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贵阳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2022 年 4 月版)
贵阳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包括主卡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基于知悉并理解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信用卡,经与贵阳银行发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和证明资料
(以下简称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二) 乙方公务卡是指向财政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具有日常公务支出、财务报销和个人信用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卡,如甲方为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凭相关资料向乙方申请办理。
(三)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从甲方或合法保存甲方信息的第三方,基于以下授权条款列明的使用范围(如甲方在申请表信息授权栏相关条款前打勾,则表示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作该项用途)收集并处理甲方的各类信息,同时为避免每次收集均需要反复确认而导致的过程繁杂,甲方同意其授权信息可在乙方及必要的乙方第三方之间共享而不需要甲方再次授权。
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税务机关、社保机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互联网科技公司、电信运营商、政府机构及政府数据相关平台、事业单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银行卡组织、乙方的分支机构、乙方的服务合作方(如积分、增值服务合作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及其他盈利性、非盈利性的公共、民间的机构、平台及组织。
收集信息种类:甲方的个人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婚姻状况、就业信息、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等)、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设备信息、位置信息、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等;工商登记信息、海关进出口信息、金融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征信信息、资产信息、信贷信息、交易信息、纳税信息、社保和公积金缴交信息、企业年金、代发工资、负债类信息及第三方评分等)、关联人信息等。甲方须对其提供的关联人进行必要的告知(如信息范围、用途等),并获得其同意。
信息收集使用目的:
1. 申请办理乙方信用卡、申请办理基于乙方信用卡的相关业务(如专项分期等)、业务试算、贷后管理、额度调整、身份鉴别、风险监测等。
2. 为保障甲方的交易及账户安全、检验信息的准确性,对甲方的身份及其他必要信息进行识别、验证,进行业务审查。
3. 为合理评估甲方的资信状态、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风险评估与控制。
4. 用于预防或阻止违法、违规的活动,如识别、打击洗钱活动。
5. 为维护甲方(如预防或阻止非法或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或者为了解决服务提供方与甲方之间的争议。
6. 根据法律法规、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提供。
可能存在的风险:纳入上述信息对甲方的信用评级(评分)、信用报告等结果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乙方提供给第三方后被他人不当利用的风险,因甲方信用状况较好而接收乙方或乙方的相关第三方向其发送营销信息的风险。
(四) 发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服务机构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五) 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及国家政策/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
的不良信息)。
(六)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甲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作为业务发起和查询征信的依据,由乙方进行保管和归档,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 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乙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以及 16 周岁以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办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一) 甲方领取乙方核发的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上签名,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该签名,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二) 如甲方所申领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信用卡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时,甲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
超过人民币 1000 元,电子现金圈存交易视为透支消费。
(三) 乙方发放的银联芯片/磁条芯片复合信用卡具备银联小额快速支付功能,即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若开通此项业务,当甲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芯片信用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
(境内 1000 元人民币,境外以当地限额为准)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POS 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无需输入密码,无需签名即可完成支付,日累计限额 1000元(含)。甲方申请我行信用卡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开通此功能,未选择则默认关闭。后期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客服热线、柜面等渠道开通或关闭此功能并设定单笔交易限额、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四) 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所列的甲方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转借、出租、转售等,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 贵阳银行信用卡可在乙方及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该渠道的业务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六) 乙方发放的单标识外币卡仅限于境外使用,不具有人民币结算功能,默认开通自动购汇还款。
(七) 甲方领取信用卡后,需先激活后方可使用,可通过
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手机短信、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官网或柜面等官方渠道激活。对于由于业务需在生成卡号同时自动激活的卡产品,甲方同意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对于自动激活进行授权,自动激活的信用卡需在领取信用卡后至营业网点设置交易密码方可进行非场景消费。
(八) 甲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密码,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甲方主动采取不校验密码方式即可完成交易的,均视为甲方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非接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甲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
(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九) 甲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的,该取现受限于乙方核定的取现额度,甲方人民币账户每卡每日在境内取现金额不得超过 1 万元人民币,甲方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在境外
(含港澳台)取现每日不超过等值 1 万元人民币,每年累计取
现不超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
(十)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
现金转账、现金充值,下同)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十一) 甲方使用公务卡做公务用途使用时原则上不提取现金,公务消费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甲方因公务支出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甲方自行向单位申请报销。甲方因公务支出报销不及时、支取现金等原因造成的利息和费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 甲方可选择使用乙方手机银行提供的交易安全锁功能,以保护线下交易、快捷支付、线上交易、跨境交易等各类交易安全,对未使用该功能的信用卡产生的欺诈交易损失,且经查实不属于乙方责任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第三条 对账
(一) 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 款的,乙方应通过电子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 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15 日 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 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收到通知为由拒 绝偿还欠款及相关利息、费用。甲方对交易和账户有异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 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 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甲方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资料等有变更,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柜面\电话银行等)通知乙方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还款
(一) 还款顺序: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内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利息、费用等,下同)进行偿还:
1. 正常或逾期 1-90 天(含):原则上先偿还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透支取现款、透支消费款(含分期)、电子现金圈存款等)。
2. 逾期 91 天以上的:原则上先偿还本金(透支取现款、透支消费款(含分期)、电子现金圈存款等)、后偿还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
(二) 还款方式:
1. 全额还款:甲方可在到期还款日(含)前选择主动还款或开通自动还款功能由乙方自动扣款偿还全部账单款项,选择此方式还款的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短为 25 天,最长为 56 天。
2. 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可在到期还款日(含)前选择主动还款或开通自动还款功能由乙方自动扣款偿还最低
还款额款项,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信用额度内一般消费款
的 10%+预借现金交易款的 100%+本期应摊销分期本金及费用 100%+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的 100%+费用和利息的 100%+分期提前还款 100%。
3. 分期还款: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还款应遵守乙方分期业务的相关规则。分期付款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发卡行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任一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当期账单,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
(含)前一次性清偿,客户申请提前还款一旦成功,不可撤销。
(三) 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ETC 过路费延迟扣款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四) 甲方使用信用额度透支支取现金/转账、超过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约定利率计支付所用款项自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五) 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欠款的,应按约定利率支付账单周期内全部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信用卡
账户中扣收。全部透支款项计息,是指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
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具体是指,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
/实际还款日(取较前者)期间的利息。
(六)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甲方连续两次
(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
(七) 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收费项目的标准详见《贵阳银行服务价目表》。若服务项目或服务价格有变动,乙方将在变动生效日前三个月按照与甲方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八) 甲方未在发卡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提示甲方还款或催收欠款。如甲方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甲方同意发卡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甲方在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控制、并扣划账户内资金以偿还甲方所持有的乙方信用卡欠款;发卡银行通过甲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甲方或发卡银行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
后甲 方仍 未还 款的, 发 卡银行 可在 贵阳 银行 网站
(xxx.xxxxxx.xx,下同)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发卡银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九) 甲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含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 挂失
甲方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其他遭甲方以外的其他占有的情形,甲方应致电乙方客服电话(40011-96033)、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临时挂失或至柜面进行挂失补卡手续(电子现金不予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为挂失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所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换卡
(一) 乙方对贵阳银行信用卡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 5 年(以卡片正面凸字显示日期为准),到期自动失效,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而解除。若甲方不愿意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 45 日办理销户申请。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甲方更换卡片。对有效期内未激活、未启用、有逾期记录或到期前一个月内卡片状态异常的信用卡持卡人,乙方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二) 甲方公务卡挂失补卡后,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财务
部门,并由甲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在公务卡相关系统中
进行更新。
(三) 甲方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补发新卡时,乙方有权收取加急费、挂失换卡手续费、卡片快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对外统一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七条 销户
(一) 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 45 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包括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即视为甲方未偿还的账款、分期等全部到期并需一次清偿。在销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无法销户产生的相关后果,有电子现金未达账的,待结算周期后,方可办理销户。存在溢缴款的,甲方须选择放弃溢缴款或至柜面自行提取溢缴款后方可销户。有特殊销户要求的卡产品销户需按乙方公布的相关规则办理。
(二) 已离职或退休的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清偿其公务
卡账户下的所有债务,并停止使用公务卡。第八条 其他
(一)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资信状况、办理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范围为甲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
度透支的本金、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甲方信用卡
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办理担保相应的转期、续保手续。乙方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突发性欺诈风险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乙方相关政策规定的交易行为等一项或多项情况调 整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等。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部分或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如 甲方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 提出,并以乙方审批结果为准。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 方履行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 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 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乙方可对甲方在乙方的信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贷款账户等)实施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三) 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因法律法规禁止、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四) 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贵阳银行信用卡的权利。发生
(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贵阳银行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
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 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预留的身份证件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 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 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物受损害的、担保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4. 甲方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
5. 甲方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6.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或信用卡章程等规定。
(五) 甲方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利用任何手段实施对其他持卡人不公平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除按上述条款对甲方账户进行控制外,还可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积分进行清零、控制兑换、追回已兑换权益/服务等。
(六)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
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七) 乙方有权追究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信用卡、盗用信用卡、冒领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卡片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将对该等行为人的犯罪证据资料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提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条款
(一) 为向甲方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经乙方综合评估,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外包协议中明确客户交易数据信息保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如因业务发展需要,乙方终止外包的,外包公司有义务将乙方数据交回乙方,并在其公司系统中销毁甲方交易数据及其副本。甲方对乙方前述外包不持异议。
(二) 乙方可采用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微信银行、手机银行、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等部分或任一方式向甲方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公告或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约及所依据的《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活动内容变更、逾期情况等内容,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甲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 45日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含公告前办理信用卡的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除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发
送给主卡持卡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将通知告知其附属卡持卡人。
(四) 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履行本合约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约项下业务划归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承接并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或承接本合约项下业务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有权行使本合约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约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该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六) 送达约定
双方本合约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1. 甲方申请乙方信用卡时填写的信息(住宅地址、单位地址、身份证登记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为甲方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乙方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2.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为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 甲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甲方应当在变更后 5
日内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乙方可按照本
合约约定,对甲方履行公告或告知义务;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4.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5. 因以下情形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①因为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②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人民法院的;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
6.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 3 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的,则所有通知在短信或邮件发送当日视为送达。
7.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8.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时,以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
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9. 本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的影响。
(七)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 银行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乙方《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 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本合约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贵阳银行信用卡章程》和《贵阳银行服务价目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