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s and Conditions 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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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企業卡/採購卡條款及細則
重要聲明:請小心地詳閱本企業持卡人合約,並確保閣下使用或簽署本信用卡(釋義見下文)前已完全明白本條款及細則。
1.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在本合約內文的意義如下:
(a) 「戶口資料」 指與持卡人/公司的銀行戶口/信用卡戶口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戶口號碼、戶口結餘或價值、收款總額、 提款及向相關戶口存入或從相關戶口提取的款項。
(b) 「適用法律及法規」指就下列各項銀行需遵從的責任﹕(i) 任何適用的本地或海外法律、條例、法規、規例、要求、請求、指引及操作守則,不論是否與兩個或以上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監管機關之間的跨政府協議有關;及 (ii)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其定義見本合約第 17(b)條))與任何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
(c) 「自動櫃員機」及「ATM」乃指所有由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所設置以進行銀行交易之自動櫃員機。
(d) 「機關」 指任何國家、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機構、機關、部門(屬司法或行政)、監管或自我監管組織、執法機關、法院、中央銀行或稅務機關。
(e) 「銀行」乃指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其業務承繼人及轉讓人。
(f) 「銀行戶口」乃指持卡人及/或公司在銀行開設之戶口。
(g) 「銀行交易」乃指透過銀行發出之信用卡及個人密碼,經銀行戶口進行之交易。
(h) 「信用卡」乃指由銀行獨自發出,或由銀行與其他機構聯合發出予持卡人及/或公司之 Visa 卡、Visa 金卡、Visa 白金卡、Visa payWave 卡、萬事達卡、萬事達金卡、萬事達白金卡、萬事達 Titanium 卡、MasterCard PayPass 卡、網上信用卡、人民幣信用卡、雙幣信用卡或其他信用卡(不論名稱如何稱呼)(經由持卡人及公司之聯合申請及在持卡人及公司的要求下而發出)包括任何補卡或附加卡或續卡,以實卡或電子卡形式。
(i) 「信用卡戶口」乃指由銀行為配合信用卡之使用而開設及維持之戶口(包括信用卡所包含的戶口),不論以持卡人名下或以公司名下或以持卡人及公司共同名下開設之戶口。
(j) 「持卡人」乃指向其發出及在信用卡印有其名字之任何人士。
(k) 「公司」乃指獨資經營、合夥或有限公司,在其要求下由銀行開設及維持銀行戶口及/或信用卡戶口及發出信用卡。
(l) 「同意人」指持卡人、公司及持卡人及公司以外對持卡人或公司任何戶口内的款項享有實益權益或經濟利益的任何人士。為免生疑問,此字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董事、股東或職員、合夥經營中的合夥人、獨資經營者、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信託的保護人或受益人、指定戶口的戶口持有人、指定付款的受款人、公司的大股東、控權人士、或實益擁有人、公司的代表、代理人或代名人、或與持卡人/公司存有按銀行獨有酌情權認為與其與銀行之間的關係相關的關係的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 就前述句子而言,“大股東”包括任何有權享有一個實體多於 10%的盈利或資本或一個實體多於 10%的股份或實益權益的人。
(m) 「雙幣信用卡」乃指包含兩個信用卡戶口(分別為港幣戶口及人民幣戶口)的信用卡。
(n) 「外匯限制」乃指由國內政府當局宣佈個人在每日中每一次可帶出國外的人民幣現金款項的上限。
(o) 「國內」乃指中國的任何部份,除了香港、澳門及台灣。
(p) 「MasterCard PayPass 交易」或「Visa payWave 交易」乃指不論是否由持卡人授權並透過銀行不時釐定及受制於本文第 9 項責任上限條款下以感應式付款功能進行名為「MasterCard PayPass」或「Visa payWave」之任何貨品或服務之供應,包括現金提存、貸款及過戶。
(q) 「人士」乃指任何個人、獨資經營、合夥經營、企業、商行、公司、信託、機構、實體、任何其他人或法律上承認之個體。
(r) 「個人訊息」 指: (i) 當持卡人或任何同意人為個人時,其全名、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出生日期及地點、住址及郵寄地址、聯絡資料 (包括電話號碼) 、任何稅務編號、社會保障號碼、國籍、居住權、稅務居住權及銀行可能合理要求有關持卡人及任何同意人的其他資料; (ii) 當公司或任何同意人為法團/實體,其成立日期及地止、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稅務編號、稅務狀況、稅務居住權及銀行可能合理要求有關公司及同意人及其各自的大股東、控權人士及實益擁有人的其他資料。
(s) 「個人密碼」乃指需要接駁到電腦終端機及/或自動櫃員機之持卡人號碼。
(t) 「中國」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u) 「人民幣」乃指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貨幣。
(v) 「人民幣卡」乃指使用人民幣作單位及付款並在國內使用的信用卡。
(w) 「月結單」乃指由銀行每月寄給公司及/或持卡人的月結單以列明信用卡戶口之狀況。
(x) 「稅務資料」 就持卡人/公司及任何同意人而言,指: (i) 直接或間接關於持卡人/公司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狀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銀行可能不時要求或持卡人/公司及任何同意人可能不時提供的隨附結單、寬免及同意); (ii)持卡人/公司及任何同意人的個人訊息;及 (iii)戶口資料。
(y) 「交易」乃指有關任何租賃或買賣貨品及/或服務、現金透支,不論有關交易是否有持卡人簽名作實、亦不論於任何認可終端機、通過電話、傳真、郵寄、電子媒介或其他方式進行包括MasterCard PayPass 交易及 Visa payWave 交易。
(z) 除非本合約內容另外需要:(i) 指示出某一性別之文字將包括所有其他性別;和(ii)指示為單數的文字將包括眾數,反之亦然。
2. 本合約之應用
使用信用卡及信用卡本身及銀行戶口之操作均要依照本合約當時有效之條款所約束,公司及持卡人均同意以在信用卡上及/或申請表上及/或持卡人提名表格上之簽署或行使作為確認(不論公司或持卡人有否簽收該信用卡) 。
3. 信用卡
(a) 信用卡為銀行所有。在銀行提出要求時,持卡人需立即歸還信用卡。
(b) (i) 持卡人應常確保信用卡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並採取合理措施以保持信用卡之安全及個人密碼之保密以防止詐騙發生。(ii) 在發出交易的指示時,持卡人不可將信用卡之保密資料披露給任何第三者。銀行不須在任何方面為由於交易指示的發生或在發生交易指示的過程中披露保密資料給任何第三者(不論是否授權或意圖)而負上責任(除非銀行有疏忽或故意失當)。(iii)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持卡人均不可將信用卡轉借予他人使用或將個人密碼告知他人。(iv) 持卡人須毀滅印上 PIN 的文件正本。(v) 持卡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 PIN 寫在銀行卡上或任何其他常與銀行卡一同存放或放近銀行卡的物件上。(vi) PIN 在筆錄或以任何形式記錄時須常被隱藏。(vii) 持卡人於收取信用卡時,應立即在信用卡上簽署。(viii) 續卡將在信用卡到期日前的 30 天內發出,而除非銀行在該 30 天內收到反對的書面通知,續卡將視作已由持卡人收妥及接受。若續卡在信用卡到期時仍未收到,持卡人及公司承諾會即時通知銀行。(ix) 信用卡可在公司書面授權下由任何人士收取而提卡人之簽收會作為接受不時修改的本合約條款。(x) 信用卡將以公司書面提名的人士的名下發出。(xi) 信用卡只供持卡人使用,不能轉讓,亦不能由公司及/或持卡人作為抵押品或作非法用途,包括支付非法賭博。
4. 信用卡之使用
(a) 信用卡以人民幣或港幣作單位,但雙幣信用卡則以港幣(就港幣戶口而言)及人民幣(就人民幣戶口而言)兩幣作單位。人民幣卡及(就其包含的人民幣戶口而言)雙幣信用卡只限於國內(除非銀行另有宣佈)及為從指定商號購物及/或取服務及/或在指定 ATM 或其他出口店以人民幣而作的現金貸款而有效使用。
(b) (i) 持卡人可在銀行通知公司及/或持卡人合計及個別之信用限額內使用信用卡。而有關該目的,除非公司以書面指示銀行個別信用限額的分配方式,銀行將向公司發給一個合計信用限額而該合計信用限額將由銀行平均分配給持卡人(雙幣信用卡包含的所有戶口共用使用同一信用限額,在測定有否超逾該信用限額時,將運用銀行決定的兌換匯率計算)。公司及持卡人均同意即時清還任何超出個別及合計信用限額的數目(不論是否在要求下)連同由銀行就每次信用限額超出時而決定一個數目的特別罰款。(ii) 持卡人可於刻在信用卡上或銀行指定之生效日(如有)及到期日之期間使用信用卡。銀行可全權決定信用限額及以其認為適合時作出調整,並可全權批淮可能超越信用限額的任何交易。持卡人對所有使用信用卡進行的交易須負全部責任,不管信用限額
(如適用)是否被超越。銀行可在任何時間無條件或毋須事先通知下取消信用額。儘管交易可能不會導致銀行通知的信用限額被超越,銀行可在任何時候(不管作出通知與否)拒絕批淮任何交易或處理任何有關指示(不論是否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或其他目的),而不須給予理由亦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c)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將在以下情況下立即終止:(i) 列於本合約第 11 條款內之情況或;(ii) 當信用卡被遺失或盜竊時。
(d) 若持卡人遺失或破壞信用卡或需要續卡、更換或發出新卡,銀行有權決定是否就持卡人要求及公司同意下發出該等新卡並收取費用。
(e) 信用卡之使用將受制於使用時有效之條款,包括任何修訂或增添條款及於本合約第 8 條款所提及之外匯管制之條款。
(f) 信用卡不可用作任何非法用途包括支付非法賭博。銀行在合理相信或懷疑有非法或不合法用途時,銀行有絕對權利拒絕批淮任何交易或處理任何有關指示。
(g) 現金貸款可在銀行櫃面或通過 ATM 在香港及/或國內,視乎卡的品牌並以銀行不時指定而作出,而有關每一個在本合約第 6(E)條下所作的現金貸款,銀行將收取以其決定的利率而計算的手續費及兌換費。
(h) 使用雙幣信用卡時,所有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將記入人民幣戶口內,所有以港幣或其他外幣(不包括人民幣) 為貨幣單位的交易將記入港幣戶口內。儘管前文所述,由於交收結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可能因商戶或財務機構以港幣處理有關交易而將記入港幣戶口內。
(i) 人民幣卡及雙幣信用卡均不得用於國內與海外國家(包括香港地區)之人民幣結算跨境貿易交易。
5. 結賬
(a) 銀行會每月發出信用卡戶口月結單,以記錄信用卡之使用交易、年費、利息、服務費或其他應付的費用。惟於上期月結單後沒有進誌記錄的情況下,銀行有權決定不發出月結單。
(b) 月結單將以港幣計算或如是人民幣卡,以人民幣計算顯示,雙幣信用卡的結賬單則以港幣(就港幣戶口而言)及人民幣(就人民幣戶口而言)計算顯示 (i) 於月結單日期尚未清還之金額;(ii) 付款到期日;(iii) 要求的最低付款額(如適用);(iv) (若交易是以人民幣或港幣信用卡所包含之信用卡戶口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或處理),該交易之港幣或(如是人民幣卡或雙幣信用卡包含的人民幣戶口)人民幣等值,其兌換匯率由銀行決定。
(c) 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月結單將在月結單日期起計六十日後為最後及具決定性,而公司及持卡人均同意: (i) 檢查此月結單及在月結單日期起計六十日內通知銀行任何差錯或遺漏或任何非授權之交易; (ii) 若沒有收到月結單或定期月結單,應儘快通知銀行; (iii) 在銀行要求下付清所有欠款餘數。
(d) 月結單將以郵寄或銀行決定的其他方式發給持卡人及公司。但若持卡人/公司已通知銀行毋需將結賬單發給持卡人/公司的話,銀行可按其決定權不把結賬單發給持卡人/公司,但持卡人/公司可使用銀行提供的密碼通過互聯網到銀行不時指定的網頁覽閱其結賬單。在此情況下,持卡人/公司承諾無論如何最少每曆月一次通過互聯網或其他方式查閱其結賬單,以確保信用卡沒有進行過非授權之交易。
6. 費用
(A) 所欠之最低付款額:(a) 當銀行准許以月結單上記載的最低付款額付款,持卡人及公司均同意在月 結單指定之付款到期日或之前繳付所列之最低付款額,該最低付款額是包含以月結單日期之(i) 全部利息欠款、(ii) 全部適用之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年費)、(iii) 最低付款額之全數欠款及(iv) 相等於全部未付結欠之一個百分比之還款金額。雙幣信用卡的港幣戶口及人民幣戶口設有分開的最低付款額。(b) 持卡人及公司可付清任何超過最低付款額的金額。除非持卡人及公司付清信用卡全部之餘數,否則須繳付依照本合約第 6(C)條之財務費用。
(B) 超額貸款:(a) 信用卡戶口之使用須遵守銀行不時決定之信用限額。(b) 持卡人及公司同意立即(在任何情況下不遲過限定之付款日期)償還銀行任何超逾該限額之金額。(c) 在每次信用限額超逾之時,持卡人及公司須付特定費用予銀行(銀碼由銀行不時決定)。
(C) 財務費用:(a) 若持卡人及公司在不遲於付款到期日付清全數總額(除了要繳付由於現金透支在透支日起計之財務費用外) ,在月結單上顯示之賬戶將不徵收財務費用。(b) 若持卡人及公司選擇部份還款或只付清在月結單上所載之最低付款額(假若在月結單內包含最低付款額之條款而沒有另外所指),則須繳付財務費用於:(i) 月結單之餘款全數(由月結單日期起至還款之日期止);及(ii)所有新交易之金額(除由透支日起計算的現金透支財務費用外),由最新交易之有關交易日起計,即使該新交易未到期還款。(c) 財務費用將以每日計算,以銀行宣佈之月息計算(相等實際年利率亦會列出),如在任何特定之期限內有任何欠款記錄,財務費用將會以銀行宣佈之較高利率計算。
(D) 逾期費用:若持卡人及公司未有在月結單指定之付款到期日或之前繳付月結單所示之最低付款額,銀行則可以收取逾期費用。逾期費用以到期未付的相關最低付款額全數之某個百份比率計算(受制於由銀行宣佈之最低及最高金額)或由銀行不時決定及宣佈之金額計算。若月結單上顯示要求全數付款而有關款項並未有在相關付款到期日或之前被繳付,銀行亦會收取逾期費用。
(E) 現金透支費用:在公司要求及銀行批准之情況下可取得現金透支( 從銀行經任何由其他認可機構操作之自動櫃員機或任何印有 JETCO 及/或 VISA/MasterCard 及/或中國銀聯標記之自動櫃員機)。現金透支金額受制於個別持卡人及公司的可用現金信用限額及現金提款機的適用提款限額。而關於人民幣,受制於本合約第 8 條。持卡人每次以信用卡向銀行取得現金貸款或提款均需繳付現金貸款或提款費用,以由銀行不時決定利率根據每次貸款額或提款數 (受制一個下限數)計算,該費用由銀行卡戶口支取,而持卡人及公司須於結賬單所訂之付款到期日前付清。
(F) 服務費:持卡人及公司須付由銀行不時訂定之年費,該年費概不退還,並於每年在銀行指定之日期由持卡人戶口支取。
(G) 退票/被拒自動轉賬之費用:任何支付戶口之支票被退票時或任何自動轉賬之授權未經銀行同意而被拒絕或取消時,持卡人及公司須繳付銀行手續費而銀碼由銀行釐定。
(H) 雜費:銀行可在適當情況下再向持卡人及公司收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索取信用卡購物單據費用、索取信用卡月結單費用及提取賬戶結餘費用,銀碼由銀行隨時決定及宣佈。所有持卡人及公司應付之費用將受制於一個由銀行隨時宣佈的最低數目。
(I) 假若銀行接受以港幣或(如是人民幣卡或雙幣信用卡包含的人民幣戶口)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付款,該付款須在銀行的酌情權下及以銀行決定的兌換率及/或以 VISA 卡、及/或萬事達卡及/或中國銀聯決定的兌換率兌換為港幣或(視情況而定)人民幣,此外客戶並須繳付由銀行、及/或 VISA 卡、及/或萬事達卡及/或中國銀聯宣佈的收費。任何此等費用將從信用卡戶口中扣除。
7. 還款
(a) 收到之款項將依照下列次序使用:(i) 先清還利息或財務費用;(ii) 清還其他費用及支出,法律或其他費用;(iii) 清還現金透支;(iv) 清還交易之費用;當償還以上每項時,均要先償還其最長期之欠款額。雙幣信用卡的港幣戶口及人民幣戶口之借方結欠應分開及以其各自的貨幣繳付,清還個別戶口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另一戶口的未付結欠。
(b) 付款方法:除非月結單提及並准許以總欠款的一個最低數目付款,公司及持卡人共同及分別地同意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付清在月結單上顯示之全數。
(c) 在付款予銀行時可用銀行當時指定之方法。如果使用客戶自動櫃員機付款,該付款額將受制於自動櫃員機之條款,或銀行之交易記錄和存款信封內列出之條款進行。
(d) 使用信用卡在任何自動櫃員機存款時,無論存款是以支票或現金存入,該存款只會在核對正確和收妥後方存入戶口之中。
(e) 若銀行因採取措施追討持卡人及公司應付之金額、費用及支出,或以執行本合約之任何條款,所付出之任何法律費用,持卡人及公司均須完全補償銀行所有有關之法律費用及其他因上述追討而引致的費用及支出(包括銀行已經以其資金向機關支付應屬於但當時並非本合約第 13(h)條所定義的已收取款項的任何金額) (以合理數目及合理地引起的,而該等法律費用與支出的明細表將在持卡人及公司要求下由銀行提供),並不得有任何扣減。
(f) 持卡人須直接解決其與商號就所購買的產品及服務之糾紛,而銀行對商號所提供之貨品及服務或任何商號拒絕或不能接受或兌現信用卡或提供已購買的貨品或服務均不負任何責任。雖則商號拒絕或不能提供已購買的貨品或服務,持卡人及公司須為任何交易數額之付款而負責。
(g) 當付款是以匯票或任何其他類似文件作出,只有在扣除為處理該匯票或文件的所有收取行政或手續費用後的金額才被存入信用卡戶口內。
(h) 由於商號退款而給予信用卡戶口之存款將會在銀行收到一張正式發出並經由該商號正式簽署之付賬發票時,方存入該信用卡戶口。
(i) 付款只會於銀行實際收妥後及於沒有任何抵銷、索償、規定限制、扣除或保留之情況下,方視作交妥。
(j) 關於人民幣卡,付款給銀行須以人民幣在國內的指定地方(或以持卡人/公司的選擇,在香港的指定地方以港幣)以銀行決定的兌換率)作出。假若銀行接受以相關信用卡戶口貨幣人民幣或港幣以外的貨幣付款,該付款須在銀行的酌情權下轉為該信用卡戶口的貨幣人民幣或港幣並以銀行決定的兌換率及由銀行宣佈的收費。任何轉換費用將從信用卡戶口中扣除。
(k) 持卡人及公司同意不得將信用卡戶口當作存款戶口用以存款(不論存款金額多少),及將在償還所有交易費用及支出後多繳的金額保持在最低水平。假若在償還所有交易費用及支出後信用卡戶口內有任何結餘(「淨結餘」),銀行有權按以下方法向公司(並不是向持卡人)退回全部(而非部份)淨結餘,而毋需發出任何通知或給予任何原因﹕
(i) 如公司於銀行持有存款戶口(「現有戶口」),將淨結餘存入任何現有戶口;
(ii) 如公司並無持有現有戶口,將淨結餘以支票或銀行本票形式寄送其得知公司於銀行登記之最新地址;或
(iii) 以銀行認為合適的方式。
8. (只適用於只為人民幣卡及雙幣信用卡的人民幣戶口)結餘及現金貸款
(A) (a) 在不影響銀行於本合約第 7(k)條下的權利的情況下,假若信用卡戶口內有任何淨結餘,持卡人可在國內的指定地方以人民幣提取淨結餘全數(或任何其部份)。(b) 持卡人亦可以在終止信用卡戶口時或當淨結餘未有超出外匯限制時在香港以港幣提取淨結餘全數。(c) 當外匯限制超出時,持卡人只可在香港提取限於外匯限制的港幣而其餘的淨結餘得在國內以人民幣提取。(d) 即使以上所述,銀行有唯一酌情權在銀行決定的地方以港幣或人民幣退回淨結餘,而銀行有權為每一次該退 款收取以銀行決定的利率而計算的手續費及貨幣轉換費用(當適用)。
(B) 現金貸款可在國內受制於可動用信用限額及外匯限制而作出。
(C) 持卡人及公司須遵守所有有關在國內使用信用卡不時有效的國內法律及規則。
9. 遺失與失竊
(a) 如有遺失信用卡、信用卡被竊或個人密碼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權者等情況,持卡人必須在其發覺以上事件之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以書面通知銀行及警方。無論如何,持卡人及公司必須共同及分別地使用信用卡所作出之一切交易、費用及賠償負責,不論持卡人或公司有否授權。
(b) 假若持卡人在其發覺任何信用卡之遺失或失竊或個人密碼之非授權透露後之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將遺失或被竊或非授權透露個人密碼事宜作出報告,並已小心謹慎地行事及為真誠(包括採取合理措施保管信用卡之安全及個人密碼之保密,並將信用卡及個人密碼分別存放),持卡人最高之責任將不超過港幣 500 元。
(c) 該有限責任只適用於特別關於信用卡戶口的損失並在以上所述的情況而不適用於現金貸款或涉及詐騙或顯著疏忽的情況或當持卡人未有在發現信用卡遺失或失竊或有非授權透露個人密碼之事宜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銀行之情況下,持卡人將要負責所有損失。
10. 修訂及增添
(a) 銀行玆保留權利隨時修訂或增添本合約之條文及條款,但不限於更改利率、費用之數額及付款方法,並依照銀行指定日期不時生效。如任何修訂涉及實際年利率之增加或本合約之條文及條款有重大改變時,銀行將給予持卡人及公司通知,生效期將不少於通知書後六十日。當修訂涉及增加銀行收費及/或影响持卡人或公司的責任及義務時,銀行將給予持卡人及公司最少三十日預先通知,除非發出該預先通知並非切實可行。有關其它修訂,銀行會在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
(b) 如持卡人及公司未能接受該等修訂及增添,持卡人須聯同公司於有關修訂或增添生效之日期前以書面通知銀行終止信用卡戶口,並停止使用及退還信用卡。如費用可分開辨別,銀行應按比例發回年費或其他信用卡之週期性費用,除非涉及之金額是小量。
(c) 如持卡人於本合約第 10(b)條所指之有關日期之後使用或保留信用卡,持卡人及公司將被視作已接受及同意該等修訂及增添而不作保留。
(d) 銀行可透過在月結單就任何修訂或增添作出通知,該通知將以平郵方式寄到持卡人及公司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而寄出一天後,將被視為已寄達或該通知將透過電郵或手機短訊發送到持卡人及公司或該通知將於銀行各分行、網址、廣告或其它形式展示並就任何修訂或增添列明生效日期。遞送予持卡人或公司將被視為均已向兩者送遞。
11. 違反合約及終止使用信用卡
(A) 違反合約-若持卡人或公司有任何違反本合約之條文,持卡人及公司須共同及分別地在要求下向銀行支付:(i) 在銀行提出要求(或之後之要求等)當日所欠之金額全數;(ii) 一切由於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引致的損失、賠償、費用及支出(包括上述之法律費用及收數公司費用) (包括銀行已經以其資金向機關支付應屬於但當時並非本合約第 13(h)條所定義的已收取款項的任何金額)。
(B) 終止使用信用卡
(a) 銀行可不給予通知或理由而終止或在任何時間無條件下取消信用卡(包括信用卡戶口)及關於信用卡由銀行提供的信用額之使用。
(b) 銀行保留權利擱置、收回、取消或終止信用卡(包括信用卡戶口)之行使及任何提供之服務或不批准任何交易(包括銀行交易) (不論是否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或其他目的)而無需給予任何預先通知或理由。銀行絕不用負責由該等決定所引致持卡人或公司之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或任何性質之損害(除非因銀行之疏忽或故意失當引致)。若銀行提出要求,持卡人及公司必須將信用卡無條件及立刻歸還予銀行。
(c) 持卡人及公司可在任何時候終止信用卡之使用。任何由持卡人或公司給予銀行之通知必須以書面傳達並將信用卡歸還予銀行(而由公司或持卡人發出的通知已是足夠)。在銀行未收到退回之信用卡前,一切使用信用卡而進行之交易必須由持卡人及公司共同及分別地承擔。持卡人應將退回之信用卡之右上角剪去,以確保信用卡之標記及電腦磁帶已被剪去。
(d) 如雙幣信用卡包含的港幣戶口或人民幣戶口終止,則雙幣信用卡的使用同時終止。
(e) 不論以任何原因在終止或取消信用卡之使用時,本合約第 11A(i)及(ii)條將會適用。
12. 免責條款
(A) 銀行及/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其定義見本合約第 17(b)條)將不會對持卡人或公司就以下事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
(a) 所提供之任何貨品或服務出現任何問題;
(b) 使用信用卡時遭受任何人仕或終端機拒絕兌現或接受;
(c) 電腦終端機或感應式付款功能設備出現任何故障;
(d) 非持卡人給予之交易指示;
(e) 任何人仕要求退回信用卡之任何表示或任何人仕因應有關事項而作出之任何行動;
(f) 銀行執行其權力要求持卡人在信用卡上寫上的到期日前將之退回給銀行,不論是項權力之行使者是銀行或任何其他人仕或電腦終端機;
(g) 銀行根據本合約第 11 條所賦予之權力,終止任何信用卡之行使或信用卡戶口之使用;
(h) 銀行根據本合約第 13 條作出任何行爲或採取任何行動;及/或
(i) 有關退回信用卡之要求或任何人仕拒絕兌現或接受信用卡致使持卡人或公司之借貸信用及聲譽的任何損害。
(B) 在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故意失當或疏忽之情況下,或假若有關免責條款抵觸香港法例,則第 12(A)條之條款不適用。
13. 資料之披露及使用
提供資料
(a) 持卡人及公司必須各自在銀行為銀行及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其定義見本合約第 17(b)條)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不時要求下,以銀行要求的形式及時限內,向銀行提供其個人訊息,並在銀行合理要求下,以該形式及在該時限內,提供任何同意人的個人訊息。
(b) 如持卡人/公司及任何同意人(如適用)的個人訊息有任何更改或增補,持卡人及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必須及時通知銀行有關更改或增補 (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有關更改或增補日起計的三十天内)。
(c) 持卡人及公司必須各自填妥、簽署及作出並(如適用) 促使任何同意人填妥、簽署及作出,銀行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而不時合理要求的與持卡人/公司在本合約第 13(a)-(d)條下的責任有關的該等文件及事項。
(d) 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同意如銀行合理認為對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方面為恰當,銀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而在此情況下持卡人及公司將促使有關同意人)提供或確認其個人訊息是否準確。
披露資料
(e) 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同意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包括銀行在内)及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在任何時候(不論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在本合約終止之前或之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持卡人/公司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為免生疑問,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免除,並在銀行合理要求下同意促使任何同意人免除,任何可能會阻礙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稅務資料的能力的任何適用限制。
(f) 持卡人及公司須各自就其向銀行集團公司(包括銀行在内)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及前述各方使用、保留及披露該稅務資料,取得或(視乎情況而定)已取得各同意人的同意。
(g) 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同意如銀行合理認為對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方面為恰當,銀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同意本合約第 13(e)條所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及/或免除適用於前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的任何限制,而在此情況下持卡人及公司將各自促使有關同意人予以同意及/或免除。
未能提供資料
(h) 儘管本合約内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持卡人及公司各自同意:
(i) 如持卡人或公司任何一方未能遵從其在本合約第 13(a)-(g)條下的責任;
(ii) 如任何同意人未能遵從銀行在本合約第 13(a)-(g)條中的規定;
(iii) 如個人訊息(不論是持卡人/公司或任何同意人的個人訊息)不準確、不完整或未有被及時更新;或
(iv) 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按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向機關披露持卡人/公司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的能力因任何理由受阻(因香港法律要求或其他原因),
銀行可隨時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銀行全權酌情決定為確保銀行及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必須採取的行動:
(1) 從向持卡人/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或從銀行戶口/信用卡戶口中,扣減或預扣款項,有關扣減或預扣金額是為遵照適用法律及法規,就預扣稅、入息稅、增值稅、任何物業出售或處置稅、徵稅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取款項,而需扣減或預扣的金額(“已收取款項”),並向機關支付該等已收取款項或在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准許的情況下,以託管形式持有該等已收取款項,而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將沒有義務向持卡人/公司補足或補償該等已收取款項;
(2) 封鎖或凍結持卡人/公司的銀行戶口/信用卡戶口、將銀行在該等戶口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權益及責任或該等戶口内的任何款項轉移給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及/或向持卡人或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發出通知完全或部分結束該等戶口及終止與持卡人及/或公司的關係;
(3) (在持卡人/公司的銀行戶口/信用卡戶口結束前或後)向有關機關提供為確保銀行及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所需的關於持卡人/公司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 (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及
(4) 採取任何必需或對銀行有幫助的行爲,以執行銀行在本合約第 13 條下的任何權利。
(i) 銀行將不時向持卡人及/或公司發出有關客戶資料之客戶通知(“該通知”)。最新版本的該通知亦不時會刊登於銀行的網頁中。在不影響本合約第 13(a)- (h)條的情況下及除該等條款之外,銀行可使用持卡人及/或公司之資料作不時列於該通知之目的及向該通知內不時所列之人仕披露有關之資料。
14. 執行本合約之支出
持卡人及公司允許銀行可委託代理人代收持卡人及公司之任何欠款。在不受本合約條文 7(e)有關賠償之條款影響下,持卡人及公司同意在銀行要求下賠償銀行因此舉而牽涉之一切支出及費用(以合理數目及合理地引起的,而該等支出及費用的明細表將在持卡人及公司要求下由銀行提供)。
15. 自動櫃員機服務(如適用)
除本文另有所要求外,銀行戶口將受到有關銀行戶口操作之現行條款及細則及管轄通過 ATM 或任何其他裝置或終端機或任何銀行不時宣佈之其他電子付款或存款或轉賬而操作銀行戶口的條款及細則包括在國內的任何銀行之條款及細則或外匯規條。
16. 使用大新信用卡 24 小時電話理財服務系統(“電話服務系統”)(如適用)
(a) 持卡人應嚴格依照銀行不時發行的電話服務系統操作指示。
(b) 銀行獲授權按任何銀行真誠地相信為持卡人發出的指示而操作,倘若該指示實由欺騙或未經授權之人仕而發出,銀行不須為真誠及沒有疏忽地處理的該等指示而對持卡人或公司負責。銀行亦無責任去核對以持卡人名義發出指示的人仕的身份。
(c) 電話服務系統所提供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銀行對已提供的資料的足夠性或真確性一概不負責任;銀行保留隨時及不時更新及更改該等資料的權利。
(d) 銀行並無對有關電話服務系統的使用有任何性質的xx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使用電話服務系統所提供的資料或服務是否適合某特定用途或商業價值、或暗示其他該等保證。除非在疏忽情況下,持卡人使用電話服務系統時因任何銀行之行動、遺漏、錯誤(故意失當或疏忽除外)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有任何性質或程度有關合約之疏忽或其他之損失或損害(不論可預見與否),銀行均毋須負責,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按任何冒充及/或未經授權之指示而操作,任何全部或部份因操作電話服務系統所使用之通訊線路、電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出現錯誤、延誤、失靈、干擾、失誤或缺乏保安或任何在銀行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而令銀行方面出現之任何失誤、延誤或錯誤。
(e) 持卡人及公司須對其任何指示及/或其電話服務系統之使用所有引致之後果負責,亦須在任何時候就其使用電話服務系統而直接或間接為銀行帶來或引起之所有索償、要求、訴訟、行動、賠償、損失、成本及支出向銀行作出賠償(以合理數目及合理地引起的,而該等成本及支出的明細表將在持卡人要求下由銀行提供)除非銀行有故意失當或疏忽,否則,該賠償將持續(即使大新信用卡 24 小時電話理財服務已終止)。
(f) 持卡人及公司茲此同意,銀行有權(但非義務)對任何指示進行以書面及/或錄影帶及/或任何其他形式作紀錄,而該有關任何指示的紀錄將對持卡人及公司有決定性及有法律約束力。
(g) 假若豁免及限制責任之條文被香港法律認為不合法,本合約將不會有所豁免及限制。
(h) 前文所述的「指示」乃指持卡人或聲稱持卡人使用或有關使用操作電話服務系統時所發出的任何指示。
(i) 銀行可隨時終止“大新信用卡 24 小時電話理財服務”而毋須通知、毋須申述理由或對持卡人及/或公司負任何責任。
(j) 銀行不保證可以提供上述之部份或全部服務,而銀行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有關服務或額外服務作出不定時之通知。
17. 取消及抵銷權利
(a) 銀行可以(在認為合理的環境下)於任何時間擱置、收回、取消或終止信用卡及/或任何已提供的有關服務及/或不批准任何提議的交易(不論是否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可以不給任何理由。銀行雖可就任何上述行為預先作出通知,但未必每次皆行。就該等擱置、收回、取消、終止或不發批准,而不論直接或間接令到公司及/或持卡人遭受到或引起不論何種性質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均不須負上責任(除非因銀行之故意失當或疏忽引致)。公司及持卡人須立即在要求下無條件將信用卡退回給銀行。
(b) 除了任何抵銷或一般留置權或在法律下銀行享有的類似權利,持卡人及公司同意銀行有權並在法律所容許下獲授權可於任何時候在沒有事先通知持卡人及/或公司的情況下,抵銷及/或轉移並應用持卡人及/或公司於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戶口內全部或任何之結餘款項,不論該等賬戶已否到期或到期應支付或屬即期或須通知而提取之存款,及包括由銀行管有或控制之資產,不論其為任何性質或貨幣,為單獨或與其他人聯名擁有,以清償持卡人及/或公司欠付銀行不論以任何貨幣為單位的債務(包括銀行已經以其資金向機關支付應屬於但當時並非已收取款項的任何金額)。若某些欠銀行的款項因某些待發事件或償還期限未到尚未需要償還,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有權暫停支付相等於欠款額的戶口存款予持卡人及/或公司,直至此待發事件發生為止。若持卡人及/或公司未能償還任何欠付銀行的結欠債項,銀行將極可能行使其在本條款下的權利。當該等合併、抵銷或轉移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該等兌換將以銀行絕對地決定之當時通行之即時兌換率計算(有關資料將應持卡人及/或公司要求而提供)。就本合約之目的而言,「銀行集團公司」一詞指銀行的控股公司、銀行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以及銀行的分行、聯繫成員、聯營或關連公司。
18. 法律及語言
(a) 本合約依照香港法律詮釋,合約雙方均同意接受香港法庭非獨有性管轄,合約條款將可在任何持卡人及公司或其資產所在之地方執行。
(b) 如有任何時候本合約之任何條款成為違法、無效、或於任何方面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之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執行性將不會因而受影響。
(c) 假如轄免及限制責任之條文被香港法律認為不合法,本合約將不會有所轄免及限制。
(d) 本合約有中、英文版。如有差異,以英文原文為準。
19. 其他條款
(a) 在不影響本合約之其他條款的大前題下,持卡人如離開香港超過六十日,應於離港前安排其信用卡戶口賬款之繳付。
(b) 在不影響持卡人/公司在本合約第 13(a)-(d)條下的義務及除該等義務外,任何職業,工作地址或住宅地址如有任何更改,持卡人及公司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在持卡人僱用更改的情況下,銀行保留終止信用卡戶口的權利或以任何其他條款開設新的信用卡戶口。
(c) 以免懷疑,持卡人及公司的責任及債務均在任何情況下為共同及分別的,而持卡人及公司均以主債務人及負責人而不是擔保人的身份對銀行負責。
(d) 本合約條文(i) 將對公司及持卡人的每名承繼人、遺產執行人或合法地代表公司及持卡人行事的人仕均具約束力;及(ii) 為公司及持卡人的專有條款,而其權利或責任均不可轉讓,但銀行可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根據本合約下所有或任何之權利及責任及披露持卡人/公司及/或任何同意人之必需的個人訊息及財務資料予受讓人(不論是否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或其他目的)。
(e) 銀行亦可將其所有或部份的權利及責任轉讓或分配給其認為適合的第三者。該等處置、轉讓或分配的權利可在未經通知公司或持卡人,或得到他們的同意下而運用。
(f) 在銀行運用或執行任何權利時,其處理失當、遺漏或遲誤將不會作為放棄該等權利。而單獨、部份或欠妥運用任何權利亦不會阻止任何其他或進一步運用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運用。
(g) 任何由銀行根據本合約發出的結賬單、通知或交費通知單,若(i) 經郵資預付方式寄往持卡人及/或公司最後報稱之香港地址,則持卡人及/或公司將被視作於投寄後兩天之內收到;如持卡人及/或公司最後報稱之地址為香港以外地區,則持卡人及/或公司將被視作於郵資預付投寄後七天之內收到;及(ii) 經電子郵件,於銀行按持卡人及/或公司向銀行最近以書面通知之電子郵件地址傳送郵件後,而傳送之電子郵件並沒有因未能送達而退回,將視作為持卡人及/或公司即時收到。
(h) 儘管及在不影響本合約第 16(f)條的情況下,銀行有權(但非義務)將持卡人及/或公司與銀行之電話對話錄音。
20. 彌償
在不受本合約第 7(e)條及第 14 條有關賠償之條款影響下,持卡人及公司同意,保護銀行(及其各高級職員及僱員)免受就提供在此條款及細則下的服務及/或因持卡人及/或公司在履行在此條款及細則時作出的任何違責行為及/或在此條款及細則的強制執行,而招致的所有申索、責任、損害賠償、損失及任何類型的合理費用及開支的損害,以及就此受到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損害,作出彌償,但由於銀行(或其高級職員及僱員)的疏忽或有意違責招致者則作別論,並且即使持卡人或公司與本行間的任何戶口關係終止,本彌償條款仍然有效。
21. 電子支票服務附加條款
A. 電子支票服務條文 – 適用性及定義
(a) 前述的條款(「現有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銀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電子支票服務附加條款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銀行的電子支票服務。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若本附加條款的條文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附加條款的條文為準。
(b) 就電子支票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匯票條例」指《匯票條例》(第 19 章),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銀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證書」指由銀行接受的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不時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電子交易條例》(第 553 章)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銀行不時向客戶分別為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書的服務)及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而「電子支票服務」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 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銀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顧客」指銀行向其提供電子支票服務的每位客戶,如文義允許,包括不時獲客戶授權為客戶簽署電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B. 電子支票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a) 銀行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無論是全部或部分)。如銀行向顧客提供電子支票服務,顧客可以簽發電子支票及/或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顧客須提供銀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顧客亦可能需要簽署銀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b)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讓顧客可按下列第 3 條簽發由銀行出票的電子支票。
(c)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顧客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 4 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顧客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銀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d) 銀行可為銀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e) 銀行有權不時在給予事先通知予顧客後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 (但不限於) 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i) 電子支票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簽發、止付或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
(ii) 顧客在任何指定時段可以簽發電子支票的最高總金額或最多支票總數量;及
(iii) 顧客須就電子支票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C.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a) 電子支票的版式及簽發電子支票的步驟
(i) 顧客須按銀行不時指定的步驟及輸入銀行不時指定的資料,並按指定的版式及規格簽發每張電子支票。顧客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電子支票的內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ii) 每張電子支票必須由顧客(作為付款人)及銀行(作為付款人銀行)按銀行設定的次序分別以顧客及銀行的數碼簽署式樣簽署,但如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由付款人簽署。
(iii) 當顧客由聯名戶口簽發電子支票,顧客須自行負責確保該電子支票按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簽署。
(iv) 如顧客為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顧客須自行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顧客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代表顧客簽署。
(b) 電子證書
(i) 顧客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有效的電子證書產生,該電子證書必須在產生該數碼簽署時有效,並且未過期或被註銷。
(ii) 顧客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可由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或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
(iii) 如顧客選擇用一般用途電子證書產生數碼簽署,顧客須遵從上述第 3(b)(i)條維持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持續有效。
(iv) 銀行可選擇提供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銀行的服務可包括代顧客申請、持有、維持、更新、註銷及管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或上述任何一項服務)。如銀行提供該等服務,且顧客選擇用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顧客的數碼簽署,顧客應指示及授權銀行:
(1) 按銀行不時設定的範圍及方式提供該等服務,這可包括代顧客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關密碼匙及/或密碼,及代顧客按顧客不時指示在電子支票上產生顧客的數碼簽署;及
(2) 作出所有需要步驟(包括向發出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以實現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目的。
(v) 代顧客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銀行有權依賴顧客提供的資料。顧客須自行負責向銀行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如銀行根據顧客提供的不正確或過時資料獲取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顧客仍須受由該電子證書產生的數碼簽署所簽發的任何電子支票約束。
(vi) 每張電子證書皆由核證機關發出。就顧客的電子證書,顧客受發出該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的約束。顧客須自行負責履行顧客在該等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
(c) 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
(i) 當顧客確認簽發電子支票,銀行會產生電子支票檔案。顧客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用以自行傳送予受款人。銀行亦可代顧客向受款人以電子方式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ii) 顧客不應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 (或指示銀行代顧客簽發電子支票),除非該受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顧客須自行負責下列各項事宜:
(1) 在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銀行代顧客簽發電子支票)前,通知該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絶接受電子支票;
(2) 使用安全電子方式及採取適當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及
(3) 向銀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確及最新的聯絡資料,讓銀行代顧客以電子方式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iii) 電子支票檔案於銀行以電子方式按顧客向銀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聯絡資料向受款人傳送後,即被認定為已經送達至受款人。銀行無責任核實受款人是否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銀行建議顧客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不論該電子支票檔案由顧客或銀行傳送。
(d) 豁免出示要求
每張電子支票的出示只須按業界規則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銀行有權支付每張以該方法出示其電子紀錄的電子支票,而無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減低上列第 3(a)(i)條及下列第 5(a)及 5(b)條的效果的情況下,顧客明確接受不時在每張電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D.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銀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顧客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顧客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顧客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顧客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顧客以顧客同名戶口或顧客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顧客須就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顧客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顧客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銀行可以(但無責任)向顧客提供合理協助。因銀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顧客要求,銀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顧客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銀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銀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顧客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c) 銀行的存入途徑
銀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E.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顧客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顧客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i) 任何顧客在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銀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i)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銀行向顧客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顧客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顧客的確認及彌償
(i) 顧客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顧客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顧客在現有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顧客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信用卡資料概要
利率及財務費用 |
零售交易的實際年利率*:當你開立信用卡戶口時為 25.98%,而本銀行會不時作出檢討。若閣下在月結單「到期繳款日」前清付「月結單總結欠」,本銀行將不徵收任何財務費用。否則,(i) 本銀行將根據當時之利率,以每日計算,向閣下之信用卡賬戶之未償款項由上期月結單「到期繳款日」起徵收財務費用直至所有結欠全部清還為止以及(ii) 所有新交易之金額由有關的新交易之過賬日期起計,即使該新交易未到期清還。 |
現金透支的實際年利率*:當你開立信用卡戶口時為 28.40%,而本銀行會不時作出檢討。透支現金財務費用之計算方法由透支現金當日起,以透支總額按利率每日計算直至現金透支之金額全部清還為止。 |
逾期還款的實際年利率*:40.77%(零售交易)及 44.90%(現金透支)。若閣下於過去 12 個月內有 2 次或以上逾期還款紀錄,財務費用將以上述之利率計算。 |
免息還款期:長達 59 日 |
最低還款額:銀行服務費用、財務費用之全數金額及總交易結欠之 1%之總和或最低為 HK$50 / RMB50(以較高者為準)。 |
費用 |
年費:每張卡 HK$350 (如適用) |
現金透支手續費 (如適用, 包括透過自動櫃員機繳付銀通『繳費易』 賬單及其他『銀通』會員銀行之信用卡賬項或透過自動櫃員機作跨行轉賬):大新銀聯雙幣企業卡:透支金額之 4.5%或最少 HK$100 / RMB100(以較高者為準), 非『銀通』網絡每筆現金透支交易需額外收取 HK$10 / RMB10。大新萬 事達企業卡:透支金額之 4.5%或最少 HK$100(以較高者為準)。 |
外幣交易及跨境港幣交易收費:大新銀聯雙幣企業卡:所有港幣及人民幣以外之其他貨幣交易將會根據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於本行清算交易當日所釐定的兌換率折算為港幣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大新萬事達企業卡 / 採購卡: a) 外幣交易 -- 於海外及本地之外幣交易將會根據萬事達卡於本行清算交易當日所釐定的兌換率折算為港幣並加上交易金額之 1.95%連同交易金額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已包括萬事達卡向本行徵收的費用,如適用)。 b) 跨境港幣交易 (適用於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 於海外以港幣進行之交易(如於交易進行時該商戶已按即時兌換率折算為港幣)或於非香港登記之商戶以港幣交易(如網上商戶 簽賬),萬事達卡將徵收之手續費為交易金額之 1%,交易手續費將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 |
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的有關費用:客戶在外地消費時,部份海外商戶可提供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之安排。惟此服務是由海外商戶直接安排,而非由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客戶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匯率及手續費的詳情(萬事達卡將徵收之跨境港幣交易手續費為交易金額之 1%,交易手續費將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因為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所涉及的費用可能會較以外幣簽賬的手續費為高。 |
逾期費用:HK$400 / RMB400 或金額相等於該期月結單之最低還款額(以較低者為準) |
超逾信貸限額手續費: 每次 HK$180 / RMB180 (每個銀行卡戶口每期月結單最多收取一次) |
2017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