律、法規或禁運。
「制裁機構」意指(i)美國;(ii)聯合國;(iii)歐盟;(iv)英國;(v)瑞士;(vi)香港;(vii)新加
坡;(viii)前述各項的任何政府機構和代理處,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 (“OFAC”)、美國國務院、英國財政部、瑞士經濟事務秘書處、瑞士國際法理事會、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及/或由本行不時書面通知的任何其他機構;
「制裁名單」意指OFAC公開發佈的「特別指定國民和被封鎖人員」名單、英國財政部公開發佈的「英國金融制裁目標綜合名單」,或任何制裁機構發佈或維護及公開的任何類似名單或作出的指定制裁公告;
「SBLC」意指備用信用證;
「收費價格表」意指本行不時發佈及/或發表的清單,其中列明客戶就本行為其提供的服務或本行為執行有關賬戶的指令而應向本行支付的費用及/或手續費;
「擔保」意指根據擔保文件以本行為受惠人設立的任何擔保權益,以擔保未償還總額;
「證券」意指通常被稱為「證券」(包括《證券及期貨法》或《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證券」)的任何股份、股票、債券、單位、票據、憑證、結構性產品及其他權益、權利或財產(不論是採用一種工具或任何其他形式);
「證券及期貨法」意指新加坡法例第289章之《證券及期貨法》,經不時修改、修正或補充;
「擔保文件」意指就信貸融資或確保借款人履行任何授信文件中的義務而給予本行的每一份用以形成或證明一項抵押品、擔保或其他保證的擔保文件,及不時簽署的任何和每一份其他用作擔 保、保證或承擔借款人在信貸融資中或與之相關義務的履行的文件以及每一份授信文件;
「擔保方」意指為信貸融資及/或任何擔保文件的任何方提供保證或擔保的借款人及/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在各個情形中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同意的本協議的任何個人代表、准予承讓人和繼任者;
「證券交易信貸融資」意指用於商品期貨、股票期權、場外交易股票、場外交易商品和債券期權交易及/或本行不時根據授信書條款向借款人提供的允許其基於信貸融資而進行的其他金融工具和產品買賣的證券期權交易信貸融資;
「SEHK」意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服務部份」意指本條款與條件的下列每一部份:
(a) 第四部份(數碼服務);
(b) 第五部份(交易(包括衍生品));
(c) 第六部份(信貸融資);
(d) 第七部份(非傳統投資產品);
(e) 第八部份(實物貴金屬交易);
(f) 第九部份(證券借貸);及
(g) 第十部份(交易所買賣衍生品);
「服務」意指本行或本行的任何聯營公司已經或即將提供的服務(本行可能不時根據其酌情權撤銷、增加或修改這些服務),包括本行可能提供的及/或可不時透過數碼服務存取的任何服務,如財務、銀行、保管、執行或其他服務、提供產品、資料、功能和信貸融資,同時包括根據本協議達成的客戶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意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經不時修改、修正或補充;
「新加坡元」或「新元」意指新加坡的法定貨幣;
「新加坡分行」意指在新加坡的分行,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新加坡萊佛士連道一號#03-01,郵編:039393;
「標準信貸融資條款與條件」指本條款與條件第六部份中所規定的條件與條款;
「聲明」(如第三部份中所述)意指第三部份第1條中所述之含義;
「對賬單」(如本協議(除第三部份外)中所述)意指第二部份第8.2條中所述之含義;
「補充文件」就相關司法權區及/或共享關係而言,意指構成本條款與條件一部份並被指定為「補充文件」的條款與條件;為免生疑問,「補充文件」的定義將包括共享關係補充文件(如適用)
;
「擔保工具」意指由一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SBLC或其他類似工具以及為本行所接受和批准並作為償還未償還總額的擔保或擔保對象;
「存續條款」意指:
(a) 第二部份第5條(通訊)、第10條(終止業務關係)、第17條(賠償)、第18條(責任免除)、第19條(抵 銷、合併和留置的權利)、第20條(收集、處理、使用和披露相關資料)、第21.2(j)條、第21.3至 21.5條(xx、保證和承諾)、第25條(執行成本)
、第31條(英文正式版本)和第32條(管轄法律及司法權區);
(b) 第四部份第14條(責任免除);
(c) 第五部份的全部內容;
(d) 第六部份第6.3條、第6.4條、第6.8條、第8條(利息和服務費)、第9條(支付條款)、第10條(資金運用)、第11條(違約事件和終止)、第12條(成本、費用和稅項)、第13條(一般擔保)和第15條(一般規定);
(e) 第七部份第7條(披露相關資料的授權);
(f) 香港補充文件第2.2條(本行提出終止)、第2.3條(客戶提出終止)和第5條(個人資料);
(g) 新加坡補充文件第4.5條(所有權轉移)和第4.6條(無利息);及
(h) 第二部份第13條(收費、成本、利息、稅項和佣金)以及收費表或其任何部份,可能適用於本行在本協議終止後可根據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不時同意提供的任何服務;
「終止清算貨幣」意指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權在相關時間指定的貨幣;
「終止清算貨幣等值額」就任何以終止清算貨幣計價的金額而言,意指該終止清算貨幣的金額;就任何以非終止清算貨幣(「其他貨幣」)計價的金額而言,意指終止清算貨幣金額為本行採用與正常經營相符的方式於相關的提前終止日(或若於一個隨後日期確定提前終止清算金額,則於該後一個日期)確定的購買上述其他貨幣所需的終止清算貨幣金額,與正常經營相符的方式使用這類匯率;
「條款與條件」意指本條款與條件,並包括各部份及任何相關的補充文件和附件;
「泰銖」意指泰國的法定貨幣;
「第三方相關資料供應商」意指第二部份第20.2條中所述之含義;
「未平倉總額」就TR信貸融資而言,意指在任何時候所有未平倉倉盤未結算的已變現和未變現虧損總額;
「未償還總額」意指在任何時間:(a)客戶或(如適用)任何借款人到期應付予本行或欠付本行或在任何時候可能或變得到期應付予本行或欠付本行,或客戶或(如適用)任何借款人已同意支付或清償(不論實際支付還是意外支付),或因任何賬戶、任何客戶交易、任何服務、證券持有、本協議或本行與客戶之間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書
面、口頭或其他形式)、文件、文書或安排而引致本行發生或導致或與之相關,或本行在執行或保護本行在任何該等協議、文件、文書、安排項下的權利時合理產生的所有金額(不論本金、利息(在任何要求或判決之前和之後產生)、費用(包括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完全賠償的法律費用)
、成本、收費、開支、佣金或其他費用、損失、索賠,包括但不限於CLC積欠款項、未平倉總額和本行基本利率);及(b)客戶或(如適用)任何借款人當前或在任何時候因支付、接受、背書或折現任何支票、票據或單據或根據任何擔保(不論本行是否已因該等利息或負債遭提出索賠)而可能或變得到期應付予本行或欠付本行的所有其他負債和款項,不論該等金額、負債或款項以何種貨幣計值或欠付,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在任何賬戶(不論是活期存款賬戶還是其他賬戶)上欠付,不論是現在、未來、實際或或有,不論作為主要債務人、保證人、擔保人或其他身份,包括與任何客戶交易有關的利息和所有負債(包括但不限於對沖或融資安排的成本或解除這些安排的成本);
「TR可用貨幣」意指基於可用性而定的,在TR可用貨幣列表中的「第1籃貨幣和貴金屬」、「第2籃貨幣和貴金屬」、「第3籃貨幣」或「第4籃貨幣」裡列明的貨幣及/或貴金屬(視情況而定)或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確定的其他一籃子貨幣或貴金屬;
「TR可用貨幣列表」意指第六部份附件第一節第2條所規定的貨幣和貴金屬列表(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修改、更改或修正);
「TR信貸融資」意指貨幣交易信貸融資和證券交易信貸融資;
「交易」意指下列任何一項:(a)外匯交易;(b)與一項基礎資產相關的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包括掉期、期權、上限、上下限或下限);(c)遠期或期貨交易;(d)商品交易;(e)交易所買賣期權交易;(f)上述交易的一項或多項組合;或(g)本行不時可能允許及/或確定屬於「交易」的任何其他交易;
「NTIP交易」意指在NTIP投資、認購、贖回、接收、託管及/或NTIP轉讓或任何其他NTIP客戶交易;
「最終所有人」/「最終受益所有人」意指任何賬戶的任何最終受益所有人、最終負責就賬戶或任何客戶交易下達指令的任何人士,及/或將獲得賬戶或任何客戶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任何人士,或作為適用法律中定義的「受益所有人」或其類似及/或等效術語的任何人士;為免生疑問,術語「最終所有人」和「最終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法律中定義的受益所有人、控制人、大股東(或其類似及/或等效術語);
「基礎資產」意指以下任何一項:(a)貨幣;(b)利率;(c)金融產品(包括任何股份、股票、單
位、債權證、長期債券、短期債券、票據或其他證券);(d)商品;(e)下列各項的指數:(a)、(b)
、(c)或(d)或其組合或其他基準;(f)上述一項或多項的組合;及(g)本行不時可能允許的任何其他項目、工具或事項;
「單位」意指一個基金中的份額、單位或權益(取決於基金工具的形式);
「美元」意指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定貨幣;
「價值日」或「結算日」意指一項交易中相關的付款或交貨確認書中規定的日期;及
「存儲庫」意指本行所指定的任何擔保倉儲處。
2. 釋義
2.1 在本協議中:
(a)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單數術語將包括複數形式,反之亦然;
(b) 措辭不作性別區分;
(c) 「包括」、「尤其」、「比如」、「例如」及類似措辭不應視為限制其前置或後置措辭的一般性效果;
(d) 「人士」包括任何個人、公司、法人、企業、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資公司、協會、組 織、受託人、信託機構、政府或政府機構(在各個情況下不論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e) (f) (g) (h) | 「聯營公司」意指有關任何人士、該人士之子公 司(直接或間接)、或該人士之控股公司(直接、中間或最終)、或該等控股公司或任何其他相關公司之任何其他子公司; 加入條款標題僅用於指引,不得視為任何部份的正文或用於解釋本協議的條文; 為免生疑問,提及某項文件的任何內容(包括提及本協議的任何內容)或某項文件之條文將包括文件內容不時之修正、補充、修訂、再訂或再版; 提及的適用法律應包括該等法律不時之修正、擴展、合併、替換、更新、再訂或再發佈,且須被 | 2.2 2.3 | 本協議在本行與任何其他一家或多家公司合併、本行參與重組、或本行全部或任何資產形成及轉讓給一家新公司、本行業務或資產全部或任何部份出售給另一家公司等情況下,對客戶仍將具有法律約束力,前提是本協議規定之承諾及協議仍將有效,並在各個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包括之利益和本行獲得之所有權利可能轉讓予任何該等公司並由其執行,猶如該等公司已取代本行成為權屬機構;本協議將適用於任何該等合併後的公司、或重組後的本行、或以本行重組相同之方式取得本行全部出售業務與資產之任何公司、或該等公司取代本行成為權屬機構,提供給客戶之所有信貸融資和其他形式之資金融通。 當客戶為出於信託目的開立並維持賬戶之託管 |
(i) | 解釋為本行對該等法律的合理解釋;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提及的「時間」指司法 | 人,且本行明確表示知曉且承認上述信託,客戶之任何債務或給予之賠償或任何其他義務將以本 行對於上述信託所有資產以及賬戶信用額度之任 | |
權區的時間; | 何及所有金額擁有全部追索權為前提條件。 | ||
(j) | 在符合第二部份第1.6條且本協議未另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屬於本協議一方當事人的人員無權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包括任何適用的第三方權利立法)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享有相關利益; | 2.4 2.5 | 在客戶代表一個或多個的受益所有人時,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本行僅為該用戶提供本協議中所規定的服務。此外,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行對受益所有人不承擔任何義務。 除非文中另有規定,否則在適用情況及為免生疑 |
(k) | 本協議任何組成文件中所使用的定義措辭與上文第1條所規定的措辭具有相同的含義,除非另有明確定義(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該等文件中的定義); | 問的情況下,為妥善行使本協議規定之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本行或其代理人設定或代表其設定之任何要求,在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將構成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確定之要求。 | |
(l) | 凡提述適用法律中的任何術語,均具有該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含義,除非本協議或根據上下文的要求另有定義; | 2.6 | 本行建議客戶細閱並確保理解本協議,並且在與本行建立任何業務關係前採納其認為適當的獨立法律、稅務及其他專業意見。 |
(m) | 凡提述本協議或適用法律中未有明確定義的任何定義術語,則應按照本行不時採取的通行做法 及/或業務系統進行解釋及/或定義; | ||
(n) | 若明確規定本行具有某項權利或酌情權,或者需要作出決定或判斷、某事態需要符合本行的要 求、表達或行使任何類似的權利或能力,則本行可基於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來行使上述權利或能力; | ||
(o) | 詞語「本行」、「借款人」、「客戶」和「擔保方」在上下文允許的情況下應包括各自的繼任 者、獲准的受讓人和對其享有所有權的任何人。 |
第二部份:
賬戶條款與條件
1. 1.1 | 適用性 當本行完成開立客戶賬戶的內部流程和程序(包 | 1.6 | 本行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亦作為其所有辦事 處、聯營公司的代理人簽署本協議,並且在符合 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本協議的條款和本協議項下 |
1.2 | 括本行內部的「瞭解你的客戶」及反洗錢流程)且本行完成開戶時,本協議即告生效。 本協議適用於本行現在或以後開立的各種賬戶以 | 本行的所有權利均應適用於及授予本行的辦事 處、其他分行及聯營公司,就任何適用的第三方權利立法而言,上述各方均應有權執行或享有本 協議的利益。儘管有上述規定,為免生疑問,客 | |
1.3 | 及本行提供的所有服務,同時適用於並管轄本行與客戶間的關係。 本條款與條件包括多個不同部份和補充文件。有 | 戶僅指出於監管要求之本行客戶。上述任何內容均不會影響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修改、終止或解除本協議的權利。 | |
關提供特定服務之條款與條件的某些部份僅在本行同意向客戶提供該等服務的範圍內適用。所有 部份必須與有關的補充文件一併閱讀。若存在任 | 2. 2.1 | 委託 在客戶的要求下,本行可以客戶的名義根據其絕 | |
(a) | 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 本條款與條件之任何條款與構成本協議一部份並 | 對酌情決定權開立和維持賬戶,並在此後的任何時候進一步開立各種性質的賬戶。任何此類賬戶 均可在客戶完成本行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後開立。 | |
由本行與客戶達成的其他文檔之間,應以該文檔 為準(該文檔有任何相反規定除外); | 2.2 | 客戶將於本行收到客戶相反的書面通知的任何時 | |
(b) | 第三部份和任何其他部份之間以後者為準; | 候之前授權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處理以下事宜: | |
(c) (d) | 第二部份和任何服務部份之間以後者為準;及 任何部份和任何補充文件之間以後者為準。 | (a) | 承兌並按照以下與賬戶有關的指令行事,但是需在本行看來客戶或任何授權簽署人已經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本行提出該要求: |
1.4 | 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原則下,每個服務部份中均包含附加條款,以處理其本身與構成本協議一部份的其他部份或文檔之間形成的衝突和不一致之處。 某些業務種類還會受制於本行的政策與特殊規定 | (i) 客戶或代表客戶發出、簽署、承諾、背書或製作的以本行為受票人或應由本行支付的任何支票、匯票、支付命令、票據、本票和其他支付命令,無論此類賬戶是否為信貸、借記或因此成為透支賬戶或其他(但不得減損本行不時拒絕任何透支或增加任 | |
以及銀行業既定的慣例性規則。 | 何指定透支額度的權利);及 | ||
1.5 | 客戶確認和接受,除非本行以書面形式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本行或任何其他實體或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單位均未提供法律、稅務或會計諮詢。除非以書面方式與客戶另有明確約 定,否則客戶確認和接受,本行無論如何均不屬於客戶的受託人,客戶不會基於任何目的視本行為其受託人。除非本協議有明確規定或者以書面形式另有明確約定,否則客戶同意本行不屬於客戶的代理人或託管人。此外,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可不時向客戶推薦或勸誘客戶進行投資或客戶交易。除非客戶已與本行簽署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協議,否則客戶自行負責作出所有的投資和交易決策,並且所有的客戶交易和投資均基於客戶的指令方可作出(不論本行是否作出勸誘或建議) 。除非與本行以書面形式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本行不會監視客戶賬戶中的投資情況及/或在持續或整體的基礎上就投資的進出以及客戶賬戶中客戶交易的訂立及撤銷向客戶提供諮詢。 | (b) | (ii) 任何提取賬戶金額的命令或任何指示不時交付、處理或處置本行管有的任何證券、契約、文件或其他財產(包括保險箱及其內容物)的命令(不論是否透過擔保、安全託管或其他方式); 接受並按照以下指令行事,但是需本行看來客戶或任何授權簽署人已經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本行提出該要求: (i) 有關買賣或交易任何金融產品(包括證券)或任何外幣的任何指令; (ii) 簽發任何備用信用證、擔保書、賠償或反賠償的申請或請求及任何與任何備用信用證、擔保書、賠償或反賠償有關的指令; (iii) 與任何其他客戶交易或任何賬戶有關的指令(不論該賬戶是否為信貸、借記或因此成 |
為透支賬戶或其他(但不得減損本行不時拒絕任何透支或增加任何指定透支額度的權利));及 (iv) 任何信貸融資及其任何延期的任何申請或要求; | 2.7 | 的任何指令。本行有權假定每名授權簽署人均妥為授權以請求任何服務及/或執行所有的客戶交易,並且客戶應負責確保每名授權簽署人均在其授權範圍內行事,而無須由本行核證。 本行可隨時(i)拒絕執行任何客戶指令(包括本行懷 | |
(c) | 批准任何賬戶透支、貸款或其他信貸融資或資金 | 疑指令涉嫌任何欺詐及/或非法的情況下), 及/或(ii)拒絕或取消對任何授權簽署人委任之認 | |
(d) | 融通形式;及 有關客戶提供的與上述(c)項有關的擔保,接受任 | 可或者不再按照任何授權簽署人的指令行事,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亦無須向客戶說明任何理 由。客戶確認,本行受制於反洗錢法、打擊恐怖 | |
何代表客戶妥為簽署或簽立的、在本行管有的任何賬戶項下的任何財產(包括證券、契約或文件)上透過擔保、安全託管或其他方式設置或證明任何押記、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權益件,但是每份文件應由客戶或客戶的授權簽署人簽署,或經本行判定,已由此類人士簽署。 | 2.8 | 分子融資法、可疑交易報告法、本司法權區、瑞士和任何其他適用司法權區的規例以及本行的內部政策。客戶同意提交本行所要求的任何資料,以便符合有關任何賬戶、服務及/或客戶交易的任何此類法律、規例和政策的規定。 在本行收到客戶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其他 | |
2.3 (a) (b) (c) 2.4 | 在不限制上述第2.2條的一般授權的條件下,除非本行收到客戶相反的書面通知,本行有權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處理以下事宜: 執行止付或撤銷支票、匯票、本票或生效前的授權支付命令或指令,當此等指令由客戶發出並經客戶簽署,或經本行判定已由客戶或客戶的授權簽署人根據本協議的規定予以提供; 按客戶或客戶授權簽署人的指令,交付任何金融產品、證券、契約、委託書以及本行以客戶名義持有的任何類別的財產;及 將信用額放入任何(或相關)賬戶額度中,包括本行為客戶信貸收到或代收的金融產品(包括證券)而產生的股息、利息和資本金。 客戶同意: | 方面無行為能力、破產或清盤的實際通知後(或者,如果賬戶以多個客戶聯名的方式開立,則其中任何一名聯名客戶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破產或清盤),客戶發出的與任何賬戶有關的任何未執行的定期指令、授權書或有限授權書即不再有效,前提是,在不影響第3.2條和第3.5條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客戶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並且客戶(或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根據新加坡法例第177A章《精神行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的規定執行「持久授權書」,或根據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或適用法律項下同等法律的規定(視情況而定)執行「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任何賬戶將按照持久授權書獲授權人的指令予以處理,且xxx其中和法律規定的限制,但條件是在各情況下,本行均已收到其就授權書(包括持久授權書)和客戶死亡、精神上無行 為能力、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破產或清盤要求 | |
(a) | 若客戶發出的任何一條或多條指令,而有關的總 | 的文件。 | |
支付額度超出總信用餘額或授予客戶賬戶的信貸融資限額,不論指令日期或本行收到指令的日 期,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是否完全 | 3. 3.1 | 聯名賬戶和合夥 在符合下文第3.7條規定的情況下,若多個客戶 | |
或部份執行此等指令(在上述情況下,可能需要適用客戶和本行簽訂的其他條款); | 聯名開立賬戶(不論是以其各自的身份開立,抑或以受益人的受託人身份開立): | ||
(b) (c) 2.5 | 客戶應對任何賬戶的所有提款負責,並負責償還授予任何賬戶的所有信貸融資或資金融通形式,包括償付所有利息、GST、佣金和其他銀行費用及支出(包括適用法律准許的全額賠償法律費用)並應對其發出的所有指令的真實性負全責;及 不得將本行與客戶間的任何安排視為構成一項限制、取消或以任何方式影響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權或本行所擁有的其他法定權利的暗示性協議。 除非另行明示說明,否則本協議中提到的客戶指 | (a) | 此類聯名賬戶中的每位客戶共同連帶地(即獨立並集體地)同意本協議,並共同連帶地承擔此類賬戶招致的或與此有關的未償還總額,且為免生疑問,每位聯名客戶應對此類賬戶上授予的服 務、信貸融資或資金融通形式承擔所有共同連帶權利和責任,並應負責支付所有利息、GST、佣金、和其他銀行費用及支出(包括適用法律准許全額賠償的法律費用和所有適用的GST,如有) 。聯名賬戶的每位客戶的責任不得因此類賬戶的任何其他客戶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而解除或受到影響。聯名賬戶下任何客戶的違約事構成該賬戶的違約事件;及 |
令或簽署,不論其如何表達,都應包括授權簽署 人的指令或簽署。 | (b) | 除非與本行另行書面約定並受任何適用法律規 | |
2.6 | 若指令由授權簽署人發出且本行於收到授權簽署 | 限,否則應由作為賬戶持有人(就賬戶及其任何 交易擁有生者享有權)的每位客戶持有及擁有賬 | |
人撤銷其授權的通知之前已基於該指令行事以及 就該撤銷通知採取相應的行動,則客戶同意並確定其將批准並確認授權簽署人發出的或意圖發出 | 戶、持有及擁有賬戶下所有資產和權利,並共同連帶地承擔每位客戶與賬戶有關的所有責任。 |
3.2 在符合下文第3.7條規定的情況下,若按照任何單獨的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的指令操作此賬戶,本行會接受任何一位此類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發出的指令或簽立的文件(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一位此類客戶或授權簽署人就上述第2條規定的任何事項發出或簽立的指令或文件及/或結束或終止此類賬戶的指令),且此類指令或文件會對此類賬戶的每位客戶有約束力。
(a) 若按指定數量的客戶或共同授權簽署人的指令操作此類賬戶,本行只接受依據此類共同授權發出或簽立的指令或文件,且此類指令或文件會對此類賬戶的每位客戶具約束力。
(b) 儘管有上述規定,在不限制上述第2.7條一般性的原則下,每個客戶同意,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
(i) 在根據本協議採取行動前要求某些或每位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發出聯名指令;及
(ii) 如果本行收到任何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的指令,而本行認為與任何其他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發出的指令不符,則可拒絕遵守該等指令及/或將明顯衝突告知各客戶及/或不就該等指令採取任何行動,直至其收到任何或每名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發出令其滿意的指令。
3.3 除非本行收到相反的特定指令,本行收到的、以此類賬戶的某一客戶為受益人的匯款可自動計入此賬戶中。
3.4 在符合下文第3.7條規定的情況下,若本行通知聯名賬戶的任何一名客戶,本行即履行了通知此賬戶所有客戶的義務。本行可以,在不減損其針對此類賬戶的任何客戶所有的權利和補救方法的條件下,可免除、更改任何一名客戶的責任或給予延時或其他寬限。
3.5 在符合下文第3.7條規定的情況下,若此類賬戶的任何客戶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須有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客戶的死亡證明書、醫療證明書或本行可能要求的其他記錄或文檔):
(a) 在不影響適用法律和不減損本行在本協議項下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本行有權抵銷本行已或可能針對此類賬戶的任何客戶提出的任何索賠,以抵銷賬戶中的任何信用餘額;
(b) 本行可繼續按照該賬戶下所有現存或非喪失行為能力的客戶(未成年人除外)的聯名指示和指令操作該賬戶(儘管該賬戶由現有簽署授權管限)且可酌情決定對該賬戶進行所有行政變更,而無需要求提供任何其他文件或採取其他措施以確定所述現存或非喪失行為能力的客戶的權限;
(c) 除非根據第3.1(b)條另行約定,作為聯名賬戶持有人的每位客戶授權本行在其中任何一個人死亡後按尚存者指令持有賬戶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賬戶中的任何結餘),但不損害本行在適用法律
下的任何權利,亦不影響本協議規定的本行任何權利;
(d) 若該賬戶下某一客戶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任何進一步的指令及/或要求出示遺囑副本和遺囑認證文件、醫療證明書、其他記錄或文檔,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決定是否(和如何)基於指令行事,及/或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判斷是否要求該賬戶的尚存或非喪失行為能力的客戶履行其他契約、補償和行 為。在下列情況下,本行可拒絕執行任何進一步的指令及/或要求出示遺囑認證文件副本、其他文檔,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以決定是否(和如何)基於指令行事:本行收到意圖撤銷聯名賬戶的聲 明;該賬戶尚存客戶的年齡均不足以獲准簽訂合約;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另一方對該賬戶裡的資產或對該賬戶的控制提出(或可能提出)對立主張;該賬戶尚存客戶之間存在明顯的爭議(不論本行被告知或知曉某一客戶的財產或家庭成員之間存在任何明顯的爭議);根據前述程序操作賬戶可能損害本行的利益;
(e) 在不影響上述規定普遍適用性的情況下,如果該賬戶的任何一位或多位客戶死亡,賬戶中的信用餘額將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歸於尚存者的貸方;
(f) 在符合下文第3.5(g)條、根據適用法律授出的任何有效持久授權書及/或管轄法院或政府當局根據適用法律發出的任何命令、指令或委任的情況下,此類賬戶的每一名客戶同意,可按此賬戶尚存或非喪失行為能力客戶的指令持有此類賬戶當時現存的所有信貸款項及本行因擔保、安全託 管、託收或任何其他目的而持有的所有證券、契約、文件、和其他財產,但應嚴格出示所有完整的並令人滿意的必要文件(包括相關遺囑和遺囑認證文件,又或是醫療證明書、記錄或文檔)且此類賬戶的尚存或非喪失行為能力客戶應履行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其他此類契約和行動。這不得減損本行因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反申索或其他而產生的與此類款項、證券、契約、文件和其他財產有關的任何權利,且不得影響本行鑒於此賬戶尚存或非喪失行為能力客戶外的任何其他人士提起的索賠而採取其認為恰當的步驟;
(g) 若本行收到意圖撤銷聯名賬戶的聲明,該賬戶的每個客戶同意,賬戶上所記的現有款項總額和本行所持有的任何種類的所有證券、契約、文件和其他財產,無論出於擔保、保管、託收或其他任何目的,均應受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客戶之遺囑和遺囑認證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所規限。在這種情況下,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要求提供遺囑、遺囑認證文件、醫療證明書或其他記錄、文件之副本,或者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核證如何持有該賬戶上的財產,並按照本行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要求該賬戶下尚存或具有行為能力的客戶履行其他契約和行動。
3.6 在符合上文第3.5及3.7條規定的情況下,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該賬戶的任何一位客戶的命令、指令或協議應被視為此賬戶所有客戶的命
令、指令或協議,且本行向該賬戶的任何一位客戶或客戶以本行規定的方式提供的指定郵件地址發出的任何對賬單(定義見以下第8.2條)、通知或通訊應被視作向該賬戶的所有客戶發 出,且若任何一位此類客戶收到任何此類對賬 單、通知或通訊,該賬戶的所有客戶應被視作 | 4.3 4.4 | 是否繼續提供任何服務應由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且客戶應履行本行可能不時提出的特定條件(包括簽立進一步協議或文件)。 客戶理解並確認有特定的服務將只在以下情況 | |
3.7 | 已經收到此類文件。 若根據適用法律一名或多名客戶年齡不足以獲 | 下提供給客戶:(a)客戶就相關特定服務與本行達成的單獨協定;及(b)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 酌情決定權判斷客戶滿足特定服務的資格要 | |
准簽約(以下簡稱「未成年人」),那麼具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必須從其他客戶中為該未成年 人至少指定一位法定監護人或一般監護人(以下 | 5. | 求。 通訊 | |
簡稱「監護人」)。在該未成年人達到適用法律 所規定的允許簽約年齡之前,只有該監護人有 | 5.1 | 除非客戶和本行另行書面約定,在下列情況 | |
3.8 | 權代表該未成年人操作該賬戶。一旦該未成年人達到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允許簽約年齡,其可書面通知本行認可其作為客戶在該賬戶下承擔的義務且第3.7條對其不再適用。如果該未成年人達到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允許簽約年齡之前其監護人死亡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本行享有完全和絕對酌情決定權以暫停該賬戶,直至該未成年人達到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允許簽約年齡或為其指定另一位監護人。本行將與該賬戶有關的任何事項通知監護人即視為已通知該賬戶的所有客戶。 如果客戶屬於合夥企業或者以合夥企業的名義 | (a) (b) | 下,向客戶發出的任何確認書、通知或對客戶的任何要求以及本行向客戶發出的所有通訊(在不影響其他有效的通訊方式的前提下)即應視為客戶已收到: 當面送達或交付給客戶本人(或客戶的破產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清盤人或授權簽署人或其他妥為委任的代表、代理人、律師); 透過郵寄、傳真或電郵發送予客戶(或客戶的破產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清盤人或授權簽署人或其他妥為委任的代表、代理人、律師)提供給本行的最後地址、傳真號碼或客戶指定的電郵 |
開立任何賬戶(但該合夥企業具有獨立的法律資格除外),則若: | (c) | 地址(定義見下文第6.1(d)條);或 透過本行不時規定的方式,以通知形式發送予 | |
(a) (b) | 合夥名稱變更;或 因為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其他方面無行 | 客戶(或客戶的破產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清盤人或授權簽署人或其他妥為委任的代表、代理 人、律師)及/或(如適用)客戶向本行提供的聯絡 | |
為能力、退休或引入新的合夥人而使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發生變化;或 | 5.2 | 方式。 對客戶的任何確認書、通知、要求或本行向客 | |
(c) | 合夥組織構成發生變更, | 戶發送的往來信函均應在下列時點視為收到: | |
上述事項發生的任何變化不得影響客戶(即合夥企業)的責任,此類責任應繼續有效並對客戶和不時構成客戶(即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有約 | (a) (b) | 如果專人送達,則為交付之時; 如果以郵寄方式送達,則為郵戳日期後兩天(或 | |
束力。本行有權在任何時間將不時構成客戶(即合夥企業)的任何合夥人應付或拖欠本行的任何款項記入該賬戶的借方項下。 | 者,如果是空郵或海外速遞配送,則為七天);或郵政服務、空郵服務或速遞服務確認其送達之時,以兩者中的較早日期為準;及/或 | ||
3.9 | 此第3條僅適用於賬戶客戶和本行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論該賬戶客戶或其繼承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如何,及不論其在該賬戶中各自的資產所有權如何。 | (c) 5.3 | 如果透過電郵、傳真或通知方式送達,則為發送之時。 對客戶的任何確認書、通知、要求或本行向客 |
4. | 提供服務 | 戶發送的往來信函均應在下列時點生效: | |
4.1 | 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向客戶提供 | (a) | 視為收到之日或視情況而定的時間;或 |
4.2 | 本協議中規定的所有服務。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拒絕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服 務,而無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或披露任何原因。 所有的服務申請均須受本協議條款與條件約束 | (b) | 本行在此類通知或要求中指定的日期或視情況而定的時間(如有)(以先到者為準), 儘管透過郵寄、傳真或電郵或以通知形式向客戶發送上述確認書、通知、要求或本行向客戶發送的往來信函,郵局可能予以退回或以其他 |
並獲得本行的確認,且此類申請應視作在所請求服務的相關賬戶開立時以及完成所請求服務 的程序和流程時或本行向客戶予以確認時作 | 5.4 | 方式未予交付。 任何向本行發出的通知或要求及客戶向本行發 | |
出。 | 出的任何與賬戶有關的通訊,應以書面方式交 |
付於本協議結尾所載的本行地址。只有在本行實際收到上述的任何通知或要求時其才會發生效 力。
5.5 本行就客戶到期應付和欠付本行的款項發出的任何通知或證書具有最終性並對客戶有約束力(除非有明顯錯誤)。
5.6 除非客戶另行書面通知,否則客戶明示同意並允許本行不時通過郵寄、傳真、電郵、電話及/或其他任何通訊方式(包括通知)向客戶發送或傳送與本行產品及/或服務有關的主動提供的及/或大量商業電子訊息、資料和材料。第5.6中的規定應構成客戶的同意,以根據司法權區適用法律控制未經請求之資訊及材料的發送或通訊。
5.7 如果客戶就賬戶指定郵寄地址,則客戶有責任作出必要的安排,以確保只有客戶或其授權代表能夠從郵寄地址取回郵寄函。客戶進一步同意,本行員工不得代表客戶或經客戶授權從郵寄地址取回客戶的郵寄函。客戶確認並接受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有可能攔截或篡改本行寄給客戶的信函,包括客戶指定的郵寄地址與客戶住所或註冊地址不同的情況。
6. 指令和確認
6.1 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在賬戶的操作方面,依賴於和根據以如下方式提供的任何指令行事:
(a) 以口頭方式向本行下達的指令,不論是透過電話或其他方式(每一項均為「口頭指令」);
(b) 透過郵寄方式寄送或以專人交付至本行的,包括客戶或授權簽署人透過簽署授權的指令;
(c) 下述指令:(i)透過傳真或類似方式發送給本行 的,包括客戶或授權簽署人透過簽署授權的指令 (每一項均為「傳真指令」),客戶未選擇採用(或已經選擇不採用)提供傳真指令的方式除外;(ii)發出數碼服務指令;或(iii)透過短訊服務發送給本行的指令,該指令可參考基於本行在相關時間記錄的客戶聯絡方式,或可參考不時通知本行的客戶聯絡方式;
(d) 除非客戶未選擇採用或已經選擇不採用提供電郵指令(定義見下文)的方式:
(i) 透過電郵形式發送的指令,即由賬戶申請中指定的任何一個客戶電郵地址或客戶向本行提供的最新電郵地址、任何授權簽署人的電郵地址(若有)(「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或
(ii) 透過電郵發送給本行的,包含客戶或授權簽署人透過簽署授權的指令,前提是發送指令的電郵地址(不是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已在本行登記,
(上文第(i)款和第(ii)款所述的每一項指令都是「電郵指令」);或
(e) 以本行不時規定的任何方式發出的指令,
而無須客戶任何的進一步授權,進一步通知客戶或由客戶進一步通知,或本行無須對下達指令或授權或聲稱是下達指令或授權的人士的授權或身份進行詢問,不論該指令當時的環境狀況或服務性質如何及即使該指令的條款有任何的錯誤、誤解、欺詐或不明確,也不論該指令的下達或給予是否經過客戶的授權。
6.2 本行將僅依據客戶不時提供給本行的其自身及其授權簽署人的簽字樣本,來核證客戶指令。本行應合理謹慎地對照上述簽字樣本來審查客戶發送的任何指令上客戶及其授權簽署人的簽字,但是沒有義務進行進一步的身份審查。客戶同意,本行擁有全面酌情決定權以認可上述簽字樣本與客戶發送的任何指令上客戶及其授權簽署人的簽字存在的任何差異(倘若兩者具有合理的相似性),並且本行就此作出的有關任何指令上的任何簽字是否可獲本行接受的決定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6.3 客戶同意,本行有權但無義務(除非適用法律明確規定)就賬戶的操作及/或任何客戶交易,按照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向客戶發送任何確認書、通訊、通知或其他往來信函(各項均稱為「電郵信函」),除非客戶選擇拒絕接受此類電郵信函。為免生疑問,即便有任何相反規定,(a)根據第 6.3條本行發送的任何電郵信函均應視為已被客戶收到並且自該電郵信函發送之日或其中註明的日期(若有)(以先到者為準)生效,以及(b) 客戶若決定拒絕接受上述電郵信函則不影響第6條有關的口頭指令、傳真指令、電郵指令或該條中所規定的其他指令的任何規定。
6.4 客戶亦同意本行可將使用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或基於本行不時記錄的其他聯絡方式的任何人士視為有權(a)接受及/或核證任何電郵信函,及/或(b)透過所述電郵地址或聯絡方式(視情況而定)就客戶的賬戶事宜向本行發出指令、發送資訊及/或要求本行提供資訊。即使任何指令的發送方式與第6.1條的規定不符,本行亦可以(但非必須)執行該指令。
6.5 為免生疑問,即使客戶選擇拒絕向本行提供傳真指令及/或電郵指令,亦不會阻止本行:
(a) 透過傳真及/或電郵與客戶及/或任何授權簽署人通訊;
(b) (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 執行客戶透過傳真或電郵傳送的任何指令,並且上述指令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及
(c) 按照客戶提供的任何電郵地址向客戶發送確認書或其他通知或往來信函,且本行向客戶提供的任何電郵地址發送的上述任何通訊均應視為客戶已經收到並且自該電郵信函發送之日或其中註明的日期及時間(若有)起生效。
6.6 若享有聯名簽字權限的若干名授權簽署人向本行提供指令/要求,那麼只有在上述相關的所有授權簽署人均向本行提供其聯名指令/要求時本行才會執行該指令/要求。若享有聯名簽字權限的若干名授權簽署人希望向本行發送指令/要求,每位授權簽署人均須分別確認該指令/要求或向
x行發送內容大致相同的指令/要求,例如就電郵指令而言,每位授權簽署人均須從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向本行的同一收件人發送一封電郵,指示/批准大致上相同的指令/要求,或者按照本行當時規定的其他有效相關程序發送。
6.7 在不限制以下第17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確認其意識到了使用郵政服務、電話、傳真、電郵、數碼服務和其他與本行通訊時的可接受形式可能產生或引起的所有風險與損害(包括下文第 6.12條載列的風險),並同意承擔所有該等風
險。該等風險包括由延遲接收或通知、郵政服務暫停或中斷、傳送錯誤、技術故障、斷電、欺 詐、偽造、違法、誤解、非故意披露、第三方的未授權攔截或篡改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違約事件的發生所產生的風險。
6.8 在不限制以下第17條的一般性或第6條的任何其他條款的情況下,客戶承諾應本行要求,對於因本行(a)向客戶、任何授權簽署人或第三方發送任何電郵信函,及/或(b)根據任何指令行事而產生或遭受的所有損失及索賠予以賠償並使本行免受損害,且就該等指令而言,客戶同意履行和批准本行根據該等指令達成的任何合同或採取的任何行動。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均有權在不向客戶提供原因的情況下不接受或執行任何指令,且在本行執行該等指令之前,可能會要求(但無義務提供該要求)客戶核實該等指令的真實性並達到令本行滿意的程度。在進行該等核實時,本行概不對客戶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承擔責任或負責。
6.9 客戶授權本行(但本行無義務)利用音訊或電子錄音設備及/或以書面形式記錄和監控來自客戶的口頭指令及本行與客戶間的通訊(包括電話、面對面交談和透過數碼服務進行的通訊),本行的任何此類記錄將作為客戶指令或通訊的事實和內容的最終證據。除上述規定外,客戶進一步同 意,本行高級人員(或視情況而定,本行或其聯營公司的任何辦事處的高級人員)對客戶的任何口頭指令和通訊所作記錄將作為所述口頭指令和通訊的最終和有約束力的證據,但是,本行並無義務要求員工,或本行的其他辦事處或聯營公司的員工對任何口頭指令或通訊作所述記錄,而未能作記錄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根據第6.9條進行的授權,或減損本行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任何該類記錄均為本行的財產,而非客戶的財產。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客戶同意所有該類記錄均可作為證據予以接納,並且客戶不得僅基於該類記錄以電子形式合併及/或列出,或由電子記錄編製或輸出而對該類記錄內容之可採納 性、可靠性、準確性或真實性提出質疑或異議,並放棄客戶對此提出異議的所有權利(若有)。關於口頭指令與通訊,本行可能會根據適用法律,且若本行認為合適(根據其獨有和絕對的酌情決定權)的情況下,同意客戶收聽該等口頭指令或通訊的錄音的請求,但任何情況下本行均無義務向客戶提供相關複本。客戶可能需要為該請求簽立一些文件,且本行有權收取相關的行政費用。
6.10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無任何義務評估任何指令的審慎性或其他情況。若本行認定來自客戶的任何指令或任何其他情況可能會對本行產生任何損失
或索賠(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本行有權透過向客戶提供合理通知的形式暫停賬戶的任何或所有操作,及/或在繼續進行任何或所有賬戶操作或執行該等指令之前,要求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對本行予以賠償。
6.11 客戶或任何授權簽署人對本行發出的指令只有在本行實際收到時方具有效力,並且直至本行通知客戶時方為本行所認可。每名客戶和授權簽署人均確認,本行於營業日的正常營業時間期間,按正常業務程序處理和執行各項指令。每名客戶和授權簽署進一步確認,本行對指令的處理或執行 (或對上述活動的安排)取決於所請求的客戶交易的性質,並且基於本行收到指令的時間,指令未必能夠在特定的截止時間之前得以處理或執行,所請求的客戶交易亦如是。本行對任何未按時處理或執行的指令或由此產生的損失或索賠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僅司法權區的法院最終裁定本行存在重大疏忽而直接導致客戶產生的直接損失或損害除外。
6.12 每名客戶和各授權簽署人均確認,透過電郵傳送資料是透過公開網絡進行的(如,互聯網),並且可能以非加密形式傳送。因此,x(a)第三方發現了客戶與本行的關係,及(b)電郵的內容被閱讀或更改,本行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每名客戶和授權簽署人理解並接受電郵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潛在的濫用情形,其中包括︰(i)以欺詐手段透過電郵假冒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的身份;(ii)在任何電郵附件中所示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的簽名遭到洩漏;(iii) 黑客干擾、攔截或轉用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以接收客戶的資訊或任何電郵往來信函或向本行發送有關賬戶的虛假資訊或指令;(iv)其他任何欺
詐、偽造、意外洩漏、第三方未經授權截取及/或篡改、違法或誤解;及(v)技術風險,如傳輸錯誤、技術故障、斷電,上述任何風險若實際發生而導致客戶產生或遭受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對此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6.13 若客戶選擇(a)提供電郵指令及/或傳真指令及/或 (b)接收電郵信函,該客戶或授權簽署人可透過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或透過本行規定的其他方式更新或更改現有的授權傳真號碼或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視情況而定)。任何此類新的傳真號碼或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視情況而定)的使用均須受本協議中的條款與條件約束。
6.14 本行始終保留以下權利及絕對酌情決定權:如發現任何安全風險或其他風險,本行有權暫停客戶或任何授權簽署人使用電郵或任何其他通訊方式進行通訊及做出指示,直至本行認為該類風險已經得到控制、處理或消除(視情況而定)。
7. 存款與提款
7.1 客戶可以按照本行不時可能規定的方式進行存款和提款。不過,本行可能會隨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不向客戶承擔責任或不說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接受存入賬戶中的任何存款或允許從賬戶中提款,視情況而定;限制對賬戶存款或從賬戶中提款的金額、或退回全部或任何部份存款(視情況而定)。
7.2 不能立即核實的現金存款須由本行進行清點。若存款單據或收款單據上所載金額與本行清點的金額不一致,本行的清點結果將為最終及具決定性的結果。存款收據和存款單只有經過本行的電子圖章或電腦終端驗證後或本行授權簽署人簽署後方為有效收據。
7.3 客戶只能在司法權區內的分行,從有信用餘額的賬戶中提款或本行向客戶預先批准的信貸融資中提款(但不超過本行預先批准的限額),但不得從本行的另一家分行、子公司或其他聯營公司提 款。
7.4 關於存款賬戶:
(a) 存款應按照本行允許的幣種存放並且不得少於最低起存額,後續的存款和最低到期日將按照本行不時決定的內容為準。本行將向客戶提供該賬戶要求的最低餘額和若餘額低於規定的最低金額時適用的收費通知。某些存款(不論全部或部份)可能需經過最短通知期及/或本行同意(根據其絕對的酌情決定權)後方可提取。
(b) 存款可能計息亦可能不計息(並且在現行市場條件下亦可能是負利率),就計息存款而言,在計算應付利息時,利率取決於本行不時決定的利 率,每年的期間為360天或365天,具體取決於所設貨幣的存放期限,支付日期以本行不時規定的時間和間隔期限為準。
(c) 除非經過本行同意,否則存入存款賬戶中的存 款,不管如何存入,在本行實際收到該存款且該存款已經存入賬戶之前不得提款。
(d) 如果存款到期日不是營業日,到期日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除非本行另有決定。就本第(d)款而言,與存款有關的「營業日」是指該筆存款所屬幣種的主要金融中心的銀行開門營業的任何一天 (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政府公告的公眾假期)。
7.5 若客戶在本行尚未實際收到存款或未將存款存入賬戶之前從賬戶中提取存款,則客戶授權本行轉回與該賬戶相關的貸項分錄,並採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步驟(在進一步通知或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來糾正該賬戶中的分錄。本行進行的任何分錄轉回和其他該類行動將對客戶有約束力。
7.6 若客戶要求本行將相當於賬戶中的任何外幣存款之等值金額存入賬戶(「賬戶幣種」),本行將有權使用本行可最終確定的兌換匯率,若本行隨後無法收到要求的付款,或本行收到的外幣存款金額少於本行存入賬戶幣種的等值金額,則本行有權追償任何損失(包括匯兌損失、資金成本和利息)。
7.7 根據上述第7.1條的要求,從任何賬戶中提款只能透過本行的匯票、支票進行或透過電子轉賬方式以賬戶幣種進行轉賬。本行可以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向客戶支付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幣 種,或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支付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幣種。將賬戶幣種兌換為付款幣種將按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兌換
匯率進行兌換,該兌換匯率(為免生疑問)可以是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選擇的由任何金融中心的金融機構報出的兌換匯率。
7.8 與客戶的任何外幣存款相對應的本行資產可能會存入相關幣種的發行國或另一個國家與本行建立了代理關係的代理銀行。客戶將(在其資產佔本行資產的比例對應於所有客戶資產佔本行總資產的比例的範圍內)承擔全部的經濟和法律後果,而所述後果(由所述國家或其他國家所採取的措施或不可抗力事件所致)或會影響本行在相關幣種發行國或資金投向的另一個國家的全部或任何相應的資產。客戶明確聲明其遵守有關外匯管制和現金/資產流動的所有適用法律。
7.9 本行將依法履行外幣賬戶所產生的義務,其方式為在向本行、代理銀行或客戶指定的一家銀行開立的賬戶中貸記或借記處理。對於客戶指定的一家銀行,客戶將承擔該銀行無償債能力的風險。
7.10 本行可以通知客戶清算匯票、支票或類似工具的慣常時間。若無根據任何匯票、支票或類似工具進行付款,對於本行先前貸記或貼現的金額,本行將有權將此前貸記或貼現借記入賬戶中。在任何未償付的借記餘額結算之前,本行將保留對該匯票、支票或其他工具的付款總額追償權,包括針對須向該匯票、支票或其他工具負法律責任的任何涉事方追償,不論該等追償權是否由該匯 票、支票或其他工具所產生或因任何其他法律理由而存在。
7.11 若此前的貸記金額是以非賬戶幣種的另一個幣種記入賬戶貸方,本行在收回或尋求償付時,會使用相關幣種記入賬戶借方當日通行的出售匯率。
7.12 本行可能會在由客戶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透過普通郵遞向客戶退回未兌現、未支付或被退回的匯票、支票或其他工具。
7.13 客戶及其每個聯營公司授權本行(包括本行的任何聯營公司)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延期或續期任何現有存款而無須客戶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同意,並應適用本行在延期或續期時所確定的條款與條件。為免生疑問,客戶及其各個聯營公司確認,若現有存款發生延期或續期,任何存款續期通知或存款的其他續期證據將繼續由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持有,並且適用與存款的原來通知或其他原來存款證據大致相同或相似的條款(根據本行的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
8. 對賬單
8.1 本行將每月或按本行決定的其他相隔期間或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就每一個賬戶向客戶發送賬戶對賬單。本行享有充分的酌情決定權以決定向客戶發送賬戶對賬單的方式。客戶同意,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出具此類賬戶對賬單可能會收取收費價格表中規定的費用(為免生疑問,此為本協議的一項存續條款,並可能會不時經修改)或本行以其他方式通知客戶的費用,即使本協議終止亦然。
8.2 客戶應檢查由本行提供、用來驗證本行收到指 令、列明或記錄任何賬戶中的客戶交易的所有賬戶對賬單、銀行對賬單或其他對賬單、通知書、印刷表格、存款憑條、貸記通知書、確認書、交易通知書和其他文件(單獨及統稱為「對賬單」)
,而不論是由專人交付給客戶還是透過電郵、傳真、郵遞、數碼服務或任何其他通訊方式發送給客戶。客戶確認並同意,除非其在相關對賬單規定的期限內(或本行同意或該對賬單規定的其他時間期限)以書面形式反對對賬單中包含的任何事項,根據適用法律,客戶應被視為最終已
經:(a)批准並接受該對賬單中包含且在所有方面均屬真實和準確的所有事項(包括對賬單中包含的所有條目以及提及的任何保留事項),並且對客戶具有決定性和約束力;及(b)理解、確認並接受對賬單中可能規定的任何免責聲明的條款。然而,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本行可隨時全權酌情決定以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更正本行或其他方的任何對賬單中的錯誤(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估價中的錯誤),而無需通知客戶。如果任何對賬單出現任何錯誤,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 限,本行可以(但並無義務)向客戶發送更正的對賬單。
8.3 本行將發送或提供對賬單,具體如下:
(a) 以複印件形式發送至客戶的相關郵寄地址,如本行記錄中所示;
(b) 通過數碼服務向客戶提供電子副本;及/或
(c) 通過本行不時規定的方式,
且根據本行的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為免生疑問,本行應全權酌情決定對賬單是否以及哪些對賬單可通過數碼服務提供或交付(不論是預設或者其他方式),並且可隨時停止通過數碼服務提供或交付此類對賬單。
8.4 除第8條的規定外,本行對有關賬戶和載於任何對賬單中的客戶交易詳情概不承擔任何索賠義務。
8.5 若客戶授權本行代表其持有對賬單,本第8條將適用,並相當於客戶已經於所註明的日期收到該對賬單。
8.6 為免生疑問,任何發出或授權的指令若是被本行所接受,其接受時間均為該指令發出或授權時 間,而非發送相關對賬單的時間。
8.7 客戶同意,任何對賬單中列明的有關其持有資產的估值僅供參考,不得被解釋為本行確認與任何資產相關的全部或部份估值的有效性、準確性或完整性。本行可依據或利用來自發行人及/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數據來源)的估值、價格、參考價格、利率及/或匯率,以向客戶報告其資產價值。本行使用的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及/或匯率應由本行全權酌情決定,並且可能是(但不總是)本行全權酌情決定的市場上可用的最後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及/或匯率,或在沒有本行認為可靠的市場參考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及/或匯率的情況下,本
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指定名義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及/或匯率或限定或評論相關對賬單中的相關資訊。本行概不保證用於估值的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及/或匯率為公平值,亦不保證最新的可變現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及/或匯率,並且由於市場和地區之間的時間差異,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及/或匯率並不總是反映某些市場和地區在特定時期最後一個營業日可用的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及/或匯率。為免生疑問,本行亦可使用其可能決定的兌換匯率或其他匯率,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貨幣的在岸或離岸利率(如適用)。客戶不得依賴任何對賬單中的任何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或匯率,並且本行對因客戶使用或依據任何對賬單中的任何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或匯率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概無責任核實所述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或匯率的有效性、準確性、完整性或其他方面的內容。本行概不對任何對賬單中的價格、參考價格、估值、利率或匯率或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或有效性作出任何xx或保證。
9. 暫停賬戶
9.1 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以任何理由暫停任何賬戶的操作和與任何賬戶相關的服務,其中包括:
(a)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b) 客戶通知本行的、未包含在賬戶申請書或客戶或客戶代表之前未提供的有關本協議的任何新資 料,在本行繼續向客戶提供相關賬戶或服務之 前,出於本行內部「瞭解你的客戶」、反洗錢或其他開戶流程或客戶情况的變化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需要進行核證的情形;或
(c) 客戶拒絕或未能按照本行的要求,以本行滿意的方式提交有關客戶的授權簽署人及/或最終所有人的任何資料。
9.2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本行將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就任何賬戶,或與任何賬戶相關的服務,或任何客戶交易決定進行任何必要的調整或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該等調整或行動可能包括改變或更改在某項客戶交易中購買或出售的貨幣、證券、商品或工具的數量;或貨幣、證券、商品或工具的匯率或規格(包括價格、價差、到期日或任何其他相關的條款與條件) ;或終止賬戶 、相關服務或部份或全部的服務、客戶交易或其他情況;或修改、改變或更改賬戶、相關服務或部份或全部服務或客戶交易的條款,且該等調整或行動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應對本行因客戶的原因而產生或客戶因此負責的任何和所有損失承擔責任,並且本行概不對客戶因該等調整或行動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10. 終止業務關係
10.1 根據相關補充文件中規定要求可能給予客戶的最低提前通知期限,本行保留在任何時間基於任何
理由並全權酌情決定關閉任何賬戶,以及終止任何服務和與客戶的現有業務關係(包括撤銷已經向客戶提供的任何信貸融資) ,並在未進一步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要求立刻償還任何性質的債務而無須向客戶說明理由。終止不會影響(a)客戶在本協議項下就未償還總額、任何信貸融資、客戶交易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及/或客戶的其他法律責任或義務,並且終止將不減損本行在本協議項下就未償還總額、任何信貸融資、客戶交易 及/或客戶的任何其他法律責任或義務而享有的 | 10.4 | 傳達本行可能對該等資金提出的索賠。本行對於該賬戶的其他義務也將解除。在客戶收到任何通知之前,本行實施的導致任何賬戶關閉或者任何服務或與客戶業務關係的終止均屬有效,並且對客戶及其代表人、繼承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客戶可能會因所述作為而產生或遭受損失及/或索賠,本行概不就此類損失或索賠對客戶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本行將任何賬戶指定為休眠賬戶後,客戶確認 | |
任何既有權利,(b)現有承諾;及(c)終止後繼續有效的合同條款(包括存續條款)。為免生疑問, 任何賬戶的關閉,或任何服務或業務聯絡或關係 | (a) | 並接受本行將: 無義務在指定之時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向客戶發送 | |
10.2 | 的終止,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不會影響客戶與本行之間尚存的有關其他賬戶、服務或業務聯絡或關係的本協議的任何內容之操作、有效性、可實施性及/或適用性(包括有關本行的補償、權利、權力和利益的事宜),並且客戶應繼續對客戶應全額支付的所有未償還總額負責。 在任何賬戶關閉或任何服務終止時,或若客戶和 | (b) | 任何進一步的往來信函和對賬單,並且客戶特此要求不會在指定之時或之後的任何時候接收本行任何對賬單,除非適用法律另行要求; 有權在指定之時或之後的任何時候根據下文第 13條或其他規定為維持休眠賬戶而按照本行認為適當的條款收取費用; |
(a) | 本行之間出現任何爭議,在不減損本行在本協議 (包括但不限於第二部份第14.19條)及/或適用法律項下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客戶應立即向本行支付與相關賬戶或服務有關的未償還總額,包括定期應支付的所有費用或任何其他款項(這些金額按在關閉或終止日之前過去的時間段按比例計 算)。本行將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立即或在隨後的任何時候採取以下一個或多個行動: 在未通知客戶或不對客戶承擔進一步責任的情況下,代表客戶或與客戶一起,透過於拋售當日或拋售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誠信的方式確定其價值,終止、拋售,或變現任何全部或部份客戶交易或任何其他承諾的未平倉倉盤; | (c) (d) (e) 10.5 | 有權在指定之時或之後的任何時候採取合理措 施,並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在本行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處理休眠賬戶中的客戶資產; 有權在指定之時或之後的任何時候暫停及/或關閉該休眠賬戶;及 有權在指定之時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停止提供服務。 對於休眠賬戶中無人領取的餘額,其利息將不再累積,本行也不會支付利息。 即使本協議終止,存續條款仍具有十足的效力和 |
(b) | 無限期地或以其他方式暫停或終止客戶以客戶名 | 作用。 | |
義開立和維持的賬戶或本行與客戶的關係,加快客戶償還欠付本行的任何或全部未償還總額,從 而使得這些賬款立即到期應付; | 11. 11.1 | 客戶給本行的付款 客戶應向本行支付的付款須於到期同一日或視情 | |
(c) | 將客戶的任何或全部倉盤清算,不論這些倉盤是 | 況而定,以欠款幣種償還至本行通知客戶的賬戶 中,且不得抵銷或反索賠。付款應為免稅和淨 | |
(d) (e) | 長倉或短倉、是開放式或封閉式; 要求客戶立即將未經使用的支票歸還給本行; 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將客戶的任何資產清算 | 值,且不得扣除或預扣客戶所在地司法權區或其他司法權區現在或將來徵收的任何稅項。若客戶須按要求扣除該等稅項或預扣稅,客戶應增加必要的付款金額,從而在按要求扣除稅款後,本行 可以收到客戶到期未付本行的實際金額。 | |
或以其他方式轉變為現金;;及 | 11.2 | 客戶須按要求向本行支付下述客戶欠付本行的款 | |
(f) | 利用屬於客戶的任何類型的任何金額來償還客戶欠付本行的任何金額,或本行將一般性地行使其 權利來合併及/或抵銷客戶賬戶中的金額,及/或 | (a) | 項或任何部份: 預付或支付給客戶的款項,或供客戶使用的款 |
隨後要求客戶補充任何差額,及/或並保留任何將用於可以完全結算客戶的任何義務的超額金額。 | (b) | 項; 賬戶或賬戶產生的任何實際或可能的收費; | |
10.3 | 在關閉賬戶時,本行可透過向客戶發送書面通知的形式(向本行所知悉的客戶的最新地址)清償本行與該賬戶相關的全部債務,其方式為在發出通知的同時,發出對本行作為出票人無追索權、以賬戶幣種為單位的匯票或支票,匯票或支票根據客戶的指令付款,其金額為截至該通知日賬戶中的貸項餘額,連同其他必要文件(如有)來向客戶 | (c) (d) | 由客戶或代表客戶開立、按受或背書的可轉讓票據,且應客戶的要求或在業務或其他過程中由本行貼現、支付或持有;或 客戶應以任何方式向本行支付的款項,包含未償還總額,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合約出售或買入金融產品及工具、現鈔和硬幣所欠下的款項或債 |
11.3 | 務,不論該等款項或債務是由客戶獨自或是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承擔或產生;以本行可能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和期限間隔計算的利息;以及客戶應以任何方式向本行支付的其他款項。 若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賬戶的幣 | (e) | 在向介紹人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客戶時,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及/或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的任何其他員工可能會與客戶的利益產生衝突,並且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安排產生的任何現有及/或潛在利益衝突應由客戶在對本行 及其聯營公司、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和員工以及介 |
種,本行可能會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將賬戶的幣種轉變成另一個幣種(該幣種屆時為可自由兌換 貨幣)(「新幣種」),兌換匯率由本行最終確定, | (f) | 紹人有利的情況下無條件地予以豁免;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 | |
11.4 | 同時向賬戶支付或從賬戶中支付的每一筆付款將必須以新幣種進行。客戶應承擔該等兌換成本。 除非客戶與本行另行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否 | 戶經理及/或任何其他員工可能在付款、費用、佣金及/或其他與介紹及/或交叉推薦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利益(無論是金錢還是非金錢利益)中享有 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有權收取所述款項)。本行及 | |
12. | 則,本行以該賬戶幣種之外的另一個幣種收到的每一筆付款(不論是在賬戶中記入貸方或支付到期未付本行的任何金額),可以由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最終確定的匯率兌換為貸記該金額的賬戶的幣種或付款將使用的幣種(視情況而定) ,且客戶須承擔該等兌換成本。本行有權在賬戶借記本行由該等兌換所產生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客戶介紹和交叉推薦 | 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及/或任何其他員工概不就此類收款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 責。客戶無權要求並特此放棄披露任何該類付 款、費用、佣金及/或其他利益(無論是財務還是其他方面)的事實和金額的任何權利,無論是由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引起或與之相關。客戶同意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及/或員工接收,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 及/或員工有權接受和保留與介紹及/或交叉推薦 | |
12.1 | 在不影響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與客戶及/或本行 | 有關的付款、費用、佣金及/或其他利益(直接或 間接),並且客戶不得就接收和保留這些付款、 | |
(a) | 及/或其聯營公司與介紹人之間可能不時訂立的協議或其他文件的情況下,客戶確認、理解並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同意,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 限: 本行將擁有無條件的權利(但無義務)不時向介紹人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客戶。介紹人可能不受監管並且因此可能不受保護投資者的適用法律(包括與該等介紹人為客戶持有或接受金錢或資產有關的規則和條例)約束,並且由此可能導致該等金錢或資產無法得到該等規則和條例有效適用時的保護。本行將無任何義務進行可能同與第三方的任何合同、安排或協定有利益衝突,或可能會導致違反適用法律的客戶介紹及/或交叉推薦。任何時候進行的任何該等客戶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均須在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進 行; | (g) (h) | 費用、佣金及/或其他利益而向本行或其聯營公司或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及/或員工提出索賠,且無需進一步詢問、通知客戶和經其同意; 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和員工或會以與客戶利益相衝突的立場行事,並可能繼續以該等身份或立場行事,而無需事先或進一步詢問客戶,即使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和員工處於這種衝突狀態亦然。本行、其聯營公司、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和員工概不對可能因該類利益或職責衝突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責任;及 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及/或任何其他員工可能在本行收費價格表規定的任何費用、收入及/或金錢和非金錢利益中享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有權直接或間接收取所述利益)。 |
(b) (c) (d) | 客戶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選擇聘用介紹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及/或分銷由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發行或製造的產品(「內部產品」),且客戶本人將自行及獨自對於介紹人應根據適用法律而遵守的特許、法律、監管、合規和業務要求(包括任何合同安排)負責; 在向介紹人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客戶時,本行擔任的角色是委託人。這表明本行在任何時候都不是亦不得被視為介紹人的代理人、員工、受託人及/或代表。客戶確認,本行均未就介紹人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向客戶進行推薦或建議,客戶必須自行評估任何該等產品或服務是否適當或適用。對於介紹及/或交叉介紹所引起或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包括介紹人行為及/或任何疏忽造成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均不負責或承擔責任; 介紹人在任何時候均無權為本行和代本行作出任何承諾及/或建立任何義務; | 12.2 (a) (b) (c) (d) | 在不影響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與客戶及/或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與介紹人之間可能不時訂立的協議或其他文件的情況下,客戶確認、理解並不可撤銷且無條件同意,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 限: 客戶可能由介紹人轉介給本行; 在向本行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客戶時,介紹人以委託人身份行事,並且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被視為本行的代理人、員工、受託人及/或代表。對於介紹及/或交叉推薦所引起或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包括介紹人作為及/或不作為引起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或聯營公司概不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介紹人在任何時候均無權為本行和代本行作出任何承諾及/或建立任何義務; 在向本行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客戶及/或涉及內部產品時,本行、其聯營公司和介紹人的行為或會 |
(e) | 與客戶的利益產生衝突,並且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安排產生的任何現有及/或潛在利益衝突應由客戶在對本行、其聯營公司和介紹人有利的情況下無條件地予以豁免;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及其聯營公司有權向介紹人支付與介紹及/或交叉推薦相關的款項、費用、佣金及/或其他利益。本行或其聯營公司概不就該類付款向客戶或其他人士負責。客戶無權要求並特此放棄披露任何該類付款、費用、佣金及/或其他利益(無論是財務還是其他方面)的事實和 | 13.4 | 息且獲得擔保;若提供擔保,在本行收到全額付款之日(作出判斷之前及之後)前按本行或其他對資金及/或利息的要求、本協議及任何其他適用的協議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契諾和條件,及法律和本協議或其他賦予的全部權力和補救方法進行付款(即使本行與客戶的關係可能已經終止),且所有與所涉及的到期應付或拖欠金額及利息相關的法律或衡平法上的規定將同樣適用於該資本化的利息和拖欠的利息。 關於任何賬戶或服務的任何印花稅、金融交易 |
(f) | 金額的任何權利,不論是由介紹及/或交叉推薦引起或與之相關。客戶同意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向介紹人支付,介紹人有權接受和保留該類款項、費用、佣金及/或其他利益,並且客戶不得就支付這些款項、費用、佣金及/或其他利益對本行或其聯營公司提出索賠,而無需進一步詢問、通知客戶和經其同意; 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和員工的立場或會以與客戶利益相衝突的立場行事,並可能繼續以該等身份或立場行事,而無需事先或進一步詢問客戶,即使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和員工處於這種衝突狀態亦然。本 行、其聯營公司、其各自的客戶經理和員工概不對可能因該類利益或職責衝突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責任。 | 13.5 | 稅、其他稅項(包括GST等間接稅費)、墊付款、收費、成本、開支和任何性質的債務,不論其是在司法權區或是在海外,須由客戶承擔。從與本行進行任何產品、投資和客戶交易所產生的收入及/或利潤可能需繳納該等產品、投資和交易的供應商所在國家,或該等產品、投資和客戶交易進行交易的國家的預扣稅、資本增值稅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稅項。在該等情況下,客戶將只會獲得收入及/或利潤扣除任何適用的預扣稅、資本增值稅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稅項後的金額,除非該等產品、投資和客戶交易的供應商同意補償客戶收到的收入及/或利潤。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扣款的時間和數量。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概無任何義務協助客戶避免或減少任何預扣稅。 客戶將在適當的情況下,按要求向本行支付因任 |
13. 13.1 | 收費、成本、利息、稅項和佣金 對於本行提供的關於某個賬戶的任何服務或執行 | 何賬戶或服務相關或與之相關的供應或被視為供應或其他事宜或作為而應付(或本行視為應付)的 GST,連同由於客戶的違責所導致的任何應付罰 | |
13.2 | 任何關於某個賬戶的指令,本行可能會按本行規定的費率、基礎和間隔收取該等收費及/或費用(包括與提前支取某些存款有關的收費及/或費用) ,並由此可能導致客戶所收到的相關存款的數額少於存款幣種的本金數額。在確定該等收費及/或費用時,本行可以參考收費價格表,此類收費及/或費用可能不同於其他聯營公司對相同或類似產品徵收的收費及/或費用。客戶確認並同 意,除非其已經以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本行,否則將視其為已經收到、閱讀、理解和同意本行不時發表及/或發佈的收費價格表。 客戶將按本行的要求和根據任何其他適用的條款 | 款、罰金或利息。為免生疑問,本行可隨時向客戶提出該等GST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在消費稅署長或任何其他稅務機關向本行發出通知以說明任何該等GST之後)。客戶應向本行支付的金額,必須足以確保本行獲得金額與未代扣及/或預扣稅款時不支付GST或GST不作為應付稅項的情形相同。客戶向本行支付之GST金額(若適用),須足以確保本行在不論GST適用與否的情況下應收取賬戶、服務、客戶交易或其他交易之經濟利益維持不變。若需繳納GST,並確定本行將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必須是標準級,那麼本行將按照本行對客戶所有收費(包括現款開支的補償)的現行適 用比率收取GST。客戶應按照第13.5條的規定, | |
與條件,就向客戶提供的透支或其他信貸融資或資金融通形式及賬戶中的任何預付金額的餘額或透支額,按本行可能確定的利率和間隔,支付利息、佣金、收費、成本和費用。根據適用法律, 就可能需要提供給客戶的補充文件,若按照其中 | 13.6 | 無任何扣除/預扣地全額支付所要求的任何金 額,而無論客戶是否對本行享有任何抵免或抵銷權利。 客戶授權本行根據本協議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 | |
所規定的任何最短通知期限予以通知後,本行有權隨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變更其利息及/或佣金費率,本行可能(但並無義務)透過通知函或任何其他適當的形式通知客戶該等變更,屆時客戶將使用於本行確定的調整日起生效的經修訂費率(不論本行是否已經通知客戶該等變更)。為免生疑問,如果本行向客戶提供該類變更的任何通知,客戶未收到該類通知不得以任何方式使該類變更或該類變更的生效日期無效。 | 除任何利息、佣金、費用、收費、金融交易稅、其他稅項(包括GST等間接稅費)、成本、開支及任何其他到期未付和應付本行的金額,且在必要的情況下,以本行可能確定的匯率進行貨幣轉 換。如果本行收取的GST或任何其他稅項低於適用法律的規定,本行可通知客戶,並可全權酌情決定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該等GST或其他稅項,包括針對該金額應付的任何罰款、罰金和逾期付款利息。 | ||
13.3 | 除非另有明確具體的協議,到期應付和拖欠本行的利息(包括資本化利息)將在每一個日曆月月底轉化為資本,累計加入到期應付和拖欠本行貸款的本金金額,並自此時起將按本行規定之利率計 | 13.7 | 本行將向客戶提供根據適用法律披露的利率、費用和收費及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的任何金額相關的資料。 |
13.8 | 除非與客戶另行約定或通知客戶,收費價格表第 A節(非全權委託服務)中規定的金錢利益限額(「限額」)代表我們可從每筆客戶交易中獲得的總金錢利益的最大近似百分點,包括我們可能收取的任何額外價差或我們可能因接受訂單後的任何價格提升而獲得的任何額外利潤。價格提升指在下單時執行的銀行同業價格優於銀行同業限價。按性質而言,這僅適用於限價單而不適用於市價 單。價格提升亦不適用於在接受訂單時與客戶商 | 14.3 | 有約束力,即使在客戶發出指令後市場情況或其他狀況發生了任何變化。不過,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執行或停止執行任何指 令。在該等情況下,本行將在合理地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但本行無義務向客戶說明其決定所依據的任何理由。 本行保留在不說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根據其獨 |
定交易參數且本行根據商定條款單獨對沖其在市場中倉盤的產品(例如場外衍生產品結構)。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保留最多100%的任何價格提升(包括任何由此產生的價差增幅 或本行收到的利潤),只要總金錢利益(包括收取 | 14.4 | 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託管客戶的任何資產及/或在任何特定客戶交易中代客戶行事的權利。 在第五部份(若適用)的規限下,每一筆客户交易 | |
的總價差)不超過限額。 如果本行試圖收取總價差(包括任何價格提升), | 將是分開和獨立的交易,並須遵守客戶交易訂立地、相關證交所和結算所的規則、規例、附例、 習慣和慣例及適用法律。 | ||
導致本行收到的總金錢利益超過限額,本行將通 知客戶本行打算收取的總價差以及任何價格提升 | 14.5 | 客戶確認並同意: | |
在客戶和本行之間分配的方式,並獲得客戶同意 進行相關分配和總價差。在執行客戶交易後,或 | (a) | 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通過司法權 | |
13.9 | 會向客戶尋求並獲得相關同意,如果客戶不同 意,本行將不會收取導致總金錢利益超過限額的總價差。 為免生疑問,如果本行在以本行為委託人的客戶交易中接受客戶的限價單,則本行可保留在接受訂單後出現的最高100%的任何價格提升(如上所述),並為客戶執行客戶交易,惟客戶支付的總價(包括本行收取的價差)須等於或低於在接受訂單時向客戶提供的報價。 在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一般適用性及遵 | (b) | 區以外的經紀商或交易商(包括本行自身或任何其聯營公司)為客戶的賬戶下達指令,由此實施的客戶交易或服務可能不受司法權區內適用法律的約束並且客戶可能因此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如這類經紀商或交易商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客戶的索賠限於本行通過該類經紀商或交易商執行客戶交易而持有的款項以及該類經紀商或交易商就上述客戶交易收到的所有款項;及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以本行或本行所指定人士(包括代名人)的名義,或在向 |
守任何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本行根據本協議可能徵收的任何收費、成本、利息、稅項、佣金或其他此類費用或開支的金額,可由本行酌情向上四 捨五入(如有必要),具體會考慮數學四捨五入或 | 14.6 | 任何證券存管處或存管代理人開立的分賬戶中持有或登記客戶的資產。 客戶同意,本行可在進行的客戶交易中充當,並 | |
14. | 市場慣例。 服務履行 | 且擁有絕對酌情權以決定是否充當委託人或代理人: | |
14.1 | 若客戶簽立了有關客戶於本行開設的任何賬戶的 | (a) | 若本行充當委託人,在任何客戶交易中本行均作 為交易對手方參與其中,任何該等客戶交易所產 |
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協議,則第14條不適用。若第14條適用,則客戶確認並同意︰ | 生的所有收益、利潤和利益均絕對歸屬本行所有; | ||
(a) (b) 14.2 | 本行可不時向客戶推薦或招攬客戶進行特定投資或客戶交易。除非與客戶以書面形式另有明確約定,否則本行不會監控客戶賬戶中的資產情況 及/或在持續或整體的基礎上就資產的產生與處置以及客戶交易的訂立或撤銷向客戶提供諮詢;及 客戶負責作出所有投資決策,且本行管理的該等資產將只會根據客戶的具體指令投資和再投資於該等資產,在上文第2.7條的規限下或除非該等指令構成無保證(或無擔保)沽空指令或沽空指令(如適用法律的定義)或違反了與該資產相關的資料備忘錄、其他銷售文件或認購協議(在該等情況下,本行可能會不理會該等指令、撤銷客戶交易或採取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措施)。 客戶向本行發出的收購或出售任何資產的所有指 | (b) | 若本行在任何客戶交易中為客戶利益充當客戶的代理人,則: (i) 在訂立該等客戶交易中客戶承擔相應的風險; (ii) 本行可與或透過本行所用的內部預先批准名單中規定之交易對手、經紀商或代理人達成該等交易(儘管本行已合理謹慎地編制該等名單,並將不時予以更新,以確保該等交易對手、經紀商或代理人之可靠性,但本行將不對該等任何各方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負責); (iii) 若本行與(或透過)交易對手方、經紀商或代理人(包括作為交易對手方的本行聯營公司)訂立該等客戶交易,客戶應按照本行的要 |
令(取決於適用法律)將是不可撤銷的,並對客戶 | 求予以賠償並使本行免於因訂立該等客戶 |
交易造成或引起或以其他方式產生的任何和所有損失和索賠而遭受損害;及
(iv) 不論任何可能適用的淨額結算、抵銷、交 換、清算或債務結清(如適用),就任何相關的合同,若非任何交易對手方、經紀商或代理人一方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無償付能力本可根據前款規定予以抵銷的任何倉盤所可能產生的任何款額,客戶均應按照本行要求予以支付和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14.7 客戶xx、保證和承諾:
(a) 客戶的資產是且將一直由客戶唯一實益擁有(除非客戶是一名受託人,出於信託之目的開立和維持賬戶,或為管理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賬戶而開立和維持賬戶的管理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賬戶的管理人,且本行已明確地瞭解及知悉上述兩種情況,在此情況下,客戶xx並保證其經資產的實益所有人正式授權,將資產交付或轉讓至本行或按照本行的命令進行資產管理或安全託管),並且將不承擔任何索賠及任何留置權、質押、按揭、押記、擔保或所有人權益或其他抵押權,但以本行為受益人的擔保權益除外;
(b) 客戶將按所有交款通知付款,並支付本行持有的該等資產的全部其他到期付款;
(c) 與賬戶操作或其他相關事項所需的所有政府和其他批准、授權、許可和同意將保持充分效力、有效性和作用;
(d) 客戶已經閱讀並理解風險披露說明(詳見第三部份及/或本協議的任何其他部份);
(e) 客戶已經收到、閱讀和理解所發送的與其打算收購的任何資產相關並列明與該等資產相關的條款與條件及風險的資料備記錄,或其他銷售文件、認購協議和任何類似文件;
(f) 若客戶根據本行的建議和招攬指示本行或以其他方式同意訂立客戶交易或投資於某項資產,則客戶基於下列事項作出上述決定:(i)客戶對本行提供的有關該等客戶交易或資產的資訊(包括相關風險和特徵的解釋)表示滿意;及(ii)客戶有機會提出問題並尋求獨立的意見;
(g) 若客戶指示本行或以其他方式同意訂立客戶交易或投資某項資產(無論此類交易或投資是否由本行建議或招攬),則客戶基於下列事項作出上述決定:(i)客戶瞭解此類客戶交易或投資的性質和風險;(ii)客戶已獨立評估客戶交易或投資;及(iii)客戶自行承擔訂立此類客戶交易或投資此類資產的風險;
(h) 客戶有資格收購該資產,且該項收購未違反任何適用的稅收、外匯管制、制裁、法律或監管要 求;及
(i) 客戶不得向本行提供任何與上述(h)項有衝突的指令。
本行代表客戶所作的全部xx與保證(如,美國退休員工收入保障法案、淨值、公民身份等)將會完全依賴於本行從客戶處得到的資料,且客戶將根據下列第17條的規定對在任何相關時間內任何不真實的xx或保證向本行作出賠償並使本行免遭損失。
14.8 為免生疑問,本行有權行使下列第15.2條(如適用)中所列的任何及全部權力,以按照第14條持有客戶的資產。。
14.9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只有在客戶的賬戶中擁有足夠的資金或只有客戶已經預先另作安排,使得賬戶中的資金足以支付該等收購、相關的成 本、費用和金額,本行才會執行收購資產的指令 (代表客戶、按客戶的指令或其他方式)。只有當資產處於客戶的賬戶之中,且該等資產不受任何留置權和任何其他抵押權的制約的情況下,本行才會執行客戶要求處置資產的指令。除非本行另有約定,否則所下達的指令僅在指令發給本行當日有效。本行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協議的前提是客戶提供本行要求的任何保證和賠償。若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本行保留權利(但無義務)以本行可能認為適當的價格及數量出售或清算客戶立約買入的資產,且在不減損本行相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向客戶追償本行遭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若客戶所擁有的資產少於其立約出售的資產,本行保留(但無義務)買入資產及/或向客戶追償損失和索賠(若有)的權利。
14.10 本行根據適用法律可將下列指令與客戶指令(包括指令)匯總在一起:(a)本行的指令;(b)與本行有關人員的指令;或(c)其他人員的指令。該等匯總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利於客戶,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不利於客戶。如果此時客戶獲得的價格低於未匯總時的價格,本行可以(但無義務)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在客戶和其他投資者之間分配和分攤交易的要素和定價。若匯總產生的任何利益是否屬於客戶並不明確,或者在本行看來利益數額過小,本行可保留該等利益。市場條件可能不允許在某一單個交易中執行客戶的匯總指令,或者一次性執行該類指令。此時本行可在其認為任何合適的期間執行該類指令並將因此執行的一系列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非每個交易的實際價格)報告給客戶,並且客戶在此授權本行可按照上述方式行事。
14.11 本行可能(但無義務)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暫時性地向客戶預付款項,以便履行買入資產的合同和於任何到期結算日或該日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履行付款義務,或支付按照本行與客戶之間的協議條款記入賬戶借方的管理費用或其他費用。該等預付款、及其累計應收利息須按要求償還(也可能由本行根據其酌情決定權記入賬戶的借方),累計應收利息將根據本行和客戶可能同意的利率來收取。
14.12 本行在客戶的賬戶中收到任何銷售得益或其他付款(包括利息、收入或股息)之後,待本行行使其於上文第14.9條下的權利後或客戶向本行提交任何特定的書面指令(包括定期指令)要求本行另行處理(該指令仍然有效,且尚未被撤銷)後,本行將獲授權和指示將該等金額記入賬戶的貸方。
14.13 根據下列第14.14和14.19條,且前提是任何資產的提取與任何適用法律,或與一項資產相關的認購協議、資料備忘錄或其他銷售文件的條款,或客戶與本行達成的任何文件或協議的條款不相衝突:
(a) 客戶在以本行滿意的形式給予本行書面通知後,可以提取全部或任何部份的客戶資產(「提取通知」);
(b) 任何提取,若是以現金形式,須在必要的情況 下,從本行所出售資產所獲得的收入中提取(按照本行認為適宜的條款且由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並且轉入客戶在提取通知中指定的賬戶之中;及
(c) 若客戶希望以非現金方式提取資產,本行將安排該等資產的提取,或將證明該等資產的證書轉交給客戶指定的金融機構或人士,除非該等證書尚未由本行所收妥,在該情況下,本行將安排向客戶提供通知,且在本行收到該證書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轉送給客戶指定方。
14.14 對於客戶到期須付和拖欠本行的任何金額,本行明確地獲得授權和指示,可從本行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收到的任何金額中,或從客戶賬戶貸方的金額中扣除。若客戶賬戶貸方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欠款,客戶將按要求立即償還該等差額,且在客戶完全償還所欠金額之前,本行將以一般留置權或押記形式扣留客戶的資產。若客戶未能在本行提出要求七日內(或者在本行所通知的其他期間內)償還該金額,本行有權在不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情況下,透過公開或私人銷售方式,按本行認為適當的條款與條件出售全部或任何該等資產,並將該等出售所獲得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的費用之後,用於償還或抵扣該等所欠金額。對於由此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概不對客戶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同意且確認,本行可以出售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來清償客戶或代表客戶拖欠(i)本行、(ii)代名人、或(iii)第三方的任何未償還總額。
14.15 客戶不可撤銷地委任本行及及其代名人、代理 人、和授權高級人員各別(個別)擔任客戶的代理人和受權人,並以客戶的名義和代表客戶,以及代表客戶的行為或行事或以其他方式,在不參考客戶意見或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簽立所有文件和完成可能需要的所有事項,以便本行完全行使本協議賦予本行或本行根據本協議行使其認為適宜的全部或任何權力。
14.16 關於本行根據本協議持有客戶的資產及執行客戶的指示,客戶將應本行的要求,簽立本行認為適當的文件和契約,並完成本行認為適當的行為。
14.17 除下文第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外:
(a) 本行及本行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概不負責下述各項,且客戶須承擔:
(i) 客戶的資產應付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稅項或關稅;
(ii) 該等資產任何的價值減少或未能確保特定的收入或資本增值水平;
(iii) 與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持有的該等資產相關的任何資本催繳、承諾及/或認購金額、付款通知、分期付款或其他付
款,或與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或期權或其他方式引起或提供的該等資產相關的任何資本催繳、承諾及/或認購金額、付款通知、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
(iv) 客戶因本行保管客戶資產及/或執行客戶指令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僅司法權區的法院最終裁定本行存在嚴重疏
忽、欺詐或故意違責而導致客戶產生的直接損失或損害除外(在此情況下,本行的法律責任不得超過此類資產在發現此類重大過失、欺詐性或故意違責時的市場價值,但在任何情況下本行概不就任何間接、特殊、示範性或相應產生的損失對客戶負
責,不論本行是否知悉或獲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失);
(v) 客戶由於本行可能提供的保管服務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對於本行真誠選擇的任何經紀商或代理人,包括所使用的任何銀行、分託管人、代名人、中央票據交換所、存管代理人或存管處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本行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及
(vi) 客戶因以下原因或與之相關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I) 與本行並無關聯的任何人士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違責或無力還債(包括本行使用的第三方、代名人、分託管
人、中央票據交換所、存管代理人、代名人或銀行或存管處);及
(II) 對賬戶支取、存入或貸記無效、欺詐或假冒的資產,或可能記入賬戶中的任何相關分錄。
(b) 客戶應要求就下述各項賠償本行和本行指定的任何代理人,並使其免遭損失:
(i) 客戶的資產應付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稅項或關稅;
(ii) 與本行或本行委任的任何代理人持有的該等資產相關或與通過贖回、分紅、優先權或期權或其他方式引起的或提供的所述資產相關的任何資本催繳、承諾及/或認購金額、付款通知、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
(iii) 本行或所述代理人可能因本行保管客戶資產及/或執行客戶指令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僅司法權區的法院最終裁定本行存在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責而直接導致的損失或索賠除外;
(iv) 本行或其任何代理人因本行可能提供的託管服務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及
(v) 本行因以下原因或與之相關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I) 客戶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違責或無力還債;及
(II) 對賬戶支取、存入或貸記無效、欺詐或假冒的資產,或可能記入賬戶中的任何相關分錄。
本行委任的每一位代理人有權依照適用法律,強制執行並享有第14.17條規定的利益。前一條所含內容不影響本行根據其獨有酌情決定權修改本協議的權利。
14.18 本行無責任或義務為客戶對客戶的資產進行投保 (包括該等資產及其任何部份的損失、損害、破壞或錯誤交付的風險),且不對客戶資產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破壞(不論其如何產生)承擔任何責任。
14.19 本行與客戶之間的賬戶或關係的任何終止,及本行將任何客戶的資產歸還給客戶(不論是在終止之前或之後進行的)將不會減損本行結算終止之前已經達成的任何客戶交易,或在終止之前結算客戶、本行或代表客戶的任何代理人產生的任何債務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第二部份第10.2條)。在所有客戶交易和未償還總額結算、支付和解除之後,本行將立即向客戶歸還任何客戶的資產。
14.20 在不影響第二部份第6.3條的一般適用性的情況下,本行將遵守適用法律,在執行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的特定指令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送交易通知書,向客戶確認所述指令已經執行。若適用法律允許無需發出確認書以及本行取得豁免,本行仍可向客戶發出確認書並且客戶確認並同意,若本行未取得此豁免,本行並非必須按照適用法律的內容、時間和其他要求發送所述確認書。
14.21 本行保留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分配資產之權 利。本行為客戶進行的任何資產分配都將對客戶有約束力。客戶確認,客戶的資產可能沒有按其要求全額分配。在資產分配完成之後,本行將不再接受更改或取消分配的要求。
14.22 本行確認並同意,根據適用法律,本行不承擔任何向客戶發送任何資料備忘錄或其他銷售文件的責任,也不對有關任何資產的任何資料備忘錄或其他銷售文件、認購協議、或任何類似文件或資料的內容承擔任何責任。本行亦不對任何資產的表現或未來表現作任何xx或保證。
14.23 本行可能會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直接或間接向客戶提供與資產或與投資或市場相關的報告、分析、通知、往來信函(包括電郵)或其他材料和資料(「材料」)。客戶瞭解和同意:
(a) 任何該等材料將只限於客戶自己使用,並不構成向客戶發出收購任何資產或執行任何客戶交易的要約;
(b)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無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該等材料或給予任何建議或推薦;
(c) 客戶將全權負責全面評估市場價格和情況以及其對客戶所持有的任何投資和保證金持倉的影響,並且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本行對賬戶中持有該類投資的執行、監控或處理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d) 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之前,建議客戶尋求其專屬的獨立、專業理財建議;
(e) 客戶能夠自行作出任何資產的投資決定,並且根據客戶的判斷以及從客戶認為必要的該等獨立顧問處取得的建議而對該類投資是否適當作出決 定;
(f) 任何資產投資或執行任何客戶交易的決策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及
(g) 根據適用法律,對於該等材料是否是當前版本或最新,該等材料的準確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客戶進行的任何投資或客戶交易的表現或結果,本行或其員工和代理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不論本行或其代理人有否提供或給予,又或者是否應客戶的要求提供或給予材料、建議或推 薦)。客戶從本行收到的任何通訊均不得視為客戶交易或某項資產的投資能夠取得預期收益或表現的保證或擔保。因此,客戶訂立的任何客戶交易或在任何資產中進行的投資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和索賠或與此相關的任何風險均由客戶自行承擔。
14.24 客戶確認並同意,在其向本行提供有關投資於任何資產或執行客戶交易的指令時,客戶已經基於客戶的判斷以及從其獨立顧問(如客戶認為有必要)得到的建議,對該項資產投資或客戶交易是否適合客戶已經予以適當考慮,並已考慮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和與該項資產投資或客戶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從而有能力自行作出資產投資和簽訂客戶交易的決定。若本行向客戶指出客戶擬議的行動對其而言是不適當的,而客戶仍然希望着手進行該項資產投資或客戶交易,則客戶接受並同意,客戶保證該項投資或客戶交易完全由其自身承擔風險並且本行為客戶以及代表客戶繼續執行該項投資及/或客戶交易(受適用法律約束)。
14.25 如果本行進行任何客戶交易及/或按照客戶向本行發出的指令行事,並因本行無實質性控制措施或負有主要責任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涉及第三方經紀商、交易所、結算所及/或其各自平台的情況)而未在指定日期結算,本行概不對客戶交易未能在所述情況下實際結算承擔法律責任。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在指定日期暫時貸記及/或借記客戶的賬戶,猶如客戶交易實際已結算一樣。然 而,在本行臨時貸記及/或借記客戶賬戶後的任何時候,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
根據適用法律撤銷客戶賬戶的臨時貸記及/或借記,並調整因糾正客戶賬戶中的分錄而相應產生的任何利息(無論有無進一步通知客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未發生結算或本行或任何第三方出現任何錯誤的情況。本行進行的任何分錄轉回和該等其他行動將對客戶有約束力。本行將不對客戶因此發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承擔法律責任或負責。
15. 託管服務
15.1 本行將根據第15條和適用法律保管客戶可能不時存放於本行的證券。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均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接受客戶在本行存放任何證券(包括任何實物證券憑證)。倘若本行接受實物證券憑證託管,除非本協議有明確規定或另有明確的書面協定,否則本行將不負責提供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銀行、處理或託管服 務。就保管客戶存於賬戶的證券,本行應提供以下服務︰(i)在適用的情況下保管客戶的證券實 物;(ii)客戶證券到期或出售後託收相關的利息、股息、本金;(iii)按照客戶的指令並使用託收到客戶賬戶裡的錢款進行支付;(iv)提供有關客戶證券的定期報表;及(v)根據下文第15.7和15.8 條,通知客戶贖回、配股、發放紅利和企業決議的其他事宜。
15.2 客戶特此同意並授權本行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措 施,以使本行能夠按照本協議持有和管理客戶的證券,並有權行使以下權力,但不限於以下項 目:
(a) 若本行特別同意為客戶行使表決權或其他權利,根據客戶指令,本行可行使任何表決權和其他附於該等資產或由該等資產衍生而來的權利(但本行無義務為客戶行使任何表決權和其他權利、就任何表決權或其他權利調查、參與或採取肯定行動,包括出席任何會議或行使任何表決權或其他權利);
(b) 遵循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任何證券交易所、結算所、證券交易或中央證券存管制度或監管部門影響任何交易功能或要求或宣稱要求任何證券的持有人就任何該等證券或有關任何該等證券的任何支付或分配有採取或不得採取任何行為的責任之章程、規則、規例及附例;
(c) 使用本行所選擇的任何代理人的服務(包括本行根據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委任託管人,例如允許託管人下放履行其部份或全部職責的條款);
(d) 以本行認為合適的名義登記與該等證券相關的所有權文件及其他文件,並且在本行認為合適的地點進行保管;
(e) 向客戶歸還同等數量、類型及規格的該等證券,該等證券之編號或其他標識可能與最初送交本行或本行獲得時的並不相同;
(f) 依照現行市場慣例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將該等證券與其他人的財產混合;
(g) 要求支付、收取及獲得與該等證券相關的利息、股息、付款或其他分配,客戶須提供本行可能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要求的賠償;
(h) 收到到期應付款項或到期前提前贖回的款項,或收到與該等證券進行交換的其他證券或其他形式的投資時,即交還任何證券;
(i) 以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權確定的幣種收取與任何證券相關的應付款項(包括與其他該等證券相關的利息、股息、付款或其他分配),並根據客戶指令將所述款項存入客戶指定的賬戶;
(j) 將臨時或暫時性形式的任何該等證券換為其他證券或其他最終形式的投資,並且(適用時)將實物股票交付給任何中央證券存管或為無紙交易而建立的其他類似系統;
(k) 對於無紙化證券來說,透過中央證券存管或為無紙交易而建立的其他類似系統辦理該等證券的購入或處置;
(l) 向客戶交付與該等證券有關的所有權文件和任何其他文件,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及
(m) 遵循規定有責任就該等證券採取或不得採取行動的任何適用法律。
本行可能會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代表客戶選擇以現金形式或其他形式接收分配,除非客戶在本行代表客戶取得證券之前以書面形式明確指示本行選擇其偏好的分配方式。如有必要,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將任何此類分配向上或向下四捨五入,具體考慮數學四捨五入或市場慣例。如果分配中存在無法拆分分配的份額,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向其客戶(包括客戶)分配額外的份額,這可能導致客戶收到的分配比本行的其他客戶多一份。本行有權按照市場慣例從其代表客戶收到的款項中扣除從任何證券收取的所有轉分保費,以及在向客戶支付該等款項之前,所有當前或將來在司法權區或其他地方徵收的直接的和間接稅項和其他財務收費。
15.3 客戶xx並保證,存放於本行託管的證券或任何適用所有權或其他文件在各方面均真實、有效和正確並且將免於遭到任何索賠和設有任何留置 權、質押、按揭、抵押、擔保或專有權益或其他任何產權負擔(但為本行設立的任何擔保權益除外);除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外,客戶同意應要求賠償本行可能因依據以上保證和xx行事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和索賠,或以上保證和xx在任何方面不屬實或不正確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和索賠,使本行免受其害。
15.4 客戶理解並同意,本行在任何時候對下列事項均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a)監督或監控投資或 (b)根據適用法律建議或推薦有關銷售、購買或處置本行所保管的證券的任何客戶交易,除非以書面指示和協議另行特別規定。尤其是關於上文(b)項,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已經基於客戶的判斷以及從其獨立顧問(如客戶認為有必要)得到的建議,對該項客戶交易對於客戶是否適合已經予以
考慮,並有能力自行作出決定以訂立任何該等客戶交易,並且自行承擔訂立任何該等客戶交易的風險。除現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的任何轉入,客戶確認並同意(i) 客戶在執行客戶交易時具有相關的經驗並且瞭解任何該類資產的特徵和風險;及(ii)在客戶的投資組合中列入該資產可能會影響投資組合的適宜性。若客戶不瞭解與任何特定資產相關的特徵及/或風險,客戶應尋求充分的獨立專業意見。
15.5 客戶確認和同意,本行可以根據適用法律並根據其酌情決定權在任何時間以本行或本行所指定人士的名義,包括本行指定的代名人公司(「代名人」),或在任何證券存管處或存管代理人維持的分賬戶中持有或登記證券。按照適用法律,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將存放在本行的證券以本行或本行所指定人士的名義轉存於本行所選擇的代理銀行或任何中央票據交換所或證券存管處、分託管人、代名人或代理人(包括任何存管代理人),但為客戶利益行事且風險由客戶獨自承擔。按照適用法律,本行不對該等代理銀行、任何中央票據交換所、證券存管處、分託管人、代名人或代理人(包括存管代理人)的任何作為、疏忽、過失或無力還債負責,且客戶理解其可能不得在上述事件發生時收回存放在本行的證券。按照適用法律,存放於本行或由任何第三方以本行或其指定人士的名義持有的證券可根據實體持有或與屬於其他方的證券混合,包括將證券與本行其他客戶的資產混合在同一賬戶中。客戶理解並同意,本行可能無法識別客戶所有證券的獨有編號,亦無法透過獨立證書或其他實物文件或等同電子記錄識別客戶對該等證券的權益。在上述任何情形 下,本行將自行保留賬戶,記錄客戶對該等證券的權益。本行或任何代表客戶持有證券的分託管人或代理人概無義務將安全託管的相同證券退還客戶。證券應被視為可與同時發行的所有其他證券互換,客戶無權獲得任何特定證券,僅有權獲歸還與原本存放在本行或轉交給本行的證券類 別、面值與名義金額和風險等級相同的證券(取決於期間可能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股份交換或其他相關公司事件)。
15.6 就本行提供的有關證券託管的服務,客戶同意根據本行在相關時間公佈的收費價格表或在相關時間有效的其他相關和適用文件和本協議(或本行不時制定的適用於證券託管的其他條款與條件)向本行支付本行費用。客戶確認並同意,除非其已經以書面形式另行通知本行,否則將視其為已經收到、閱讀、理解和同意本行向客戶不時發送的收費價格表。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本行可能向客戶另行收取本行處理實物證券憑證的託管或保管費用。
15.7 客戶確認,就本行為客戶持有的證券而言,本行無義務向第三方請求或獲取,或以其他方式促使或確保其獲得或收到任何通知或通訊。如果本行收到有關證券的通知或通訊,及如果客戶明確要求本行提供所述通知或通訊,則本行應在本行認為適宜的情況下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根據適用的法律向客戶提供該通知或通訊。為免生疑問且不影響第15.7條的規定,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但並無義務)轉發任何與集體訴訟通知或小型投標報價有關的通知或通訊。除了第
15條或適用法律所規定的範圍,本行無義務通知客戶收到有關客戶證券或客戶其他資產的任何通知或通訊,或將該等通知或通訊轉發給客戶。客戶進一步確認,本行轉發給客戶的該等通知或通訊不應構成招攬、建議或意見(無論其是否關係到投資活動或任何其他活動或服務),並且本行概不就該等通知或通訊的內容向客戶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確認並同意,對於客戶因本行未能正確、及時或在給予客戶足夠的時間就所述通知或通訊中提及的任何事項提供指令的情況下轉交通知或通訊而導致客戶產生或遭受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僅司法權區的法院最終裁定本行存在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責而導致客戶產生的直接損失或損害除外。
15.8 在不限制第15.7條的一般性的前提下,一旦發生第15條未對本行的行為作出特別規定或設定義務的任何公司行為(由本行決定,包括但不限於影響或關於任何證券或任何證券發行人或關於任何證券轉換、轉讓或交換權利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收購、要約、出售、合併、協商、安排、破產、無力償債、延期償付、行政訴訟或豁免任何違反契約的行為),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就該等公司行為採取或不採取任何特定行動(包括是否就所述公司行為向客戶提供任何相關文件)以及執行客戶就此下達的任何指令。為免生疑問,若本行決定對該等公司行為不採取任何行動以及不執行客戶就此發出的任何指令(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證券的任何強制措施及/或涉及上述證券持有人的任何法律訴訟),則不得減損本行根據客戶以本行為受惠人所簽立的任何擔保文件規定的權利。客戶確認並同意,對於客戶因本行採取或未採取任何行動或本行拒絕或未能執行或延遲執行第15.8條項下的任何指令而導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僅司法權區的法院最終裁定本行存在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責而導致客戶產生的直接損失或損害除外。
15.9 在沒有接到客戶事先的相反指令時,本行有充分自由為客戶或代客戶償還因持有證券引起或與之相關的全部或部份未償還總額,本行可以將涉及的成本記入客戶的任何一個賬戶的借方,且本行概無責任承擔因償還或未能償還該等成本、費 用、收費和開支、未償還總額及/或損失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15.10 本行獲客戶授權以託管人的身份依照任何現行或未來生效的稅法履行任何必要的所有權聲明或證書。除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之外:
(a) 客戶應按要求對本行需要就該等聲明和證書支付的所有損失和索賠作出賠償,並使本行免遭損 失;及
(b) 當由本行託管的證券以本行、代名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義登記時,客戶承諾,本行、代名人和其代理人免於承擔作為登記證券持有人的任何債務或處罰。
15.11 除了第15條明確規定或另有明確書面約定外,本行對安全保管於本行的客戶的證券沒有其他受信或其他義務。
15.12 本行無須對為客戶的利益而為其保管的客戶證券投保。
15.13 除非透過擔保方法轉讓或押記轉予本行,並且不與任何適用法律或與任何證券相關的認購協議、資料備忘錄或其他銷售文件的條款相衝突,託管於本行的證券無論何時均處於客戶控制之中。
15.14 本行或客戶可以隨時終止第15條項下提供的服務(但須遵守相關補充文件中所規定的最短通知期限)。一旦終止,但須免除並解除客戶在任何該等證券設定的以本行為受惠人的任何擔保,且客戶向本行支付所有到期應付金額後,本行將立即向客戶直接交付所有當時託管於本行的證券。客戶確認,本行在獲得全額付款前可行使與證券相關的留置權。若本行確定(不管是由於法律、營運還是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或約束)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行不能在第15條中所述服務終止時向客戶交付證券,本行有權以當時的市場價格(由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銷售或清算任何該等證券;把該等證券銷售和清算所得的銷售收益交付客戶後,本行就該等證券對客戶可能承擔的的所有義務及責任即應完全解除。
15.15 客戶(代表其自身和每位最終所有人)xx、保證和承諾,其與每位最終所有人應遵守所有涉及客戶賬戶中所持任何及所有客戶證券的適用法律。
15.16 客戶(代表其自身和每位最終所有人)確認並同
意,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可能需要強制出售客戶賬戶中的證券,及本行獲授權根據其認為適當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條款與條件,透過公開或私下銷售方式出售全部或任何證券,而無需進一步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並且本行概不對客戶因此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15.17 關於:
(a) 買賣在泰國期貨交易所和泰國農業期貨交易所交易的任何以泰銖計價的證券和其他金融工具(例如權益工具、債務工具、單位信託、衍生產品交易)或其他工具及/或泰國銀行可能會不時規定的目的,本行應視情況自動將泰銖結算金額轉換為美元或美元轉換為泰銖;
(b) 本行代表客戶收到的任何其他泰銖付款(包括利息、收入或股息),本行也應自動將收到的泰銖金額轉換為美元。
(c) 泰銖與美元之間的任何貨幣轉換,該等兌換應按本行的現行匯率並按照本行的一般外匯兌換結算週期進行,且無需獲得客戶或客戶的授權簽署人或其他代表的任何批准或向他們作出事先通知。
在進行此類貨幣轉換時,本行概不對客戶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除非且僅限於司法權區法院最終裁定本行存在嚴重疏忽或故意
違責,而本行的嚴重過失或故意違責直接導致客戶產生直接的損失或損害。
15.18 在上下文允許的情況下,第15條中提及的「本行」包括代名人。
16. 利益衝突、費用、軟佣金、現金回扣和其他利益
16.1 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客戶理解並同意本行有權:
(a) 以任何身份為任何其他人士或為本行自身的利益進行任何證券的購買、銷售、持有和交易,即使客戶的賬戶中持有或客戶的指令中包括類似的證券;
(b) 為客戶或代表客戶購買由本行或本行其他客戶所持有或擁有的證券;
(c) 為本行自身的利益購買組成客戶賬戶一部份的證券;
(d) 代表客戶將其指令與另一個客戶的指令相配對;
(e) 為本行自身的利益或代表本行其他客戶與客戶指令反向操作;
(f) 在本行所參與的有關該等證券的新股發行、配股、收購或類似交易中,為客戶買賣證券;及
(g) 就某一產品、投資或客戶交易向客戶提供建議或進行推薦,其中本行、本行的聯營公司或其相關人員可能在其中:(i)擁有重大權益、關係或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擔任發起人、承銷商、賬簿管理 人、代理行、經辦人、結構設計人或銷售代理 人),(ii)以委託人身份為自身利益買賣與客戶有關的產品、投資或客戶交易,(iii)擔任交易對手或發行人之代理人或受託人或中介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iv)進行與客戶反向的操作或(v)與客戶競爭以獲得相同或相似的倉盤。
但前提是,關於以上的(a)到(g)項,客戶參與的客戶交易的條款不遜於客戶交易在相關日期按公平原則訂立的條件。按照適用法律,本行沒有義務向客戶解釋或向客戶披露因本行進行任何以上行為或客戶交易而產生的任何佣金、利潤或其他利益。本行可以為自身利益保留該等佣金、利潤或其他利益。
16.2 除非不時達成其他約定或收費價格表中有明確規定,否則客戶確認,本行在任何客戶交易中均可擔任委託人或代理人。
16.3 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及受本行理解適用法律要求的所有必要措施所限,客戶理解和同意:
(a) 本行及其任何代理人應有權為其自身利益在不需要進一步披露或同意的情況下,索取、接受和保留任何經紀商或任何其他分代理人與本行代表客戶與該經紀商或分代理人進行的任何業務及/或與賬戶相關的介紹費和其他佣金(不論該等其他經紀商或分代理人是否為本行、本行的集團成員
公司或聯營公司或第三方的另一業務分支或業務部門);
(b) 本行應有權透過為客戶或與客戶進行客戶交易而取得和保留收益(不論該等客戶交易的價格是否不同於本行與任何其他人進行類似交易的價格)
;及
(c) 若本行在因任何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形成交易的訂單價格或數量錯誤、技術錯誤和任何操作錯 誤)而導致的客戶交易(「錯誤交易」)中充當委託人,本行可為其自身利益保留與糾正錯誤交易相關的任何利潤利益,而無需就其中的任何部份向客戶作出解釋。
在上述第(b)項中,非金錢利益可能包括研究和顧問服務、經濟與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業績測評、市場分析、市場數據和報價服務)等商品和服務;與以上商品和服務相關的電腦硬件和軟件、結算和託管服務及/或與投資相關的出版物。但是,此類商品和服務不包括差 旅、膳宿、消遣、一般的行政物品及服務、一般的辦公室設備或處所的使用、會員費、員工工資或直接的金錢支付款項。
16.4 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為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及其各自客戶的利益提供廣泛的銀行、投資銀行、私人銀行、資產管理和其他服務,其中可能涉及與客戶權益不同並可能與之衝突的權益。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可能不時在交易中擁有權益,而客戶理解並同意本行及其聯營公司擁有該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以 下:
(a) 可作為委託人並與交易對手進行類似於客戶參與的交易,這可能會對向客戶推薦或選擇的產品或服務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b) 本行及其員工可(不論是直接或間接及/或不論是由其本身或通過他們或其代理人行事)接收和保留任何一方的金錢、非金錢或非現金利益(包括佣金、非金錢利益和現金或金錢回扣)或支付或提供所述利益予任何當事方(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服務相關的第三方)(就本條款而言,為「第三方」)。該等利益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收費價格表中描述的特定金錢利益,以及其他根據本行的內部政策確認部門內/跨部門推薦活動或合作或共享關係的利益。客戶應該知 道,如果第三方是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實體(包括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則可能會在內部分配酌情發放的利益(即非現金項目),以表彰其就此類服務(例如某些產品的營銷和分銷)所做的努力,最終或會對應付本行、其聯營公司 及/或其各自員工或業務單位的任何集團內部的付款產生影響。此類金錢和非金錢利益的存在將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予以披露;
(c) 其可能會不時進行部門內/跨部門推薦活動或參與部門內/跨部門推薦活動或合作或共享關係,以便為、就或代表客戶與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本行總行/其他分行)訂立服務、產品和交易。該等部門內/跨部門推薦活動或合作或共享關係可能會產生酌情發放的金錢利益或其
他非金錢利益(涉及本行或其他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實體向客戶收取的費用,及/或就客戶的服務、產品及/或交易產生的收入(如適用)),此類利益歸屬於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或部門及/或由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或部門共享,最高可達所述費用或收入的100%;
(d) 其將因發起和分發給客戶的產品(第二部份第 12.1條定義的「內部產品」)而獲益。具體而
言,本行或會就向客戶分銷此類內部產品而收取其聯營公司的利益,最高可達客戶就其投資所付費用的100%;及
(e) 其亦可能從指定的間接投資工具(例如基金、類似或相關的投資結構,例如結構性產品或衍生產品)中收取間接費用,作為結構設計、管理、諮詢、行政及/或託管服務的補償或任何其他原
因。
為免生疑問,除非適用法律要求,否則客戶無權獲知上述任何利益的金額(不論是以範圍、具體數量或其他方式表示),也無權因服務方面付出的努力而獲得此類利益。這些利益可能指導瑞士信貸集團成員公司就員工薪酬作出決策(其他效益就不一一列出),但並不代表對其員工負有任何付款義務。
17. 賠償
17.1 客戶及擔保方均同意使本行及其所有高級人員、員工、代理行、代名人、聯營公司和代理人免受損害,並且應要求全額賠償或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迅速賠償其中各人所受的任何和全部損失 (為免生疑問,包括直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和外匯損失)和索賠;除非其由於本行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責而產生,在此情況下,司法權區的法院最終裁定本行存在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責,且本行可能因或就本協議或因或就向客 及/或任何擔保方提供服務或操作賬戶而產生或蒙受所述損失和索賠,包括以下各項:
(a) 本行按照或執行本行有合理理由相信根據本協議給予本行任何指令;
(b) 本行使用任何傳送、通訊、運輸系統或方式或其他途徑執行該等指令(包括由於損失、延誤、誤解、錯誤、歪曲或重複等原因);
(c) 未能按照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擔保文件、授信文件或按照本協議簽訂的或客戶及/或擔保方就其義務而簽訂的任何有利於本行的其他文件(包括本行根據本協議或任何該等協議、擔保文 件、授信文件或其他文件清算本行的任何定期存款(無論為本幣或其他外幣)、任何外匯合同或參與訴訟時產生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應要求償還預付款及其應計利息或任何應付款項;
(d) 與賬戶有關或影響本協議的任何適用法律變更;
(e) 收取客戶提交的任何支票、賬單、票據、匯票、紅利、權證或其他工具,其目的是為收取或擔保任何背書或解除背書義務,且有關賬戶的全部或任何事宜或服務;
(f) 本行在收到根據適用於客戶或他方的法律終止或取消本協議的書面通知之前,本行按照本協議行事;
(g) 本行按照本協議行使或試圖行使可能不利於客戶及/或任何擔保方的任何權利;
(h) 本行按照任何司法權區內任何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或命令行事;
(i) 客戶及/或本協議任何擔保方違反本協議或其他適用於本行提供或將要提供予客戶的服務的其他條款與條件中的任何規定;
(j) 本行就根據客戶向本行下達的無保證(或無擔保)沽空指令或其他沽空指令(按照適用法律的定義)所進行的客戶交易而採取任何行動(包括客戶交易的反向操作或撤銷、證券的買賣或採取其他措施以使本行執行客戶交易);
(k) 本行對違反與該資產有關的相關資料備忘錄和其他銷售文件或認購文件的客戶交易採取任何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本行可不理會客戶的指示、終止客戶交易或採取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措施)
;或
(l) 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
18. 責任免除
18.1
(a) 對於客戶、借款人及/或任何擔保方可能因或就本協議項下所進行或預期進行的任何服務以任何方式產生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包括因本行不理會指令、終止客戶交易或根據本協議採取其認為適合的任何其他措施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失或索賠),本行概不對客戶、借款人及/或任何擔保方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僅司法權區的法院最終裁定本行存在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責而導致客戶產生的直接損失或損害除外。
(b) 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為免生疑問,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對客戶、借款人、任何擔保方或其他任何人由於任何xx、任何資產價值的減 損、任何違反默示條款或普通法或任何法令下任何責任或者違反本協議明示條款而產生的任何附帶、後果性、間接、特殊或懲戒性的任何種類、性質或以任何方式產生的損害或索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收入損失、利潤損失或放棄、業務損 失、經濟損失、機會損失或商譽損失均不承擔責任(無論該等責任是否基於合同、侵權、衡平法或其他原因而主張,亦不論是否可預見,甚或本行已被告知或本行知曉發生該等=損害或索賠的可能性)。
18.2 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一般性原則下,本行(以及由本行委任的代理人)不就以下事項對客戶負責或承擔責任:-
(a) 根據丟失的支票或經欺詐性修改或偽造的任何支票作出的任何取款,或客戶因此產生或遭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b) 無論何種原因(包括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引起的任何資金或資產價值的任何延誤或損失或減少(包括任何被記入賬戶貸方的資金或資產),不論其發生在司法權區還是本行存放所述資金或資產的任何地方或其他地方;
(c) 因黑客干擾、截獲或挪用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的指令或通訊(不論是否經電郵、傳真或其他通訊方式傳送)或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的通訊系統(包括客戶或授權簽署人的電郵地址) 致使本行收到與賬戶相關的虛假指令或資訊而令客戶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d) 儘管本行採取了合理的謹慎措施,但是仍然未能發現的偽造或錯誤識別身份所造成的後果;
(e) 本行對任何賬戶或服務或客戶交易的處理或操作;
(f) 本行根據任何指令行事(或不採取行動);或
(g) 任何資產的賣方、買方、交易對手方、發行人或擔保人(如適用)或代理人在向本行進行有效或及時付款或交付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任何延遲。
18.3 本行在按照本協議行使任何銷售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選擇權中的任何延誤,以及本行向客戶按照本協議中有關任何銷售權或其他權利或選擇權發出的通知或要求均不構成豁免、限制或損害本行在未經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採取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銷售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或選擇權的權利,或減損本行在任何方面對客戶要求的權利、或使本行對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責 任。
18.4 因超出本行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包括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應免除本行的所有義務及其履行。此外,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下,本行及其代理銀行和代理人不對在發出或匯出匯票時因為該等事件而造成的毀損、中斷、遺漏、錯誤或延誤負責。
18.5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但無義務)在任何時間(在到期日之 前、當日或之後)以任何幣種(以資金的計價幣種或任何其他幣種)以任何利率和任何方式(通過匯票、現金或使用該等資金履行客戶或任何人士對本行的任何義務)向客戶或按照客戶指令支付款項後解除其義務。
18.6 本行不對本行任何代理銀行、承包人、代名人、分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或其各自僱員的任何行 為、失誤、疏忽或違責、作為或不作為、無力還債或業務倒閉而承擔任何責任。
18.7 對於下述情況下的支票,本行不對客戶或其他當事方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責任:當(a)客戶已給出停止或取消支付的指令;及 (b)本行真誠履行處理該等指令的慣常程序時,則儘管有該等指令存在,本行無論何種原因將支票支付或兌現時,並且本行有權在客戶賬戶中扣除已支付的該支票的全部金額。
18.8 對於客戶或任何其他方因本行採取其認為符合利益的任何行動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概不負責(包括本行向任何司法權區內的任何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作出的任何披露或遵守任何制裁)。
18.9 根據適用法律,客戶應對任何損失和索賠負責,並承擔因客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其他任何性質的無行為能力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和任何損失和索賠。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應對其授權簽署人或代表或其他第三方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其他任何性質的無行為能力所造成或與之相關的所有和任何損失和索賠負責。在不影響該等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如果本行真誠認為客戶、其授權簽署人或代表或其他第三方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其他任何性質的無行為能力,本行沒有義務按照與資產有關的任何指令行事或採取任何行 動,並且本行不對因賬戶及/或任何資產的任何不作為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和索賠負 責,包括市場情況對客戶的倉盤不利的情況。
18.10 對於因未執行或延遲執行指令而引起的損害(與證券交易所的客戶交易有關的指令除外),本行的責任應限定於與利益損失相等的金額,除非本行在該等指令發出時已明顯注意到重大損害的風險。
18.11 對於因本行按照本行有合理理由相信由客戶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指令行事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為免生疑問,包括潛在損失),本行概不負責,並且客戶放棄索賠的權利。客戶承諾確保其向本行提供的所有及任何指令的準確性、審慎性和完整性,並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以及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一般性或本行酌情決定進行的慣常檢查的情況下,客戶有責任將接收方或交易對手方作為客戶向銀行發送指令的對象,獨立地對其進行必要的檢查。
18.12 若本行認為適當,本行可以向或透過本行根據其酌情決定權選擇的其他人士(其可能與本行聯營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存在關連)根據本行與該人士達成的各項條款對客戶訂單進行執行及/或結
算。尤其是,訂單執行將基於該等人士獨自負責執行客戶交易,且本行對於該等訂單執行或該等人士有關訂單執行的任何違責不承擔責任。
18.13 客戶同意,對於本行或本行的任何代理人、員工或代理銀行按照任何相關的信貸或工具、文件或財產或與其有關的情況下採取或遭受的作為或不作為及延遲作為,若是出於善意並且符合本行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代理銀行認為適用的適用法律,則其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8.14 本行對與客戶任何資產的糾紛、收回或賠償有關的訴訟及/或訴訟程序或起訴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可以指令本行將資產轉移至客戶或由客戶指定的第三方。對於任何資產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方拒絕將資產轉移至客戶或指定第三方,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就客戶資產進行索賠或爭議的義務應由客戶獨自承擔。
18.15 儘管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屬單一法律實 體,但客戶持有賬戶的分支機搆乃瑞士信貸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承兌該賬戶項下付款責任或義務的機構。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需承兌其總行或任何其他分行的任何債務或義務或償還任何款項或存款,而且(a)若賬戶在本行香港分行開 立,香港分行持有的存款和資產以及欠付的債務僅在香港分行支付,而該分行是並將是唯一的付款地點並受香港法律規限,或者(b)如果賬戶是在本行新加坡分行開立,新加坡分行持有的存款和資產以及欠付的債務僅在新加坡分行支付,而該分行是並將是唯一的付款地點並受新加坡法律規限。
18.16 第18條的條款和本行所有的權利應適用於並授予本行的每個員工、代理銀行、代名人和代理人,他們均有權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強制執行和享有第18條中的利益。前述條款的內容概不影響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修改本協議的權利。
18.17 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排除對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也不免除、排除或限制客戶在適用法律禁制範圍內的任何權利或本行的義務或責任。
19. 抵銷、合併及留置權利
19.1 在不影響適用法律和不減損本行在本協議、任何其他協議、擔保文件、貸款文件下的權利,或按照本協議簽訂的或客戶、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所有人(定義見下文)、任何賬戶持有人(定義見下文)及/或任何擔保方與本行以其他方式訂立的任何其他文件項下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客戶、各聯名賬戶持有人、各借款人、各所有人、各賬戶持有人和各擔保方同意:
(a) 除了本行依照適用法律或其他規定享有的任何權利之外(包括本行根據一般法可享有的任何抵銷權),本行可以在未事先通知和要求客戶、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任何借款人、任何所有人、任何賬戶持有人或任何擔保方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綜合、整合、合併或抵銷或以其他方式應用所有或任何賬戶(無論單獨或聯名持有)的餘額,及/或借款人、所有人、賬戶持有人或擔保方在本行(無論單獨或聯名持有) 或在本行任何聯營公司(無論單獨或聯名持有)任何賬戶的餘額,不管其是位於所在司法權區內還是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即使定期存款尚未到期或任何賬戶適用的條件尚未達成);
(b) 本行的抵銷或應用權利包括在任何時候無須預先通知或要求立即轉讓、借記、抵銷和應用任何賬戶或任何以客戶名義在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開立的賬戶(無論是單獨還是聯名持有並包括非貨幣賬戶)的所有或部份貸方餘額,並將其用作支付或清償下述人士欠付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指定未償還總額(定義見下文):
(i) 客戶;
(ii) 客戶可能與其擁有聯名賬戶的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
(iii) 如果客戶有一家全資公司在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開立賬戶(「賬戶持有人」),則指該全資公司,其中「全資擁有」包括其股份由客戶直接全資擁有或由客戶間接實益全資擁有的任何公司;
(iv) 客戶充當其擔保方的任何人士,或獲得客戶就本行聯營公司提供的任何信貸融資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任何人士;
(v) 任何借款人;
(vi) 客戶對其負責的任何人士,無論是作為擔保人還是其他身份;
(vii) 所有人(若客戶是本行另一位客戶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的全資公司(「所有人」,與第 (i)-(vi)項所述的人士統稱為「債務人」),且所有人直接全資擁有或間接實益全資擁有客戶),
不論是否單獨、共同或共同連帶、當前或未來、實際或可能欠付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任何往來賬戶或其他賬戶的款項及全部利息和本行收費 (統稱為「債務」)。在本條款中,「指定未償還總額」具有與「未償還總額」相同的含義,但與相關債務人以及對本行及/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的未償還總額有關。在本條款中對「賬戶持有 人」的提述僅適用於第19條;
(c) 在所有債務均已不可撤銷地全額付清之前及除非本行另行指示,客戶不得行使任何權利(由於履行其在任何協議項下的義務或由於任何應付款項或第19.1(b)條下產生的責任而可能享有的任何權利):
(i) 獲得債務人的賠償;
(ii) 向任何其他擔保人或擔保品或其他擔保品的提供者提出分擔任何債務;
(iii) 獲取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與債務相關的任何權利的利益,或與債務相關的其他擔保、擔保品或其他擔保品的的利益(全部或部份,無論是透過代位權還是其他方式)
;
(iv) 提起法律或其他訴訟程序,以申請獲得命令要求任何債務人就客戶根據第19.1(b)條授予本行的抵銷權作出任何付款,或履行任何義務;
(v) 針對任何債務人行使任何抵銷權利;及/或
(vi) 在與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競爭時,作為任何債務人的債權人提出索賠或作出證明。
如果客戶收到與該等權利有關的任何利益、付款或分派,則應在必要的程度上保留該利益、付款或分派,使債務人在債務項下或與之相關的情況下可能或將要支付給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的所有款項能夠以信託形式全額償還予本行或本行
任何聯營公司(視情況而定),並且必須及時將其支付或轉讓給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視情況而定)或按照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指示進行應用。
(d) 本行的抵銷或應用權利包括在任何時候無須預先通知或要求立即轉讓、借記、抵銷和應用以債務人名義在本行開立的任何賬戶(無論是單獨還是聯名持有並包括非貨幣賬戶) 的所有或部份貸方餘額,或以債務人名義在本行任何聯營公司開立的任何賬戶(無論是單獨還是聯名持有並包括非貨幣賬戶)的所有或部份貸方餘額,並將其用作支付或清償全部或任何部份債務:
(e) 第19條中給予的授權不可撤銷,直至債務人對本行或本行的任何聯營公司的債務到期為止。該等轉移、借記、應用或抵銷(如以上(b)或(d)項所述)不應被視為對到期金額的支付(債務人相關賬戶中的任何貸方金額除外)或對任何關於信貸融資及/或協議違約事件的豁免;
(f) 若該等轉讓、借記或抵銷(如上文(b)或(d)項所述)導致客戶的賬戶及/或任何債務人的賬戶被透
支,則相關賬戶持有人應相應地支付透支金額的利息;
(g) 如果欠付或應付給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的任何債務無法確定,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可真誠估計債務,並根據第19.1(b)和(d)條申請對所估計的債務予以抵銷;及
(h) 客戶或債務人都不得將其欠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的金額與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欠其的任何負債或債務抵銷。
為免生疑問,就聯名賬戶而言,每位聯名賬戶持有人:
(A) 共同連帶地負責聯名賬戶和以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的名義單獨持有的每個賬戶的全部或任何債務;及
(B) 同意本行及其聯營公司根據本協議行使權利,以將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欠本行或其聯營公司的任何債務與聯名賬戶抵銷,即使債務僅由其中一位或部份而不是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產生,以及債務由該等聯名賬戶持有人在其以個人名義持有的賬戶中產生。
19.2 若任何債務所使用的幣種與本行可以行使抵銷權的客戶、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借款人、賬戶持有人、所有人、客戶為其充當擔保方的任何人士或擔保方的賬戶的貸方金額所使用的幣種不同,本行有權為了行使該抵銷權按照其最終確定的匯率進行必要的轉換(該等轉換的費用應由客戶承擔)。若賬戶為貴金屬交易賬戶,本行在行使抵銷權時可以按照貴金屬在抵銷時的現行市場價格將相關貴金屬的價值轉換為任何貨幣價值。
19.3 當以下任何事件發生時,本行及本行各聯營公司應被視為已行使抵銷權:
(a) 由客戶及/或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借款人、賬戶持有人、所有人、客戶為其充當擔保方的任何人士及/或擔保方就其財產、資產或企業的任何浮動押記具體化;
(b) 提交破產或清盤呈請、委任與客戶或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借款人、賬戶持有人、所有人、客戶為其充當擔保方的任何人士及/或擔保方相關的司法管理人或類似高級人員的呈請,或其他類似程序,或通過使上述內容生效的決議;及
(c) 對任何賬戶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持有的任何賬戶發出執行令或執行扣押。
為免生疑問,本協議概無任何內容阻止本行行使其根據法律、本協議或其他規定可行使的一般抵銷權,包括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違約事件,或者客戶、賬戶持有人、借款人、所有人、客戶為其充當擔保方的任何人士及/或擔保方死亡、精神上喪失行為能力或其他方面喪失行為能力。
19.4 就本行或本行聯營公司可能對客戶、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借款人、賬戶持有人、所有人、客戶為其充當擔保方的任何人士及/或擔保方提出的所有索賠,本行對其為客戶的利益不時持有的所有資產均享有留置權,不論這些資產是本行獨自保管或以第三方的名義或在第三方的控制之下存放於其他地方,不論該等索賠的到期日和所使用的貨幣為何,也不論信貸融資是否有擔保。發生違約事件時,本行有權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在本行確定的交易場所、與本行確定的交易對手方,或以其他方式根據本行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條款和價格出售本行享有留置權的任何資產,並將該等處置的收益用於支付或清償虧欠本行或本行聯營公司的任何及所有債務(包括與該等處置相關的所有成本、開支和收費)。對於與行使本協議中權利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無論如何產生)
,本行概不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出售或處置所得的淨收益不足以補償客戶虧欠本行或本行聯營公司的所有未償還總額或其他未償債務,則客戶仍需對任何差額承擔責任。客戶同意於本行要求時採取所有所需行動保留、保護或完善本行的留置權。
19.5 若任何對本行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的擔保或支付由於任何有關破產、無力還債或清盤的現行有效法律而被禁止或減少,本行及/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結算、轉讓、支付、免除或解除應全部無效,並且本行和本行的任何聯營公司應有權對客戶及/或客戶的聯營公司行使其所有權利,猶如從未授予、給予或作出該等結 算、轉讓、支付、免除或解除。
19.6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構成對本行在任何時候按照法律或其他規定享有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的任何限制或放棄。
19.7 客戶為自己並作為其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借款人、賬戶持有人、所有人、客戶為其充當擔保方的任何人士及/或擔保方的代理人訂立第19條,第19條的條款和客戶在第19條下的所有義務應適用於任何該等聯名賬戶持有人、借款人、賬戶持有人、所有人、客戶為其充當擔保方的任何人
士及/或擔保方並對他們具有約束力,上述各方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受第19條所約
束。為免生疑問,聯名賬戶持有人、借款人、賬戶持有人、所有人、客戶為其充當擔保方的任何人士及/或擔保方均不享有任何司法權區第三方權利法律及/或適用法律下規定的任何權利。
20. 相關資料的收集、處理、使用和披露
20.1 收集、保有、使用和披露相關資料時遵守適用法律的資料保護和私隱條文(為免生疑問,相關資料的定義包括個人資料)是本行的政策。
20.2 客戶不時需要提供或促使本行不時規定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向本行提供擔保或其他抵押品的任何第三方)向本行提供與開立或維護賬戶或提供服務或一般情況下維持客戶與本行的關係有關的相關資料(「第三方相關資料提供者」)。客戶未能提供或促使第三方相關資料提供者提供該等相關資料可能會導致本行不能開立或維持賬戶、不能提供或繼續提供服務,或不能維持客戶與本行的關係。本行也在與客戶通常的業務往來中收集客戶的相關資料,如客戶開支票、存錢或轉賬時。
20.3 本行收集、使用和披露相關資料之目的如下:
(a) 對賬戶、服務和提供予客戶的信貸融資或者提供予借款人的任何信貸融資(該客戶是所述信貸融資的擔保方)進行日常運作;
(b) 本行、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出於信貸風險管理目的(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信用檢查、信用審查及/或評估信用風險),不論是針對直接或間接與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與本行、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相關的關係及/或於其中持有的賬戶;
(c) 創立和維護本行的信用評分模型;
(d)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和收取債務;
(e) 確保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的持續信貸能力,不論是針對與本行、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及/或其聯營公司的關係及/或於其中持有的賬 戶;
(f) 設計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供客戶使用;
(g) 推銷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詳細信息請參考下文第20.5條);
(h) 協助客戶在實行預扣稅制度的司法權區按照任何適用的減少預扣稅率在其歸還投資後申索雙重課稅條約寬免;
(i) 確定虧欠客戶、借款人或擔保方或者上述各方所欠的債務金額;
(j) 完善、保存、保護、行使或強制執行任何協議或擔保文件項下的任何擔保或任何權利或權力或補救方法或者強制執行客戶或借款人或擔保方的義務,包括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擔保的人士收取未償還款項;
(k) 比較與核對本行不時為第20.3條所列的任何目的而持有的有關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相關資料;
(l) 本行、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本行其他聯營公司:
(i) 遵守適用法律、法院命令或要求(包括自願遵守的要求)或任何政府機關、監管機構或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任命的機構的要求,無論是在司法權區還是其他地方,無論該等適用法律、法院命令、要求是否直接適用於本行,或者是否適用於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聯營公司;
(ii) 遵守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或上述機構各自委任的機關;或自律組織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供應商協會(無論其是否位於司法權區之內,現存還是將來設立)作出或發佈的任何準則或指引;
(iii) 履行本行因其在相關政府機關、自律組織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供應商協會所在司法權區內或與其相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由該等政府機關、自律組織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供應商協會向本行施予或由本行承擔的任何現在或將來的合同性或承諾;
(iv) 與《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包括不時進行的修正、修改或補充,通稱為「FAT-
CA」)第4章A部有關的安排;
(v) 自願酌情向政府機關、監管機構或由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包括警察和其他執法機構)任命的以官方身份行事的機構披露信息,不論該等機構是否在司法權區還是其他地方),以及該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是否與披露信息的分行位於同一司法權區或對其進行監管;
為免生疑問,無論該賬戶合法存在、對其進行監管或管理(可能不同)的分行或司法權區為何,在每種情況下均適用;
(m) 展開、辯護或以其他方式採取任何措施,參與或協助任何實際或預期的法律或行政訴訟、行動、申請(包括但不限於遺囑認證申請)或任何政府機關的研訊;
(n) 遵守或根據在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分享數據和資料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包括在全集團的商業計劃中,遵守對洗黑錢、恐怖份子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的制 裁、預防或偵查;
(o) 以:
(i) 確保本行所維持的客戶賬戶之安全、準確性和完整性(包括與賬戶有關的相關人員的信息,如授權簽署人及/或最終所有人),並在本行認為必要的任何時候對其中的該等資料進行更新或協調;及
(ii) 防止和偵查欺詐和犯罪(包括審議有關政治背景和犯下或被指稱曾犯下的刑事罪行的資料);
包括進行身份、信用及/或衝突檢查:
(p) 使任何其他工具或交易(其中予以付款)項下的參與或從屬參與中實際或潛在的交易對手方,任何實際或擬議的融資或客戶交易能夠獲得相關資料或者評估客戶交易或融資;
(q) 使本協議項下本行權利的實際或擬議承讓人、參與者、從屬參與者或其他受讓人能夠評估擬作為轉讓、參與、從屬參與或轉移主體的客戶交易;
(r) 促進:
(i) 本行與任何介紹人及/或推薦人之間的介紹及/或推薦安排(包括為了計算或支付佣金,以及介紹及/或推薦安排可能需要或要求的任何披露),無論是本協議第12條還是其他規定預期進行的安排,為免生疑問,可能是為了提供非銀行服務(包括推薦給保險經紀商及/或保險公司);及
(ii) 本行與任何第三方之間的收益分享安排;
(s) 出於與客戶、借款人、擔保方或相關資料涉及的其他第三方就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務提出或遭提出或以其他方式涉及的任何索賠(包括提起、抗
辯、分析、調查、處理、評估、決定或回應該等索賠)有關的目的,並且無論該等索賠是否在法院、仲裁庭、其他主管當局或其他機構進行;
(t) 執行任何有關本行所提供的服務或本行認為作為其企業職能的一部份有必要的職能和活動,包括審核(包括本行發起的內部審核和審查)、報告(包括有關投資和市場的一般分析、材料和資料)、進行市場調研和實施常規網上和其他種類的服務和維護;
(u) 遵守客戶訂立的客戶交易中所規定的條款與條件;
(v) 對沖客戶及/或任何融資中所訂立的任何客戶交易中本行的風險敞口;
(w) 評估、促進、審查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下述任何事宜:(i)向客戶提供的融資以或將以客戶(無論客戶是受益人還是代表第三方受益人持有保險單)或客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如有)的保險單作擔
保;(ii)任何此類保險單項下的任何索賠(無論是否與強制擔保權益有關或其他)及(iii)強制執行保險單中的任何擔保權益;
(x) 關於應要求向第二部份第20.4條第(i)款提及的人士作出任何披露,目的包括協助該人士維護其自身的記錄、協助註銷任何先前註冊的擔保、促進與企業管治或公司管理有關的任何行動、促進出於稅項或其他原因向任何政府機關申報或備案以及該人士在其請求中xx的任何其他目的;
(y) (z) | 遵守任何代理銀行(包括收款銀行的任何代理銀行)或收款銀行就任何客戶交易直接或間接提出的任何請求,包括該請求銀行出於聲譽或風險管理的目的,提出請求以使其自身遵守適用法律或其內部政策或程序,或作為進行相關客戶交易的條件。此外,如本行收到該等要求,本行有權要求(且客戶應遵守該要求)提供本行遵守相關要求所需的額外資料。就本協議而言,任何該等額外資料均應被視為「相關資料」; 應客戶的要求協助開立新賬戶(不論開立該賬戶的聯營公司或司法權區),定期進行與此相關的盡職調查,以遵守本行(及其聯營公司)或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瞭解你的客戶」以及反洗黑錢政策和程序(或其他相關政策和程序),並在開立或將開立賬戶的聯營公司或司法權區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 (d) |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IT服務和雲端服務供應商)或任何其他人士: (i) 本行按照任何服務或擬議服務將全部或任何權利及義務向其(或透過其)轉讓或轉移(或可能轉讓或轉移)的人士; (ii) 本行與其(或透過其)訂立(或可能訂立)任何與客戶實際或擬議融資或客戶交易相關的任何參與或從屬參與,或參照客戶實際或擬議融資或客戶交易進行付款的任何其他工具或交易的人士; (iii) 本行與其(或透過其)就客戶在任何服務或擬議服務項下的義務訂立(或可能訂立)任何與信貸保險買賣、其他契約保護或對沖有關的交易的人士; |
(aa) | 遵守代名人、分託管人、發行人、基金、商業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及/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服務供應商、基金管理人或受託人(視情況而定)的要求,包括協助代名人、分託管人、發行人、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及/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包括任何股份過戶登記處或稅務代理人)、服務供應商、基金管理人或受託人(視情況而定)遵守適用法律、其內部政策和要求及/或任何自律組織或行業機構或協會作出或發佈的準則或指引; | (iv) 本行與其訂立(或可能訂立)關於任何服務或擬議服務或任何融資或擬議融資的任何契約或其他安排的人士(包括任何保證人、擔保人、擔保方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就向本行提供抵押或擔保的人士而言,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向該等人士提供致客戶的任何授信書副本、客戶最新的對賬單和本行對於逾期付款或補充抵押品的正式要求(若有); | |
(ab) (ac) (ad) 20.4 | 進行統計分析、客戶資料分析或其他形式的資料分析,以瞭解和理解市場趨勢、客戶行為和偏 好、改進或提升本行的產品和服務,並確定本行可能適合客戶的產品和服務; 出於與本協議規定的相關資料披露或轉讓有關的目的;及 與上述各款直接相關的任何目的。 客戶授權並許可本行(包括其總行和任何分行)及/ | (v) 向本行提供與其業務營運有關的管理、電訊、電腦、支付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人士,或者執行本行營運職能之外判人士(包括本行的印刷商,或負責支票薄打印和派送,或不時向客戶發送通知、通函、通訊、報告或其他往來信函的其他代理人); (vi) 本行任命的託管人、分託管人、代名人、證券存管處、簿記系統、清算機構、存管代理、代理人或經紀高(及其各自的繼受人和代名人)或類似的機構,或本行將其在本 | |
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和本行的任何高級人員(包括其總行和任何分行)及/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可以按照本行認為適當的上述任何目的(或在相關資料構成個人資料的範圍內,出於本協議第20條或其他條款所規定之目的)向下列人士(無論該等人士是否位於司法權區或其他地方)披露和轉讓(但沒有義務通知客戶該等披露或轉讓)與客戶相關的任何相關資料(無論該客戶的賬戶是在哪個分行開立及/或不時管理): | 協議及/或適用法律項下的任何責任、職責或義務進行委託或分委託的人士,並且客戶確認,任何該等實體或人士可進一步出於其認為適當的該等任何目的(或在相關資料構成個人資料的範圍內,出於本協議第 20條或其他條款所規定之目的),按要求或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將任何相關資料進一步披露和轉讓給任何人,並且在此授權和許可該等進一步的披露和轉讓; | ||
(a) (b) | 本行位於任何地方的聯營公司,以及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任何業務單位; 向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任何第三方基金經理及/或本行按照任何該等第三方基金經理的指示向其進行該等披露的任何其他人士; | (vii) 根據有關任何服務或擬議服務或任何信貸融資或擬議信貸融資或客戶的資料之取得或管理; (viii) 按照適用法律允許披露的之人士或此類別的人士; | |
(c) | 任何代理銀行、收款銀行、中央票據交換所或結算交易對手方或交易資料儲存庫(包括任何直接將該類相關資料披露或轉移至交易資料儲存庫或者通過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代理人其後將相關資料披露或轉移至交易資料儲存庫); | (ix) (I)政府機關、監管機構、市場公用事業機構 (包括任何交易資料儲存庫、結算交易對手方或電子交易平台)、自律組織或行業機構或金融服務供應商協會或行業認可機構,例如新加坡、香港及/或其他地方的證券和銀行協會、信用調查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無論監管機構對本行或本行聯營公司是否 |
有司法管轄權(統稱「監管機構」),(II)由任何監管機構任命或其任命(無論是本行、其聯營公司及/或代理人作出)經任何監管機構許可的人士(「受委人」)。為免生疑問,在 (1)監管機構或受委人要求、請求、許可或期望本行或本行聯營公司及/或從本行或本行聯營公司的角度來看可能需要時可以優先或以其他方式向本款中所述的人士進行披 露,或(2)就任何相關事件或情況而進行披露(在每種情況下,無論是否直接適用於本行,以及是否適用於本行聯營公司),其中包括:(I)根據新加坡、香港及/或其他地區的適用法律;(II)根據任何監管機構或受委人的指令、指導或指引;(III)根據任何監管機構或受委人的請求或要求(包括對客戶持有的金融工具相關資料的請求,不論其交易、持有、註冊、託管或處理的地點所在),或 (IV)本行的任何合同或其他約定;客戶確認並同意,在適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該等相關資料可能會在公共領域(例如公眾可存取的登記冊)中提供;
(x) 本行為有效辦理、管理、施行及/或執行客戶所要求的或授權的任何服務而必需者(包括該等服務要求客戶(或向客戶)應支付的任何支票之處理,而向出票人提供已支付支票 (有可能包括受票人的資料)副本的受票銀行)
;
(xi) 向本行提供介紹或推薦服務,或本行向其提供介紹或推薦的人士,包括介紹人及/或推薦人,不論是否根據本協議第12條或其他規定的安排;
(xii) 本行、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聯營公司有責任就本協議及/或本行、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聯營公司簽署的任何其他協議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
(xiii) 本行作為交易對手方與其(或透過其)訂立任何交易,或客戶作為交易對手方與其訂立任何客戶交易的人士,或發行人(包括商業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或基金工具的受託人)
、分託管人、賣方、買方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律師、服務供應商或代理人(包括任何股份過戶登記處或稅務代理人);
(xiv) 為使客戶能夠在實行預扣稅制度的國家按照任何適用的減少預扣稅率在其歸還投資後申索雙重課稅條約寬免而由本行認為合適的人士;
(xv) 本行認為向其披露符合本行利益的人士;
(xvi) 與客戶、借款人、擔保方或其他第三方(與相關資料有關) 就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務提出或遭提出或以其他方式涉及的任何索賠(包括提起、抗辯、分析、調查、處理、評估、決定或回應該等索賠)有關的人士,並且無論該等索賠是否在法院、仲裁庭、其他主管當局或其他機構進行;及/或
(xvii) 客戶屬於第三方擔保提供人或擔保人,以及是信貸融資的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擔保提供人 (例如該等信貸融資的擔保人);
(e) 若客戶對位於美國的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合夥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投資,則為該等投資的管理 人、託管人或任何稅務當局,不論其位於美國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以確定客戶的納稅義務或其他目的;
(f) 本行的任何核數師、法律及/或其他專業顧問、或任何其他對本行負有保密責任的人士;
(g) 信用調查機構和發生違約事件時的債務追償機構;
(h)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商、證券和投資服務供應商;
(i) 根據本行的記錄(為免生疑問,該記錄僅包括截至相關賬戶終止前的記錄)或本行合理相信符合以下條件的任何人士:
(i) 是或曾是客戶的顧問、代理人或其他授權代表(包括作為董事或前董事);
(ii) 在客戶的賬戶中擁有或曾擁有任何權益(包括作為實益所有人或前實益所有人);或
(iii) 是或曾是客戶任命的清盤人、接管人或其他破產從業者。
為免生疑問,本行概無責任核實該等人士的身份或權限;
(j) 在客戶死亡的情況下,則是客戶的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或潛在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及其法律顧問或授權代表),或本行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客戶的遺囑執行人或管理人(視情況而定)的人
士;
(k) 任何債務人;
(l) 客戶明示同意的任何其他人士;及
(m) 根據第20.3條擬向其披露或本行為達成第20.3條規定之目的而認為適當的任何人士。
客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根據第20.4條向其作出披露或轉讓相關資料的接收者有權在其各自的場所儲存該等相關資料(包括包含該等相關資料的文件)。
20.5 本行還打算收集、使用和披露相關資料,以就融資和銀行服務、投資產品和其他主題的要約、廣告或推廣(「推廣活動」)與客戶聯絡,並且本行須徵得客戶同意才能進行前述活動(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而言,客戶應注意:
(a) 本行可將其不時持有的客戶名稱、聯絡方式、產品和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和行為、財務背景和人口統計資料用於推廣活動;
(b) 下列種類的服務、產品、主題可進行推廣:金 融、銀行、證券、投資產品和服務,其中包括衍生品、證券交易、商品和股票銷售、交易買賣基金、電子或數碼產品、事件和按揭;
(c) 本行、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和投資服務供應商可提供的該等服務、產品和上文第20.5(b)條所規定的項目;及
(d) 除推廣上述第20.5(b)條中規定的服務、產品和主題,本行還可以向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上述第20.5(a)條所述的資料,供其用於推廣金融及/或銀行服務和產品,並且本行將為此目的徵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如果客戶不希望本行使用或向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以用於上述的直接推廣,客戶可通知本行,行使選擇退出權(聯絡方式見本協議第二部份第20.15條)。
20.6 客戶理解和同意,本行可以向任何或所有上述人員披露相關資料,即使接受人的營運地點位於司法權區域外,或者該等資料在披露後將由接受人在司法權區之外全部或部份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且該等地區可能不存在與司法權區內的資料保護法和銀行保密法大致相當或具有相同目的的資料保護和銀行保密法,本行仍可以進行該披露。由此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相關資料可能無法得到與司法權區內相同或類似水準的保 護。
20.7 除了上述規定外,且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 下,客戶確認和確定本行受相關監管部門發佈的監管通知、規則、指引、規例、命令、公告和指令(各項內容均可能會不時修訂、更改、補充或取代)的監管和制約,並且明確授權和許可本行按照該等通知、規則、指引、規例、命令、公告和指令的規定披露任何相關資料。
20.8 在不影響上述第20.3條和第20.4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當客戶指令本行以在不同銀行或金融機構 (「收款機構」)持有賬戶的接收人(「接收人」)為受益人而開具支票或者以電匯方式匯出資金,則客戶確認,本行根據適用法律可能需要向收款機構披露若干相關資料,包括客戶名稱、賬戶號碼、地址、唯一身份識別號碼及出生日期和地 點,且客戶同意該等披露。
20.9 本第20條並不也不應被視為構成本行就高於適用法律中所規定的保密程度與客戶達成明示或默示的協議。在本第20條中授予本行的權利為客戶和本行之間關於任何相關資料的任何其他協議 (明示或默示的)的補充,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損或影響有關權利,該類其他協議也不應以任何方式被本第20條所減損及/或影響。
20.10 在不影響前述內容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本行向其應支付任何費用、佣金或其他金額的任何人士披露為妥善計算該等款額所需要的相關資料,但披露的目的僅為確定該等費用、佣金或其他金額的款額。
20.11 本行遵守與客戶事務保密性相關的適用法律。但在不影響上述第20.3條和第20.4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若及當本行認為不披露有關客戶資料(當任何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要求提供該等資料,不論是否直接向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或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成員索取)將導致本行或瑞士信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成員的資產、業務或人員在任何司法權區遭扣押、干擾或損害本行或其聯營公司在任何司法權區的業務開展時,本行保留披露該等資料的權利並且客戶同意該等披露。
20.12 在符合第20.17條規定的情況下,就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相關資料披露向銀行作出的同意和授權應是不可撤銷和無條件的,且即使客戶無力還 債、死亡、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其他方面無行為能力、賬戶已關閉及/或本行與客戶的關係已終止,該等同意和授權應繼續有效
20.13 根據適用法律並受其限制,任何個人客戶均有權:
(a) 檢查本行是否持有或控制有關其自身的個人資料,並請求和獲取對該等個人資料的權限;
(b) 要求本行更正與其有關的錯誤個人資料中;及
(c) 確定本行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和做法,並在本行持有某種個人資料時向其發出通知。
20.14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個人資料的存取收取合理費用。
20.15 本行在司法權區的資料保護專員負責處理獲取個人資料或進行更正的請求,或者有關本行的政 策、做法和本行持有的各種個人資料的信息請求 (包括本行投訴處理流程)。任何該等請求均應按照以下列明的地址(或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該等地址)發送給負責人:
香港
資料保護專員
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環球貿易廣場八十八樓
九龍柯士甸道西一號
電郵: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新加坡
個人資料保護專員
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xxxxxxxxxx#00-00
新加坡039393
電郵︰ 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有關瑞信資料私隱條款和政策的更多資料,包括 | 為真實、準確、最新及完整,且本行有權依賴該等資料,直至本行收到客戶及/或擔保方就變更 該等資料而發出的書面通知; | ||
適用於您和您所在地理位置的資料私隱聲明和通 知,請參閱我們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 (c) | 其於適用時有效及正式註冊或登記,並根據註冊 | |
com)提供的私隱聲明(請選擇適用於您的地點)(該私隱聲明可由本行不時修訂「私隱聲明」)。在 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情況下,客戶特此 | (d) | 或登記地法律存續; 其擁有十足能力、資格及權力訂立本協議、任何 | |
20.16 | 同意並確認,簽立本協議即表示同意收集、使用及/或披露私隱聲明中規定的相關資料。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限制客戶在適用法律下的 | 授信文件、任何擔保文件及/或本行可能不時要求就服務完成、簽署及/或交付的任何其他文 件,以獲得各項服務(包括訂立任何客戶交易、 信貸融資或就賬戶或某項服務訂立的其他交易) | |
20.17 | 權利(包括適用資料私隱法)。 客戶同意本行收集、使用和披露本協議中規定的 | ,,及/或履行其於本協議下及/或有關各項服務 (包括任何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就賬戶或某項 服務訂立的其他交易)之義務,且(於適用時)其採 | |
(a) (b) 20.18 | 個人資料。客戶可透過書面通知本行的方式撤回其出於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或所有目的而給予的同意。如果就任何或所有目的而撤銷該等同意,視要求的性質,本行可能無法繼續向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載於第20.2條的產品和服務。 如果(i)客戶向本行提供第三方的任何相關資料或者(ii)第三方直接向本行提供任何相關資料,則客戶xx並保證,向本行提供相關資料的相關第三方已獲知本協議擬進行的該等相關資料之收集、使用和披露,並且已就此取得該第三方的同意(如需要)。客戶同意應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一份包含或證明相關第三方已給予此類同意的文件副本。 如果客戶已經向第三方提供相關資料,而該第三方隨後將該相關資料直接提供給本行,則客戶確認該第三方有權代表客戶將相關資料直接披露給本行,並且客戶同意本行出於本協議規定之目的而收集、使用和披露相關資料。 除了以上所述內容,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協議下述 | (e) (f) | 取其章程文件及全部適用法律規定之所有必要公司行動以訂立及履行其於本協議下及有關各項服務之義務; 執行或交付及履行本協議及接受各項服務(包括訂立任何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就賬戶或某項服務訂立的其他交易)規定所需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相關和必要的政府機關與監管機構之授權、批准、許可、同意、豁免及要求均已被其合理取得或履行,且仍具有全面十足法律效力;任何先決條件均已滿足;且本行無須詢問及/或確認上述授權、批准、許可、同意、豁免及要求之合法性及/或有效性; 其在本協議、任何貸款文件、任何擔保文件及/或本行可能不時要求就服務完成、簽署及/或交付的其他文件項下的義務乃合法、有效、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並且所要求或所需使其能夠合法地訂立、行使其權利並遵循其於所述文件下的義務、使該等文件在其公司註冊國或住所國(如適用)和司法權區獲接納為證據、使其能夠根據任何擔保文件建立擔保並確保相關擔保具有且將具有在該擔保文件中表明的優先權和級別及/或使 |
(a) | 部份所規定的相關資料之收集、使用和披露的相關條款︰ 第七部份第7條有關非傳統投資產品;及 | 任何貸款文件的條款成為其合法、有效、具約束力和可執行的義務的所有行為、條件和事項均已進行、獲得、履行和完成且具有十足效力和作 用; | |
(b) 21. | 香港補充文件, 且在適用範圍內。 xx、保證與承諾 | (g) | 訂立或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義務、接受任何服務 (包括訂立任何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就賬戶或某項服務訂立的其他交易)及向本行發出的任何指令將不會違反或引致違反任何承諾、協議、合約、附例或其他組織文件或任何適用法律,且按 |
21.1 | 客戶及(以適用及僅就分條款(b)至(g)、(i)、(j) | 照任何適用法律、判決、指令、執照、特許、許 可、同意或規則、條款或約束其或其任何資產的 | |
(a) | 、(m)、(n)、(o)、(p)、(r)及(s)為限)擔保方均特此向本行作出xx並保證,自客戶要求開立賬戶或根據本協議向其提供服務之日起計: 其為機構投資者、認可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及/或成熟或高淨值投資者(或任何相關司法權區適用法律規定下之同等身份人士); | 組成文件(如適用)或任何協議或文書授予的任何權利,將不會與其產生衝突、構成違約或超過任何限額,也不會導致出現、或迫使其在其任何資產之上建立擔保(按照擔保文件建立的任何擔保除外)。具體而言,客戶或任何擔保方均未在限制其以下活動(如適用)的國家或司法權區定居或常駐,或非其國民,其將受限於: | |
(b) | 與其有關並載於賬戶申請表之任何資料或其他由其或代表其就本協議、任何授信文件、任何擔保文件及/或本行可能不時要求就客戶交易、信貸 | (i) 於本行開立賬戶; (ii) 其要求取得、獲得或有意獲得之服務或產品 | |
融資及/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CID)完成、 簽署及/或交付的其他文件提供予本行的資料乃 | 的取得、購買、認購或持有;及/或 |
(h) (i) (j) (k) | (iii) 就賬戶或其已訂立或有意訂立的服務達成任何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 倘其受限於任何該等限制條件,客戶及任何擔保方應立即告知本行; 所有授權簽署人已獲客戶正式授權代其行事; 其擁有十足且無限制的權利,可按照本協議規定向本行轉移保證金及抵押品,且任何該轉移將不承擔任何索賠及任何留置權、質押、按揭、押 記、擔保或所有人權益或其他產權負擔,但以本行為受益人的擔保權益除外; 其為且將一直為任何及全部現有或日後資產之絕對及唯一實益所有人,除非客戶是(i)一名受託 人,為了信託之目的開立及維持賬戶,或(ii)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賬戶的經理人,為了管理該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賬戶開立及維持賬戶,本行已明確地瞭解及確認上述兩種情況,在該情況下,客戶xx並保證,其現時及日後將一直獲本協議下設立的任何擔保對象之相關資產的最終所有人/最終實益所有人正式授權,且該等資產不附帶所有留置權、押記、期權、按揭及任何其他擔保權益、產權負擔及任何第三方權利,惟於簽訂貸款文件之前向本行以書面形式披露、已取得本行事先書面同意或已根據本協議設立者除 外;及就任何擔保方而言,任何財產或資產不附帶押記、按揭、質押、留置權,惟於簽訂其作為其中一方的貸款文件之前向本行以書面形式披露或已取得本行事先書面同意者除外; 其有責任就賬戶或服務達成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且其瞭解該等關於賬戶或服務的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性質及風險,以及對於任何第三方履行任何條件或任何第三方就達成該等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採取的行為,本行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 (o) (p) (q) (r) (s) (t) (u) | 其已履行及將繼續履行有關本協議之稅務影響(包括就賬戶或服務達成之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 其及其每位最終所有人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和規例、外匯管制、資本管制和打擊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制裁法律和規例)、所有相關限制,以及就賬戶或服務達成之客戶交 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所有相關協議和發行文件之條款與條件; 並無因客戶訂立本協議及/或就賬戶或服務達成的任何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而已發生、正在發生或合理預計將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 就任何轉移至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至本行的個人資料,其已完全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獲得與個人資料相關之人士的同意或按規定向其作出通知 (如必要),以出於本協議所載用途披露並使用該等個人資料; 概無已提出或威脅向其或任何最終所有人提出或會對他們產生影響的任何法院、審裁處、仲裁或行政機構或政府機關的起訴、仲裁或行政程序。 如果客戶已確認其:(i)是賬戶的實益所有人,(ii)是指定國家與美國訂立的所得稅條約所指居民,以及(iii)依賴於適用的利益限制條款主張條約利益,則客戶向本行證明客戶已滿足相應條約條款的要求,包括涉及任何利益限制的條款。向美國國稅局網站作出進一步查詢:xxx.XXX.xxx/ 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ax-Treaty-Ta- bles;及 其不會就遵循或執行本行有合理理由相信由客戶根據本協議給予本行的任何指令,向本行提出索賠。 |
(l) | 如果:(i)客戶代表其本身行事,則就賬戶或服務達成的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屬合法,且用於該等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全部款項及資產均為真誠活動之結果,並非任何上游犯罪或其他嚴重犯罪活動或行為的收益;及(ii)客戶代表一位或多位人士(其身份尚未向本行披露)行事,則其已根據適用法律對該一位或多位人士開展並圓滿完成其內部的「瞭解你的客戶」及打擊洗黑錢程序,且將繼續遵守有關該一位或多位人士的該等程序; | 21.2 (a) | 只要客戶在本行持有賬戶或本行向客戶提供服務,則客戶承諾: 應要求向本行支付當其時以任何方式欠付的下述餘款:(i)向客戶預付或支付的款項或供客戶使用的款項;或(ii)任何賬戶實際或可能產生的費用;或(iii)本行經客戶要求或在業務過程中或在其他情況下貼現、支付或持有的由客戶或代表客戶開出、承兌或背書的可轉讓票據;或(iv)客戶應以任何方式向本行支付的其他款項; |
(m) (n) | 其存放至任何賬戶或其指示本行出售或處理之所有資產及提供給本行的任何保證金或其他抵押品已按合法有效的所有權屬悉數付清,且不存在及將一直不存在任何索賠及任何留置權、質押、按揭、押記、擔保或所有人權益或其他產權負擔,但以本行為受益人的擔保權益或根據本協議設立的任何擔保權益除外; 並無針對其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措施,導致或可能導致第一部份「違約事件」定義之第(o)至(t)段所述事件,且並無於有意阻礙、延誤或欺騙其欠付或可能欠付款項之任何人士的情況下就賬戶或服務達成任何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 | (b) (c) (d) | 遵守有關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包括有關外匯管制、資本管制及轉移至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本行的任何個人資料的適用法律,包括獲得與個人資料相關之人士的同意或按規定向其作出通知(如必要)),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遵守所有就賬戶或服務達成的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相關文件之全部條款與條件; 知悉就任何服務向任何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其他機構或組織負有之稅務和報告、註冊 及/或披露義務(若有),並進一步承諾將且一直將獨自負責履行和遵守適用於客戶之所有稅務法 |
規、報告、註冊及/或披露義務,並確認本行無論如何無須承擔此類義務;
(e) 簽立文件、向本行提供擔保,並按照本行在任何時候提出的要求,就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服務採取該等行動或行為,費用由客戶承擔;
(f) 向本行提供本行為實施本協議、任何貸款文件、任何擔保文件、任何客戶交易及/或任何服務所需的所有資料。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承諾向本行提供有關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的所有資料,以使本行遵守客戶的合同義務及適用法律。客戶確認並同意,倘客戶並無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或解釋(無論個人化與否),本行可能無法將有關客戶之全部資料考慮在內;
(g) 在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
(i) 其詳情的任何改變(包括客戶的姓名、地 址、住所、電話及傳真號碼、客戶指定的電郵地址、其任何授權簽署人、公司文件(若客戶為公司)、任何其他能識別客戶身份的正式文件及以前向本行提供的任何相關資料(包括其CID);
(ii) x何授權簽署人詳情的改變(包括姓名、地址、住所、電話及傳真號碼以及授權簽署人指定的電郵地址);
(iii) 客戶為進行任何客戶交易而向本行提供的資料的任何變更;
(iv) 任何其他重大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變更,以及客戶及/或任何授權簽署人或客戶其他授權代表的註冊、許可或監管狀態變更);及
(v) 違反已提供給本行的任何xx、保證和承諾的行為。
(h) 仔細考慮本行提供的有關任何客戶交易或投資之資料或解釋(無論個人化與否)(包括客戶交易或投資之風險及特徵的解釋),並尋求其認為恰當之獨立諮詢意見;
(i) 倘客戶不瞭解本行為其提供的任何資料或解釋(無論個人化與否),及/或倘其認為該資料或解釋未能恰當顧及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或投資目標,則應立即知會本行;
(j) 若並非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交易,則應立即(及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本行提出要求後的兩個營業日)向本行(或任何監管機構)提供最終所有人的身份資料或本行所要求的相關資料;
(k) 完成滿足本行要求的所有先決事項或條件,包括任何售出限制或獲得產品、客戶交易或服務的資格;及
(l) 將不會從事無擔保(或無保障) 沽空或不向本行發出沽空指令(如適用法律所定義),並進一步確認及同意本行不會接受任何沽空指令。
21.3 客戶承諾在本行或第三方就任何服務提出或遭受訴訴或法律程序時,盡最大可能與本行合作進行起訴或辯護。
21.4 客戶承諾提供本行為遵守適用法律可能要求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CID、任何與打擊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或制裁合規性,或與
「瞭解你的客戶」檢查目的相關的任何資料),並確認其提供的此類相關資料完整、準確、最新且不存在誤導。
21.5 在不損害本協議的任何規定的情況下:
(a) 倘客戶就賬戶或就針對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的服務進行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客戶應(i)立即應本行要求向本行(或任何監管機構)披露:(A)計劃、賬戶或信託的相關資料,及(B)代表此計劃、賬戶或信託最終發出指令進行此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人士的相關資料;及(ii)在上文(B)中提及人士代表計劃、賬戶或信託進行投資之酌情決定權被推翻時,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本行,並在這種情況下,立即應本行要求向本行(或任何監管機構)披露作出就該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而最終發出該等指令之人士的相關資料;
(b) 倘客戶為其客戶進行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並知悉該客戶為其相關客戶的中間人但卻沒有達成此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該相關客戶的相關資料及/或有關此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而最終發出指令的人士之相關資料,則客戶應承諾並確定:
(i) 其已與該相關客戶達成協議,使該客戶有權獲得以下相關資料:(A)最終負責就客戶交易、融資或其他交易發起指令人士;及 (B)一旦提出要求即從客戶處或促成其立即獲得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的相關資料;及
(ii) 就有關該等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應本行要求迅速要求指令,以達成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客戶提供以上(b)(i)中所提及的相關資料,並一經收到這些資料或促成資料的獲得後盡快提交給本行(或任何監管機構);
(c) 客戶承諾並確定其同意及已獲得(如必要)就賬戶或服務開立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之賬戶的最終所有人、其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的所有相關同意及/或豁
免,可以向本行(或任何監管機構)披露該最終所有人、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的相關資料,將獲得此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以及(若此人不為上述者)最終負責發起此客戶交易、信貸融資或其他交易的人士的相關資料;
(d) 客戶承諾其已獲得、記錄並保留相關資料的充分和適當證據,並對用於開戶和賬戶往來的資金來源表示滿意;及
(e) 21.6 | 客戶承諾其不受任何禁止其履行本第21.5條的法律的限制,或,若其受該等法律限制,則其或其客戶(視情況而定)已放棄該法律的利益並書面同意履行本第21.5條。 本行有權(但無義務)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及本 | (d) | 局;(iii)本行不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的任何其他制裁當局; 承諾(代表其自身、其最終所有人及其授權簽署人)不會將本行提供或產生的資金,或本行向客戶或其企業提供的服務用於受任何制裁當局實施 |
(a) (b) | 協議: 為核實所提供的相關資料而進行調查; 委任或使用本行選擇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人;及 | 的制裁、限制或禁運規限的業務或其他活動或涉及與一個或多個受制裁國家或一位或多位受制裁人士有關的業務或其他活動,亦不會向一位或多位受制裁人士提供客戶提供或產生的資金或服務的任何利益; | |
(c) | 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措施以進行以上(a)和 (b)中所述行為,遵從任何適用法律及/或者按照本協議行使其權力、權利或補救方法。 | (e) | 本行有權在不作通知的情況下立即終止賬戶、立即停止按照客戶的任何指令行事,並就賬戶採取本行根據適用法律酌情考慮的必要行動; |
21.7 | 若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客戶無能力或不願意或看似無能力或不願意向本行提供本行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包括未收到相關資料或未在本行指定的時間內收到相關資料),則本行可以隨時全權酌情決定不執行任何指令及/或暫停或終止任何服務或任何賬戶的運作。 | (f) | 在不限制第6.8條和第17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對於本行因客戶違反其在第21.8款中提供的任何xx、聲明或承諾或涉及任何制裁當局的相關法律程序、調查和通訊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客戶需應要求全額賠償本行並使本行免遭損失;及 |
21.8 (a) | 關於制裁,客戶和擔保方均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確認並聲明: 其本身、其最終所有人和任何授權簽署人及其各自的企業都不是: (i) 受制裁人士且不(直接或間接)代表受制裁人士行事; | (g) | 客戶同意且本行有權在不通知相關客戶的情況 下,向任何制裁當局提供所需的資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資料),並且客戶承諾應本行的要求立即提供任何資料和文件,並根據本行的要求採取其他合理的行動,以使本行能夠滿足其內部政策及/或遵守適用法律或任何監管機構或制裁當局的任何問詢或要求,且客戶同意,本行無須或沒有義務向客戶披露提出該要求的理由。 |
(ii) 從事任何可能導致客戶、其最終所有人或授權簽署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成為受制裁人士的交易或行為; | 21.9 (a) | 客戶確認: 適用於證券投資的適用法律也可能對客戶及/或 | |
(iii) 正遭受與制裁有關的任何索賠或正式調 | 證券的最終所有人直接施加義務,例如限額報告 義務或納稅申報義務。客戶特此承諾遵守(並促 | ||
查; (iv) 從事任何直接或間接逃避或避免或可能逃 | 使最終所有人遵守)所述義務並遵守所有適用法律; | ||
避或避免或旨在逃避或避免,或違反或企圖違反任何制裁的交易; (v) 直接或間接與任何受制裁人士或為其利益從事任何貿易、業務或其他活動;或 | (b) 22. | 不遵守適用法律可能導致本行在沒有進一步詢問客戶的情況下強行出售任何證券,並且客戶將承擔由該等出售引起或與之相關的所有後果、任何損失和索賠。 價格敏感性資料 | |
(vi) 違反任何制裁。 | 22.1 | 客戶確認,若其已經成為或可能成為管有在任何 | |
(b) | 其本身、其最終所有人和授權簽署人現時和將來都遵守並將在所有方面遵守任何和所有制裁,並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獲悉該等情況後立即就任何當局的制裁向本行提供違反針對客戶、其最終所有人及/或授權簽署人的任何制裁或索賠或調查的詳細資料; | 交易所上市的某間公司的價格敏感性資料( 「PSI」)的關聯人士(定義見適用法律),則在使用或披露該等PSI時可能會受適用法律的管制或禁制。客戶承諾不會出於任何非法目的使用或披露PSI,並促成其聯營公司不會出於任何非法目的使用或披露PSI。 | |
(c) | 其本身、其最終所有人和授權簽署人均遵守並將遵守任何貿易、金融或其他制裁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方施加的制裁和禁運:(i)聯合國、歐盟、瑞士經濟事務秘書處、瑞士國際法理事會、香港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英國或美國(包括美國財政部、OFAC和英國財政部施行的制度);(ii)適用於客戶、其最終所有人或授權簽署人或其各自企業的任何其他制度或制裁當 | 22.2 | 限於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獲取PSI可能會使客戶成為某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內幕人士,並因此在披露該等資料、交易、建議或促成他人交易或在進行與有關證券的相關的其他活動方面受到限制。客戶應對任何該等潛在的限制進行獨立評估並確保遵守所有的適用法律。 |
22.3 23. | 客戶xx並保證,在進行任何客戶交易時遵守所有有關內幕交易及使用或披露PSI的適用法律,並承諾若沒有遵守會立即通知本行。客戶進一步承諾在本行不時可能要求時向本行提交有關遵守有關所有內幕交易及使用或披露PSI的適用法律的該等資料及/或保證。 權益披露 | (c) | 得收益,而且該等資產已經及將繼續向相關稅務機關申報; 開立賬戶和進行客戶交易的目的合法,客戶不會將賬戶用作非法稅務活動的平台,並瞭解新加坡和香港以及本行反對非法或稅務非法活動的堅定立場; |
關於所達成的任何客戶交易(若適用),客戶不可 | (d) | 若上述內容的準確性或其對上述(a)、(b)及(c)作 出xx及保證的能力出現任何變動,則其應立即 | |
撤銷且無條件地同意,並向本行聲明、保證及xx: | (e) | 通知本行; 本行(其全部聯營公司、代理人及其各自員工)就 | |
(a) (b) | 其獨自負責確保嚴格履行任何適用法律下必須履行的個人或企業報告及披露要求以及股權限制( 「權益披露要求」),且其知悉並同意用於保管 資產的結構根據適用法律可能須予披露,即使客戶個人股權未超過股權限額亦然; 其為客戶交易中的股票或權益或倉盤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所有人(除非已另向本行書面披露關於合法或實益所有權的全部資料); | (f) 25. | 客戶的稅務事項及義務、客戶的最終所有人/最終實益所有人的稅務事項及義務概不負責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對客戶的實益所有人/最終所有人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及 客戶的最終所有人/最終實益所有人均授權客戶代其作出上述xx及保證。 執行成本 |
(c) (d) | 其不時向本行提供資料及文件,使本行能夠遵守義務,根據適用法律核實客戶的最終所有人/實益所有人,且其應就任何披露及/或報告規定與本行、政府機關及監管機構及/或其他方合作; 其於本協議期間遵守且將遵守所有客戶須遵守之權益披露要求; | 客戶及任何擔保方將應本行要求向本行支付執行或保護任何本行權利或解決任何與賬戶有關的爭議(不論是透過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所產生或附帶引起或預期的所有成本、開支、費用及收費(包括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全額賠償的法律費用、所有GST及其他關稅或該等成本、開支、費用及收費的應付稅款)。 | |
(e) | 其個人確保持續履行權益披露要求,並遵守及依循任何適用法律及/或任何相關政府機關、監督當局或監管機構的要求,並且本行無須查詢或核 | 26. 26.1 | 轉讓和轉移 本協議對本行、客戶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承讓人 |
(f) | 實任何該等行動; 本行及/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可根據任何適用法律 | 具有約束力並確保其利益。但根據第26.2條,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不管是透過抵押的方式還是 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轉移或抵押本協 | |
的要求,向任何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包括任何稅務當局、相關監督當局或調查任何客戶交易的監管機構)及/或就本行擔任託管人的職責進行披露及/或報告; | 26.2 | 議規定之客戶權利及義務(包括賬戶的貸方餘額) ,以及其作為其中一方的授信文件下任何擔保方之權利及義務。 本行有權在無須獲得客戶或擔保方同意下,隨時 | |
(g) (h) 24. | 其將對因任何違反或涉嫌違反權益披露要求而產生或遭受的所有損失和索賠,應要求賠償本行並使本行免遭損失;及 本行無須在任何時刻查詢及/或提醒其履行任何權益披露要求。 稅務合規 | 及不時轉讓或轉移本行在本協議、相關工具、信貸融資或賬戶項下的任何或全部權利及義務,並向承讓人或受讓人交付全部或任何抵押予本行的財產,承讓人或受讓人將獲授予所有曾賦予本行或在被轉讓工具中提及的有關抵押財產的權力及權利,此後,本行被解除並完全免除任何相關的法律責任或責任,惟為免生疑問,本行依然對未 按上述方法轉讓的任何及所有工具、權利或財產 | |
客戶代表其自身及客戶的最終所有人/最終實益 | 保留所有權利和權力。為免生疑問,轉移本行任 何權利及義務至承讓人應採用本協議、相關工 | ||
(a) | 所有人xx並保證: 客戶及其最終所有人/最終實益所有人獨自負責 | 具、信貸融資或賬戶(如適用)規定的相同的基 準,且客戶及各擔保方應持續被視為已同意任何該等義務的轉讓。客戶及各擔保方同意其將簽署 | |
其自身稅務事項及義務,及據其所知,客戶及其最終所有人/最終實益所有人均未接受任何稅務機關正在進行中的調查,及客戶或其最終所有 人/最終實益所有人在任何司法權區亦未被裁定 | 26.3 | 或以其他方式達成本行根據本第26.2條轉讓其義務而要求之任何文件。 本行可以在任何時候及不時變更提供任何服務或 | |
(b) | 犯有任何與稅務相關的罪行; 其於本行賬戶已存入或將存入的任何資產並非任 | 使服務可用;或預訂、記錄或達成任何客戶交 易;或為任何服務而收付款或交付的辦事處或分 行。 | |
何嚴重犯罪行為(包括嚴重稅務犯罪(如逃稅))所 |
27. 修訂
x行有權在任何時候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增加、更改、變更、補充或修改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且該等增加、更改、變更、補充或修改(「修訂」)的生效日期為本行在其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本行的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透過電郵或或適用的數碼服務發出的通知,或本行任何網站網上發佈的變更),或者,若沒有指定日
期,通知發出日期則為生效日期,此生效日期應遵守相關補充文件中所規定的相關通知期限(若有)。在不影響以上規定的情況下,客戶在該等修訂之後繼續維持賬戶並使用本行的服務將被視為其已接受並同意該修訂。
28. 可分割性
28.1 若在任何時候,本協議的任何部份根據任何司法權區法律在任何方面為或變得無效、違法、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均不會在任何方式影響或損害本協議中其他條文的有效性、合法性、法制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也不會影響或損害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權區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法制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28.2 在不影響上述第28.1條的情況下,若在任何時 候,本協議的任何部份根據任何司法權區法律在任何方面為或變得無效、違法、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應對此部份作出任何必要的刪減或修 改,以使此部份有效、合法、法律上正當及可強制執行,並根據該司法權區的法律實現各方的商業意圖。
28.3 倘無法根據上述第28.2條完全或部份刪減或修改本協議之部份內容,則該等部份在無效、違法、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不得被視為構成本協議之部份,而本協議其餘部份的有效性、合法性、法制性及可強制執行性不受根據上述第 28.2條作出之任何刪減或修改影響。
29. 不豁免
x行未能行使、或延期行使、或任何部份行使或提前行使其在本協議或任何其他適用條款與條件下的權利,不得視為其放棄該權利,也不會在任何情況下損害或影響本行在以後嚴格按照本協議或該等其他適用條款與條件所授予的權力行事的權利。
30. 非法行為
x由於任何適用法律或由於與任何適用法律或其釋義、執法或應用相關的改變或司法判決,或本行保持或實施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變得(或本行認為其已變得或將變得)不合法或被禁止,則本行應就此通知客戶,客戶在收到該通知後應立即向本行支付其當時尚欠本行的所有款項。
31. 英文正式版本
31.1 客戶確認、承認並同意有關任何賬戶及服務的文件,包括賬戶申請文件、信貸文件、擔保文件、產品合約細則、確認書、保密協議、委託書、推
廣資料、報告及所有其他材料,不論採用書面或電子形式,都為英文版本或應以英文記錄。若本協議的英文版本和任何其他語言版本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以英文版本為準。
31.2 在某些情況下,本行可(在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時候)向客戶及擔保方提供任何所述文件的譯本,僅供參考,並且本行概不對譯本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負責。若本行未能向客戶或擔保方提供譯本而客戶及/或擔保方僅根據英文版本與本行達成客戶交易或簽立任何文件,則客戶及擔保方同意其有義務和責任就該文件的任何部份,以其熟悉的語言向任何獨立顧問徵詢充分、全面和合資格的的意見。客戶及各擔保方進一步放棄就基於客戶及/或擔保方不理解該等文件的法律效力(或其中規定的條款與條件)的任何申索、主張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提出質疑或抗辯的任何權利。
32. 管轄法律及司法權區
32.1 本協議以及客戶(和客戶的資產)、各擔保方和本行之間的所有關係均應受司法權區的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
32.2 客戶和擔保方均不可撤銷地服從司法權區法院的專屬管轄權。為免生疑問,本第32.2條僅為了本行利益,當中的任何規定均不限制本行在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或同時在多個司法權區提出因本協議以及客戶(及客戶的資產)、各擔保方與本行之間的關係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的權利,且本行在任何司法權區提出的任何訴訟並不妨礙本行在任何其他司法權區提出任何該等訴訟。
32.3 所有存款及其支付均受本行所在地不時生效的法律的管轄及制約,本行所在地應是唯一支付地 點,即使存在向代理銀行或透過代理銀行匯款或轉賬的指令亦然。
32.4 除上述情況外,本協議及所有客戶、各擔保方及本行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也應符合司法權區或其他地方的政府機關及/或監管機構不時可能發佈及/或向本行或就本行在世界任何地方的業務及資產施加的任何適用法律。
32.5 若客戶及/或任何擔保方在司法權區沒有地址,客戶及/或擔保方承諾指定一名在司法權區內有地址的代理人,以代表其接受司法權區內送達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該代理人應向本行書面確認其代理人的委任,向該代理人送達法律程序文件應被視為構成對客戶及/或擔保方送達法律程序文件,不論該程序文件是否轉交至客戶及/或擔保方或由其接收。客戶及/或擔保方應就該代理人的地址變動,立即且在任何情況下於變動發生後十四天內書面通知本行。若該代理人終止擔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無論是否因清盤、業務中止或其他原因)或不再在司法權區擁有地址,則客戶及/或擔保方應立即且在任何情況下於變動發生後十四天內在司法權區委任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並就其委任通知該代理人,同時促成代理人向本行書面確認其代理委任。
32.6 此外,客戶及各擔保方同意,向客戶及/或擔保方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可透過掛號郵件將此程序文件副本寄送至客戶及/或擔保方書面告知本行的客戶及/或擔保方的最新地址或本行最新知悉的其他地址,此送達於本行寄送後七個工作日內有效,不論文件是否退回或客戶及/或擔保方未領取,且前提為本協議中概無內容影響以適用法律允許之任何其他方式送達程序文件的權利。
32.7 客戶及各擔保方進一步不可撤銷地同意按照適用法律接受司法權區外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32.8 客戶及各擔保方承認本行就本協議提出訴訟的任何司法權區法院的管轄權,並同意該法院對任何該等訴訟的最終判決為最終定論並對客戶及/或擔保方具有約束力。若在司法權區的法院提出訴訟,並就有關訴訟獲得最終判決,客戶及各擔保方同意該最終判決可在具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對客戶及/或擔保方強制執行,且該強制執行將不受限於有關司法權區。該最終判決的核證副本應是客戶及/或擔保方的負債金額及事宜(視情況而定)的絕對證據。客戶及各擔保方不可撤銷地放棄其在現時或將來對本行所選擇的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地點提出任何異議,並進一步不可撤銷地放棄主張所選擇的地點並非進行任何該等訴訟的便利場所。
32.9 客戶及各擔保方不可撤銷地同意,若本行在任何地方提出訴訟(不管是為強制令或強制履行令、損害賠償或其他),客戶或其代表或就其資產而言,不得要求從該等訴訟或資產扣押(不管出於協助判決前的執行還是其他原因)或判決執行中獲豁免(就由於主權或其他原因可在任何時候存在而言),客戶不可撤銷地放棄任何該等豁免
權,並不可撤銷地同意,就其在任何信貸融資 及/或本協議項下的義務而言,其本身及其資產現在及將來均受該等訴訟、扣押或執行的約束。
33. 完整協議
33.1 本協議包括客戶與本行就本協議標的事項所達成的完整協議,但不包括合約可能排除的適用法律默示的任何條款,並取代各方先前就本協議處理事項而達成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協議。
33.2 客戶同意並確認:
(a) 於達成本協議時,其並無依賴未明確載入其中之任何xx、保證或承諾;
(b) 其有關本協議中作出或給出的任何xx、保證或承諾的唯一權利及補救措施為因違反本協議條款而進行,且其放棄其他所有有關該等xx、保證或承諾的權利及補救措施(包括侵權行為或根據適用法律產生的權利及補救措施)。
33.3 本第33條中概無內容排除或限制任何欺詐應承擔的責任。
34. 複本
x協議可透過多份複本(數量不限)達成,所有複本合共構成同一份文書。本行及/或客戶可透過簽訂任何該複本而達成本協議。
第三部份: 風險披露聲明
引言 | (g) | 尋求充分且獨立的財務、稅項、法律及/或其他 | |
專業意見。 | |||
1. | 本風險披露聲明(「本聲明」) 構成客戶與本行達 | ||
成本協議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本文為重要文 | 5. | 在適當的情形下,本行可向客戶提供條款說明書 | |
件,客戶應該細閱。第一部份定義的術語和引述 | 或介紹產品的其他材料,闡述實質性條款、相關 | ||
應作在本聲明中具相同的含義和解釋,本聲明中 | 義務、相關假設、定價依據以及示例說明客戶對 | ||
另有定義的除外。 | 市場波動的潛在風險敞口的敏感性分析;向客戶 | ||
提供本行可能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資料。本行可 | |||
2. | 本聲明與所有類型的客戶交易相關。 | 能提供的任何敏感性分析僅作示例之用,不得將 | |
其視為本行對後續市場走勢的看法。xx建議客 | |||
3. | 本行認為,與本行或透過本行交易證券及達成其 | 戶在實施任何特定客戶交易之前,研究並應充分 | |
他客戶交易的客戶,在交易之前應知道此類交易 | 理解相關的條款說明書。但此類條款說明書的提 | ||
可能涉及的風險。本聲明旨在向客戶扼要闡述此 | 供不得減免客戶進行所有必要諮詢及尋求所有相 | ||
類客戶交易的性質和風險。具體而言,客戶應知 | 關建議以確保充分理解並熟悉擬議客戶交易的義 | ||
道因此類客戶交易蒙受損失的風險(特別是達成 | 務。 | ||
國庫券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客戶交易)可能很 |
大
4. 但本聲明並不試圖披露或討論任何客戶交易涉及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客戶有責任理解任何擬議客戶交易的性質和風險,並確保其完全有能力承受與此客戶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
在達成客戶交易之前,客戶應該:
(a) 充分理解客戶交易的性質和經濟基本面,以及此類客戶交易所依據的市場或投資情況;
(b) 充分理解此類客戶交易文件中規定的法律條款與條件,包括:
(i) 有關價格、期限、期滿日和行使期權限制的條款,以及客戶交易的其他重要條款;
(ii) 描述風險因素的任何術語,例如波動性、流動性及無法在其預定到期或期滿之日前退出客戶交易;及
(iii) 客戶可能就衍生產品合約基礎權益的交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
(c) 充分理解此類客戶交易項下的任何文件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d) 充分理解此類客戶交易給客戶帶來的經濟和相關風險程度;
(e) 確定客戶交易在客戶的類似交易經驗、客戶的財務狀況、目標和需求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形等方面,適合客戶及其營運、業務和組織;
(f) 充分理解客戶交易的監管和稅項處理事務(這些事務可能很複雜);及
關於風險的一般說明
6. 證券:證券可以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交易或在場外交易(OTC)。
7. 場外交易證券:非上市證券和未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交易的證券適用場外交易。場外交易指買方和賣方之間的直接議價。鑒於沒有中心市場,持倉只能在交易對手方同意的情況下平倉。就流動性風險、信貸(交易對手方)風險和定價透明度而
言,場外交易的產品之風險大於交易所買賣的產品。欲知交易對手方風險的詳情,請參閱「其他風險」一節。
8. 衍生產品:衍生產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格取決於資產或(相關)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債券、貨幣、貴金屬、商品、利率、信貸、基準(包括指數)、非傳統資產類別、即期或遠期合約、掉期交易、期權,或上述工具的任何組合。例如,股票期權的價格取決於「基礎」股票的價格。本聲明列出部份與不同類型的衍生產品有關的風 險,包括期權、遠期合約、掉期交易和衍生產品組合。
9. 有限風險及無限風險:投資會帶來有限風險和無限風險。例如,購買股票或期權涉及有限風險,最壞的情形是損失全部買入價的金額(或者,若是購買期權,則是損失權利金)。但是,其他衍生產品可能需要在初始投資的基礎上新增額外的資本支出。此類額外支出可能達到初始投資的許多倍。無限風險尤其與下列產品有關:
ȷ 賣出無擔保看漲期權
ȷ 遠期合同
ȷ 掉期交易
ȷ 任何其他槓桿式投資(請參閱「槓桿和抵押品」一節)
客戶可以在投資時採取措施限制或降低風險水平 (如對沖潛在的損失)。
風險披露 能力和服務
10. 合同條款:客戶達成的任何客戶交易均將受該客戶交易的合同條款與條件的約束。客戶應向本行詢問客戶正在交易的客戶交易之條款與條件及有關義務(例如,客戶可能就期貨合約及有關期
權、期滿日及行使時間限制的相關權益的交收承擔責任的情形)。客戶有責任充分理解任何擬議客戶交易項下的條款與條件,包括:
(a) 有關價格、期限、期滿日和行使期權限制的條款,以及客戶交易的其他重要條款;
(b) 描述風險因素的任何術語,例如波動性、流動 性、無法在其預定到期或期滿之日前退出客戶交易等;及
(c) 客戶可能就衍生產品合約基礎權益的取得或實物交付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
客戶應始終熟悉其與本行可能達成的任何書面協議、合約或確認函的條款與條件,必須充分理解其在此類協議、合約或確認函項下享有或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客戶還須注意,在某些情形下,交易所或結算所可能會修訂未平倉合約的規格說明(不包括期權的行使價),以反映基礎權益的變化。
11. 潛在利益衝突:若本行為客戶的交易對手方,客戶承認本行作為交易對手方,按照公平原則與客戶交易。任何情況下,當本行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服務時,本行不是客戶的受託人,也不向客戶承擔任何受託義務。客戶應知悉任何客戶交易可能使其蒙受損失,而使本行受益。
本行可能從其與客戶進行的任何客戶交易中獲 x,無論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是否從該客戶交易中獲利或蒙受損失。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並無義務提供意見或建議,但可以應客戶或他人的要求提供此類意見或建 議。
本行隸屬一家大型跨國金融集團,同時為眾多客戶服務,也有自營業務。因此無法徹底避免利益衝突。因此,客戶承認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及其聯營公司:(a)是任何投資的發起人;(b)將客戶指令與本行自身或其他客戶的指令結合;(c)透過代理人及/或與本行相關組織或其他相關個人的交易對手方,為客戶投資或實施客戶交易;(d)在任何投資或客戶交易中持有倉盤或直接或間接的利益(即使該倉盤與客戶所持倉盤相反);(e)作為委託人或為其他客戶買入或賣出任何投資或達成任何客戶交易;或(f)與為客戶利益持有投資或
代表客戶進行買賣的公司(客戶的高級行政人員和董事可能出任此類公司的高級行政人員和董 事)存在其他銀行、諮詢或任何其他業務關係。以適用法律允許範圍為限,本行及其聯營公司無須向客戶說明或具體披露從任何此類客戶交易或其他關聯客戶交易中獲得或收取的任何利潤、收費或報酬。
本行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並非專屬服務,根據適用法律,本行無義務向客戶說明本行向他人提供服務或向客戶介紹任何服務供應商(包括信託公
司、經紀商、保險公司或律師)所得的任何利益,也無義務向客戶披露本行在向他人提供服
務,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或方式從事任何其他服務的過程中知悉的任何事實或事務(不包括按本協議向客戶提供服務的過程)。
12.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的授權:若客戶授權本行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客戶必須立即親自收集所有合約單據和賬目報表,並對其進行詳細檢查,以確保及時發現任何異常或錯誤。
市場和交易
13. 證券交易:證券價格存在波動,有時還很劇烈。證券價格會上下波動,或者證券可能變得毫無價值。投資者可能因為買賣證券蒙受損失而非獲 x。
14. 市場力量:客戶在某個客戶交易項下的支出或收入與該客戶交易掛鈎的特定相關金融市場波動有關,客戶將承受該市場的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於客戶所持的倉盤,客戶則可能因為合約、交易、產品或金融投資而蒙受巨大損失。充分理解市場走勢的影響符合客戶的利益,包括從相關價格的上下波動中獲得或遭受的盈 利/虧損、以及客戶在行情不利時被迫賣出證券或清算貨幣或金融衍生產品倉盤而遭受的損失。客戶清算倉盤後或出現虧損,而客戶在本行開立的賬戶因此產生的任何赤字均由客戶負責。
在某些市場情況下,本行難以或無法清算倉盤、估算公平價格或風險敞口。例如,客戶交易的市場的流動性不足,或電子系統或電訊系統出現故障,或發生本行或本行委任人士無法合理控制之事件(通常稱為「不可抗力」事件)。
由於場外客戶交易的價格和特性由投資者個別協商確定,並無獲取價格的中央來源,交易定價效率低下。因此,本行無法保證(也不保證)本行的價格或本行為客戶爭取到的價格是客戶現在(或將來的任何時候)可以獲得的最佳價格。本行可能從客戶交易中獲利,無論客戶認為該客戶交易的結果如何。
15. 價值變動:相關金融工具的具體市場波動無法準確預測,例如外匯匯率和利率的波動、商品的價格和證券價格或指數的波動等。客戶承認並接受其蒙受的虧損總額可能超過其投入金額與本行持有的任何抵押品。
16. 降低風險的買賣單或策略:下達諸如「止蝕單」或「限價單」之類的或有指令不一定能夠將客戶的損失限制在預期值,因為在某些市況下,我們難以或無法按照客戶的指令執行此類買賣單,或者在某些市況下根本就不可能執行。因此,客戶接受並承擔此類風險,並特此豁免和免除本行因為「止損單」或「限價單」的執行或未執行而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並根據上述接受,授權本行在任何此類情形發生時,以本行認為合適的價格和方式執行任何買賣單。基於倉盤組合的投資策略(例如「息差」和「馬鞍式」倉盤),其風險可能和單純的「長倉」或「短倉」一樣高。
17. 交易所買賣工具、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定價關係以及電子交易的影響:對於涉及在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買賣的基礎合約或工具的客戶交易,該等交易所的正常市場運作或條件的擾亂(例如,流動性不足)及/或該等交易所運作規則的變化(例如,交易所基於價格限制或「熔斷機制」酌情決定暫停或限制某些合約或工具的交易)可能導致我們難以或無法終止客戶交易、清倉/抵銷倉
盤,從而增加虧損的風險。此時客戶賣出期權會增加虧損的風險。
此外,在相關權益和期貨合約之間、相關權益和期權之間可能並不存在普通的定價關係。例如,當基於期權的期貨合約受到價格限制,而期權不受此類限制時會出現這種情形。缺乏基準參考價可能使我們難以判斷「公平」價值。
電子交易系統由用於買賣盤的訂單發送、執行、撮合、登記或結算的電腦組件系統支持。與所有工具及系統一樣,其容易出現短暫中斷或故障。客戶追回若干損失的能力可能受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公司施加的責任限制規
限。該等限制可能有所不同,有關詳情應諮詢本行。基於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可能不同於公開叫價市場上的交易,也可能不同於基於其他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若客戶承諾使用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客戶交易,則客戶將承擔包括硬件或軟件故障在內的系統相關風險。對於由電子交易系統支持的基礎合約或工具的客戶交易(例如,用於買賣盤的訂單發送、執行、撮合、登記或結算的電腦組件系統),此類電子交易系統的任何短暫中斷或電源/系統故障都可能導致交易活動的中斷,以及無法為相關客戶交易提供參考價格。此時,我們可能不會按照客戶的指令執行客戶的買賣 單,甚至根本就不執行,可能使客戶蒙受損失。客戶可能無法要求相關的交易所賠償損失,因為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總是免除他承擔此類責任。
18. 另類股票市場的證券交易:一個司法權區可能設立另類股票市場,為投資風險較高的公司搭建一個上市交易平台。尤其是,沒有盈利實績的公司可以在另類股票市場上市,而且無預測未來盈利能力的責任。在另類股票市場上市的公司可能存在與其新興性質、所處的行業或業務所在國有關的風險。與主板上市證券相比,該等證券可能容易受到較大市場波動性及/或流動性不足之影
響。
另類股票市場的較高風險和其他特性決定其更適合專業投資者和其他資深投資者。
在一般情況下,另類股票市場主要透過互聯網網站發佈資料。因此,客戶需要瞭解另類股票市場上市公司在相關互聯網網站上發佈的最新資料。
19. SEHK創業板(「GEM」)的證券交易
(a) 香港設立創業板市場,旨在吸引投資風險較高的公司上市。尤其是,沒有盈利實績的公司可以在創業板上市,而且無預測未來盈利能力的責任。創業板股票波動劇烈,流動性較低。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與其成長性、所處的行業或業務所在國有關的風險。
(b) 投資此類公司有其固有的風險,客戶應該在經過適當、仔細的考慮之後作出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和其他特性決定其更適合專業投資者和其他資深投資者。客戶應該在經過適當、仔細的考慮之後作出投資決定。
(c) 鑒於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興性質,與在主板掛牌交易的證券相比,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可能更容易受到市場劇烈波動的影響,因此無法保證在創業板掛牌交易的證券將享有具流動性的市場。
(d) 創業板市場主要透過SEHK營運的互聯網網站發佈資料,創業板上市公司通常無需在憲報上發佈付費公告。因此,客戶需要瞭解創業板上市公司在創業板網站上發佈的最新資料。
(e) 創業板股票涉及較高的投資風險。若客戶不確定或不瞭解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創業板股票買賣的性質和風險,則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 見。
20. 在SEHK買賣NASDAQ-AMEX證券:NAS-
DAQ-AMEX試驗計劃(「試驗計劃(PP)」)下的證券以資深投資者為目標。客戶在買賣此類試驗計劃證券之前,應該向本行諮詢並熟悉該試驗計 劃。客戶應知道,該等試驗計劃證券並非以 SEHK主板或創業板一級或二級上市公司的身份受到監管。
21. 其他司法權區的客戶交易:在客戶司法權區以外的司法權區的市場上進行客戶交易(包括與客戶所在國市場正式掛鈎的市場),可能會使客戶承受額外風險。此類市場可能採用提供不同投資者保護或保護不足的不同監管規定。客戶應該在達成任何客戶交易或投資之前,就與其特定客戶交易或投資有關的任何規則展開諮詢。客戶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無法強制實施進行客戶交易所在司法權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的規則。客戶應該在達成客戶交易或投資之前,就所在司法權區和其他相關司法權區共有的補償類型諮詢本行並尋求專業意見。
22. 新興市場:新興市場指人均國民收入在中等偏下水平的國家的市場。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會產生豐厚的回報,但它們亦具有很高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市場監管和對投資者的保護也可能不足。除了所有投資都有固有的風險外,與新興市場有關的風險包括政府干預市場的風險(可能採取實施外匯管制法律,或限制投資者將利潤匯回本國的
形式),此類風險可能影響投資價值或客戶獲得投資回報的能力。此外,在較為成熟的市場中影響力較為輕微或有限的事件(例如,自然災害、商品的價格及/或匯率的波動、以及政治動盪)對新興市場的影響可能是深遠的。
客戶對新興市場或金融工具的投資參照新興市場基礎時,需要仔細並獨立地評估每項投資及相關的風險,包括主權風險、發行人的風險、價格風險、政治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23. 衍生產品客戶交易報表中的參考價格和非上市交易工具概述:對於客戶交易和非上市金融工具(特別是「組合式」或「結構性」客戶交易),缺乏「市場」或「共同」參考價格可能使本行無法給客戶交易準確估值。因此,客戶應知道本行所報的參考價格始終基於基礎工具的最新現有市場價(若有),或來自於相信是可靠的渠道。因此,參考價格可能沒有反映客戶交易終止或解除(如果有可能的話)時的實際價格。本行未就客戶交易參考價格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xx,對於因使用此類價格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概不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由於場外客戶交易的價格和特性由投資者個別協商確定,並無獲取價格的中央來源,交易定價效率低下。因 此,本行無法保證(也不保證)本行的價格或本行為客戶爭取到的價格是客戶現在(或將來的任何時候)可以獲得的最佳價格。
24. 場外交易:於某些司法權區,且僅在限定的情形下,公司可被允許開展場外交易。本行可能會為客戶交易充當客戶的交易對手方。一般而言,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出讓或轉讓結構性或場外客戶交易。本行並無義務應客戶的請求終止或解除本行已經與客戶達成的客戶交易。該等客戶交易乃度身制定,無法替代互換。本行可能難以或無法將現有倉盤變現、估值、確定公平價格或估計風險敞口。此類客戶交易的風險可能因此增加。場外客戶交易還可能存在監管不足的問題,或採用不同的監管機制。客戶在達成該等客戶交易之前,應該熟悉適用的規則和相應的風險。
25. 存入的資產和現金:客戶應熟悉本行就客戶為從事任何客戶交易(無論國外或國內) 而存入的現金或其他資產提供的保護,特別是在本行、發行 人、交易對手方、託管人、公司或中介人資不抵債或破產的時候。客戶可收回的現金或資產數目將受當地的規則條例規管,並且可能導致客戶無法收回全部該等資產或現金。於某些司法權區,在出現資金短缺時,已明確確定為客戶所有的資產將以與現金同等的方式按比例分配。
26. 交易成本:客戶在進行任何客戶交易或投資之 前,應索取關於其將承擔的所有佣金、費用和其他收費的明確說明。客戶從任何客戶交易或投資中獲得的淨回報也將受到本行或第三方收取的交易成本(例如,佣金、費用和其他收費)以及任何相關稅務負擔的影響。客戶在評估任何風險時都必須考慮這些成本。在某些情形下,託管賬戶可能需要繳納高額的管理費和諮詢費。需要繳納此類收費的賬戶可能必要獲得較高的交易利潤,以免賬戶資產的損耗或耗盡。
槓桿和抵押品
27. 槓桿和抵押品:可在客戶交易中獲得的槓桿可能對客戶有利,也可能不利。客戶確認並接受,使用槓桿可能導致超過原始投資金額的巨額虧損或高額回報。此類槓桿的載體可能包括貸款、使用本行提供的交易融資,或者也可能包括結構性票據等金融工具。衍生產品交易、槓桿式外匯交易及其他類型的槓桿式交易的虧損風險可能很高,因此客戶須審慎考慮該等交易是否適合自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衍生產品交易、槓桿式外匯交易、其他類型的槓桿式交易及特定信貸融資(如倫巴德貸款)須受該等信貸融資限額規限,並應以本行不時確定和規定的該等資產(「抵押
品」)和方式擔保。
一旦提供抵押品,客戶即可利用交易融資達成客戶交易,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獲批信貸融資限額或抵押品總價值中的較低者(由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所達成的每項客戶交易將影響交易融資的名義使用金額;名義使用金額因客戶交易類型而異,由本行不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並且可能隨時改變。在某些情形下,市場的小幅波動可能導致交易融資的名義使用金額受到相應較大影響,從而提高客戶的風險敞口。此外,客戶提供的抵押品可能低於本行或適用法律要求繳納的金額及/或本行可隨時其根據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調整相應的抵押品貸放率。客戶可能需在收到通知後於短時間(可能少於24小時)內存入額外的抵押品及/或適度降低TR信貸融資下的風險敞口。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抵押品或未下調TR信貸融資的風險敞口(透過終止足夠的未平倉倉盤或其他方式),本行可宣佈違責,客戶的倉盤可能被平倉及/或抵押品可能被清算,且客戶仍將對客戶賬戶中的任何剩餘未償還款項或由此產生的虧損負責。如果抵押品包含保險單,資產清算可能意味着本行行使其在保險單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部份或全部退保,這可能導致保險單下的部份或全部保額虧損。客戶可能因此承受超出其初始抵押品數額和資本的虧損。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市場波動),抵押品的價值可能會下降及/或其相應的貸放率可能會調整至一定的水平,即抵押品的抵押品價值已達到本行有權平倉及/或清算和變現客戶賬戶中的全部或部份抵押品的水平,而無需另行通知客戶(儘管本行規定的補倉時限(如有)未到期)。如果市場走勢不利於客戶,且市場條件使其無法執行「止蝕單」或「限價單」等或有指令,則客戶不僅可能虧損全部抵押品以及為維持客戶倉盤而留存在本行的任何其他資金,還可能產生對本行的進一步負債或蒙受更多或額外的損失。任何未平倉倉盤到期前終止或平倉,可能會導致客戶承擔大量額外的平倉成本。此將導致客戶蒙受更多損失。因此,客戶不應進行超出其能力範圍的任何客戶交易。
客戶須注意,客戶就倫巴德貸款所提供之抵押品亦有風險,該等貸款於非承諾的基礎上發放,應隨時按本行要求償還。相比針對抵押品授出並包含多元化投資組合的貸款,針對抵押品授出並包含單個投資或集中資產組合的倫巴德貸款風險更高。如果(i)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發生不利變化,或(ii)發生保險公司違責的情況,倫巴德保險單貸
款可能要求客戶提供額外的資產作為抵押品及/或應於本行要求時予以償還。如果分配給本行作為抵押品的保險單的保險公司無力還債或違責,客戶仍有責任支付倫巴德貸款,以確保清償所有到期應付給本行的債務。若抵押品貶值及/或本行調整相應的抵押品貸放率,客戶將須提供額外資產作為抵押品,或減少貸款或於本行規定的時限內償還適當數額的未償還貸款。在某些情況下 (例如市場波動),抵押品的價值可能會下降及/或其相應的貸放率可能會調整至一定的水平,即抵押品的抵押品價值已達到本行有權清算和變現客戶賬戶中的全部或部份抵押品的水平,而無需另行通知客戶(儘管本行規定的補倉時限(如有)未到期)。於貸款期限內,未經本行事先同意客戶不得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抵押品。在最壞的情况下,即使於賣出客戶的所有抵押品後,仍可能存在客戶須對本行承擔責任的未償還貸款餘額。任何未平倉倉盤到期前終止或平倉,可能會導致客戶承擔大量額外的平倉成本。此將導致客戶蒙受更多損失。
特定投資的相關風險
28. 期權:期權客戶交易涉及的風險較高。此類客戶交易應該只由充分理解並熟悉期權類型(例如,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行使方式、權利和義務的性質和範圍及相關風險的人士或實體達成。客戶應仔細計算基礎合約須達到的價格,才能使期權倉盤盈利。該價格將計入基礎合約價格須高於或低於行使價的金額,以支付權利金,以及在達成、行使或結束期權倉盤或履行客戶在期權項下義務時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客戶承認,行使期權的結果是現金結算,或買入或交割基礎合約。
(a) 買入期權:購買期權的客戶可抵銷或行使期權,或允許期權到期。除非客戶能夠承受購買期權的權利金和交易全部損失,否則其不應該買入任何期權。在某些市場情況下,買入的期權可能會失效而一文不值。買入或有意買入期權的客戶應知道:
(i) 為實現期權的價值,必須抵銷期權倉盤或行使;及
(ii) 有些期權合約只提供有限的行使期限,有些則只能在規定的日期行使。
若買入的期權在期滿後毫無價值,客戶將損失全部投資,包括權利金和交易成本。擬買入極價外期權的客戶應知道,此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若為基於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期權,客戶必須買入期貨或槓桿式外匯倉盤(視情形而定)
,並承擔相關的保證金。
某些司法權區的交易所可能允許延期支付權利 x,使買方需要繳納的保證金不超過權利金金 額。客戶承認,客戶作為買方仍須承受損失權利金和交易費用的風險。在客戶行使期權或期權期滿時,客戶需要支付截至當時尚未支付的任何權利金。
(b) 賣出期權:賣出(「沽出」或「授出」)期權的相關風險一般高於買入期權的相關風險。儘管期權
賣方收到的權利金是固定的,但期權賣方可能承受遠高於該金額的虧損。若市況走勢不利,期權賣方將承擔額外的保證金以維持倉盤。如果買方行使期權且客戶必須以現金結算期權或買入或交割基礎權益,客戶作為期權賣方必須瞭解其因此而時面臨的風險。若為基於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期權,客戶作為期權賣方須買入期貨或槓桿式外匯倉盤(視情形而定),並承擔相關的保證金。若有基礎權益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的相應倉盤為期權「擔保」,風險或有所緩解(緩解程度不一,視實際情況而定)。相反,若沒有為期權設置擔保,那麼損失可能是無限的。期權賣方手頭有相應數量的相關基礎工具可用時,則將期權稱為有「擔保」。
(i) 賣出(沽出)有擔保認購期權:有擔保認購期權的賣方(沽出方)賣出(沽出)手頭的基礎工具認購期權。若買方行使期權,則沽出方不會因為基礎工具價格上漲並超過行使價而獲利。有擔保認購期權的沽出方因而錯過獲利機會。盈利損失只能以得到的權利金降低。若買方沒有行使認購期權,則沽出方承擔基礎工具跌價帶來的全部風險。基礎工具的價格跌幅只能以得到的權利金額降低。
(ii) 賣出(沽出)無擔保認購期權:無擔保認購期權的賣方(沽出方)賣出(沽出)認購期權(賣方在必須交割期權時手頭並無相應的基礎工具)。無擔保認購期權的沽出方須存入一定的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隨着基礎工具的漲價而上漲。沽出方首要承擔必須隨時向買方提供額外抵押品以滿足保證金追加要求的風險。若買方行使認購期權,則沽出方承擔必須以高於行使價的市場價買入待交割基礎工具的風險。由於基礎工具的市場價可超過行使價的幅度在理論上沒有限制,無擔保認購期權的沽出方承擔着無限虧損的風險。由此產生的虧損只能以得到的權利金降低。
(iii) 賣出(沽出)認沽期權:認沽期權的賣方(沽出方)須存入一定的安全保證金,待繳納的安全保證金隨着基礎工具的跌價而增加。沽出方承擔着隨時應本行的要求提供額外抵押品以滿足保證金追加要求的風險。若買方行使認沽期權,則沽出方承擔必須以高於基礎工具市場價的行使價買入向其提供的基礎工具的風險。行使價可能遠高於基礎工具的市場價。認沽期權沽出方面臨的風險在於認沽期權的行使價和基礎工具的市場價之間的差價,因此風險僅限於行使價的金額。由此此產生的任何虧損只能以得到的權利金降低。若買方沒有在認沽期權期滿之前行使期權,則沽出方繳納的安全保證金將獲歸還,認沽期權沽出方不再承擔必須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買入基礎工具的風險。認沽期權沽出方保留所收到的權利金。
(iv) 賣出(沽出)敲入敲出期權(「KIKO」):敲入敲出期權的賣方(沽出方) 承擔的風險是,若期權觸價生效且基準貨幣對以高於盈虧平
(c) | 衡點的價格交易,沽出方將蒙受損失。這類損失可以是無限的,只能以得到的權利金降低。客戶必須在進行此類客戶交易之前,充分瞭解賣出敲入敲出期權的機制及相關風險。 組合:基於同一個基礎合約買入兩種或多種期 權,在期權類型(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數量、行使價、到期日或倉盤類型(買入或賣出)上有所不同,稱為組合。鑒於可能存在的多種組合方式,客戶在進行任何此類客戶交易之前應獲取獨立意見,以便理解和熟悉涉及的特定風險。 | (b) (c) | 在虧蝕的情況下被平倉,且客戶將對由此產生的任何虧損負責。 賣方必須以商定的行使價交付遠期賣出的相關資產,即使其市場價值自定約以來有所上升。賣方不會因市場價值漲至協定行使價以上而獲利。 買方必須以商定的行使價接收遠期買入的相關資產,即使它的市場價值自定約以來有所下降。買方因此承擔的潛在虧損風險是商定的行使價與相關資產的市場價值之間的差價。最大虧損與行使價對應,潛在的虧損可能大大高於保證金要求。 |
(d) | 特殊期權:與上述「最基本的」認沽和認購期權不一樣,特殊期權受制於額外的條件和協議。特殊期權可以採取的結構沒有限制,其以自選場外期權或權證的形式出現。鑒於特殊期權的特殊構成,其價格走勢可能與「最基本的」期權有顯著差異。 於某些情況下,客戶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其最初保證金數額。下達「止蝕單」或「限價單」等或有指令,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狀況可能使該等指令無法執行。客戶可能需在收到通知後於短時間內存入額外數額的保證金。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所需的資金,客戶的倉盤可能會被平倉。客戶仍將對由此產生的賬戶虧損負責。客戶應於 | 30. | 遠期合約和期貨交易的虧損風險很大。於某些情況下,客戶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其最初保證金數額。下達「止蝕單」或「限價單」等或有指令,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狀況可能使該等指令無法執行。本簡要聲明並未披露遠期合約和期貨交易之所有風險及其他重大方面事項。就風險而 言,客戶僅應在其知道其所簽署的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及所面臨的風險程度時進行該等客戶交易。遠期合約和期貨交易不適合多數公眾投資者。客戶因此應於交易前研究並瞭解期權,並根據其經驗、目標、財務資源及其他相關狀況,審慎考慮該等交易是否合適。 遠期利率協議:達成遠期利率協議的客戶將在未 |
交易前研究並瞭解期權,並根據其經驗、目標、財務資源及其他相關狀況,審慎考慮該等交易是否合適。若客戶進行期權交易,其須告誡自己該交易的執行及終止程序,及客戶於交易執行或終止時的權利及義務。 | 31. | 來特定日期開始的一定期限內,按商定的利率支付或收取利息,不管屆時的現行利率水平如何。無擔保合約要承擔一種按全部合約金額計算的無限利率風險。 結構性產品:結構性產品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金 | |
29. | 本聲明並非任何期權相關客戶交易所涉風險的詳盡指引。就風險而言,客戶僅應在其知道其所簽署的合約性質(及合約關係)及所面臨的風險程度時進行該等客戶交易。期權交易不適合多數公眾投資者。xx建議客戶就上述任何客戶交易所涉的特定風險尋求獨立意見。 遠期合約和期貨:遠期合約和期貨交易的對手方 | 融工具組合而成,包括一種或多種衍生產品。結構性產品的風險可能較高,可能不適合所有投資者,因為這些金融工具的相關風險可能相互交 織,從而放大市場波動或某個事件的影響。因 此,市場變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客戶在參與結構性產品客戶交易之前,應瞭解當中涉及的固有風險。每個結構性產品都有其自身的風險概況, 鑑於可能存在的組合方式多不勝數,本聲明不可 | |
(a) | 有責任在規定的期滿日、以雙方在定約日商定的價格交割規定數量的相關資產。期貨是標準的場內交易合約,遠期合約交易屬場外交易。遠期合約和期貨類的客戶交易具有較高的風險。 當透過期貨或遠期合約的方式買賣相關資產時,通常必須在合約開始履行時繳納規定數目的初始保證金,通常為合約總價的一定百分比。本行可能要求客戶定期(或在合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候)追加保證金。追加金額通常對應於因為合約或相關資產的價值變動而產生的名義盈虧。相對於遠期或期貨合約的價值,最初保證金的金額較小,故客戶交易為「槓桿式」或「齒輪式」交易。相對較小的市場波動也會對客戶已經存入或將要存入的資金產生較大衝擊:這可能對客戶有利,也可能對其不利。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最初保證金以及為維持其倉盤而向本行存入額外的資金。若市場走勢不利於客戶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 高,客戶可能需在收到通知後於短時間內存入大量額外資金以維持其倉盤。若客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額外的資金,客戶的倉盤可能會 | (a) (b) | 能詳細說明任何特定情形下可能產生的所有風 險。客戶應注意,對於結構性產品,買方只能對發行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要格外留心發行人的風險。客戶亦須知道,若發行人或其交易對手方違約,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 保本型產品:保本並不意味投資具有保證。保本通常意味產品的發行人將部份發行所得投資於到期時或發生某些事件時將清算的證券或資產,從而向發行人提供資金以償還客戶投入的資金。因此,保本並不意味着100%償還所有產品的買入價。此外,保本一般僅對持有結構性產品直至期滿的投資者才有保本作用。 雙重貨幣投資:雙重貨幣投資是一種與外匯相關的工具,讓買方能夠透過承擔匯率風險,獲得高於貨幣市場工具的回報。雙重貨幣投資的成果取決於客戶選擇的兩種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雙重貨幣投資就初始投資支付固定的利率。然而,客戶可能需要在到期時收取按預定匯率(可能低於現行市場匯率)從投資貨幣轉換而來的另一幣種的本金和利息。雙重貨幣投資的買方需要接受以 |
另一幣種按行使利率還款的風險。雙重貨幣投資有多種形式可供選擇。 | 或可能不存在CLP二級交易市場;即使存在這樣的市場,也無法保證CLP在其中的價值。 | ||
(c) | 股票掛鈎工具:股票掛鈎工具(「ELI」)具較高風險,可以將其視為債務工具與允許進行牛市(上升)/熊市(下跌)操作或震盪幅度押注的期權組 合。ELI有不同的形式,包括股票掛鈎型票據、股票掛鈎型存款和股票掛鈎型合約。ELI回報一 般取決於單一證券、一籃子證券或一項指數產品 | 35. | 客戶承認,其有能力根據其判斷和獨立專業顧問的意見,自行決定是否投資CLP及CLP是否適合其投資。不得將本行發出的任何書面或口頭通訊視為對CLP預期業績的保證或擔保。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 |
的表現。雖然最大投資回報一般不超過預定的現 金金額,但若然相關股價沿着與預期走勢相反的 | (a) | 市場風險:ETF的資產淨值(「NAV」)將跟隨所 | |
32. | 方向劇烈波動,投資者就可能損失多達全部的投資額。 客戶還應該注意ELI的投資回報是預先確定的,因此,即使客戶對基本市場走勢的看法正確,所得回報也不會高於規定的金額。客戶還應該注 意,投資於ELI並不保證客戶會獲得回報。此 外,有一個有限的二級市場可提供已發行流通 ELI。 掉期交易:不同的工具可以進行掉期交易,從而 | (b) | 持證券的市場價值波動而變化,單位基金的價格和收益可升亦可跌。ETF不是保本型產品,客戶可能收不回其本金。客戶應注意,即使所持證券派息,ETF亦可能不派息。 集中風險:ETF可能會在相關規例允許的程度 內,集中投資於一個或多個特定行業/地域的發行人(集中程度與其相關指數一樣)。如果ETF投資集中的特定行業或地域表現欠佳,將放大ETF價值受到的負面影響。 |
33. | 形成遠期支付流交換,偶爾也有開始日及/或期滿日的本金交換(在遞減型掉期客戶交易中較為常見)。在同時交換本金和收益流的掉期交易 中,交易對手方違約或未能履行交易義務的風險往往比較大。 無擔保合約的風險與交易對手方交換的不同工具的風險直接相關。需要提請客戶注意一點:此類風險實際上可能無法抵銷,應將其視為一個整 體。 利率掉期:利率掉期是指雙方約定在特定的時間 | (c) (d) | 被動投資:大多數ETF都不是採取積極型管 理,ETF經理不會嘗試逐個挑選證券,也不會在跌市時採取防禦措施。因此,ETF可能受到與其相關指數有關的細分市場行情下跌的不利影響。 相關性風險:多個因素會影響ETF實現與其相關指數高度相關的能力,並且無法保證ETF將實現此類高度相關性。不能高度相關可能妨礙ETF實現其投資目標。此類因素包括費用、支出、交易成本,與採用槓桿式交易技巧相關的成本、收入項目、會計標準,以及ETF投資的證券或金融工具所在市場的中斷或流動性不足。ETF可能未投 |
段內進行互惠支付,支付金額參照名義本金金額和固定或浮動利率確定。浮動利率一般是基於一些已公佈的市場利率指數。 客戶可能會領取固定利息並支付浮動利息,也可能相反。無論是哪種情形,參考利率的走勢可能對客戶的現金流和掉期倉盤的平倉成本產生重大影響。 | 資於相關指數中的所有證券,或其對此類證券的投資比重可能不同於指數的比重。此外,ETF可能會投資於未納入相關指數的證券或金融工 具。ETF可能會出現大量資產進出的情况,可能導致ETF相對於基準的投資比重過高或過低。圍繞年度指數重組和其他指數再xx或重組事件的活動可能妨礙ETF實現與相關指數的高度相關 性。 | ||
34. | 無擔保合約要承擔一種按全部合約金額計算的無限利率風險。 信貸掛鈎型產品(「CLP」):客戶明白CLP的風 | (e) | 投資於期貨、期權和其他衍生產品的風險:ETF可能投資於股指期貨合約和其他衍生產品。與傳統的證券相比,衍生產品對市場價格的突然波動或利率的變化更為敏感,這是較低的保證金存款 |
險可能會很高。客戶承諾充分理解與CLP相關的所有特徵,包括但不限於信用事件、參照義務、交收制度、CLP發行文件和本行在客戶投資CLP之前可能提供的任何相關文件(載有CLP的明確條款)中所指的交割義務。 | 要求和期貨定價所涉及的極高槓桿性共同導致的結果。因此,期貨合約中相對較小的價格波動可能導致ETF立即產生重大收益/虧損。因此,x ETF重倉投資衍生產品且市場行情於其不 利,ETF會虧損可能會更大。 | ||
客戶承認,投資CLP即表示其完全有能力承受通常與CLP有關的所有風險。此類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發生信用事件、CLP發行人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CLP條款項下的義務或資不抵債。客戶還同意本行將不負責履行CLP發行人承擔的義務。 客戶承認,一般而言,CLP資金風險型產品,客戶可能會損失其投入CLP的部份或全部資金。客戶進一步承認,CLP可能是不可以轉讓的,及/ | (f) (g) | 交易對手方(信貸)風險:當ETF向其他交易對手方買入金融工具及/或與其他交易對手方達成相關協議,且該等交易對手方破產或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即產生交易對手方(信貸)風 險。ETF的價值可能會因此類交易對手方(信貸)風險而下降。 債務工具風險:ETF可能投資或尋求投資於債務工具。債務工具可能對利率的變化、信貸風險和其他因素有不同的敏感度。通常,當利率上升 |
時,未償債務工具的價值會下降。與期限較短的 | (m) | 市場價格差異風險:ETF的單個單位將在交易所 | |
債務工具相比,期限較長的債務工具因利率變化 | 掛牌交易,可以按市場價在二級市場買賣。ETF | ||
產生的波動可能更大。多種類型的債務工具要承 | 單位的市場價將隨其NAV和供求狀況的變化而波 | ||
擔提前還款風險,即證券發行人在期滿日之前償 | 動。ETF單位在二級市場上的價格與NAV之間的 | ||
還本金的風險。允許提前還款的債務工具,在利 | 差異主要受二級市場的供求力量影響,這些力量 | ||
率下調期間的獲利機會可能較低,此外,與發行 | 可能不同於影響ETF在特定時間持有的證券或工 | ||
人未能履行付款義務會影響債務工具價格一樣, | 具的價格的力量。但有時市場價及NAV劇烈波 | ||
發行人的信用質素變化也會影響債務工具的價 | 動,客戶要在二級市場以高於NAV的買入價買入 | ||
格。此類因素會導致投資於此類債務工具的ETF | ETF單位,這些ETF單位的賣出價可能低於 | ||
價值下降。 | NAV。和任何交易所買賣證券的價格一樣,ETF | ||
單位的市場價包括由經紀商、做市商或從事特定 | |||
(h) | 股票風險:股票市場一般波動不定,證券、期 | 證券交易的其他參與者收取的「買賣差價」。在 | |
貨、期權合約以及其他與股票市場相關的工具的 | 市場受到嚴重干擾時,買賣差價往往顯著上升。 | ||
價格每日都可能劇烈波動。這種波動性可能導致 | 也就是說,ETF單位的交易價格相比NAV可能存 | ||
ETF的價值下降。 | 在折讓,當ETF單位以最快的速度跌價時,折讓 | ||
可能達到最大,此時客戶可能需要拋售ETF單 | |||
(i) | 提前收市/暫停交易的風險:交易所或市場可能 | 位。 | |
提前收市,或暫停特定證券的買賣,或買賣某些 | |||
證券或金融工具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導致ETF | (n) | 基金管理風險:指ETF經理的投資策略可能無法 | |
無法買賣某些證券或金融工具。在這種情況 | 達到預期結果的風險(投資策略的實施受制於許 | ||
下,ETF可能無法調整其投資組合、就其投資準 | 多制約條件)。當ETF未完全複製相關指數的走 | ||
確定價及/或產生重大交易損失。 | 勢,而是持有非指數成份股或其他金融工具時很 | ||
容易產生這種風險。 | |||
(j) | 海外投資風險:ETF可能投資於海外發行人發行 | ||
的證券(即發行人位於建立ETF成立所在司法權區 | 反向/槓桿化/反向槓桿化ETF(統稱「非傳統 | ||
以外的地點)或其他讓ETF投資於海外發行人的工 | ETF」) | ||
具(合稱為「海外投資」)。與海外投資有關的某 | |||
些因素可能妨礙ETF實現其目標。此類因素包括 | (o) | 沽空風險:沽空是某些非傳統ETF為實現與其投 | |
下列情況的影響:(i)外幣波動和貨幣兌換成本的 | 資目標一致的投資配置而可能採用的技巧。沽空 | ||
不確定性(特別是沒有貨幣對沖技巧時);(ii)市場 | 包括借入證券及隨後將其賣出。若此類非傳統 | ||
流動性不足、結算做法的差異、或某些外國市場 | ETF以低於賣出價與應計利息總和的價格回購證 | ||
的延期結算;(iii) 與某些外國投資的所有權證據 | 券,即從差價中獲得正回報(利潤)。若當前市價 | ||
相關的不確定性;(iv) 經紀佣金和費用以及可能 | 高於回購價與應計利息的總和,非傳統ETF即在 | ||
高於國內市場的其他投資相關成本;(v)外國政府 | 交易中產生負回報(虧損)。使用沽空技巧可能涉 | ||
從源頭上扣留部份利息和股息的可能性;(vi) 對 | 及額外的交易成本和其他費用。因此,維持短倉 | ||
在外國賺取的收入徵稅或就海外投資徵收的其他 | 的成本可能高於它的回報,導致非傳統ETF虧 | ||
稅項;以及(vii)外匯管制,其中可能包括暫停從 | 損。在某些市場情形下,沽空會增加某些證券或 | ||
特定國家轉移資金。對在外國賺取的收入徵稅或 | 倉盤的波動性和降低其流動性,並可能降低非傳 | ||
對外國投資徵收的其他稅;以及(vii)外匯管制, | 統ETF的回報或導致虧損。透過期貨、期權和掉 | ||
其中可能包括暫停轉換既定國家貨幣的能力。在 | 期交易協議等金融工具建立短倉位也會使非傳統 | ||
海外某些國家,與發行人有關的公共資料的可得 | ETF承受沽空風險。此外,採用沽空策略的非傳 | ||
性可能相差很大。部份海外市場的政府監督和監 | 統ETF還可能面臨證券監管機構禁止沽空公開交 | ||
管程度也可能大相徑庭。外國發行人可能不受統 | 易證券的風險。監管機構的此類命令可能嚴重限 | ||
一會計、稽核和財務準則的約束。此外,海外投 | 制非傳統ETF經理採用某些投資組合技巧的能 | ||
資的發行人可能受到幾個家族、機構投資者或外 | 力,包括使用某些沽空金融工具。因而妨礙非傳 | ||
國政府的嚴密控制,其投資決策可能難以預 | 統ETF實現投資目標。 | ||
測。ETF可能會遇到困難,或無法尋求法律救濟 | |||
及取得外國法庭的判決。在某些國家,司法機 | (p) | 每日再xx和市場波動性風險:非傳統ETF致力 | |
關、其他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和稅務機關的決策 | 於提供與相關指數每日表現成倍數及/或成反比 | ||
資料可能透明度較低。此外,該等決策的執行也 | 的回報。非傳統ETF並不試圖(也不應該指望它) | ||
可能不一致或不確定。海外投資也比較容易受政 | 提供與基準回報(在非單日交易週期)成倍數及/或 | ||
治、社會、經濟和地域因素影響。 | 成反比的回報。非傳統ETF每天都重新xx它的 | ||
投資組合,根據當日的升幅提高持倉規模,或根 | |||
(k) | 外幣兌換風險:ETF若以計價貨幣之外的貨幣進 | 據當日的跌幅減少倉位。指數波動率是衡量指數 | |
行海外投資,便可能面臨外幣兌換風險。 | 回報波動幅度的統計性指標。當波幅較大時,即 | ||
使相關指數表現持平,非傳統ETF也可能接近完 | |||
(l) | 流動性風險:在某些情形下(例如,ETF投資的證 | 全喪失價值。非傳統ETF是為有意積極監控和管 | |
券或金融工具的有序市場被中斷),ETF可能無法 | 理投資組合的客戶而設的短期交易工具,不擬由 | ||
快速或以市場價處置某些持倉。此類情形可能妨 | 無意積極監控和管理投資組合的客戶使用,也不 | ||
礙ETF限制虧損、將收益變現、或實現與相關指 | 適合這類客戶。 | ||
數的高度相關或反向相關。此外,亦無法保證存 | |||
在一個活躍的單位ETF交易市場,在此類情形下 | (q) | 槓桿風險:若客戶投資於槓桿式ETF,客戶要承 | |
可能無法出售或處置單位ETF。 | 擔ETF相關指數的任何不利每日表現將被槓桿化 |
的風險。也就是說,若槓桿系數為3倍的ETF相 | 筆注資或其他情形下的一定時期內多次注資(一 | ||
關指數出現不利的每日表現,則客戶對該ETF的 | 般稱為私營公司的「注資請求」)。PE的流動性 | ||
投資中,每1%的不利表現减少相當於3%的金 | 低於其他證券,在某些情况下,PE持倉不能自 | ||
額,降幅未計入投資組合融資成本和營運費用的 | 由賣出及/或轉讓。如轉讓,可能須以折讓價進 | ||
影響,它們會使客戶的投資進一步縮減(若將長 | 行。私募股權的回報一般來自以下幾種方式:(i) | ||
期的惡化考慮在內,降幅可能超過相關指數虧損 | 透過私營公司最終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出 | ||
額的3倍)。 | 售所持股份;(ii)與其他公司合併,賣給其他利害 | ||
關係方;或(iii)實行資本重組等。當此類私營公 | |||
(r) | 反向相關風險:反向ETF與其相關指數呈負相 | 司及/或基金停業或宣佈破產、一旦項目失敗及/ | |
關,會在相關指數上漲時虧損,此結果與傳統 | 或私營公司的業務或項目沒有任何商業利益時, | ||
ETF相反。鑒於每個反向ETF都試圖獲得與其相 | 客戶可能遭受巨額損失,甚至虧掉全部PE投 | ||
關指數表現相反的每日回報,反向ETF的每日回 | 資。 | ||
報與其相關指數的價格表現之間的差異可能在市 | |||
場走勢不利期間向不利的方向惡化。 | 38. | 組合:指同時買賣(沽出)至少兩種屬於相同或不 | |
同類別的工具的情形。客戶應該知道,對於「結 | |||
36. | 非傳統基金(對沖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和離岸基 | 構性」客戶交易或包括幾種交易工具的情形,存 | |
金):非傳統基金指在投資風格上不同於傳統股 | 在與每個單獨評估的工具相關的風險,及存在與 | ||
票和債券投資的投資公司。非傳統基金最常見的 | 作為整體評估的客戶交易相關的風險。結束或執 | ||
形式是對沖基金,對沖基金雖然名為對沖,但不 | 行組合型客戶交易的個別部份可以顯著改變涉及 | ||
一定與對沖存在任何關係。許多對沖基金都以盈 | 的風險。因此,客戶應該評估單個工具和整個客 | ||
利為目標,有時會冒很大的風險。對沖基金包括 | 戶交易的相關風險。鑒於可能存在的多種組合方 | ||
所有類型的投資基金、投資公司、合夥企業和有 | 式,客戶在進行任何此類客戶交易之前,應獲取 | ||
限合夥企業,它們將衍生產品用於投資而非對 | 獲立意見,以便理解和熟悉涉及的特定風險。 | ||
沖,並可能實施沽空交易或從借入資本投資中獲 | |||
得巨額槓桿。對沖基金的其他特徵包括自由選擇 | 39. | 商品交易:商品的交易可以採用多種形式,包括 | |
投資類別、投資市場(包括新興市場)和買賣方 | 期貨合約、遠期合約、槓桿交易合約、依據差額 | ||
法。對沖基金一般要求有較高的最低投資額。對 | 交易所訂立的合約、現貨交易合約、掉期、期權 | ||
沖基金提供有限的認購和贖回權,但通知期很 | 及其他衍生產品交易,包括結合一種或多種前述 | ||
長。對沖基金投資組合經理的獎金與業績掛鈎, | 交易安排的任何結構性產品、指數、認股權及權 | ||
而且通常在基金中持有個人權益。客戶承認基金 | 益以及本行與客戶可能不時協定的任何其他投資 | ||
經理可就非傳統基金的投資收取業績表現費,收 | 或客戶交易。 | ||
取方式可能為扣減本行代表客戶持有的證券,導 | |||
致客戶所持倉盤相對減少。 | 商品市場和商品買賣具有投機性,波動性可能很 | ||
大。商品價格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供求關係 | |||
投資策略的風險往往很高。槓桿作用可以使投資 | 變化、政府計劃及政策、國家及國際政治及經濟 | ||
者從市場行情的小幅波動中獲得巨額收益,但也 | 事件、戰爭及恐怖行為、利率及匯率變動、商品 | ||
會顯著放大虧損。客戶承認並接受在某些情形下 | 及相關合約的交投活動、天氣及農業收成、貿 | ||
會損失全部此類投資。市面上關於非傳統投資的 | 易、財政、貨幣及外匯管制政策。 | ||
資料不足的現象並不罕見。此外,許多投資策略 | |||
相當複雜,很難理解。客戶應該知道,可能導致 | 每種商品的價格波動亦影響與該等商品相關的期 | ||
風險大增的策略變化往往被人們忽略,或對它的 | 貨、期權及遠期合約的價值,從而影響其當時的 | ||
關注太少,或很遲被注意。非傳統投資的流動性 | 價格。商品價格的波動性巨大,通常高於股票投 | ||
和可交易性相差很大。對沖基金的發行和贖回通 | 資組合。在大多數情況下,商品市場的流動性低 | ||
常只是每月、每季度或每年一次。鎖定期持續多 | 於股票、利率或貨幣相關產品的市場。 | ||
年的現象並不罕見,有關交易頻率和持有期的條 | |||
款會頻繁快速地變更。清倉時間可以長達幾年。 | 商品倉盤、客戶交易或買賣伴隨着高水平的風 | ||
許多此類基金都離岸註冊,因而稱為離岸基金。 | 險,可能不適合許多公眾投資者。因市場波動而 | ||
此類基金適用和接受的法律和監管不太嚴格,這 | 導致的損失可能巨大,或者甚至導致虧掉全部本 | ||
導致對投資者的保護不足。此類單位基金的買賣 | 金。 | ||
單交收可能出現問題或延誤,不保證投資者可以 | |||
行使其法定權利。 | 40. | 貴金屬:貴金屬市場和貴金屬買賣具有投機性, | |
波動性可能很大。貴金屬價格受到多種因素影 | |||
非傳統投資的形式不計其數,並涉及較高風險。 | 響,包括供求關係變化、政府計劃及政策、國家 | ||
客戶在進行任何此類投資之前,應就所涉及的特 | 及國際政治及經濟事件、戰爭及恐怖行為、利率 | ||
定風險徵求獨立意見,並仔細研究資料備忘錄和 | 及匯率變動、貴金屬及相關合約的交投活動、採 | ||
認購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投資資料。客戶應充分 | 礦公司活動及制約、貿易、財政、貨幣及外匯管 | ||
理解並同意承擔相關風險和潛在損失(可能涉及 | 制政策。 | ||
投資的全部損失)。 | |||
每種貴金屬的價格波動亦影響與該等商品相關的 | |||
37. | 私募股權:私募股權(「PE」)是一種參股私營公 | 期貨、期權及遠期合約的價值,從而影響其當時 | |
司及/或基金的投資形式。此類參股旨在為此類 | 的價格。貴金屬價格的波動性巨大,通常高於股 | ||
公司提供資金,為預計將有高額回報(伴隨高風 | 票投資組合。在大多數情況下,貴金屬市場的流 | ||
險)的項目(「項目」)融資。PE參股形式包括單 | 動性低於股票、利率或貨幣相關產品的市場。 |
貴金屬投資不獲銀行擔保,並存在投資風險。貴金屬倉盤、交易或買賣伴隨着高水平的風險,可能不適合許多公眾投資者。因市場波動而導致的損失可能巨大,甚至導致損失全部投資本金。貴金屬投資的價值及行政費用可升亦可跌,這取決於國際貴金屬市場及外匯市場的波動情況。
41. 特殊目的工具:特殊目的工具(「SPV」)有時亦稱「特殊目的實體」,是為實現一項特定目標而建立的法律實體。特殊目的工具可能用於包括集資、證券化及資產轉讓在內的多種用途。就特殊目的工具的投資而言,投資者須承擔巨大風險。尤其特殊目的工具時常用於涉及公司證券化資產層級的複雜結構中,使投資者難以評估投資特定特殊目的工具相關的風險。此外,特殊目的工具一般受有限度的規管。因此,特殊目的工具將不受任何最低資本要求及/或披露責任規限。另
外,較其他證券而言,特殊目的工具的權益波動更劇烈,流通性較低。在某些情况下,特殊目的工具的權益不能自由賣出及/或轉讓。如轉讓,可能須以折讓價進行。客戶應經過審慎周詳的考慮後才作出投資特殊目的工具的決定。
42. 客戶投資累購期權、累沽期權等的風險——累購期權為具有高風險的內嵌衍生品投資。累購期權一般允許客戶於簽訂合約之日以相關資產現行市場價格的「折讓價」(即行使價)購買(或「累
購」)協定合約單位數量的相關資產(如股票或外幣)。「折讓」來自客戶因向累購期權合約的交易對手方出售期權而收取的權利金,因此,客戶有責任(向交易對手方)按行使價購買協定金額的相關資產。因此,期權賣出越多,「折讓」越 大,而客戶所承擔的風險亦會相應增加。就包含失效條款的累購期權合約而言,當相關資產的市場價格處於或高於失效價,累購期權合約將終止 (即客戶將自失效日期起終止累購任何其他相關資產)。因此,客戶的潛在利潤受到該失效功能限制。當市場價格跌至低於行使價時,則因受累購期權合約約束須定期(如每日)按行使價購買協定金額的相關資產可能會使客戶遭受巨大損失。倘累購期權附有「乘數」條款,當市場走勢對客戶不利時,客戶將須購買協定金額兩倍或多倍的相關資產,從而增加客戶對相關資產的最大風險敞口。在此情況下,客戶可能遭受更大的損失。在相關資產的價格跌至極低水平或甚至為零的極端情況下,客戶將仍受合約約束,須按行使價購買相關資產。此外,合約期越長,客戶於整個合約期內有責任購買的相關資產的合約單位數量則越大,因此產品的風險越大,且通常提早終止合約的成本會越高。客戶可能無法提早終止累購期權合約,且即使本行同意客戶提早終止合約的請求,客戶很可能仍須承擔超出預期的高額退出成本及損失。倘為股票累購期權,公司的股票價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特別當公司出現特定新聞/發展時,而此情況可能給客戶帶來巨大風險。同樣地,外幣累購期權或股票累購期權均涉及外 幣,而相關外幣的匯率可升亦可跌。
倘客戶計劃以保證金方式或使用信貸融資進行累購期權交易,其應準備支付保證金/信貸融資的利息成本,並應根據催繳保證金通知補足款項,以彌補餘下合約期內的全部按市價計價虧損。當市況不佳及/或當餘下合約期較長時,有關款項
可能數額龐大。此外,在市況不佳的情況下,客戶可能須在收到催繳保證金通知後即刻補足款 項,而由於其他融資資產的市值大幅下跌,此時客戶補足保證金的能力可能較正常時期更為不 足。倘本行保留其提升保證金水平的絕對酌情決定權,可能給客戶帶來更大的流動資金壓力。倘客戶未能在收到催繳保證金通知後補足款項,合約可能會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終止,且客戶將須承擔因終止而產生的虧損及費用,有關款項可能數額龐大。
倘客戶投資累購期權並擬對沖其有關相關資產的風險,其應瞭解倘股票累購期權包含失效條款或有其他上限特徵,其擬定對沖目的將可能無法實現。此外,倘與累購期權合約相關的最大風險敞口遠大於客戶的倉盤或相關資產的流入/流出金額,客戶將面臨過高風險,而非實現對沖。更為重要的是,客戶不應視累購期權為累沽期權的對沖工具,反之亦然。
類似地,「累沽期權」產品亦包括向交易對手方賣出認購期權的客戶,但該機制運作的方式與累購期權相反。倘為累沽期權,客戶同意定期按行使價出售固定數目的相關資產。由於相關資產的價格可能越來越高,下行風險及客戶承擔的風險在理論上是無限的。
在決定投資該等產品前,客戶應徹底瞭解與累購期權相關的特徵及風險,並將「乘數」效應(如適用) 考慮在內,確保其有能力遵守所有合約。倘並不瞭解累購期權的特徵及風險,客戶應在訂立該協議前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43. 貨幣風險:對於以外幣或不同於原始財務投資或客戶交易的貨幣計價的客戶交易,外幣匯率波動會對客戶的的損益產生影響;當客戶以客戶交易計價基準貨幣之外的貨幣開展普通業務或記賬時也是如此。
44. 利率風險:利率波動會對某些投資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例如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等債務工具。
45. 流動性和流通性風險:客戶確認並同意,在某些時候或在某些市場情形下,客戶可能難以或無法清空倉盤、估值或確定公平價格。有些股票或債務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特別是結構性票據或定製產品)不容易變現或賣出。市場交易員不一定作好了交易準備,客戶應該意識到可能無法獲得確定現有價值所需的適當資料。此外,客戶確認並同意某些投資工具,尤其是另類投資會包含具有較長期投資期的工具。因此,它們可能會受到鎖定期的限制,或者只能定期或在特定日期贖 回,即不是始終具有流動性。在這種情況下,提前贖回可能會導致更低的價格和額外的收費。
46. 交易對手方、發行人和信用風險:客戶應該確保其瞭解將與之進行場外客戶交易的合約交易對手方的身份,此類交易對手方應可以為客戶接受。對於票據等證券化產品,客戶將購買發行人的無擔保債務(與交易所買賣期貨和期權的中央結算公司的債務相反)。客戶應評估此類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和相關的信用風險,此類發行人和風險應可以為客戶接受。此外,若客戶買入債務工具
(例如,票據、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則需承擔合約交易對手方和債務工具發行人的雙重信用風險。就基金產品而言,客戶承受基金可能無法履行其義務的風險,包括贖回客戶所持基金權益的義務。
47. 稅項風險:客戶在進行任何客戶交易之前,應瞭解稅項(包括任何適用的所得稅、貨物和服務稅或增值稅、印花稅和其他稅項)對買入、達成、持有和處置相關投資或客戶交易有何影響。不同的客戶交易有不同的稅項影響。任何客戶交易的稅項影響取決於客戶活動的性質和相關的客戶交易。因此,客戶應該諮詢其獨立稅務顧問,以瞭解相關的稅賦考慮。
48. 證券借貸:證券借貸允許客戶(作為證券借出方)向借入方提供指定或未指定期限的證券,並收取佣金。客戶有權隨時收回借出的證券。證券的所有權(包括與此相關的權利)及證券隨附的任何索賠將轉予本行,倘本行向第三方借出該等證券,該等權利及索賠將由本行轉予該第三方。客戶(作為借出方)從本行獲得一份合約權利,可獲得賠償與所借出證券相同類型、數量及質素的證 券。儘管所借出證券的所有權轉予本行並有可能再轉予第三方,但客戶作為借出方,可以就有關證券的資本市場交易所產生的行使權(如認購
權、期權及轉換權)發出個別指示。此外,所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收益將計入客戶賬戶,猶如證券尚未借出。然而,客戶就已歸還或尚未借出的證券僅能行使成員權利。
證券借貸存在諸多風險。風險在於本行可能拖欠貸款,例如本行破產且無力歸還證券。倘本行遭提出破產訴訟,客戶的償付權利將轉換為相應價值的貨幣索償,並將視為對破產資產的普通索 償。此外,倘經適用法律許可,本行可能不會就客戶借予本行的證券向其提供抵押品。在此情況下,客戶並無抵押品可減少其在上述情況下可能產生的虧損。
49. 保證金交易:透過存入抵押品為交易融資的虧損風險很高。客戶可能蒙受超過其在本行存置抵押的現金和任何其他資產的虧損。市場情況可能使本行無法執行「止蝕單」或「限價單」等或有指令。客戶收到須在收到通知後即刻追加保證金存款或支付利息。倘未於規定時間內支付所要求的保證金存款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用於清償債務。而且,客戶仍將對由此產生的客戶賬戶虧損及該賬目所計利息承擔責任。因此,客戶應根據其經驗、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狀況,審慎考慮該項融資安排是否合適。
50. 香港風險披露
50.1 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本行於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受相關海外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規限,而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項下的規則不同。因此,該等客戶資產可能不會享有與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相同的保障。
50.2 客戶提供再質押證券抵押品等授權的風險:倘客戶授權本行,容許其根據證券借貸協議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融通,或存置客戶的證券抵押品作為用以履行及達成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其中存在一定的風險。倘本行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則只有經客戶書面同意後,以上安排方被容許。此外,除非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
例》),否則客戶的授權必須訂明期限為即時有效且不得超過12個月。倘客戶為「專業投資
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該等規限則不適用。此外,倘本行在客戶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天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且客戶未對於在當時現有授權的期限屆滿之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可能會在未經客戶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被視為可續期。並無任何法律規定客戶須簽署該等授權。但本行可能會為以下目的要求授權,例如促進向客戶借出保證金,或容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置於第三方。本行應向客戶解釋某項授權的用途。倘客戶簽署某項授權,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予或存置於第三方,則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擁有留置權或抵押權。儘管本行須就客戶授權借出或存置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向客戶負責,但若發生拖欠還款,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可能出現虧損。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倘客戶無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抵押,則客戶不應簽署上述授權及要求開立此種現金賬戶。
51. 監管調整和要求:本行提供的服務須視情況而定 (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居住地、註冊或成立所在國家)。如果您的情況發生任何變化,導致提供任何及/或所有服務變得非法或不被允許,無論是根據適用法律還是本行的內部政策,本行保留採取措施限制或終止提供服務的權利,即時生效。本行將及時通知您任何此類更改。
52. 服務限制:如果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居住地、國籍、註冊國)未能向您提供全部或部份的服務,您仍可以使用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務。
信貸融資
53. 本行基本利率:一般而言,本行基本利率用作本行信貸融資的基本參考利率。如本協議第一部份中本行基本利率的定義所述,在計算適用於信貸融資的本行基本利率時,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包括或考慮(但不限於)以下構成要素:適用參考利率;與流動性和融資安排相關的成本;因資本、儲備、特別存款或其他與所涉金額相關的內部或監管要求而產生的成本;以及任何其他成本和準備金。本行基本利率的每個構成要素可能不時波動(單獨或相對),如果本行確定本行基本利率的任何構成要素降到零以下,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對該構成要素分配零利率。總括而言,本行沒有義務(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披露本行基本利率的不同構成要素。
承認
客戶確認和承認已閱讀並徹底理解本聲明。
客戶承諾並同意在進行任何客戶交易時,客戶將:
(a) 充分理解客戶交易及其相關市場或投資的性質和基本情況;
(b) 充分理解此類客戶交易文件中規定的法律條款與條件,包括:
(i) 有關價格、期限、期滿日和行使期權限制的條款,以及客戶交易的其他重要條款;
(ii) 描述風險因素的任何術語,例如波動性、流動性、無法在其預定到期或期滿之日前退出客戶交易等;及
(iii) 客戶可能就衍生產品合約基礎權益的交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
(c) 充分理解此類客戶交易項下的任何文件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d) 充分理解客戶交易給客戶帶來的經濟和相關風險敞口;
(e) 確定客戶交易在客戶的類似交易經驗、客戶的財務狀況、目標和需求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形等方面,適合客戶及其營運、業務和組織;
(f) 充分理解客戶交易的監管和所得稅處理事務(這些事務可能很複雜);及
(g) 尋求充分且獨立的財務、稅項、法律及/或其他專業意見。
客戶確認和承認,其知道並充分理解須遵守的所有適用的法律、規例和指令;並且根據此類法 律、規例和指令,客戶有權及/或獲授權訂立其選擇訂立的任何客戶交易。
第四部份:數碼服務
1. 適用性
1.1 第四部份的規定,以及本協議其他部份的規定均適用於數碼服務。
1.2 若第四部份與任何其他部份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而有關衝突或不一致的情況與數碼服務相關,則以第四部份的規定為準。
1.3 在第四部份中,除非另有界定或文義另宥所指,下列術語具備以下含義:
「進入程序」意指由本行或本行不時指定之任何其他人士發佈及/或批準、旨在令客戶進入及/或使用數碼服務與相關服務的所有用戶ID、密碼、安全識別碼、數碼服務登入碼、數碼服務PIN
碼、智能卡、數碼證書、數碼簽名、電子密鑰、登入標識符、密碼、銀行存摺、令牌、裝置和其他PIN碼、編碼和進入程序(包括任何涉及使用第三方生物識別功能的進入程序);
「授權用戶」意指當其時獲客戶授權操作、進入及/或接收與客戶的任何或所有賬戶有關資訊並由本行根據酌情決定權指定為數碼服務授權用戶的所有人士;
「本行資訊科技系統」意指位於任何地點的電子及資訊科技系統(包括電腦系統、互聯網和網絡基礎設施以及電訊網絡),以及支持本行營運的任何硬件或軟件(包括外掛程式),不論其是否由本行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操作;
「遭盜用的進入程序」意指第四部份第5.3條中所述含義;
「內容」意指第四部份第13.1條中所述含義;
「數據」意指第四部份第6.2(j)條中所述含義;
「數碼服務」意指任何一種或多種可提供任何服務之電子進入途徑或其他獲得任何服務之自助服務進入途徑,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司法權區內外的本行數碼功能或其他網上銀行平台、網站、電腦、電話、手機、無線數據網絡、電郵、流動裝置(包括個人數碼助理)及/或本行可能不時確定之任何其他途徑及/或方式;
「數碼服務條款」意指數碼服務申請表(如有)和賬戶申請表(連同第四部份一併閱讀),以及本行不時規定的適用於數碼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與條件;
「數碼服務指令」意指透過數碼服務傳輸並按照本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進入程序單獨或共同驗證之任何指令、通訊、命令或要求,應包括所有透過數碼服務以電子形式提交之申請;
「資訊科技系統」意指與進入、使用、支持或運行數碼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硬件、裝置(包括任何流動裝置)或軟件(包括任何外掛程式和任何第三方生物識別軟件)以及互聯網、網絡連接或基礎設施;
「惡意軟件」意指可能以任何方式干擾數碼服務的使用或中斷電腦的使用(包括透過本行、客
戶、任何授權用戶或用於進入數碼服務的網絡供應商的網絡瀏覽器或電腦系統)的任何軟件、病毒、xxx木馬程式、蠕蟲、機械人程式、網絡攻擊、網絡釣魚電子郵件、間諜軟件、炸彈及/或巨集病毒或其他有害組件;
「市場數據」意指第四部份第6.2(j)條中所述含義;
「相關圖像和工具」意指第四部份第6.2(j)條中所述含義;
「安全通報」意指第四部份第5.3條中所述含義;
第四部份中未定義的任何大寫術語均具有本協議中規定的相同含義。
2. 存取數碼服務
2.1 數碼服務的存取受第四部份規限,並且客戶同 意,對於已使用本行發佈或指定的進入程序確認身份的人士,以及按照本行關於使用該等進入程序的指令和程序確認身份的人士,本行可向其授予存取權限。
2.2 本行xx建議定期更改提供給客戶(及其授權用戶)的任何密碼。客戶須遵守且須促使其授權用戶遵守數碼服務用戶登入或PIN輸入網頁中顯示的密碼和安全管理指示。
2.3 本行獲授權根據任何與客戶或授權用戶進入程序有關的數碼服務指令行事。本行不承擔根據該等數碼服務指令行事的責任,亦無義務調查執行該等數碼服務指令的人士的真實性或權限,或驗證該等數碼服務指令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未通知客戶、其授權用戶或其代理人及/或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拒絕按照任何數碼服務指令採取行動。
2.4 儘管有上述規定,本行可能會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在未說明原因的情況下要求客戶或各授權用戶透過其他方式(透過簽署或親自到場)確認其身份,進一步證明數碼服務指令已獲客戶正式授權及/或由客戶或授權用戶有效發出,及/或對數碼服務指令進行確認(在各情況下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及本行不時要求的形式和內容),然後本行方會按照該等數碼服務指令採取行動。
2.5 客戶無條件地接受,在無書面命令的情況下,可透過涉及客戶或授權用戶身份證明形式的數碼服務進入賬戶執行的所有客戶交易均為不可撤銷且對客戶具法律約束力、有效及可強制執行,本協議規定另有指明並須受其規限的情況除外。客戶同意並接受,內容中的任何事項均不得解釋為本行提出出售、買入、給予、接受、發行、分配或轉讓要約,亦不應解釋為本行就任何客戶交易提供建議。
2.6 在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客戶確認並理解,由於非本行能夠合理控制的原因,包括機械、軟件、電腦、電訊、系統、技術網絡或電子故障或其他原因,本行可能無法收到或無法完整或準確地收到透過數碼服務向本行傳輸的數碼服務指令。客戶確認並同意,對於透過數碼服務向本行發出的數碼服務指令因傳輸、傳輸失敗或傳輸不完整、不準確或延遲或本行因任何原因未能確認收到任何數碼服務指令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或直接或間接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概不負責或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2.7 倘本行根據自己獨立和絕對判斷,認為本行與客戶之間存在關於數碼服務指令(例如,客戶要求本行購買的證券數量或該等證券的買入價)的爭議,本行可在未提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根據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採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行動,以將任何受爭議的未平倉倉盤平倉。
3. 數碼服務指令和客戶交易
3.1 客戶接受並確認,數碼服務指令可能無法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或全天候予以處理,但處理進程取決於本行收到該等數碼服務指令的時間和日期、任何相關第三方(如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經理(如適用))的營業日和工作時間,以及本行的公眾假期和工作時間。
3.2 客戶或授權用戶在向本行發出任何出售證券或出售(贖回)基金單位的數碼服務指令之前,須確保賬戶中有足夠證券或基金單位(視情況而定)。
3.3 客戶同意,客戶或授權用戶透過數碼服務傳輸任何數碼服務指令的憑證不構成本行收到該指令的憑證。
3.4 對於與未按時執行的客戶交易有關的數碼服務指令或由此產生或遭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包括與證券和基金單位買賣相關數碼服務指令的定價有關的損失和索賠),本行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4. 資金轉賬
4.1 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向客戶指定的任何賬戶(包括向本行或任何其他銀行的第三方賬戶)轉賬,須遵守本行不時根據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而確定或設立的限額及/或條件。
4.2 若客戶或授權用戶在下達客戶交易指令時,其指定賬戶中的資金額不足,本行則無義務按客戶或授權用戶的指令進行轉賬。故客戶或授權用戶在下達客戶交易指令前,應確保在進行客戶交易 時,本行指定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
4.3 在向其他銀行及/或機構進行資金轉賬時,本行不對由於收款銀行不接受或拒絕該等轉賬或收收款銀行未能、延期或錯誤地向客戶收款人的賬戶貸記金額而給客戶帶來或令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4.4 在收到客戶或授權用戶就任何客戶交易發出的數碼服務指令後,本行有權立即在賬戶中進行借 記,並且無須對任何資金缺失及/或資金濫用及/或管理不善負責或承擔責任,僅客戶因本行重大過失或故意違責(以司法權區法院作出的最終決定為準)而直接產生的直接損失或損害除外。
5. 數碼服務用戶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
5.1 客戶和各授權用戶確認其有義務確保進入程序的安全性及保密性,並採取合理審慎及一切必要和適當的預防措施,以防止未經授權人員的濫用或欺詐。特別是,不得以任何未受保護的方式儲存密碼,包括儲存在客戶或授權用戶的電腦上,或以書面形式儲存在用於存取數碼服務的任何裝置上或其附近。客戶和各授權用戶須銷毀密碼的列印正本,並建立適當的控制及安全措施,以防止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進入程序。客戶須承擔因客戶或各授權用戶的任何欺詐行為或重大過失(包括未能採取一切必要的預防措施保護進入程序和對其進行保密)而導致的進入程序披露或未能妥善保護進入程序所產生的所有風險及損失。
5.2 上文第5.1條所載的保密義務適用於客戶和各授權用戶。因此,客戶亦須負責並承擔因任何授權用戶濫用任何其他授權用戶的身份識別碼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和任何損失和索賠。
5.3 若有理由懷疑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知悉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的進入程序,或任何進入程序以任何其他方式遭盜用(「遭盜用的進入程序」),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遭盜用的進入程序,並立即通知本行該等盜用或疑似盜用(
「安全通報」)。任何以口頭形式提交的安全通報須由客戶以書面形式確認,並確保本行實際上收到安全通報,若不按上述要求行動,本行將無義務根據安全通報採取措施。在收到安全通報 後,本行將無義務執行任何未執行的網上指令,且無須對不執行任何網上指令承擔任何責任。
5.4 若客戶已經發出安全通報,則客戶明白,客戶有責任查明哪些尚未處理的數碼服務指令為合理正當的,且若客戶希望該等數碼服務指令獲執行,
客戶應重新透過書面通知或傳真或郵政信函向本行下達執行該等數碼服務指令的新指令。
5.5 客戶確認,本行有權隨時在不說明任何原因或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停用或撤銷任何一個或多個進入程序的使用。
5.6 客戶承認並確認,在本行收到客戶的安全通報並將遭盜用的進入程序終止之前,所有涉及遭盜用的進入程序的數碼服務指令及據此達成的客戶交易均對客戶有約束力。因此,客戶同意,客戶將對本行在終止進入程序之前或之時已處理或本行經過合理的努力仍未能終止處理的所有客戶交易承擔責任。
5.7 客戶同意,對於客戶因以下原因而遭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索賠(不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亦不論是可預測的還是不可預測的),本行將不承擔任何合同、侵權(包括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方而的責任:
(a) 由客戶或授權用戶下達或據稱是由客戶或授權用戶下達的任何數碼服務指令所達成的客戶交易,其涉及遭盜用的進入程序,且在遭盜用的進入程序終止之前或之時已由本行處理,或在本行經過合理的努力後仍然未能終止處理;或
(b) 本行未能執行涉及遭盜用的進入程序的數碼服務指令,有關數碼服務指令在本行取消該遭盜用的進入程序時仍未處理及本行已終止處理。
5.8 對於第5條的規定,若本行已開始處理數碼服務指令, 且再也不能合理地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在不對本行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取消或撤銷該數碼服務指令, 則該數碼服務指令已「獲處理」;若數碼服務指令處於獲處理之前的任何階段,則該數碼服務指令「尚未處理」。
6. 數碼服務的安全;非本行責任
6.1 客戶及各授權用戶有責任在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獲得並使用必需的網絡瀏覽器和其他使用數碼服務所需的軟件、硬件及/或設備,並有責任確保其網絡瀏覽器和其他用於存取數碼服務的軟件、硬件及/或設備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惡意軟件滋擾或發生會影響數碼服務正常運作的故 障。若網絡瀏覽器和其他操作數碼服務所必需的軟件、硬件及/或設備推出新版本或不同的版
本,本行保留不支援任何網絡瀏覽器和其他軟 件、硬件或設備的舊版本的權利。若客戶及/或任何授權用戶未能按本行的要求對相關軟件及/或網絡瀏覽器進行升級或未能使用相關軟件、網絡瀏覽器、硬件或設備的加強版:
(a) 本行可能無法接收數碼服務指令或通訊;或
(b) 本行可能會拒絕任何數碼服務指令或通訊;或
(c) 本行可能錯誤地處理數碼服務指令;或
(d) 客戶及/或任何授權用戶可能無法存取所有可用功能及/或服務,
且本行也不承擔所產生責任。
6.2 客戶特定承認以下風險:
(a) 技術知識不足及缺少安全防範措施使得未經授權人員更容易進入系統(如硬碟機中儲存的數據未受到充分保護、文件傳輸、由監視器洩密等)。客戶及各授權用戶有義務自行了解必要的安全措施。無法排除網絡供應商(如互聯網服務商)記錄客戶或各授權用戶的用戶特徵的可能性(即在客戶及/或任何授權用戶與服務供應商接觸時,他們能夠對客戶進行識別);
(b) 第三方可能在客戶接入網絡時不知不覺地進入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的電腦系統(例如透過Java應用程式等)的潛在危險。還存在第三方記錄與本行通訊的可能性;
(c) 被任何人、硬件或任何惡意軟件侵入或攻擊的危險;
(d) 以下操作風險:
(i) 本行使用本行的資訊科技系統向客戶提供服務並代表客戶執行交易,及進行後台操作。因此,本行依賴本行資訊科技系統的性能、能力和可靠性,以支持本行的營 運、日常業務通訊以及與數碼服務或其他服務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的交付或提供;及
(ii) 本行可能未準備好應對服務發生重大中斷時可能出現的所有意外事件,或對任何中斷進行及時或妥善的補救,或根本未做相關準備,原因在於本行在實施和維護本行資訊科技系統方面部份依賴於第三方,並且該等系統的某些中斷原因超出本行的控制範圍;
(e) 本行在營運和提供與數碼服務或其他服務相關的產品、服務或功能時,依賴於由第三方所提供或管理的軟件、設備和服務。若該等軟件、設備或服務的性能出現問題,或與任何第三方達成的任何安排終止,本行可能無法穩定或及時或以商業上可接受的條款使用或進入該等軟件、設備或服務,或根本無法使用或存取該等軟件、設備或服務,或根本無法使用或存取該等軟件、設備或服務。在該等情況下,數碼服務或其任何服務或功能可能中斷或變得不可用;
(f) 本行可使用其認為必要、可取或適當的認證或驗證技術、服務或措施。無法保證此類認證技術、服務或措施完全安全、充分或可成功防止未經授權的數碼服務存取或使用、黑客攻擊或身份盜 竊;
(g) 與資訊和存取安全相關的以下風險:
(i) 互聯網使用增加或任何電源中斷導致的物理或電子入侵、安全性漏洞、服務中斷和其他中斷問題亦可能影響透過本行資訊科技系統所儲存或傳輸的資訊的安全。儘管本行採用了某些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
性漏洞風險的安全措施,但本行無法保證這些安全措施充分或將會成功;
(ii) 將在客戶或授權用戶擁有的裝置上存取的數碼服務。因此,客戶及其授權用戶應採取充分的措施(例如,安裝所有安全預防措施或來自可靠來源的軟件),以盡量減少或防止其資訊科技系統遭未授權進入以及任何安全性漏洞、惡意軟件或其他干擾數碼服務使用的類似有害組件的攻擊或入侵。此外還存在第三方在客戶或其授權用戶進入數碼服務之前、期間或之後進入客戶或其授權用戶所使用的資訊科技系統的風
險,第三方可借此存取任何資訊,包括客戶或其任何授權用戶選擇透過數碼服務下載並儲存在其資訊科技系統上的資訊;
(iii) 若客戶或其任何授權用戶透過其資訊科技系統上的第三方生物識別功能登記了不屬於其自身的生物識別資訊(例如,在用戶
「Apple」流動裝置的「Touch ID」功能中登記的他人指紋),本行xx警告客戶或其任何授權用戶不得透過該等生物識別功能使用和進入數碼服務;
(iv) 本行xx警告,若作業系統或製造商設計的任何安全功能在任何時候遭到修改,則不得在裝置(包括已「越獄」或「破解」的裝置)上下載、安裝或使用數碼服務。這樣做會危及數碼服務的有效及可靠使用,並可能導致對數碼服務使用的干擾和資料安全性漏洞。若在此類裝置上下載、安裝或使用任何數碼服務,則視為客戶及其授權用戶充分意識到並明白此做法的風險,本行對該等使用的任何後果概不負責;
嚴格要求而設計的控制措施,未必能夠有效防止對個人資料的未經授權披露;
(j) 與市場數據相關的以下風險:
(i) 與證券、市場、公司、行業或事件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訊、新聞、文章、資料、分析、研究或其他類似資訊(無論其具有金融性質還是其他性質、來自或由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安排還是來自第三方,以及與客戶的賬戶或現金和投資組合有關還是具有更廣泛意義),均可透過數碼服務或與數碼服務相關的方式提供,並根據任何標準(包括風險敞口水平)顯示或列出(「資料」);及
(ii) 數碼服務亦使用來自第三方的中繼資料在資料內嵌入圖像或以其他方式關聯圖像,並選擇要在資料內顯示、與資料一起顯示或與資料並列顯示的金融工具(「相關圖像和工具」,與資料統稱為「市場數據」)。儘管有任何標題或名稱,但本行或該等第三方不保證資料的準確性或適當性以及相關圖像和工具的展示,並可能導致相關圖像和工具的展示與資料沒有任何真實、直接或適當的聯繫。
客戶及各授權用戶必須只下載和使用來自可靠來源的軟件。
6.3 由本行發佈的客戶及/或授權用戶的用戶名稱、密碼和安全識別碼及任何其他相關的進入程序可以由本行透過掛號郵件寄送至客戶或授權用戶的最後已知地址,或以客戶或授權用戶建議的方式寄送(視情況而定),風險由客戶或各授權用戶承擔。
(h) | 與通訊和傳輸相關的以下風險: | 6.4 | 本行對透過數碼服務傳輸的任何內容、資訊或資 |
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或不存在任何方式的誤 | |||
(i) 透過數碼服務、電子郵件或短訊傳輸的任 | 導不作任何保證或xx。本行對其傳輸的數碼服 | ||
何資訊、通知、資料、文件或軟件均透過 | 務資料,包括有關賬戶和客戶交易的資料(包括 | ||
或在可公開進入的網絡上傳輸,以及透過 | 對賬單)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不承擔責 | ||
適用互聯網或電話服務供應商傳輸,其依 | 任,且諸如股票市場價格和外匯匯率等公開資料 | ||
賴於資訊科技系統,並可能以未加密形式 | 將被視為無約束力。 | ||
傳輸。 | |||
6.5 | 對於以下情況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為 | ||
(ii) 因此,應瞭解該等通訊和傳輸可能存在的 | 免生疑問,包括直接、間接、特殊或後果性損害 | ||
風險;這些風險包括:(i)他人以欺詐或其他 | 或經濟損失)或索賠,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負 | ||
方式冒充客戶或其任何授權用戶的身份或 | 責或承擔責任: | ||
本行的身份(視情況而定);(ii)洩露任何機密 | |||
資訊或對客戶或其授權用戶行為的特徵分 | (a) | 傳輸錯誤、技術故障、網絡設備故障及遭非法侵 | |
析;(iii)傳輸錯誤以及網絡、服務商或資訊 | 入、網絡超負荷、惡意軟件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 | ||
科技系統的技術故障或斷電;(iv)傳輸或通 | 惡意阻止存取、網絡故障、中斷或網絡供應商方 | ||
訊中的延遲或時滯;(v)入侵者或第三方干 | 面的其他缺陷;或 | ||
擾或攔截任何資訊、通知、資料、文件或 | |||
軟件,以從本行接收客戶或其任何授權用 | (b) | 其可能已經提供的任何軟件(如,透過唯讀記憶 | |
戶的資訊,或向本行發送未經授權的資 | 光碟 或下載)、或在透過網絡傳輸軟件的過程中 | ||
訊、通訊或指令;以及(vi)第三方發現客戶 | 產生的或發生的後果。 | ||
或其任何授權用戶與本行之間的關係。 | |||
6.6 | 本行可隨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對數碼 | ||
(i) | 本行透過數碼服務處理與提供產品和服務有關的 | 服務進行升級、修改或變更。若任何該等升級、 | |
個人資料(或因數碼服務或其他原因而導致該等 | 修改或變更導致客戶及/或任何授權用戶無法完 | ||
處理)。本行為保護個人資料的機密性而實施的 | 全進入及/或使用數碼服務,本行將不承擔責 | ||
控制措施,包括為滿足任何適用的銀行保密法的 | 任。 |
6.7 客戶確認,用於進入數碼服務的任何網站可能包含由第三方控制或提供的網站及資源的連結,或以其他方式允許存取該等網站或資源。該等連結或存取僅供客戶參考,本行對在任何該等第三方網站或通過任何該等第三方資源公佈或提供的任何資料、材料、產品或服務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建立連結或允許存取該等第三方網站或資源,不表示本行認可或推薦該等網站或資源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或其包含的資訊(包括任何股票報價、外幣匯率或其他財務資訊或指標),本行亦不就客戶因任何該等第三方網站或資源提供或宣傳的產品或服務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故障、損失或索賠而負責或承擔責任。
7. 獲取賬戶餘額和客戶交易歷史
x行透過數碼服務提供的與賬戶相關的數據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對賬單和客戶交易)可能無法確定最新的當前餘額,因為在提供資料或資訊時,可能會作出存款、提款、買/賣指令或收取項目費用而未及時地記入相關的分錄。因此,除非明確聲明,否則本行透過數碼服務提供的數據或資料不具約束力。
8. 市場數據
8.1 市場數據是從本行認為可靠的來源獲取的。不 過,所有市場數據均「按現狀」提供,該等市場數據可能存在延遲、省略和不準確的情況。本 行、或其代理人、聯營公司或第三方供應商或參與該等市場數據、資料或服務的編寫、製作、交付或交付管理的任何其他人(統稱「發佈方」) 均不能保證任何市場數據或第三方供應商服務的正確性、質素、準確性、次序、及時性、即時性、可靠性、表現、完整性、持續可用性、適銷性、質素令人滿意、特定目標的適合度、所有權與非侵權性或其他方面。本行及發佈方拒絕承認任何此類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8.2 對於任何損失或索賠,不論是全部或部份由本行或發佈方在獲取、彙集、編輯、編寫、報告或發佈任何市場數據時的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還是完全或部份由不可抗力事件或本行或發佈方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所造成,本行及發佈方概不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負責或承擔責任。對於客戶根據該等市場數據所作出的任何決定或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或者損失(為免生疑問,包括直接、間
接、附帶、特殊、後果性、懲罰性或任何其他損失)或索賠(即使本行已獲知發生該等損失或索賠的可能性),本行及發佈方亦不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負責或承擔責任。
8.3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提供的市場數據值供客戶或其代理人個人使用,並承諾在未經本行事先書面批准的情況下,不會向任何第三方轉發或傳送全部或部份市場數據(不論是免費還是收費,也不論以任何方式或形式)。
8.4 本行可能會根據其酌情決定權,應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的要求,允許客戶或該授權用戶就本行可能會不時提供的若干資料接收特定的及時提示(統稱/單獨稱為「警示」)。每一條警示都可透過電郵或者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的瀏覽器彈出畫面
及/或手機(僅支援部份手機服務商)來通知,但受客戶或該授權用戶的網絡供應商或手機服務商的相關條款和收費約束。客戶同意並確認,由於影響相關網絡供應商、手機服務商、證券交易所、貨幣市場和該類其他相關實體的因素,每一條警示可能會延遲或受到阻礙,且本行對每一條警示的內容傳遞或準確性不作任何保證。客戶亦確 認,警示的資料可能會有一定的時滯及/或延
遲。
8.5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任何警示功能及/或終止任何警示發送請示的權利。本行不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因以下情況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a)警示未能發送、發送延遲或發送錯誤;(b)警示的內容不準確;或(c)客戶使用或依據任何一條警示的內容達成任何目的,包括投資與業務目的。
9. 封鎖
x行可能會根據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封鎖客戶及/或一名或所有授權用戶對一項或所有服務的使用權,而無須說明原因及發出事先通知,且對客戶招致或遭受的任何由該等封鎖引發的或與之相關的損失或索賠不承擔責任。
10. 海外法律規定/限制
10.1 客戶確認並接受,由於部份國家的法律,客戶及/或任何授權用戶:
(a) 可能無法在這些國家進入或使用數碼服務;
(b) 在這些國家存取數碼服務時,可能違反這些國家的法律(包括與加密演算法相關的進出口限制);或
(c) 可能遭本行根據其不時的判斷禁止在這些國家進入或使用部份或所有數碼服務。
10.2 客戶確認,客戶及/或各授權用戶有義務查明是否會違反任何法律,並且不會追究本行對任何違法或無法進入或使用數碼服務的責任。
11. 數碼服務的撤銷與中止
x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撤銷或中止為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提供數碼服務,通常無需事先通知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在數碼服務撤銷或中止後,本行可能會以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條款與條件中規定的形式和方式重新提供數碼服務。
12. 證據與記錄
12.1 客戶同意:
(a) 所有電子形式的數碼服務指令均被視為書面文 件。客戶將不會以數碼服務指令不是書面文件為由而對任何數碼服務指令的有效性或可實施性提出異議或質疑,且客戶放棄其可依法享有的任何該等權利;及
(b) 所有電子形式的數碼服務指令均為正本文件,客戶將不會以數碼服務指令是電子形式為由而對任何數碼服務指令的可接受性提出質疑。
12.2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關於數碼服務指令、通 訊、營運的記錄,或者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或聲稱是客戶、代表客戶或聲稱是代表客戶的任何人 (已經或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透過數碼服務作出或執行、處理或完成的客戶交易及/或服務的記錄,以及由本行授權的任何相關人士保存的與數碼銀行及/或服務相關的任何客戶交易記錄,不論出於任何目的,均對客戶有約束力,並且是最終記錄,並且為客戶交易和客戶對於本行之義務的最終證據。客戶同意所有該等記錄均可作為證據,且客戶不會僅依據該等記錄是以電子形式合成及/或顯示或由電腦系統編製或輸出而對其內容之可接受性、可靠性、準確性或真實性提出質疑或異議,並放棄客戶對此提出質疑或異議的全部權利(若有)。
13. 知識產權
13.1 客戶確認:
(a) 數碼服務使用的、建立、包括的或透過數碼服務傳送給客戶的內容,包括:正文、軟件(包括任何html、Java腳本、Java、CGI腳本或任何其他電腦程式碼)、音樂、音訊、照片、視訊、圖形、圖形使用者介面、外觀、表格、圖表、標誌或其他材料;及
(b) 本行向客戶提供的用於數碼服務的任何材料(包括任何軟件或任何形式的電腦程式碼及用戶手冊)及/或資訊。
(所有該等內容及/或材料在本協議中合稱「內容」),為本行及/或其第三方許可方的獨家財產。
13.2 客戶確認和同意,客戶僅獲許使用經本行明確授權的內容。第四部份並未將數碼服務或內容的任何權力、所有權或權益轉讓客戶,且客戶在沒有本行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不得複製、翻印、修 訂、分發、發佈或商業化使用這些內容,或根據這些內容製作衍生性的文件。客戶同意不會反編譯、逆向工程、輸入或編譯任何內容,也不會試圖採取此類做法。
14. 責任免除
在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損害本行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以下事項須由客戶而非本行負責和承擔責任:
(a) 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欺詐行為導致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b) 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的重大疏忽行為(可能包括客戶故意允許他人使用進入程序) 導致的全部損失;及
(c) 客戶或任何授權用戶未採用第四部份所載及/或本行不時發佈的保護措施而招致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第五部份:交易
1. | 總則 | 對有權享有客戶與本行之間達成的任何該等合同 | |
或交易之所有收益、利潤和利益; | |||
1.1 | 除與任何確認書相違背之情形外,第五部份僅適 | ||
用於本行與客戶達成或本行為客戶及代表客戶達 | (b) | 如本行在任何交易中為客戶的賬戶以客戶的代理 | |
成之任何交易。本行達成之各項交易的基礎是, | 人身份行事: | ||
該等交易(及若確認書中記錄了該等交易之任何 | |||
條款,各個該等確認書)與本協議的適用條款為 | (i) 該等交易的風險將由客戶承擔; | ||
本行與客戶之間達成的單一協議,並且本行將不 | |||
會在其他情況下訂立該等交易。 | (ii) 本行可在交易場所執行交易,及/或與或透 | ||
過本行所用的內部預先批准名單中規定的 | |||
1.2 | 就任何交易而言,若: | 本行選定交易對手、經紀商或代理人執行 | |
交易,從而達成該等交易(儘管本行已合理 | |||
(a) | 第五部份和任何其他部份(除第十部份外)存在任 | 謹慎地制定該等名單並將不時予以以更 | |
何衝突或不一致,應以第五部份為準; | 新,以確保該等交易對手、經紀商或代理 | ||
人之可靠性,但本行對該等任何各方之任 | |||
(b) | 第五部份和任何確認書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 | 何行為或疏忽概不負責); | |
應以確認書為準。 | |||
(iii) 若該等交易是本行與或透過任何交易對手( | |||
1.3 | 本行與客戶或本行為客戶及代表客戶達成的各項 | 包括為本行聯營公司的交易對手)達成,客 | |
交易可能受以下內容所規限:(i)第五部份中所載 | 戶須應本行要求賠償,並使本行免於承擔 | ||
的條款與條件,以及適用於所有交易所買賣衍生 | 因達成該等交易而可能產生或遭受或與之 | ||
品相關交易的第十部份(如適用)(每項此類交易稱 | 相關的任何及全部損失和索賠;及 | ||
為「ETD交易」);(ii)確認書;(iii)本行與客戶之 | |||
間的具體協議;(iv)行業標準文件中載列的各種 | (iv) 儘管有任何可能適用的淨額結算、抵銷、 | ||
條款與條件;或(v)上述任何或全部內容的組合。 | 交換、清算或債務結清,客戶須應本行要 | ||
上述規定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 | 求向本行付款並作出賠償,使本行免於承 | ||
協會、新興市場交易協會或其他類似機構所發佈 | 擔本可根據前述規定抵銷的任何倉盤所可 | ||
之條款與條件。尤其是,客戶與本行之間達成之 | 能產生的任何款額,但任何交易對手、經 | ||
交易可能參照納入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 | 紀商或代理人有關任何合同之任何行為、 | ||
(ISDA)及相關機構發佈之《1998年外匯與貨幣期 | 疏忽或無力還債的情況除外。 | ||
權定義》、《2002年ISDA 股票衍生工具定義》 | |||
、《2014年ISDA信貸衍生工具定義》、《2005 | 1.6 | 本行可以透過司法權區外的中介經紀商、結算代 | |
年ISDA商品定義》、《2006年ISDA基金衍生工 | 理和其他第三方進行交易,或將客戶介紹給該等 | ||
具定義》、《2006年ISDA定義》中的條款,以 | 各方,客戶也可與本行在司法權區外的聯營公司 | ||
及任何相關補充、附錄和修訂。客戶可於本行的 | 交易往來。在各情況下,所進行的交易或服務可 | ||
經營場所查閱上述文件副本。 | 能不受司法權區內的適用法律規管,客戶可能因 | ||
此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若資金短缺無法支付到 | |||
1.4 | 本行與客戶或為客戶及代表客戶達成的所有交易 | 期應付予該等司法權區外的中介經紀商、結算代 | |
均須遵守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相關交易 | 理和其他第三方之金額,客戶就該交易提出的索 | ||
場所(「交易所」)和各中央交易對手(「CCP」) | 賠將會受到本行透過中介經紀商或結算代理或其 | ||
的規則和條例、合同規範、慣例和標準實踐(統 | 他第三方進行交易之持有資金,以及從任何該等 | ||
稱「市場規則」)),包括與倉盤限制、報告限制 | 各方收取有關該等交易的任何資金所限。 | ||
和其他限制以及本行設定的倉盤限制和其他限制 | |||
相關的適用法律。客戶承諾其將遵守這些限制規 | 2. | 一般付款和交割義務 | |
定。交易執行的指定交易所發佈的合同規格也對 | |||
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 | 2.1 | 各方應履行各項確認書所載之付款或交割義務, | |
並遵守第五部份之其他規定。付款應於各個相關 | |||
1.5 | 客戶同意本行在與其交易往來時可以委託人或代 | 價值日或結算日支付相關確認書或第五部份另行 | |
理人的身份行事。本行將享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 | 規定之日期的價值。交割結算時,除非相關確認 | ||
否以委託人或代理人的身份達成任何交易: | 書或第五部份另作規定,所收取之交割產品將於 | ||
價值日或結算日按照相關義務之慣常履行方式交 | |||
(a) | 如本行以委託人身份行事,本行將對任何場外交 | 付。 | |
易合同或交易承擔交易對手之職責,且本行將絕 |
2.2 除非本行另行與客戶達成協議,第五部份中本行對客戶之各項付款或交割義務將以無違約事件發生、且無提前終止日出現或被明確指定為先決條件。
2.3 除非另作規定,所有截止時間均以司法權區時間為參考。本行保留變更參考時間之權利。
2.4 即使第五部份有任何規定,但除非本行另有約 定,否則本行或客戶均不得進行實物交割,客戶無權接收、交割或轉讓任何交易、貴金屬或商品 (例如金幣或金條),或以有價值的代價獲得任何貴金屬的所有權。本行將(除非相關確認書中另作規定):
(a) 貴金屬購買時,將客戶購買之貴金屬金額以客戶購入並持有之名義數量貸記入本行記錄中,並將對應價值借記入客戶的xxxxx;
(x) xxxxxx,xxxxx價值貸記入客戶的投資賬戶中,本行代表客戶出售貴金屬之名義數量將借記入本行記錄中;及
(c) 除貴金屬之外的商品出售或購買,僅達成規定現金結算方式之該等交易。
為免生疑問,根據本協議第八部份,第2.4條之內容不得用於任何前述貴金屬交易。
2.5 若客戶在任何時候就任何交易無法交割本行先前代表客戶出售之任何財產,或客戶無法遵從任何合同交付任何財產,或本行必須或認為合宜(不論原因是否為任何交易所、清算機構或其他機構的要求),以其他等值或類似財產替換本行向客戶賬戶交付之財產,在不影響本行於本協議及/或適用法律下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客戶授權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借入或購買任何交割所須財產,或替換此前交割之任何該等財產並向該等購買人或其他交割對象交割,之後本行可能以所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為客戶償還貸 款,客戶須向本行償付任何本行需要支付的任何損失和索賠,以及因無法借入或購買該等財產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和索賠。
2.6 本行可能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並在未向客戶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安排本行或本行聯營公司的另一客戶向客戶出售或從客戶購買相關投資以完成任何全部或部份交易。若本行進行上述安排,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均可向客戶和該等客戶收費或領取報酬,並出於自身的考慮保留收費或其他報酬。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將不負責就此向客戶或該等客戶提供解釋,且第二部份第16條的規定將對此適用。
3. 指令
3.1 第五部份並非責令本行提供服務及/或與客戶進行任何交易,且本行可能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提供任何服務、進行任何交易或執行任何指令。
3.2 若本行決定執行任何指令或有義務執行任何指 令,應考慮本行的系統和營運以及當時的其他情
況,允許本行有合理的時間履行和實施任何指 令,且本行將不對執行該等任何指令發生任何延誤所導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責任。
3.3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若任何指令含義不清或與任何其他指令不一致,本行將有權(但無義務)依賴並根據本行高級人員或僱員本著真誠相信為正確釋義的任何合理釋義執行任何指令,無須進一步驗證或澄清向客戶發出的指示或就向客戶發出通知。
3.4 在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規定的一般性的前提 下,本行將不對客戶因透過任何設備或系統(包括本行擁有及/或運作之任何設備或系統)傳送指令之損失、延誤或錯誤截取而產生或遭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全部損失或索賠承擔責任。
3.5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可能將客戶的指令與:(a)本行自己的指令;(b)本行關聯人士的指令;或(c)其他人士的指令合併執行。該等合併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對客戶有利或不利。若該等合併導致客戶取得之價格遜於其他情況下可能取得之價格,本行可(但無義務)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分配和分攤客戶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交易要素和價格。若不清楚利益是否合法地歸屬客戶或本行認為利益數額過小,本行可以保留指令合併產生的利益。市場情況可能不允許客戶的合併指令立即執行或在單一交易中執行。因此,本行可能在本行認為適當的該等期限執行合併指令,並可能向客戶報告執行一系列交易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而不是報告各項交易之實際價格,並且客戶授權本行執行上述事項。
3.6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確認,本行可能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按照其收到並記錄的先後次序執行所有交易、其他人士的指令和本行自己的賬戶指令,除非以不同基準分配該等交易將是公正及公平的。
4. 期權行使
4.1 「歐式期權」只能在預先確定之到期日行使,截止時間為相關指定交易所慣常收盤前兩個小時(除非確認書中另作規定)。
4.2 「美式期權」可在確認書中規定之行使期內的任何時候行使,截止時間為相關指定交易所於到期日慣常收盤前兩個小時;收盤兩小時內收到的行使通知將在下一個營業日執行(除非相關確認書中另作規定)。
4.3 若基礎資產未掛牌上市,期權行使的適用規則須在相關確認書中予以規定。
4.4 除非相關確認書中另作規定,提供現金結算且按照到期日收盤價計算為價內期權之交易將自動執行。
4.5 就期權交易而言,除非雙方同意現金結算,否則若期權行使遵照交易條款,就該等交易的相關基礎資產之結算應以實物交割。
4.6 就各項期權交易而言,客戶將(在其可能的範圍內)押記並轉讓任何賬戶中的相關基礎資產及其所有權利給本行,作為對該交易行使期權的擔 保。客戶明確授權本行將已質押給本行的該等基礎資產及其所有權利進一步質押給本行代理銀 行、期權交易所或其結算機構。就一項交易而 言,若期權在到期前未予行使或該等期權下之倉盤提前結算,相關基礎資產之質押及/或押記與轉讓將自動失效並被視為解除。
4.7 除非相關確認書中另作規定,(a)否則場外期權交易只能全部執行,及(b)場內交易期權可根據相關指定交易所的規則進行部份行使。
4.8 就期權交易而言,期權行使時,若期權內在價值為正,擬交付之基礎資產或擬支付的現金將於相關確認書規定之價值日或結算日交付給授權方;或,若實物基礎資產在相關指定交易所掛牌上 市,若沒有規定日期,根據相關指定交易所之規定(若適用),期權將於行權日的下一日結算。除非確認書中另作規定,基礎資產或內在價值等值現金將交付或支付給授權方。
5. 保證金
5.1 客戶應按照銀行不時規定的所有保證金水平(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抵押品比率)在投資賬戶及/或本行指示的其他賬戶中存入及/或維持保證金。該等保證金須由客戶在本行執行指令之前以及在整個交易期限內提供。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水平及/或就任何交易更改保證金要求。該等變更將立即生效,無需事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客戶,並適用於本行確定的所有未完成交易。本行可書面或口頭通知客戶任何保證金要求(或其修訂)。在不影響前述規定一般性的情況下,本行可在某些市場條件下立即更改保證金限額或水平,及/或要求客戶立即存入保證金,且客戶放棄任何以上述要求不合理為由提出異議的權利。以前的保證金水平將不成為先例或約束本行。本行有權隨時及不時決定任何存款保證金的估值(可能按本行確定的百分比出現折讓),該決定對客戶而言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本行有權規定保證金的形式,並可接受或拒絕存入現金或非現金資產,以及不時要求保證金遵守本行可能規定的額外文件(包括任何擔保文件及/或安排)。
5.2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可將客戶提供的保證金存放在第三方,或向第三方質押、押記或批准該等抵押品之擔保安排,藉此促進本協議預期的交易。若本行希望使用抵押品作上述用途,擬使用之抵押品將同時從本協議設定或依據本協議設定的抵押獲得解除,並依據第5條之規定由客戶轉交給本行。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授權本行採取上述行動交付相關抵押品或將其記入自身貸方賬戶(或擬定第三方,若適當),並授權(為或代表客戶執行)且同意本行執行該等轉讓文件或本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同類文件,轉歸本行(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抵押品之全部法律和受益權利、所有權和權益。
5.3 若本行認為保證金不足,客戶同意立刻應要求立即向銀行存入追加保證金,並在任何情況下於本
行規定之時限內(可能少於24小時)向本行存入追加保證金。若客戶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本行存入追加保證金通知要求的資金,本行將立刻有權但無義務動用客戶貸方賬戶下的其他資金或資產及/或平倉以抵銷其追加保證金。本行可在特定日期向客戶發出多次追加保證金通知。在確定保證金金額、客戶對本行的義務(無論源於本協議或其他方面)以及本行對客戶的義務(無論源於本協議或其他方面)時,本行可採用本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法(包括對當前及/或未來市場和價值變動的判斷)。儘管有任何其他規定,任何追加保證金通知仍將於本行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之日生效。
5.4 在不影響第五部份第5.3條或本行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若在特定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開始時,客戶未在本行持有足夠的現金或基礎資產以履行該交易產生的義務,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在不事先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的情況下完成交易。本行亦有權在緊急情況下(如重大價格波動等)或其他無法及時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的情況下(如由於與境外交易所或CCP的時差),在交易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以這種方式進行交易。這不影響本行清算任何抵押給本行作為抵押品的資產的權 利。
5.5 所有保證金須符合本協議中本行對客戶資產之一般權利的規定。
5.6 本行經客戶授權,可在任何時候並不時在未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任何客戶的資金、證券 及/或其他財產在客戶與本行或其聯營公司開立的任何賬戶之間轉移或促成有關轉移,但條件是依照本行合理商業判斷,該等轉移可能避免或減少追加保證金、消除或減少任何借方餘額或履行客戶對本行或其聯營公司之任何義務。
5.7 客戶有責任持續監控其交易、保證金要求,並確保始終有足夠的保證金可用。本行可每日或按照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時間間隔確定客戶的所有未平倉倉盤,包括但不限於未平倉總額。在本行收到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確定的保證金金額之前,本行沒有義務接受客戶的任何指令(本行酌情決定將導致保證金要求降低的指令除外)。
5.8 在不影響本行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 下,本行有權(但無義務)立即或於隨後任何時間行使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即使發生以下情況:
(A) 可能已根據第五部份第5.3條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
(B) 規定的通知期限還未屆滿;及
(C) 本行可能就客戶將保證金恢復至本行要求水平的義務向客戶發出的任何其他通訊,而通訊可能與第5條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衝突,
在未通知客戶及未徵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採取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以減少客戶全部或部份未償還總額或保護本行利益,且在任何情況下均
無須對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該等行動可包括但不限於:
(I) 縮短須提供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II) 以本行認為適宜的方式和價格(無論以現金或信用投標方式)出售或處置保證金或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選擇的任何保證
金;
(III) 提前終止和平倉客戶可能與本行或透過本行達成的任何或所有未結清或未平倉交 易;
(IV) 在任何監管當局授權、指示或要求或適用法律要求的其他情況下,平倉或轉讓為客戶賬戶持有的未平倉交易;及/或
(V) 行使本行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第五部份第8條),猶如發生違責事件。
5.9 對於因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平倉所有或任何未平倉交易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索賠,不論其是由本行疏忽或任何其他原因引起,本行均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放棄任何以該等要求不合理為由提出異議的權利。本行可將客戶賬戶或其任何部份的任何貸方金額(包括出售或處置任何保證金所得淨收益)用於減少客戶對本行的未償還總額,以便在減少該等未償還總額 後,保證金(由本行確定)立即高於規定的保證金要求,或通常是為了行使公司對客戶的抵銷權。
5.10 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客戶是否滿足追加保證金要求,且僅在為客戶的利益清算和貸記資金時才進行該等操作。即使資金已由本行的代理行清算或在該等其他賬戶中清算,以及即使客戶擁有其他資產和財產作為其他賬戶在本行的抵押品,本行仍可以繼續結清並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其抵銷權)。
6. 交易和限制
6.1 客戶將不得違反本行不時規定之任何倉盤或交易限制。該等限制可能包括最低交易規模。
6.2 本行可隨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變更任何倉盤或交易限制或保證金水平。客戶確認,在某些情況下,其影響可能是有關限制或水平立刻變化,及/或須立刻存入追加保證金,且客戶將放棄對該等倉盤或交易限制或保證金水平的變更不合理而提出異議之任何權利。
7. 費用及付款
7.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須立刻按照本行不時就任何交易之執 行、表現及/或結算,或維持任何投資賬戶,或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信貸融資,或任何投資賬戶相關事項徵收和規定之既定費率和既定方式,向本行支付本行所有費用及/或其他收費。
7.2 本行有權按照本行可能不時徵收和確定之既定費率和計算方式及/或複利計算方式,收取客戶就任何交易到期應付予本行的任何款項或付款之利息,並將任何應付利息借方記入到任何投資賬戶之中。
7.3 若本行出於任何原因無法就任何交易以到期應付或償還款項的指定貨幣向客戶付款或償還,本行可能以本行自行選定之任何其他貨幣按照本行在付款當時之報價匯率支付或償還等值貨幣。
7.4 就任何交易向客戶支付之所有款項將由維持投資賬戶之分行單獨支付或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允許之其他地區中的該等其他分行支付。
7.5 司法權區內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就有關賬戶、服務或任何交易或其他本行與客戶達成之交易徵收的任何印花稅、報銷支出、稅款(包括GST)、收費、成本和開支及任何性質的債務將由客戶自承擔。來自任何產品交易、投資或與本行交易的收入及/或利潤可能須繳納預提稅、資本增值稅及/或該等產品、投資和交易提供者所在國家或該等產品、投資和交易買賣當地徵收之任何形式之稅款。在該情況下,客戶只能取得扣除任何適用預扣稅、資本增值稅及/或任何其他形式之稅款之後的收入及/或利潤,除非該等產品、投資和交易提供者同意補足客戶取得之收入及/或利潤。
7.6 客戶將應要求向本行支付任何GST(若適用),該等GST為應付稅款或被視為提供服務發生之應付稅款或被視為關於賬戶、服務或任何交易或其他交易進行有關事項或完成工作之應付稅款,該等應付稅款將與任何由客戶違約而應付之罰款、罰金或利息一併支付。客戶向本行支付之GST金額 (若適用)須足以確保本行在不論GST適用與否的情況下應收取賬戶、服務或交易或其他交易之經濟利益維持不變。若需繳納GST,並確定本行將向客戶提供之服務按照標準費率計算,本行將按照適用現行比率就本行對客戶的所有收費(包括現款開支的補償)收取GST。儘管客戶可能有權使用本行信貸額度或以本行存款代銷費用,但客戶仍須根據第7條之規定全額支付應付的任何款額,不得進行任何費用扣減及/或預扣。若本行收取的GST或任何其他稅款低於適用法律的規 定,本行可通知客戶,並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此類商品及服務稅或其他稅款,包括就該金額應付的任何罰款、罰金和逾期應付利息。
7.7 客戶確認,在接受指令後及在執行期間,差價產品的價格可能會有所提高,而第二部份第13.8條的規定須適用。
7.8 若本行提供適用於透過特定子賬戶進行的交易的定價模式(「定價模式」),本行須根據客戶選擇的定價模式對子賬戶收取費用。本行可在提前 30天發出通知的情況下隨時修改該等費用。在任何該等定價模式的生效日期之前,透過子賬戶進行的任何交易均須按本行現行收費價格表中「非全權委託服務」部份收費。
8. 8.1 | 違約、調整及終止 本協議規定之先決條件為不發生違約事件。在不 | 不可抗力事件、調整事件或價格中斷事件的情況下,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對該等交易或 任何或全部交易或一項或多項投資賬戶進行必要 | |
(a) (b) | 影響本行在本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簽訂或由客戶及/或任何擔保方與本行另行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擔保文件、授信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項下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如發生違約事件,本行可以(但無義務)立即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暫停(無限期或以其他方式)或終止任何投資賬戶或本行與客戶之關係,並要求客戶加速清還對本行之任何與全部的未償還總額,使其立即到期應付; 終止所有未完成交易(包括任何於本行終止該交易當日尚未結算之任何交易),第五部份第10條 | 8.3 | 調整或採取必要行動。該等調整或行動可能包括確定、改變或更改有關該等交易或部份或所有交易中購買或出售之貨幣、證券、商品、貴金屬或工具的數量;或匯率;或貨幣、證券、商品、貴金屬或工具之規格(包括價格、到期日和任何其他條款與條件);或終止有關交易或部份或全部交易;或修改、改變或更改交易或投資賬戶等之條款,前提是本行本著真誠進行該等行動。任何該等調整或行動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將負責承擔本行因客戶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額外損 失, 或客戶因該等調整或行動而須承擔的任何和所有額外損失。 本行或客戶可以根據本協議分別賦予本行或客戶 |
(c) | 和第11條的規定將對此適用(但不限於此類規定) ; 透過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清算、出售、平倉或執行(或放棄,若為期權)任何一項或多項交 易; | 8.4 | 的任何權利終止任何投資賬戶。任何投資賬戶終止前,客戶須給本行下達關於妥善處置或轉移資金及客戶的其他財產之指令。若客戶無法採取上述行動,本行可能行使上述第8.1條和第8.2條規定之任何權利,猶如違約事件已經發生一樣。 本行與客戶之間的任何結算或解除義務的先決條 |
(d) (e) | 透過交易或代表客戶進行其他交易彌補倉盤; 採取合理謹慎人士在有關情況下會採取的其他行 | 件為,不因任何時候有效的任何要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成文法則,不論是否與破產、 無力還債、清盤、司法管理或執管或其他情況有 | |
(f) | 動保護本行利益; 以本行認為在有關情況下的合理價格清償全部或 | 關,或因履行任何賦予優先權利之義務導致而免除、減少或必須解除向本行提供的擔保或付款, 本行在任何該等情況下有權收回客戶提供的任何 | |
(g) | 部份保證金; 執行本行按照法律、任何相關指定交易所的規則 | 抵押品或付款之價值或金額,猶如該等結算或義務解除未發生一樣。 | |
或本協議規定之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 9. | 確認書 | |
(h) (i) | 以任何性質的客戶貸方之任何金額(包括任何保證金)抵銷客戶虧欠本行之任何金額(不論性質如何以及如何產生,包括任何交易之任何到期未付款項和任何或有款額),或一般地行使本行對客戶的抵銷權;及/或 本行根據上述第(h)條以客戶的任何貸方金額扣除客戶虧欠本行之任何款項或一般地行使對客戶的抵銷權之後,本行將要求客戶彌補不足款項、保留任何超額部份等待客戶完全履行任何其他義 務,或以發送支票至其所知客戶最新地址的方式將任何超額餘款退還給客戶。 | 10. | 同意交易後,本行將向客戶發出並提供確認書,客戶須審閱並檢查。本行可要求客戶立刻簽署該確認書並交還予本行。客戶確認並同意確認書之內容,除非客戶在14日內(或本行於任何相關確認書中或其他文件中不時根據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規定之其他期限內),自(並包括)視為收到確認書當日,書面通知本行其反對確認書的內 容,否則任何確認書的內容將為該等內容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保留通訊的安排之固有風險(如有)須由客戶根據風險披露聲明自行承擔。 終止淨額結算 |
為免生疑問,本行有權行使其在本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簽訂或由客戶及/或任何擔保方與本行另行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擔保文件、授信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項下的任何及所有權利,且本行在第五部份(包括第5條和第8條)中的權利是對本行在本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簽訂或由客戶及/或任何擔保方與本行另行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擔保文件、授信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項下的權利的補充,而非限制或排除該等權利,並不會取代該等權利。本行有完全的酌情權決定是否(但無義務)行使該等權利。為免生疑問,本行可以(但無義務)行使其在第五部份和第六部份項下的權利。 | 10.1 (a) (b) 10.2 | 若本行希望根據第五部份第8條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提前終止交易,則: 本行可能通知客戶指定一天作為所有相關交易之提前終止日,所指定之提前終止日不得早於通知生效日,且該等提前終止日將於本行指定之日生效,不論為該指定依據的違約事件當時是否依然持續;及 提前終止日應付款項(如有)將根據第五部份第10條和第11條確定。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規定(包括支付提前終止 | |
8.2 | 若發生有關任何交易或投資賬戶的不可抗力事 件、調整事件或價格中斷事件,本行將在考慮到 | 清算金額的義務和本協議中適用於提前終止清算 金額之任何規定)的情況下,於相關交易提前終 |
止日發生時,該等交易將提前終止,且各方均無須再對已終止交易按照原定付款或交割(或支付 該等原定付款或交割之任何欠款利息)。 | 12. | 淨額付款 若根據本協議所達成之一項或多項交易應以同種 | |
10.3 | 就所有已終止交易而言,本行將根據第五部份第 | 貨幣於任何日期支付,則於該日期: | |
11條計算提前終止清算金額(不論結果為正還是為負),並向客戶書面通知該提前終止清算金額 與支付該金額的日期。 | (a) (b) | 各方支付該金額的義務將自動解除並履行;及 若一方應予支付之總金額超過另一方應付之總金 | |
10.4 | 若: | 額,則解除義務將被應付較高總金額之交易方已向應付較低總金額之交易方付款之義務所取代。 | |
(a) | 提前終止清算金額為正數,客戶須向本行支付該金額;或 | 13. | 差異解決程序 除非另有約定,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相關且未集中 |
(b) 11. | 提前終止清算金額為負數,本行須向客戶支付該金額之絕對價值, 而付款須於根據上述第10.3條發出的提前終止清算金額通知中指明之日以終止清算貨幣支付,並一併支付自提前終止日(含當日)起至本行通知客戶支付利息之日(不含當日)期間由本行以與其日常業務運作相符的方式計算的該付款產生之利 息。 提前終止清算金額 | (a) (b) | 清算的任何交易(「相關交易」)的估值差異中的任何重大差異(「重大差異」)須按照以下程序確定及解決: 本行或客戶可向另一方發送爭議通知說明重大差異(包括相關交易),從而確定重大差異; 在收到上述(a)項規定的通知之時或之後,本行和客戶將本著誠信相互協商,以求及時解決重大差異。 |
11.1 | 已終止交易的提前終止清算金額由本行以符合其 | 若經過該等流程後,重大差異未能按照上述(a)項 規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營業日內(即雙方所在 | |
(a) | 日常業務運作的以下方式確定: 由本行在各類情況下根據其酌情決定權確定有關 | 地的銀行開門營業的5天)得以解決,本行將本著真誠原則重新計算估值,並採用商業上合理的程 序創造商業上合理的結果。在重新計算後,本行 | |
已終止交易之本行已經或將要產生之終止清算貨幣等值額之淨額損失或成本(以正數表示)或淨收 益(以負數表示),且包括任何合同損失、融資成 | 將在重新計算日期後盡快通知客戶。 就相關交易的條款而言,第二部份第8條中與報 | ||
(b) 11.2 | 本、本行因終止、清算、取得或重新確立任何對沖或相關交易倉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成本(或由此產生之任何收益),以及提前終止日之前或當日應付但未付之任何付款或交割(假設符合任何適用先決條件)導致之任何損失或成本(或收益) ;減去 本行希望藉此彌補本行任何虧損或成本之任何保證金的終止清算貨幣等值額(若上述(a)段確定之金額為正數)。 本行將於提前終止日當日,或若當日無法切實可 | 表相關的規定須適用,若相關交易的確認書存在任何錯誤或差異,客戶應在相關確認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本行,否則該確認書須視為最終確認 書,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本條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任何一方根據適用法律、本協議除本條外的任何條款或本行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享有的任何其他異議權利。 本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將上述規定應用於估值計算或與估值有關的爭議解決的協議。 | |
行計算,則於提前終止日過後之最早時候計算提前終止清算金額。 | |||
11.3 | 本行與客戶同意,任何提前終止清算金額均為合理預估之損失而非罰金,且該等金額的支付旨在彌補合同損失與保護未來風險損失,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客戶將無權收取因該等損失導致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 ||
11.4 | 為確定任何提前終止清算金額,本行可按照本行合理確定之計算該金額時的現行匯率,將以任何其他貨幣計價的金額兌換為終止清算貨幣等值 額。 |
第六部份:
標準信貸融資條款與條件
1. 1.1 | 適用性 第六部份連同本協議其他適用條款應對本行標準 | (e) | 根據第五部份第8.1條或任何其他協議的規定,就任何未平倉倉盤變更或平倉或以其他方式行使 x行任何權利。 |
信貸融資條款與條件作出規定,並構成及視為各 信貸申請或本行給予借款人的要約書(「授信 | 2.3 | 一旦本行發出終止或取消通知,信貸融資即不再 | |
書」)及本行和借款人根據授信書達成的各協議的一部份。借款人可能會得到的信貸融資的條款 與條件受本協議以及其他授信文件的約束。 | (a) | 可供使用,並且: 信貸融資項下或基於信貸融資的未償還總額,以 | |
1.2 | 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 | 及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任何 其他未償還總額須立即到期應付,本行有權要求 | |
(a) | 如果在第六部份和在任何授信書中包括的條款 | 借款人立即償還當其時在信貸融資項下或與信貸 融資有關的的所有欠款;及 | |
及/或標準信貸融資條款與條件之間出現任何衝 突及/或不一致,則應以授信書包括的條款及/或 | (b) | 借款人應根據其對信貸融資的使用免除對所有的 | |
(b) | 標準信貸融資條款與條件的規定為準;及 如果在第六部份和任何其他部份中之間出現任何 | 擔保和借款人使用信貸融資時所欠於本行、存續或產生的其他或有的及/或未到期的債務;在該 免除期間,借款人應透過一個暫時賬戶或本行決 | |
2. | 衝突及/或不一致,則應以第六部份中與任何信貸融資相關的規定為準。 信貸融資 | 定的其他賬戶,在本行存放本行規定的可足額滿足此種擔保和其他或有的及/或未到期的債務以及上述相關成本和開銷的金額。 | |
3. | 使用條件 | ||
2.1 | 信貸融資並未予以承諾,因此能否得到信貸融資 或其中的任何部份完全由本行酌情決定。提供信 | 3.1 | 借款人對信貸融資的任何使用均須事先獲得本行 |
貸融資的依據是,本行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均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或(在其同意給予的情況下)繼續向借款人提供全部或任何部份的信貸融資或允許信貸融資的特定用途。 | 3.2 | 的批准,並且要遵循授信書的條款與條件。對於每次使用,本行可能也會要求完成、簽署和交付任何上述文件。 任何使用信貸融資所獲得的收益,均需符合適用 | |
2.2 | 儘管本協議及/或任何授信文件中包含任何相反的明示或默示內容,本行仍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審查任何或所有信貸融資。根據 該等審查,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 | 3.3 | 法律的規定以及本行可能會不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施加的其他約束條件。 信貸融資只能用於合法及正當目的。經本行事先 |
(a) (b) | 向借款人發出通知,以: 暫停或更改全部或任何部份信貸融資; 修改或延長全部或任何部份信貸融資的可用性或 | 書面同意,可改變每筆信貸融資的用途。本行無須查詢、調查、監控或核實借款人對任何信貸融資的使用情況,且無須對此承擔任何責任。然 而,本行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其可能要求的有關任 何信貸融資用途和使用情況的資料,且借款人同 | |
償還時間; | 意立即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 | ||
(c) (d) | 減少、終止或取消全部或任何部份信貸融資及/或要求立即償還全部或任何部份信貸融資(無論到期與否)以及信貸融資項下實際或可能應付給本行的所有其他款項,該等款項將因此到期應付; 要求為所有或有負債及/或尚未到期但由本行以其他方式到期、維持或產生的負債提供本行可接受的額外擔保,包括任何保證書項下規定的應付金額;及/或 | 3.4 (a) (b) | 在不影響按照第二部份第21條由客戶提供的聲明、保證及承諾的情況下,借款人對信貸融資的任何使用且借款人持續保證、聲明及承諾對信貸融資的任何使用均遵從以下附加條件(以及本行可不時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所有先決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本行要求的任何外部法律意見); 完成、簽署和交付本行可能要求的任何文件; |
(c) 使用信貸融資的所有申請均需採用本行所隨時要求的形式和方式,並且在使用之前按本行不時要求的時間送交本行;
(d) 在本協議和各授信文件(包括第二部份第21條及該第六部份)中的xx和保證要真實無誤,尤如於使用之日重複的xx和保證一樣;
(d) 不得違反或違背任何授信文件中的任何條款與條件(無論如何表述),且使用信貸融資本身也不得導致(或可能導致)此類違反或違背的形成;及
(f) 借款人和任何擔保方的狀況(財務或其他方面)、前景或資產不得出現重大不利的變化。
4. 定額放貸
4.1 借款人可以在得到本行事先批准的前提下申請定額放貸,但需以本行規定的或另行同意的(無論是在授信書中或在其他文件中約定的)形式,在其申請中所定提取日期之前的第二個營業日(或本行同意的以後時間)上午10:00之前在司法權區內向本行提交通知。本行有權隨時拒絕借款人的定額放貸申請。借款人應在到期時全額歸還定額放貸以及積欠的應計利息。期限為12個月或更長期限的定額放貸所積欠的應計利息應按本行確定的時間間隔支付。
4.2 若定額放貸(連同積欠的應計利息)未在到期日償還,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在到期日(或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其他日期)從借款人透支賬戶中借記所欠金額,若進行該等借記,則適用於提前透支款項的利息須自借款人透支賬戶借記之日起(包括借記當日)根據透支金額相應累計,並須遵守提前透支款項的條款。為免生疑問,除適用於提前透支款項的利息外,本行有權根據第8.2條的規定,按照本行可能不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利率對自借款人透支賬戶發生借記之日(包括借記當日)起到期應付給本行的透支金額收取違約利息。
5. 透支額度
5.1 在收到本行事先批准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按照授信文件的條款從相關透支賬戶中提款。本行隨時有權拒絕從任何透支賬戶中提取任何金額的提前透支款項。
5.2 所有提前透支款項的利息(包括任何適用的違約利息)應按月在曆月的月底支付(除非相關授信書另有規定)。一旦本行有要求,則借款人應全額支付所有的提前透支款項及其未付利息、手續費、折扣以及本行的其他費用(若有)。為免生疑問,第5.2條也適用於根據第六部份第4.2條就到期未償還的任何定額放貸(連同積欠的應計利息)從借款人透支賬戶中借記的任何未償還金額。
6. 保證書的發出
6.1 在收到本行的事先批准(包括本行對相關保證書的條款與條件以及形式和期限的批准)的前提
下,借款人可以在擬訂的信貸融資保證書發出日期之前不遲於三個營業日執行向本行遞交這些文
件(包括申請發出保證書之申請表及於保證書項下就本行之義務確保本行不受損害及在受到損害時獲得賠償的相關承諾)以及本行可能會要求提供的與此相關的批准書和同意書,申請發出保證書。
6.2 對於本行依借款人要求隨時發出保證書(無論是作為保證人、主要債務人、主要義務人或其他)的事項,借款人在此同意:
(a) 本行同意為借款人及代表借款人發出的任何保證書,須以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合適的形式發出;
(b) 本行不會關注任何人士的索賠或任何基礎交易或任何可用抵銷、反索賠或其他抗辯的合法性;
(c) 本行無須檢查或核實信貸融資借款人所要求發出的任何保證書的用途或目的,借款人須全權負責確保任何保證書條款是正確的,且能準確地反映保證書可能涉及的任何基礎交易的要求;
(d) 若本行確定根據任何保證書提出的索賠不符合保證書條款或任何法律,本行可向提出索賠的一方發出通知拒絕接受該索賠,而無需通知借款人;
(e) 其將遵守適用於保證書的所有外匯法律規例,並將按要求向本行支付本行為滿足該等法規可能需要支出的任何金額;
(f) 若本行通知借款人,某受益人或任何其他有權根據保證書收取款項的人士(「受益人」)已向本行提出索賠,要求支付該保證書項下的任何款項,則借款人須按本行要求向本行支付本行根據該保證書或與該保證書相關的所有應付款項(不管本行是否已支付該款項)。即使在該等索賠發生
時,本行沒有責任、法律亦無要求其根據該保證書或就該保證書支付任何款項,儘管存在可能構成本行對該等索賠進行抗辯或償付的事實或情 況。若借款人未能按要求向本行支付本行根據保證書應付的或與保證書相關的任何款項或其任何部份,本行保留以下權利:(i)從借款人的賬戶中提出任何該等未償還金額,並在必時按照本行確定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及/或(ii)從借款人的透支賬戶中提出任何該等未償金額,且該等未償金額在償還之前須根據上述第5.2條累計利息,直至向本行還款之日;
(g) 本行可能會在未經詢問通知借款人、且不作進一步調查或詢問的情況下,隨時立即支付、償付和滿足受益人要求的保證書中所述或與保證書有關的任何金額的款項,儘管借款人對該要求或支付的有效性存有爭議(不論本行是否知道該爭議)。本行無須顧及任何按照保證書或所作出的或聲稱要作出的或與保證書相關的要求的適當性,這一情形並不構成對本行作出的有關於保證書的任何要求的抗辯,且本行全部或部份拒絕或可能拒絕或有理由拒絕所申索或要求的金額也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及
(h) 無論任何保證書上是否存在任何索賠,本行均有權要求借款人應本行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在任何或
所有保證書項下的最大債務,即使該保證書可能尚未到期。
6.3 借款人進一步承諾當本行要求時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其聯營公司和代理銀行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級行政人員、員工和代理人(包括本行,各稱為「受償人」)免受因任何保證書引起或導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和所有損失和索賠,包括受償人的專家見證費及法律顧問費用和開銷(包括GST以及其他類似稅金)(統稱「費用」),包括因任何保證書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禁令救濟或其他司法或行政救濟行為或仲裁而產生的費用。
6.4 除非本行另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否則,儘管在任何保證書中有任何自動扣减的規定,借款人賠償本行及使本行免於承擔在任何保證書下的全額債務的義務,均不得因該保證書的受益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合同得到部份執行而予以減輕。
6.5 如果應借款人要求,本行同意修訂保證書以延長其到期時間或依據該保證書提出索賠的時間,或者修改該保證書的任何其他條款,或者增加該保證書的金額,那麼儘管有此類修改,在保證書修改或本行或本行代理人或代理銀行根據該修改採取的任何行動方面,授信文件中所規定的借款人義務應對借款人具有約束力。
6.6
(a) 除非本行另有約定,作為備用信用證簽發的每份信貸融資保證書均應遵循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版(結合其後續修訂版中的所有修訂),並在不抵觸的範圍內,應遵守司法權區的法律。
(b) 本行有權接受或(視情況而定)支付所有任何備用信用證要求提取的匯票或要求呈遞的單據。
(c) 適用時,借款人應接受並支付所有的根據任何備用信用證條款遞交的單據或提取的匯票,或在遞交時接受並在到期時支付。
(d) 本行可能會限制本行其他分行或辦事處或任何代理銀行或其代理人在任何備用信用證下的議付,本行有權根據備用信用證為借款人賬戶接受及/或支付所有聲稱在本行、本行任何其他分行或辦事處或本行的任何代理銀行或代理人(視情況而定)提取的匯票。
(e) 提交任何備用信用證之下的單據時,如果單據工整且整體上包括對備用信用證中所規定義務的描述,並且經過一般審查後表現為完整正規,則單據充足且完全遵循備用信用證的條款,那麼本 行、其聯營公司、任何代理銀行或代理人不應對單據或仕何背書的真實性、正確性、形式或其中任何事項的失實xx負責。
(f) 借款人應確保本行、本行的聯營公司、本行的任何代理銀行或代理人不承擔任何因傳遞消息、信件、文件、匯票或收益過程中的延遲或損失,或透過郵件、傳真、電傳或其他方式傳送資料過程中的延遲、中斷、損毀、遺漏或其他差錯,或技術條款翻譯方面的差錯,或借款人不明確的指示
所引起後果的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行於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本行有權未經翻譯而發送任何備用信用證的條款。
(g) 對於因備用信用證或相關文件、財產或收益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借款人須按本行要求對本行及其聯營公司、任何代理銀行或代理人作出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6.7 本行、本行的聯營公司、本行的任何代理銀行或代理人之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對以下內容負責,以下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行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
(a) 單據的形式、法律效力、正確性、有效性、充分性或真實性,即使這些單據事實上經證明在任何或所有方面無效、不充分、不準確、帶有欺詐性或為偽造的;
(b) 匯票不能參照或充分參照相關備用信用證,或隨付單據與議付匯票不符,或未能送交除備用信用證條款中所要求的匯票之外的單據,或未能在備用信用證背面註明匯票金額或退回或接受備用信用證;及
(c) 由本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任何后果。
6.8 第6條的全部或任何部份的無效或無法執行均不影響本行在第6條存在或不存在時具有的索賠權利或其他權利(無論來自借款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員)。第6條中的索賠權利應一直持續至授信文件的所有條款、合約和條件已由借款人全面充分地執行,或透過其他方式解除且本行已獲永久徹底地解除其所有在保證書之下的義務為止。
7. 貿易貸款
在得到本行事先批准的前提下,借款人可能會在任何交易中利用任何貿易貸款;除本行另行同意外,任何交易的期間不得超過12個月,該期限可能會由本行不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借款人所簽訂的所有交易均應受本協議制約。為 TR信貸融資之目的,根據本協議,作為參考而明確引用之條款與條件(包括第三部份、第五部份及第六部份之條款與條件)已在此由借款人確認並同意。
8. 利息與服務費
8.1 對任何信貸融資,本行均可能會不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計算和以複息收取利率,適用時,可能會採用在相關授信書或與信貸融資相關的其他文件中所規定的利率;雖然如此,本行有權不時隨時更改利率(包括拖欠利息的利率),該利率的複合基準或計算方法由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
8.2 本行有權按照本行不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高於當時適用於相關信貸融資的利息利率的利率收取拖欠利息,拖欠利息應每月計取複利;或按照本行在判斷前後不時自行決定的利率或方式計算借款人在到期時未付的任何款項(本金、
利息、拖欠利息、收費、費用、開銷、手續費或其他)所產生的從到期日至支付日期間的利息。
8.3 本行持續收取利息(包括拖欠利息);儘管任何賬戶或信貸融資或借款人與本行的關係已終止,本行依然有權在判斷前後將與信貸融資或任何其他款項(如適用)有關的未償金額的利息撥作本金計算,直到借款人欠於本行的所有金額得到全額支付為止。
8.4 所收取的與任何信貸融資相關的利息(包括拖欠利息)應按照經過的實際天數計算,一年按365天計算(就新加坡元、港元、英鎊及本行所可能會選定的並通知借款人的該等其他幣種而言),或按360天計算(就其他可接受的幣種而言)。
8.5 無論什麼原因造成相關保證書解除或取消之後,保證書的手續費不予退還。
8.6 本行可能會對授予借款人的任何信貸融資按照本行不時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金額或利率收取有關的服務費。本行保留按照其確定的利率收取超出所規定限額之外的任何提前透支(如有)收取費用的權利。
9. 支付規定
9.1 借款人應按要求向本行支付應支付給本行、本行的聯營公司、本行的任何代理人及/或代理銀行與信貸融資有關或與本行及該等其他實體向借款人提供的服務有關或因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匯兌費、利息、手續費、銀行收費、支出和所有其他任何費用。對於本行出具的保證書和提供的任何信貸融資和服務,借款人應按要求向本行支付由於在任意時間應用於該保證書、信貸融資和服務有關的任何適用法律而導致的任何增加的費用。
9.2 應在到期之日或(視情況而定)按要求立即支付的各款項,均應以未還清款項所採用的幣種以可自由轉撥的資金形式轉入本行不時指定的賬戶。
9.3 除本行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若任何付款的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須在下一個的營業日進行付 款,所有利息、手續費和費用的計算方式須相應調整;但是對於任何定額放貸及/或其應計利
息,如果該下一個營業日處於當年度的另一個 月,則應在緊貼該日的前一個營業日進行付款(該期間的利息應累計至該日(含該日)),所有利 息、手續費和費用的計算方式應相應地調整。就第9.3條而言,「營業日」意指與該筆款項相關的未償還總額貨幣的主要金融中心內的銀行開放營業的任何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政府公告的公眾假期)。
9.4 如果任何信貸融資根據授信文件的任何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因任何原因而終止,則任何信貸融資項下應在該終止日之後支付的款項均應在該終止日 (或本行可能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其他日期)進行預付,並且所有利息、手續費和費用的計算方式應相應調整。在上述情況下,借款人須按本行要求就本行因該等終止及/或預付款而承受或產生的任何中斷融資成本作出補償並使本行免受損害。
9.5 在不以任何方式損害或減弱在授信文件或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中所述的本行權利或借款人義務的情況下,借款人同意:
(a) 向本行支付的所有款項(無論本金、利息或任何項目)均須在到期日或(視情況而定)或立即應要求以未償還總額的貨幣或本行選擇的其他貨幣,將立即可用且可自由轉移的資金全額支付至本行不時指定的賬戶,不得進行任何抵銷、扣減或預 扣。借款人授權本行在任何時候從賬戶中借記任何未償還總額;
(b) 若法律要求借款人從任何該等款項中扣除或預扣稅金,則(i)應付款項須增加必要的金額,以便在扣除或預扣稅金後,本行在該款項到期日收到的淨金額等於本行在無需進行該等扣減或預扣的情況下本應收到的金額,及(ii)借款人須直接支付任何應付稅金,並保證本行不承擔任何該等付款、稅金、扣減或預扣,並承諾使本行免於因有關該等付款、稅金、扣減或預扣的任何要求而受到損害;及
(c) 本行按照授信文件從借款人處收到或收回的任何金額,無論是由於還是為了執行任何司法權區法院或法庭的判決或命令而以該筆款項計價幣種(
「合同幣種」)之外的其他幣種表示應付,均僅在本行能夠按照慣例於收到或收回款項之日用所收到或收回的其他幣種計價的金額購買該合同幣種計價金額時,方構成借款人的清償(如果在該日期不可能進行購買,則應在能夠購買的第一個日期進行)。若該合同幣種計價金額少於相關授信文件項下應付給本行的合同幣種計價金額,則借款人須按本行要求彌償本行因該情況而發生或承受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並使本行免受損害。在任何情況下,借款人均須按本行要求彌償本行因進行該購買而付出的成本,並使本行免受損害。
9.6 在第9條中的各項補償均構成與借款人在任何授信文件或其他文件項下其他義務相分離和獨立的義務, 並應產生單獨和獨立的訴訟原因,不論本行是否給予任何寬免均適用,且無論本協議項下或任何判決或命令項下任何到期款項的任何判決、索賠或清算金額證明如何,均繼續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10. 錢款的應用
如果就未償還總額的任何部份所支付或收回的任何金額少於當時的未償還總額,本行會按照本行認為合適的比例、順序和方式將該金額用於開 支、利息、費用、手續費、本金或任何到期款 項,或在銀行認為合適的情况下,將該金額全部或部份記入一個暫記賬戶,且借款人或付款人無權進行任何撥款。
11. 違約事件和終止
11.1 在不影響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隨時終止信貸融資或其任何部份的權利的情況下,以及在不影響本行在本協議、任何其他協議、擔保文件、授信文件或根據本協議簽訂或客戶及/或任何擔保方與本行以其他方式簽訂的任何其他文件項下
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本行可在發生違約事件時:
(a) 宣告未償還總額的全部或部份(無論是應計的還是或有的)立即到期應付,屆時有關款項應立即到期應付;
(b) 宣告本行在信貸融資項下的義務將終止,屆時有關義務將立即終止;及/或
(c) 要求借款人使本行免於承擔或償還因借款人使用任何貸款而欠下、遭受或產生的所有保證和其他或有及/或未到期債務;屆時借款人必須立即這樣做,並在有關程序完成前,向本行提供數額足以完全滿足所有債務和任何相關成本和開銷的現金抵押,及/或向本行支付足以滿足所有債務和任何相關成本和開銷的金額,將資金貸記到暫記賬戶或本行決定的其他賬戶,(只有在本行所有此類債務均已全部永久地免除和清償,並且所有成本和開銷均已全額支付時,現金抵押及/或有關金額才能歸還於借款人)。
若發生違約事件,本行有權在不影響其於本協 議、一般法律或其他文件項下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採取以下行動,而無需考慮借款人、任何擔保方或其他人員或向該等各方負責:
(i) 按照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方式和順序行使其在任何擔保文件或其他授信文件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和補救措施;
(ii) 按照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方式行使其擔保權益或變現擔保,並且按照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方式和順序,將所有從該等行使和變現中得來的收益用於償還借款人在授信文件項下的全部或部份未償還總額和所有其他債務,但本行始終不就未能及時採取該等行動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承擔責任,且若本行發現採取該等行動所導致的損失高於未採取或實施任何行動而實際導致的損失,或不採取行動所導致的損失高於採取或實施任何行動實際導致的損失,本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及
(iii) 將借款人的賬戶和債務併入本行的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其他分行,或將一個或多個此類賬戶中的任何一筆或多筆貸方金額轉 戶,以償付借款人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其他賬戶上對本行或本行其他分行的債 務,不論這些債務為實際的還是或有的、主要的還是附屬的、單獨的還是共同的,然而該等賬戶中的貸方餘額和債務可能以不同的貨幣表示,且本行在此獲授權按照本行當時的現行匯率辦理兌換以合併或綜合上述借款人之賬戶或債務。
為免生疑問,本行有權行使其在本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簽訂或由客戶及/或任何擔保方與本行另行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擔保文件、授信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項下的任何及所有權利,且本行在第六部份(包括第11條和第13條)中的權利是對本
行在本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簽訂或由客戶及/或任何擔保方與本行另行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擔保文件、授信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項下的權利的補充,並不會取代該等權利。本行有完全的酌情權決定是否(但無義務)行使其在本協議或有關規定項下的權利。為免生疑問,本行可以(但無義務)行使其在第六部份和第五部份項下的權利。
11.2 若本行提出要求時借款人不能提供附加的抵押品以支持貸款,及/或所作為抵押資產提供的抵押品的價值降低至本行有權立即宣告違約事件的水平,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宣告初步違約事件,但並不終止融資。宣告該初步違約事件後,本行可以行使第五部份規定的任何權利,以糾正抵押品不足的情況。在本行確定抵押品不足的情況已糾正至其滿意的程度後,初步違約事件會得到補救,並停止構成違約事件。
12. 成本、費用及稅金
12.1 在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 下, 與授予或給予借款人的任何信貸融資(不論在提取和使用之前,該信貸融資是否已取消)有關且由本行承擔的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本行的法律和其他專業顧問費用和開支、GST或此類成本和開支的其他類似稅項),以及本行為收回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應付給銀行或欠銀行的任何款項而保存、保護、行使或執行任何擔保、權利、權力和補救措施時產生和支付的所有收費、成本和費用,包括法律成本(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
內,按全額賠償計算),應由借款人及/或任何擔保方在本行提出要求時立即向本行支付,並直至全額支付為止,應按本行不時規定的利率和方式支付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支付任何已記賬或到期的稅項(包括GST和其他類似的稅項)、關稅、徵費、收費或欠款,或者未支付任何保費、法律或檢查費或評估費、印花稅或任何種類的的費用,則本行可以根據其酌情決定權支付這些費用, 並且應按照前述的內容得到借款人的賠償。
12.2 借款人應承擔根據任何授信文件或與該文件有關的規定從事或不從事任何行為、事宜或活動的費用。
12.3 借款人必須支付因簽訂、交付、登記、履行、解除、免除、更改、實施或未遂實施授信文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就授信文件產生的所有已徵收、已課徵、代收代繳、代扣或經評估的稅項(對本行總淨收益徵收的稅項除外),包括任何相關的利息、費用、罰金或這些金額的其他費用。借款人須按照要求賠償本行,使本行免於承擔與第12條項下任何應付金額有關的所有損失和索賠。
12.4 在適當的情況下,借款人應按照要求,向本行支付本行根據授信文件或與之相關的情況下作出供給或被視為作出供給,或者作出其他事宜或活動而應付或被視為應付的任何GST,以及任何因為借款人違約而應付的罰金、罰款或利息。借款人就GST而向本行支付的金額(適用時)必須足以確保信貸融資對本行的的經濟效益保持不變,不論 GST適用與否。若需繳納GST,並確定本行向借款人提供之服務必須按照標準利率計算,則本行將要按照適用的現行利率就本行對借款人的所有
收費收取GST(包括收回任何開支費用)。借款人應全額支付第12條要求其支付的任何金額,且無任何扣減及/或預扣,即使借款人有權從本行獲取信貸額或抵銷金額亦然。
13. 一般擔保
13.1 如果需要透過按揭、財產、債權證、其他擔保、擔保工具及/或其他保證書(「抵押品」)對信貸融資進行擔保,借款人同意本人或使相關財產的所有人或相關方以本行要求的條款、契據和條件簽訂和送交抵押品。當本行要求時,借款人應送交法律意見書和證明文件,以證明任何抵押品的合法性和可實施性;以及送交任何必要的同意書、許可證、批准書或授權書,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本行的要求。任何按揭或財產的所有權必須符合本行的要求,且作為抵押品提供的任何股份或證券的可接受性由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確 定。為免生疑問,借款人在本協議中所達成的協議無意且不構成司法權區或任何其他與押記有關的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下的押記。
13.2 存於本行的任何抵押品及/或款項繼續由本行持有,並且在未償還總額全額償還給本行,以及本行不時為借款人賬戶簽發的任何到期保證書或工具已退還給本行作註銷之前,不得解除抵押或撤回。
13.3 若本行要求,借款人須自費(並在適用情況下使各擔保方自費)向相關機構登記任何該等抵押品或促使其登記。借款人須向本行償還由本行或代表本行產生的與該等抵押品或額外抵押品有關或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如適用)其登記及/或變現費用。本行不對任何該等抵押品或附加抵押品(包括由本行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抵押品)的損失、損壞或價值減少負責,但因本行欺詐、故意違責或重大過失直接造成的損失、損壞或價值減少除外。
13.4 抵押品不得因任何中間付款或任何一筆或多筆款項的全部或部份清償而被視為已清償,應作為以任何賬戶或任何方式向本行還款的持續擔保,並且就所有目的而言繼續有效及具有約束力,即使任何賬戶不再屬於活期賬戶,或發生任何賬戶結算或當時欠付本行的金額波動,或在任何時候存在任何貸方餘額,以及即使借款人發生破產、清算、司法管理、資不抵債或進入任何類似程序(無論出於自願、強制或其他原因)、借款人無行為能力(包括死亡和法定殘疾) 、借款人當其時開展業務所倚賴的憲章發生合併、整合或其他變 化,或借款人名稱或任何其他事宜或事項發生任何變化。
13.5 借款人及各擔保方應按要求提供形式和價值(包括現金抵押)符合本行不時的要求的擔保物或附加擔保物,使其金額及/或價值始終足以擔保所有或部份未償還總額(不管是或有的、未來的或其他種類的),並且,如果本行提出要求,借款人應自費在適當的機構登記該等擔保物或附加擔保物或促成有關登記,以及使各擔保方亦這樣做 (如適用)。為免生疑問,借款人在本協議中所達成的協議無意且不構成司法權區或任何其他與押記有關的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下的押記。
13.6 借款人應始終保持相關授信文件中規定的貸款抵押比率或擔保保證金比率。
13.7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貸款抵押比率超過規定或如果擔保物的市場價值低於規定的擔保保證金比率及/或本行認為足夠的擔保保證金比率,那麼,本行可以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要求借款人或相關擔保方(如適用)向本行進一步提供本行可接受的且符合本行規定的條款與條件的擔保物,及/或減少或提前償還本行不時通知借款人的未償還總額。該等進一步擔保及/或提前償還必須在本行通知中規定的期限(該期限可能不超過24小時)內作出。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收費(包括因預付任何墊款和進行任何貨幣兌換而產生的費用)須由借款人在全額賠償的基礎上承擔。
13.8 上述任何附加抵押品構成借款人對本行義務的持續擔保的一部份,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不得隨後撤回。因提供該等額外抵押品及/或償還或減少(包括由於預付及/或任何貨幣兌換)而產生的所有費用,須以全額賠償為基礎由借款人承擔(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並可在收到後立即從該等額外抵押品、償還或減少中扣除。
13.9 本行可以按照其根據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時間間歇,監控貸款抵押比率或擔保保證金比率的維持情況。本行保留(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及在任意時間)隨時改變貸款抵押比率或擔保保證金比率的權利。
13.10 本行在任意時間確定的貸款抵押比率或擔保保證金比率(包括它對抵押品的估價)對借款人來說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所有在抵押品估價的過程中引起的費用應由借款人承擔。
13.11 若本行在任何時候根據酌情權確定(i)借款人未能按照本行要求糾正違反任何貸款抵押比率或擔保保證金比率的行為,或(ii)在任何時間點,貸款抵押比率或擔保保證金比率下降,達到本行決定將借款人與本行的交易倉盤平倉的水平,或(iii)發生違約事件,則在不影響其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本行有權(但無義務)立即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採取其酌情認為合適的行動,以減少全部或部份未償還總額及/或保護本行的倉盤,而無需進一步通知或考慮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即使可能已就提供額外抵押品的要求向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出事先通知及/或通知期可能尚未屆滿。該等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發出止蝕 單、將借款人與本行的交易倉盤平倉,或在本行確定的時間內(由本行酌情決定,該期間可能不超過二十四(24)小時)以及在本行根據酌情權要求的範圍內,以本行認為適宜的方式和價格(無論以現金或信用投標方式)向本行認為適宜的人士清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行酌情選擇的所有或任何抵押品,且在每種情況下均無須承擔任何損失或索賠,本行可將所有或任何賬戶的任何貸方金額或其任何部份用於減少全部或任何部份的未償還總額,以便(在適用情況下)在該等減少後立即符合相關的貸款抵押比率或擔保保證金比率。在任何情況下,倘本行在產生相關權利的任何一種或多種場景下拒絕或延遲行使該等權利,本行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若所得款項不
13.12 | 足以減少未償還總額,從而確保符合相關的貸款抵押比率或擔保保證金比率,借款人須負責補足由此產生的任何差額。 儘管有第13.7條的規定,倘擔保的平倉總限額在任何時候低於風險水平,本行有權決定(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將借款人與本行的任何或所有交易倉盤平倉及/或清算和變現全部或部份抵押資產及/或採取第五部份(交易)規定的其他行動,而無需進一步通知借款人或任何擔保方。 | (j) (k) | 若發生任何違反本協議和各授信文件中訂明的任何xx或保證的情況,須立即書面通知本行; 若發生以下情況,須立即書面通知本行: (i) 借款人和各擔保方(或其配偶,如適用)居住或居留或身為國民或註冊成立或建立所在的國家或司法權區發生任何變更;及/或 (ii) (就個人而言)婚姻狀況發生任何改變, |
14. | xx、保證及承諾 在得到信貸融資期間,只要借款人根據授信文件 | 借款人和各擔保方(及/或其配偶,如適用)須簽署及/或向本行交付額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配偶同意書、備案或登記所需的任何文件),其格式和 | |
(a) (b) (c) (d) (e) (f) | 或與授信文件有關的任何款項然應付,或本行在任何保證書項下或或有的及/或未到期的債務仍然應付,則借款人及各擔保方xx、保證和承 諾: 本協議及各授信文件中的xx和保證皆真實準確; 其須自費確保始終嚴格遵守和符合所有適用法律 (包括所有報告和披露要求以及持股限制),包括在任何司法權區限制外資對資產的所有權時,其須確保其存入或接收的資產獲准為外資所有; 其將按照所有對其自身、其業務及資產有約束力的適用法律開展業務,並且迅速繳納其及其任何資產應納的稅金; 當本行要求時,其將迅速向本行提供其財務報表 (包括最近一次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和本行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和文件; 若借款人向本行提供的與任何信貸融資有關的信息中出現任何重大變化,其將立即通知本行; 若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發生可能構成違約事件的事件,其將立即通知本行; | (l) (m) (n) 15. | 內容須符合本行的要求,以保護本行在任何授信文件下的權利; (若借款人和各擔保方居於菲律賓或泰國,或是菲律賓或泰國的國民,或在菲律賓或泰國註冊成立)其須確保來源於菲律賓境外或泰國銀行系統(視情況而定)的資金足以支付信貸融資項下的利息、本金和其他未償款項,且任何該等付款均無需獲得菲律賓中央銀行或泰國中央銀行(視情況而定)的事先批准及/或登記; 其確認並同意,授予信貸融資的條件是(就個人而言)其並不居於美利堅合眾國或其領土,或(就實體而言)在美利堅合眾國或其領土內籌組或註冊成立。若借款人和各擔保方在信貸融資可用期間的任何時間違反本條件,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終止信貸融資,並立即生 效。若借款人和各擔保方(如為個人)居於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任何領土或(如為任何實體)在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任何領土內籌組或註冊成立,其有責任通知本行;及 其確認並同意,由其全權負責遵守任何適用法律項下或與信貸融資的申請及/或授予有關的任何登記、備案、許可及/或批准要求 總則 |
(g) | 當本行要求時,其將自費簽訂、確認、送達和登 記本行可能會合理要求的所有附加文件,並執行 | 15.1 | 本協議之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和補救措施應適用 |
(h) | 本行可會合理要求的或任何信貸融資下必要或適當的其他行為(費用由借款人自理);及 無論是在新加坡、香港或其他地方,其在自負費用下,已遵守及將遵守對其具有約束力的所有適用法律,或適用於信貸融資下擬定或與之相關的所有客戶交易和步驟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中央銀行、政府或監管機構、有關機構或當局發佈的任何批准及/或登記要求,以及其(如為個人)居住或居留或國籍所屬司法權區的任何外匯條 | 15.2 | 於借款人所有向本行承擔的過去、現在、將來、和或有的義務和債務,包括連續交易中產生的義務和債務,且這些交易將繼續存在義務和債務、在任何時間或不時增加或減少現有義務和債務,或在履行以前的任何或全部義務和債務之後建立新的義務和債務,即使存在影響借款人的無行為能力、破產、清盤、清算或任何其他事件或訴 訟。 本協議本部份授予本行的各項權利、權力和補救 |
(i) | 例,或其(如為實體)註冊成立或建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任何外匯條例; 除本行與借款人另有明確約定外,其不得直接或間接將信貸融資收益用於(i)購買任何物業(包括支付任何首付款),或償還用於購買任何物業的任何貸款;或(ii)對任何以物業作為擔保的信貸融資進行再融資,無論該等物業為住宅物業或商用物 | 15.3 | 措施不得限制且應補充而非減損本協議任何其他部份授予本行的所有權利、權力和補救措施,以及本協議授予本行的各項權利、權力和補救措施應補充而非減損任何協議、擔保、法規或法律規則或衡平法賦予本行的所有其他權利、權力和補救措施。 在各個方面而言,時間對於借款人履行其所有義 |
業,無論位於新加坡或香港(視情況而定)境內或 境外; | 務來說均極其重要。 |
15.4 除了明顯的差錯之外,由本行的任何高管簽署的關於借款人在任何時刻應向本行支付的任何金額 (任何賬戶之應付金額或關於任何信貸融資之應付金額或依據本協議以及任何其他本行證書、決定、通知或意見之應付金額)的證書,均為最終證書或文件且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具有約束力。
15.5 即使本行與任何其他公司或多家公司合併、進行重組(涉及或透過組建資產及將全部或任何資產轉移給一家新公司)、將全部或任何部份的業務或資產出售給另一家公司,授信文件之規定仍然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目的是本協議規定之承諾及協議在各方面均保持有效和具有法律效 力;本協議包括之利益和在此授予本行之所有權利可轉讓予任何該等公司並由其執行,猶如本協議指定了該等公司而非本行一樣;授信文件的條款和條件將適用於任何上述合併後的公司重組後的本行或本行以類似方式向其出售所有業務和資產的任何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所有信用融資和其他形式之資金融通,猶如本協議指定了該合併後公司或重組後的本行或該等公司而非本行。
15.6 其中借款人多於一人時,列於授信文件或其他文件中的借款人之承諾或義務應被解釋為每個借款人之共同連帶承諾或義務,在上下文允許的情況下,所有提及借款人的情況亦應被解釋為提及構成借款人之任何一個或更多人士。若借款人為一家合夥公司,授信文件中提及「借款人」的情況應包括所有不時及隨時以該合夥公司名義共同及個別經營業務的人士,而不論合夥名稱有任何改變,或該等合夥人的數量因死亡、無行為能力、退休或引入新的合作夥伴而發生任何改變,或該等合夥關係之構成發生任何其他變動,儘管有任何該等變化,所有該等人士之債務仍繼續存在並對借款人具有約束力。
附件
第一節:可用貨幣
1. CLC可用貨幣
第1籃貨幣
澳元、加元、離岸人民幣、日元、紐西蘭元、英鎊、瑞士法郎、美元、歐元、新加坡元、港元
第2籃貨幣無
第3籃貨幣
x行可接受的其他所有貨幣。
2. TR可用貨幣(無論可交割與否)
第1籃貨幣及貴金屬
加元、日元、紐西蘭元、英鎊、瑞士法郎、美元、澳元、歐元、新加坡元、黃金、港元
第2籃貨幣及貴金屬xx、新台幣、白銀第3籃貨幣
菲律賓比索、印度盧比、泰銖、馬來西亞林吉特、人民幣、南非蘭特
第4籃貨幣印尼盧比
x行可隨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並在無須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審閱及修改上述任何可用貨幣籃子的組成部份。
第二節:可用產品及TR信貸融資的最低維持保證金
1. 可用產品
A. 以任何相關TR可用貨幣(無論可交割與否)進行現貨交易或期貨交易的外匯交易及商品交易,惟當該等交易涉及任何相關TR可用貨幣買賣時,除本行同意外,任何該等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或可能由本行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修訂的其他期限)。
B. 以任何相關TR可用貨幣(無論可交割與否)進行期權交易的貨幣期權交易及商品期權交易,惟除本行同意外,任何該等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
月(或可能由本行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修訂的其他期限)。
C. 以下交易中的期權交易:
(i) 進行期權交易的股票期權交易及商品期權交易,惟除本行同意外,該等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或可能由本行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修訂的其他期限);及除本行同意外,該等交易限於在國家評級為單一A-(如本行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所指示)或更高的國家主要證券交易所進行的交易;
(ii) 進行場外期權交易的場外股票、商品及債券期權交易,惟通常:
(a) 除本行同意外,該等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或可能由本行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修訂的其他期限);
(b) 價格固定可信,引自本行認可的資料;
(c) 除本行同意外,相關證券於國家評級為單一A-(或如本行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所指示之本行可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修訂的其他國家等級)或更高的國家的主要認可證券交易所交易;及
(d) 除本行同意外,任何該等交易的交易對手獲本行認可,且評級至少為A-(或本行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所指示之本行可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修訂的其他國家/地區等級)或更高。
D. 以任何相關TR可用貨幣(無論可交割與否)進行的利率掉期交易融資及/或利率掉期期權交易融
資,惟除本行同意外,任何該等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或可能由本行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修訂的其他期限)。
2. TR信貸融資的最低維持保證金
有關任何TR信貸融資之未平倉倉盤的最低維持保證金為本行不時釐定之金額。為免生疑問,本行可不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就所有涉及TR可用貨幣之交易修訂有關任何TR信貸融資之未平倉倉盤的最低維持保證金,並無須發出通知。
任何TR信貸融資的未平倉倉盤的最低維持保證金可能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例如(但不限於)波動性、市場慣例、流動性和產品類型。本行沒有義務事先披露確定該等要求的依據或方法的變 更,也無須披露未平倉倉盤的最低維持保證金的計算依據或方法。
第三節:抵押資產之貸款及平倉比
抵押資產 | 借款比率 | 平倉比 | |
(A) | 現金存款 | ||
任何未償還總額及/或現金存款須以本行可接受的貨幣計價。 | 此比率可由本行不時規定 | 此比率可由本行不時規定 | |
(B) | 證券 | ||
可為本行接受的該等證券不時構成擔保的一部份。 | 此比率可由本行不時規定 | 此比率可由本行不時規定 | |
(C) | 擔保工具 | ||
保證書、備用信用證或由本行或本行可接受的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類似工具。 | 此比率可由本行不時規定 | 此比率可由本行不時規定 | |
(D) | 其他資產 | ||
可為本行接受的任何其他資產不時構成擔保的一部份。 | 此比率可由本行不時規定 | 此比率可由本行不時規定 |
第四節:有關抵押資產之條件
股票、債券及其他可接受證券的組合(構成抵押資產或其一部份)於任何時間應包括本行酌情決定可接受的櫃檯。
即使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除明顯錯誤外,本行計算任何風險水平、總平倉閥值、抵押品總 值、平倉閥值及/或抵押品價值或任何其他金額或比例應具最終性及約束力。為免生疑問,本行於其認為適當時可忽略超過本行可接受數量的股票或證券櫃檯或其單位並不給予價值,即使未給予價值的該等股票或證券已抵押至本行。就本款項下的任何計算而言,本行有權但無義務使用任何設備或系統(不論由本行還是其他人士擁有及/或操作)中包含的數據或資訊(包括市場數據或資訊),以及客戶同意並確認,即使該等數據或資訊可能存在延遲及/或不準確之處,但仍可按「現狀」使用。
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的各櫃檯的流動性應不少於一天(應根據前6個月期間的日均交易量釐定)
,除非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另行同意。
為信貸融資及/或其親屬、聯營公司、關聯公司或董事(均由本行釐定)提供任何擔保的借款人與任何擔保方,無論是單獨還是合計,都不應對抵押資產所含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的發行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超過5%的股權或表決權。借款人及/或擔保方就確保該條件獲嚴格遵守而承擔唯一責任,且本行不以任何方式承擔確保貸款人 及/或擔保方已遵守上述內容的義務。
第四節之任何例外情況應於本行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下准出。
第七部份:
非傳統投資產品
1. 概述和範圍
第七部份(提及內容將包括隨附附件1至3提及之內容)適用於非傳統投資產品(NTIP)的交易。若第七部份與任何其他部份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當涉及非傳統投資產品(NTIP)交易時,應以第七部份為準,但須遵守本行與客戶之間就NTIP專門簽訂的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
在第七部份中,除另有定義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術語的含義所列如下:
「可用數據」意指第7.6(a)條中所述含義;
「注資請求」意指基金可隨時催繳全部或部份客戶承諾的請求;
「資本出資」意指對基金的資本出資;
「客戶承諾」意指第13(a)條中所述含義;
「客戶的付款義務」意指第13(b)條中所述含義;
「承諾權益」意指第14(e)(ii)條中所述含義;
「違約權益」意指第14(e)(ii)條中所述含義;
「違約轉讓」意指第14(e)(ii)條中所述含義;
「違約投資者」意指第14(a)條中所述含義;
「違約股東」意指第14(b)條中所述含義;
「違約基礎投資者」意指第14(a)條中所述含
義,為免生疑問,包括未能按比例向NTIP代名人支付其應向基金繳納的資本出資的基礎投資者;
「資訊接收者」意指第7.3條中所述含義;
「權益」意指第14(c)條中所述含義;
「發行人」意指第5條中所述含義;
「投資經理」意指第14(b)條中所述含義;
「NTIP代名人」意指第13(a)條中所述含義;
「產品文檔」意指第2條中所述含義;
「參考公司」意指第6(m)條中所述含義;
「相關基金」意指第13(a)條中所述含義;
「補救措施」意指第14(a)條中所述含義;
「二級銷售」意指第14(c)條中所述含義;
「《1933年證券法》」意指第6(r)條中所述含義;
「認購協議」意指第13(a)條中所述含義;
「基礎基金」意指第14(b)條中所述含義;
「基礎基金經理」意指第14(b)條中所述含義;及
「基礎方」意指第14(b)條中所述含義。
2. 產品文檔及資訊
客戶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xx與保證,其已經收到和閱讀並全面理解相關章程文件、招股說明書或發售備忘錄、發行和認購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基礎基金的條款(如相關))(「產品文檔」,各項均可不時修訂或補充,並包括所有附表和附件)以及本協議中規定的與NTIP投資相關的特定風險,並已理解產品文檔及本協議中提及的所有相關特徵、條款與條件和風險。客戶確認其已閱讀並全面瞭解第七部份和產品文檔之內容,其理解並接受有關NTIP交易之所有條款與風險。客戶還確認,其將願意承受所有風險並有承擔損失全部投資金額及超出初始投資金額的額外虧損的能力,並確認其已就NTIP交易尋求了獨立法律、稅務或其他專業建議。此外,客戶確認其已有機會獲得關於NTIP及其發行的其他資料。
3. NTIP將由客戶選擇
據此,本行代表客戶並以客戶名義執行的任何 NTIP交易將僅基於客戶的指令下進行,且客戶自行承擔風險(包括最大損失、外匯和市場風險等)及潛在法律、監管、信貸、稅務和會計後果。本行可能不時向客戶推薦或招攬其進行NTIP投資或 NTIP交易。然而,除非另行獲客戶明確的書面同意,本行將不會監控客戶的NTIP投資或NTIP交易,及/或於持續全面的基礎上建議客戶作出或處置NTIP投資或NTIP交易。因此,本行並不保證NTIP投資或NTIP交易的持續適合性。客戶獲悉並確認,本行提出之任何意見、發現、聲明、xx、建議及/或比較不得解釋或視為本行對於投資或NTIP之認可,也不得解釋或視為本行行已經或將要對NTIP或發行開展任何盡職審查之xx或保證。
客戶確認並同意,其對(a)任何NTIP投資或NTIP交易,及(b)其就任何NTIP投資或NTIP交易而給予本行的任何指令承擔責任,且當其向本行提供指令以執行NTIP交易時,客戶在根據自身判斷、獨立評估及從獨立顧問處獲得的建議(若客戶視為必須)考慮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以及與NTIP交易相關的所有風險後,有能力自行決定達成NTIP交易,並充分考慮該等NTIP交易是否恰當及合適。此外,客戶承認並確認本行對於投資NTIP或交易NTIP的預期或預測盈利性、回報率、成功、業績、結果、影響、後果或利益 (不論法律、監管、稅務、財務、會計或其他方面)未作任何擔保或保證,NTIP投資或NTIP交易之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 (c) (d) (e) | 第七部份規定之客戶義務不得且不會與適用法律或(如相關)適用於客戶之章程或公司文件相抵 觸; 執行或交付和履行第七部份規定所需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相關和必要的政府機關和監管機構之授權、批准、許可、同意、豁免和要求均已合理取得或履行,且現在和將來都具有十足的效力和作用;任何先決條件均已滿足;且本行無須詢問 及/或確認上述授權、批准、許可、同意、豁免和要求之合法性及/或有效性; 其將履行適用法律(包括證券法律),以及產品文檔所載之出售及/或轉讓限制(包括資格限制); | |
4. | 關於執行客戶指令之產品文檔規定 為促進本行及時執行客戶有關任何NTIP或NTIP | (f) | 其僅出於自身投資目的作為委託人開展各項NTIP交易,而不是為了任何分銷或後續處置或與之相關的轉售,且任何其他人士在當前或未來均未有 |
5. | 交易的指令,客戶承諾其將向本行提供已執行之產品文檔和有關NTIP之其他必要文檔,以及其計劃透過本行於其指令執行相關日前至少十個營業日取得NTIP的確認書。 認購條件 | 直接及/或間接持有NTIP之實益所有權(除非客戶作為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客戶賬戶實益所有權人士(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最終所有人)之受託 人、代名人或代理人,有關人士應予本行合理披露且為本行接受); | |
客戶不得就任何NTIP或NTIP交易向本行下單而 | (g) | 投資NTIP或NTIP交易已由客戶及最終所有人(視 情況而定)合理授權; | |
造成違反產品文檔或本行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定之 條件(包括任何資格限制)。此外,客戶只能下指 | (h) | 其瞭解,本行向客戶建議的NTIP實益持股之任何 | |
6. | 令認購或交付客戶履行所有特定條款與條件義務之NTIP。下單時,客戶將向本行提供或安排提供認購或交付NTIP所需之產品文檔所載之所有相關詳細資料(包括客戶聲明、選擇權等),並且履行所有必須先決條件或本行要求的為完成某項指令之條件。本行無義務執行指令(不論完整或非完整指令)。客戶將向本行提供上述資料為完整準確之確認,並在本行未要求之情況下就任何變動提前向本行發出合理通知。若客戶在任何時刻無法履行產品文檔中載列或本行另行規定的NTIP條款,本行可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安排將NTIP返還給賣方或發行人及/或其代理機構( 「發行人」),或若NTIP單位無法於一級市場贖回,則安排以客戶名義註冊NTIP單位,而無須首先與客戶商討或通知客戶。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客戶確認並接受,如果本行根據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合理,本行可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指令或達成或訂立任何NTIP交易。 xx、保證及承諾 | (i) (j) (k) (l) | 估值僅為示意性評估,不得構成本行就整體或部份投資金額對受理NTIP業務之確認; 本行在報告NTIP權益價值時可能依據NTIP估值及/或其他第三方資料,且本行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驗證上述估值準確性或其他相關責任; 其須按要求對本行及/或其各聯營公司作出賠 償,使它們免於承擔因代表客戶認購或以其他方式獲得NTIP權益而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和索賠; 其不得複製或提供產品文檔之詳細資料,或向投資、財務、法律或稅務顧問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披露任何內容; 其免除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就投資NTIP承擔任何監督義務和職責,且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對 NTIP投資業績將不承擔責任; |
客戶特此作出不可撤銷及無條件之xx、保證和 | (m) | 其一直並將繼續獨自負責對發行人及發行NTIP所 涉證券之各家公司(各稱「指定公司」)的財務狀 | |
承諾(各項xx、保證和承諾將在客戶每次達成 NTIP交易時重申): | (n) | 況、信譽度、地位及事務進行全面獨立評估; 發行人及/或本行任何聯營公司可能擁有關於指 | |
(a) (b) | 其為機構投資者、合格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成熟或高淨值投資者(或向客戶發行或宣傳NTIP之任何相關司法權區適用法律規定的相當身份人 士),且其確認並同意被視為上述身份; 其在適用時擁有章程文件規定之必要企業權利執行和履行其在第七部份規定下之義務,並採取其章程文件規定之所有必要公司行動授權其同意第七部份規定並履行第七部份規定之義務; | 定公司的資料,該等資料未曾或可能未為公眾或客戶所知。發行人及/或本行聯營公司可能在當前或未來與任何指定公司建立業務關係,並將採取行動和其認為必要或合理的措施保護其自身利益。NTIP不產生發行人或本行聯營公司向客戶披露任何該等關係或資料之義務(不論其是否為保密資料); |
(o) 若第七部份、產品文檔或相關文件所載之任何xx、保證和承諾在任何時刻不再真實準確,客戶將立刻書面通知本行及發行人(如必要);
(p) 其知悉NTIP交易透過代名人架構執行,NTIP以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或其各自存託機構與NTIP的發行人名義而不以客戶的名義集體保管,而且由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或其各自存託機構之一擔任登記單位持有人的架構對客戶具營運及法律上的影響。客戶據此授權及正式委任本行擔任單位持有人,並代表客戶並以客戶名義執行有關 NTIP的所有事項;
(q) 其知悉當向美國或其他國家的發行人提供服務(包括投資管理、投資諮詢、管理及託管服務)
時,其可能受美國或其他適用法律限制,且其同意有關客戶的相關資料(包括W-8BEN表格中的資料)可能由美國國家稅務局轉移至其他稅務當局(包括客戶所居住、身為其居民及/或公民的司法權區的稅務當局);
(r) 其知悉(i)關於證券發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採用經不時修訂之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3年證券法」)D條例第506規則的不良行為者失格條款,及(ii)若第506(d)條規則涵蓋的任何人士於 2013年9月23日(該規則經修訂後之生效日期)或之後存在相關刑事定罪、監管機構或法院命令或其他失格事件,則根據《1933年證券法》D條例第506(b)規則及第506(c)規則,該發行乃屬不合格;及
(s) 第七部份附件3的各項確認乃屬真實準確,其同意及契諾,倘任何該等確認不再或合理預期將不真實準確,包括但不限於,如其或任何第三方受益人(如第七部份附件3所定義)成為任何事件的主體或另行涉及任何事件,而該事件於解決後有合理可能導致發生與第七部份附件3所載事件不符之任一事件,將應立即書面通知本行。
在不影響第七部份第6條的情況下,客戶不可撤銷並無條件同意、確認並接受本行依賴其於任何時候就其(i)福利計劃投資者;(ii)金融業監管局 (FINRA)規則5130所指受限制人士;(iii)FINRA規則5131所指受限制人士;及(iv)不良行為者的身份,向本行作出的確認、xx、保證及承諾。客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本行可要求客戶且客戶同意於任何時候確認、xx、保證及承諾其有關(i)福利計劃投資者;(ii)FINRA規則5130所指受限制人士;(iii)FINRA規則5131所指受限制人士;及 (iv)不良行為者的身份。
7. 披露相關資料之授權
7.1 許多發行人為投資者規定了按要求向發行人(或第三方)披露NTIP單位最終所有人身份之合同義務。若客戶不希望披露其身份及/或最終所有人/最終實益所有人身份,其僅能向本行發出不包括任何該明示或默示披露義務之NTIP指令。倘客戶授權第三方代表其向本行發出指令,其將確保該等第三方在選擇NTIP時考慮該保密要求。在所有其他情形下,客戶授權本行在不與其事先商討的情況下,根據要求向發行人(或第三方)披露包括其身份、NTIP單位最終所有人/最終實益所有人
身份及/或投資NTIP的資金來源的相關資訊,前提是上述做法是本行履行其(或其代名人)與發行人合同義務的唯一途徑。
7.2 若客戶要求本行將NTIP轉移到自身名義下,該等指令將包括向本行明確授權向發行人(或第三方)披露其身份。此外,客戶宣佈其同意在本行應要求將NTIP單位劃轉給客戶時也可以向發行人(或第三方)披露其身份。在該等情形中,客戶身份亦可在未事先與客戶商討之情形下披露。
7.3 客戶進一步授權本行、所有發行人、其承讓人(包括清盤人、管理人、破產管理人以及擁有類似功能的個人及實體)及第三方(包括國內外相關當局)以及其任何的各自代理人(統稱「資訊接收
者」)根據要求提供有關客戶持有的各NTIP單位之所有相關資料,包括客戶、任何第三方受益人與本行間存在或之前存在的業務關係之實情(為避免本行或客戶的潛在損失,本行認為向上述人士或機構轉移相關資料乃屬合理)。
7.4 若本行要求須向資訊接收者披露本行並無擁有的有關客戶之詳情或文件,則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並同意本行向資訊接收者披露該等詳情及/或文件。
7.5 若資訊接收者要求本行披露第三方受益人的詳 情,則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客戶將獨自對有關該等披露向第三方受益人提供通知或獲第三方受益人相關同意負責。客戶向本行確認,無論何時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其將就向資訊接收者披露該等資料而通知第三方受益 人,及/或其已獲得如此行事所需的同意。
7.6 在不影響第7條或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的一般性前提下:
(a) 客戶同意本行向資訊接收者披露之任何相關資料可由資訊接收者於司法權區內外傳遞、處理、儲存及/或保留。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客戶或第三方受益人的數據以及客戶交易和信用資料 (「可用資料」);
(b) 客戶確認所有向資訊接收者披露的相關資料(包括可用資料)受資訊接收者居住地或相關資料轉移地所在國家法律的管制,不受司法權區法律的保護;
(c) 客戶確認其知悉適用司法權區的法律不會必然確保機密性、銀行機密性或資料保護的水平與司法權區法律的水平相同,且可要求資訊接收者及/或本行向各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披露全部或部份相關資料(包括可用資料);及
(d) 本行將作出合理努力以應資訊接收者要求立即向其提供相關資料(包括可用資料),但不承擔任何責任保證相關資料將於一定時期內送達。客戶同意,對於因本行向相關資訊接收者提供相關資訊 (包括可用資料)而導致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為免生疑問,包括潛在損失)和索賠,本行無須負責或承擔責任且放棄索賠權。客戶同意接受並承擔因(i)資訊接收者使用該等相關資訊(包括可用資料),或(ii)其無法及/或拒絕應本行要求立即向本
行提供該等相關資訊(包括可用資料)而隨時可能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結果及損失和索賠。
7.7 若出於任何原因,客戶撤銷為了第7條之目的披露相關資料的任何授權,或客戶無能力或不願或可能無力或不願根據第7條向本行提供本行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包括本行未收到相關資料或未在指定時間內收到相關資料),本行可根據其酌情決定權,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立即收回客戶賬戶內的全部或部份NTIP單位。
7.8 第7條的規定將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8. 執行客戶指令
x行可根據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簽訂任何NTIP交易或執行客戶某些NTIP指令(特別是本行承受法律、稅務、市場及/或經營風險時),或可能在其他條件發生時才執行客戶指令。若客戶未在下一可行行使日前及時履行該等其他條件,客戶指令將作廢。在此情況下,本行不對客戶產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為免生疑問,包括放棄的利潤)或索賠負責。若產品文檔規定就於指定期間內提前贖回NTIP單位而收取贖回費,且客戶於該期間指示進行贖回,則客戶應同意本行收取相應金額的佣金。客戶接受NTIP單位可不被視作可託管的賬面記錄證券或資產,因此客戶同意本行可能無法保管NTIP單位。客戶確認並同意,由於 NTIP單位在代名人結構下集體託管,本行可能無法顧及任何客戶指定事項或指示。
客戶同意,相關xxx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能力),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減少或拒絕客戶對任何NTIP單位的認購。
9. 企業行動和其他產品資料
x行將根據客戶指令管理客戶投資。客戶確認,有關NTIP之特定或企業行動或產品文檔變動方 面,本行必須依賴發行人及時完整地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文件。在未取得進一步詢問及/或接到並接受要求前,本行將無義務積極索取NTIP資料(包括關於任何條件變更或有關NTIP產品文檔變更之資料)。關於NTIP銷售利潤的分發方面,本行將始終選擇現金分發(如果可供選擇)。本行將無任何義務在未取得客戶明確指令的情況下行使表決權利。不過,如果本行為其自身或其他客戶取得或已經取得NTIP權益,並且NTIP將這些權益視為合計權益,則本行有權按照客戶關於行使表決權的指令行事或不行事,在該等情況下,本行不對客戶因此產生或遭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負責或承擔責任。客戶確認並同意,由於 NTIP單位於代名人架構下保管,其不可參加一 般、債權人或類似會議,同時本行不會授權代理人或委任代表進行上述活動。客戶進一步同意,本行無論如何不會參與有關NTIP單位或其引起的任何糾紛的法律訴訟。客戶可於自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指示本行將NTIP單位轉移至自身或指定的第三方。本行概不就及時執行或發行人拒絕批准將NTIP單位轉移至客戶或其指定第三方承擔責 任。在NTIP提供或執行轉換的情況下,若(i)新單位或證券不能滿足本行的規定,及/或(ii)在存在
選擇權的情況下,發行人無法或未有至少提前 15個營業日向本行及客戶提供新單位或證券的產品文檔以供審查,則本行並無義務實施該轉換。
10. 違背產品文檔之條件;特殊協議
x行將無義務與發行人及/或第三方就認購、交割、保管和贖回等方面之基本條件進行談判。本行將認為產品文檔所載條件具有約束力。本行將無義務遵守客戶與發行人及/或第三方達成協議中違背上述既定條件之規定。客戶將對確保全面遵守該等條件獨自承擔責任。本行保留於必要時根據其酌情決定權修訂須交予發行人或第三方產品表格之權利(特別是與適用法律或本行標準慣例相衝突之條款)。客戶或授權第三方在要求時可在下單前審查上述變更,但該要求並無使本行有義務就該等變更與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進行商議。下單須取得客戶對本行出於保護客戶利益並代表其作出的所有修訂之授權。
11. 潛在的利益衝突
客戶同意本行及其聯營公司以及其各自員工可從事主題與客戶賬戶內同一NTIP有關的交易。例 如,其可能代表其自身或代表其他客戶買賣該 NTIP,或以可能與客戶賬戶所持倉盤不符的方式從事交易。客戶亦知悉賬戶可能包含本行及聯營公司擁有財務或其他利益(包括收取推廣、經紀或其他服務的報酬)或由本行及聯營公司發行、建議、贊助、發展及/或控制的NTIP。
有關該等及其他潛在衝突之詳情載於相關產品文檔內。
客戶同意,根據適用法律,本行無義務就第七部份的任何特定潛在利益衝突通知客戶,本協議已披露者除外。
12. 轉讓限制
客戶同意、承認、確認及接受,在未獲得本行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客戶不獲準以收取費用或免費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NTIP單位或收益的權利、應收款項或其他索賠。
13. 資本出資付款
(a) 倘客戶投資於NTIP,其投資的是基金(「相關基金」)中的單位,並且客戶在適用的情況下,根據基金文檔的條款,對相關基金的認購協議(「認購協議」)中可能規定的相關基金作出間接承諾,該認購協議擬由本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或被提名公司作為代名人(「NTIP代名人」)代表客戶簽訂,認購金額為(i) 認購協議中規定的資本承諾金額;或(ii)客戶另行正式指示本行的金額(「客戶承諾」)(以較高者為準)。
(b) 就相關基金而言,客戶的付款義務等於客戶承諾加上:
(i) 當NTIP代名人作為客戶的代名人收到資本出資的注資請求時,根據產品文檔所欠的任何按比例計算的額外金額;
(ii) 到期應付的任何費用(如產品文檔中所述);或
(iii) 相關基金根據產品文檔
(「客戶的付款義務」)就分配(如有)提出退款請求。
(c)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在NTIP代名人收到相關基金發出的任何注資請求或相關基金發出的任何導致客戶的付款義務的任何其他付款請求 後,採取以下行動:
(i) 在由本行持有的任何客戶賬戶上凍結相當於客戶付款義務的金額(不論是美元或其他等值貨幣賬戶);及
(ii) 倘沒有足夠的資金履行該等客戶賬戶上的付款義務,本行有權但無義務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在其確定的期限內,透過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即可)要求客戶提供美元現金資金。
(d)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在相關基金和產品文檔規定的客戶付款義務到期日,從本行持有的任何一個客戶賬戶中借記相當於客戶付款義務的金額,並進一步向相關基金付款,並確認本行將通知相關基金其接受該指示。
(e) 倘本行持有的任何客戶賬戶上以資本出資貨幣表示的現金資金於任何客戶付款義務到期日不足以履行該客戶的付款義務,則儘管產品文檔(如有)規定了任何未完的補救期,本行仍有權(但無義務)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清算本行持有的任何客戶賬戶中的任何資產,以及(如有必要)將本行持有的任何客戶賬戶中的現金資金以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匯率兌換為出資貨幣,以履行客戶的付款義務。客戶明確地確認並同意,該等資產清算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將由客戶全額承擔,並可能導致客戶就相關資產發生交易損失。
(f) 適用於導致客戶付款義務的相關基金的所有資本出資付款日期和時間均對客戶具約束力,但前提是出於營運目的,本行可合理確定短於及/或早於產品文檔中規定日期和時間的支付期限、日期和時間。
(g) 根據第13條作出的上述授權在為履行客戶付款義務的任何時候均適用,即使在客戶符合產品文檔所規定的違約基礎投資者(或類似人士)標準之前亦然。
(h) 儘管有本行或NTIP代名人作為客戶的代名人行事,客戶仍須遵守相關基金文檔的所有條款,如同客戶是相關基金的直接股東和認購協議(由 NTIP代名人以其自身的名義但作為客戶代表簽署,並由客戶獨自承擔風險)的簽署人,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基金文檔的違約規定、保密規定,以及按照客戶在基金文檔項下的承諾返還分配款(
如有)和進行資本出資的義務,且客戶確認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本行、NTIP代名人或其各自的任何聯營公司均不就相關基金的任何注資請 求、客戶承諾或客戶對相關基金的任何其他付款或其他義務承擔任何責任。
14. 違約及補救措施
客戶確認並同意:
(a) 客戶瞭解並理解產品文檔中可能規定的違約補救措施(「補救措施」)的性質,這些補救措施可在客戶作為違約投資者的基礎投資者(「違約基礎投資者」)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於客戶,如同客戶是產品文檔項下的違約投資者(「違約投資者」)
,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文檔中可能規定的任何違約條款和轉讓要求(如有);
(b) 若客戶為違約基礎投資者及/或在客戶作為違約投資者(或類似人士)進行違約轉讓或發生產品文檔中可能規定的違約事件之後,則可對客戶採取任何補救措施,且客戶明確同意:(i)本行;(ii)任何聯營公司;(iii)相關基金的投資經理(「投資經理」)及/或相關基金;及/或(iv)相關基金的任何基礎基金(「基礎基金」)及該基礎基金的投資經理(「基礎基金經理」)及其各自的聯營公司(各 稱/合稱「基礎方」),均可對客戶採取上述人士有權就相關基金對任何違約投資者或違約基礎投資者(如適用)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任何基礎方就基礎基金已採取或將採取的任何行動,如同客戶是基礎基金的違約股東(或基礎基金發售備忘錄或類似文檔中可能定義的類似股東),並已向基礎基金作出了金額等於客戶在相關基金的資本承諾中所佔份額的資本承諾,以及已被視為違約股東(或發售備忘錄或相關基金的類似文檔中定義的類似股東)(「違約股東」);
(c) 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情況下,除任何其他補救措施外,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任何聯營公司 及/或投資經理及/或相關基金有權但無義務根據產品文檔中規定的條款與條件將客戶的股份或相關基金中的類似權益(「權益」)提供給相關基金的任何其他投資者或其他第三方購買或供其自行購買(「二級銷售」),即按照(i)當時的公平市場價值和(ii)相關基金的違約前資產淨值中的較低者銷售,並受投資經理可能確定的其他條款約束,但買方須同意承擔客戶承諾的未償部份。在該等二級銷售的情況下,在必要範圍內,客戶特此指定本行作為其代名人、代理人及/或法律代理
人,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和指示本行代表其簽署投資經理或本行認為與二級銷售有關的任何必要文件;
(d) 二級銷售完成後,本行將在扣除客戶欠本行的任何費用、成本和其他付款義務後,將二級銷售中出售的相關權益的淨購買價貸記給客戶;
(e) 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情況下,除任何其他補救措施外,客戶確認並同意:
(i) 若本行在任何時候或不時確定客戶的可用資金或信用保障(視情況而定)不再足以支付客戶的所有未償付款義務,則本行及其聯
營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i)要求客戶提供額外資金或抵押品(以本行及其聯營公司可接受的形式和金額), 及/或(ii)向客戶尋求其根據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金額等於本協議和任何其他產品文檔項下的任何未付金額。客戶進一步同意,其將在本行指定的期限內立即無條件回應並遵守本行的任何該等要求。具體而言,客戶承諾在本行首次要求時簽訂擔保文件。除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中的任何規定(包括抵銷規定)外以及在不影響該等規定的情況下,客戶明確確認並同意,倘客戶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遵守該等補救措施請求,本行
隨即有權但無義務採取以下任一行動:(i)用客戶在本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中貸記的其他資金或資產抵銷任何未付金額,及/或(ii)採取本協議允許的任何其他行動方案;
(ii) 倘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產品文檔、與之 相關的任何協議或文件或其預期交易,或 x行或任何聯營公司因客戶的上述違約而 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成為產品文檔或客戶與任何聯營公司的任何賬戶 關係項下的違約基礎投資者(或類似人士),本行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立即終止本 協議並行使本協議項下適用於違約事件的 所有權利,及/或立即向客戶轉移並轉讓(i) NTIP代名人持有的與客戶相關或由客戶實益擁有的相關基金的100%權益(連同客戶承諾認購的相應權益(「承諾權益」))(「違約權益」)和(ii)NTIP代名人在產品文檔和基礎基金發售備忘錄項下的相應權利、義務、 責任、負債和義務,或因產品文檔中可能 規定的違約轉讓(「違約轉讓」)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其他權利、責任、負債和義務。 客戶確認並同意,該等違約轉讓將導致(i)客戶須就轉讓給客戶的所有權利、責任、負 債和義務直接對相關基金負責,(ii)客戶就違約權益成為相關基金的直接股東,(iii)客戶及/或客戶的任何直接或間接實益所有人的身份被披露給相關基金、相關基金的董
事、基礎基金、基礎基金經理及其各自的
聯營公司和代表,(iv)相關基金有權就違約直接對客戶(而非NTIP代名人、本行或任何其他聯營公司)強制執行其在產品文檔項下的所有權利和補救措施,及(v)相關基金免除本行、NTIP代名人和任何其他聯營公司(視情況而定)在產品文檔項下與該等違約權益相關的任何和所有責任、負債和義務,並立即生效;
(iii) 若本行及/或NTIP代名人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承諾實施違約轉讓,則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該等違約轉讓,且客戶指定本行和NTIP代名人作為其代名人、代理人及/或法律代理人,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並指示本行和NTIP代名人以客戶的名義並代表客戶簽署使違約轉讓生效所需的協議和其他文件,並向相關基金披露該等授權(如有需要);及
(iv) 客戶進一步確認,其可能因相關基金、本 行、NTIP代名人、任何基礎方及/或任何聯營公司選擇就客戶所導致的產品文檔中規 定的任何違約事件而遭起訴。在相關基金 選擇對客戶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及/或在任何法律、法院命令或其他主管當局要求的情 況下及/或在第三方對其提起的訴訟中為其自身辯護的必要範圍內,本行將:(i)出示 NTIP代名人擔任客戶的律師和代名人的證據;及(ii)必要時,按要求披露有關客戶關係的資訊。在任何該等訴訟中,客戶確認並 同意,客戶須對本行和相關基金因其未能 支付此類款項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成本、 費用和負債,以及收取此類款項的成本和 費用(包括律師費)承擔責任。第14條中的違約條款是對客戶違約時相關基金及/或任何基礎方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及可用 補救措施(如產品文檔或本協議中的規定)之補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該等權利及補 救措施。
附件1
進行NTIP投資的條款附註。
進行NTIP投資的條款載列如下。其僅供參考,不應視為適用於各個NTIP。有關某特定NTIP操作條款之全部詳情,請參閱與該NTIP相關的產品文檔。
1. 一級/二級市場
NTIP通常可透過發行人在一級市場認購和贖回。在多數情況下,二級市場沒有流動性。在證券交易所(例如愛爾蘭證券交易所)上市並非是流動交易之必要保障。
(i) 客戶擁有至少100萬美元資產;
(ii) 客戶具備複雜金融工具的知識與經驗;及
(iii) 客戶擁有所需的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
2. (a) | 相關認購、付款、贖回及結算日 大部份NTIP的認購和贖回僅能於每月、每季或每 | (b) | 每位投資者的最低投資額通常為1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 |
(b) (c) | 年規定的特定日期(簡稱「交易日」)進行。認購和贖回的交易日可以不同。一般而言,每年的認購交易日多於贖回交易日。 認購時,發行人須於交易日前幾日或幾周收到相關申請表和擬認購金額。NTIP單位的有效分配通常於交易日後3-4周確認。 贖回申請通常於交易日前1-3個月提交。發行人通常分兩期支付贖回款項,其中約90%的款項於交易日後4-6周支付,其餘款項將於交易日後幾個月支付。 | (c) (d) | 美國人士通常不允許投資NTIP。除產品文檔所包含的限制外,本行保留提出進一步限制的權利。 若NTIP資產用於投資美國證券的首次公開發行( 「IPO」)(「新發行」),發行人要求各投資者聲明其是否為受限人員。受限人員可能不會投資 NTIP;或當受限人士投資NTIP時,發行人須確保此類人士不得於該等新發行(即向該等受限人員發行單獨的單位類別)中分享NTIP投資產生的利潤/損失。為免生疑問,本行明示信賴客戶依照賬戶申請表部份執行承諾之聲明,即客戶不屬於及/或不被視為受限人員。 |
(d) (e) | 部份發行人規定了自NTIP單位發行日起為期幾個月或幾年之強制禁售期。於禁售期內不得提前贖回單位。 倘若於認購日後首幾個月或幾年提前贖回NTIP單位,發行人會徵收「提前贖回費」,而非規定禁售期。 | (e) 5. | 大部份發行人於受理投資申請及/或完整投資期內之任何時刻保留取得客戶其他資料和文件之權利。倘若該等要求無法立刻得到滿足,發行人可能於客戶滿足發行人要求前拒絕申請,要求立刻強制贖回已分配的NTIP單位,或「凍結」現有 NTIP單位。 發行人受理投資申請 |
3. | 對發行人之指令 | ||
(a) | 在多數情況下,認購NTIP單位僅可按照名義(貨 | (a) | 大部份發行人保留於提供或不提供理由的情況下 拒絕辦理認購、贖回和過戶申請之權利。同樣 |
(b) (c) 4. | 幣)金額而非以NTIP單位支付。NTIP單位數量只能於NTIP單位的認購價格(資產價值淨額)確定之時由資訊接收者追溯確定。 在多數情況下,認購、贖回和轉讓申請僅於發行人提交有效申請表時提交給資訊接收者。上述文件通常涉及面廣且非常複雜,並通常要求提供關於最終投資者(實益所有人)之詳細資料。 倘若發行人發行各種NTIP單位類型、貨幣等,提交予發行人的各項申請表須清晰表明指定的NTIP單位。 投資者適宜性 | (b) | 地,發行人可以僅分配受要約部份之NTIP單位金額,或在遲於要求之某日執行投資申請。許多 NTIP在投資資金達到特定水平時不得繼續認購,且限制於每個交易日佔總資產特定比例(通常為 10%–25%)之額度贖回。倘若贖回申請低於NTIP規定之最低贖回額度,或倘若因贖回部份NTIP單位導致NTIP投資額低於最低水平,發行人可拒絕申請,或視其為全部投資之贖回申請並據此執 行。 交易日取消或暫停的一般理由包括金融市場或通訊媒體發生重大中斷事件,以及NTIP短期流動性或估值面臨困難。 |
(a) | 投資NTIP之慣常先決條件包括: |
6. | 扣除績效費(下文僅介紹最普遍採用之方法) 許多發行人向投資者徵收績效費。為確保客戶僅 | (ii) 無論來源為何,其收益均須繳納美國所得稅; | |
支付有關客戶投資之實際績效費,發行人可保留部份投資資金,並於績效期(通常為季度或年度) 結束後以NTIP單位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或者發 | (e) (f) | 位於美國之國外實體的任何代理或分支機構; 為一位或多位美國人士利益或以一位或多位美國 | |
7. | 行人可能於績效期末強制贖回客戶NTIP單位並保留贖回款項;或發行人可於各個交易日發行新序列NTIP單位(具專屬證券號之獨立證券)。這些 NTIP單位於績效期末以既定轉換率轉換為原始 NTIP單位。 實物還款、強制贖回單位和先進先出法則 | (g) | 人士身份持有的任何非全權委託賬戶或類似賬戶 (不包括地產或信託);及 於美國組建、註冊成立或(若為個人)居住於美國之交易商或其他受託人持有之任何全權委託賬戶或類似賬戶(不包括地產或信託),除非其由交易商或其他專業受託人特定為一位或多位非美國人 |
大部份發行人保留在特定情況下以實物(即NTIP | 士利益或以一位或多位非美國人士身份持有。 | ||
中的證券或其他資產而非現金)還款的權利。發行人通常保留在任何時刻於提供或不提供理由的情況下直接贖回客戶NTIP單位之權利。除非另行發出指令,否則大部份發行人將使用先進先出法則,即客戶持有時間最長之NTIP單位將首先贖 回。 | 就第七部份而言,「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及領地、美利堅合眾國任何州及哥倫比亞特區。 | ||
8. | 美國人士的定義 | ||
就第七部份而言,「美國人士」指: | |||
(a) | 美國的居民或公民; | ||
(b) | 根據美國法律組建的合夥企業或公司; | ||
(c) | 任何並非根據美國法律組建而主要為被動投資項目組成(如投資公司、商品池或其他類似工具)之實體,及: | ||
(i) 由美國人士(非美國商品交易法下規則4.7定義之可勝任之合資格人士)持有的單位金額佔實體實益權益總額10%或以上的實體; | |||
(ii) 由美國人士為促進投資相關基金而成立的實體,或為促進投資任何其他商品池而成立的實體,有關商品池的經營者免於遵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頒佈的規例第四部份之若干規定,此乃因其參與者均為非美國人士;或 | |||
(iii) 主要由美國人士組成,為進行證券投資而並無根據《1933年證券法》註冊,除非其為由並非個人、地產或信託之合格投資者(定義見《1933年證券法》規則501(a))所組成及擁有; | |||
(d) | 地產或信託的執行者、管理人或託管人為美國人士,除非: |
(i) 不為美國人士的執行者、管理人或託管人就地產或信託的資產擁有唯一或共享投資決定權;及
A. 就地產而言,其受非美國法律規管;或
B. 就信託而言,概無受益人(或若信託可撤銷,則無信託人)為美國人士;或
附件2
金融業監管局(FINRA)第5130及5131條規定之「受限人員」及「福利計劃投資者」含義。
1. (A) | FINRA第5130及5131條規定之「受限人員」含義如下: 成員或其他經紀交易商 | (ii) | BD表附件B所列或要求列入之任何人士(有關有限業務經紀交易商除外),附件B所列與附件A所列少於10%所有權的人士存在所有權權益關係的人士除外。 |
(B) | 經紀交易商人員: (i) 任何高級行政人員、董事、普通合夥人、 | (iii) | BD表附件C所列或要求列入之符合上述分段(E)(i)及(E)(ii)標準的任何人士。 |
關聯人士或成員或任何其他經紀交易商(不為有限業務經紀交易商)的僱員。 (ii) 從事投資銀行或證券業務之成員或任何其他經紀交易商(不為有限業務經紀交易商)的代理;或 (iii) 分段(B)(i)或(ii)指定人士的直系家庭成員,條件為分段(B)(i)或(ii)指定的人士: | (iv) (v) | 直接或間接持有BD表附件A所列或要求列入之公開申報公司之10%或更多股份的任何 人士(於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申報公司或有關有限業務經紀交易商除外)。 直接或間接持有BD表附件B所列或要求列入之公開申報公司之25%或更多股份的任何人士(於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申報公司或有關有限業務經紀交易商除外)。 | |
(a) 給予直系家庭成員重大支持或獲得直系家庭成員的重大支持; | (vi) | 分段(E)(i)至(v)指定人士的直系家庭成員,除非擁有經紀自營商的該人士: | |
(C) | (b) 受僱於向直系家庭成員出售新發行的成員或成員的聯營公司,或與向直系家庭成員出售新發行的成員或成員的聯營公司相關聯;或 (c) 有能力控制新發行的配售。 引薦人及受託人: | (a) 並無給予直系家庭成員重大支持,或並無獲得直系家庭成員的重大支持; (b) 不為向直系家庭成員出售新發行之成員的所有者或成員的聯營公司;及 (c) 無法控制新發行的配售。 |
(i) 就發行的證券而言:引薦人或向管理承銷商(包括律師、會計師及財務顧問) 履行信託職責的任何人士;及
(ii) 分段(C)(i)指定人士的直系家庭成員,條件為分段(C)(i)指定人士給予直系家庭成員重大支持,或獲得直系家庭成員的重大支 持。
(D) 投資組合經理:
(i) 有權為銀行、儲蓄和貸款機構、保險公 司、投資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或集體投資賬戶買賣證券之任何人士。
(ii) 分段(D)(i)指定人士的直系家庭成員,其給予該人士重大支持,或獲得該人士的重大支持。
(E) 擁有經紀交易商的人士:
(i) BD表附件A所列或要求列入之任何人士(有關有限業務經紀交易商除外),少於10%所有權的人士除外。
(F) FINRA第5131條所涵蓋人士
公眾公司(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2條或根據其中第15(d)節提交定期報告之任何公司)或受涵蓋非公眾公司之執行官或董事,或該執行官或董事給予重大支持的人士。
「共同投資賬戶」指主要從事證券買賣的任何對沖基金、投資合作機構、投資公司或任何其他共同投資實體。共同投資賬戶不包括家庭投資實體或投資俱樂部。
「受涵蓋非公眾公司」指任何滿足以下條件的非公眾公司:(i)於上個財政年度或過去三個財政年度中有兩年的收入至少為100萬美元,且股東權益至少為1,500萬美元;(ii)股東權益至少為3,000萬美元,且有兩年經營歷史;或(iii)於最近財政年度或過去三個財政年度中有兩年的資產總額及收益總額至少為7,500萬美元。
「家庭投資實體」指僅由直系家庭成員擁有受益權的法律實體。
「投資俱樂部」指一群朋友、鄰里、業務夥伴或 其他人士將其款項聯合投資於股票或其他證券,同時共同就作出投資決策承擔責任。 | 2. | 「福利計劃投資者」 「福利計劃投資者」指: | |
「直系家庭成員」指某人士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配偶、女婿或兒媳及子女以及該人士提供了重大支持的任何人士。 「限制業務經紀自營商」指任何證券交易商從事證券業務的授權僅限於買賣投資公司/可變合約證券及直接參與計劃證券。 | (a) (b) (c) | 員工福利計劃需遵守員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 「ERISA」)第一章的第四部份; 任何計劃需遵守1986年《美國稅收法典》第 4975節; 任何實體的福利計劃投資者(如(i)及(ii)所定義)持有任何類別的實體股本權益的25%或以上; | |
「重大支持」指直接或間接提供上一歷年個人收入的25%以上。同居於一個居所的直系家庭成員被視為相互提供重大支持。 | (d) | 歸屬於福利計劃投資者的保險公司普通賬戶投資資產(ERISA第401(c)節含義內的計劃資產)。 | |
「新發行」指如《交易法》第3(a)(11)節定義的股權證券之任何首次公開發行,此乃根據註冊聲明或發售通函作出。新發行不包括: | |||
(a) | 若《1933年證券法》規則144(a)(3)、規則 144A、規則505或規則506下證券為限制性證 券,則為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4(1)、4(2)或 4(6)或《證券法》規則504下豁免作出的發行; | ||
(b) | 如《交易法》第3(a)(12)節及據此頒佈之規則定義的豁免證券的發行; | ||
(c) | 由商品池經營者(如《商品交易法》第1a(5)節所定義)營運的商品池的證券發行; | ||
(d) | 配股權、交換要約或根據合併或收購作出之發行; | ||
(e) | 投資級別抵押資產證券的發行; | ||
(f) | 可換股證券的發行; | ||
(g) | 優先證券的發行; | ||
(h) | 根據《投資公司法》註冊的投資公司的發行; | ||
(i) | 於美國境外已有市場的證券的發行(以普通股形式或於表格F-6上註冊的美國存託憑證); | ||
(j) | 根據《投資公司法》第2(a)(48)條的商業發展公司的發行、根據規則2310(a)的直接參與計劃的發行或根據《美國稅收法典》第856條的地產投資信託的發行。 |
附件3
有關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1933年證券法》下D條例的第506條規則-不良行為者條例的確認。
客戶確認其代表其自身並代表任何於相關NTIP中實益擁有權益的任何人士(包括代表其自身享有投資決定權的任何人士)(「第三方受益人」):
(a) 於最近十年並未在美國(i)就買賣任何證券、(ii)涉及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作出虛假申報或(iii)因承銷商、經紀商、交易商、市政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或證券買方的付費律師之業務行為,而被判重罪或輕罪;
(b) 目前並無受限於具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過去五年內頒佈的任何命令、判決或法令,因此並未(i)就買賣任何證券、(ii) 涉及向SEC作出虛假申報或 (iii)因承銷商、經紀商、交易商、市政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或證券買方的付費律師之業務行 為,而遭限制或禁止從事任何有關行為或實踐;
(c) 目前並無受限於州證券委員會(或履行類似職能的州機構或官員)、州權力機構(監督或審查銀 行、儲蓄協會或信貸聯盟)、州保險委員會(或履行類似職能的州機構或官員)、相稱的聯邦銀行
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最終命令,該最終命令(i)禁止:(I)與該等委員會、當局、機構或官員規管的實體來往;(II)從事證券、保險或銀行業務;或(III)從事儲蓄協會或信用社活動;或者(ii)構成基於於近十年內違反禁止欺詐、操縱或欺騙行為的任何法律法規的最終命令;
(d) 目前並無受限於證券交易委員會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5(b)或15B(c)條或《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03(e)或(f)的指令,因此未遭(i)暫時禁止或取消註冊為經紀商、交易商、市政證券交易商或投資顧問、(ii)限制活動、職能或經營或(iii)禁止與任何實體來往或禁止參與發行任何仙股;
(e) 目前並無受限於SEC近五年訂立之任何指令,因此未遭要求其終止並停止違反或導致違反或於日後違反(a)任何聯邦證券法(包括《1933年證券
法》的第17(a)(1)條、《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0(b)條及其中的規則10b-5、《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15(c)(1)條及《1940年投資顧問法》的第206(1)條,或其中的任何其他規則或規例)的有意反欺詐規定或(b) 《1933年證券法》的第 5條;
(f) 目前未因任何構成不符合貿易公平公正原則行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遭暫停或開除註冊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註冊國家或關聯證券協會的成員資 格,或暫停或禁止與前述機構的成員來往;
(g) 並無於SEC的登記聲明或條例A發行聲明中登記為登記者或發行人,或被任命為承銷商,上述人士於過去五年(i)為拒絕指令、凍結指令或暫停條例A豁免指令的主體或(ii)現為釐定是否應頒佈該凍結指令或暫停指令的調查或訴訟的主體;
(h) 並無受限於(i)近五年訂立的美國郵政總局虛假xx指令或(ii)有關美國郵政總局指控透過郵件以虛假xx的方式獲得資金或財產的策劃或工具的臨時限制指令或臨時禁令;及
(i) 倘上述所列條件獲應用,已根據規則506(d)(i)從 SEC或(ii)從頒佈相關命令、判決或法令的法院或監管機構獲得不合資格的豁免。
第八部份:
實物貴金屬交易
1. 1.1 | 總則 除與任何確認書相違背之情形外,第八部份將適 | (a) | 若客戶購買或出售的貴金屬分配為單一存款,進行購買或出售將會轉讓該單一存款的所有權、擁 有權及產權;及 |
用於貴金屬交易。各貴金屬交易均由本行根據該 等貴金屬客戶交易(若確認書中記錄了該等客戶 | (b) | 若客戶購買或出售的貴金屬分配為共通存款,則 | |
交易的任何條款,則亦根據各確認書)以及本協議的適用條款簽訂, 應構成本行與客戶之間的單一協議,且本行不會在其他情況下訂立該等貴金屬交易。 | 3. | 根據本協議,進行購買或出售將會轉讓該共通存款中未分割股份的所有權、擁有權及產權。 託管 | |
1.2 | 就任何貴金屬交易而言,若發生以下衝突或不一致情形: | 3.1 | 客戶明白並同意實物貴金屬按下列一種存款形式進行託管: |
(a) (b) 2. | 第八部份和任何其他部份存在衝突或不一致之處,應以第八部份為準; 第八部份和任何確認書存在衝突或不一致之處,應以確認書為準; 貴金屬購買和出售 | (a) (b) | 單一存款,在此形式中,貴金屬獨立於其他存款並由標準重量和純度的實物條組成,各實物條為獨一無二並由特定編號進行標記,並可被單獨標記為歸客戶所有;或 共通存款,在此形式中,貴金屬是共通庫存的一部份,由標準重量和純度的實物條組成,客戶在 |
2.1 | 客戶只能透過銀行購買貴金屬並存入帳戶,以及 | 此類共通存款中的的未分割股份並未由唯一和特 定的編號進行標記。如果由於本行或貴金屬分託 | |
2.2 | 出售賬戶中持有的貴金屬。本行與客戶在任何貴金屬交易中互為委託人。 根據下文第2.3條規定,有關客戶購買或出售貴 | 管人違約後出現不可調解的差額,客戶可能不會獲得其全部權利,並可能與本行其他客戶或貴金屬分託管人的客戶一起分擔該差額,及僅有權獲 得與客戶自身持有量成比例的共通存款份額。 | |
金屬的任何確認書須包括以下資訊: | 3.2 | 客戶確認並同意:記入其賬戶的貴金屬在保管庫 | |
(a) (b) (c) (d) (e) 2.3 | 所購買或出售的貴金屬的性質、描述、規格及數量; 所購買或出售的貴金屬為實物形式; 貴金屬分配為單一存款還是共通存款; 該單一存款或共通存款(視情況而定)的編號、批號或存款基準或其他標識詳情;及 貴金屬所有權、擁有權及產權轉予客戶或從客戶轉出的日期。 本協議並無任何規定授予客戶任何貴金屬的任何 | 3.3 | 以本行可能要求的方式(包括上文第3.1條所述的單一存款或共通存款方式)進行託管,風險概由客戶承擔。倘貴金屬以共通存款方式託管,則客戶同意該貴金屬在共通存款中與其他貴金屬混 合。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行將有權並可能不時委託貴金屬分託管人託管貴金屬,且該貴金屬分託管人可進而委託其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貴金屬分託管人進行託管。本行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更換貴金屬分託管人。本行無須就貴金屬分託管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資不抵債或違約對客戶負責,客戶明白在此情況下可能無法收回其存放的貴金 屬。 |
所有權、擁有權或產權,除非客戶已支付相關貴 金屬交易中結欠本行的全部到期未付款項。為免 | 3.4 | 客戶確認並接受,由於貴金屬分託管人被盜或破 | |
生疑問,若本行根據第二部份第19條選擇就客戶賬戶中收到的相關貴金屬交易的任何款項或任何基金或資產行使任何抵銷、合併或其他權利,而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釐定,儘管由本行行使該權利,倘及當其結欠本行的相關貴 金屬交易的全部未支付款項已繳清,相關貴金屬 | 3.5 | 產或貴金屬保管所在司法權區內發生適用法律變更及/或沒收行動等事件,託管中的貴金屬存在損失風險,可能會對收回實物貴金屬造成困難或導致無法收回。 客戶同意並接受在保管庫託管的貴金屬應受以下 | |
的所有權、擁有權或產權將會轉讓予客戶。 | 規限: | ||
2.4 | 儘管有上文第2.3條的規定: | (a) | 適用於貴金屬分託管人的法律和法規; |
(b) (c) | 分託管人就託管服務所設的條款與條件;及本協議。 若上文第3.5(a)條所述的法律和法規與貴金屬分 | (c) | 客戶或第三方在本行以外的任何銀行開立的另一個賬戶。 除非另有協定,否則有關任何貴金屬轉戶的所有成本及風險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
託管人就託管服務所設的條款與條件和本協議之 間存在任何衝突之處,應以上文第3.5(a)條所述 | 5.2 | 根據第八部份,本行有權規定有關賬戶的入賬或 | |
的法律和法規為準,其後應以貴金屬分託管人就託管服務所設的條款與條件為準。 | 5.3 | 扣賬和任何貴金屬轉戶的最小單位數量或重量。 在不影響第二部份第18條的前提下,倘由於本 | |
3.6 3.7 | 在海外接收或持有的貴金屬受相關海外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管轄,這些法律可能不同於本地的適用法律。因此客戶同意,對海外接收或持有的貴金屬的保護可能與本地接收或持有的貴金屬(如有)不同。 在本行發出的聲明可能將貴金屬交易稱為證券。 | 行認為超越本行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本行無法按照客戶要求交送貴金屬或轉移貴金屬,本行保留在客戶承擔費用和風險的情况下,以其認為在此等情況下屬實際及合適的方式,將貴金屬交送或轉移至某地點的權利。 | |
儘管如此,客戶確認並同意:就本協議而言,貴金屬交易將不被視為有關證券的客戶交易。共通 存款對賬單中的餘額將按重量或數量記錄在發送 | 6. 6.1 | 存入與提取 倘客戶希望將貴金屬存入賬戶,客戶應按照本協 | |
3.8 | 給客戶的對賬單中。 客戶明白並確認,貴金屬市場波動不定,貴金屬 | 議規定透過本行購買該貴金屬。除非與本行另有協定,以及受制於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 定權所施加的條件,客戶無權將非透過本行購買 | |
投資可能產生重大損失。持有貴金屬持倉資金風 險型產品,亦不等同於定期存款,不提供收益或利息。 | 6.2 | 的任何貴金屬存入賬戶。 任何貴金屬或出售該貴金屬所得款項的存入、提 | |
3.9 | 貴金屬賬戶並不是「受保護存款」或「受保存 | 取或轉戶均須事先獲得本行批准。倘本行認為貴 金屬或出售該貴金屬所得款項的存入、提取或轉 | |
3.10 | 款」,也不受任何存款保險或任何類型存款保險計劃的保障。 客戶特此確認,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有權根據 | 戶難以進行或不可能進行,本行有權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按該貴金屬的現行市價退還客戶該貴金屬的等值現金。 | |
3.11 | 本條款與條件(無論是否具體與客戶的貴金屬賬戶有關)保留出售或購買貴金屬產生的所有利 潤、佣金、費用、收益或其他利益(如有),在適用的情況下,該等利益應絕對歸本行及/或其聯營公司(視情況而定)所有。 就本行當下欠付及到期應付予客戶的貴金屬數量 | 6.3 (a) | 根據上文第6.2條的內容,倘客戶要求從賬戶中提取實物形式的貴金屬,本行須將貴金屬交付客戶且客戶須在以下地點及時間接收貴金屬: 在保管庫,及由本行指定的日期(至少在收到客戶書面請求後六天); |
3.12 | 而言,本行的交易賬簿和記錄均為最終賬簿和記錄,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明顯錯誤除外),不論該等交易及/或餘額是否已記入相關貴金屬。 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沒有義務及/或責任將本行 | (b) | 客戶與本行協定的保管庫之外的任何地點,及於客戶與本行協定的日期。除非另有協定,否則與在保管庫以外的地點交付或試圖交付(包括貴金屬向該地點的運輸、裝運、過境、拖運、交通、 移動或轉移)有關或帶來的全部成本、風險及費 |
不時持有的任何貴金屬撥出、預留及/或分配給客戶及/或任何貴金屬賬戶,客戶無權且在任何時候均不得要求及/或請求本行作出該等行為。 | 用,及包括倘客戶未接收貴金屬,而將貴金屬再次運送至保管庫的任何取消費用及成本,均將由客戶單獨及全部承擔。 | ||
4. | 監查與審計 客戶無權對保管庫或在保管庫託管的屬於客戶的 | 倘客戶並未於本行指定或與本行協定的日期接收貴金屬,則客戶的提取請求將被視為取消,且本行有權向客戶收取取消費用。 | |
任何貴金屬進行監察或審計。 | 6.4 | 本行將無義務向客戶或客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以 | |
5. 5.1 | 轉戶 若客戶提出要求,而根據下文第6.2條規定,本 | 外的任何一方交付實物形式的貴金屬,或向保管庫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實際交付。倘要求本行向 客戶的代理人交付實物形式的貴金屬,本行將有 | |
行可將在一個賬戶入賬的貴金屬轉賬予以下賬戶: | 權要求出示相關授權證明,倘未出示符合本行要求的授權證明,本行將有權拒絕交付。 | ||
(a) (b) | 第三方在本行開立的另一個賬戶,不論是在同一地點還是與客戶協定的不同地點開立; 客戶在其他地點與本行開立的另一個賬戶;或 | 6.5 | 倘該賬戶的賬額顯示無多個標準貴金屬條,本行有權交付任何尺寸的貴金屬條,其至少具本行認為合適的最低純度的。在此情況下,本行可能收取額外製造費用。本行將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 |
決定權在計及國際慣例後釐定標準貴金屬條的規格。 | 10. 10.1 | 適用法律 如果:(a)適用法律的任何變更禁止或導致任何貴 | |
6.6 6.7 | 客戶必須在請求提取日期前最少六日通知本行,倘未提前通知,本行將對在請求提取日期未能成功提取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客戶提取實物形式的貴金屬時,本行將有權向 | 金屬賬戶的維護或操作及/或本協議或其任何部份變得不合法;或(b)客戶未能在本行要求的時間內簽署或重新簽署(視情況而定)本行酌情視為必要的進一步文件(無論出於管理目的或由於貴金 屬賬戶相關文件的修訂),本行有權立即出售當 | |
7. | 客戶交付與客戶購買或存入的貴金屬不同編號的貴金屬棒條,惟該貴金屬的數量、純度及規格相同。 將貴金屬在賬戶中列賬 | 時記錄的本行應交付予客戶的貴金屬(無論發生虧損或其他情況),而無需事先通知或徵得客戶同意,及/或將應付予客戶的任何餘額轉入本行認為合適的其他客戶賬戶,屆時貴金屬賬戶將被關閉。 | |
7.1 7.2 | 已交付貴金屬條的精確重量將會從貴金屬列賬賬戶中扣除。由客戶賬戶扣除或列入客戶賬戶的差異將會在確認書發出時按蘇黎世貴金屬市場當時的價格(倘不能按此價格,則按國際自由市場價格)進行均衡。 除非書面明確協定,否則客戶進行貴金屬客戶交 | 10.2 | 如果本行因貴金屬賬戶的設立、發行或操作、貴金屬的託管以及賬戶中貴金屬的出售或購買而遭受任何損失或索賠,或遭到適用法律或任何相關當局處以其他徵稅或處罰,包括本行因客戶未能支付相同款項或客戶違反或不遵守適用於客戶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而有責任為客戶支付或扣留任何此類損失或索賠、徵稅或處罰,則客戶須對 |
7.3 | 易的賬戶不允許產生借計餘額。 有貴金屬列賬的賬戶不承擔任何利息。 | 此承擔責任,並使本行免受損害及對本行作出彌償。 | |
11. | xx、保證及承諾 | ||
7.4 | 倘客戶購買或出售實物形式的貴金屬,客戶可能 會進行兩筆交易,即一項交易為以紙質形式將現 | 11.1 | 客戶負責就進行貴金屬交易作出所有投資決定, |
7.5 | 金轉為貴金屬,另一項交易為以紙質形式將貴金屬轉為實物形式的貴金屬。 當客戶下達購買或出售貴金屬的訂單,該項交易 | 而所有貴金屬交易均須按照客戶的指令進行。客戶理解並同意,本行將有權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時取消任何貴金屬出售或購買,且不會 因此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一旦取消,自客戶收 | |
7.6 | 可能須至多五個營業日結算該賬戶。 當本行根據本協議關閉一個貴金屬列賬賬戶,本 | 取的任何貴金屬款項將不計任何利息或賠償退還予客戶。 | |
行將於客戶在保管庫接收貴金屬日期或期間書面通知客戶,條件是結欠本行的未支付款項已全額 繳清。倘客戶並未在本行指定的日期或期間在保 | 11.2 (a) | 倘客戶從本行以外的來源取得貴金屬: 客戶向本行作出xx並保證,其售予本行的任何 | |
7.9 | 管庫接收貴金屬,本行將有權按貴金屬的現行市價出售貴金屬,而不會因此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並將不計利息向客戶退還出售所得款項淨額 (扣減結欠本行的所有費用、成本、開支及其他款項)。 在賬戶中列賬的貴金屬將按貴金屬市場價值進行 | (b) | 貴金屬均為真實可靠,且如有要求,客戶將向本行提供令人滿意的真實性證明; 客戶確認,本行並無義務確定客戶所取得的該貴金屬的真實性,而驗證該貴金屬的真實性的責任僅在於客戶;及 |
8. | 估值。本行概不就貴金屬市場價值的準確性或貴金屬交易所用的任何其他資料承擔任何責任。 貴金屬的規格及條件 | (c) | 客戶向本行xx並保證,客戶對其出售給本行的任何貴金屬均擁有良好及合法的所有權、擁有權和處置權,且該等貴金屬不存在任何留置權、收費及產權負擔。 |
9. | 客戶按照「現狀」基準購買所有貴金屬,其中含有不足、瑕疵及缺損(不論是否明顯)。本行不對貴金屬的適銷性、質素令人滿意或特定目標的適合度或任何其他特質作出任何保證,本協議亦並無暗示的保證。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協議中可能隱含的與適銷性、質令人滿意或特定目標的適合度方面的所有保證及條件均免責。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11.3 | 客戶確認並明白,本行就貴金屬向客戶提供的任何市場及/或交易建議及/或資料具一般性。本行認為該等建議及/或資料對其客戶(如客戶)而言屬合適,但除非本行書面明確確認,否則該等建議及/或資料均未經個人化,或以任何方式反映客戶的特定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或投資目標。因 此,建議客戶於作出任何投資決定時尋求其獨立財務建議。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不適用於任何貴金 | 11.4 | 根據適用法律,本行對上文第11.3條所述的任何 建議或資料的正確性或完整性概不負責,且並無 | |
屬交易。 | 責任評價客戶任何貴金屬的貴金屬市場價值,或就任何一般貴金屬市場向客戶提供建議。自本行收到的通訊(不論書面或口頭)不應視為對任何貴金屬交易預期回報的保證或擔保。所有貴金屬交 易及投資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
第九部份:證券借貸
1. 總則
1.1 若第九部份與任何其他部份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而倘衝突或不一致的情況與證券借貸相關,則以第九部份的規定為準。
1.2 客戶授權本行以第九部份所載方式處理客戶賬戶中不時持有的客戶證券(「授權」),授權並無限期,自本協議日期開始直至:(i)客戶通過向本行發出七(7)日的事先書面通知撤回授權;及/或(ii)根據第九部份第15條,授權以其他方式被終
止。
1.3 第九部份的內容主要關於客戶向本行(作為借入人)提供「合資格證券」(定義見第九部份第3條)借貸,由本行支付一定佣金作為代價。就第九部份而言,本行一直作為借入人及作為委託人。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本行與客戶訂立的全權組合管理協議所載,倘本行根據全權授權(如適用)管理客戶的證券,本行可能因此涉及衝突。本行不得作為證券借貸的中介人,亦不作為客戶的直接代理人或作為以其自身名義的間接代理人(受託人)
,而就賬戶而言,客戶將承擔其風險。客戶確 認,本行與客戶之間並無就第九部份的證券借貸產生任何受託關係。
1.4 客戶確認,第九部份的所有交易應為無抵押,及本行無任何義務向客戶轉讓任何抵押品以確保遵守其於第九部份項下的義務。客戶亦特此授權本行根據授權對客戶賬戶作必要轉賬、重新列賬、交付和返還。客戶亦同意執採取本行可能認為必要的行動(如有),以對本行借貸證券的全部法定及實益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作出歸屬。
1.5 儘管使用了「借入」及「借出」等表達方式來反映第九部份中該類交易市場所用的術語,但按照第九部份,「借入」或「借出」證券的所有權應由客戶轉交予本行,本行有責任交付等價證券(定義見第九部份第4條)。
2. 授權本行借入證券
2.1 就該授權的有效期而言,客戶授予本行借入目前或隨後於客戶賬戶中列賬的所有合資格證券(定義見第九部份第3條)及於其後按本行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釐定的任何方式使用該等合資格證券的權利。
2.2 客戶可隨時透過向本行發出書面指令將獲授權的證券借貸中的特定證券排除。該排除應持續有 效,直至由客戶書面撤回。倘客戶希望排除目前按照授權借予本行的證券,則根據第九部份第6條,其必須首先向本行發出指令終止相關借貸交
易。而根據第2.2條向本行發出的該指令可能與終止通知(見第九部份第6條)一起發出。客戶承認,根據本行的全權委託進行管理的證券亦包含於本授權項下的證券借貸內。
2.3 根據上文所載的有關排除的內容,本行將有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釐定第九部份將借入的證券。客戶無權要求本行借入所有或特定證券,即使客戶擁有相應控制權。本行就是否借入任何證券及是否借入任何借貸的全部數額擁有絕對酌情決定權。
2.4 按照第二部份第14.20條所載的本行有提供確認信息的責任,根據第九部份,本行將通知客戶其進行的個別交易。
2.5 對於借貸的有效期(如第本九部份第6.1條所載),借貸證券將繼續列於客戶的對賬單,並將作相應標記。
3. 合資格證券
「合資格證券」指任何證券(不論以註冊形式或記賬形式),惟根據第九部份第2.2條被排除者除外。
4. 證券所有權、法定責任及風險披露
4.1 倘證券借予本行,則根據第九部份,客戶應完成遞交所有必要文件及提供所有必要指令,以促使借貸證券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在本行接收證券的同時從客戶轉予本行,並提供有充分所有權擔保,且將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抵押及產權負擔。該等權利包括不受限制的出售證券權力。客戶將不再擁有證券的任何所有權權益,而作為借出人,其從本行獲取合約權利,可獲得退還所借出證券相同類型、數量、面值及描述的證券(「等價證券」),儘管客戶繼續承擔所借出證券價值下降的市場風險。在不影響前述一般性的情況下,如果證券或等價證券的所有權在某個系統中登記,而該系統規定須透過賬面記錄的方式記錄及轉讓該等證券或等價證券的所有權,則所有權的交付及轉讓應當按照此系統不時生效的規則和程序進行,前提是若客戶透過其在本行開立的託管賬戶持有證券,本行(作為借出人)應從客戶賬戶中借記或貸記相關證券,而在從賬戶中借記證券後,該等證券須被視為已由客戶交付給本行,且根據第九部份第6.6條,本行須透過將相關等價證券記入客戶賬戶的方式返還,及在將等價證券記入客戶賬戶後,等價證券須被視為已由本行交付至客戶。
4.2 | 客戶應知道,倘本行資不抵債,客戶的彌償保證權利將轉換為所借出證券相應價值的貨幣索償,並將被視為本行無擔保債權人的一項普通索償。在此情況下,本行拖欠付款可能造成客戶的證券 及/或任何抵押品發生虧損。客戶特定確認,其 | 6. | 的條文將適用於其他情況。為免生疑問,向本行借出證券本身將不會對本行賦予該等證券的借貸價值產生任何影響。 個別借貸的有效期及終止 |
知道並完全明白其因向本行授出授權而須承擔的 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聲明第48條及第50條所 | 6.1 | 第九部份中證券借貸的期限自有關證券的權利、 | |
4.3 | 載風險。 倘及當該等借貸證券包括已部份支付或已轉換、 | 所有權及權益轉讓予本行當日開始,及於該借貸按照第九部份第6條或第15條被終止當日結束。 | |
分拆、合併、成為收購的對象、附有優先購買權及收取證券或股票的權利的證券,而該股票可在未來日期兌換證券,等價證券應包括該等證券或客戶有權或(根據第8條)客戶有權在有關事件發生後可擁有的其他資產,前提是客戶已向本行支付與此相關的所有和任何到期款項,或在收購的 情況下,等價證券須包括作為相關對價或替代對 | 6.2 6.3 | 第九部份項下的個人貸款期限始終不確定,除非本行就於某些市場上市證券的貸款或本行確定的在某些國家居住的客戶的貸款另行通知客戶。雙方均有權隨時終止證券借貸,並可立即生效。客戶終止借貸必須經書面確認。 倘客戶向本行發出在證券交易所出售證券的指 | |
4.4 | 價的該款項或證券。 倘該等借貸證券已贖回、部份支付、成為資本化 | 令,客戶已於同時終止向本行借出相應數量的證券。 | |
(a) (b) | 發行的對象或為第4.4條中任何前述事件的類似事件的對象,等價證券將具以下涵義: 在贖回時,則為與贖回所得款項等價的數額; 在催繳部份支付的證券時,倘客戶應支付本行與該催繳到期款項相等的數額,則為與有關借貸證 | 6.4 6.5 | 就終止證券借貸而言,客戶承諾按照第九部份條款及有關借貸的條款向客戶交付等價證券。倘有關證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在借貸期初期該等證券進行買賣的證券交易所適用的購買證券的價 值、交付日期及市場慣例將適用。 本行退還等價證券(或本行向先前與客戶協定存 |
(c) | 券等價的證券; 在資本化發行時,則為與有關借貸證券等價的證 | 託或結算機構交付等價證券)相當於向客戶發出證券借貸的終止通知。 | |
(d) | 券,及透過分紅方式配發的證券;及 在發生第4.4條中任何前述事件的類似事件時, | 6.6 | 若本行擬根據第6.4條向客戶交付等價證券,本行有權(但無義務)本著真誠酌情決定向客戶支付 相當於等價證券市值的金額,以代替交付等價證 |
4.5 | 則為與有關借貸證券等價的證券,連同或被替換為就該事件產生的該等借貸證券所收到的款項或證券或其他物業相等的款項或證券或其他物業。 根據第九部份第8條,本行應有權全權保留,及 | 券。為免生疑問,本行支付該等現金金額以代替交付等價證券,須視為已履行本行對客戶的義 務,即根據上述第6.4條在證券借貸終止時向客戶交付等價證券,且不構成本行不履行其根據第 九部份條款向客戶返還借貸證券的義務。本行可 | |
4.6 | 並無任何責任向客戶或客戶的賬戶交付因使用借貸證券而收到或獲得的任何收入、收益、利潤或其他利益。客戶確認並同意,本授權不會影響本行處理任何客戶證券清償客戶或以客戶名義結欠本行或第三方的負債的權利。 客戶同意並確認,本行可以(但無義務)將證券轉 | 根據第6.6條行使其權利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被暫停在相關市場交易、退市或本行酌情確定市場無流動性或流動性低。在確定等價證券的市場價值時,本行可以(但無義務)考慮其本著真誠確定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a)源自本行真誠選擇之信譽良好的定價資訊服務的等價證券的收盤 價,(b)或倘不可用,源自信譽良好的交易商在前 | |
借給任何第三方,而該第三方可將證券進一步轉借給其他第三方。在不影響本協議第4條或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情況下,本行沒有義務為客戶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證券的任何發行人或任何交易對手方)提出的索賠提供支援或其他協助。客戶進一步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均不會就因任何證券貸款或本行向任何第三方轉借證券或其他第三方進一步轉借證券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提起任何法律訴訟。為免生疑 問,本行沒有義務向客戶披露與該等第三方有關的任何資訊。 | 7. | 一個營業日結束時對本行真誠選擇的相關工具所報價格或費率,或(c)根據本行選擇,若本行合理認為自該時間以來相關資產的價格出現異常變 動,則為最新可用價格;加上(在每種情況下,未包含在該價格中的相關等價證券的應計但尚未支付的收入總額);惟被暫停交易的等價證券的價格須為(i)除第(ii)款另有規定外,該等等價證券在暫停日期前最後一個相關市場交易日結束時的價格;或(ii)若本行合理確定該價格不代表等價證券的價值,則為由本行真誠及合理決定的價格。 參與權 | |
5. | 抵押權 | ||
倘抵押予本行作為目前或未來抵押品的證券被借 | 7.1 | 對於第九部份中證券借貸的有效期,客戶無法行 使與借出證券相關的任何參與權(即參與股東會 | |
出,本行相應的抵押權不會受到證券借貸任何形 式的影響。代為退還證券的索償被認為將抵押予或轉讓予本行。本行與客戶訂立的相關抵押協議 | 議的權利及/或投票權)。 |
7.2 倘客戶並不希望放棄該等權利,其必須及時將有關證券從根據授權借予本行的證券中排除或通知終止有關借貸交易。在此過程中,客戶必須考慮適用價值/交付日期及慣例(如適當)。
7.3 倘客戶希望出席股東大會,其必須在預訂出席卡截止日期前至少10日向本行發出適當指令。
7.4 在具體情況下,根據第九部份第7.3條,本行可能出於與所涉特定司法權區的相關公司法、公司章程文件或技術問題有關的原因,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將客戶發送適當指令的截止日期提前。
7.5 客戶有責任及時向本行瞭解第九部份第7條所載的有關事項。對於客戶未能及/或延遲行使股東大會參與權及/或投票權,本行概不負責。
8. 產權
8.1 除非另有協定,否則本行應承諾在扣減所有標準銀行佣金、費用及開支(以下簡稱「結算金額」)後,立即將借貸期內借貸證券所產生的盈利(股息、利息、溢價或其他分派)及清結該等證券所得款項(以下簡稱「原始金額」)轉予客戶。
8.2 倘證券已借予本行,客戶應收到與其在未將證券借予本行的情況下本應賺取的金額相對應的結算金額(在扣減任何國外來源稅後),除非本行與客戶有協定不同數額。
8.3 本行將通知客戶有關兌換、期權、認購權及兌換權,以及與借貸證券有關的資本市場交易產生的其他權利。倘客戶希望以其原本形式收取該等權利,則必須及時書面通知本行將有關證券從證券借貸中排除。
8.4 倘客戶並無按照第九部份第8.3條提供書面通
知,作為本行退還借貸證券的責任的一部份,本行可能根據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決定權,以原本形式向客戶分配其各自的權利或向客戶分配現金補償。當由於行使該等權利的必要先決條件未滿足而導致權利失效,本行並無責任提供產權或現金補償。就認購權而言,補償金取決於最後交易日的市場價格。
8.5 在所有其他方面,本行將按照本協議條文以相同方式進行,猶如該等證券並未借予本行。
9. 分批提款
客戶的任何提款均不包括借貸證券。
10. 佣金
10.1 本行將以美元向客戶支付借貸證券的佣金。該佣金由證券借貸市場相關證券的供求水平決定。如本行向客戶作出的書面通知,其應在證券借貸期間以每日市值為基準計算或應就證券借貸的整個有效期按固定比率釐定。
10.2 本行向客戶退還借貸證券的當日並不計入佣金計算。為免生疑問,僅應就證券實際借予本行的期間支付佣金,而不是證券可供借貸的期間。
10.3 本行最少每季一次將結欠客戶指定賬戶的佣金入賬。倘授權被終止或撤回,到期佣金將須在最終證券借貸終止日後會計期內支付。
11. 行政費用
x行在第二部份第13條項下向客戶收取標準費用的權行亦適用於借貸證券。
12. 義務
12.1 根據第九部份第6.6條的規定,倘本行未履行退還借貸證券的義務或未按時履行義務,客戶有權根據該情況的相關證明要求本行賠償由於本行未履行義務而造成的損害。本行的義務乃限於借貸證券包括客戶應獲得的佣金及來自產權的任何盈利的同等價值。本行不對任何其他損失或索賠或其他形式的補償負責或承擔責任。
12.2 為確定上述第12.1條規定的本行的責任,證券的等值須由本行本著真誠酌情決定,包括但不限於考慮第九部份第6.6條規定的因素。
12.3 倘客戶未履行第九部份所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向本行交付借貸證券的義務,或未按時履行該等義務,則其將對本行因此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損失和索賠承擔責任。
13. 保證
客戶特此向本行作出以下持續的保證與承諾,用意是該等保證將於本協議中所述的任何交易完成後仍然有效:
(a) 其不受章程條款或第九部份中借出證券的任何其他方式或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責任的其他方式的限制;
(b) 其絕對有權將其在本協議項下提供的所有證券的全部法定及實益所有權轉予本行,並不附帶所有留置權、抵押及產權負擔;
(c) 其為合格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各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適用於在新加坡登記的客戶),或專業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適用於在香港登記的客戶),倘客戶不再屬於上述任何指稱(視情況而定),客戶須立即通知本行;及
(d) 其在第九部份中擔任委託人。
14. 違約事件
倘發生違約事件,則分別根據第九部份第15條及第6條的條文,本行有權終止本授權項下的任何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