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加振: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双环传动IPO、纳尔股份IPO、海利得非公开、海利得可转债、海利得股权激励、纳尔股份股 权激励、纳尔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公司改制、 IPO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接受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勒环境”、“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xxx、xxxx《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xxx: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双环传动IPO、纳尔股份IPO、海利得非公开、海利得可转债、海利得股权激励、纳尔股份股权激励、纳尔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公司改制、 IPO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xx: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美晨科技IPO、太原刚玉非公开、华峰氨纶非公开、海利得非公开、美晨生态可转债等项目,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xx: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xxx纤IPO项目、xxx纤非公开发行、华峰氨纶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华峰氨纶公司债项目、纳尔股份并购项目及开勒环境新三板等项目,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企业融资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xxx、xxx、xxx、xx。
公司名称: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Kale Environment Technology(Shanghai)Co.,Ltd.
注册资本: 4,837.5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卢小波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x 0 x
xxxx: xxxxxxxxx 000 x 0 xx
xx: 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21-57685025
互联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
从事环境科技、大型工业风扇、节能环保设备、工业除尘设备及空气净化设备、工业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机器
经营范围:
人及相关机械设备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安装,通用设备的组装,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股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股东河南宏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宏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172.0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56%,为日常业务相关的市场化行为。上述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保荐机构曾为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报告期内,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期间,保荐机构担任发行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上述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三)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六)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一)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公室进行现场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
2、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办公室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办公室根据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x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2020年5月13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材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董事会
2020年6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4,837.52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上市后三年内的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的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发行人聘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1名是由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审[2021]684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684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127.86万元、6,560.92万元及6,326.4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70.68万元、5,896.96万元及5,270.52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6848号),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
保荐机构查阅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并与发行人逐条进行核对。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确认发行人前身成立于2010年2月8日,于 2014年12月30日依法按照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4年12月30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1022700150651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止目前仍依法存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部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注册成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6848号《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1]684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业务流程、内部制度、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设置情况、并同发行人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已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和研发模式,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各机构的人员设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性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内部会议资料,获取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档案相关资料;保荐机构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记录,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2年内一直从事HVLS风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与相关技术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行业已经出台及预期将要出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查阅了发行人信用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对发行人诉讼、仲裁等情况进行了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x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产品销售合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颁布的产业政策文件、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主要从事HVLS风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与相关技术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业务,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并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了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工商资料、相关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登记证明、管理人登记证明等文件,确认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基金备案情况 | 管理人 | 管理人登记情况 |
1 | 河南宏科 | SEC360 |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PT2600031226 |
2 | 新余xx | SY9711 | 上海xx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06290 |
3 | 上海致x | SEP077 | 上海xx致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P1006290 |
发行人7名机构股东中,除上述3名机构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外,其余机构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发行人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发行人依法聘请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xx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主体出具了相应承诺。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于2020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相关议案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面临如下风险:
(一)科技创新失败的风险
科技创新是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司注重技术工艺和产品创新等方面的研究开发,积极跟踪和研究国内外 HVLS 风扇行业先进技术,通过多年生产积累和研发创新,具备丰富的研发、设计及制造经验,形成了永磁同步电机技术、新型扇叶技术、安全设计技术以及新型矢量控制器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
公司目前已经形成较强的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但技术工艺和产品创新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公司面临科技创新失败的风险。
(二)技术风险
1、研发失败或未能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由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的复杂性,从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的各个开发环节均存在失败的风险。发行人所有在研项目均需经历从研发阶段到规模化生产的过程,需要解决放大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包括质量控制、生产设备装置、技术工人熟练程度以及成本控制等。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对在研项目产业化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2、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报告期内,通过多年的生产积累和技术研发,公司具备了丰富的研发、设计及制造经验,组建了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团队,积累形成了永磁同步电机技
术、新型扇叶技术、安全设计技术、新型矢量控制器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随着行业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如果公司技术研发未能及时跟进行业发展趋势,在研项目或新产品研发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如果公司无法实现市场对产品和功能多样性的及时响应,未能准确预测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在技术水平、研发能力、新产品开拓上保持应有的竞争力,则公司将可能丧失技术领先优势,从而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生产积累、研发创新,公司在HVLS风扇行业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相关技术工艺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核心技术工艺,则可能面临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从而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环境导致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HVLS风扇市场需求受国家基础设施、厂房车间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影响较大,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有关产业政策的调整都可能会影响HVLS风扇行业的供求状况。若宏观经济环境出现持续下滑,将可能对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HVLS风扇行业发展迅速,行业内中小企业数量较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各企业之间的竞争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逐步升级到品牌、质量、服务等的综合能力竞争。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行业平均利润率的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公司在所处行业具备一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但若公司在未来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始终保持技术创新优势,不断优化产品品质与服务质量,不能及时响应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则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少,进而面临客户流失、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3、业绩增长不确定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6,594.05 万元、29,757.53 万元和 28,095.11
万元。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1.90%;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略有下降。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厂房车间、仓储物流和公共场所等三大领域,同时产品销售一定程度上会受气候影响。同时,HVLS风扇行业具有下游客户行业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单一客户采购连续性较弱的特征,同时行业技术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从而对行业厂商在技术提升、产品创新、市场开拓以及品牌运营等方面持续提出更高要求。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在应用领域的市场拓展不及预期,或经营当年的气候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增速下降或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业绩增长可能出现一定的不确定性。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电机减速一体机、扇叶、变频器等,合计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达 80%左右。前述原材料采购价格受市场供需状况影响而存在一定波动性。
由于公司产品价格调整与原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变动幅度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过于频繁、幅度过大,将直接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对公司原材料管理、成本控制带来一定的压力,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5、劳动力成本上涨的风险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速以及劳动力供求的行业、区域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劳动力的成本优势正逐渐减弱,各地政府逐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力成本已进入上升通道。报告期内,公司直接人工支出总体呈上升的态势,如果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将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6、产品销售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在天气炎热的夏季销量较高、而在寒冷的冬季则销量较低,因此每年的第二、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公司销售的季节性波动可能导致公司的收入、利润水平及经营性
现金流量在一年内具有较大的不均衡性,并可能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7、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及安装售后服务体系,虽然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不能排除未来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及责任事故的偶发性事件。如果未来公司 HVLS 风扇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经营活动相关的诉讼风险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尚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其中包括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涉及金额 31.47 万元,主要原因是供应商未能及时交付货物或客户未能及时交付货款。前述相关诉讼或仲裁涉案金额较小,发行人已确认相应损失,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障碍或者其他潜在影响。开勒环境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主要系同行业公司指控子公司墨西哥开勒在风扇扇叶尾翼使用黄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及涉嫌不正当竞争,并将开勒环境追加为被告。根据境外律师判断,墨西哥开勒及开勒环境胜诉概率较高;若墨西哥开勒败诉,法院裁决酌定赔偿的金额非常有限;墨西哥开勒在美国无实际销售,开勒环境在美国销售金额和数量占比极小,即使发行人未来不在美国进行该类产品的销售,对发行人的业务及经营业绩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该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若在后续经营中,发行人不能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产生其他法律纠纷,也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9、HVLS 风扇行业市场容量及发展前景的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 HVLS 风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与相关技术服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工业化的进程,厂房车间、仓储物流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巨大,形成了数量可观的存量和增量市场,2019 年国内市场规模达到约 13.33 亿元。未来,随着可应用的空间设施增加以及渗透率的不断提高,国内 HVLS 风扇的市场发展潜力较大。预计到 2025 年,全国 HVLS 风扇市场规模将达到 35 亿元,实现年均增长率 17%以上。HVLS 风扇属于较为新兴的行业,
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若未来 HVLS 风扇市场容量增长不及预期,或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无法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将面临 HVLS 风扇行业市场容量及发展前景的不确定的风险。
10、异步电机 HVLS 风扇技术迭代和产品淘汰的风险
驱动电机是 HVLS 风扇的核心部件,其运行特征、性能差异直接影响风扇的安装使用及运行性能。根据驱动电机类型的不同,HVLS 风扇主要包括异步电机 HVLS 风扇和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形成了相应的不同行业技术路线,即异步电机技术和永磁同步电机技术。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是在 HVLS 风扇发展过程中开发的较为新型产品,相较于异步电机 HVLS 风扇,在能效特性、传动效率、动力风量以及噪音等方面体积具有较强的优势,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电机能耗较低、温升较小;并且实现电机直接驱动负载,省去减速箱,提高了传动效率;转矩平稳性好,动力更强,可输出更大风量;噪音较小;体积更小,外形也更为美观,便于运输及安装,并可适用更多应用场景。基于良好性能,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在大风量、小型化等方面具备更多拓展的技术可行性,满足了多样化的应用场景需求,不仅在工业厂房、仓储物流领域获得市场认可,也在公共场所领域展现了强大的优势。综上,异步电机 HVLS 风扇在长期内可能面临被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技术迭代或产品淘汰的风险。
11、异步电机HVLS风扇销量持续下滑的风险
目前,公司具有异步电机技术路线和永磁同步电机技术路线的 HVLS 风扇产品量产销售能力,并实现了较高的销售规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异步电机 HVLS 风扇和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两者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25,721.48 万元、27,656.56 万元和 25,397.7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47%、93.62%和 91.14%。其中,异步电机 HVLS 风扇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1,431.68 万元、18,843.96 万元和 16,735.8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22%、63.79%和 60.06%。
报告期内,公司异步电机 HVLS 风扇的销售数量分别为 14,711 台、13,959台和 13,547 台。销售数量有所波动主要是受 HVLS 风扇市场认可度提升、长三角地区2019 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气温总体略低以及公司永磁同步电机HVLS
风扇加大推广等因素影响。未来较长时间内,基于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的性能优势,在受永磁同步电机HVLS 风扇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公司异步电机HVLS风扇可能面临销量持续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12、HVLS 风扇产品单价持续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异步电机 HVLS 风扇产品的销售单价分别为 1.46 万元/台、
1.35 万元/台和 1.24 万元/台;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产品的销售单价分别为
1.57 万元/台、1.55 万元/台和 1.43 万元/台,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其中,异步电机 HVLS 风扇产品价格有所下降,主要是受原材料价格下降、产品结构以及公司在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推出背景下的销售定价策略等因素影响。相较于异步电机 HVLS 风扇,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在大风量、小型化等方面具备更多拓展的技术可行性,满足了多样化的应用场景需求,不仅在工业厂房、仓储物流领域获得市场认可,也在公共场所领域展现了强大的优势。因而,不排除未来受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市场竞争的影响,异步电机 HVLS风扇产品销售价格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同时,作为在 HVLS 风扇发展过程中开发的较为新型产品,公司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产品的销售价格报告期内略有下降,但也不排除未来受行业产能扩充、下游需求波动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导致其价格持续下降的风险。在面临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可能持续下降的风险下,若公司未来不能保持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丰富产品结构、降低产品成本并提高产品品质,将可能导致盈利空间可能会被压缩。
13、HVLS 风扇厂商被传统风扇厂商替代的风险
HVLS 风扇与传统风扇在扭矩、转速、风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两者在覆盖面积、提升人体舒适度、节能环保等功能方面亦形成较大差异,进而导致两者具有不同的应用场景。报告期内,HVLS 风扇行业的核心零部件国内均产业化供应充足,但传统风扇进入 HVLS 风扇行业依然面临较高壁垒,包括技术壁垒、渠道及客户资源壁垒、安装服务壁垒以及品牌及口碑壁垒等。虽然 HVLS风扇厂商一定时期内不存在被传统风扇厂商替代的风险,但传统风扇厂商发展历史更为悠久,不排除其借助研发、采购、生产以及销售等方面的相关积累进入
HVLS 风扇领域,从而加大行业内竞争压力,甚至对 HVLS 风扇厂商形成替代风险,并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经营业绩上的压力。
14、较高市场份额无法维持的风险
2019 年公司 HVLS 风扇产品境内销售收入为 22,966.68 万元,占 HVLS 风扇国内市场份额的 17.23%,是国内 HVLS 风扇行业中产销规模最大的厂商之一。若未来行业出现下游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或者出现其他厂商在技术、产品设计创新、渠道、品牌、人才等实现更快积累或突破,形成更强的竞争优势,可能导致公司市场开拓放缓或市场份额被其他厂商侵蚀,从而出现无法维持较高市场份额的风险。
(四)内控风险
1、高素质人才短缺及流失的风险
HVLS 风扇行业综合了多种学科的交叉及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不仅需要对专业知识精通的人才,同时也需要具备跨专业知识背景、丰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对口专业,人才培养机构较少,同时由于在我国 HVLS 风扇行业起步较晚,相关的研发、销售和管理人才较为匮乏,需在生产经营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的培养。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如公司人才梯队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将面临人才短缺风险。此外,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及行业内对人才争夺的加剧,公司可能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变化的风险
x次发行前,xxxxx持有公司 34.34%的股权,xxx直接持有公司 7.47%的股权,xxx、xxx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41.80%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xxx、xxx夫妇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有所下降,如果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业绩等方面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导致公司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财务风险
1、较高毛利率无法维持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51.94%、49.51%和 47.89%,毛利率较高但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虽然公司 HVLS 风扇毛利率较高具有合理性,但不能排除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尤其是随着 HVLS 风扇行业的逐步成熟以及行业厂商数量以及产能的增加而导致的毛利率下降风险。公司 HVLS 风扇产品未来合理的毛利率区间,受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市场竞争程度、原材料价格、产品创新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公司未能及时推出新的技术领先产品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等情况发生,公司毛利率将存在下降以及无法维持较高水平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718.83 万元、6,784.55 万元和 5,793.38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0.59%、24.39%和 20.87%。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xx率分别为 4.29、4.05 和 4.06,整体呈下降趋势。虽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但若客户经营出现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支付款项,公司存在因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导致对公司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3、存货xx率下降和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522.76 万元、3,655.37 万元和 3,054.35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存货xx率分别为 5.22、4.73 和 4.25,呈现下降趋势。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余额可能上升,进而可能导致公司存货xx率下降。同时,如果公司存货管控能力不能适应业务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存货xx率下降并增加存货跌价的风险。
4、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30.92%、22.86%和 16.73%。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在短期内显著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5、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欧比特为xx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适用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若公司及子公司未来不能继续被认定为xx技术企业,则将不能继续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如果未来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对xx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调整,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6、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355.55 万元、3,584.98 万元和 2,851.09 万元。虽然公司已逐步加强对客户经营实力、行业地位的调查和持续跟踪,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完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但若客户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债务纠纷,公司应收账款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六)发行失败风险
x次发行适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发行认购不足或发行未能达到预计上市条件的市值要求,将导致本次发行失败。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产能扩大的市场开发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年产 1.2 万台 HVLS 节能风扇、3 万台 PMSM
高效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四个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如果市场环境、技术、竞争对手策略、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产品仍将面临新客户开发的挑战以及市场销售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x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大幅增加将导致年折旧费用的上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市场环境、生产经营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未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则公司存在因为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八)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2020 年初以来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了关于延迟复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措施。尽管目前我国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全球疫情及防控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全球疫情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或国内疫情出现反复,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的特征
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司 HVLS风扇产品的特征及功能,二是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设计能力。
其中,公司 HVLS 风扇产品的特征及功能方面,HVLS 风扇具有较大的覆盖面积、形成立体微风效果、良好的节能效果、安全美观耐用以及安装使用方便等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小型风扇以及空调系统等通风调温设备,能够在下游领域的应用形成了较强的替代性和补充性,特别是在众多空间场所配合空调、供暖等控温调温设备使用能够实现更好的通风降温、节能降耗效果,具有创新性。
在技术工艺创新和产品创新设计能力方面,公司具有较强的创新、创造和创意特征。自设立以来,公司非常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持续研发,经过多年的投入与积累,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工艺优势,有利于最终实现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创造,并在创造过程中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产品品质的稳定与提高以及生产成本的降低;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拥有 89 项实用新型专利、2 项发明专利及 2 项外观设计专利。公司重视产品创新设计能力的建设与积累,在产品系统集成以及工业设计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其中产品系统集成能力是产品创造能力的重要构成,并通过产品工业设计能力融合创意输出;经过多年生产经营积累和持续的新产品设计开发,公司形成了能够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应用场景需求的系列产品,产品结构丰富。
(二)科技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科技创新与 HVLS 风扇行业融合情况
通过多年生产积累和研发创新,已具备了丰富的研发、设计及制造经验,积累形成了永磁同步电机技术、新型扇叶技术、安全设计技术、新型矢量控制器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
其中,公司在永磁同步电机技术基础上自主开发了永磁同步电机 HVLS 风扇,并实现了向上游永磁同步电机生产制造环节的延伸,丰富了产品线、拓展了产业链,对国内 HVLS 风扇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价值。永磁同步电机 HVLS风扇在大风量、小型化等方面具备更多拓展的技术可行性,满足了多样化的应用场景需求,不仅在工业厂房、仓储物流领域获得市场认可,也在公共场所领域展现了强大的优势。
此外,公司通过新型扇叶技术、安全设计技术、新型矢量控制器技术等核心技术实现了产品性能、安全性等指标的提升,为公司积极抓住 HVLS 风扇行业市场机遇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基础。
2、发行人 HVLS 风扇产品与下游产业融合情况
HVLS 风扇属于较为新兴的行业,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渗透率低,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主要原因是基于其自身的显著特征和良好功能,HVLS 风扇
广泛应用于厂房车间、仓储物流以及公共场所等领域,为下游产业改善建筑通风环境、改进环境潮湿度、提升人体舒适度以及节能降耗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现了融合发展。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厂房车间、仓储物流以及公共场所等领域场所长期、广泛存在,既具有长期未变的部分传统产业属性,也面临一系列的发展新要求。其中,厂房车间作为集约化生产的场所,具有内部空间大、构造复杂、生产设备多等特点,需满足设备存放、原料储存、产品运输等基本生产需要,同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舒适的作业环境,对于室内通风降温、环境潮湿度等具有较高的要求,并符合节能降耗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仓储物流场所与厂房车间类似,通常建筑空间高大、货物集中,基于不同类别的货物存放以及改善工作环境的考虑,其对通风降温、环境潮湿度也有相应的要求,同时国家法规政策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装备降低能耗,需减少或避免通风降温相关设备非必要的运行状态。
公共场所种类繁多,但均具有共同的安全卫生特征,如人员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重复使用,易污染。因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是其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改善建筑通风、改进环境潮湿度以及提升人体舒适度等。
根据《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法规政策对基层劳动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HVLS 风扇对前述相关领域空间环境改善、节能降耗能够发挥积极的价值,契合了其发展需求,实现了与下游产业的融合发展。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6,594.05 万元、29,757.53 万元和28,095.1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570.68 万元、
5,896.96 万元和 5,270.52 万元。发行人所处的下游应用市场、国家产业政策等外部环境以及自身的经营状况均有利于发行人未来的持续成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凭借技术工艺优势、产品创新设计优势、产品品质优势、营销渠道优势、安装维护服务优势、品牌形象优势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了良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对于未来的持续发展有着明确的规划,制定的业务与发展规划体现了清晰的发展目标以及成长方向;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主要围绕现有的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在产品、产能、研发等方面的竞争能力,能够进一步增强发行人未来的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未来持续成长能力良好。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x x: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xxx: 年 月 日
x x: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xxx: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x x: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xxx: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x x: 年 月 日
董事长: xxx: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xxx、xx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x x:
保荐代表人(签字): xxx:
x x: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